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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刑事法律制度.我国的刑事法律制度主要内容(一)刑法的概念和原则(二)犯罪概述(三)刑罚制度(四)犯罪种类(一)刑法的概念和原则1.刑法的概念2.刑法的基本原则刑法概念:简言之,刑法就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刑法分类:广义;1、刑法典;2、单行刑事法律;3、非刑法规范文件中的刑法规范。狭义:仅指刑法典犯罪、刑事责任、刑罚关系犯罪=刑事责任:刑罚方式:刑法第33条:主刑的种类如下:(一)管制;(二)拘役;(三)有期徒刑;(四)无期徒刑;(五)死刑。第34条:附加刑的种类如下:(一)罚金;(二)剥夺政治权利;(三...

我国的刑事法律制度
.我国的刑事法律制度主要内容(一)刑法的概念和原则(二)犯罪概述(三)刑罚制度(四)犯罪种类(一)刑法的概念和原则1.刑法的概念2.刑法的基本原则刑法概念:简言之,刑法就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 规范 编程规范下载gsp规范下载钢格栅规范下载警徽规范下载建设厅规范下载 的总称。刑法分类:广义;1、刑法典;2、单行刑事法律;3、非刑法规范文件中的刑法规范。狭义:仅指刑法典犯罪、刑事责任、刑罚关系犯罪=刑事责任:刑罚方式:刑法第33条:主刑的种类如下:(一)管制;(二)拘役;(三)有期徒刑;(四)无期徒刑;(五)死刑。第34条:附加刑的种类如下:(一)罚金;(二)剥夺政治权利;(三)没收财产。非刑罚方式;刑法第37条: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刑法特征A调整对象的广泛性B责任方式的严厉性;刑法的谦抑性(最后性、补充性)即只有在其他部门法不能充分保护某种社会关系时,才由刑法保护;只有当一般部门法不足以抑制某种危害行为时,才能适用刑法。2.刑法的基本原则罪刑法定原则、罪刑相当原则、适用刑法一律平等原则1.罪刑法定原则;《刑法》第3条: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罚;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罚。——以人权保障为己任2.罪刑相当原则·《刑法》第5条: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罚当其罪3.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刑法》第4条: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反对特权(二)犯罪概述1.犯罪构成·1)犯罪构成的内涵;是指按照刑法的规定,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须的一切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的总和。犯罪构成的要件;犯罪主体===实施了危害社会的行为、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自然人或单位犯罪主观方面==犯罪人对自己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及其危害社会的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犯罪客体=====为刑法所保护而被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犯罪客观方面====刑法规定的构成犯罪在客观上需要具备的诸种要件的总和注意:刑事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承担刑事责任必须具备的能力。包括辨认能力、控制能力。其影响因素有年龄、精神状态、生理功能罪过因素认识因素:行为人对自己行为性质、后果及其他相关因素的认识意志因素: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引起的危害结果的态度犯罪构成要件之三:客观方面·是指刑法规定的,说明行为对刑法保护的社会关系的侵犯性,而为成立犯罪必须具备的客观事实特征。·它说明某种犯罪是通过什么行为、在什么情况下对刑法保护的社会关系造成了什么后果。犯罪客观方面要素·行为——必须具备的要素,无行为即无犯罪。·危害结果;·危害行为和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时间、地点。犯罪构成要件之四:客体·是指被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刑法第13条规定的刑法概念里体现了犯罪客体。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区别 犯罪客体 犯罪对象 是一切犯罪的构成要件 不是一切犯罪的构成要件 所有犯罪中,客体必受侵害或威胁 犯罪对象不是在所有犯罪上都受侵害 决定犯罪性质,是犯罪分类的依据 不决定犯罪性质,不是犯罪分类的依据2.排除犯罪的事由1)排除犯罪的事由·是指虽然行为人的行为在客观上造成一定的损害结果, 关于同志近三年现实表现材料材料类招标技术评分表图表与交易pdf视力表打印pdf用图表说话 pdf 面上符合某种犯罪的客观要件,但实际上没有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不符合犯罪构成,依法不构成犯罪的事由。2.排除犯罪的事由·《刑法》明文规定了两种排除犯罪的事由:·正当防卫: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紧急避险;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3.故意犯罪形态1)是指故意犯罪在发展过程中的不同阶段,由于主客观原因而停止下来的各种犯罪状态。主要有四种形态: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和犯罪既遂。2)犯罪预备·是行为人为了犯罪而进行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犯罪行为。犯罪预备具备的条件;犯罪人是为了实施某种犯罪;为实施某种犯罪而进行了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行为;由于犯罪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转化为着手实行犯罪犯罪预备的法律后果·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3)犯罪未遂·刑法第23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犯罪未遂的特征·犯罪分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犯罪未得逞·犯罪未得逞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犯罪未得逞,是指犯罪行为没有全部完成,还不具备刑法规定的构成某种具体犯罪的全部要件。犯罪未遂的法律后果·对于既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刑法第23条第2款: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4)犯罪中止·刑法第24条: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的,是犯罪中止。犯罪中止的两种情况·在犯罪预备或犯罪实行过程中,自动停止其犯罪行为;·实行犯罪以后,在犯罪结果发生以前,自动采取有效措施避免了犯罪结果的发生。犯罪中止具备的条件·必须发生在犯罪过程中·必须是自动停止犯罪·必须是彻底停止犯罪或者有效防止了犯罪结果发生犯罪中止的法律后果·刑法第24条第2款: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犯罪既遂·是指行为人故意实施的行为已经具备了某种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4.共同犯罪1)内涵;刑法第25条:共同犯罪是指两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2)条件;·(1)主体——两人以上·(2)主观方面——有共同的故意·(3)客观上——有共同的行为3)种类·(1)主犯(2)从犯(3)胁从犯(4)教唆犯(三)刑罚制度·刑罚的概念:刑罚是执政阶级规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对犯罪人适用的惩罚的一种制裁方法。刑罚具有以下特点:·1、适用刑罚的机关──只能由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来实行惩罚;·2、刑罚只能对犯罪人实行惩罚;3、刑罚具有强制性,且最为严厉。刑罚可以强制剥夺犯罪人的财产、自由、政治权利直至生命。刑罚体系刑法第32条: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第33条:主刑的种类如下: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第34条:附加刑的种类如下: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刑罚裁量累犯;自首、立功;减刑;假释。第三节我国程序法律制度一、我国的民事诉讼法律制度纠纷的解决机制私力救济;自决、和解社会救济;调解、仲裁公力救济;诉讼(一)民事诉讼的概念、管辖与当事人·民事诉讼;民事诉讼是指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参加下,按照法定程序为解决民事纠纷和矛盾,行使国家审判权所进行的诉讼活动,以及由这些活动而产生的诉讼法律关系。·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是调整人民法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进行民事诉讼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正确适用法律,及时审理民事案件。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制裁民事违法行为。保证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分清是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管辖民事诉讼中的管辖是指在人民法院系统内部,各级人民法院以及同级的各个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管辖与主管关系密切。主管是管辖的基础,管辖是主管的落实。具体说,民事案件首先应确定是否由法院主管,然后才确定由哪一级、哪个法院管辖。民事诉讼法的管辖分为以下几种:·级别管辖纵向分工·地域管辖横向分工·专属管辖·裁定管辖民事诉讼参加人·一)当事人·1、原告和被告·2、共同诉讼人·3、第三人·(二)诉讼代理人·1、法定代理人·2、指定代理人·3、委托代理人当事人1、原告/被告,原告是指由于自己或者受其管理支配的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他人发生了争议,为了维护其合法权益,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受理后,从而导致诉讼程序开始的人。被告是指原告声称侵害了其民事权益,或者与其发生了民事权益争议,依法被人民法院传唤应诉的人。2、共同诉讼人,双方当事人不会只有一人或一个组织,对于诉讼标的相同,当事人为二人以上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可以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合并审理,称为共同诉讼。在共同诉讼中参加的诉讼主体称为共同诉讼人。共同诉讼中如果一方人数众多,可以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3、第三人,民事诉讼中的第三人是指对他人之间争议的诉讼标的有独立的请求权,或者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同案件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参加到他人之间已经开始的诉讼中进行诉讼的人诉讼代理人·在民事诉讼中,如果当事人为无诉讼能力人或委托他人进行诉讼,称为诉讼代理人。诉讼代理人分为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和委托代理人三种。·1、法定代理人。法定代理人是指诉讼中无诉讼行为能力人,应由他的监护人作法定代理人。·2、指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如果法定代理人互相推诿时,可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称为指定代理人。·3、委托代理人。当事人和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律师或他人进行诉讼,被委托人称为委托代理人。(二)民事诉讼程序审判程序·第一审程序分为:、1、起诉2、受理3、审理前准备4、开庭审理5、判决·法庭调查的顺序是:(1)当事人陈述;(2)告知证人的权利和义务,证人作证,宣布未到庭的证人证言;(3)出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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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物证和视听资料;(4)宣读鉴定结论;(5)宣读勘验笔录。人民法院可以缺席判决的情况(1)被告提出反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许可中途退庭。(2)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3)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原告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4)无民事行为能力的被告的法定代理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又不委托诉讼代理人的。(5)未被宣告失踪的债务人下落不明,债权人起诉要求清偿债务的,人民法院可在公告传唤后缺席判决。第二审程序·又叫上诉程序,第二审为终审裁判,当事人不得再行上诉。·当事人不服第一审判决的,应在判决书下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第一审裁定的,应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上诉。上诉时,应当递交上诉状。上诉状除正本外,还要提交以被上诉人数相同的副本。第一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应连同全部案卷和证据,尽快报送第二审人民法院,二审的审判程序一般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一般有如下处理:·(1)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依法改判;(3)裁定撤消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二、我国的刑事诉讼法律制度(一)刑事诉讼法的概念·刑事诉讼是公安机关(包括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在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法决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犯罪、是否应受刑罚处罚的活动。刑事诉讼参与人诉讼参与人是指除侦察、检察和审判人员以外,一切依照法律的规定和诉讼的需要而参与刑事诉讼的人,包括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当事人指受人民法院裁判拘束的本案的直接厉害关系人。当事人在一审案件中包括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被告人。在二审案件中指上诉人、被上诉人。刑事诉讼管辖·刑事诉讼中的管辖,是指公、检、法各机关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划分以及人民法院系统内部在审理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划分。·(一)职能管辖·(二)审判管辖刑事诉讼的回避、辩护和代理·回避·辩护·代理刑事诉讼证据·一)证据的种类:刑事诉讼的证据主要由: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二)运用证据的指导原则:在刑事诉讼中,运用证据认定犯罪必须遵守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的指导原则。对口供的取得严禁刑讯逼供,同时不能仅凭口供定案。只有被告人陈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或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陈述,证据充分确定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三)举证责任:刑事诉讼的举证责任由行使刑事自诉权的自诉人和行使控诉权的公安机关与人民检察院承担,原则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承担举证责任。举证责任并非一成不变,既可能发生转移,也可能出现倒置。在刑事诉讼中,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就发生举证责任倒置问 快递公司问题件快递公司问题件货款处理关于圆的周长面积重点题型关于解方程组的题及答案关于南海问题 ,被告人应提出证据证明巨额财产来源合法,否则,将被认定有罪。强制措施·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有以下5种:·(一)拘传:是司法机关强制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到案接受讯问的一种方法。对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二)取保候审:对于犯罪事实已经查清,但不需要予以逮捕,或罪应逮捕,而证据尚不充分,或罪应逮捕但不适宜关押的患有严重疾病的人,或怀孕、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由与本案无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保证被告随时接受传唤的一种措施。·(三)监视居住:是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得离开指定区域的强制措施。·(四)拘留:是公安机关在紧急情况下,对罪该逮捕的现行或重大犯罪嫌疑人所采取的一种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方法。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并按法律规定 通知 关于发布提成方案的通知关于xx通知关于成立公司筹建组的通知关于红头文件的使用公开通知关于计发全勤奖的通知 被拘留人的家属或其所在单位。刑事拘留是一种刑事强制措施,它不同于行政拘留、司法拘留。·(五)逮捕:是以羁押方式剥夺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方法。对于重要犯罪事实已经查清,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或采取强制措施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的,应即依法逮捕。逮捕人犯必须经过人民检察院批准或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公安机关逮捕人犯时,必须向被逮捕人出示逮捕证。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刑事诉讼法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附带民事诉讼所解决的是损害赔偿问题。这种民事诉讼,原则上应与刑事案件一并审理,只有在特殊情况下,为了防止刑事诉讼过分迟延,才可以在刑事案件审判后,由同一审判组织继续审理附带民事诉讼。刑事诉讼程序·刑事诉讼程序是指司法机关及诉讼参与人解决刑事诉讼而进行活动的法定顺序、方式和手续。以一审公诉刑事案件为例,刑事诉讼程序可分为5个相互衔接的阶段。·(一)立案·(二)侦查·(三)提起公诉(四)审判审判是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定的形式和程序,在法庭上对案件进行实体审理并依据法律规定进行宣判的诉讼活动过程。第二审程序第二审程序也叫上诉审程序,是指上一级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上诉或检察院的抗诉,对下级人民法院所作的第一审未生效的判决或裁定进行重新审理的程序。·二审原则;人民法院对上诉、抗诉案件的审判,实行两种原则:·一是全面审查原则。即对上诉、抗诉的案件进行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等方面的全面审查。·二是上诉不加刑原则。上诉不加刑是指第二审法院审判仅有被告人一方提出上诉的案件时,不得改判重于原判决所判刑罚的原则。但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案件,不受这一原则的限制。实行这一原则,有利于保障被告人的上诉权,保证两审终审制的正确贯彻执行。3、二审的处理·二审法院审理后,分别情况,作如下处理:对于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裁定驳回上诉或抗诉,维持原判;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六)死刑复核程序·死刑复核程序(P267):我国现代的刑事诉讼法在两审终审之外,对判处死刑的案件特设了复核程序,充分体现了国家对死刑案件极其严肃、谨慎的态度。·死刑判决有两种执行方式:一是立即执行;二是缓期两年执行,即我们所说的死缓。但无论哪种执行方法,都是死刑判决,都要经死刑复核程序。·按照刑诉法的规定,死刑立即执行判决的核准权在最高人民法院,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已授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对绝大部分死刑立即执行判决的核准权。目前,除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死刑案件,以及有些贪污等严重经济犯罪被判处死刑的案件的核准权仍由最高人民法院行使外,绝大部分判处死刑案件的核准权,由高级人民法院和解放军军事法院行使。·死缓,是我国解放初期创立的一种执行死刑的制度,其目的在于控制死刑立即执行的实际范围,最大限度地改造犯罪分子。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由高级人民法院核准。·复核死刑(死缓)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组成合议庭进行。·(五)执行刑事诉讼中的执行程序,是指将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所确定的内容付诸实现以及处理执行过程中的变更执行等问题而依法进行的活动。部分内容来源于网络,有侵权请联系删除!犯罪构成要件之二:主观方面是指犯罪主体对自己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及其危害结果的心理态度——罪过。罪过属于心理态度的范畴,由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构成。罪过又属于刑法学概念,是指行为人对自己实施的危害行为及其危害结果的心理态度,它直接反映行为人对刑法保护的社会关系的悖反态度。包括故意和过失。176犯罪故意179希望想尽办法排除妨碍,追求结果发生放任既不采取措施排除妨碍,也不采取措施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直接故意间接故意认识到自己的行为一定或可能发生危害结果明知、会180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无认识有认识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持否定态度疏忽大意过失过于自信过失犯罪过失应当-承担着特定义务及预见可能性轻信:高估有利条件而低估不利条件181罪过形式过失故意直接故意间接故意疏忽大意过于自信积极追求危害后果产生放任危害后果产生没有尽到应尽义务高估有利条件低估不利条件有认识无认识违背其意志不违背其意志犯罪构成主观方面(罪过)法律规定177刑法第14条: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刑法第15条: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至发生这种危害结果的,是过失犯罪。故意过失175影响刑事责任能力的因素年龄精神状态生理缺陷相对负刑责年龄完全不负刑责年龄相对负刑责精神病人完全不负刑责精神病人完全负刑责年龄完全负刑责精神病人又聋又哑或盲人X<1414≤X<16X≥16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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