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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矿管理办法5篇PAGE\*MERGEFORMAT1驻矿管理办法5篇【第1篇】煤矿驻矿安全监管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安全监管局等单位贵州省地方煤矿驻矿安全监管员管理办法的通知》(黔府办发〔2011〕100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煤矿驻矿安全监管员管理工作的通知》(黔府办发〔2013〕45号)等有关规定,为加强和规范煤矿驻矿安全监管员(以下简称驻矿安监员)队伍建设和管理,督促煤矿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我州所有煤矿的驻矿安监员均适用本办法...

驻矿管理办法5篇
PAGE\*MERGEFORMAT1驻矿管理办法5篇【第1篇】煤矿驻矿安全监管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安全监管局等单位贵州省地方煤矿驻矿安全监管员管理办法的通知》(黔府办发〔2011〕100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 规范 编程规范下载gsp规范下载钢格栅规范下载警徽规范下载建设厅规范下载 煤矿驻矿安全监管员管理工作的通知》(黔府办发〔2013〕45号)等有关规定,为加强和规范煤矿驻矿安全监管员(以下简称驻矿安监员)队伍建设和管理,督促煤矿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我州所有煤矿的驻矿安监员均适用本办法。第二章应当具备的条件第三条驻矿安监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有强烈的责任感和事业心,坚持原则、实事求是、忠于职守、敢于负责、不徇私情、作风正派、廉洁奉公。第四条驻矿安监员应熟悉和掌握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程、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和方针政策。第五条驻矿安监员要具备自学能力,进一步加强专业理论基础知识学习,丰富煤矿安全管理工作经验。第六条驻矿安监员由各产煤县(市)、新区安全生产监督主管部门实行统一派驻和管理,为国家正式工作人员,使用事业编制,所需经费由县级财政全额负担。第三章配备第七条驻矿安监员由产煤县(市)、新区安全生产监督主管部门以煤矿(包括生产矿井、基建矿井、技改扩能矿井)为单位进行派驻,必须确保辖区所有煤矿实现驻矿安监员全覆盖。驻矿安监员专职专用,不得从事与所驻煤矿无关的工作。第四章工作职责第八条代表县级安全生产监督主管部门,对所驻煤矿企业进行安全监管,督促煤矿企业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严格执行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关于安全生产的行政决定、命令、文件及会议精神,监督煤矿企业依法组织生产、建设。第九条配合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和行业管理部门对所驻煤矿进行安全检查。第十条做好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和行业管理部门对所驻煤矿下达的各类行政执法指令的造册登记,督促煤矿企业按照行政执法文书的要求,制定整改 计划 项目进度计划表范例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课程教学计划下载 ,落实整改资金,明确责任人和完成时限,跟踪掌握隐患整改进度,并对完成整改的隐患进行销号。第十一条督促煤矿企业定期组织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落实重大隐患挂牌督办、整改销号及《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等各项制度;每天必须向县级煤矿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电话汇报所驻煤矿安全状况、安全隐患整改情况等信息,认真填写《黔西南州煤矿驻矿安监员日报表》,每个星期五将日报表上报县级安全生产主管部门;每月月底定期召开安全生产会议,研究、分析、总结所驻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并作好记录,存档备查;督促煤矿按规定做好安全培训工作,监督新工人的岗前安全培训,确保培训不少于72学时。第十二条监督煤矿企业严格按核定的下井人员和生产能力组织采掘生产,严禁"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第十三条督促所驻煤矿建立健全并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及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督促煤矿企业负责人及企业各职能部门、各采掘班(组)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程、标准和本煤矿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采掘计划、作业规程、操作规程和专项安全技术措施。第十四条督促和指导煤矿企业按照有关规程、标准做好安全基础管理工作和安全技术工作。按照"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的瓦斯治理体系要求,制定落实各项安全技术措施,完善资料归档管理。第十五条督促煤矿企业业主或者实际控制人、矿长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法定义务。第十六条按规定对煤矿各生产系统、生产环节的现场安全管理进行监督检查,重点跟踪督促煤矿安全隐患整改落实情况,并作好记录。第十七条督促煤矿企业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各种安全装备、设施、仪器仪表完好、齐全、可靠,确保安全监测监控系统正常运行,特别是瓦斯监测监控系统和瓦斯抽排系统的正常运行。第十八条监督煤矿矿长、主要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殊工种作业人员等按规定持证上岗。第十九条负责督促煤矿配备符合规定的探放水设施、设备,督促煤矿严格按照"预测预报、有掘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探放水原则进行探放水工作,严格按照《煤矿防治水规定》现场监督探放水全过程,每天做好记录,审核签字确认各探孔深度、掘进进尺、超前距离是否属实,每5天报所驻煤矿包保领导,并按月报县级安监部门存档备查。第二十条负责督促突出矿井按《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的要求,配齐相关防突设施、设备,成立机构,配齐人员,严格管理。同时,严格按要求加强对高瓦斯矿井的管理。第二十一条负责对所驻煤矿的密闭按规定进行巡查和台帐管理,并作好书面记录。第五章权利和义务第二十二条驻矿安监员有权对所驻煤矿井上、井下作业区域进行检查,发现煤矿企业有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行为有权立即制止;有权对现场管理人员、特殊工种人员和从业人员的安全行为、培训、持证情况等进行监督,发现隐患,及时提出整改要求、建议、措施,并监督落实。第二十三条驻矿安监员有权参加所驻煤矿召开的有关安全生产的会议和煤矿安全生产的重大决策活动;有权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行为,提出纠正意见。第二十四条驻矿安监员发现所驻煤矿企业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出现事故征兆时,有权责令煤矿企业立即停止作业,撤出井下所有人员,并迅速向县级安监部门报告。第二十五条驻矿安监员发现所驻煤矿企业未按照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和行业管理部门下达的检查指令进行整改、拖延整改,借整改之名违法组织生产、建设的,应立即向县级安监局报告。第二十六条驻矿安监员有权掌握、了解和查阅所驻煤矿的安全生产规划、图纸资料、管理制度、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安全投入,并熟悉企业的劳动组织和实际生产作业情况。第二十七条驻矿安监员有权对造成隐患和"三违"【第2篇】h煤矿驻矿安全监管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安全监管局等单位贵州省地方煤矿驻矿安全监管员管理办法的通知》(黔府办发〔2022〕100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煤矿驻矿安全监管员管理工作的通知》(黔府办发〔2022〕45号)等有关规定,为加强和规范煤矿驻矿安全监管员(以下简称驻矿安监员)队伍建设和管理,督促煤矿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我州所有煤矿的驻矿安监员均适用本办法。第二章应当具备的条件第三条驻矿安监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有强烈的责任感和事业心,坚持原则、实事求是、忠于职守、敢于负责、不徇私情、作风正派、廉洁奉公。第四条驻矿安监员应熟悉和掌握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程、标准和方针政策。第五条驻矿安监员要具备自学能力,进一步加强专业理论基础知识学习,丰富煤矿安全管理工作经验。第六条驻矿安监员由各产煤县(市)、新区安全生产监督主管部门实行统一派驻和管理,为国家正式工作人员,使用事业编制,所需经费由县级财政全额负担。第三章配备第七条驻矿安监员由产煤县(市)、新区安全生产监督主管部门以煤矿(包括生产矿井、基建矿井、技改扩能矿井)为单位进行派驻,必须确保辖区所有煤矿实现驻矿安监员全覆盖。驻矿安监员专职专用,不得从事与所驻煤矿无关的工作。第四章工作职责第八条代表县级安全生产监督主管部门,对所驻煤矿企业进行安全监管,督促煤矿企业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严格执行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关于安全生产的行政决定、命令、文件及会议精神,监督煤矿企业依法组织生产、建设。第九条配合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和行业管理部门对所驻煤矿进行安全检查。第十条做好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和行业管理部门对所驻煤矿下达的各类行政执法指令的造册登记,督促煤矿企业按照行政执法文书的要求,制定整改计划,落实整改资金,明确责任人和完成时限,跟踪掌握隐患整改进度,并对完成整改的隐患进行销号。第十一条督促煤矿企业定期组织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落实重大隐患挂牌督办、整改销号及《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等各项制度;每天必须向县级煤矿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电话汇报所驻煤矿安全状况、安全隐患整改情况等信息,认真填写《黔西南州煤矿驻矿安监员日报表》,每个星期五将日报表上报县级安全生产主管部门;每月月底定期召开安全生产会议,研究、分析、总结所驻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并作好记录,存档备查;督促煤矿按规定做好安全培训工作,监督新工人的岗前安全培训,确保培训不少于72学时。第十二条监督煤矿企业严格按核定的下井人员和生产能力组织采掘生产,严禁“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第十三条督促所驻煤矿建立健全并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及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督促煤矿企业负责人及企业各职能部门、各采掘班(组)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程、标准和本煤矿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采掘计划、作业规程、操作规程和专项安全技术措施。第十四条督促和指导煤矿企业按照有关规程、标准做好安全基础管理工作和安全技术工作。按照“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的瓦斯治理体系要求,制定落实各项安全技术措施,完善资料归档管理。第十五条督促煤矿企业业主或者实际控制人、矿长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法定义务。第十六条按规定对煤矿各生产系统、生产环节的现场安全管理进行监督检查,重点跟踪督促煤矿安全隐患整改落实情况,并作好记录。第十七条督促煤矿企业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各种安全装备、设施、仪器仪表完好、齐全、可靠,确保安全监测监控系统正常运行,特别是瓦斯监测监控系统和瓦斯抽排系统的正常运行。第十八条监督煤矿矿长、主要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殊工种作业人员等按规定持证上岗。第十九条负责督促煤矿配备符合规定的探放水设施、设备,督促煤矿严格按照“预测预报、有掘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探放水原则进行探放水工作,严格按照《煤矿防治水规定》现场监督探放水全过程,每天做好记录,审核签字确认各探孔深度、掘进进尺、超前距离是否属实,每5天报所驻煤矿包保领导,并按月报县级安监部门存档备查。第二十条负责督促突出矿井按《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的要求,配齐相关防突设施、设备,成立机构,配齐人员,严格管理。同时,严格按要求加强对高瓦斯矿井的管理。第二十一条负责对所驻煤矿的密闭按规定进行巡查和台帐管理,并作好书面记录。第五章权利和义务第二十二条驻矿安监员有权对所驻煤矿井上、井下作业区域进行检查,发现煤矿企业有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行为有权立即制止;有权对现场管理人员、特殊工种人员和从业人员的安全行为、培训、持证情况等进行监督,发现隐患,及时提出整改要求、建议、措施,并监督落实。第二十三条驻矿安监员有权参加所驻煤矿召开的有关安全生产的会议和煤矿安全生产的重大决策活动;有权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行为,提出纠正意见。第二十四条驻矿安监员发现所驻煤矿企业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出现事故征兆时,有权责令煤矿企业立即停止作业,撤出井下所有人员,并迅速向县级安监部门报告。第二十五条驻矿安监员发现所驻煤矿企业未按照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和行业管理部门下达的检查指令进行整改、拖延整改,借整改之名违法组织生产、建设的,应立即向县级安监局报告。第二十六条驻矿安监员有权掌握、了解和查阅所驻煤矿的安全生产规划、图纸资料、管理制度、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安全投入,并熟悉企业的劳动组织和实际生产作业情况。第二十七条驻矿安监员有权对造成隐患和“三违”【第3篇】驻矿安全监管员工作职责及管理办法按照---------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的通知》文件要求,结合我县煤矿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实际,特制定驻矿安全监管员工作职责及管理办法如下:一、岗位职责(一)工作报告制度。驻矿安全监管员每天如实填写安全监管日志和《驻矿安监员煤矿安全检查表》,并及时将所驻煤矿企业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和问题报告煤矿企业负责人和县局安全监管组,每周一和每月3号前书面报送所监管煤矿的周、月安全生产情况评估报告和周、月工作小结。(二)加强现场监管。加强对所监管煤矿“采、掘、机、通、运”等重要生产环节的现场监管和安全检查,随时掌握煤矿安全生产状况。每月入井检查次数不得少于20次(其中夜间入井检查不得少于6次),并对每次入井的检查时间、路线及检查情况作详实记录备案。(三)严格工作纪律。驻矿安全监管员每周在煤矿驻矿时间不得少于5天,工作时间不少于40个小时(含培训和按要求在外开会时间,节假日加班可调休),并严格执行考勤纪律和请假销假制度,严禁脱岗漏检。二、工作职责(一)监督所驻煤矿贯彻落实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市、县有关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的执行情况和对安全监管指令的执行落实情况等,监督和指导煤矿企业依法依规进行建设,并跟踪监督安全隐患整改情况;(二)监督所驻煤矿严格落实和执行煤矿安全生产有关规程、规范和标准,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采掘作业计划和专项安全技术措施等,按有关规定控制入井人数情况;(三)监督所驻煤矿推进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情况;(四)监督所驻建设煤矿严格按批准的《开采 设计 领导形象设计圆作业设计ao工艺污水处理厂设计附属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清扫机器人结构设计 方案 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pdf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doc见习基地管理方案.doc关于群访事件的化解方案建筑工地扬尘治理专项方案下载 》、《安全专篇》组织施工建设,严禁边建设边生产;(五)监督检查所驻煤矿现场安全状况,检查发现煤矿存在井下停电停风、瓦斯超限、突水危险、大面积冒顶和突出矿井未严格按照《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执行等紧急情况危及井下作业人员安全时,要立即通知现场指挥人员停止作业,迅速撤离现场作业人员,要求煤矿企业立即整改,并向县安全监管局及煤矿包保工作组报告。(六)所驻煤矿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立即向县安全监管局报告;(七)严格检查所驻煤矿矿级领导带班下井制度执行情况。认真检查制度的建立执行及矿级领导入井登记情况:检查是否在井下交接班、是否有现场交接记录,检查矿灯、自救器发放及入井检身记录等。(八)检查所驻煤矿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是否对存在的安全隐患进行公示,是否完善隐患排查治理方案,(确保责任人、措施、质量、资金、完成时限“五到位”)。(九)督促煤矿企业完善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监测监控、人员定位、紧急避险、压风自救、供水施救、通信联络)和综合信息化管理系统的安装建设。(十)监督所驻煤矿严格按《防治水规定》坚持“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和“物探先行、钻探验证”的原则,现场验收前探情况,并在煤矿前探钻杆现场清点验收登记册上签署意见,对未实施“前探”的煤矿一律不允许有任何掘进作业。(十一)对未严格按照《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进行管理的突出矿井或按突出管理的矿井,必须督促煤矿企业完善防突机构和管理制度,配齐安全装备,进一步完善安全设施设备,严格按照“四位一体”进行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十二)监督所驻煤矿遵照“先抽后采、监测监控、以风定产”的原则,根据本矿实际制定落实“一通三防”的各项措施;加强对煤矿瓦斯治理的监督管理,发现煤矿瓦斯超限作业或瓦斯传感器失真等监测监控系统运行不正常,应立即撤出煤矿井下作业人员,责令煤矿制定措施进行处理,确保煤矿安全生产,并及时将情况上报县煤安局。(十三)监督所驻煤矿严格进行全员安全培训和安全管理人员、特殊工种岗位人员持证上岗情况及新工人岗前培训情况;(十四)及时制止煤矿“三违”现象的发生,监督煤矿对安全隐患及时予以整改;负责每天对矿井存在的安全隐患进行公示,并填写“警示牌”,全面记录各级监督检查人员对煤矿的工作检查,并监督煤矿落实整改指令内容。加强对煤矿“监测监控、压风自救、供水施救、通信联络、人员定位、紧急避险”六大系统及综合信息化管理系统平台运行的监督管理工作,有效防范煤矿事故和降低事故伤害程度,促进煤矿安全、健康发展。完成县安全监管局安排的其他工作任务。三、权利和义务(一)每天必须参加所驻煤矿的工作例会和安全生产工作会议,调阅所驻煤矿有关文件资料和档案,并做好相关记录;(二)有权制止所驻煤矿违法开采、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行为;(三)有义务向煤矿企业宣传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国家和省、市、县有关安全规定;(四)有义务帮助和引导所驻煤矿开展安全文化建设示范企业创建,促进煤矿企业及其相关人员强化安全意识、提高安全素质。四、驻矿安全监管员请销假及其它管理办法(一)所有请假人员,不论请假时间长短,按请假程序批准同意后,均需本人电话告知乡镇安监站、分片监管组长说明请假情况。1、请假1天由本人写出书面请假条,经煤矿监管组负责人签批,并由请假人电话告知乡镇安监站站长,请假条交局办公室登记备案后方能离矿。假满后及时电话告知局办公室和监管组、乡镇(区)安监站销假,否则按旷工处理。2、请假2天及以上的,本人写出书面请假条,经县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局分片监管组负责人审查同意,并报煤安局领导审签同意后,假条交局办公室登记备案,安排代班后,方可离矿,请假人要电话告知乡镇安监站。3、请假超期回矿的,超期时间按旷工处理,并按规定进行处理,凡一个季度内查出2次未经请假擅自离岗的,作待岗处理,待岗期间只发生活费600元,并在县局进行思想教育和业务培训学习。待岗期间仍有不假行为的,予以解聘。一年内出现两次待岗的,予以解聘。(二)各驻矿安全监管员在矿工作期间或请假离矿期间,必须保证24小时通信畅通。若请假到达手机无信号的地方,要将联系方式告知办公室值班人员作好记录。凡是手机关机或设置移动“小秘书”呼叫转移,以及其他原因联系不上的,一次扣工资及津贴100元,依次计扣,每月累计3次(含3次以上的,作待岗一个月的处理(待岗期间,只发生活费600元),造成后果,依法追究机关责任。(三)驻矿安全监管员在驻矿工作期间,凡对生产建设活动中的隐患或重大问题制止处置有功的,给予奖励;发现举报一项以前未曾发现的重大隐患,对生产建设过程中突发事件处置有功者,将作为年终考核评优评先的重要依据。(四)驻矿安全监管员在驻矿期间严格按照本管理办法要求做好驻矿安全监管工作,月考核发现存在对所驻矿基本情况不清,不认真履责的,扣发本人工资及津贴200元。考核中发现存在所驻煤矿基本情况不清,不认真履责的,视情况给予批评、警告,直至予以解聘,驻矿安全监管员驻矿期间不履职导致事故发生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五)在岗驻矿安全监管员汇报工作必须使用矿上座机进行汇报,矿上无座机的,要用矿上法人、矿长或工程师的手机进行汇报(特殊情况除外),凡是违反此规定的,一次扣工资100元,依次计扣,每月累计达3次以上的,作待岗一个月处理(待岗期间,只发生活费600元),经核查不是所驻煤矿座机、老板、矿长或工程师的手机进行汇报的,按办公室记录累计处理。五、驻矿安全监管员岗位培训。(一)岗前培训。新招聘驻矿安全监管员上岗前,必须由县安全监管局进行岗前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正式上岗;(二)岗位轮训。根据政策、法规的更新,针对驻矿安全监管员在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定期进行业务能力培训;(三)培训内容。煤矿安全法律法规、岗位职责任务、工作纪律、业务技能、职业道德和区域内煤矿主要灾害特点及防治基本知识等。驻矿安全监管员在每期的培训学习中,迟到或早退两次作旷工一天处理,一个月旷工达三天的作待岗处理七、有下列严重违纪行为之一的,应注销驻矿安全监管员资格证并予以辞退。(一)对发生伤亡事故隐瞒不报告的;(二)利用岗位职责之便,向煤矿索要钱物、谋求个人私利或为他人违法犯罪提供方便的;(三)工作期间饮酒或酒后上岗的;(四)涉嫌犯罪的。六、工作考核(一)周考核制度。1、由县安全监管局对驻矿安全监管员工作绩效实施周考核。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周考核不合格。(1)对安全隐患整改督促不力的;(2)发现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等行为未及时报告或采取制止措施的;(3)不履行请假销假报告制度,擅离工作岗位的。(4)不按时上报周工作小结的。2、在一个季度内,如驻矿安全监管员周考核一次不合格的,给予警告;二次不合格的,给予严重警告;三次不合格的,注销驻矿安全监管员资格证并予以辞退。(二)年度考核制度。县安全监管局根据驻矿安全监管员周考核和实际工作情况进行年度考核,考核划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三个等级,考核结果由县安监局备案。1.优秀:严格履行岗位职责,及时发现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督促安全隐患整改效果明显,安全状况明显好转,出色完成工作任务;2.合格:较好履行岗位职责,工作积极,按规定要求完成工作任务;3.不合格:工作中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业务素质较差,难以适应工作要求的;工作责任心不强,不能按时保质完成年度工作任务的;不服从工作安排,违反规章制度发生违法违纪的;在工作中造成严重失误的;无故不参加年度考核,经教育后仍拒绝参加的。(三)在年度考核中获优秀等次的驻矿安全监管员,由县安全监管局提请县政府给予一定物质奖励;年度考核不合格的,注销驻矿安全监管员资格证并予以辞退;(四)在防止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或者在事故抢险救灾过程中有突出贡献的或成绩特别突出或连续二年考核获优秀的驻矿安全监管员,经县政府批准,可授予荣誉称号,并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在县、乡安全监管部门、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公开招考国家工作人员时,同等情况下可由县局推荐用人单位优先录用。【第4篇】驻矿安全监管员管理办法第一条根据《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安全监管局等单位贵州省地方煤矿驻矿安全监管员管理办法的通知》(黔府办发〔2022〕100号)及管委会相关规定,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驻矿安全监管员是由安监局派驻到各煤矿,专门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及煤炭行业安全管理的人员,由安监局和经能局统一管理。第三条驻矿安监员应当具备的条件(一)熟悉国家煤矿安全生产及煤矿行业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坚持原则、不徇私情、廉洁自律,具有履行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煤炭行业安全管理的工作能力,热爱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和煤炭行业安全管理工作。(二)身体健康,具有中专以上文化程度,年龄45周岁以下。第四条驻矿安全监管员采取定点驻矿方式,由百里杜鹃安监局和经能局统一安排,每矿至少派驻1名驻矿安全监管员。第五条驻矿安全监管员岗位管理(一)驻矿安全监管员必须经过培训,持证上岗,每半年轮岗一次。(二)对于被关闭煤矿的驻矿安全监管员,由百里杜鹃安监局会同经能局进行调整。(三)驻矿安全监管员必须接受各级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包保组、安监局、经能局督查组和社会的监督。第六条驻矿安全监管员的岗位职责要求及奖罚细则(一)督促所驻煤矿认真贯彻落实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及煤炭行业管理的有关规定,跟踪监督煤矿企业对上级有关部门查出的安全隐患进行整改,同一重大隐患多次检查仍然存在的,罚款500元/条,连续三次煤矿未整改又不及时汇报的,予以停岗处理。(二)及时掌握和了解煤矿采掘工程进展情况,对所驻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监督检查不力,对擅自布置采掘工作面、擅自打开密闭、对违规施工隐蔽工程不予制止,或对所驻煤矿重大隐患应当发现而未及时发现的,罚款1000元/次,累积三次予以停岗处理。(三)监督所驻新建煤矿或整合技改煤矿严格按照批准的《开采方案设计》、《安全设施设计》组织施工建设,对边建设、边生产的行为要予以制止并及时向煤安局煤矿安全监管站及经能局煤监股报告,否则予以停岗处理。(四)驻矿安全监管员每发现一条重大隐患并上报煤安局煤矿安全监管站和经能局煤监股,经查实并认定为重大隐患后奖励举报人员2000元,加当月实绩考核20分。(五)严格请销假制度,驻矿安全监管员每周驻矿不得少于5天,有事必须按程序向派驻部门有关人员请假。请假一天的必须经煤安站站长或经能局包矿工程师批准,请假超过一天必须经煤安站站长或经能局包矿工程师签字后报煤安局局长或经能局分管领导审批,经调配其它安监员替岗后方可离开。如遇特殊情况可电话请示安监局或经能局相关领导,后补办请假手续。未履行请假手续的视为脱岗,驻矿安全监管员脱岗罚款200元/天,并扣当月实绩考核5分/天。(六)驻矿安全监管员于每天下午9∶00前,必须用所驻煤矿的固定电话分别向安监局煤监站、经能局煤监股汇报所驻煤矿的安全生产情况。汇报内容包括:井下采面、掘进头的打钻情况、瓦斯情况、领导带班情况、下井人数情况、隐患整改情况及其他需要汇报的情况,如发现煤矿存在其它重大隐患时还必须立即汇报。驻矿安监员在矿在岗不汇报一次罚款100元并扣当月实绩考核5分。(七)驻矿员轮休时间,由留守的驻矿员向安监局煤监站、经能局煤监股汇报,监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检查时陪同检查。(八)驻矿安全监管员下井检查次数不得少于15次,每次入井时间不得少于两小时(其中中夜班入井检查各不得少于3次),并详实记录每次入井检查时间、路线及检查情况以备查。驻矿安全监管员每月下井次数比规定每少一次罚款100元并扣考核5分,入井时间少于两小时的视为没有入井(陪同检查除外),入井情况弄虚造假的核实后罚款500元/次。(九)督促煤矿加强现场管理,严格落实“五个100%”。1.防突队每次打钻结束后,驻矿安全监管员必须会同煤矿管理人员现场监督退杆,数清钻杆根数,并作好记录,在煤矿的打钻记录上签字,确保打钻有效深度在60米以上,做好起始点记录,留足20米的超前距;无故不参加现场退钻杆验收的罚款500元/次,扣当月实绩考核10分。2.督促煤矿将放炮地点设置在防突风门以外距放炮地点不小于300米的避难硐室或新鲜风流中的安全地点,确保实现远距离放炮。发现煤矿没有执行,既不制止又不汇报的予以停岗处理。3.在煤矿进行石门揭煤前现场盯守监督,督促煤矿严格落实揭煤安全措施,没有盯守的将予以停岗处理。4.督促煤矿严格执行“先抽后采,先抽后掘”的规定。发现煤矿没有执行,既不制止又不汇报的将予以停岗处理。5.督促检查煤矿召开班前会,清点下井人数,查看是否有矿级领导入井带班,并做好记录,没有做记录或作虚假记录的罚100元/次。6.发现有喷孔、卡钻、煤层变化、淋水等煤(岩)与瓦斯突出或透水预兆时,必须立即撤出井下人员并及时向煤矿安全监管站或经能局包矿工程师汇报,否则罚款1000元/次,累积三次的予以停岗处理。7.发现井下停电停风、瓦斯超限、大面积冒顶等紧急情况时要立即撤出井下人员,并及时报告煤矿安全监管站或经能局包矿工程师,既不制止又不汇报的罚款500元/次,累积三次的予以停岗处理。8.发现被责令停产、停建的煤矿未执行执法指令擅自组织作业或违反小型煤矿采掘工作面个数规定的,必须立即向煤矿安全监管站和经能局煤监股报告,否则予以停岗处理。(十)驻矿安全监管员月末必须制定下月的驻矿计划、入井检查计划和汇总上月驻矿情况报安监局、经能局,计划需明确当月驻矿日期及下井日期,安监局、经能局将根据所报计划进行监督考核,未上报计划的扣当月实绩考核5分。(十一)驻矿安全监管员必须按时参加上级组织召开的各种安全例会和培训会,无正当理由或未经请假批准不参加各种会议的,查实后罚款100元/次,扣除当月实绩考核5分。(十二)手机必须24小时开机,保持通讯畅通,如因下井未能接到上级电话,升井后应尽快回复问清事由,否则罚款100元/次,扣当月实绩考核5分。(十三)不得参与或围观任何群众聚集事件,自觉服从上级指令,造成不良后果的罚款500元,扣当月实绩考核5分。(十四)所驻煤矿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必须按规定报告。(十五)工作期间饮酒或酒后上岗的,罚款200元/次,扣当月实绩考核5分。第七条驻矿安全监管员考核评分及奖惩办法(一)安监局、经能局主要负责驻矿安全监管员的考核,安监局监管站、经能局包矿工程师负责现场跟踪采集驻矿安全监管员在岗及入井记录,各矿包保和工作组日常检查反映的情况也纳入考核。驻矿安全监管员日常考核采用百分制,90分及以上为优秀,60分及以上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二)由安监局、经能局年终对驻矿安全监管员工作履职情况进行一次全面考核和总结,全年中有8个及以上月考核为优秀且无不合格的年终评定为优秀,并奖励5000元/人。当月考核为不合格的处以600元罚款,并由安监局、经能局领导进行戒勉谈话。一年内有两个月考核不合格的年度评定为不合格,将予以通报批评,并视情况调整工作岗位或组织参加待岗培训和学习;有三个月考核不合格的予以停岗处理。第八条驻矿安全监管员的权利和义务(一)有权参加所驻煤矿的工作例会和安全生产工作会议,调阅所驻煤矿安全生产有关文件资料和档案,并做好记录。(二)有权制止所驻煤矿违法开采、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等行为,并及时向煤矿安全监管站或经能局包矿工程师汇报。(三)有权制止所驻煤矿隐瞒重大隐患和生产安全事故情况。(四)有义务向煤矿企业宣传国家、省、地及管委会有关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定。(五)有义务帮助和指导所驻煤矿开展安全文化建设示范企业创建工作,促进煤矿及其相关人员强化安全意识、提高安全素质。第九条驻矿安全监管员合法权益(一)对阻挠驻矿安全监管员正常工作,威胁、打击报复、侮辱、谩骂甚至殴打驻矿安全监管员的,驻矿安全监管员要及时向煤矿监管站或经能局包矿工程师汇报,安监局、经能局要及时进行批评和制止。情节严重的,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二)安监局、经能局为驻矿安全监管员提供必要的工作和生活条件,并按标准发放下井补助。第十条驻矿安全监管员岗位培训(一)新任驻矿安全监管员上岗前,由百里杜鹃安监局会同经能局组织进行岗前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正式上岗。(二)安监局会同经能局根据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对驻矿安全监管员进行煤矿安全法律法规、岗位职责任务、工作纪律、业务技能、职业道德和区域内煤矿主要灾害特点及防治基本知识等方面的教育和培训。第十一条驻矿安全监管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由安监局、经能局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一)制止违章不力,所驻煤矿发生伤亡责任事故的。(二)所驻煤矿发生伤亡事故未按规定及时报告,或对迟报、漏报、谎报、瞒报不制止的。(三)接受所驻煤矿馈赠的报酬、礼品、礼金、有价证劵的。(四)参与所驻煤矿安排或者支付费用的宴请、娱乐、旅游、出访等活动的。(五)利用职务便利谋取私利的。(六)驻矿安全监管员不认真履行职责,所驻煤矿发生伤亡事故的。第十二条驻矿安全监管员所驻煤矿实行轮换制度,原则上每半年轮岗一次,对突出矿井、高瓦斯矿井及水害严重矿井及水害严重矿井采取相互轮岗方式驻矿。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第5篇】煤业驻矿办事处考勤管理办法煤业集团驻矿办事处考勤管理办法为规范各办事处考勤管理,特制订本办法。一、适用范围:1、各驻矿办事处驻矿业务员;2、各分管办事处业务经理。二、考勤管理:1、驻矿业务员每天指纹打卡三次,时间为依次为08:00、12:00、20:00。每次打卡时间与规定时间相差不得超过60分钟;2、各分管领导每月必须亲临分管的矿点15次(两个矿),每次上矿不低于2小时,每月各矿点晚上必须住矿2次。分管领导在上矿时打卡一次,离开时打卡一次;3、每月5日前营销中心内勤将各驻矿点上月打卡记录汇总交公司相关领导查询。三、违纪处罚:1、驻矿业务员休假各领导同意后需在营销中心内勤处以假条备案,若无故不打卡,一律视为旷工,按公司相关制度进行处罚;2、各分管领导每月上矿及驻矿次数不得低于规定次数,若少于规定次数,按公司相关制度处罚。z煤业集团有限公司营销中心2022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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