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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美产品责任法PPT课件中国和美国产品责任法赵圣捷赵杰田媛*一、中国和美国产品责任法的区别1.法律体系的构成的区别2.产品范围的区别3.责任主体不同4.产品缺陷标准的不同5.产品责任归责的原则不同6.产品责任范围不同二、案例分析1.案例介绍2.中国产品责任法得出的结果3.美国产品责任法得出的结果三、产品责任法的发展及不足1.美国2.中国3.美国产品责任法对我国的启示*(1)美国产品责任法:由一系列著名判例和《侵权行为法重述》、《第二次侵权行为法重述》、《美国统一商法典》、《消费者产品安全法》、《美国统一产品责任示范法》、《美国民事诉讼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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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和美国产品责任法赵圣捷赵杰田媛*一、中国和美国产品责任法的区别1.法律体系的构成的区别2.产品范围的区别3.责任主体不同4.产品缺陷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的不同5.产品责任归责的原则不同6.产品责任范围不同二、案例 分析 定性数据统计分析pdf销售业绩分析模板建筑结构震害分析销售进度分析表京东商城竞争战略分析 1.案例介绍2.中国产品责任法得出的结果3.美国产品责任法得出的结果三、产品责任法的发展及不足1.美国2.中国3.美国产品责任法对我国的启示*(1)美国产品责任法:由一系列著名判例和《侵权行为法重述》、《第二次侵权行为法重述》、《美国统一商法典》、《消费者产品安全法》、《美国统一产品责任示范法》、《美国民事诉讼规则》等成文法组成。(2)中国产品责任法:由《民法通则》、《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等一系列与产品责任相关的法律法规构成1.法律体系的构成的区别*(1)美国产品责任法:美国《统一产品责任示范法》将产品界定为“产品是具有真正价值的,为进入市场而生产的,能够作为组装整件或作为部件,零售给付的物品,但人体组织,器官血液组成成分除外。”美国产品责任法中的“产品”涵义非常广泛,凡是任何经过加工处理的东西,都可视为发生责任的产品,通过判例,还把电、天然气、通用软件等无体物包括在产品范围中。2.产品范围的区别*(2)中国产品责任法:我国法律对“产品”的定义较为简单,范围较窄,且相互矛盾。《产品质量法》第二条第2、第3款 规定 关于下班后关闭电源的规定党章中关于入党时间的规定公务员考核规定下载规定办法文件下载宁波关于闷顶的规定 :“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建设工程不适用本法规定。”这就排除了未经过加工的天然品(如原煤、原矿、天然气、石油等)及初级农产品(如未经加工、制作的农、林、牧、渔业产品和猎物等)和不动产。1994年实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使用了“商品”一词,指消费者为生活需要而购买使用的商品或接受的服务。这里的商品包括动产和不动产、服务等。以上两部法律都没有将电力等无体物、农产品、未加工的天然品包括在内。2.产品范围的区别*3.责任主体不同(1)美国产品责任法:美国的产品责任主体包括:产品制造者和销售者。具体指产品制造者、动产和不动产销售者、零件制造者、动产出租者、提供服务者、赠送者。(2)中国产品责任法:中国的产品责任主体包括:生产者和直接销售者、服务者、营业执照持有人和借用人、展销会举办者或柜台出租者、广告经营者。*4.产品缺陷标准的不同(1)美国产品责任法:美国产品缺陷标准:“对使用者、消费者或其财产的不合理危险所谓的缺陷状态”是一种“产品离开卖方时,直接消费者无法预期的不合理危险”,即消费者期望标准。*4.产品缺陷标准的不同(2)中国产品责任法:中国产品缺陷标准:“我国产品质量法第46条规定:本法所称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证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可见,我国采用了双重标准,会在实践中带来一些问题:首先,“在实践中可能出现虽然符合质量标准,但却具有危险性的情况。”其次,容易偏袒生产者和销售者,不利于公平地保护消费者,因为产品质量标准的制定往往有生产者的参与。*5.产品责任归责的原则不同(1)美国产品责任法:美国产品责任归责原则:①疏忽责任原则②担保责任原则③严格责任原则消费者可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对自己有利的原则来维护自己的利益。*5.产品责任规责的原则不同(2)中国产品责任法:无论是《民法通则》还是《产品质量法》都未作明确规定。因此有不同解释,存在不同做法。与美国的严格责任相比,我国产品责任规责原则是模糊的,虽然实践中一般认为我国的产品责任是一种严格责任,但却是不明确的,不完全的。由于这种混乱的状态,在涉外产品责任案件中,相同的情况可能出现不同的结果,不利于保护我国消费者的合法权益。*6.产品责任范围不同(1)美国产品责任法:①产品责任范围一般概括为三种:人身伤害(身体、健康和精神损害)、财产损害(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及纯粹经济损失(产品缺陷给产品本身造成的损害)。一般对纯粹经济利益损失(美国法称为“商品自伤”)持否定态度,但近年来,基于公平政策的考虑已有条件地对其予以赔偿;②适用“或然因果说”,“产品缺陷是原告受到损害的近因或直接原因”,为规避滞后侵权行为,并不限定受害者只能就已发生的损害要求赔偿,支持受害者就较远将来要遭受伤害的大概率事件进行追偿;③确立“最低补偿原则”,在实际损失和声明损失中,以较大的为最后赔偿额;④被告行为是蓄意、任性、令人难以忍受或欺诈时,裁定与其经济实力正相关的惩罚性损害赔偿,包括高额的精神损害赔偿。*(2)中国产品责任法:①中国明确将纯粹经济损失排除在产品责任范围之外。②适用“必然因果说”,损害与产品缺陷之间要有直接因果关系,生产者只对已存在的损害承担责任,对潜在损害不负责。③对有欺诈行为的经营者处以轻微的惩罚性损害赔偿。对精神赔偿虽持肯定态度,但消费者所能获得的极为有限。6.产品责任范围不同*1.案例介绍2000年9月,中国消费者首次发现三菱帕杰罗V31越野车在正常行驶中制动失效,此后,事故的相继发生导致国家检验检疫局在2001年2月宣布停止对三菱帕杰罗V31、V33型越野车的进口。但早在2000年6月,三菱公司就已发现帕杰罗越野车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并花费1.463亿美元从全球回收了150多万辆有潜在质量问题的汽车,其中包括日本的5万辆、美国的135万辆及欧洲的8万辆,但并没有包括中国境内的7.2万辆。在中国,三菱公司只召回了55辆戈蓝车。2001年3月,西安消费者刘又红首次向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日本三菱公司提起因产品缺陷致人伤害的诉讼。*2.中国产品责任法得出的结果经中日双方谈判,最后由三菱公司赔偿60亿日元,其中包括赔偿金50亿日元,并承担下列3项责任:确认出售到中国的全部FP-418型汽车为不合格品,同意全部退货,更换新车;新车必须重新 设计 领导形象设计圆作业设计ao工艺污水处理厂设计附属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清扫机器人结构设计 实验,请中方专家检验和考查;新车未到之前,先对旧车进行应急加固,由日方提供加固件和加固工具等。由于种种原因,这种结果并非是严格依据我国现行产品责任制度做出的判决,在某些方面,中日双方更有程度不同的让步,但在原则上还是基本符合我国现有的法律框架,因而可以作为对中美两国产品责任制度进行比较分析的参考依据。*3.美国产品责任法得出的结果参照美国产品责任制度及“格力姆山诉福特汽车公司案”,美国对“三菱事件”的处理应该是:(1)三菱帕杰罗的质量缺陷是引起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直接原因或近因,三菱公司应对受害者予以补偿性损害赔偿;(2)这种损害是可预见、大概率的,对尚未发生损害的消费者,三菱公司也应承担赔偿责任;(3)若三菱公司有故意隐瞒质量缺陷的欺诈行为,还应结合其经济实力处以惩罚性赔偿。*1.美国在国际产品责任法中,美国产品责任法起步较早,发展较快,20世纪以来产品责任法的重大突破首先发生在美国。(1)突破契约关系理论之束缚,将产品责任纳入疏忽侵权责任的范畴将产品责任问题纳入侵权责任的轨道中,扩大了承担产品责任的责任主体范围及应受保护的受害者的范围,从而使产品责任领域里一种新的责任形成——疏忽责任得以确立。*1.美国(2)突破疏忽责任理论的局限,将产品责任纳入严格侵权责任的范畴其目的在于通过对制造者严格责任的追究,来阻止其向市场投入缺陷产品,增加公众安全感,同时减轻了受害人在产品责任诉讼中举证的困难,以利于受害人顺利获得赔偿。*1.美国(3)防止产品责任绝对化,将严格责任作相对保守的变革变革产品责任法的活动给产品责任诉讼带来了不小的影响。据兰德(Rand)公司统计,从1976年到1983年,原告的胜诉率呈下滑状态,到1988年已跌到3616%;据《经济学家》杂志统计,1985年到1992年,产品责任诉讼实际下降了36%。可以说,保守性的变革使美国产品责任法暂时进入倾向生产经营者的时期,扭转了产品责任过于严格化的发展趋势。*2.中国中国在改革开放前长期实行权力高度集中的行政经济体制,限制商品的生产和交换,社会生活中长期存在的问题是消费品短缺,消费者保护不可能受到重视。1979年至1982年的《民法》草案一至四稿,均未对严格产品责任作任何规定。1985年前的民法著作,完全没有涉及产品缺陷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问题。 中国自1979年开始实行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的政策,逐步转向市场经济,至80年代中期,发生了损害消费者利益的严重社会问题。相继发生啤酒瓶爆炸、电视机显像管喷火、燃气热水器泄漏、化妆品毁容、食品中毒等致消费者伤害、死亡的事件,甚至发现生产、贩卖假药、假酒和有毒食品等严重危害消费者生命财产安全的犯罪活动。在这种背景下,《民法通则》的起草人接受学者建议,参考美国严格产品责任法和欧共体产品责任指令(以  2 下简称EC指令),规定了《民法通则》第122条,对产品制造者和销售者课以严格责任。*2.中国中国现在的产品责任法律制度由《民法通则》、《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共同构成,没有形成统一的产品责任法,如上所述,这三部法律的规定有时会有矛盾的地方,而且还有不完善的地方,以后,会随着经济发展的需要逐渐完善。*3.美国产品责任法对我国的启示(1)对产品责任法单独立法在立法体力上,美国有《统一产品责任示范法》,而我国至今诶呦相关产品责任的单独立法,只是散见与《民法通则》、《产品质量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因为体系松散,相互之间又有矛盾之处,造成法律使用存在困难或者无法可依。因此我国应该吸收国外立法方面的 经验 班主任工作经验交流宣传工作经验交流材料优秀班主任经验交流小学课改经验典型材料房地产总经理管理经验 ,积极采纳其他国家在产品责任立法方面的优势做法,制定出适应我国产品责任现状的单独立法。*3.美国产品责任法对我国的启示(2)加大产品范围我国对产品的范围的规定十分有限,我认为应该仿照美国的立法,把天然品和初级产品纳入产品立法范围。因为某些天然品和初级产品与广大消费者的人参和生活有着重大而紧密的关系它们的缺陷随时也会给消费者造成直接的上海比如药材、一些农产品等等,就很容易对消费者的人身造成致命的伤害,所以把天然品和初级产品纳入产品的立法范围是非常有必要的。*3.美国产品责任法对我国的启示(3)改革产品缺陷的认定标准我国采取的是双重认定标准,即“产品存在危及人参,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与“产品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这就造成了对缺陷产品认定的困难,美国的产品缺陷的认定标准从总体上来说比较科学,对于我国改革现有的双重认定标准有很强的借鉴作用。*3.美国产品责任法对我国的启示(4)规定损害的概念及范围我国的产品责任法没有对损害的概念有一个规定,我认为,法律应该明确规定损害的定义,并具体指明人参上海与财产损失所包含的内容,并根据美国产品责任法的发展趋势,适当扩大我国损害的概念范围,尤其应该把精神损害归入损害之列。*3.美国产品责任法对我国的启示(5)严格责任制度我国虽然有关于严格责任的类似规定,但还未形成像国外那样完整的关于严格责任制度的体系,在一些举证制度上我国法律规定的比较模糊,这给司法时间带来了较大的混乱。因此我国应尽快完善产品责任法律中有关严格责任的立法,积极借鉴国外相关立法的经验,制定适合我国国情的严格责任制度。总而言之,我国产品责任法的改革和完善还有一段很漫长的路要走。产品关系到老百姓的切身利益国家相关部门应该引起重视,加大调整和监督力度,安老百姓的心,让构建和谐社会的进程向前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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