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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施工合同合同编号:_________建设施工合同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签订日期: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建设施工合同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协 议 书发包人:(全称)天津市xx置业有限公司承包人:(全称)天津xx电子有限公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一、工程概况工程名称:君利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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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编号:_________建设施工合同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签订日期: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建设施工合同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协 议 书发包人:(全称)天津市xx置业有限公司承包人:(全称)天津xx电子有限公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一、工程概况工程名称:君利花园住宅小区4-8号楼智能家居工程项目工程地点:天津市武清区工程内容:君利花园住宅小区4-8号楼共60558平米、635户智能家居设备及安装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1)资金来源:自筹二、工程承包范围承包范围:智能家居设备、安装、综合弱电布线等全部包工包料三、合同工期开工日期:xx年7月15日竣工日期:xx年5月15日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305天。四、质量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工程质量标准:国家验收规范合格标准五、合同价款金额(大写):壹佰柒拾伍万陆仟壹佰捌拾贰元整(人民币)¥:1756182.00(每平方米总价29元)元六、组成合同的文件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1、本合同协议书2、本合同通用条款3、本合同专用条款4、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5、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七、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八、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九、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工程款。十、合同生效合同订立时间:xx年7月5日合同订立地点:xx本合同双方约定签字盖章后生效。发 包 人:(公章)天津市仁利置业有限公司承 包 人:(公章)天津众和通电子有限公司住  所:住   所: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开户银行:开户银行:帐号:帐号:邮政编码:邮政编码:合同通用条款一、总则1定义下列词语或措辞,除非特别说明,在本合同中均具有以下赋予的含义:1.1合同:指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为实施、完成并保修合同工程所订立的协议。1.2通用条款:指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以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所订立的,通用于建设工程施工的条款。1.3专用条款:指发包人与承包人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工程具体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订。招投标工程的专用条款应当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1.4发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5承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被发包人接受且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6分包人:指被发包人接受且具有相应资格,并与承包人签订了分包合同,分包一部分合同工程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7第三方:除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含双方雇员及代表其工作的人员)以外的任何他人或组织。1.8设计人: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合同工程设计且具有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9监理人: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合同工程监理且具有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10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按照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从开始实施到完成合同工程的天数。1.11开工日期:指根据监理工程师签发开工令后,按照合同规定承包人最迟开工的日期。1.12 计划 项目进度计划表范例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课程教学计划下载 竣工日期:指自开工日期起根据合同规定要求承包人完成合同工程并竣工的全部时间1.13实际竣工日期:指承包人实际完成合同工程或某单项工程并通过竣工验收的日期1.14小时或天:指本合同中约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约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但竣工日期除外。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晚间24时(即次日零点)。1.15中标价格:指中标 通知 关于发布提成方案的通知关于xx通知关于成立公司筹建组的通知关于红头文件的使用公开通知关于计发全勤奖的通知 书中认可的,中标人实施、完成并保修合同工程的价格。1.16合同价款: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了包括缺陷责任期内的全部承包工作后,发包人应及时足额(包括按合同约定调整的价款)支付给承包人的全部金额。其具体款项依据协议书中标明的包括暂列金额、暂估价在内的金额和合同约定的合同价款调整事项确定。1.17费用: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或将发生的所有合理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其他合理分摊的开支,但不包括利润。1.18分部分项工程项目费:指为实施、完成并保修永久工程,发生于工程实体项目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管理费和利润,并考虑风险因素的影响。1.19工程款:指为实施、完成并保修合同工程,发包人支付或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各种价款,包括进度款、结算款等。1.20施工场地:指由发包人提供的用于合同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发包人在图纸中具体指定的供施工使用的任何其他场所。1.21施工机械:指承包人临时带入现场用于合同工程施工的仪器、机械、运输工具或其他物品,但不包括用于或安装在合同工程中的材料设备。1.22书面形式:指合同文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发包人承包人可在专用条款中注明所采用的书面形式。1.23变更:指经发包人批准的由监理工程师发出指令的工程的任何改变。1.24索赔:指合同履行期间,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所造成的损失,向对方提出费用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1.25: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2合同文件及解释2.1合同文件是一个合同整体,彼此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当出现相互矛盾时,组成本合同文件的优先解释顺序如下:(1)协议书;(2)履行本合同的相关补充协议(含会议纪要、工程变更、签证等修正文件);(3)中标通知书(适用于招标工程);(4)承包人投标文件及其附件(含评标期间的澄清文件和补充资料)(适用于招标工程);确认的工程量清单报价单或施工图预算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5)专用条款;(6)通用条款;(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8)图纸;(9)工程量清单;2.2当合同文件内容出现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不影响合同工程正常实施的情况下协商解决。双方协商不成,由本合同约定的监理工程师或造价工程师作出解释。如合同任何一方不同意本合同约定的监理工程师或造价工程师作出的解释,按第20条规定处理。3语言及适用的法律、标准与规范3.1语言文字本合同所使用的语言文字为汉语。3.2适用法律法规本合同适用的法律为国家的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和合同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法规。履行合同期间,发包人承包人均应遵守适用的法律、法规。3.3适用标准和规范发包人承包人应遵守适用的标准与规范。发包人应提供标准与规范或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适用的国家标准、规范名称;国家没有但行业有的,约定适用的行业标准、规范名称;国家和行业没有但广东省有的,约定适用的广东省地方标准、规范名称。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应提供中文译本;有异议时,以中文译本为准。发包人对施工技术有特殊要求的,应在招标文件中或在投标报价前说明要求;承包人自主报价并按要求提出施工工艺。4事故处理4.1合同工程发生质量事故,承包人应保护事故现场,按规定时限上报有关部分,通知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配合政府有关部门的调查,并按其要求处理,由事故责任方承担发生的费用。4.2合同工程发生施工伤亡事故,承包人应保护事故现场,按规定时限上报有关部门,通知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配合政府有关部门调查,并按其要求处理,由事故责任方承担发生的费用。4.3发包人承包人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应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认定处理。二、合同主体5发包人5.1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完成下列工作:(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依法经审查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2)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发包人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 方案 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pdf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doc见习基地管理方案.doc关于群访事件的化解方案建筑工地扬尘治理专项方案下载 。(3)发包人收到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4)办理土地征用、拆迁、平整施工场地等工作,使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在开工后继续负责解决上述工作遗留的问题;(5)将施工所需水、电、通讯线路从施工场地外部接驳至专用条款约定的地点,保证施工期间的需要;(6)开通施工场地与城乡公共道路间的通道,满足施工运输的需要;(7)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勘察资料,以及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8)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形关系问题和做好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等的保护工作。(9)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的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发包人可以将其中部分工作委托承包人办理,具体委托内容由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招标工程必须在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上述工作所需款额,除合同价款已包括之外,均由发包人承担。5.2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工程价款及其他应支付的款项。5.3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和份数向承包人提供标准与规范、图纸、技术要求等有关资料。如承包人需要增加图纸或其他技术资料数量的,发包人可代为复制,复制费由承包人承担。5.4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提供施工场地。如果未注明时间,发包人应在能使承包人可以按进度计划顺利开工的时间内给予承包人进入和使用施工场地的权利。但发包人保留其工作人员、雇员和相关执法人员进入和使用施工场地的权利。5.5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发包人应按“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的要求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材料设备。5.6发包人未能正确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全部义务,导致拖延了工期和(或)增加了费用,其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工期相应顺延;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发包人应予赔偿。6承包人6.1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完成下列工作:(1)按合同规定和监理工程师的指令实施、完成并保修合同工程;(2)按合同规定和监理工程师的要求提交工程进度报告和进度计划;(3)负责施工场地安全保卫工作,提供和维修非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栏设施及要约标志;(4)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数量和要求,向发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办公和生活的房屋及设施;(5)遵守政府部门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境保护、施工噪声、安全防护、文明施工等的管理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6)合同工程或其某单项工程已竣工未交付发包人之前,负责已完工程的照管工作。照管期间发生损坏的,应予以修复并承担费用;发包人要求采取特殊保护措施的,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费用;(7)做好施工场地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8)遵守政府部门有关环境卫生的管理规定,保证施工场地的清洁和做好交工前施工现场的清理工作,并承担因自身责任造成的损失和罚款;(9)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的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6.2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和监理工程师指令实施、完成并保修合同工程。如果承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或监理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组织施工,且在监理工程师书面要求改正后的7天内仍未采取补救措施的,则发包人可自行或者指派第三方进行补救,由此发生的费用和损失由承包人承担。该笔款项经造价工程师核实后,由发包人从应付或将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扣除。6.3承包人对所有现场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稳定性和安全性负责,并应向监理工程师提交为实施合同工程拟采用的施工组织设计和工作安排的详细说明。如承包人对施工组织设计和工作安排作出重大修改,应事先征得监理工程师同意。6.4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合同工程设计图纸另作他用或转给第三方。施工期间,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保留一份合同、一套完整图纸、适用的标准与规范、变更资料等供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检验时使用。合同终止后,承包人除存档需要的图纸外,应将全部图纸退还给发包人。6.5在承包人设计资质的允许范围内,如果合同约定由承包人设计,或为了配合施工,经发包人批准并由监理工程师指令承包人完成的设计,则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将此类设计图纸提交监理工程师审批。即使监理工程师批准,承包人仍应对其设计图纸负责。6.6承包人应按合同规定或监理工程师的指令,配合和协助下述人员从事其工作:(1)发包人的工作人员;(2)发包人的雇员;(3)任何监督管理机构的执法人员。此类指令增加了承包人的工作或支出,包括使用了承包人的设备、临时工程或通行道路等,则构成工程变更,按第66条规定调整合同价款。6.7承包人未能正确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全部义务,导致拖延了工期和(或)增加了费用,其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工期不予顺延;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承包人应予赔偿。7现场管理人员任命和更换7.1发包人应任命代表发包人工作的现场管理人员,该类管理人员可包括发包人代表、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等。发包人如需更换任何管理人员,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在未将有关文件送交承包人之前,该项更换无效。后任管理人员应继续行使合同规定的发包人现场管理人员的职权和履行相应的义务。7.2承包人应任命代表承包人工作的承包人代表,该代表的人选由承包人依法提出,经发包人同意,在专用条款中写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规定的,应遵守其规定。招标工程的承包人代表,应为投标文件所载明的人选。承包人代表如需更换,应取得发包人的同意和遵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否则更换无效。承包人更换承包人代表,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通知后7天内予以答复,否则视为同意。后任承包人代表应继续行使合同约定的承包人代表的职权和履行相应的义务。7.3除合同约定或依法应由监理工程师行使的职权外,监理工程师可将其职权以书面形式授予其任命的监理工程师代表,亦可将其授权撤回。任何此类任命或撤回,均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未将有关文件送交承包人之前,任何此类任命或撤回均为无效。7.4除合同约定或依法应由承包人代表行使的职权外,承包人代表可将其职权以书面形式授予其临时任命的任何一名合适人选,亦可将其授权撤回。任何此类任命和撤回,均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未将有关文件送交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之前,任何此类任命和撤回均为无效。8监理工程师8.1发包人应在专用条款中写明负责合同工程的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具体人选,同时在开工前以书面形式任命监理工程师并将有关文件送交承包人,授予其代表发包人履行合同规定职责所需的权力。8.2监理工程师行使合同明文规定或必然隐含的职权,代表发包人负责监督和检查工程的质量、进度,试验和检验承包人使用的与合同工程有关的材料、设备和工艺,及时向承包人提供工作所需的指令、批准和通知等。监理工程师无权免除合同任一方在合同履行期间应负的任何责任和应履行的任何义务。8.3监理工程师应按合同约定时间向承包人提供工作所需的指令、批准和通知等。监理工程师提供的指令、批准和通知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如有必要,监理工程师也发出口头指令,但应在48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对监理工程师的口头指令,承包人应予执行。如果承包人在监理工程师发出口头指令48小时后未收到书面确认,则应在接到口头指令后7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监理工程师应在承包人提出书面确认要求后48小时内给予答复,逾期不予答复的,视为承包人的书面要求已被确认。8.4如果承包人认为监理工程师的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向监理工程师提出书面报告,监理工程师应在收到承包人报告后24小时内做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书面通知承包人。逾期不做出决定的,承包人可不执行监理工程师的指令。三、工期9进度计划和报告9.1承包人应在签订本合同后的31天内,向监理工程师提交一式两份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经发包人批准后,监理工程师应在收到该设计和计划后的7天内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逾期不确认也不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同意。工程进度计划,应对合同工程的全部施工作业提出总体上的施工方法、施工安排、作业顺序和时间表。合同约定有单项工程的,承包人还应编制单项工程进度计划。9.2承包人应按经监理工程师确认并取得发包人批准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监理工程师对工程进度的监督和检查。9.3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编制月施工进度报告,同时每季对进度计划修订一次,并在每月或季结束后的7天内将上述报告和修订计划一式两份提交给监理工程师。月施工进度报告的内容至少应包括:(1)施工、安装、试验以及其他发包人工作等进展情况的图表和说明;(2)材料、设备、货物的采购和制造商名称、地点以及进入现场情况;(3)索赔情况和安全统计;(4)实际进度与计划进度的对比,以及为消除延误正在或准备采取的措施。9.4如果监理工程师指出承包人的实际进度和经确认的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应按监理工程师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经监理工程师确认后执行。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实际进度与计划进度不符时,承包人无权就改进措施要求支付任何附加的费用。工程进度计划即使经监理工程师确认,也不能免除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应负的任何责任和应履行的任何义务。10开工10.1工程开工必须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开工条件,并已经领取了施工许可证。10.2承包人应在签订本合同后的28天内,向监理工程师提交开工申请书,并附上表明已做好开工准备的有关资料。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工程师应在本合同签订后的42天内报发包人批准后向承包人发出开工令;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令后的7天内开工,然后一直保持合同工程连续均衡施工状态。10.3承包人不能按时开工,应在接到开工令后立即以书面形式向监理工程师提出延期开工的要求并说明理由。监理工程师应当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的48小时内书面予以答复,否则视为同意。在该情况下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工期不予顺延。11工期和工期延误11.1合同工程的工期,由发包人承包人根据《天津市建筑安装工程工期定额》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合同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等实际情况予以确定。即便本合同工程在招标文件中已明确了工程工期,只要该确定是明显偏离本合同工程实际,且合同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的,发包人承包人应在签订本合同前按上述规定调整本合同工程的工期。11.2发包人承包人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合同工程的工期,工期从开工日期开始计算。合同中包括有多个单项工程的,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各单项工程的工期。11.3合同履行期间,工期发生顺延的,应予顺延。因下列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工期相应顺延:(1)发包人未能按专用条款的约定提供图纸及其它开工条件;(2)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3)发包人代表或施工现场发包人雇用的其他人造成的人为因素;(4)监理工程师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5)工程变更;(6)工程量增加;(7)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8)不可抗力;(9)发包人风险事件;(10)非承包人失误、违约,以及监理工程师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顺延工期的天数,由承包人提出,经监理工程师核实后与发包人承包人协商确定;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由监理工程师暂定,通知承包人并抄报发包人。12竣工日期12.1发包人承包人应在协议书中约定合同工程计划竣工日期。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实际竣工日期迟于计划竣工日期的,承包人应承担相应责任。12.2实际竣工日期按下列情况分别确定:(1)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2)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未能组织验收,或验收后14天内不提出修改意见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3)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工程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四合同价款及支付13合同价款调整程序13.1合同履行期间,出现工程量的偏差、工程变更、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缺项漏项、项目特征描述不符、物价涨落、后继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变化等合同价款调整事件的,发包人承包人应按其约定调整合同价款。13.2出现合同价款调增事件时,承包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抄送监理工程师。发包人应在收到书面通知后的7天内予以确定;发包人在收到书面通知后的7天内未确定的,视为书面通知已被认可。13.3承包人应在书面通知确定后的14天内,向造价工程师提出合同价款调整报告;如承包人在书面通知确定后的14天内未提出合同价款调整报告的,则造价工程师可以在报经发包人批准后,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调整合同价款以及调整的金额。13.4造价工程师应在收到合同价款调整报告之日起14天内对其核实,并予以确认或提出协商意见。造价工程师在收到合同价款调整报告之日起14天内未确认也未提出协商意见的,视为合同价款调整报告已被确认。造价工程师提出协商意见的,合同双方应在承包人收到协商意见后的14天内进行协商确定;协商未能达成一致的,由造价工程师暂定调整的合同价款,通知承包人并抄报发包人。被确认或被暂定的合同价款,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13.5出现合同价款调减事件时,发包人可按本条规定的时限和要求,向承包人提出合同价款调整报告以及调整的金额。14支付事项14.1发包人应按双方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及其他各种款项:14.2如果发包人延迟支付款项,则承包人有权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利率计算和得到利息。计息时间从应支付之日算起直到该笔延迟款额支付之日止。专用条款没有约定利率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14.3如果造价工程师有要求,承包人应向造价工程师提供其对雇员劳务工资、分包人已完工程和供应商已提供材料设备的支付凭证。如果承包人未能提供上述凭证,视为承包人未向雇员、分包人、供应商支付。14.4如果承包人不按雇员劳务合同和政府有关规定支付雇员劳务工资、不按分包合同支付分包人工程款或不按购销合同支付材料设备供应商货款,可认为承包人违约。若在造价工程师书面通知改正之后的7天内,承包人仍未采取措施补救的,发包人可在不损害承包人其他权利的前提下,实施下列工作:(1)立即停止向承包人支付应付的款项;(2)在合同履行相应时期应付的工程价款范围内,直接向雇员、分包人和材料设备供应商支付承包人应付的款项。发包人在实施上述工作后的14天内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抄送造价工程师。造价工程师在签发下期支付证书时,应扣除已由发包人直接支付的款项。因上述工作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承包人应赔偿损失。15预付款15.1发包人承包人可以约定预付款,预付款金额、支付办法和抵扣方式应在专用条款中明确。15.2承包人在完成下列工作后,应按专用条款的约定向造价工程师发出预付款支付申请,并抄送发包人。(1)提供履约担保并签订本合同协议书;(2)向发包人提供与预付款等额的银行保函的正本。造价工程师应对支付申请进行核实,并在收到支付申请后的7天内报发包人确认后向发包人发出支付证书,同时抄送承包人。发包人在造价工程师签发支付证书后的7天内向承包人支付预付款,并通知造价工程师。15.3发包人没有按时支付预付款的,承包人可在付款期限满后向发包人提出付款要求,发包人在收到付款要求后的7天内仍未按要求支付的,承包人可在提出付款要求后的第8天起暂停施工。因此造成的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工期相应顺延。15.4发包人不应向承包人收取预付款的利息。预付款从应支付或将支付给承包人的工程款中扣回。造价工程师应依据专用条款约定的抵扣方式,在签发支付证书时从应支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扣回。15.5承包人的预付款保函在预付款全部扣回之前一直保持有效。发包人应在预付款扣完后的14天内将预付款保函退还给承包人。16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16.1发包人承包人应在专用条款中明确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内容、范围和金额,并按第42条规定做好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工作。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的内容和范围应以现行广东省统一工程计价依据规定为准。16.2发包人承包人应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在专用条款中明确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的预付金额、支付办法和抵扣方式。专用条款没有约定的,发包人应在工程开工后的28天内预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总额的50%,其余部分在该预付款扣完之日起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16.3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专款专用,承包人应在财务账目中单独列项备查,不得挪作他用,否则造价工程师有权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责令其暂停施工,因此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17进度款17.1发包人承包人应在专用条款中明确进度款的支付期的时限。专用条款没有约定的,支付期间以月为单位。承包人应在每个支付期间结束后的7天内向造价工程师发出由承包人代表签署的已完工程款额报告和支付申请一式四份,详细说明此支付期间自己认为有权获得的款额,包括分包人、指定分包人已完工程的价款,并抄送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各一份。该支付申请的内容包括:(1)已完工程的价款;(2)已实际支付的工程价款;(3)本期间完成的工程价款;(4)本期间完成的计日工价款;(5)本期间应支付的暂列金额价款;(6)本期间应得到或扣除的误期赔偿费;(7)应支付的工程变更价款;(8)本期间应扣回的预付款;(9)本期间应支付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10本期间应支付的工程价款。17.2造价工程师在收到上述资料后,应按规定进行计量,并根据计量结果和合同约定对资料内容予以核实。在收到上述资料后的28天内报发包人确认后向发包人发出期中支付证书,同时抄送承包人。如果该支付期间应支付金额少于专用条款约定的期中支付证书的最低限额时,造价工程师不必按本款开具任何支付证书,但应通知发包人和承包人。上述款额转期结算,直到应支付的款额累计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期中支付证书的最低限额为止。17.3发包人应在造价工程师签发期中支付证书后的14天内按期中支付证书向承包人支付进度款,并通知造价工程师。17.4如果造价工程师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签发期中支付证书,则视为承包人的支付申请已被认可,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发包人应在收到通知后的14天内,按承包人申请支付的金额支付进度款。17.5发包人未按规定支付进度款的,承包人有权获得延迟支付的利息,并可向发包人提出付款要求。发包人在收到付款要求后的7天内仍未按要求支付的,承包人可在提出付款要求后的第8天起暂停施工,因此造成的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工期相应顺延。17.6造价工程师有权在期中支付证书中修正以前签发的任何支付证书。如果合同工程或其任何部分没有达到质量要求,造价工程师有权在任何期中支付证书中扣除相应价款。18费用索赔18.1如果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提出任何费用或其它形式的损失索赔时,应在该索赔事件首次发生之后的14天内向造价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书,并抄送发包人。18.2在索赔事件发生时,承包人应保存当时的记录,作为申请索赔的凭证。造价工程师在接到索赔意向书时,无需确认是否属于发包人责任,应先审查记录并指示承包人进一步作好补充记录。承包人应配合造价工程师审查其记录,在造价工程师有要求时,应当向造价工程师提供记录的复印件。18.3在发出索赔意向书后的14天内,承包人应向造价工程师提交索赔报告和其它有关资料。如果索赔事件持续进行,承包人应每隔7天向造价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书,在索赔事件终了后的14天内,提交最终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18.4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给发包人造成损失,发包人可按本条规定的时限和要求向承包人提出索赔。19竣工结算与结算款19.1工程竣工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的28天内,承包人应根据国家、省规定的格式向造价工程师递交由承包人代表签署的竣工工程款额报告、竣工支付申请和竣工结算文件一式四份,并附上完整的结算资料,详细列出下列内容,同时抄送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各一份:(1)根据合同完成全部或所有工程的总造价;(2)承包人认为根据合同规定发包人应付的所有款项。在未取得延期的情况下,承包人未在本款规定的时间内递交工程结算文件的,造价工程师可根据自己掌握的情况编制竣工结算文件,在报经发包人批准后作为竣工结算和支付的依据,承包人应予以认可。19.2造价工程师应在收到承包人按规定递交的文件和资料后的28天内进行核实,并向承包人提出完整的核实意见(包括进一步补充资料和修改结算文件),同时抄报发包人。承包人在收到核实意见后的28天内按造价工程师提出的合理要求补充资料,修改竣工结算文件,并再次按规定递交竣工工程款额报告、竣工支付申请和竣工结算文件。造价工程师在收到文件和资料后的28天内未提出核实意见的,视为造价工程师对承包人递交的竣工工程款额报告、竣工支付申请和竣工结算文件已核实无误。19.3造价工程师应在收到承包人按规定递交的文件和资料后28天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通知承包人、抄报发包人。(1)经复核无误的,除存在争议外,发包人应在7天内予以认可并在竣工结算文件上签字确认,自此竣工结算文件生效;造价工程师在随后的7天内,按生效的结算文件向发包人签发竣工结算支付证书,同时抄送承包人。(2)经复核认为有误的:无误部分按本款第(1)点规定办理不完全竣工结算,签发无误部分的结算支付证书;有误部分由造价工程师与发包人承包人协商解决。19.4发包人应在造价工程师签发竣工结算支付证书后的28天内向承包人支付竣工结算款,并通知造价工程师。19.5因工程性质或政府管理等方面的需要,发包人对工程竣工结算有特殊要求的,应在专用条款中明确。五、合同争议、解除与终止20合同争议20.1本合同履行期间,合同双方应在收到监理工程师或造价工程师依据合同约定作出暂定结果之后的14天内,对暂定结果予以确认或提出意见。合同双方对暂定结果认可的,应以书面形式予以确认,暂定结果成为最终决定,对合同双方都有约束力;合同双方或一方不同意暂定结果的,应以书面形式向监理工程师或造价工程师提出,说明自己认为正确的结果,同时抄送另一方,此时该暂定结果成为争议。除非本合同已解除,在暂定结果不实质影响双方履约的前提下,双方应实施该结果,直到其被改变为止。合同双方在收到监理工程师或造价工程师的暂定结果之后的14天内,未对暂定结果予以确认也未提出意见的,视为合同双方已认可暂定结果。20.2争议发生后的14天内,合同双方可进一步进行协商。协商达成一致的,双方应签订书面协议,并将结果抄送监理工程师或造价工程师;协商仍不能达成一致的,进行调解或认定、仲裁或诉讼。20.3合同双方没有按规定进一步协商的,或虽然协商但未在规定期限内达成一致的,合同双方或一方应在争议发生后的28天内,将争议提交争议调解或认定机构处理,或直接提请仲裁或诉讼。合同双方或一方逾期既未将争议提交调解或认定机构,也未提请仲裁或诉讼的,视为合同双方已认可暂定结果,暂定结果成为最终决定,对合同双方都有约束力。20.4争议调解或认定机构在收到争议调解或认定请求后,可组织调查、勘察、计量等工作,合同双方应为其开展工作提供便利和协助。争议调解或认定机构应就争议做出书面调解或认定结果,并通知合同双方。除合同双方认可并在专用条款约定外,下列机构为争议调解或认定机构:(1)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负责有关工程安全方面争议的调解或认定;(2)建设工程质量 检测 工程第三方检测合同工程防雷检测合同植筋拉拔检测方案传感器技术课后答案检测机构通用要求培训 机构负责有关工程质量方面争议的调解或认定;(3)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有关工程造价方面争议的调解或认定。20.5合同双方或一方在收到争议调解或认定机构书面结果后的28天内,仍可将争议提请仲裁或诉讼。逾期未提请仲裁或诉讼的,争议调解或认定机构作出的书面结果是最终结果,对合同双方都有约束力。但因涉嫌腐败被司法机关认定需要改变的除外。20.6合同双方或一方在收到争议调解或认定机构的书面结果后的28天内,可按专用条款约定的下列任一种方式解决争议:(1)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7争议期间,除出现下列情况,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连续施工状态,保护好已完工程:(1)双方协议停止施工;(2)一方违约导致合同确已无法履行而停止施工;(3)调解时双方同意停止施工;(4)仲裁机构或法院认为需要且双方同意停止施工。21合同解除21.1发包人承包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21.2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情况下,发包人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21.3承包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发包人可以解除合同:(1)承包人未能在规定的开工期限内开工,经监理工程师催告后的28天内仍未开工;(2)进度计划未表明有停工且监理工程师也未授权停工,但承包人停止施工时间持续达28天或累计停止施工时间达42天的;(3)承包人破产或清偿的,但以机构重组或联合为目的的除外;(4)承包人拖延完工且可偿付的误期赔偿费已达到专用条款约定最高限额的;(5)承包人明确表示不履行合同规定主要义务的;(6)承包人未遵守合同约定或监理工程师的指令,经监理工程师书面指出后仍未按要求改正的;(7)承包人在投标过程中或履行合同期间参与欺诈行为的;(8)承包人转包工程、违法分包或未经许可擅自分包工程的;(9)承包人被认为是严重违反合同的其他违约行为。在这种情况下,发包人可自行或指派第三方实施、完成合同工程或其任何部分,并可使用根据第16.2款留下的承包人施工机械、周转性材料和临时工程,直至永久工程完工为止。21.4发包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1)非承包人原因未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开工令,经承包人催告后28天内仍未发出开工令的;(2)非承包人原因造成暂停施工持续84天以上或累计停工时间超过了140天的;(3)发包人破产或清偿的,但以机构重组或联合为目的的除外;(4)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经承包人催告后28天内仍未支付的;(5)发包人未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致使承包人无法继续施工的;(6)发包人提供的设计图纸存在缺陷或供应的材料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经承包人催告后28天内仍未修正或更换的;(7)发包人被认为是严重违反合同的其他违约行为。21.5合同一方要求解除合同的,应以书面形式向另一方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对方收到通知时合同即告解除。对解除合同有争议的,应按第20条规定处理。21.6合同一旦解除,承包人应立即停止施工,保证现场安全,尽快撤离现场,并将所有与本合同有关的施工文件、设计文件移交给监理工程师。发包人应为承包人的撤离提供便利和协助。22合同解除的支付22.1根据第21.1款规定解除合同的,按达成的协议办理结算和支付工程价款。22.2根据第21.2款规定解除合同的,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合同解除之日前已完成工程但尚未支付的工程款。此外,发包人还应支付下列款项:(1)已实施或部分实施的措施项目费应付款额;(2)承包人为合同工程合理订购且已交付的材料设备款额。发包人一经支付此项款额,该材料设备即成为发包人的财产;(3)承包人为完成合同工程而预期开支的任何合理款额,且该项款额未包括在本款其他各项支付之内;(4)承包人撤离现场所需的合理款额,包括雇员遣送费和临时工程拆除、施工机械运离现场的款额。22.3根据第21.3款规定解除合同的,发包人暂停向承包人支付任何款额,造价工程师应在合同解除后28天内核实合同解除时承包人已完成的全部工程价款以及已运至现场的材料设备的价款,并扣除误期赔偿费(如有)和发包人已支付给承包人的各项款额,同时将结果通知承包人并抄报发包人。发包人承包人应在收到核实结果后的28天内予以确认或提出意见。如果应扣除的款额超过了应向承包人支付的款额,则承包人应在合同解除后56天内将其差额退还给发包人。22.4根据第21.4款规定解除合同的,发包人除应按第22.2款规定向承包人支付各项款额外,还应支付给承包人由于解除合同而引起或涉及的对承包人的损失或损害的款额。该笔款额由承包人提出,造价工程师核实后与发包人承包人协商确定,并在确定后的7天内由造价工程师向发包人签发支付证书,抄送承包人。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按照第20条规定处理。23合同终止23.1合同解除后,除双方享有第20条至第21条规定的权利外,本合同即告终止,但不损害因一方在此以前的任何违约而使另一方应享有的权利,也不影响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23.2除按规定的工程质量保修外,发包人承包人履行完合同全部义务,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竣工结算价款完毕,承包人向发包人交付竣工工程后,本合同即告终止。23.3本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发包人承包人仍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六、其他24缴纳税费24.1发包人、承包人及其分包人应按照国家现行税法和有关部门现行规定缴纳合同工程需缴的一切税费。24.2合同任何一方没交或少交合同工程需缴税费的,由违法方承担一切责任;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应赔偿其损失。25保密要求25.1合同双方应在合同规定期限内提供保密信息。自对方收到保密信息之日起,双方应履行保密义务;除双方另有约定外,保密义务不因合同完成而终止。25.2合同双方仅允许因执行本合同而使用另一方提供的保密信息。除双方书面委派执行本合同应知悉保密信息的人员外,任何一方不得将另一方相关的或属于另一方所有的保密信息提供给第三方。任何一方不得超出允许范围从另一方复制、摘录或转移任何保密信息。任何保密信息的公布,均应事先征得提供方的书面同意。25.3合同双方应与执行本合同应知悉保密信息的人员签订保密协议,并及时提交一份给另一方。双方应以保护自身秘密的谨慎态度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另一方的保密信息,避免保密信息被不当公开或使用。任何一方若发现有第三方盗用或滥用另一方保密信息时,应及时通知另一方。25.4如果法律法规或政府执法、监督管理等有要求,合同任何一方应积极配合和支持,并提供需要的保密信息。需提供另一方保密信息的,应立即书面通知另一方,以便另一方及时履行义务。若另一方未能及时作出回应的,除依法应提供另一方信息外,应尽最大努力维护另一方合法权益。25.5保密信息应由提供方以书面形式说明保密程度;以口头形式提供的,则提供方应在提供后28天内以书面形式予以确认。保密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双方确认的信息,还包括与材料设备产品、价格、工程设计、图纸、技术、工艺和财务等相关信息。但不包括下述信息:(1)提供前已由双方所持有的;(2)已公开发表或非对方原因向公众公开的;(3)已由各相关方书面同意其公开的;(4)在未获取保密信息前由对方独立开发的;(5)对方从对保密信息不承担保密义务的第三方处合法获得的。26合同份数26.1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按第26.2款、第26.3款规定的份数免费为承包人提供合同文本。26.2本合同正本两份,具有同等效力,由发包人承包人分别保存一份。26.3本合同副本份数,由发包人承包人根据需要在专用条款中约定。正本与副本具有同等效力,当正本与副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合同专用条款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1、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1.本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投标书及附件,4.本合同专用条款,5.本合同通用条款,6.图纸及招标文件,7.标准规范及有关资料,8..工程报价单,9.设计变更及签证,10.施工方案及环保协议书。2、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2.1本合同除使用汉语外,还使用不使用其他语言文字。2.2适用法律和法规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及天津市的相关法规及行政法规2.3适用标准、规范适用标准、规范的名称:国家和天津市的现行标准及规范发包人提供标准、规范的时间:xx.07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时的约定:无约定3、图纸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日期和套数:xx年7月一套发包人对图纸的保密要求:未经发包方同意,图纸不得转让或提供第三方使用国外图纸的要求及费用承担:不采用此条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4、工程师4.1监理单位委派的工程师姓名:  职务:发包人委托的职权:按发包人就本工程与监理公司签订施工监理合同的授权执行。需要取得发包人批准才能行使的职权:本合同中发包人委托监理工程师职权范围以外的其他职权,需有发包人以书面的形式提供给承包人,承包人在接到该书面文件后,监理工程师方可行使其职权4.2发包人派驻的工程师姓名: 职务:职权:接收、审核并确认承包人移交的工程变更、现场签证、工程结算价款报告及工程验收报告,协调施工现场的各种矛盾,代表发包人在施工现场履行合同。5、项目经理姓名:朱会龙 职务:副总经理6、发包人工作6.1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要求及完成的时间:办理平整施工场地等工作,使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在开工后继续负责解决以上事项遗留问题,并在xx年7月之前完成。6.2将施工所需的水、电、电讯线路接至施工场地的时间、地点和供应要求:将施工所需水、电、电讯线路从施工场地外部接至专用条款约定地点,保证施工期间的需要并在xx年7月前接通。6.3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开通时间和要求:在xx年7月前,开通施工现场予公共道路的连接,并保证施工期间的运输需要。6.4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的提供时间:向承包人同施工场地的工程建筑管线和地下管线资料,对资料的真实准确性负责,并在xx年7月前以书面形式提供给承包人。6.5由发包人办理的施工所需证件、批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办理施工许可证及其他施工所需证件、批件和临时用地、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爆破作业等的申请批准手续(证明承包人自身资质的证件除外),并在xx年7月前办理完。6.6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交验要求:无6.7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时间:xx年7月6.8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7、承包人工作7.1承包人应按约定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7.1.1需由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允许的承包人完成的设计文件提交时间:xx年7月1日前7.1.2应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及完成时间:承包人每月25日前向发包人报送本月施工进度统计表及下月计划报表2份7.1.3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根据工程需要非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栏设施,并负责安全保卫7.1.4由发包人提供的办公和生活房屋及设施的要求: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数量和要求,由发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办公和生活的房屋及设施,承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7.1.5需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的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因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罚款由承包人承担。7.1.6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如成品已移交给发包人后,发包人再委托承包人看管,费用发包人承担7.1.7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要求及费用承担:根据现场情况,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合理保护,费用由承包人承担。7.1.8施工场地清洁卫生的要求:承包人按发包人的书面要求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8、进度计划8.1承包人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的时间:在xx年7月15日前7日同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工程师确认的时间:工程师接到后7日内审核确认完毕。8.2群体工程中有关进度计划的要求:不采用此条9、工期延误双方约定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工程师确认,工期相应顺延(1)发包人未能按专用条款的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2)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3)工程师未按合同约定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4)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5)一周内非承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6)不可抗力;四、质量与验收10、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双方约定中间验收部位: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承包人进行自检,并在隐蔽或中间验收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验收。通知包括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承包人准备验收记录,验收合格,工程师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在工程师限定的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五、安全施工在合同履行期内承包方发生的一切伤亡事故均由承包方自行解决六、合同价款与支付11、合同价款及调整:一次定死,中间不做调整11.1本合同价款采用固定价格合同方式确定。11.1.1采用固定价格合同,合同价款中包括的风险范围:政策性调整及市场材料价格变化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按招标时的报价原则采用固定价格的填写已包括在合同造价内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款调整方法:按招标文件规定条款11.1.2采用可调价格合同,合同价款调整方法:无约定11.2可调价格合同中合同价款的调整因素:无约定12、工程预付款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金额或占合同价款总额的比例:施工单位进场签订合同后,支付总价的20%作为预付款。13、工程量确认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的时间:再次拨款前10天14、工程款(进度款)支付双方约定的工程款(进度款)支付的方式和时间:综合布线工程完工后支付合同总价款的20%,设备安装完成50%后,支付合同总价款的30%,全部安装完成工程验收合格后支付总价款的25%,预留5%作为保修金期满后付清。五、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的约定:承包人所购材料应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合法的准用证,同时还应得到发包人的核准后方可购置。六、工程变更七、竣工验收与结算15、竣工验收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约定: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30日内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完整的竣工图竣工资料一套八、违约、索赔和争议16、违约16.1本合同中关于发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5条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发包人如违约每延期一天付预付款,按照合同总价的万分之三向承包人支付违约金。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7款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发包人如违约每延期一天付工程款,按照合同总价的万分之三向承包人支付违约金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9款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发包人如违约从第29天起每延期一天付结算款,按照结算总价的万分之三向承包人支付违约金。16.2本合同中关于承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2款约定承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承包人如违约从第29天起每延期一天竣工,按照结算总价的万分之三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本合同承包人未达到施工质量标准应承担的违约责任:由承包人负责整改并达到合格标准,并承担相应的工、料、机损失17、争议双方约定,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产生争议时,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调解不成时,采取第(2)种方式解决:(1)向天津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2)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九、其他18、不可抗力双方关于不可抗力的约定:执行《通用条款》第1.25条19、保险承包人投保内容:为建设工程施工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以及一切保险20、合同份数双方约定合同副本份数:六份附件1: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智能家居设备:序号功能设备数量单价总价位置备注1单元住户卡rfid卡190547,620.00每户3个2可视对讲7"屏63517651,120,775.00玄关专利3对讲、安防、物业管理警卫机115501,550.00保安室专利4单元门口机5570028,500.00每栋门口专利51ks不间断电源55002,500.006电动门锁55802,900.00每栋门口7社区主机(msu)23xx,400.00机房专利8中央管理系统(cms)0.52900014,500.00机房专利a设备小计1,184,745.00b系统安装调试费后期维护240,000.00c税收管理费71,000.00d系统总价a+b+c1,495,745.00综合布线工程:序号设备名称规格、型号单位数量单价合价备注1.中心设备1计算机联想台1¥4,000.00¥4,000.002发卡器g4823d台1¥820.00¥820.003管理中心主机gc6806d-c台1¥3,700.00¥3,700.004路由器h3c台1¥3,500.00¥3,500.005交换机华为台1¥2,200.00¥2,200.006接入交换机 台6¥500.00¥3,000.007机柜威龙个1¥1,800.00¥1,800.008光纤收发器 对5¥500.00¥2,500.00合计:¥21,520.002.线缆、辅材部分1电源线rvv2*0.5米3500¥1.20¥4,200.00按工程量结算2入户信号线超五类线米18000¥1.50¥27,000.00按工程量结算rvv2*0.5米18000¥1.20¥21,600.00按工程量结算3垂直干线超五类线米xx¥1.60¥3,200.00按工程量结算rvv3*0.75米3000¥2.80¥8,400.00按工程量结算rvv3*0.5米3000¥1.90¥5,700.00按工程量结算4联网线防水超五类线米40000¥2.40¥96,000.00按工程量结算5光纤单模4芯米8000¥2.60¥20,800.00按工程量结算6工程辅件线缆接头,光缆熔接等批1¥6,000.00¥6,000.00合计:¥192,900.00a设备小计  214,420.00b系统集成费设计、设备安装、系统调试等 33,000.00c税收管理费  13,017.00d系统总价a+b+c 260,437.00附件2:工程质量保修书发包人(全称):天津市仁利置业有限公司承包人(全称):天津众和通电子有限公司发包人、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款》和《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经协商一致,对君利花园住宅小区4-8号楼智能家居工程项目(工程全称)签定工程质量保修书。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管理规定和双方约定,承担本工程质量保修责任。质量保修范围包括电气管线、设备安装和智能设备,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承包范围内的全部工程为保修内容。二、质量保修期双方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约定本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1、智能家居设备2年;2、电气管线、设备安装工程为3年;7、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如下:本工程保修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279号令及《天津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执行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三、质量保修责任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7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2、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由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四、保修费用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五、其他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无约定本工程质量保修书,由施工合同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在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发 包 人(公章):承 包 人(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年  月  日        年  月  日合同编号:_________本文至此结束,感谢您的浏览!(模板仅供参考)下载修改即可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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