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道路运输行业gps监控平台管理暂行办法
(意见征求稿)
陕西省运输管理局
2010年11月
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
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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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运输行业gps监控平台的建设、运行和管理,强化对道路运输安全的监管力度,提高道路运输现代化管理水平,遏制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保障全国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系统安全稳定运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道路危险物品运输管理规定》和省政府、省交通厅的有关文件精神,以及《部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网联控系统运行维护与考核管理办法》(意见征求稿),结合本省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GPS监控平台所要监控的重点营运车辆是指三类以上班线客运车辆、旅游客运车辆、危险货物运输车辆以及其他按规定应安装卫星定位系统的营运车辆。陕西省运输行业gps监控平台包括省、市级监控平台、营运车辆卫星定位车载终端、道路运输企业或卫星定位服务运营商监控平台以及联网所需的网络和计算机设备。
第三条省级道路运输GPS监控平台、市(区)级道路运输gps监控平台以及运输企业GPS监控平台的建设、运行、管理,重点营运车辆卫星定位系统的安装、使用均应遵循本办法。
进入陕西道路运输行业的卫星定位服务商,应遵守本办法规定。
第四条陕西省运输行业gps监控平台建设管理工作实行统一规划、统一
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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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级管理、企业为主、规范运行的原则。
省、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分别负责本辖区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工作。
各道路运输企业负责本企业营运车辆监控系统应用工作,并接受管理机构监督与指导。
第二章工作职责
第五条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职责
(一)建设和管理省级重点营运车辆动态信息公共监管服务平台(以下简称省级gps监控平台);
(二)指导、监督各市级监管平台、企业监控平台的建设、应用和管理;
(三)组织实施本省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工作,督促市级GPS监控平台的监控数据按联网联控工作的要求及时、完整的上传省平台;
(四)制定本省内各级监控平台考核管理办法,负责省内地区或企业监控平台考核指标的收集、整理和统计,指导、监督和考评市级监控平台工作;
(五)组织和帮助下级监控平台管理机构开展人员培训工作,并对培训情况进行必要的考核;
(六)对本辖区内从事道路运输行业卫星定位服务的运营商进行监督,组织实施运营商考核、评价活动,规范运营商行为。
(七)制定GPS相关统计报表格式,每季度将全省GPS系统的运行情况、服务情况进行统计、通报。
(八)定期形成统计报表存档并作为对市级运输管理部门年终考评的依据。
(九)针对gps监控平台在各级运输管理部门和企业的使用情况以及GPS技术的发展,做好收集整理工作,为系统的开发、维护和升级改造做好准备,并积极督导市县级和企业级GPS监控平台进行技术改造。
第六条市级GPS监控中心的职责
(一)建设和管理本市重点营运车辆动态信息公共监管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市级GPS平台);
(二)指导、监督本辖区企业监控平台的建设、使用和管理;
(三)组织实施本市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工作;
(四)监督、考核企业平台监控工作,将考核结果定期上报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五)监督本辖区内从事道路运输行业的卫星定位运营商服务行为。
(六)各市运输管理部门必须建立市级gps监控平台,统一对辖区内的运营车辆提供GPS运营服务和安全监管同时做好运输企业GPS系统的接入和管理,并与省局gps监控平台数据融合中心相连接,受其统一管理。
(七)制定全市GPS安全监控平台的规划,指导、监督县级和企业级GPS系统的运营服务情况,负责对县级和企业GPS 系统的人员培训和考评。
(八)指导本辖区内县级和企业级gps监控平台的使用和管理,并统计、分析本地各级GPS监控平台的管理运行情况。
(九)对于由市级gps监控平台直接提供运营服务的营运车辆,市级GPS监控平台有义务向车辆所属企业提供监控分中心客户端,并提供人员培训和售后维护。
(十)对于要求自建和已建成gps监控平台的运输企业,市级运输管理部门有义务指导企业GPS监控平台接入市级GPS 监控平台,进行统一管理。
重点抽查客车、危险品运输车辆、发生重大运输安全事故的运输企业车辆的实时运行安全状况。
(十一)将日常监管工作中统计的违规车辆数据、以书面形式通报给县级GPS监控分中心和车属企业。所属企业要对违规车辆的违章处罚进行教育、处理。并向市级GPS监控中心反馈处理结果。
(十二)执行省级GPS监控平台数据融合中心的有关指令,将通报的有关违法违规情况及时做好记录,作为企业信誉考核考评的依据之一。
(十三)对辖区内县级和企业GPS系统操作人员进行岗位培训。
(十四)做好系统的使用情况的收集整理工作,为系统的开发、维护和升级改造做好准备,并积极督导县级和企业GPS监控平台技术改造。
第七条县级GPS监控中心及企业级GPS监控中心的职能(包括企业自建gps监控平台和市级gps监控平台分配给企业的分中心)职责
(一)负责本企业卫星定位系统应用于管理工作;
(二)保障企业平台平稳运行,及时向市级或省级平台传输定位数据,并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三)建立监控制度,落实营运车辆动态监控;
(四)负责所属车辆车载终端设备安装、维护,保证终端设备正常使用。
(五)企业级GPS监控中心负责对本企业营运车辆的日常监控,并与所属市级gps监控平台连接,并受其统一管理。
(六)执行上级监督平台的有关指令,将上级转来的有关违法、违规情况做好记录,及时将处理结果上报市GPS监控中心。
(七)建立健全企业内部对安装有GPS车载终端设备的营运车辆的安全
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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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依据GPS监控平台的监控数据对营运车辆进行管理。
(八)对各级GPS监控平台发现的违规车辆进行统计。按照相关制度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送上级GPS监控中心。
(九)做好有关资料的统计工作。将企业GPS系统的使用和对发生问
题
快递公司问题件快递公司问题件货款处理关于圆的周长面积重点题型关于解方程组的题及答案关于南海问题
车辆、人员的教育、处理情况,通报各相关部门,作为企业内部考核的依据。
第三章平台建设与管理
第八条陕西省运输行业gps监控平台按照管理权限和层次分为省级GPS监控平台、市(县区)gps监控平台和运输企业GPS监控平台三级监控体系。
第九条省级gps监控平台由省厅运管局负责建设和管理;市(区)级GPS监控平台由市(区)运管处负责建设和管理;对于有条件的运输企业,应鼓励、指导、规范道路运输企业建设自己的企业级GPS监控平台,企业级GPS监控平台必须与其所属市(区)级GPS监控平台连接,并受其统一管理,对车辆较少或没有能力自建GPS监控平台的企业,则由市(区)级GPS监控平台直接提供对其车辆的监控服务。
第十条各级运管部门有逐步整合规范GPS在运输市场中应用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各级GPS监控平台应落实监管部门和监管人员,建立健全监管工作制度、信息发送制度、监控记录处理制度、车台维护报修制度、应急处理制度和工作人员岗位责任制等规章制度,严格内部管理,规范监管工作,确保平台的正常运行。
第十二条按照安全监管“属地管理”的原则,企业法人是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企业应通过gps监控平台加强对本企业的营运车辆安全管理。运管部门通过GPS监控平台对营运车辆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省级gps监控平台由省运管局依据省交通厅相关批复进行建设和管理。
第十四条省级GPS监控平台建设内容主要包括:制定陕西省运输行业GPS车辆监控平台数据通信交换标准规范和陕西省营运车辆gps监控平台数据融合中心的具体建设。根据项目需求及已经制定的各项标准及规范,在各市已建平台的基础上,通过系统各种接入方式,将全省各市(区)的GPS监控平台数据实时传输到省级GPS监控平台数据融合中心,实现系统间数据共享,实现对陕西省营运车辆的GPS数据的统一规范化管理。通过各地市GPS监控平台与省级GPS监控平台数据融合中心的数据交互、融合,为行业业务分析提供数据源,为行业领导决策提供依据。
第十五条各市级运输管理机构按照《陕西省运管局GPS 系统建设标准》(附后),自行建设gps监控平台,并为县级运输管理机构和运输企业提供所辖车辆管理GPS监控手段。鼓励市级运输管理机构在GPS系统建设中引入市场化机制,充分发挥市场对信息资源配置的基础性作用。鼓励和引导运营维护单位增值开发GPS系统信息资源,为广大营运车辆和运输企业提供更加丰富的服务功能。
第十六条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在选择gps监控平台承建公司后,制定的建设
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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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征求省厅运输管理局的同意,所有市级GPS监控平台(包括新建和已建)必须满足以下必要的功能:系统要实时反映车辆的运行状况,可通过互联网或专线实现GPS应用客户端对车辆进行实时跟踪和查看,报警功能要具备:盗抢及出险报警、超速报警(能够实现分段限速设定)、越线(电子围栏)报警、车辆运行轨迹回放(至少达到12个月的车辆运行轨迹数据本地保存);建议系统能够具备:客车超员视频监控,货车超载报警、危险化学品(液体)运输车辆装卸电磁阀报警。
第十七条市(区)级gps监控平台数据库服务器必须建设在本地并于应用服务器分离使用。GPS监控平台承建单位必须提供技术白皮书和用户使用手册。技术白皮书必须包含系统数据字典,即数据库中所有字段所代表的定义以及所定义字段的数据类型、数据库结构等。
第十八条gps监控平台平台承建单位必须在用户所在地长期驻守技术人员从事建成系统的技术维护工作,不得委托其他单位或个人进行系统的技术维护。从事系统维护的技术人员必须在当地运输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GPS系统的车载设备服务费用要遵照当地物价部门的审批意见执行。
第二十条车载GPS终端设备做为GPS监控平台的关键设备,各市(区)运输管理部门要本着公平的原则与GPS监控平台承建单位应选择符合国家标准的车载GPS终端设备。
第二十一条车载GPS终端设备的安装、维护由设备提供商负责,应提供三年质量保修,安装过程由当地道路运输管理部门监督。设备提供商在用户所在地必须长期驻有技术维护人员,或委托当地维修企业进行安装、维护。被委托维修企业必须是合法的二级以上维修企业。并得到当地运输管理部门同意方能从事GPS车载终端设备的安装及维护。从事GPS车载终端设备安装维护的技术人员(包括设备提供商自有技术人员以及被委托从事GPS车载终端设备安装维护的维修企业技术人员)必须经过当地运输管理部门的考核并备案,方能开展GPS车载终端设备安装及维护。
第二十二条车辆的定位数据源:此数据来源于道路运输企业车辆监控平台,各省级平台或地区平台负责对本辖区内车辆定位数据的采集、存储和转发。省级平台上传数据应严格按照《全国重点营运车辆部省动态信息公共交换平台接口规范》实现车辆定位数据的稳定上传,全国平台将对省级平台上报的车辆定位数据进行检验,并将其作为省级平台考核指标。
第二十三条运政数据源:运政数据源于各级道路运输管理部门日常运政业务管理系统,联网联控系统所需运政数据包括经营业户,、营运车辆、从业人员、经营线路等信息。各省级道路运输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有关单位按照部规定的统一运政数据格式,将数据上报至交通运输部,并且保证数据的准确性、完整性、实时性和真实性。对于不符合部数据标准的数据,由各省组织进行补充和修正。
第二十四条地图数据源:各级gps监控平台中的地图数据须采用国家规定的、统一的、正规的地图数据。地图数据须符合国家测绘局的地图数据加密要求,并经国家测绘局批准,可以对外公开使用。
第二十五条各级监管平台负责各自范围内网、外网的日常管理和运行维护,对各自范围内所管理的网络设备、网络配置、网络链路及网络系统运行情况进行有效监测,确保网络系统的正常运行和使用。
第二十六条系统维护范围包括系统运行网络,硬件设备,操作系统、数据库、中间件、工具软件等基础支持平台软件,联网联控系统软件,系统数据,以及安全系统等。
第二十七条系统维护的主要内容
运行网络和硬件设备的日常保养、定期保养、故障诊断和排除;
基础支撑平台软件的日常运行维护、故障诊断与排除;
系统软件的日常运行维护、完善、优化、拓展、升级与发布;
系统数据的交换、传输与定期备份;
软硬件配置变更管理
防病毒、防入侵、身份认证、数据加密等安全维护。
第二十八条系统故分为一般故障和严重故障。一般故障时局部的、影响面较小、不会引发多方面问题的故障;严重故障是区域性的、影响面较大、可能引发多方面问题的故障。
第二十九条一般故障的处理。发现或接到故障报告后,又系统维护人员检查故障症状,确定故障范围,查找故障原因,提出解决故障的办法,并向本级平台的主管部门汇报并备案。在不影响其他使用的情况下,尽快排除故障,恢复系统的整行运行。各级平台整理汇总一般事故处理的结果,形成月度统计表上报上级监管机构。
第三十条严重故障的处理,发现或接到故障报告后,管理或系统维护部门要立即检查故障症状,查明故障范围,在查找故障原因的同时,立即报告该级平台的主管领导并备案,同时上报部道路运输司。主管领导根据故障性质启动应急预案,按预案规定程序组织部门抢修。各级平台整理汇总严重事故处理的结果,形成月度统计表上报上级监管机构。
第三十一条系统故障处理要根据各级平台的职责分工,由网络管理、系统维护部门(人员)负责解决。
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解决省级平台范围内的所出现的所有的软硬件系统故障;当全国平台与省级平台的数据传输中断时,负责查找故障原因并将数据中断原因上报部道路运输司,负责恢复省级平台的数据传输,并对全国平台的数据传输的恢复,提供技术协助;当省级平台与企业及地区级平台的数据传输中断时,负责查找故障原因,并确定故障处理责任方,组织监督责任方的故障处理,排除系统故障。
市级负责解决地区级平台范围内的所出现的所有的软硬件系统故障;当省级平台与地区及平台的数据传输中断时,负责查找故障原因并将数据中断原因上报省级平台运行维护人员,负责恢复地区级平台的数据传输,并对地区级平台的数据传输的恢复,提供技术协助;当地区级平台与企业级平台的数据传书中断时,负责查找故障原因,并确定故障处理责任方,组织监督责任方的故障处理,排除系统故障。
运营企业:负责解决企业级平台范围内的所出现的所有的软硬件系统故障,保证定位数据上传的稳定性;当省级平台或地区级平台与企业级平台的发生数据传输中断时,负责企业级平台段数据传输的恢复。
第四章考核办法
第三十二条为保证联网联控系统长期稳定运行,建立部、省、市、企业四级逐级考核管理制度,并作为各级监管机构的日常工作内容。
第三十三条全国平台对省级平台的运行情况进行考核,省级平台对地区级平台运行情况进行考核,地区级平台对企业级监控平台运行情况进行考核。
第三十四条建立月度、年度、不定期考核报表制度。各级监管机构定期、不定期对下级监管平台、监控平台进行考核,并将考核情况上报至上级主管部门。
第三十五条省级平台主要考核指标包括:省级监管平台与全国监管平台链路连接中断时间、中断次数;省级平台上报运政数据质量情况;省级平替阿车辆卫星定位数据质量情况;省级平台车辆上线率(分别包括:危险品运输车辆上线率、班线客运车辆上线率、旅游包车上线率);上线车辆企业覆盖率;省级平台车辆超速报警情况、省级平台车辆疲劳驾驶情况;省级平台系统运行故障处理情况,省级监管人员在岗情况。
第三十六条市级平台主要考核指标包括:市级平台主要考核指标包括:地区级监管平台与省级监管平台链路连接中断时间、中断次数;各地市平台车辆卫星定位数据质量情况;各地市车辆上线率(分别包括:危险品运输车辆上线率、班线客运车辆上线率、旅游包车上线率);上线车辆企业覆盖率;各地市区车辆超速报警情况、各地区车辆疲劳驾驶情况;各地区系统运行故障处理情况,各地区监管人员在岗情况。
第三十七条企业级平台主要考核指标包括:企业级平台接入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平台链路通断情况;车辆卫星定位数据质量情况;车辆在线率、车辆上线率;值班人员在岗情况;车辆超速报警,车辆疲劳驾驶报警情况;违章车辆处理情况;日常监控记录、监控情况统计分析报告等。
第三十八条奖惩措施
(一)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三个档次。考核结果予以公开通报,对不及格的监管平台给予通报批评个整改处理。
(二)将企业级平台运行情况考核纳入道路运输企业安全评估、日常安全管理考核和质量信誉考核,在企业年度信誉质量考评时予以计分,同时将作为班线运营招投标依据。对考核不合格的企业给予通报,情节严重的撤回经营许可。
(三)建立运营商考核制度。运营商品概考核不合格的,将取消其进入道路运输行业的资格。
(四)按照安全监管“属地管理”的原则,运输企业应建立健全营运车辆GPS监控处罚规定。企业依据gps监控平台管理部门报送的监控统计数据对违章违规及蓄意损坏GPS车载终端设备的车辆进行处罚。未按相关规定处罚违规车辆的企业,运输管理部门将根据国务院《道条》及省市有关规定对责任企业进行处罚。并将GPS监控平台统计数据及处罚情况统计作为运输企业年度质量信誉考评的依据之一,在企业年度信誉质量考评时予以扣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