同意离婚纠纷辩论状范文同意离婚纠纷辩论状范文 离婚纠纷辩论状应该怎么写呢?这是一类专业法律文书,需要由律师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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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写!以下是的同意离婚纠纷辩论状范文,供大家参考! 辩论人:**,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 就##诉辩论人离婚纠纷一案,现提出辩论意见如下: 一、辩论人不同意离婚,恳请法院依法驳回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恳求。 根据本案的法律事实,夫妻双方不存在感情破裂的情形,不具备《婚姻法》
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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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离婚条件,理由是: 1.本案原告与辩论人于xx年在深圳认识并确立恋爱关系,经过一年多的互相理解,彼此接纳了对方,xx年农历正月十二,辩论人按照福建老家当地的风俗举办婚宴,将原告迎娶进门,xx年4月5日两人登记结婚。 婚前漫长的相识相爱过程,使得两人建立了结实的婚姻根底,原告提出“双方未进展充分的理解就匆促结合,共同生活期间矛盾不断”不符合事实。 2.原告在诉状中提出“原、被告性格不合,没有共同语言,加之被告脾气暴躁,对原告极不信任,经常无端猜疑原告,致使夫妻感情日渐淡薄,现已经到了无法共居的地步”,对此说法辩论人不同意。 原告与辩论人觉得彼此适宜才会结婚,双方婚后一直关系不错,xx年8月儿子出生后,一家人更是其乐融融,令旁人羡慕。 xx年夫妻二人来到长沙后,虽然由于生意上不太顺利,双方偶然发生口角,但都是一些鸡毛蒜皮的小矛盾,是很多家庭都存在的现象。 3.自从今年7月原告不顾辩论人的反对到酒店上班之后,开场与一些男性朋友聊天时语气暧昧,甚至夜未归宿(以前从未有过),面对辩论人的询问言辞闪烁。 辩论人并非无端猜疑原告,原告为人单纯,如今的社会各种诱惑很多,辩论人对原告某些言行举止的方式提出好心的批评,也完全是为了家庭幸福着想。 原告为了到达离婚的目的成心在语言上夸张了双方的分歧和矛盾,凭心而论,辩论人和原告一起走过8年,有苦有乐,互相扶持,感情一直都还不错,不应该随随意便就谈离婚。 4.原告起诉离婚后,辩论人曾几次去岳父岳母家看小孩,每次都会呆上两三个小时。 因为原告上班的地方离辩论人住处很近,辩论人也常常去她上班的地方找她,原告虽然有时态度恶劣,但有时态度也很好,并且曾说过即使离了婚以后还是可能复婚。 综上所述,辩论人认为,原告起诉离婚,有明显的意气用事的成分,也与这两年家庭经济条件较差有一定的关系。 虽然原告提出离婚,但双方远未到达夫妻感情破裂的程度。 不管是从珍惜夫妻感情的角度还是从保护孩子的角度,辩论人都坚决不同意与原告离婚。 温格·朱利的《幸福婚姻法那么》中有这样一句话:“在这个世界上,即使是最幸福的婚姻,一生中也会有两百次离婚的念头和五十次掐死对方的想法。 ”恳请法院综合考虑本案事实与情节,驳回原告的'起诉,维护我们这个本就不该解体的家庭。 二、本着澄清事实的目的讲一下原告诉状中其他不符合实际情况的地方。 主要表如今以下三个方面。 1.儿子自出生以后并非一直随原告居住在外婆家。 xx年小孩出生后到xx年回长沙之前都是一家三口在一起,父子的感情至今一直很好。 xx年回长沙后,原告执意要把孩子放在外婆家,辩论人一直是不同意的。 在这种情况下,原告每月要去娘家8、9天,小孩周末不上课的时候就回父母的住处,来回跑很不方便,对小孩上学和门面生意都有影响。 2.原告称:“原告一直未参与经营(油漆生意),故这笔借款应全部由被告个人归还。 ”对此辩论人不同意。 辩论人夫妇回长沙后,由于行业经历缺乏,加上起步资金比拟紧张,希望夫妻两人能同心协力,共同把门面经营好。 原告与辩论人属于共同经营,是“夫妻店”,原告对生意的开展、借贷等情况都是清楚的。 退一步说,辩论人做油漆生意是为了家庭共同生活,即使原告未实际参与经营,这笔借款也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而非辩论人个人债务。 当然,辩论人目前生意已见起色,作为一个丈夫和孩子的父亲,无论如何,辩论人会担起家庭的责任,通过自己的努力去还清借款,不断充实家庭经济根底,希望原告能给辩论人一些时间。 3.辩论人夫妻共同债务共有28万元。 辩论人夫妻在这几年做生意的过程中,陆续向银行和双方的亲戚朋友借了28万元用于周转,这些借款原告都知道,起诉后还一度成认过,只是鉴于亲友的关系,当时很多借款都没有写借条。 包括原告起诉状中提到的10万元,有2万没有写借条,另外8万是在起诉前原告让辩论人补写的。 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恳求没有事实和法律根据,辩论人恳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诉请,判决不准离婚。 此致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辩论人: 年月日 辩论人:XXX,女,汉族,1974年05月08日生,云南省大理市人,住云南省大理州大理市下关镇人民南路XX号7栋3单元1楼4室。 身份证号5329XXXXXXXXXX,联络139872XXXXX。 被辩论人:XXX,男,汉族,1971年06月1日生,云南省大理市人,大理市XX医院医生,联络139873XXXXX。 辩论人因XX起诉离婚一案,根据相关事实及法律辩论如下: 一、辩论人同意解除与XXX的婚姻关系 我与XXX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可能。 正如原告所述,由于双方婚前相处时间较短,缺乏深化理解,感情根底薄弱,婚后双方经常因家庭琐事争吵,且原告在争吵之后屡次打到被告单位无理取闹,严重影响了被告的生活及工作。 基于双方均同意离婚,原、被告双方已经屡次尝试
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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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在协商过程中,双方自xx年6月起一直分居至今,因此,被告同意解除与XXX的婚姻关系。 二、恳求人民法院对双方共同财产依法进展分割,共同财产情况: 1、共同财产:位于大理市XX大道2号7幢2单元2层201号房产一套,产权证号大理市房权证下关字第xxXXXX号,建筑面积108.26平方米,当时购置价为358737.00元,现市值大约为500000.00元左右; 2、共同债务:因购置上述房产向银行按揭贷款25万,目前尚欠银行款项211766.03元。 三、针对原告的诉讼恳求上的第二条进展的辩论: 1、原告在婚前买给被告的首饰不能算夫妻共同财产,因为这是原告婚前以缔结婚姻为条件进展的赠与行为,后来双方已经缔结结婚,该赠与物也已经实际交付,赠与合法有效,应该视为被告方的个人财产。 而且,退一步讲,该首饰系被告方的时候用品,根据婚姻法规定,在离婚时也应该归被告所有; 2、原告声称其母亲给双方买房钱30000.00元,与事实不符。 该30000.00元实际是原告母亲在结婚前10天左右拿给女方(被告)的彩礼,根据婚姻法及婚姻法司法解释,应该属于被告方所有,并非原告所述的共同债务。 综上所述,辩论人认为:原告的起诉状杜撰事实,混淆视听,其诉讼主张与事实不符,与法律无据,特提出上述辩论意见,请法院核实并予以采纳。 此致 大理市人民法院 辩论人:XXX xx年2月18日 附:本辩论状副本2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