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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刑法学PPT课件 案例分析第5周 正当行为与故意犯罪形态 6-01多人围殴案 A与B晚10时回家路过一街心公园时与男青年C发生争执。A 与C相互抓住对方的衣领推拉对方,B过来帮A打了C一拳。C挣脱后往住处跑去,并大声说:“你们等着,我马上找人来收拾你们!”A与B因害怕遭到C的报复,赶紧往住处走。 当A与B走出60米左右时,C领着7-8个人手拿棍棒、砖头等追了过来。C领头的这帮人中有三人去追B,其余的人将A围住。A见势不妙,拿出随身携带的水果刀,对众人说:“我有刀,你们不要胡来!”但众人不理A的话,一拥而上,用棍棒和砖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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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第5周 正当行为与故意犯罪形态 6-01多人围殴案 A与B晚10时回家路过一街心公园时与男青年C发生争执。A 与C相互抓住对方的衣领推拉对方,B过来帮A打了C一拳。C挣脱后往住处跑去,并大声说:“你们等着,我马上找人来收拾你们!”A与B因害怕遭到C的报复,赶紧往住处走。 当A与B走出60米左右时,C领着7-8个人手拿棍棒、砖头等追了过来。C领头的这帮人中有三人去追B,其余的人将A围住。A见势不妙,拿出随身携带的水果刀,对众人说:“我有刀,你们不要胡来!”但众人不理A的话,一拥而上,用棍棒和砖头打、砸A。 6-01 A夺路而逃。当A又跑出100米左右时,众人又追上A,将其团团围住。这时,A前面的一人用砖头将A的额头砸出4厘米长、2厘米深的伤口,另一人用小刀将A的右手划伤4厘米长、1厘米深的伤口,A后面一人则用棍棒猛击其背。此种情况下,A在与围殴自己的人搏斗中用水果刀将前面用砖砸自己的一人刺成重伤(后抢救无效死亡),将另两位伤害自己的人分别刺成轻伤。 6-01问题 某中院以伤害致人死亡为由判处A死刑(缓期2年执行),A不服,上诉至某高级法院,但该高级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审理中,一、二审法院均认为,是A引起了自己与C等人的争执,且进一步激化为双方斗殴,因此,A致人伤亡的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故应当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A的行为是否属于正当防卫? 6-02警察防卫案 某媒体报道:B市某住宅区时常出现溜门撬锁窃案。2001年底,公安部门派出数十名警员日夜蹲守以破案。一日深夜,负责执勤的刑警队长X见形迹可疑的Y手拿木梯迎面走来,便上前盘问。当X准备上前检查时,Y猛地将手中木梯砸过来,并转身就跑,边跑边向自己腰间摸索。为防止Y逃逸,X举枪便射,Y应声倒地,当场毙命。警员从Y的腰间搜出一根长50公分的铁制撬棍。经现场勘查,Y的皮鞋花纹及指纹与前述住宅区盗案留下的鞋印和指纹一致。后公安机关认为X开枪将Y击毙属正当防卫,因此,X不但无罪,而且还受到通报嘉奖。 6-02问题 警察是否享有防卫权? 枪械使用应否限制? 本案中是否存在正当防卫? 6-03赖某行刺警察案 赖某,男,25岁。某日晚,赖某见两男青年正在侮辱他的女朋友,即上前制止,被其中一男青年殴打被迫还手。对打时,便衣警察黄某路过,见状抓住赖的左肩,但未 关于同志近三年现实表现材料材料类招标技术评分表图表与交易pdf视力表打印pdf用图表说话 pdf 明公安人员的身份。赖某误以为黄是帮凶,便拔刀刺黄左臂一刀逃走。 [问题]对赖某的行为应如何认定?并请说明理由。 6-03基本分析 赖某的行为构成犯罪,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论处。理由是: (1)赖某打击便衣警察的行为属于假想防卫,应当负刑事责任。 (2)赖某对便衣警察的伤害行为是故意的。在本案中,赖某对便衣警察是否为侵害人的同伙在认识上有过失,但对便衣警察的伤害行为却是故意的,而不是过失。 (3)赖某没有认识到便衣警察的身份,主观上没有妨害警察执行公务的故意,不能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 6-04防护网通电案 2002年7月1日凌晨,窃贼王某与同伙从一小区二楼爬向三楼阳台,当手抓阳台晾衣铁丝时,突然落下摔死.经查,该户居民梁某为防盗在夜间给铁丝通电,使铝合金阳台形成电网,电压为220伏. 问题:本案中梁某的行为是否属于正当防卫? 6-05叶某故意伤害案 王某等人经常到叶某开的饭店吃饭不付钱,一日在多人面前被索要时,王某觉得受到侮辱,于是几天后带了郑某等人前来闹事. 叶某没有答应请他们吃饭后,王郑等人抽出事先准备的砍刀劈向叶某头部\胸部,看到他们仍要侵害时,叶某拔出事先准备的尖刀,在刺过王某后,为制止郑某攻击,又刺了郑某一刀,二人送往医院后救治无效死亡,叶某也多处受伤. 争议问题 一种意见认为,叶某的行为是防卫过当. 另一种意见认为,叶某的行为是正当防卫. 问题:能否认定属于20条第3款的情形? 6-06刘某故意伤害案 杨某为一中巴司机,因超载被交警罚款,在争吵中大多数乘客下车换乘他车,只剩下两位乘客,杨某心中更加郁闷. 当车开至一 小学 小学生如何制作手抄报课件柳垭小学关于三违自查自纠报告小学英语获奖优质说课课件小学足球课教案全集小学语文新课程标准测试题 操场边上时,杨某觉得应该发泄一下了,他一边喊”撞死一个少一个”一边加速冲向正在操场玩耍的小学生,乘客见状大喊让学生避开.此时,给学校搬运沙石的刘某驾驶运沙车赶到,以为中巴失灵,就用沙车拦截中巴.两车相撞,造成二乘客重伤. 问题 刘某的行为是正当防卫还是紧急避险?二者之间是否存在共同点? 刘某不知车上有乘客时,如何看待该行为? 刘某看到乘客后仍然实施时,如何看待? 6-07互换睡位致人死亡案 李某回家途中遇一暴徒张甲,被其拦截,胁迫从奸.李某不从并反击,将其打昏逃跑.因天黑,加上刚才的惊险就请求投宿于附近人家.老太太赵某安排其与女儿张乙同睡. 深夜张甲回家, 看到李某的自行车时问赵某,赵某描述后张甲深信投宿的就是李某, 问清睡的位置后磨刀霍霍,李某因一时未睡,听得一清二楚.李某遂与睡得朦胧的张乙换了位置.张甲深夜来杀李某时不料却杀还了自家妹妹. 问题 李某的行为是否属于紧急避险? 为保护自己生命而牺牲他人生命的能否成立紧急避险? 6-08尾随入室案 蒲某意图抢劫,尾随一妇女身后。当该妇女回家开门后准备关门时,蒲某以为其家中无人,强行挤进房内,该妇女被吓得惊叫一声。她的丈夫闻声起床,拉开电灯,见蒲某站在门口,便问:“你是干什么的?”蒲某答不上来,该妇女的丈夫上前打了蒲几个耳光。在邻居的帮助下,蒲某被担送到公安机关。蒲某供认他的目的是抢钱。 [问题]请分析蒲某的抢劫行为属于犯罪预备还是犯罪未遂? 6-09保险柜失窃案 沈某,男,24岁,某厂工人。沈某因赌博欠债,难以偿还,便图谋盗窃本厂财务股保险柜里的现金。某日晚9时许,沈某撬开了财务室的房门,但因无法打开小保险柜,于是,沈某将小保险柜搬离财务室,隐藏在厂内仓库旁的,想等待时机再撬开小保险柜,窃取现金。第二天,财务室李会计发现办公室门被撬、小保险柜失踪,当即报案。公安人员在厂内仓库旁里找到保险柜,柜门尚未打开,柜内人民币也原封未动。 [问题]请分析沈某的行为是盗窃既遂还是未遂? 分析 沈某的行为属于盗窃未遂。根据我国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经验,盗窃罪的既遂是以财物的所有人、监管人失去控制和行为人实际控制为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的。如果仅仅是行为人控制了物品,但财物的所有人、监管人尚未失去控制的,盗窃行为仍未达到既遂状态。对于保险柜这样的笨重物品,需要搬出厂区,工厂才失去控制,犯罪人才能最终取得控制。本案中沈某因无法打开保险柜、而将之移至厂实验室,沈某并未取得财物的控制,工厂也尚未丧失对财物的控制。在此状态下被查获的,对沈某仍应以盗窃未遂处理。 6-10行窃受惊案 刘某欲去某仓库行窃,之前刘某去仓库周围“踩道”,决定行窃及出库路线。某夜,刘某按照预先观察好的路线进入仓库行窃,在搬东西时,碰翻了堆放在仓库中的水桶,水桶发出巨大响声。刘某大恐,急忙逃走。 [问题]请分析刘某的行为属于犯罪中止还是犯罪未遂? 分析 刘某的行为属于盗窃犯罪的中止形态。刘某在行窃的过程之中,将仓库中水捅碰翻,发生巨大声音,这的确是他意志以外的现象。但是,行为人在犯罪过程之中出现意志以外的现象而使犯罪人停止继续犯罪,是构成犯罪中止还是犯罪未遂,还要考察这种现象对犯罪人的影响,如果意志以外的现象发生,但并不足以阻止犯罪的继续实施,而犯罪人基于这种不利条件而主动放弃犯罪的,应为犯罪的中止; 如果意志以外的现象发生且足以阻止犯罪人继续实施犯罪的,应当为犯罪未遂。在本案中,刘某在盗窃的过程之中,碰翻水桶,发出巨大的声音,只是为他继续实施盗窃行为制造了不利条件,并不足以阻止盗窃行为的继续实施。这种情况下刘某应以犯罪中止论处。 * * 可编辑 6-11投毒案 甲男,39岁,某村村民。某甲因有了第三者,即觉得其妻某乙已成累赘,便想毒死某乙。一日,某甲乘某乙去厨房之时,将事先准备好的砒霜倒入某乙吃饭的碗中,某乙吃过含有砒霜的饭食后,腹痛难忍,全身抽搐,痛苦万分。某甲见状后心中不忍,赶忙将妻子送进医院抢救。经医院抢救,其妻转危为安。 [问题]如何认定某甲的犯罪停止形态? 6-11分析 某甲的行为属于实行终了的犯罪中止。在我国刑法中,犯罪中止分为两种:一种是自动放弃犯罪行为实施的中止,另一种是犯罪行为已实施完毕,但在犯罪结果出现之前,行为人积极主动地采取措施,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中止。 在本案中,行为人某甲的投毒杀人行为已经实施完毕,但是,在其妻死亡的结果发生之前,观其妻服毒后痛苦万分,心中不忍,积极主动地将妻子送往医院抢救,使其妻转危为安,有效地防止了其妻死亡结果的发生,符合我国刑法中行为实行终了的犯罪中止的特征。 6-12抢熟案 赵某,某日晚ll时许,赵某从一朋友处喝酒后回家。行至一小路岔口处,看到他前面有一妇女单身行走,遂从后面冲上去,抓住该妇女的皮包就往回跑。 刚跑出不到10米,只听后面喊到:“赵某,你怎么抢我的东西?”赵某回头一看,见被抢者是其同学的妹妹,便赶紧走上前去说:“阿妹,我看你一个人走路,不放心,逗你玩玩。走吧,我把你送回家。”遂将该妇女护送到家。当时,该妇女包内有现金3000元。 [问题]赵某的行为属于何种犯罪停止形态,并说明理由。 分析 赵某的行为属于抢夺罪的既遂形态。 根据我国刑法理论,抢夺罪的既遂以行为人将财物抢夺到手作为犯罪是否完成的标志。在本案中,赵某趁被害人不备,从身后冲上去将包枪到手,且准备逃跑,此时他已完成了抢夺犯罪行为,逃跑已不是抢夺罪的构成条件了。 至于在准备逃跑时被被害人认出而最终没有能够取得财物,属于犯罪既遂之后的事情,与犯罪的既遂与否不再有关系。因此在抢夺他人财物之后被人认出又主动返还所枪财物的,不影响犯罪既遂的成立。 6-13掉包案 被告人杨某,女,28岁,某木材加工厂女工,被告人张某,男,30岁,某个体户老板被告人钱某,男,26岁,某医院司药。杨某与张某长期通奸,为达到结合为夫妻之目的,预谋要杀害杨某的丈夫王某。他们共同商定由张设法搞来毒药,由杨伺机下毒。张找到在医院工作的钱某要砒霜。钱问张干什么,张讲出真情,钱拒绝。张便以揭发钱的隐私相要挟,钱无奈,给张一包硫酸铜(一种会引起呕吐而不会致命的药物),张将药交给了杨。某日,杨在王的饮食中下了药,王吃后翻胃呕吐,十分痛苦,杨观察了一段,见王仍在痛苦之中,便后悔,遂急送王到医院抢救,王很快恢复了健康。 问: 1.被告人杨某的行为是犯罪未遂还是犯罪中止?为什么? 2.钱某在本案中处于怎样的地位? 分析 1.杨某的行为属于犯罪未遂。 2.钱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l)根据刑法第23条的规定,犯罪未遂是指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根据刑法第24条的规定,犯罪中止则是指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得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犯罪未遂和犯罪中止作为故意犯罪过程中的两种末完成形态其区别的关键在于犯罪未完成是否出自行为人自己的意志。若犯罪未得呈出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即“非不愿为,实不能为也”的情形,属于犯罪未遂;反之,若犯罪未得逞是出于行为人自己的意志,即“非不能为,实不愿为也”,则属于犯罪中止。 分析 本案中,杨某的投案杀人行为已经实施完毕,虽末发生行为人所预期的死亡结果,但这是由于行为人所采取的手段-投放的是不能致人于死命的硫酸铜所致,而非行为人所采取的送医院抢救措施。 换言之,杨某尽管主观上彻底放弃了犯罪意图。客观上做了积极努力,但这种努力并非有效地避免预期危害结果发生的原因,即这种努力在主观上是自动的,在客观上却是无效的。它虽然符合犯罪中止的自动性条件,但却不具备中止的有效性特征。因此、只能以未遂犯论处,而不能以中止犯论处。当然,这种为防止危害结果的发生所作的努力,在量刑时应当作为酌定的从轻情节加以考虑。 分析 (2)根据我国刑法第25条的规定,共同犯罪是指2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即共同犯罪的成立,客观上须各个行为人实施了共同的犯罪行为,主观上具备行为人之间存在着共同的犯罪故意。 本案被告人钱某,在得知张某的杀人意图后,不仅未积极提供帮助,反而予从拒绝。后虽在张某揭发其隐私的要挟下提供了药物,但提供的却是不能致人死地的硫酸铜,这说明钱某自始至终均不存在与杨某、张某共同杀人的主观故意,也未实施共同杀人的客观行为,故钱某的行为不能以犯罪论处。 6-14研讨案例 甲于1992年3月1日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1999年5月7日,甲趁其妻上夜班之机,乔装打扮后外出作案。当甲来到一昏暗僻静之处,见前面有一妇女,便半其击倒后实施奸淫。奸毕又强抢该妇女的挎包一只,内有钱财若干,然后逃离现场。被害妇女连夜到公安机关报案。 当被害妇女报案回到家中,发现自己的挎包已在家中桌上,知是自己夫所为,遂与夫发生争吵。 甲知道所奸之人为自己妻子,所抢之物为自己家中财物,以为无事,第二天便偕同妻子,前往公安机关说明情况并主动讲清前晚所做之事。 问:甲的行为如何认定? 法官甲收受他人钱财3万,答应替请托人在刑事责任追究上帮忙.在合议庭讨论中,甲提出不追究过失致人死亡的乙某责任,并得以通过.但是,在审委会讨论中,该意见被否决. 问:甲的行为性质如何认定? 甲的行为是何种犯罪形态? 张某想赚钱,便从一朋友家将其小孩盗出.到了火车站以后又不知道从哪发现买主,此时,被盗的小孩睡醒,一看陌生环境后,开始哭闹.张某担心被发现,又开始心疼这小孩,于是,打道回府,编好了在车站捡到朋友小孩的故事.刚进村口,张某就被苦寻孩子一天的孩子家人发现,遂案发? 问:张的行为是既遂还是中止? 下周预告——共同犯罪 冉某因与李某有仇,冉某以两万元雇佣无业青年甘某重伤李某。某晚李某下夜班回家时,甘某将李某拖拽至马路旁的排水沟内,持钢管殴打李某致轻微伤,后看到身后警灯闪烁的警车驶来,以为有人报警,强行劫取了李某随身携带的980元现金便仓皇逃跑。 冉某与甘某是否成立共同犯罪,主要有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二人不能成立共同犯罪。因为甘某由先前共谋的伤害意图转化为抢劫意图,二者的犯罪故意内容不同;而且,甘某致李某轻微伤的行为在刑法上并不构成犯罪,因此二人不能成立共同犯罪。 第二种观点认为,冉某花钱雇佣甘某重伤李某,属教唆犯,二人可以成立共同犯罪。 判例 被告人谢吉瑞与本村村民谢祥瑞系亲兄弟,谢吉瑞排行老四,谢祥瑞排行老三,两家因在谢祥瑞家原宅基地上堆放杂物等琐事产生矛盾,关系长期不和。2005年6月20日13时许,谢祥瑞因为宅基地的事情在其门口不提名的谩骂,谢吉瑞认为是骂自己的。随后,谢吉瑞将其大儿子谢乾、二儿子谢可可、女婿胡传争等人召集到家中,提出准备与谢祥瑞家打架,并安排谢乾与谢可可负责打谢祥瑞之子谢自立,其负责打谢祥瑞,并提出不要使用“家伙”。后谢吉瑞到谢祥瑞家南侧的土路上谩骂,两家发生吵骂继而厮打。 在厮打过程中,被告人谢乾掏出事先藏在身上的匕首朝谢祥瑞的颈部、胸部、腹部、背部捅刺5刀,将其捅倒在地,又见谢吉瑞、谢可可与谢自立在谢祥瑞家东侧的河沟内厮打,遂持匕首过去朝谢自立胸部、背部捅刺3刀,后被村民拉开。 被害人谢祥瑞被捅刺后当场死亡,被害人谢自立送往医院抢救后脱险。被告人谢乾作案后潜逃,于2005年6月24日在苏州市火车站打电话向沛县公安机关投案。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谢乾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谢吉瑞有期徒刑十二年。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谢乾、谢吉瑞均表示服判,不上诉。检察机关也未提起上诉。经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死缓核准,现判决已经生效。 本案中,谢祥瑞因为宅基地的事情不提名谩骂,被告人谢吉瑞认为是骂自己的,而纠集其儿子准备打谢祥瑞,并提出不要使用“家伙”,其主观故意就是揍谢祥瑞一顿,以缓解其心中的怨恨,并非要致谢祥瑞于死地,只是伤害的故意,并无杀人的故意。 而被告人谢乾作为实行犯,不计后果持刀连续捅刺,致一人死亡一人重伤,主观上具有杀人的故意,应当承担故意杀人罪的刑事责任。 谢乾的行为已经超出了与谢吉瑞共同预谋的故意伤害的范围,属于共同犯罪中实行犯的实行过限行为,被告人谢吉瑞虽然是本案的组织者,但对于谢乾的杀人行为,其事先并不知道,故不应对谢乾的故意杀人行为承担刑事责任,而仅应承担故意伤害罪的刑事责任。 * * 可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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