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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婚财产协议书离婚财产分割协议复婚后是否仍然有效【案情】胡某(男)与周某(女)于2001年1月结婚,并于2002年2月生于一女孩胡月。2008年12月胡某与周某到民政局办理了协议离婚手续,约定:婚后共同财产平房四间归胡某所有、楼房一处归女儿胡月所有,周某未分得任何共同财产,胡月由胡某直接抚养,周某每月负担抚养费300元。2010年12月,胡某与周某复婚,在此之前双方均未有其他婚姻历程。二人复婚不久,感情再次出现危机,周某诉至法院,主张因复婚双方达成的离婚财产分割协议自然失效,故要求分割平房和楼房(其中楼房并未办理过户登记)。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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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财产分割 协议 离婚协议模板下载合伙人协议 下载渠道分销协议免费下载敬业协议下载授课协议下载 复婚后是否仍然有效【案情】胡某(男)与周某(女)于2001年1月结婚,并于2002年2月生于一女孩胡月。2008年12月胡某与周某到民政局办理了协议离婚手续,约定:婚后共同财产平房四间归胡某所有、楼房一处归女儿胡月所有,周某未分得任何共同财产,胡月由胡某直接抚养,周某每月负担抚养费300元。2010年12月,胡某与周某复婚,在此之前双方均未有其他婚姻历程。二人复婚不久,感情再次出现危机,周某诉至法院,主张因复婚双方达成的离婚财产分割协议自然失效,故要求分割平房和楼房(其中楼房并未办理过户登记)。审理中,胡某抗辩称财产分割协议仍有效,平房和楼房非共同财产,无须分割。【分歧】关于前次离婚时双方达成的财产分割协议在复婚后是否有效,以及案涉财产分割问 快递公司问题件快递公司问题件货款处理关于圆的周长面积重点题型关于解方程组的题及答案关于南海问题 ,有以下几种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即使复婚,在前次离婚时达成的财产分割协议仍有效,平房和楼房在该次离婚时并非二人共同财产,故周某关于分割平房和楼房的诉讼请求不应支持;另一种意见认为,胡某与周某的复婚实质上双方自愿接续前婚,故前婚时关于子女的抚养及共同财产分割的协议自然失效,周某有权请求分割平房和楼房;还有一种意见认为,前婚结束时,双方已经对共同财产进行了分割处分,但因对楼房的处分实际上是将该楼房赠与给其女儿胡月,根据合同法上的相关规定,该楼房的权利并未转移,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故该楼房仍为未分割的共同财产,应当予以分割。【评析】婚姻涉及到身份关系和财产关系,其中财产关系多依附于身份关系而存在,除了绝对的夫妻约定财产制,夫妻间的财产共有关系随着夫妻身份关系变化而变化。离婚时的子女抚养协议因复婚的出现导致协议目的不复存在,自然失效。然而财产分割协议,并不因复婚而自然失效。关于财产分割问题,《婚姻法解释(二)》第八条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本案中,双方在前婚离婚时对平房进行了分割,平房已经成为胡某的个人财产。同时,《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婚姻法解释(一)》第十九条规定“婚姻法第18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胡某复婚前分得的财产平房四间,不会因为婚姻关系的恢复而回归为夫妻共同财产,故周某无权分割案涉平房。复婚,并不是一个法律术语,其法律效力等同于结婚,除非复婚时,双方对财产作了专门的约定,周某只能请求分割复婚后取得的共同财产。关于双方离婚时将楼房处分给子女的问题,从法律角度看,系父母将共同财产赠与给子女,应该适用合同法上的关于赠与的相关规定。但是,不能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赠与人任意撤销权,一味的认为赠与人(父母)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夫妻双方在离婚时,将共同财产赠与给子女,是基于对子女抚养、监护的道德义务,虽然赠与行为没有完成,但父母亦不能行使任意撤销权。同时,双方均受离婚协议的约束,前婚的离婚协议并不能因婚姻的恢复而失效。胡某与周某在前婚离婚时已经达成了将共同财产楼房赠与子女的协议,应当严格遵守,周某无权要求分割已经处分给子女的楼房。盖楼房虽未办理过户登记,但所有权已经归女儿所有。综上,双方在第一次离婚时达成的财产分割协议仍具有效力,案涉平方为胡某的个人财产,案涉楼房为女儿胡月的个人财产,周某无权分割。离婚后复婚在现实生活中较为常见,复婚后再次离婚时,往往会有一方的显得“吃亏”,在法律面前是人人平等的,如果再次离婚中的一方权益得不到充分保障,应当充分发挥“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离婚时的补偿制度”、“离婚时的适当帮助制度”的作用,尽可能的维护弱者的权益。篇二:离婚时关于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不因复婚而丧失法律效力想学法律?找律师?请上王某(男)与黄某(女)于2009年1月结婚,并于2010年2月生一女孩王芳(化名)。次年2月王某与黄某到民政局办理了协议离婚手续,离婚协议约定:婚后共同财产平房四间归王某所有、楼房一处归女儿王芳所有,黄某未分得任何共同财产,王芳由王某直接抚养,黄某每月负担抚养费300元。2012年12月,王某与黄某复婚,在此之前双方均未再婚。二人复婚不久,感情再次出现危机,黄某诉至法院,主张因复婚双方达成的离婚财产分割协议自然失效,故要求分割平房和楼房(其中楼房并未办理过户到王芳名下的登记手续)。审理中,王某抗辩称第一次离婚时的财产分割协议仍有效,平房非共同财产应属于其婚前个人财产,因楼房未办理过户手续,他与女方可以撤销该赠与,而要求平均分割该楼房!问题提出1、本案中在王某与黄某第一次离婚时所达成的财产分割协议在二人复婚后是否丧失法律效力?2、本案中的四间平房在王某与黄某复婚后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3、本案中王某与黄某能否撤销对女儿王芳的关于楼房的赠与?律师据法答疑首先,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二)》)第八条:“离婚协议中关有法律问题,上法律快车/retype/zoom/d73a7e7ec281e53a5802ffca?pn=2&x=0&y=1275&raww=168&rawh=44&o=png_6_0_0_135_1148_126_36_892.979_1262.879&type=pic&aimh=44&md5sum=0028a9d6d1c8cad9eb1352734ebc1b9a&sign=c276187b5a&zoom=&png=10815-20749&jpg=0-0"target="_blank">点此查看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之规定,可知离婚时关于的子女抚养协议因复婚的出现导致协议目的不复存在而自然失效,但离婚时达成的财产分割协议,并不因复婚而丧失法律效力。更何况复婚并不是一个法律术语,其法律效力等同于结婚,除非复婚时,男女双方对财产作了专门的约定,因此本案中男女双方在第一次离婚时所达成的关于财产分割的协议并不因复婚而丧失法律效力其次,根据《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一)》)第十九条:“婚姻法第18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之规定,可知双方在第一次离婚时已对四间平房进行了分割,那么该平房在二人复婚后就已经成为王某的婚前个人财产,即王某复婚前分得的财产平房四间,不会因为婚姻关系的恢复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故黄某无权要求分割该四间平房。最后,关于本案男女双方第一次离婚时将楼房赠与给子女的问题,从法律角度看,系父母将共同财产赠与给子女,应该适用合同法上的关于赠与的相关规定。但是,不能完全适用我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赠与人任意撤销权,一味的认为赠与人(父母)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而应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二款:“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之规定,即夫妻双方在离婚时,将共同财产赠与给子女,是基于对子女抚养、监护的道德义务,虽然赠与行为没有完成,但父母亦不能行使任意撤销权。再结合本案来看,有法律问题,上法律快车/retype/zoom/d73a7e7ec281e53a5802ffca?pn=3&x=0&y=1275&raww=168&rawh=44&o=png_6_0_0_135_1148_126_36_892.979_1262.879&type=pic&aimh=44&md5sum=0028a9d6d1c8cad9eb1352734ebc1b9a&sign=c276187b5a&zoom=&png=20750-&jpg=0-0"target="_blank">点此查看将楼房赠与给王芳是男女双方在第一次离婚时离婚协议中自愿达成的约定,而该离婚协议并不能因二人婚姻的恢复而失效,即王某与黄某在第一次离婚时所达成的将共同财产楼房赠与子女的协议,应当严格遵守,即使楼房并未办理过户手续,王某与黄某也无权撤销该赠与而要求分割已经处分给子女的该楼房。综上所述,本案中男女双方在第一次离婚时自愿达成的财产分割协议并不因二人复婚而丧失法律效力,该财产产分割协议仍约束二人,即四间平房为王某的婚前个人财产,黄某无权要求分割,而楼房为女儿王芳的个人财产,故王某与黄某均无权要求分割。本文涉及人名均为化名想学法律?找律师?请上律师:《婚姻法解释(二)》第八条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你与刘某在前婚离婚时对房产和汽车进行了分割,房产和汽车已经成为你的个人财产。同时,《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婚姻法解释(一)》第十九条规定“婚姻法第18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复婚前分得的财产不会因为婚姻关系的恢复而回归为夫妻共同财产。所以,在复婚时或者复婚后你未与刘某重新对该财产做专门约定的话,你离婚时可以要求刘某履行之前达成的离婚财产分割协议。离婚时分割的个人财产复婚后是否是共同财产来源:作者:日期:10-08-03案情:甲乙因婚前感情基础不牢婚后不到5年协议离婚,共同财产中的10万元归甲所有。离婚后因乙一时找不到房屋居住,仍然住在原来与甲共同居住的房屋里,只是分室而居。半年后甲乙复婚。甲乙因无法磨合夫妻关系,复婚不到一年感情完全破裂再次协商离婚。乙向甲提出要分割上次甲分得的那10万元中的5万元。针对这10万元到底是不是复婚后的夫妻共同财产存在着两种不同的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甲乙离婚后在原住的房屋里分室而居,半年后又复婚,这笔款子可以推定为是复婚后的夫妻共同财产,因此乙可以向甲主张自己的一半份额。第二种意见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18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高法《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9条规定:“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本案中,甲乙第一次离婚时这笔款子经双方协议归甲所有,离婚后该笔款子就是甲的个人财产发。后来不管甲乙的复婚是双方离婚后多久,如果没有甲乙约定在复婚后的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该笔财产是共同财产,则都并不能改变是甲个人财产的性质。如果乙拿不出其与甲约定这笔款子是共同财产的证据,则只能认定为是甲的个人财产。本案中没有证据表明甲乙有此约定。因此甲乙再次离婚时乙无权要求分割甲的个人财产。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AT*]387A926E80B141B38C48483EEDC38FA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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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丹陪你去流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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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企业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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