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银行国际结算业务基本规定

中国银行国际结算业务基本规定

举报
开通vip

中国银行国际结算业务基本规定. 中国银行国际结算业务基本规定 (1997年3月6日) 第一章 总则   国际结算业务是我行的基础业务,现依照国家金融管理有关法令、外汇管理条例和其他外汇管理规定及有关国际惯例与准则,本着便利客户、规范我行业务掌握与操作、维护我行信誉、分清银行与客户各自责任义务的精神,特此制定《中国银行国际结算业务基本规定》。 第一节 受理业务的基本原则   一、客户资格审查   (一)委托我行办理国际贸易结算业务的客户应具有进出口贸易经营权,在首次受理业务委托之前,我行应就此对客户进行资格审查。资格审查通过核验客户提交...

中国银行国际结算业务基本规定
. 中国银行国际结算业务基本规定 (1997年3月6日) 第一章 总则   国际结算业务是我行的基础业务,现依照国家金融管理有关法令、外汇管理条例和其他外汇管理规定及有关国际惯例与准则,本着便利客户、规范我行业务掌握与操作、维护我行信誉、分清银行与客户各自责任义务的精神,特此制定《中国银行国际结算业务基本规定》。 第一节 受理业务的基本原则   一、客户资格审查   (一)委托我行办理国际贸易结算业务的客户应具有进出口贸易经营权,在首次受理业务委托之前,我行应就此对客户进行资格审查。资格审查通过核验客户提交的批准其经营进出口业务的批文、工商营业执照等文件的方式进行。   (二)委托我行办理其他国际结算业务的客户,我行应根据业务性质核实客户身份。   (三)委托我行办理进口结算业务的单位应是外汇局公布的“对外付汇进口单位名录”中的进口单位,或持外汇局签发的“进口付汇备案表”的进口单位。   二、客户须向我行提出书面委托   (一)委托我行办理各项业务,客户一般应提交书面委托或申请。委托或申请书应委托事项清楚,指示明确,同时应根据不同的业务确定我行与客户各自的权责范围,使其成为客户与我行委托与被委托关系的正式契约。   (二)各类业务委托书或申请书,原则上应使用我行规定格式,并视业务具体情况由客户或其授权人签署,凡委托事项不清楚或指示不明确不能执行者,应洽客户澄清或修改。   三、客户须向我行提供授权人签样及印模授权书   (一)所有对公客户(包括已在我行开立基本账户的现有客户)均应向我行提供与许可证、营业执照相符的中、英文单位全称,提供授权人签样及印模授权书,提供各类业务授权人员的签样、企业公章、财务章、业务章印模,并具体说明各签样及印章的业务授权范围。该授权书必须由法人代表签署并加盖企业公章;企业公章、法人代表必须与进出口业务批文、工商营业执照中的有关内容相符。企业改组、法人代表变更时应具函向我行重新办理授权或对原授权书进行更改、补充。   (二)授权人签样及印模授权书应采用我行统一制定的格式填具。现阶段该格式暂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设计并制定,辖内各分支行执行。   (三)对私客户,可根据业务性质和客户要求,预留签样。 第二节 处理业务的基本原则   一、按照国家法律和国际惯例办理业务   国家及有关部门公布的有关法令、法规、条例以及内部 通知 关于发布提成方案的通知关于xx通知关于成立公司筹建组的通知关于红头文件的使用公开通知关于计发全勤奖的通知 是我行办理国际结算业务的国内法律准则与依据。国际商会制定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托收统一规则》、《跟单信用证项下银行间偿付统一规则》等以及国际银行操作实务(虽无成文规定,但为国际上银行所通用),是我行办理国际结算业务的国际准则与依据。   二、按照客户委托和指示办理业务   客户与我行业务往来关系是委托与被委托关系。据此,我行处理各项业务必须按照客户的委托指示行事,不得自行其是,严格区分双方责任。   三、按照规定的权限办理业务   (一)经总行批准开办国际结算业务的分支行,只能在批准的业务范围、权限内受理各项业务,不得越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应具体规定辖内分支机构业务处理权限,并加强监督管理及业务指导。以上级行名义办理国际结算业务或只对客户收揽业务的分支行,必须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确定的方式、范围、权限办理有关业务,不得越权。   (二)各级业务人员必须按中国银行签字样本董事长授权书规定的业务范围和金额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签发有关文件、凭证和内部函电,不得越权,不得变通。   (三)任何业务必须至少经两人(经办、复核)处理。   四、按照总行有关规定处理相关业务   (一)各项业务的掌握原则及收费标准按总行国际业务部的有关规定办理。   (二)各项业务的会计核算手续、会计科目的使用,按总行财会部的有关规定办理。   (三)各项业务的编号及账户清算等,按总行国际清算部的有关规定办理。   (四)汇率适用及外汇资金头寸事宜,按总行外汇资金部及财会部的有关规定办理。   (五)各种利率按总行综合 计划 项目进度计划表范例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课程教学计划下载 部的有关规定办理。   五、各项业务均需按业务顺序编号建立档案卷,已结束的业务档案应保留五年后予以销毁。 第二章 信用证业务 第一节 进口开证   一、申请开立信用证   (一)开证申请人委托我行办理进口开证业务应提交开证申请书、进口合同、进口付汇核销单(代申报单)及/或有效凭证、进口付汇备案表。   (二)如所开信用证项下对外付汇需购汇支付,则应在开证时办好有关购汇审核手续。   (三)有效凭证和开证申请书的审核:   1.有效凭证的审核   我行应对开证申请人提交的有效凭证进行合规性和表面一致性的审核。   2.开证申请书的审核要点   (1)开证申请书是我行对外开证的依据,也是我行与开证申请人间明确各自权责的契约性文件。开证申请书应明确载有开证申请人对委托我行开证其所承担相应义务的声明,并应加盖财务章及法人章及/或由申请人被授权人员签字。   (2)列明受益人的名称和详细地址。   (3)注明信用证的种类:即期付款、承兑、议付或延期付款。   (4)若申请开立可转让信用证,我行应事先向申请人说明可能产生的风险,同时要求申请人提交承担转让风险的书面声明。   (5)明确指示信用证开出方式(电开/信开/简电开证加证实书方式)。   (6)要求受益人所提交单据的种类、份数、出单人,各单据条款之间不能互相矛盾。   (7)货物名称及其描述应简练、明确,不应以贸易合同作为信用证附件,价格条件应明确。   (8)列明起运地和目的地。   (9)货物的分批、转运条款。   (10)信用证的有效地点和有效期。   (11)对受益人的要求应落实成单据化条件。   (12)特殊条款。如国外银行的费用由谁负担、提交单据的期限等。   (13)对银行偿付方式的要求。   (14)若申请开立以外币计价的国内信用证(向保税区开证除外),需经外汇局核准。   二、落实信用证备付款项   对外开立信用证,应视客户资信情况确定收取保证金的比例。对情况不明、热门商品(特别是已明显形成炒买炒卖的商品)的进口开证要谨慎处理,一般不宜办理减免保证金、押汇、发放贷款或其他融资业务。   (一)收取保证金   1.凡申请人使用现汇作为信用证备付款项,我行应将其外汇存入保证金账户。   2.凡申请人向我行提出购汇申请的,可根据申请人的委托和提示,或按当日牌价售汇,或收取人民币,转入相应的保证金账户备付。   (二)减免保证金   1.使用本行贷款支付或本行信贷部门同意减免保证金开证者,凭本行信贷部门的证明减/免收保证金。   2.使用授信额度开证者,应逐笔提交书面申请,按核定比率减免,同时扣减申请人的授信额度。   3.备付款项已办理外汇买卖保值者,凭我行资金部门的通知或确认,免收保证金。   4.凭有价证券或物权凭证等抵、质押开证,原则上应预先办理有关抵、质押手续,以物权凭证作抵押开证的,还应办理抵押登记。   5.凭第三者担保开证,应确认担保的时效性、合规性及担保人的资格。   三、对外开立信用证的掌握要点   (一)我行对外开立信用证的正文内必须加注“依照《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500开立”的文句,但使用SWIFT开证格式对外开证者除外。   (二)全电开证,不再邮寄证实书;简电开证,必须随即寄送证实书,证实书的内容与简电的有关内容一致。   (三)信用证通知行的选择权属于我行,应按总行有关海外联行和代理行政策的规定进行选择。如遇特殊情况可酌情掌握。   (四)我行对外开立的信用证,若通知行或出口商要求其他银行加具保兑,为维护我行的信誉,对此类要求,均不予接受;若通知行将我行信用证通知受益人时自动加具保兑,可不予置理。   (五)信用证的各项条款必须明确无误。   (六)若开出的信用证允许电索,应在信用证偿付条款中加列收到索偿电XX工作日付款字样,并要求议付行声明单证相符,以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准备付汇资金。   (七)对加列电索条款及指定偿付行条款的信用证,我行应从严掌握。若信用证指定了偿付行,应严格执行国际商会第525号出版物??《跟单信用证项下银行间偿付统一规则》。在对外开证的同时,应向指定的偿付行发出授权偿付书,授权该行凭议付行的索偿给予偿付,并应在信用证偿付条款中加列收到议付行电通知XX工作日后起息字样,以保证有准备付汇资金的时间。   (八)信用证应明确寄单要求和收单行地址。   (九)信用证一经开立,应及时地将信用证副本送交开证申请人备查。   (十)信用证的档案至少应包括信用证副本、开证申请书、购买外汇申请书、使用开证额度申请书和有效凭证等有关文件,按信用证立卷。   (十一)信用证开立后,应按总行有关规定收取开证手续费等费用。   四、信用证修改的审核   (一)审核   1.申请人对已开立的信用证要求修改,须提交修改申请书。若修改涉及原证的有效期、金额、商品等超出了原有效凭证规定范围的,需提交符合该修改条件的有效凭证。   2.增加信用证金额的修改,如对外支付需从我行购汇者,还须提交购买外汇申请书。   3.修改涉及提交有效商业单据或增额等,有关落实备付款项的审核与申请开证时相同。   4.对申请人其他修改指示的审核,应掌握修改后的条款不应与信用证其他条款相抵触。   (二)修改   1.修改书中要注明本次修改的次数。   2.修改书中若因增金额、延长付款期限而超过自身权限者,应按本节第十款办理报批手续。   3.如原证的偿付指示为向指定的偿付行索汇,修改涉及到延展有效期、增加金额者,应将修改书内容通知偿付行。   4.如修改申请书指明该项修改费用由受益人承担,发出的修改书中应加注“修改费用由受益人承担,将从应付货款中扣除”字样。如受益人拒绝接受该项修改,则该项修改费用转向开证申请人收取。   5.修改书的副本应及时送交申请人备查。   6.修改书的副本,连同修改申请书、购买外汇申请书等存入档案。   7.如系减额修改,开证时已收取足额保证金者,其差额部分原则上应于信用证执行完毕后退还。   8.信用证修改后,应按总行有关规定收取修改手续费。   五、信用证来单处理要点   (一)我行必须按“单证一致,单单一致,表面相符”的原则认真履行验单付款的义务,必须对受益人提交的单据进行全面的审核,以确定我行是否承担付款的责任。   (二)对议付行议付通知书或付款行索汇通知书(简称面函)的审核要点:   1.提交单据是否在信用证规定的交单期及/或有效期内;   2.面函所载付款期限与汇票期限是否符合信用证的规定;   3.汇票金额或索汇金额是否符合信用证规定;   4.付款指示是否明确、合理;   5.单据的种类、份数与随附的单据是否相符;   6.是否注有不符点或凭保议付;   7.如信用证规定限制指定银行议付/付款/承兑/延期付款,单据是否由指定银行提交。   (三)如系受益人柜台交单,除对单据进行审核外,还应在信用证正本上背批。   (四)如我行开证时已注明限制指定银行交单或议付,非指定银行交单议付者,应要求其通过指定银行确认。如非指定银行只作为寄单行,且我行能确认该信用证不会被重复使用,在单证相符的情况下,我行应履行凭单付款的责任。   (五)如提交的单据包括信用证未有规定者,我行不予审核,可视情况退还交单银行,或照转予开证申请人。如提交的单据没有体现某次修改的内容,应视同受益人未接受该次修改,不能认定单证不符。原规定该次修改费用由受益人承担者,应改向开证申请人收取。   (六)审核单据后,缮制进口赎单通知书并以快捷的方式向开证申请人发出,要求申请人必须在我行规定的时限内提出对单据的处理意见。   (七)如信用证项下已由我行出具提货担保,收到单据无论是否存在不符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付款或承兑。   六、对外付款/承兑的处理要点   (一)我行对外付款或承兑的工作时间为自收到单据次日起算的7个工作日之内。   (二)远期信用证项下已承兑者,应于到期当日对外付款。   (三)对外付款的资金来源应依据备付款项的不同落实方式按下述办法处理:   1.已收取现汇保证金者,从保证金账户中支付。   2.已收取人民币保证金者,如向我行申请购汇,按付汇日我行挂牌汇率售汇支付。   3.使用开证授信额度开证者,可根据开证时的协议,或办理进口押汇,或由申请人自备资金支付,并相应恢复其开证额度。   4.除上述以外,凭担保、抵押或信贷部门证明开证的,开证申请人付汇资金必须于我行确定的付款日前备妥待付。   (四)电索的处理   1.收到议付行的索汇电后,应根据电文中提供的证号核对我行的信用证副本,并确定是否有单证相符声明;议付金额是否超出信用证的金额;单据的提交是否符合信用证的交单日期;发出电索指示的银行是否为信用证的指定银行。核对无误后在信用证上批注有关内容。   2.对外支付与本条(三)相同,但应注意按信用证规定的付款日期支付。   3.收到议付单据后,应全面审核单据。如发现不符点,须洽申请人。申请人提出拒付者,应向议付行追索货款和利息。   (五)偿付行付款的处理   1.收到议付行议付通知后,应根据通知提供的信用证号码核对我行有关信用证副本并批注有关内容。   2.对外支付与本条(三)相同,并于规定的起息日向指定的偿付行拨付头寸。   3.收到议付单据后的处理与上款之3相同。   (六)对外付款应注意:   1.严格按索偿行的指示拨付头寸。   2.较大金额的对外支付,应按有关规定向总行资金部领用头寸。   3.付款电报均需采用SWIFT系统发送;以电传/电报发送付款指示的亦应按SWIFT格式发送。   (七)在办理对外付款手续后,将“贸易进口付汇核销单(代申报单)”第二联退进口单位,第三联与售付汇单证一并归档保存。   (八)对外付款后,应将全套单据转交申请人签收,同时在信用证档案上批注该笔付款的有关情况。   七、对外拒付/拒绝承兑的处理要点   (一)凡收到证下来单,不论是寄单行表提不符点或是经我行审核单据发现不符,申请人在我行规定的时限内提出拒付或未作任何表示,均视为申请人拒绝接受单据。我行应于收到单据后的七个工作日内向寄单行发出拒付/拒绝承兑的通知。   (二)对外拒付/拒绝承兑应将不符点一次性全部提出,并加具以下文句:“单据代为保管,听候处理意见,如申请人同意接受单据,我行将立即承兑/付款。”   (三)对寄单行因单证、单单不符而更换的单据中存在的不符点,可再次提出。   (四)若申请人要求拒付/拒绝承兑,我行应严格按照国际惯例确定可否对外拒付/拒绝承兑。如申请人以单据不符以外的理由要求拒付,或以微小的不符要求拒付,我行应予劝阻,避免因无理挑剔使我行卷入商业纠纷之中。申请人提出拒付/拒绝承兑不得迟于我行规定的时限。   (五)若寄单行以电提不符点方式征询我行对单据的处理意见,经洽申请人同意,我行向寄单行发出接受不符点的授权;如收到单据后,审核单据未发现新的不符点,视同单证相符处理;若收到单据后发现新的不符点,需洽申请人同意后方能付款/承兑。   (六)对外拒付/拒绝承兑后,我行必须妥善保管整套单据,以候寄单行指示处理。   (七)对外拒付/拒绝承兑后,如我行发出要求国外授权退单电后,超过我行规定的时限仍未得到国外指示的,可做退单处理,但全套单据需复印留存备查。   (八)各级行在信用证项下对外拒付的,如对单据不符点无充分把握,需请示上级行同意后方可拒付。   八、信用证注销与撤销的处理要点   (一)信用证项下无论是否发生过对外支付,应在逾效期三个月后注销。   (二)在信用证未逾效期的情况下,经过有关各方的同意,且通知行已确认收回正本信用证,该信用证可予撤销。   九、退还保证金的掌握要点   (一)所有保证金应在信用证执行完毕或信用证注销、撤销后退还。   (二)现汇保证金退入开证申请人现汇账户;人民币保证金退入开证申请人人民币账户。   (三)以人民币买成现汇保证金者,按退还保证金日使用的汇率返还人民币。   (四)如信用证已发生业务纠纷,纠纷未了时,保证金不得退还。   十、超权限信用证的审批   (一)凡付款期限在1年以上或展期后付款期限超过1年的远期信用证,或信用证(不论即、远期)金额超过总行授权的进口付款保函金额者,均需事先报总行国际业务部审批。对于1年期以上的远期信用证原则上要从严掌握。   (二)凡超权限信用证报总行审批者,一律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名义正式行文并附合规性文件。如因时间紧迫以传真报批者,事后需补寄文件正本或复印件。以便函报批者,总行将不予处理。   (三)凡与项目有关的、用于设备进口的信用证应严格按照贷款的审批程序进行审查,并落实项目的配套资金。   (四)如系我行贷款提供信用证项下付款资金或项目配套资金者,一律先由各行信贷部门按规定对项目进行审查。   (五)凡以分行授信额度作为信用证项下反担保条件者,必须提供以分行名义出具的正式授信文件。   (六)对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超权限进口开证业务,可免于逐笔报批,由管辖行负责审核开证所需合规性文件,按照法律规定落实相关的抵质押手续,事后报总行国际业务部备案:   1.我行已收取100%开证保证金;   2.由我行贷款并已落实;   3.以等值定期存单或其他银行的承兑汇票作为抵押;   4.经总行批准的客户的大额进口开证业务。   (七)超权限信用证报批所需合规性文件:   1.与项目有关的设备进口   A.主管部门项目批准文件:基建项目,需计委的批准文件;技术改造项目,需经贸委的批准文件;外商投资项目,需外经贸部门的批准文件;科技开发项目,需国家科委的批准文件及项目认定证明。   B.有关部门进口许可批准文件(如系需进口许可的商品)。   C.进口合同(如系代理进口,需附代理协议)。   D.备付款项落实情况:(1)信用反担保(以金融机构的反担保为宜),必要时需反担保人提供开户行同意扣款承诺书;(2)保证金;(3)抵质押担保;(4)我行授信。   E.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F.分行信贷部门对该项业务的评估报告,内容包括:企业经营状况及资产负债情况(其中需说明企业对我行的负债情况)、市场前景、项目资金及配套条件落实情况、还款资金来源、分行基本意见等。   G.信用证申请书。   H.信用证草本。   I.有关企业最近3年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营业执照。   J.其他合规性文件。   2.其他商品进口   A.有关部门进口许可批准文件(如系需进口许可的商品)。   B.进口合同(如系代理进口,需附代理协议)。   C.备付款项落实情况:(1)信用反担保(以金融机构的反担保为宜),必要时需反担保人提供开户行同意扣款承诺书;(2)保证金;(3)抵质押担保;(4)我行授信。   D.分行的基本意见报告。   E.信用证申请书。   F.信用证草本。   G.有关企业最近3年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营业执照。   H.其他合规性文件。   (八)各行辖属分支行的开证权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确定并报总行国际业务部备案。分支行的开证权限原则上要低于总行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的授权,分支行不得开立付款期限超过180天的远期信用证(含展期后付款期限超过180天),超过其权限者,必须按本条的规定报省行审批。凡经总行审批后开立的信用证,在信用证执行完毕后,应通知总行,以便总行总结有关情况并结卷。 第二节 出口来证   一、来证与通知处理要点   (一)核验印鉴与密押   凡信开信用证、简电证实书、修改书、保兑书、偿付确认书(REIMBURSE-MENT UNDERTAKING)和授权书均需核验印鉴。凡用电报(CABLE)或用电传(TELEX)开立的,需核验密押。如发现印鉴或密押不符或无押,应及时向外查询核实,同时通知受益人,并注明“印或押不符,待证实”。印、押一经查实,应立即通知受益人。凡采用SWIFT700格式开立的,无须核验密押。   (二)审证   1.审查信用证是否列明“系根据UCP500开立”。   2.审查开证行、保兑行、转让行的资信。受证金额应根据总行的规定执行。   3.审查信用证条款的有效性。若来证不符合我国政策或带有歧视性条款,应向外提出交涉并要求修改;若来证中带有软条款,应加以注明,提醒受益人注意;若来证不完整,应及时向外联系。   4.审查偿付路线和索汇方式。偿付路线和索汇方式应正常、合理和快捷。   5.对大额信开信用证,应视开证行资信情况决定是否联系开证行加押证实。   6.信用证全套正、副本内容必须完整一致。   (三)保兑   1.应根据总行现行代理行政策,审核开证行的资信、业务往来情况、收汇考核情况以及开证行所在国的政治、经济等因素决定是否加保。   2.对已由我行加具保兑的信用证,必须对信用证修改的具体内容予以审查,以决定是否将保兑责任扩展至修改。若对修改不加具保兑,则需通知开证行。   3.凡我行加具保兑的信用证,应在通知信用证时加盖“此证我行已保兑,单据必须交中国银行”的图章或作类似的批注。   4.对于风险较高的代理行来证,我行原则上不予保兑。若遇业务情况特殊,或属非代理行来证,确需我行保兑的,可要求开证行在我行存入金额或一定比例的保证金或由可靠的偿付行确认保证偿付后办理保兑。   5.对来证是否要求第三家银行保兑应以受益人意见为主,我行不能主动包办,对外直接提此要求。若受益人要求来证经第三家银行保兑,我行应向开证行转达受益人的要求,并将联系结果及时通知受益人。   6.有下列情况的来证,我行不予保兑并及时通知开证行。   (1)凡总行明文确定属于高风险的代理行来证。   (2)开证行所在国家政治、经济风险高,开证行资信差、付汇慢。   (3)非代理行来证(其头寸已入我行账者除外)。   (4)远期信用证超过180天。   (5)指定他行议付/付款/承兑/延期付款的信用证。   (四)通知   1.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我行原则上不拒绝通知信用证。   2.我行必须及时将正本信用证、修改、简电以及与之有关的附件通知受益人。通知时,必须加具有关通知面函,以明确我行责任。   3.凡开证行要求受益人回复是否接受信用证修改,我行应凭受益人的书面意见并调出全套信用证档案,审核无误后,再答复开证行。若受益人不接受修改,受益人应提交书面意见及相应的正本修改书,我行方予办理。   4.电开信用证或修改须涂抹密押后再行通知。   5.在通知公开议付信用证时,我行应根据信用证的费用条款收取费用,并注明“通知费已收”。除非另有约定,若我行为信用证的指定银行,可于议付时一并收取有关费用。   6.受益人领取信用证、修改等应与我行建立签收制度,但受益人在外埠者除外。   7.受益人首次办理业务,需提交批准其经营进出口业务的批文,但受益人在我行开有“进出口企业活期存款账户”者除外。   8.我行在办理撤证时,应收取撤证费用。   (五)转通知   1.转出行负责核对信用证及其修改书等的印鉴、密押。若印、押不符,转出行在通知转入行时,应注明“印押不符,待证实”,并及时负责向外查询。   2.转入行负责审证。   3.转通知的原则是“电来电转,信来信转”,并相应加押或加印。转通知的信用证、修改书等必须完整。   4.信用证在我行系统内转递,转出行应直接将信用证转至受益人所在地分支行,所有费用均由转入行收取。   5.若转入行为国内同业,我行应在转递通知书上注明“我行仅证实信用证或修改的表面真实性,对其内容不负责任”。同时按信用证条款收取转递费。   (六)信用证的撤销与注销   1.若开证行要求撤销信用证,需先征得受益人同意,并收回全套正本信用证(包括修改和有关附件),按开证行指示处理。   2.若受益人要求撤销信用证,应提交书面委托书和全套正本信用证,我行方予办理。   3.无论信用证是否使用,均应于逾期后3个月注销。   (七)信用证档案管理   1.凡信用证及修改和附件等副本档案均应按顺序排列,由专人保管,确保完整、无缺。   2.信用证经全额议付或其他原因不再使用者,亦应另卷保管。   二、单据处理要点   (一)接单   1.受益人向我行交单时应随附交单委托书以及全套正本信用证。   2.受益人交单后,我行应检查交单委托书内容是否齐全,有否签章。若受益人首次向我行交单,还应要求受益人提供授权经营进出口业务的营业执照、有关账号等。若受益人为外商投资企业,需在交单委托书中注明收汇后结汇或办理原币入账,并写明有关账号。   3.我行应根据交单委托书核对受益人提交的单据种类、份数,并签收登记。   4.审核交单委托书是否有对某次修改的拒绝,是否声明单据存在不符点,是否有不符点担保函,是否要求我行办理押汇、贴现及是否附有押汇申请书和贴现申请书,是否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编号。   (二)审单原则及要点   1.依据信用证条款,按照单证一致,单单一致,表面相符的原则以及国际商会第500号出版物??《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的规定审核单据。大额单据应实行双复核,以保证安全及时收汇。   2.是否议付(即押汇)信用证项下单据,应根据第六章第五节的有关规定决定。如决定议付单据,寄单面函应作相应表述并收取议付费;如决定不议付单据,寄单面函注明收取验单费即可(费率与议付费相同)。   3.如信用证指定其他银行议付/付款/承兑/延期付款,而受益人向我行提交单据,我行可验单并收取验单费后转交指定银行,或按受益人要求向开证行寄单。   4.如信用证经其他银行保兑,且保兑行要求见单付款者,我行应将单据寄保兑行。如无此要求,则按信用证规定寄单索汇。   5.如信用证指定我行为议付/付款/承兑/延期付款银行或信用证经我行加具保兑,单据经受益人或其他银行提交我行,我行应在收到单据的7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接受单据和付款。若单据有不符点,应以快捷方式通知受益人或提示行,并说明单据已代为保管听候处理或已退受益人或提示行。   6.单据审核完毕,应在信用证正本背面作相应批注,然后将全套信用证正本退给受益人。   (三)不符点单据处理   1.如审单中发现不符点,应及时联系受益人更改,不符点应一次性提出。若受益人要求将不符点单据退回更改,我行应要求受益人办理签收。   2.如不符点无法更正,在有偿付行的情况下,经受益人同意可以电讯方式向开证行提出不符点,征询其意见。如开证行同意接受不符点,按单证相符的手续处理。如开证行不同意接受不符点或迟迟不予答复,在受益人书面确认的前提下,也可向开证行寄单索汇,或将单据交受益人自行处理。   3.如信用证规定单到开证行验单付款,但单据不符点无法更正,可洽受益人同意后,向开证行寄单索汇,或交受益人自行处理。   (四)寄单索汇   1.根据信用证条款和金额大小,尽量采用电索、快邮、以电代邮等快捷的方式索汇。   2.索汇指示应当明确、具体,头寸的清算应尽量在我行开有账户的代理行、海外联行进行或在货币清算中心进行,避免迂回曲折。   3.正确运用国际商会第525号出版物??《跟单信用证项下银行间偿付统一规则》简称《URR525》。掌握要点:   (1)缮制标准的索汇函电   在即期信用证项下,函电内容包括开证行名称、信用证号、收汇金额、费用、有关业务编号(包括已知的偿付行编号)、收汇路线。   在远期信用证项下,除上述内容外,若信用证或偿付确认书有要求,还必须提供货物描述、原产地国、货物装运日期、起运地和目的地等。   (2)偿付行收到索汇函电后有3个工作日处理业务。   (3)索偿行不得要求偿付行倒起息。   (4)在远期信用证项下,索汇函电应在到期日10天内发送给偿付行。超过10天,偿付行可拒绝处理。   (5)不并笔索汇。   4.根据审单结果,以确定的索汇方式和指示缮制寄单面函并寄送单据。如信用证未规定寄单次数,原则上一次寄单。   三、结汇的处理要点   (一)收到账户行的贷记报单或其他转账凭证后,应调卷核对,确认无误后办理结汇手续。   (二)我行在办理结汇或入账时,还需记录出口单位提供的出口收汇核销单编号。结汇后,给出口单位一张结汇水单,供出口单位记账,另一张核销专用联供出口单位向外汇局核销时使用。   (三)外商投资企业的出口收汇,记入其外汇结算账户。超出该账户最高限额的部分应按规定予以结汇或按外汇局规定办理。   (四)代理出口项下的收汇,及受益人账户在异地的出口收汇,我行应按外汇局规定办理原币划转或结汇后划转。   (五)经外汇局批准以出口收汇归还外汇债务者,其出口收汇原币记入现汇账户或办理款项划拨。   (六)已办理出口押汇者,出口收汇冲销出口押汇账户,有关国外费用另从受益人账户中扣除。   四、对外交涉、催收与考核   (一)对外交涉   1.如开证行所提不符点纯系挑剔,我行应根据有理、有据、有节的原则,与开证行交涉。除催收款项外,还应向其追索因无理拒付而造成延迟付款的利息及费用。索赔利率遵照总行规定执行。   2.如开证行所提不符点成立,应及时将不符点通知受益人,请其联系开证申请人付款赎单,并督促其及时向我行作出对不符点单据处理的书面意见,同时视情况向开证行催收。   (二)催收   1.按不同地区、不同货币、不同收汇方式、不同寄单方式确定合理收汇天数。   2.信用证项下单证相符的出口货款,超过合理收汇天数未收妥者,应发出催收函/电。对开证行无理迟付的货款,除及时催收外,还应向其追索迟付期间的利息及费用,索赔利率遵照总行规定执行。   3.对开证行无理短付的款项,应据理力争,并追索无理短付造成的利息损失及费用。   4.对不符点出单者,应积极协助受益人催收。   (三)考核   1.按不同寄单及索汇方式计算平均收汇天数,为调整收汇方式提供意见。   2.对代理行作专项考核,并作出分析,为调整代理行政策提供依据。   3.定期作出考核报告,总结对外交涉中成功的经验及失败的教训,客观详实地反映本行出口收汇的全貌。   4.对出口业务环节中出现的差错及失误作出具体分析,供业务主管参考,便于提高工作效率。   五、立卷   所有的业务凭证及资料都应分类立卷。 第三章 托收业务 第一节 代收   一、来单的处理要点   (一)来单委托书上应注明“按照国际商会第522号出版物??《托收统一规则》办理”。   (二)收到国外委托行寄交的进口代收单据,应依据委托书核实单据的份数和种类,并按规定审查委托书和单据的有关项目。若份数及种类等有误,应立即电告托收行,并不承担任何责任。   (三)对委托书中指示不明确或超出代收行责任范围的代收业务,如汇票付款人及或提单收货人为我行等,我行应洽国外修改。对于国外代收行要求我行担保进口款项支付的,应明确拒绝。若未注明交单条件(D/P或D/A),按付款交单掌握。   (四)如委托书中要求我行在付款人拒付时作成拒绝证书,或要求我行代办存仓保险等,应告知委托行我行暂不办理此类业务。   (五)严格按委托书的指示处理单据。根据委托书的指示,缮制进口代收赎单通知书,及时通知付款人赎单。进口代收赎单通知书必须列明交单条件、单据种类、金额、费用等项目。   1.在付款交单条件下,须在付款人按规定办妥付款手续后,方可向其提交正本单据。   2.在承兑交单条件下,须在付款人已按票据法有关规定承兑了远期汇票并提交我行后,方可向其提交正本单据。承兑后,我行应通知委托行远期汇票的承兑日及到期日。付款时应在到期日前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六)如付款人在异地,应将单据转寄付款人所在地的国内分行,并告知委托行径与该行联系。   (七)如付款人要求我行将代收单据转交其他银行办理,我行应联系委托行同意后,方可将代收单据及委托行的授权电一并转付款人指定的银行办理并计收有关费用,我行不再承担责任。   (八)若付款人要求部分或分期付款,我行可在征得委托行同意后办理。   二、催付款/承兑   我行向付款人发出进口代收赎单通知书后,若付款人未向我行提出处理意见,我行应定期向付款人发出查询,同时抄送委托行,有关查询结果应及时通知委托行。   三、对外付款的掌握要点   (一)我行应按照结售汇的规定对有效凭证和有效商业单据进行合规性和表面一致性审核,同时审查客户提交的“贸易进口付汇核销单(代申报单)”及/或“进口付汇备案表”,符合条件者可按下述方式对外付款,同时办理进口付汇核销:   1.付款人以其自有外汇支付者,从其现汇账户中划款支付。   2.如使用本行贷款支付,由信贷部门提供资金支付。   3.需我行售汇者,应提交购买外汇申请书及相应的人民币购汇资金,我行按规定售汇支付。   (二)根据委托行指示拨付款项。   (三)在对外付款手续办理完毕后,将“贸易进口付汇核销单(代申报单)”第二联退进口单位,第三联与售付汇单证一并归档保存。   四、退单及无偿交单的处理要点   如付款人拒付/拒绝承兑,我行应及时通知委托行并按下述不同情况作相应处理:   (一)如自发出该通知两个月后仍未得到委托行处理单据的指示,我行可主动退单。   (二)如委托行授权退单,我行应按其指示办理。   (三)如委托行授权无偿交单,我行应在计收有关费用后向付款人交单。   五、计收费用   (一)委托书明确规定委托行的费用由付款人支付且不得放弃时,如付款人拒付,我行应通知委托行,并在委托行同意放弃费用后,方可向付款人交单,否则不得交单。若委托行未明确费用不得放弃,如付款人拒付,我行可不代收委托行的费用,并通知委托行。   (二)我行代收业务的费用原则上向委托行收取,若委托书规定有关费用向付款人收取时,应在付款人付款时向其收取。若付款人拒付有关费用,应从代收货款中扣收。若付款人拒付退单,应向委托行收取我行费用。 第二节 跟单托收   一、接单   1.客户向我行交单需随附交单委托书。委托书除需标明“按照国际商会第522号出版物??《托收统一规则》办理”外,还需注明出口收汇核销单编号。若客户系首次向我行交单,还应要求客户提供经营进出口业务的批文、工商营业执照、账号等。若客户系外商投资企业,需在交单委托书中注明收汇后结汇或原币入账,并写明有关账号。   2.我行应对委托书中的委托事项逐一审核,特别是交单条件。委托书必须清楚表明是即期付款交单、远期承兑交单抑或远期付款交单。在远期付款交单的托收业务中,若含有远期汇票,客户委托书中还必须说明是按承兑交单处理还是按付款交单处理。   3.核验客户交来单据的种类、份数,并逐笔登记签收。   4.审核委托书中是否指定代收行。若客户交单委托书中指定的代收行非我行代理行时,原则上可按客户指示办理。   二、单据核对   1.托收业务的审核原则是单单一致,并依照国际惯例处理单据。   2.当客户提交的运输单据收货人作成以代收行或代收行的指定人时,我行应向客户说明因代收行不肯提货而造成的损失,或因交货发生的费用和损失、开支均由客户承担,银行不承担任何费用和开支。   3.如客户申请办理出口押汇或贴现,应从严掌握,押汇期限亦应适当延长。   三、选择合适代收行和索汇路线   1.若客户不指定代收行,应按总行代理行政策选择并确定代收行。   2.索汇指示应当明确、具体,头寸的清算应尽量在我行开有账户的代理行、海外联行进行,或在货币清算中心进行,避免迂回曲折。   四、寄单   根据已确定的索汇路线和指示缮制托收委托书,寄送单据。   五、立卷   完成上述业务环节后,应将交单委托书、托收委托书留底及其他凭证分类立卷,以备结汇或核查。   六、其他处理   1.凡收到代收行有关付款人拒受单据或拒付的函电,我行应及时通知客户,并注明“请在X天内函复我行处理意见”。收到客户书面回复后,调出所有原始档案,及时函/电告代收行。若客户迟迟不作答复,代收行可在发出拒付/拒绝承兑通知书后60天后退单。收到退单后,我行应及时通知客户,并将单据退给客户。   2.客户如欲减额、延长付款期限或改变交单条件等,必须凭客户的书面意见及有关经贸委和外管部门的批文(如需要)方可办理。   七、结汇处理要点   结汇处理要点请参照信用证项下结汇处理要点执行。 第三节 光票托收   一、业务受理及审核   (一)客户委托我行办理光票托收业务需提交光票托收申请书,申请书中应明确托收的票据在款项入账后,如因国外银行拒付而遭退票,我行保留向其追索的权利。   (二)光票托收申请书是客户与我行的责任契约,因此,在受理业务时,需审核申请书填写的票据内容与票据所载是否一致,票据的要素是否齐全、完善,表面是否存在缺陷。   (三)我行需审核背书人与抬头人及收款人是否一致,是否符合要求。如经背书转让,该转让是否符合票据流通和我国外汇管理的规定。   (四)客户要求我行办理各种票据、债券、存单等有价证券的托收及咨询业务,一律凭正本办理,持影印件要求咨询、确认的,我行不予办理。   (五)凡发现的伪冒票据,我行应予以没收并加盖“伪冒票据”章归档保存。   (六)非自由兑换货币票据不予受理。   二、光票托收掌握的要点   (一)光票托收应针对不同客户委托的各类票据,选择恰当的托收方式。对陌生的、异常的大额票据、出票行资信有疑问的票据、资信有疑问的客户委托的票据应采取收妥贷记方式。有疑问的票据应单独缮制委托书,并附面函提示代收行注意。对于用于“投资”、“贷款”或“抵押”等目的的大额票据,应先查询并核实真伪后再办理托收。注意积累材料,对诈骗多发地区的票据予以特别注意,谨慎处理。   (二)光票托收应本着收妥入账、不予垫款的原则。   (三)对以我行系统内其他分支行为付款行的汇票,原则上按照托收方式办理。   (四)接受客户的委托后,我行应根据票据的种类、币别、金额、付款地区、收款人资信情况,确定采用“立即贷记”或“收妥贷记”的托收方式。   (五)我行已与代收行签订有关“立即贷记”协议的,应按有关协议执行。   (六)“立即贷记”方式收汇快、费用低,但存在退票风险,适用票据范围有一定限制。下述票据不采用“立即贷记”托收方式:   1.过期或未到期的票据;   2.曾遭拒付的票据;   3.票面有更改、损坏的票据;   4.没有磁性油墨的票据(美国以外银行出票的除外);   5.票据的付款行没有详细地址;   6.其他不符合“立即贷记”协议条件的票据。   (七)“收妥贷记”方式收汇安全系数高,但收汇时间长,费用较高,小额票据不宜采用此方式收款。   (八)凡我行办理托收的票据,在票据正面加盖划线章(注意不要盖在磁性号码位置),背面作确认背书。与代收行另有协议的按协议规定执行。对背书位置、颜色有具体规定的票据应按有关规定背书。   (九)应遵循减少中间环节、拉直汇路、加速收汇、降低费用的原则,根据付款行和票据货币,合理、正确地选择代收行和索汇路线。各行应根据业务实践,对代收行收汇、退票、费用、服务质量等方面进行综合考核,择优使用。   (十)根据确定的托收方式、代收行和索汇路线,缮制光票托收委托书(旅行支票应单独缮制托收委托书)。委托书需明确以下内容:   1.该笔托收是采用“立即贷记”还是“收妥贷记”方式;   2.对代收行的偿付指示;   3.对于付款行拒付或退票的处理方法。   (十一)我行办理托收的票据,寄出前必须缩微或影印,并将有关的缩微或影印件立卷备查。   (十二)美国财政部支票是美政府用于偿付其直接债务的支付工具,由美政府机构签发并直接寄给受益人。由于其为政府票据,清算过程较为特殊,必须由美商业银行通过美交换系统办理,美国财政部及其代理美国联邦储备银行不接受美商业银行直接向其提示收款的财政部支票。因此对于美国财政部支票,我行只能采取立即贷记方式,不能采取收妥贷记方式办理托收。美财政部支票退票时间较长,有时需数月之久,且美国联邦储备银行规定可在付款日后18个月之内随时追索已付票款。由于美国财政部支票情况特殊,办理其托收业务应按以下掌握:   1.只办理支票受益人本人提示的美国财政部支票,已转让的不予办理。   2.了解支票来源,受益人是否与美国政府机构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是否直接从美国政府机构处得到支票。   3.认真审核支票真伪,注意金额、受益人、日期是否涂改。   4.向客户申明我行保留追索权。   5.该种支票通常金额较小,对大额支票注意防范诈骗。对可疑支票,可通过美驻华使、领馆了解支票真伪情况。   (十三)美国邮政汇票中注有“negotiable only in the U.S. and possessions”字样的,仅限美境内流通;无此字样的,为“国际邮政汇票”。我行只受理国际邮政汇票托收业务。   三、光票托收款解付   我行收到代收行的贷记报单后,应根据不同的托收方式分别进行处理。   (一)采用“立即贷记”方式的,需在协议规定的退票期未收到退票通知方可解付,但根据协议需要代收行通知确认付款的,需在收到代收行的付款确认电后办理入账。   (二)采用“收妥贷记”方式的,待起息日后即可解付。   四、退票的处理   (一)采用“收妥贷记”托收方式,在收到代收行的退票通知或退回的票据后,需及时通知委托人办理退票手续。   (二)采用“立即贷记”托收方式,在收到代收行的退票通知及退回的票据后,按以下办法处理:   1.迅速传递,严格签收,如有疑问及时查询。   2.退票在协议规定的退票期内通知的,已收到的头寸不予解付,通知委托人办理退票手续。   3.退票超过协议规定的退票期限,我行已将票款按正常程序解付者,若退票理由为非“伪冒”等不正常原因,我行应协助代收行向客户追索。如客户与付款人双方解决票据纠纷,我行将票款退回代收行;如因代收行失误,使客户遭受损失,我行应向代收行据理交涉,不接受退票。   4.若票据是由于伪造、欺诈等原因而遭退票且我行已解付时,我行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及时向委托人行使追索权。   (三)代收行退回的票据,需对我行的背书作注销处理后方可将正本票据签退委托人。   (四)退票所产生的费用由委托人负担。   五、查询催收   (一)超过1个月的未收妥款应及时向清算部门及代收行查询。   (二)超过2个月的未收妥款应做专门查询处理。 第四章 汇款业务 第一节 汇出国外汇款   一、业务受理及审核要点   (一)委托我行办理汇出汇款业务的客户须提交收汇、结汇、售汇、付汇管理办法规定的有效凭证、汇出汇款申请书及银行支款凭据或现钞。   (二)汇款申请书是我行办理汇款的依据,也是汇款申请人和我行委托与被委托关系的契约,因此,在受理汇款业务时,需审核汇出汇款申请书的内容是否清楚与完整,双方的责任义务是否明确。汇款申请书必须注明汇款方式、金额、收款人名称、地址或收款人的开户行名称、地址、账号、汇出款项的来源,同时,还应注明有关国外费用由谁负担。除港澳地区外,必须用英文填写汇款申请书内容。   (三)我行须按规定对有效凭证的有关项目进行合规性和表面一致性的审核。   (四)对公客户从其现汇账户支付汇款时,我行需审查其所汇款项是否符合账户的支付范围。在保税区注册的企业,向保税区以外的银行申请汇款时,应凭当地外汇局的核准件办理汇款。   (五)境内居民个人外汇户存款可以汇出境外;外钞户汇款在2000美元以内的,由存款银行按照有关规定审核;2000美元以上、5000美元以内的,凭当地外汇局核准件办理;5000美元以上的,凭国家外汇局核准件办理。外钞汇出汇款掌握原则同外汇户。   (六)对货到付款项下汇出汇款,我行应凭客户提供的有效商业单据、正本进口货物报关单、贸易进口付汇核销单及/或进口付汇备案表办理。进口核销单第二联退进口单位,第三联后附有效商业单据及报关单归卷。对有疑问的核销专用进口报关单或一次付汇金额超过50万美元及以上的核销专用进口报关单,应按规定向进口货物报关单的签发海关进行“二次核对”。   二、汇出汇款的掌握要点   (一)原则上我行应按照汇款人的指示,采用电、信、票汇三种方式之一办理汇出汇款。但由于美国、加拿大地区不接受信汇汇款的委托,故对于收款人在美国和加拿大地区的汇款,我行不采用信汇方式汇款。汇往受美国经济制裁国家的款项,应通过其他国家银行办理,以免汇款被美国政府冻结,造成损失。   (二)我行各级机构应遵循拉直付汇路线、减少中转环节、减轻费用负担、提高汇款效率、缩短解付周期的原则,同时考虑收款人所在国家(地区)的政治、经济状况等因素合理选择汇入行。选择顺序如下:   1.位于汇款货币清算中心的海外、港澳联行或与我行有账户关系的代理行。   2.与我行有汇款货币账户关系的收款人开户银行。   3.与收款人开户银行有汇款货币账户关系的代理行。   (三)若受理汇出汇款业务的分支行与汇入行(解付行)没有印、押关系,不能直接办理汇款,可通过管辖分行或总行转汇。汇款委托行应将汇款申请书内容及汇款头寸一并划至转汇行,要求转汇。转汇行按电划电汇、信划信汇的原则,根据委托行的要求对外发出汇款指示。   (四)电汇必须严格按照SWIFT标准格式对外发出MT100汇款指示和MT202头寸拨付指示,各场次必须标准规范书写。   (五)信、票汇必须在信汇委托书或汇票上注明头寸偿付办法,汇票的付款行必须是我行的账户行。除客户特殊要求外,原则上应开具中心汇票。海内外联行之间开出的10万美元、100万港币、6万英镑、15万马克、50万法国法郎(或等值10万美元其他货币)以上的汇票,出票行应主动向付款行逐笔发加押证实电。付款行对没有收到加押证实电的大额汇票,应采用其他方式确认汇票,不得以未收到加押证实电为由拖延甚至拒绝解付。   (六)电汇原则上一笔一押,并经相应的授权人员签发,不向汇入行寄发电报证实书。信、票汇需经相应授权人员签发,票汇不向付款行寄送票据。不得预签空白汇票。   (七)对于单笔金额达到或超过等值50万美元的汇款及其他非常规汇款业务,各行应按规定及时、准确报送当地外汇局备案。   三、汇出汇款账务管理要点   (一)我行汇出汇款一律通过“832汇出汇款”科目核算,逐笔记账。   (二)通过总行开在国外联行、代理行账户清算汇款头寸的电、信汇,需在电汇的2个工作日内、信汇的7个工作日内将汇款头寸上划总行,同时核销汇出汇款科目账。   (三)通过国外代理行开在总行的账户清算汇款头寸的电、信、票汇,需在汇出款项的同时将汇款头寸上划总行,并核销汇出汇款科目账。   (四)通过汇出行在国外联行、代理行开立的分户账清算汇款头寸的电、信汇,依照各行情况自行规定清算头寸及核销账务的办法。   (五)票汇在付款行解付汇票后,凭付款行的解付通知清算有关汇款头寸,并核销汇出汇款科目账。   (六)加强对汇出汇款科目的账务管理,对于长期未解付的,自汇出之日算起,超过一年者,应转入“832汇出汇款”科目下“待解付汇款”专户,抄列清单,指定专人严格管理。   (七)汇票作为重要空白凭证,应根据会计制度规定严格领用、核销等制度。   (八)汇款申请书应作为832科目传票附件长期妥善保存,汇出汇款业务需定期分货币轧打账实。   四、汇出汇款的退汇、挂失止付   (一)电、信汇的退汇需由汇款人提出书面申请,交验汇款回单,汇出行凭以向解付行要求退汇,待接到解付行同意退汇的答复并收妥汇出款项后,方可办理退汇。   (二)票汇的退汇需由汇款人持原汇票正本办理并背书,由出票行注销原汇票,办理退汇手续。   (三)汇票的挂失止付应由汇款人向出票行提出书面申请,出票行凭以向付款行发出止付通知,待接到付款行同意止付的回复,在汇票有效期满加上一个邮程后才能办理退款。如汇款人要求立即另开新票,汇款人需出具担保,出票行在保留追索权的前提下,方可办理。   (四)若汇票在挂失、止付前或途中,付款行已办理解付,由汇款人承担损失。   (五)对已办理退汇或退款的汇出汇款,汇出行在收到头寸后,应以反方向核销汇出汇款科目并办理退款手续。 第二节 国外汇入汇款   一、汇款通知的审核要点   (一)对汇入的电、信、票汇,需核对其密押或印鉴。如有不符,应速向汇出行查询。未收到汇出行的证实答复,不能办理解付手续。   (二)对汇款通知中头寸偿付条款进行合理性和可行性审查。若偿付条款我行不能接受,应向汇出行提出更改要求;若汇款通知没有注明头寸偿付条款,应要求汇出行予以明确。   (三)收款人的名称、地址或开户银行、账号是否清楚、明了,若收款人在我行开户,其账号与户名是否相符。   二、汇入汇款解付的掌握要点   (一)汇入汇款应以“收妥头寸”为解付原则。   1.国外账户行(汇款货币与账户货币相同)汇入款,其付款指示注明“已贷记”或“请借记”字样,核对印押相符后办理解付。   2.海外、港澳联行(汇款货币与账户货币不同)汇入款,其付款指示注明头寸路线,核对印押相符后办理解付。大额汇票按有关规定办理。   3.代理行(非账户行)或账户行(汇款货币与账户货币不同)汇入款,已注明头寸拨付条款且资信良好的,可视金额大小及收款人资信情况,经相应级别授权人批准后,通过未达账户解付,同时对未达账户严格管理,及时核销。对于国外汇出行未能及时拨付头寸的,应立即查询并追索利息。   4.对汇出行开具以我行为收款人的偿付头寸的汇票,需将该汇票办理托收,收妥头寸后,方可办理解付。   (二)收妥头寸的汇款解付必须坚持“随到随解”的原则。   1.电汇最迟不超过2个工作日完成,信汇最迟不超过5个工作日完成。解付电汇款应注意早于起息日的汇款不得解付。   2.我行收到国外汇出行发出的只提供收款人地址,没有收款人账号的付款电报,必须在1~2个工作日内对收款人发出解付通知书,有收款人电话的,应予以电话通知。   3.对于发出解付通知书已满1个月,但客户尚未来领取的,我行应再次挂号寄发解付通知书,并继续作好跟进工作。对于距第一次通知已满3个月,客户仍未来领取的,应主动向汇出行查询。   (三)汇款解付必须坚持“谁款谁收”的原则。   1.凡对公客户为收款人的,只能办理入账。如收款人要求取现,在款项入账后,按账户管理规定办理取现。   2.凡私人为收款人,解付时必须交验、记录收款人的有效身份证明(身份证、护照、军人证)。如系他人代领,则除交验、记录收款人身份证件外,还需交验、记录代领人本人的身份证件。除协议另有规定外,对于养老金汇款还应提供健康证明。   3.境内居民汇入款,可按当天牌价支付人民币、办理丙种存款或按有关规定并视库存情况支取外币现钞。解付境内居民汇入款后,不向汇出行寄送“正收条”。   4.我行寄发解付通知书或入“834”科目后,要跟踪落实到将汇入汇款存入收款人账户或解付给收款人。   5.汇入汇款货币与收款人账户货币不同,按付款指示入账。   (四)汇入汇款电汇凭加押电报及SWIFTMT100或MT202电文、信汇凭信汇委托书正本、票汇凭正本汇票解付。对经核实确已收妥头寸却未收到正本通知的汇款委托,可凭副本或查询电、函解付,但需注明我行保留追索权并注意防止重复解付。   (五)办理票汇解付必须认真审核汇票上各要素是否齐备、准确,收款人的背书和抬头人是否一致;若汇票经背书转让,需审核有关背书转让手续是否符合票据流通的规定和我国外汇管理规定,汇票出票行是否有止付通知。   三、汇入汇款账务管理要点   (一)汇入汇款一律通过“834汇入汇款”科目核算,逐笔记账。   (二)汇入汇款未达账户应根据偿付行账户性质在其科目下设立。   (三)汇入汇款因各种原因,超过1年以上仍未解付的,可在“834汇入汇款”科目下设“待解付汇款”专户,抄列清单,严格管理。   (四)正本电、信、票汇等付款凭证,应视同会计档案长期妥善保存。汇入汇款业务须定期分货币轧打账实。   四、汇入汇款的转汇、退汇   (一)国外汇入汇款的转汇应本着“电来电转,信来信转”的原则办理,一切费用由解付行收取。   (二)对于收款人为私人的转汇款,应在联行报单上注明“私人汇款,加押后划转”。   (三)汇入行收到的汇出行发来的、受益人不在本行及辖内机构所在地区的付款指示,应办理正式解付手续,带头寸转汇至受益人所在地我行机构,不得将原付款指示直接转往受益人所在地机构。   (四)汇入汇款如经转汇行转汇,转汇行对汇入行的查询应负责答复;如需查询解付行,由转汇行负责,不得要求汇入行直接查询解付行。转汇行、解付行应在3~5个工作日内答复有关查询,不得互相推诿。   (五)汇出行提出退汇,若汇款仍未解付,我行可在收妥头寸后办理退汇。若汇款已经解付,我行亦应回复汇出行,请汇款人直接与收款人联系退汇事宜。汇出行止付其汇票,若未解付,应及时办理止付手续并通知出票行。如已解付,答复出票行已解付并附该票正反面影印件。   (六)凡汇出行要求退汇,有关的退汇费用由汇入行收取。   (七)若收款人拒收汇入款,应说明拒收理由,我行与汇出行联系后,按其指示办理退汇。   (八)办理汇入汇款的退汇,不得集中到年底,退汇必须注明退汇原因。   (九)经查询后,因收款人名称、账户、地址不清等原因而无法解付的汇入款,超过3个月的,我行可主动与汇出行联系退汇。   五、其他   (一)汇款业务必须坚持“有询必查、有查必复、电查电复、先内后外”的原则,电查应在2个工作日内答复,函查应在5个工作日内答复。暂时难以查实的,应先复对方“正在处理,如有结果,立即答复”,同时抓紧跟进工作。   (二)付款电报上有电报明码的,有解付行负责翻译成中文,解付行不应以明码未翻译为由,向转汇行发出查询或退划款项,更不得长期积压,不进行查询。   (三)我行收到的付款电报或902报单,如遇账号与户名不符等情况,应在1~2个工作日内,主动向汇出行或转汇行查询;10个工作日内未收到答复,应进行第二次查询及继续跟进工作,不得置之不理,也不得随意退划汇出行或转汇行。   (四)坚持“为客户保密”原则,非汇款人、收款人查询不予受理。公检法等部门因公了解汇款情况,须出示有关介绍信及证件后予以办理。   (五)各行应严格执行业务函电、凭证的签收、领用制度,严格区分汇款业务函电与普通邮件,专项登记造册。   (六)对汇出行的止付通知、加押证实电、特殊规定等文件,应有专人负责接收并通知有关部门。 第五章 特殊贸易结算业务 第一节 “三来一补”贸易结算   一、客户到我行办理“三来一补”贸易结算业务须提交政府主管部门的批文及合同、“三来一补”业务结汇申请书。   二、以产品出口所得外汇收入抵偿来料来件设备款及所需运输、保险、包装等费用的,凭外汇局的批准文件办理保留现汇手续,以备支付进口货款及有关从属费用。   三、抵偿来料、来件款及有关从属费用采用信用证、代收、汇款方式结算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四、工缴费收入或产品出口收汇的净额,按结汇申请书要求办理结汇。   五、其他业务掌握原则和操作要点可根据结算方式参考本文有关章节。 第二节 易货贸易结算   易货贸易结算有多种方式,具体处理办法差异很大,本节所述仅限于易货双方通过易货贸易专项账户结算的处理要点。   一、建立易货专项账户   (一)我行凭外贸主管部门同意易货贸易的批准文件及客户申请书、易货合同为客户建立易货专项账户。   (二)建立易货专项账户还应审核有关易货贸易合同。合同规定易货贸易采用易货专项账户进行双边清算者,按合同条款建立账户。合同还应对账户的使用范围、期限、计息以及差额的处理等作出规定。   易货合同对账户有关条件不明确以致我行业务不能顺利操作者,应洽客户修改合同。   (三)经贸部门批准文件及易货合同的审核符合建立易货专项账户条件者,我行根据合同或其他有关规定向指定的国外银行联系,待有关国外银行确认后,为客户建立易货贸易专项账户。   (四)如有必要,我行应与国外有关银行签订账户处理细则,以明确双方的责任义务、处理手续。   二、账户的使用   (一)易货专项账户的使用范围只能限于合同规定的交易及其从属费用的清算,不得与其他业务混淆。   (二)根据易货合同规定的交货共同条件、指定的支付方式(如信用证、托收、汇款、立即付款、双边或单边记账等)和规定的单据进行相应的业务处理。   (三)根据账户处理细则办理账户的记账、核销、对账、冲账等核算手续。   (四)不通过我行办理的易货贸易结算业务,不能使用有关易货专项账户清算。   三、账户的关闭   易货贸易合同执行完毕或中止执行,我行根据合同规定或易货双方协议办理余额的轧清并关闭账户。 第三节 协定记账结算   我行办理的协定记账结算分为“清算甲账户”和“清算乙账户”两类。前者包括原苏联、东欧及朝鲜、蒙古、古巴、越南、柬埔寨等共13个国家,后者为“清算甲账户”以外同我国政府签订有贸易支付协定并实行记账清算的国家。   目前,“清算甲账户”和“清算乙账户”项下的业务除了解决一些遗留问 快递公司问题件快递公司问题件货款处理关于圆的周长面积重点题型关于解方程组的题及答案关于南海问题 (如我对俄顺差的偿还,对匈牙利、波兰逆差的交货等)外,已基本结束,与这些国家的贸易方式均已改为现汇结算。因此,除了原记账贸易项下的未了业务需按原做法处理外,对上述国家的所有其他进出口结算均应按现汇结算的办法办理。   需要指出的是,原记账贸易项下的业务有的是按记账瑞士法郎的牌价结算(如对原苏联、东欧等国)的,有的是按现汇美元牌价结算(如对古巴)的。在汇率并轨后,这些未了业务使用的牌价,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节 转口贸易结算   转口贸易一般通过转让信用证或开立背对背信用证的方式结算。   一、转让信用证处理要点   转让信用证的受益人要求我行将信用证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二受益人,应提交转让委托书和全套信用证正本。   (一)对转让信用证的审核   1.信用证必须明确注明是“可转让的”,其他任何描述均不能视为可转让。   2.我行应是信用证授权付款、承担延期付款责任、承兑或议付的银行,或是在公开议付信用证中被特别授权的银行。   3.如信用证未禁止部分装运/支款,可分为若干部分分别转让(转让总金额一般不超过信用证金额),否则只能一次全部转让给一个第二受益人。   4.如转让信用证限制了转让范围,应按规定办理。   (二)对转让委托书的审核   1.委托书需明确对转让信用证项下修改的处理意见(如增、减额的修改处理,是否保留不通知第二受益人的权利等)。   2.委托书是否表明第一受益人保留以自身的汇票及发票替换第二受益人的汇票及发票的权利。   3.委托书是否表明以第一受益人名称替换原申请人名称。   4.委托书中第一受益人必须声明保证在转让银行通知换单时及时来办理。若未能在转让银行首次要求时办理,转让银行有权将所收到的第二受益人单据寄交开证行,并不再对第一受益人负责。   5.转让信用证可变动的主要项目:   (1)信用证金额可小于原证金额;   (2)单价可小于原证单价;   (3)效期、议付交单期限、装船期可缩短;   (4)投保比例增加到原证投保金额;   (5)可根据需要增加对单据内容的限制性条款,以符合原证对单据内容的要求。   (三)办理转让   1.严格按照国际惯例办理转让。   2.按代理行政策选择受让银行。   3.根据转让委托书和原证条款开出转让的信用证。   4.转让的信用证条款除可变动项目外,其他条款不得变动。   5.如第一受益人要求以自身的汇票及发票替换第二受益人的汇票及发票时,我行应将原证的寄单条款改为必须一次将第二受益人的单据在到期日前寄达我行,偿付条款改为待我行收妥款项后,按受让行的指示付款。   6.我行应在转让的信用证中声明只办理转让,不承担其他任何责任。   7.办理转让时,应在原证上加批转让的金额、数量及日期,并由转让行签字、盖章,同时向提出转让的一方收取转让费。   (四)来单的处理   1.收到第二受益人的银行寄交的单据后,我行应及时通知第一受益人办理换单,原则上要求柜台换单。   2.单据替换后,我行应根据原信用证审核单据、寄单、索汇(处理方式与出口信用证业务相同),并设立专项档案管理,对所替换的第二受益人单据亦应与该证项下的档案一并保存备查。   3.如因第一受益人提交的替换单据中存在不符点而遭受拒付,在第一受益人放弃追索货款差额的情况下,我行可将第二受益人被替换的单据寄开证行,向开证行追索货款。   (五)款项的处理   在收到原信用证的款项后,我行将第二受益人应收的款项按寄单行的指示予以支付,同时将第一受益人应得的差额部分按结售汇规定办理。   二、背对背信用证处理要点   背对背信用证是指凭开证申请人提交的以其为受益人的信用证(主证),要求银行根据同样的条款开出另一信用证(子证)的业务。   (一)对申请书和主证的审核   我行受理背对背信用证应按国际惯例和有关规定,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主证及其他条件作如下审核:   1.对主证的审核   (1)开证行应与我行有代理行关系,且资信及往来情况良好,符合受证规定。   (2)信用证中的开证行、保兑行、偿付行等所承担的责任明确。   (3)信用证中没有与我国政策不符或歧视性条款。   (4)偿付路线和索汇方式正常、合理、便捷。   (5)信用证条款符合国际惯例,合理、完整、便于执行。   (6)我行是主证中的被指定银行。   (7)主证对单据的出单人及抬头如有特殊限制,技术上是否可以处理。   2.对申请书的审核   (1)申请书应对主证的下列项目作出改动:   a.子证的金额须小于主证的金额;   b.子证的单价须小于主证的单价;   c.根据出口商所在地到我行的邮程,合理缩短信用证效期、装船期及交单议付期,各期限要相互衔接,以满足主证的要求;   d.子证的交单地点需在我行。   (2)除上述改动外,主证的其他条款不得变动。   3.有关文件的审核   (1)进口合同;   (2)如需以主证的收汇(保留现汇)支付子证的付汇,按结汇有关规定办理;   (3)需我行售汇者,应按售汇的有关规定办理。   (二)落实备付款项   按第二章第一节规定办理。   (三)开出子证   1.子证的条款应以开证申请书和主证的条款为依据,子证的条款必须与主证的条款相吻合;   2.我行开立背对背信用证,子证的支付条件应使其付款时间晚于主证的预计收汇时间;   3.子证的档案应立专卷保管。   (四)子证项下来单的处理   收到单据后,按进口信用证业务的有关规定审核、处理单据。   (五)主证项下交单的处理   1.子证的申请人应向我行提交符合主证规定的单据,我行应对此严格审核,务必单证一致、单单一致;   2.单证不符或寄单后被主证开证行拒付者,如我行已对子证垫款,应敦促客户偿还;   3.如子证付款尚未到期,可将出口收汇存入保证金户备付,其差额办理结汇。 第六章 国际结算融资业务   根据我行新的信贷管理体制,国际结算业务的授信工作统由信贷管理部门负责,国际结算部门在核定的授信额度内办理各项国际结算融资业务。因此,本文只规定国际结算融资业务的操作办法,不再涉及授信办法和授信管理工作。 第一节 进口开证额度   进口开证额度一般分为普通开证额度、背对背/对开信用证额度和一次性开证额度。我行授予进口开证额度的客户申请开立信用证时,仍需逐笔书面申请,经我行按本文规定审核并同意后方可减/免收保证金。   普通开证额度可循环使用,即用开证额度开立的信用证付款完毕,或在信用证注销、撤销后,或在减额后,可相应自动恢复额度。同时,客户可在我行规定的期限内无限次在额度内委托我行开出信用证。   背对背/对开信用证开证额度专项用于根据出口来证由我行开立信用证的额度。对经常委托我行办理背对背信用证或对开信用证业务的客户,亦可为其设立类似普通开证额度的可循环使用的专项额度。   一次性开证额度是对于未取得我行普通开证额度的客户、非我行信贷客户办理单笔开证业务,或对于已在我行取得普通开证额度的客户、我行信贷客户办理某一特殊或大额开证业务而设立的开证额度。一次性开证额度应由客户申请,我行核准后一次有效,不能循环使用。 第二节 进口押汇   一、进口押汇的审核要点   (一)进口押汇是我行应客户要求在进口结算业务中给予客户资金融通的业务活动。   (二)进口押汇应凭进口押汇申请书办理。进口押汇需逐笔申请,逐笔使用。客户应在信用证开立时向我行提出书面申请,进口押汇申请书应明确押汇金额、押汇期限。经银行审批同意,双方签订进口押汇合约书,合约书须明确申请人还款、还款责任及违约处理等。   (三)申请进口押汇的金额不应超过我行核定的比例,押汇期限不超过90天。如需超过90天者,均需事先报总行国际业务部审批。   (四)我行原则上只办理信用证项下进口押汇业务。对诈骗多发地区的进口结算,办理进口押汇要从严控制。如客户要求办理进口代收押汇,只限付款交单方式并且要从严掌握。   (五)受理进口押汇还需对进口商品的国际国内行情、信用证有关条款等进行针对性审核,以确定进口商品具有良好的销售市场和盈利性,保证按期归还押汇款项。   (六)对没有核定押汇额度的客户,可根据具体情况办理一次性额度及在规定的比例内叙办进口押汇。   二、进口押汇的处理要点   (一)如客户申请进口押汇,须在其签订信托收据后,将货权凭证交予客户。   (二)办理进口押汇后应相应扣减开证额度,并立专卷备查。   (三)进口押汇利率按总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由客户于押汇到期时与本金一并归还。   (四)客户归还进口押汇款后应相应恢复进口开证额度。   (五)进口押汇款到期未还者,应催促客户归还;逾期仍未归还者,应根据有关协议办法加收罚息、停止其一切贸易结算融资业务,直至还清为止。对经常性逾期不还者,应重新调整或取消其授信额度。   (六)其他业务处理按本规定进口结算业务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节 信托收据   信托收据实质上是客户将自己货物的所有权转让给银行的确认书,持有该收据即意味着银行对该货物享有所有权。客户仅为银行的受托人代银行处理该批货物(包括存仓、代购保险、销售等)。客户向我行申请叙办进口押汇时,需向我行出具一份信托收据,将货物的所有权转让给我行,我行凭此将货权凭证交予客户,并代客户付款。   一、信托收据业务的审核要点   (一)客户如申请办理进口押汇业务,必须签具信托收据。该收据须指明客户作为银行的信托人代银行保管有关单据和货物,同时保证:   1.以银行名义代办货物存仓;   2.在银行要求下立即退回有关单据;   3.在售货前代购保险以保证货物的安全;   4.在银行要求下将货物归还给银行;   5.允许银行职员或代理人在任何时候进入仓库检查货物;   6.不以有关货物或所收到的货款抵押给他人;   7.代银行保管售货后所收回的货款。   (二)信托收据业务需逐笔申请,逐笔使用。客户在信用证项下单到付款/承兑日前向我行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书须明确信托收据金额、期限、上述(一)款所列7条保证、还款方式、还款责任及违约处理等。   (三)我行原则上给客户提供的信托收据融资适用于在我行享有授信额度的客户所开出的信用证项下来单,或卖方以付款交单托收方式经委托行寄给我行的进口代收单据,但不适用于承兑交单进口代收单据。对诈骗多发地区的进口结算和远期进口结算,办理信托收据融资要从严掌握。   二、信托收据业务的处理要点   (一)办理信托收据应相应扣减开证额度,并归入专卷备查,同时需逐笔保留有关业务的发票和运输单据副本备查。   (二)客户归还进口押汇融资款后应相应恢复开证额度。 第四节 提货担保   信用证项下的货物早于货运单据抵达港口时,申请人可以凭银行加签的提货担保向船舶公司办理提货手续。我行办理提货担保业务的掌握办法如下:   一、业务受理的审核要点   (一)我行办理加签提货担保原则上限于我行开立的信用证项下商品进口,并需逐笔审核。   (二)申请人向我行申请加签提货担保时,须提交提货担保申请书、提货担保书以及副本发票、副本提单和装船通知,我行应对上述文件中有关商品名称、数量、船名、金额、合同号等项,进行表面一致性核对,并与有关信用证核对,以确定该货物确属我行所开信用证项下的货物。   (三)客户提交的提货担保申请书中应明确保证,在单据到达后,无论有无不符点,均不提出拒付/拒绝承兑。   二、业务处理要点   (一)我行办理提货担保,应收取全额保证金,若提货担保的货值超出信用证金额,应加收保证金。若开证时未缴足保证金者,应将足额货款划入我行保证金账户。申请进口押汇者除外。   (二)各项内容经审核无误后,方可在申请人提交的提货担保上加签,并交申请人办理提货手续。提货担保办妥后,应在信用证档案上作相应的批注,提货担保申请书专卷保管备查。   (三)收到单据后,无论单据是否存在不符点,均应办理付款并通知申请人凭正本提单换回提货担保。   (四)提货担保返回我行后,应注销归卷。如果自担保签发之日起1月内未能销卷,我行应向申请人追讨提货担保,同时停止对其办理新的提货担保业务,并计收逾期担保费。   (五)提货担保应编号和专册登记。 第五节 出口押汇、贴现   一、出口押汇   (一)出口押汇的对象   出口押汇是银行凭出口商提供的信用证项下完备正确的货运单据作抵押,在收到开证行支付的货款之前,向出口商融通资金的业务活动。   出口押汇的申请人应为跟单信用证的受益人,凡具有外贸自营权且资信良好的客户均可向我行申请办理出口押汇。在要求我行提供出口押汇融资时,客户应与我行签订出口押汇总质押书,并在以后交单时逐笔申请,保证在出口单据因单证不符或其他原因而遭拒绝付款或承兑时,立即偿还我行垫款的本息或各项费用。   如客户资信较好、清偿能力较强,我行也可凭客户担保叙作不符点押汇,但应从严掌握。   如客户资信良好或能提供有效的出口信用险保单作为抵押,或转让相关权益,我行也可对跟单托收叙作押汇,但应从严掌握。出口押汇一般不设立额度控制。   (二)审核要点   我行收到押汇申请后,应对信用证及单据进行审核,以决定是否接受申请,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拒绝接受申请:   1.来证限制其他银行议付;   2.开证行或付款/承兑行所在地、货运目的地是局势动荡、紧张或已发生战争的国家或地区;   3.收汇地区外汇短缺,管制较严,或发生金融危机等特殊情况,收汇无把握;   4.索汇路线迂回曲折,影响安全及时收汇;   5.开证行作风恶劣,挑剔单据;   6.单证或单单之间有实质性不符点;   7.远期信用证超过180天;   8.运输单据为非物权凭证;   9.未能提交全套物权凭证;   10.转证行不承担独立付款责任的转让信用证;   11.带有软条款的信用证。   (三)押汇利率、天数   1.按总行制订的押汇利率计收外币利息。   2.各地区、货币的即期押汇扣息天数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根据即期信用证项下各地区、各种货币经考核的平均收汇天数,加上银行合理工作日制定,亦可按照实际押汇天数计算。   3.远期押汇扣息天数=远期天数+即期押汇扣息天数。   4.远期押汇的扣息天数为押汇日至到期日的实际天数。   5.如因单证不符,我行应出口单位的要求电询开证行意见,得到开证行同意后,我行仍可叙做出口押汇。   (四)押汇款项的追索   信用证的最终付款取决于开证行,因此出口押汇是我行对出口商保留追索权的融资。如遇开证行拒付货款或非我行原因造成的损失,我行有权向客户追回垫付的货款及因此而产生的利息、费用等,并可主动从客户的账户中扣还,但我行作为保兑行、付款行、承兑行时,不能行使追索权。   二、远期承兑票据贴现   贴现是银行对于未到期的远期票据有追索权地买入,为客户提供短期融资的业务。   (一)对象和掌握原则   1.申请人应向我行提交贴现申请书,承认我行对贴现融资保留追索权。   2.我行只办理跟单信用证项下银行承兑票据的贴现。   3.贴现票据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60天。   4.对于政治局势不稳定、外汇管制严、对外付汇困难的国家和地区的银行以及资信不好的银行所承兑的汇票不办理贴现。   5.对于无贸易背景、用于投资目的的远期承兑票据不予贴现。   (二)贴现利率   按总行制订的贴现利率执行。   (三)贴现天数   贴现天数应以我行贴现日起算至到期日的实际天数。   (四)收取贴现利息   贴现息按上述利率和天数计算并收取外币贴息,贴现息从票款中扣除。   (五)有关贴现其他条件、审核手续等的掌握原则同出口押汇。 第六节 买入票据   一、买入票据是指我行应收款人的要求,对非我行付款的银行即期票据从票据面额中扣除一定的贴息将余款支付给收款人的一项融资业务。   二、业务受理掌握要点:   (一)收款人提出申请并同意买入票据,如遇国外付款行拒付,我行保留追索权,无须经收款人的同意可主动从其账户中冲回原票款。   (二)买入票据业务须符合以下条件:   1.票据的出票行是我行的代理行且资信良好,印鉴经核验相符;   2.持票人资信可靠并在我行开有账户,买入票据款项应先入账户;   3.票据未经背书转让;   4.票据表面不存在缺陷;   5.对用于“投资”、“贷款”、“抵押”等目的的大额票据不予受理。   (三)我行须核对收款人的背书是否与票据的抬头人一致,该背书是否符合规定。   (四)买入票据须经相应的授权批准,该授权权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自行制定,超过总行授权的进口付款保函金额时报总行审批。   三、对已买入的票据按正常的光票托收途径向外托收票据,不得积压。 第七章 业务管理 第一节 机构与职能   一、总行国际业务部   总行国际业务部是中国银行国际结算业务管理机构。其主要职能是:   (一)根据国家法律和金融工作方针,根据总行总体业务发展战略,负责制定我行国际结算业务规章、制度、办法和操作规程。   (二)指导和协调海内外行业务合作。   (三)协调与总行其他部门的业务关系。   (四)管理、指导、检查和监督全行系统各项国际结算业务工作。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的国际结算部门是各行国际结算业务经营和辖属分支行国际结算业务管理的职能部门。其主要职能是:   (一)根据国家法律和总行规定办理本行各项国际结算业务。   (二)组织辖属分支行贯彻实施总行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办法和操作规程并制定有关 实施细则 工程地质勘察监理实施细则公司办公室6S管理实施细则国家GSP实施细则房屋建筑工程监理实施细则大体积混凝土实施细则 ;管理、指导、检查和监督辖属分支行的各项国际结算业务工作。   三、其他分支行   所有其他分支行的国际结算部门应根据总行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办法和操作规程,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的领导下,在授权范围内办理国际结算业务。 第二节 关于申请办理国际结算业务的规定   一、申请及审批程序   (一)总行国际业务部统一负责国内分支行与代理行、海外分行(包括港澳联行,下同)直接开办国际结算业务的审查及核准工作。未经总行国际业务部批准,任何分支行不得与代理行、海外分行进行直接业务往来。   (二)各级分支行如需与代理行、海外分行直接开办国际结算业务,须在符合总行规定的有关条件后,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提出申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审查合格后报总行国际业务部审批。   (三)各级分支行申请经批准后,由总行国际业务部为其与有关代理行、海外分行建立代理关系、交换印押后办理国际结算业务。   (四)经批准可与代理行直接办理国际结算业务的分支行,如需与其他代理行扩建代理行关系,按总行有关国内分支行与代理行扩建关系的规定,填写申请扩建代理行关系名单表报总行国际业务部审批。   (五)经批准可与海外分行直接办理国际结算业务的分支行,如需与其他海外分行扩建代理关系,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与有关海外分行直接联系,为其辖内机构建立代理关系,同时抄报总行国际业务部。   首次申请对外直接办理国际结算业务的分支行,原则上应先申请直接与海外分行办理国际结算业务。   (六)目前持有A字密押但仅办理汇款业务的分支行,如已符合有关条件需办理其他国际结算业务,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提出申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审查合格后报总行国际业务部审批。今后原则上不再批准分支行只办理汇款业务。   二、申请办理国际结算业务的分支行应具备的条件   (一)本行所在地区年进出口结算总额5000万美元以上;或总额不足5000万美元,但年总笔数1000笔以上。   (二)配备3名以上具备基本的专业知识及外语能力;基本掌握国际结算业务规章、制度、办法和操作规程;了解有关国际惯例;经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考核,具备独立处理业务能力的专职国际结算业务人员。   (三)配备办理国际结算业务必需的设备,如电传机、国际直拨电话、传真机、打字机、电脑等。   三、代理业务   辖内分支行代上级行揽收国际结算业务,或受理国际结算业务后以上级行名义办理,为代理业务。各分支行代理业务的范围、模式、具体操作程序及风险控制等事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决定并负责。 第三节 统计   一、统计原则   (一)国际结算业务统计应严格按照《统计法》和《中国银行统计制度》的要求,以及统计报表内容填报,各签字人员应对报表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二)不同统计报表中相同的业务统计数据应严格一致,数据差异须及时核查调整。   (三)非我行系统要求提供各类国际结算业务数据或报表,未经总行主管部门批准或未列入国家统计机构统计编号的,原则上不予提供和填报。   二、中国银行国际贸易结算业务统计月报表(中银统13-A表)   (一)表中“本月合计”各栏数据等于相应栏目“即期”加“远期”之和。   (二)“托收”数字为托收行直接向海外分行、代理行托收的数字(下级行委托上级行托收的数字下级行不进行统计,由上级行对外托收后统计),“代收”按收到委托书统计。两者均包括贸易项下的跟单与光票托收。   (三)“汇款”指贸易项下汇款。汇入汇款以解付给客户数额为准统计,汇出汇款数额为汇出行直接向海外分行、代理行汇出的数字(下级行委托上级行转汇的数字下级行不进行统计,由上级行对外汇出后统计)。   (四)政府间协定贸易、易货、边贸、地贸、工缴费等结算方式项下数额,列入“其他”栏统计。   三、中国银行国际贸易结算融资业务统计月报表(中银统13-B表)   (一)本表进出口“押汇”、“贴现”栏目下设“笔数”、“本月发生额”和“月末余额”三栏,“笔数”一栏指“发生额”笔数,对“余额”栏只作金额的统计。   (二)“信用证”项下“累计未付余额”指截止统计日,我行开出信用证尚未收到国外来单及已收到单据,尚未对外支付款项的总和。“进口代收”项下“累计未付”指我行收到国外单据,尚未对外支付款项的总行。“代付业务”指国内分行与海外分行或代理行信用证款项代付业务,“代付业务”项下“累计未付余额”指国内分行尚未归还海外分行或代理行代付款项金额合计。“其中:3~12个月”栏指付款期限在3~12个月(含12个月)的累计未付余额;“其中:12个月以上”指付款期限在12个月以上的累计未付余额。   (三)“保证金余额”指截至统计日我行客户开证保证金账户的余额。   (四)“垫款余额”指我行与客户签定的贸易融资协议期满后,我行应收回但尚未收回的融资款项的余额(含展期的贸易融资业务),以及在进口信用证付汇时,由于多种原因资金不到位,为维护我行对外信誉而发生的垫支款项的余额之和。   四、中国银行进出口使用货币统计月报表(中银统14表)   (一)本表统计范围包括:进出口信用证、出口托收、进口代收、贸易汇款以及其他结算方式项下各类货币使用数额和所占百分比。   (二)本表收、付汇数须与中银统13表中的数字一致。   五、中国银行非贸易结算业务统计月报表(中银统19表)   (一)本表汇入汇款数字为解付行解付给客户的数字(包括解付给国内同业及其客户的数字,但不包括我行系统各行之间转汇的数字)。汇出汇款数字为汇出行直接向海外分行、代理行汇出的数字(下级行委托上级行转汇的数字下级行不进行统计,由上级行对外汇出后统计)。   (二)本表光票托收数字为托收行直接向海外分行、代理行托收的数字(下级行委托上级行托收的数字下级行不进行统计,由上级行对外托收后统计)。   (三)本表买入票据数字为我行直接从客户手中买入的各种票据的数字(包括买入旅行支票)。   (四)本表除“因私售汇”金额单位为美元外,其他各项金额单位均为万元。表内所列货币以外的其他货币按内部折算价折成美元加总,合计列入表中。   (五)由于目前两岸金融关系尚不正常,对台业务为间接往来,不易准确掌握,为加强对台业务统计工作,各行应注意凡能辨别出该笔业务为大陆与台湾之间的业务均列入对台业务栏。   (六)本表因私售汇业务为我行根据外汇管理局汇传(1994)21号文附件规定办理的境内居民因私出境售汇数字。该栏目金额单位为美元,小数点后数字四舍五入。“因私售汇”数字各管辖行除报总行国际部外,需同时抄报当地外汇分局。   六、填报要求   (一)以上各表反映了我行进出口结算业务量、货币使用、进口开证和贸易融资等情况,是掌握我行国际结算业务中负债总量、期限结构,加强风险控制和管理,研究、制定和调整我行业务政策的重要依据,必须准确、及时填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汇总辖内当月办理国际结算业务的发生数额和实际收、付数额,于次月10日前报达总行国际部。   (二)填报单位、填表时间、制表人、复核人、单位负责人各栏均应填齐,加盖行章后,传真报送总行,正本以挂号函报总行。   (三)表中所列各数据栏目不得空缺,若该项目无业务发生,应在栏目内填写“0”表示。   (四)总行国际部指定国际结算处负责以上报表的统计汇总。   统计专用传真机号码:(010)66014096。 第四节 国际结算业务考核办法   一、业务考核内容与范围   我行国际结算业务考核的内容分为工作效率考核和业务收益考核两部分,考核的范围包括国际结算业务中各种结算方式(信用证、跟单与光票托收、汇款业务)。   二、工作效率考核   (一)业务发生总笔数、总金额。出口结算业务考核口径为信用证项下审单议付、托收、汇款及其他业务发生笔数、金额;进口结算业务考核口径为开证、代收、汇款及其他业务发生笔数、金额;非贸易结算业务考核口径为汇款、光票托收、买入票据业务发生笔数、金额。   (二)按员工人数计算人均业务笔数、金额,计算公式:        业务总笔数(发生数)   人均笔数=----------           员工数        业务总金额(发生额)   人均金额=----------           员工数   (三)信用证项下平均收汇天数。收汇天数是指我行寄单日至我行国外账户行贷记日所需天数(包括单证不符出单在内,可另说明),平均收汇天数是指所有业务收汇天数的简单平均数,计算公式:          收汇总天数   平均收汇天数=-----          业务总笔数   (四)信用证项下平均结汇天数。结汇天数是指自我行寄单日至我行对客户结汇日所需天数(包括单证不符出单在内,可另说明),平均结汇天数是指所有业务结汇天数的简单平均数,计算公式:          结汇总天数   平均结汇天数=-----          业务总笔数   (五)平均业务处理天数。业务处理天数是指我行处理的进口开证、修改、代收、汇款、付款及出口来证/修改通知,审单议付、托收、汇款等业务所需的天数,平均业务处理天数是处理上述业务所需天数的简单平均数,计算公式:            业务处理总天数   平均业务处理天数=-------             业务总笔数   (六)进口信用证项下平均付款天数,付款天数是指我行自收到信用证项下单据之日至对外付款日所需天数(包括单证不符来单在内,可另说明),平均付款天数是指所有业务付款天数的简单平均数,计算公式:          付款总天数   平均付款天数=-----          业务总笔数   (七)汇款平均解付天数,解付天数是指我行自收到国外付款指示至入受益人账户或解付款项给受益人的天数。平均解付天数指所有汇款业务解付天数的简单平均数,计算公式:          解付总天数   平均解付天数=-----          业务总笔数   三、业务收益考核   本条所述收益考核是对毛收入的简单考核,只作为业务考核,不作为会计核算的依据,可从有关会计科目中提取数据。   (一)业务总收入:   1.外汇买卖差价(兑换差价);   2.各项手续费收入的总和;   3.贸易结算融资利息收入;   4.在途结算资金利息收入(收汇,结汇时差产生的利息等);   5.邮电费收入;   6.其他收入。   各项外币收入折计人民币后加总即为业务总收入。   (二)人均收入以下述公式计算:        业务总收入   人均收入=-----         员工总数 第五节 工作报告制度   我行国际结算业务实行定期报告制度,办法如下:   一、报告程序与时间   (一)分支行向其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报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汇总全辖情况报总行国际业务部。贸易、非贸易结算不在同一部门管理的分行,原则上应指定一个部门汇总有关情况统一上报。   (二)工作报告每半年一次,上半年报告应予当年7月20日以前,下半年报告应于次年1月20日以前,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报达总行国际业务部,下半年报告应汇总全年情况。   (三)各分支行向其上一级行报告的时间、程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酌定。   二、报告内容   (一)列出进口贸易结算、出口贸易结算、特殊贸易结算、贸易结算融资、非贸易结算等各项基本业务数据,作出数据变化的分析。   (二)本章第四节业务考核的情况及结果,作出分析意见。   (三)进口迟付、出口迟收、国内外诉讼以及其他业务纠纷情况,列出各项笔数与金额,其中进口迟付5天以上需列明每一笔具体细节并说明原因。   (四)汇款迟解付情况,重点是收到付款指示两个月以上未解付原因及采取的措施,客户投诉及解决情况。   (五)与代理行、海外分行、港澳联行、国内同业往来情况。   (六)为客户提供服务和参与市场竞争所采取的措施。   (七)我行国际结算业务中存在的问题;对改进工作的建议与意见。   (八)其他各行认为应报告的情况。   三、其他规定   (一)定期工作报告应条理清楚、内容真实、全面反映业务状况,文字简练,对所有业务数据均应作出分析。   (二)需要总行作出答复的事项不列入工作报告,应专文请示。   (三)重大和时间性强的问题,应随时逐级上报;分支行如需直接向总行国际部报告者,必须同时抄报其上一级分行。   附件:一 中国银行国际贸易结算业务统计月报表   填报单位:(行章)                表号:中银统13-A表   填表时间:  年 月 日      年 月        单位:万美元 -----------------------------------------------|                出   口   结   算   业   务        ||---------------------------------------------||项 | 即 期 | 远 期 |本月合计 |与上月比较%| 本年累计 |与上年同期累计比较%||  |-----|-----|-----|------|------|----------||目 |笔数|金额|笔数|金额|笔数|金额|笔数|金额 |笔数|金额 | 笔数 | 金额  ||--|--|--|--|--|--|--|--|---|--|---|----|-----||议付|  |  |  |  |  |  |  |   |  |   |    |     ||--|--|--|--|--|--|--|--|---|--|---|----|-----||托收|  |  |  |  |  |  |  |   |  |   |    |     ||--|--|--|--|--|--|--|--|---|--|---|----|-----||汇入|  |  |  |  |  |  |  |   |  |   |    |     ||--|--|--|--|--|--|--|--|---|--|---|----|-----||其他|  |  |  |  |  |  |  |   |  |   |    |     ||--|--|--|--|--|--|--|--|---|--|---|----|-----||总计|  |  |  |  |  |  |  |   |  |   |    |     ||--|--|--|--|--|--|--|--|---|--|---|----|-----||收汇|  |  |  |  |  |  |  |   |  |   |    |     ||---------------------------------------------||               进   口   结   算   业   务         ||---------------------------------------------||               出   口   结   算   业   务         ||---------------------------------------------||项 | 即 期 | 远 期 |本月合计 |与上月比较%| 本年累计 |与上年同期累计比较%||  |-----|-----|-----|------|------|----------||目 |笔数|金额|笔数|金额|笔数|金额|笔数|金额 |笔数|金额 | 笔数 | 金额  ||--|--|--|--|--|--|--|--|---|--|---|----|-----||开证|  |  |  |  |  |  |  |   |  |   |    |     ||--|--|--|--|--|--|--|--|---|--|---|----|-----||代收|  |  |  |  |  |  |  |   |  |   |    |     ||--|--|--|--|--|--|--|--|---|--|---|----|-----||汇出|  |  |  |  |  |  |  |   |  |   |    |     ||--|--|--|--|--|--|--|--|---|--|---|----|-----||其他|  |  |  |  |  |  |  |   |  |   |    |     ||--|--|--|--|--|--|--|--|---|--|---|----|-----||总计|  |  |  |  |  |  |  |   |  |   |    |     ||--|--|--|--|--|--|--|--|---|--|---|----|-----||付汇|  |  |  |  |  |  |  |   |  |   |    |     |-----------------------------------------------   单位负责人:                复核人:         制表人:   附件:二 中国银行国际贸易结算融资业务统计月报表   填报单位:(行章)                  表号:中银统13-B表   填表时间:  年 月 日      年 月        单位:万美元 --------------------------------------------------------|                   出  口  结  算  业  务                   ||------------------------------------------------------||       |    押      汇      |        贴        现      |垫款||  项  目 |------------------|------------------------|  ||       |笔 数| 本月发生额 | 月末余额 |笔  数|    本月发生额   | 月末余额 |余额||-------|---|-------|------|----|------------|------|--||  信用证  |   |       |      |    |            |      |  ||-------|---|-------|------|----|------------|------|--||  托 收  |   |       |      |    |            |      |  ||-------|---|-------|------|----|------------|------|--||  合 计  |   |       |      |    |            |      |  ||------------------------------------------------------||                   进  口  结  算  业  务                   ||------------------------------------------------------||       |    押      汇      |累计未付| 其中:  |其中:12 | 保证金  |垫款||  项  目 |------------------|    |      |     |      |  ||       |笔 数| 本月发生额 | 月末余额 | 余额 |3~12个月  |个月以上 | 余额   |余额||-------|---|-------|------|----|------|-----|------|--||  信用证  |   |       |      |    |      |     |      |  ||-------|---|-------|------|----|------|-----|------|--||其中:代付业务|   |       |      |    |      |     |      |  ||-------|---|-------|------|----|------|-----|------|--||  代 收  |   |       |      |    |      |     |      |  ||-------|---|-------|------|----|------|-----|------|--||  合 计  |   |       |      |    |      |     |      |  |--------------------------------------------------------   单位负责人:                复核人:         制表人:   附件:三 中国银行进出口使用货币统计月报表   中国银行  分行         199 年 月     表号:中银统14表                                金额单位:万美元 ------------------------------------------|            |   进 口 付 汇   |   出 口 付 汇   ||   项    目   |-------------|-------------||            | 金 额 |     % | 金 额 |     % ||------------|-----|-------|-----|-------||总          额|     |       |     |       ||------------|-----|-------|-----|-------|| 其中:1.现汇货币合计 |     |(占总额)  |     |(占总额)  ||------------|-----|-------|-----|-------||      其中:人民币|     |(占现汇)  |     |(占现汇)  ||------------|-----|-------|-----|-------||         港 元|     |       |     |       ||------------|-----|-------|-----|-------||         日 元|     |       |     |       ||------------|-----|-------|-----|-------||         美 元|     |       |     |       ||------------|-----|-------|-----|-------||         英 镑|     |       |     |       ||------------|-----|-------|-----|-------||        德国马克|     |       |     |       ||------------|-----|-------|-----|-------||        瑞士法郎|     |       |     |       ||------------|-----|-------|-----|-------||        法国法郎|     |       |     |       ||------------|-----|-------|-----|-------||          其他|     |       |     |       ||------------|-----|-------|-----|-------||    2.记账货币合计 |     |(占总额)  |     |(占总额)  |------------------------------------------   负责人:              复核人:           制表人:   附件:四 中国银行非贸易结算业务统计月报表   填报单位:(行章)               表号:中银统19表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单位:万元 -----------------------------------|         |  汇 出 汇 款  |  汇 入 汇 款  ||   货   币 |-----------|-----------||         |笔数|原币金额|折美元|笔数|原币金额|折美元||---------|--|----|---|--|----|---||   美 元   |  |    |   |  |    |   ||---------|--|----|---|--|----|---||   英 镑   |  |    |   |  |    |   ||---------|--|----|---|--|----|---||   港 币   |  |    |   |  |    |   ||---------|--|----|---|--|----|---||  德国马克   |  |    |   |  |    |   ||---------|--|----|---|--|----|---||  法国法郎   |  |    |   |  |    |   ||---------|--|----|---|--|----|---||   日 元   |  |    |   |  |    |   ||---------|--|----|---|--|----|---||其他货币折美元合计|  |    |   |  |    |   ||---------|--|----|---|--|----|---||   总 计   |  |    |   |  |    |   ||---------|--|----|---|--|----|---|| 其中对台业务  |  |    |   |  |    |   ||---------|--|--------------------||  因私售汇   |笔数|                    |------------------------------------------------------------------  光 票 托 收  |  买 入 票 据  | 合  计 |-----------|-----------|------|笔数|原币金额|折美元|笔数|原币金额|折美元|笔数|折美元|--|----|---|--|----|---|--|---|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金额(美元) |                      |-------------------------------   单位负责人:      复核人:       制表人: 欢迎您下载我们的文档,后面内容直接删除就行 资料可以编辑修改使用 资料可以编辑修改使用 致力于合同简历、论文写作、PPT设计、计划书、策划案、学习课件、各类模板等方方面面, 打造全网一站式需求 ppt课件设计制作,word文档制作,图文设计制作、发布广告等, 公司秉着以优质的服务对待每一位客户,做到让客户满意! 感谢您下载我们文档 PAGE 42 .
本文档为【中国银行国际结算业务基本规定】,请使用软件OFFICE或WPS软件打开。作品中的文字与图均可以修改和编辑, 图片更改请在作品中右键图片并更换,文字修改请直接点击文字进行修改,也可以新增和删除文档中的内容。
该文档来自用户分享,如有侵权行为请发邮件ishare@vip.sina.com联系网站客服,我们会及时删除。
[版权声明] 本站所有资料为用户分享产生,若发现您的权利被侵害,请联系客服邮件isharekefu@iask.cn,我们尽快处理。
本作品所展示的图片、画像、字体、音乐的版权可能需版权方额外授权,请谨慎使用。
网站提供的党政主题相关内容(国旗、国徽、党徽..)目的在于配合国家政策宣传,仅限个人学习分享使用,禁止用于任何广告和商用目的。
下载需要: 免费 已有0 人下载
最新资料
资料动态
专题动态
机构认证用户
金水文库
鑫淼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主要经营:PPT设计 、课件制作,软文策划、合同简历设计、计划书策划案、各类模板等。公司秉着用户至上的原则服务好每一位客户
格式:doc
大小:130KB
软件:Word
页数:42
分类:
上传时间:2019-05-09
浏览量: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