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充医疗保险
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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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总则
第一条 为减轻员工看病就医负担,公司在参加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同时,为员工建立补充医疗保险,依据《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
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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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参加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全体正式员工。
第二节 补充医疗保险费的提取与适用
第三条 《北京市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规定,“补充医疗保险费的提取额在本企业上年职工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从成本中列支。”
第四条 本着合理使用、最大限度减轻员工看病就医负担的原则,提取的补充医疗保险费分为以下三部分使用:
(一) 办理商业补充医疗保险。公司与商业保险公司签订《补充医疗保险协议》,为每位员工办理商业补充医疗保险,主要用于缓解员工在以下诊疗范围的费用负担问题:
1. 北京市基本医疗统筹(门急诊、住院)起付线以下的部分。
2. 北京市基本医疗统筹基金和大额互助资金报销段内的个人自付部分。
3. 超过北京市大额互助资金最高报销限额,个人负担的部分。
具体报销办法、比例、额度由公司与保险公司签订的《补充医疗保险协议》确定。
(二) 建立个人虚拟帐户。根据当年度补充医疗保险费的计提额度,公司为员工办理了商业补充医疗保险后,剩余部分的70%,按公司各级别员工系数核入个人虚拟帐户。
1. 个人虚拟帐户资金月核入额 = (上年职工工资总额4%—本年度公司参加商业补充医疗保险费)×70%?12×(核定后的员工个人月度标准工资?公司月度标准工资总额)
2. 个人虚拟帐户资金主要用于报销员工在看病就医过程中发生的自费医疗
项目。
3. 员工个人虚拟帐户资金严禁透支。
4. 员工当年个人帐户资金有结余,可结转下年继续使用。
5. 员工调离本公司或退休,其个人帐户资金余额可一次性从集团支取带走,并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6. 入司不满半年的不建立个人虚拟帐户。
7. 入司满半年,但不足一年的按实际工作月份建立个人虚拟帐户
8. 个人虚拟帐户从2003年1月开始提取。
(三) 建立公司补充医疗保险基金,补充医疗保险基金由以下三部分构成:
根据当年度补充医疗保险费的计提额度,公司为员工办理了商业补充医疗保险后,剩余部分的另外30%。
第五条 补充医疗保险基金主要用于缓解员工发生重大疾病负担:员工发生重大疾病,其诊疗费用,除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公司补充商业医疗保险、个人虚拟帐户资金支付外,剩余部分的费用,个人负担仍有困难,可由本人申请公司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援助。
第六条 公司补充医疗保险基金设立资金转用帐户,专款专用,当年有结余,结转今后年度继续使用。
第七条 因特殊情况,员工当年申请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报销的医疗费用超过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总量时,由财务部门从公司福利费中转入不足部分,并适当扣减下年的核入金额。
第三节 组织管理
第八条 为加强领导,公司成立医疗保险管理委员会,由公司分管领导担任主任,各部门负责人担任委员。
第九条 医疗保险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 监督公司对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公司补充医疗保险
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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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执行情况。
(二) 审核员工发生重大疾病,申请从公司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报销情况,并提出是否报销意见,报请总经理批准。
(三) 研究、改进、完善公司医疗保险管理办法。
第十条 人力资源部负责补充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的制订、解释和具体业务的办理工作。
第十一条 财务金融部根据公司财务规定负责保险费支付、报销及有关帐目的处理工作。
第四节 报销程序
第十二条 员工在当年发生的医疗费,符合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
(一) 总计在起付线以下的,于当年12月31日前,各部门将所有诊疗单据装订成册,交人力资源部审核,由商业保险公司报销。
(二) 总计超过起付线以上的,于当年12月31日前,各部门将所有诊疗单据(含起付线以下部分)装订成册,人力资源部汇总后到北京市医保中心统一报销。
(三) 经医保中心审核,报销基本医疗保险和大额互助资金应报销的部分,开出报销分割单,公司凭此分割单再由保险公司报销。
第十三条 属于个人自费诊疗项目发生的费用,凭医院、药店正式发票从个人虚拟帐户资金中报销。于当年12月31日前,各部门将所有诊疗单据装订成册,交人力资源部审核,财务金融部给予报销。
第十四条 员工发生重大疾病,个人负担过重,可申请公司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援助,经个人申请,公司医疗保险管理委员会审核,总经理批准后,凭医院或药店正式发票报销。
第十五条 实施
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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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手术发生的医疗费属于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报销范围,可按本规定报销。
第十六条 女员工正常生育发生的医疗费按国家有关规定报销,有生育保险金;按规定不能报销部分,可从个人虚拟帐户资金中报销。
第五节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人力资源部负责制订和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经总经理办公会审议通过后生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