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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事限制员工权利新股办法议事限制员工权利新股办法 【附件八】 鑽全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106年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發行辦法及對股東權益可能稀釋情形 可能費用化之金額、對公司每股盈餘稀釋情形及其他對股東權益影響事項, 民國106年度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發行辦法-採無償配發。 預定發行總數(股),3,000,000股、占實收資本額2.17%。 辦理本次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必要理由,本公司為回報優秀員工對公司的貢獻,並給予適當的鼓勵,使成為經營團隊的一份子,以共同創造公司及股東之利益。 可能費用化之金額、對公司每股盈餘稀釋情形及其他對股東權益...

议事限制员工权利新股办法
议事限制员工权利新股办法 【附件八】 鑽全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106年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發行辦法及對股東權益可能稀釋情形 可能費用化之金額、對公司每股盈餘稀釋情形及其他對股東權益影響事項, 民國106年度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發行辦法-採無償配發。 預定發行總數(股),3,000,000股、占實收資本額2.17%。 辦理本次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必要理由,本公司為回報優秀員工對公司的貢獻,並給予適當的鼓勵,使成為經營團隊的一份子,以共同創造公司及股東之利益。 可能費用化之金額、對公司每股盈餘稀釋情形及其他對股東權益影響事項,1.本次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3,000,000股,且未達既得條件前不得轉讓,估計可能費用化金額約為新台幣255,900仟元(以無償發行,時價估算係以106年5月3日收盤價85.3元為基礎)。2.依既得條件,暫估107年~116年費用化金額分別為,107年新台幣(以下同)25,590 仟元、108年25,590仟元、109年25,590仟元、110年25,590仟元、111年25,590仟元、112年25,590仟元、113年25,590仟元、114年25,590仟元、115年25,590仟元、116年25,590仟元。暫估107年~116年費用化後,稅前每股盈餘可能減少金額為,107年新台幣(以下同)0.1855元、108年0.1855元、109年0.1855元、110年0.1855元、111年0.1855元、112年0.1855元、113年0.1855元、114年0.1855元、115年0.1855元、116年0.1855元(依目前已發行股份137,960,640股計算)。對本公司每股盈餘稀釋尚屬有限,故對股東權益尚無重大影響。 第一條 發行目的, 20 鑽全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本公司,為回報優秀員工對公司的貢獻,並給予適當的鼓勵,使成為經營團隊的一份子,以共創公司及股東之利益,特依據公司法第二六七條及「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以下稱處理準則,等相關規定,訂定本公司「民國106年度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發行辦法-無償配發」,下稱本辦法,。 第二條 申報及發行期間, 於股東會決議之日起一年內一次或分次申報辦理,並於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主管機關,申報生效通知到達之日起一年內為一次或分次發行,實際發行日期由董事長訂定之。 第三條 員工資格條件及獲配數量, 適用本辦法之員工,以授予當日已到職之本公司員工、具有專業能力並可提供貢獻、且為公司營運相關之重點人才為對象。實際得依本辦法獲配本次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員工、方式及數量,將參酌績效 关于同志近三年现实表现材料材料类招标技术评分表图表与交易pdf视力表打印pdf用图表说话 pdf 現、整體貢獻、特殊功績或其它管理上需要之條件等,並考量公司營運需求及業務發展策略所需,由董事長核訂後,提報董事會決議,惟獲配員工具董事及(或)經理人身分者應先經薪資報酬委員會同意。 本公司發行本次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其數量應符合處理準則第六十條之九之規定:「發行人依第五十六條之一第一項規定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累計給予單一認股權人得認購股數,加計認股權人累計取得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合計數,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之千分之三,且加計發行人依第五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累計給予單一認股權人得認購股數,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一。」 第四條 發行總額及股份種類, 21 本辦法發行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發行總額為新台幣30,000,000元,發行股份種類為普通股,每股面額新台幣10元,共計3,000,000股,發行價格為新台幣0元,即無償發行。 第五條 既得條件, 員工依本辦法獲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後,自增資基準日起,於下列各既得期限屆滿仍在職,同時皆須符合年度個人績效評核結果達一定標準以上,且善盡服務守則、未曾有違反公司服務約定書及誠信廉潔、工作規則、與本公司間合約約定或本公司規定等情事,可分別達成既得條件之股份比例如下, 1.獲配後任職屆滿1年,獲配股數之10%、需達成公司賦予之績效條件。 2.獲配後任職屆滿2年,獲配股數之10%、需達成公司賦予之績效條件。 3.獲配後任職屆滿3年,獲配股數之10%、需達成公司賦予之績效條件。 4.獲配後任職屆滿4年,獲配股數之10%、需達成公司賦予之績效條件。 5.獲配後任職屆滿5年,獲配股數之10%、需達成公司賦予之績效條件。 6.獲配後任職屆滿6年,獲配股數之10%、需達成公司賦予之績效條件。 7.獲配後任職屆滿7年,獲配股數之10%、需達成公司賦予之績效條件。 8.獲配後任職屆滿8年,獲配股數之10%、需達成公司賦予之績效條件。 9.獲配後任職屆滿9年,獲配股數之10%、需達成公司賦予之績效條件。 10.獲配後任職屆滿10年,獲配股數之10%、需達成公司賦予之績效條件。 惟,有視同達成既得條件情形者,不在此限。上述時間如遇假日,則順延至次一營業日辦理。 22 第六條 未達既得條件前股份之限制,(有出席、投票權,無配股、配息權) 一、於前條所定既得條件達成前,員工不得將其依本辦法獲配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出售、質 押、轉讓、贈與他人、設定,或作其他方式之處分。 二、股東會之出席、提案、發言、投票權等依相關法令辦理之。 三、股東配(認)股、配息權限制,本辦法所發行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於未達既得條件前,無 參加原股東配(認)股、配息之權利。 四、自本公司有償配股停止過戶日、現金股息停止過戶日、現金增資認股停止過戶日、公司 法第165條第3項所定股東會停止過戶期間、或其它依事實發生之法定停止過戶期間至 權利分派基準日止,此期間達成既得條件之員工,其解除限制之股票仍未享有表決權、 盈餘分配權、配(認)股與配息權。 第七條 未符既得條件之處理, 員工依本辦法獲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者,如有屆滿第五條所定期限惟未符績效之既得條件者,其依本辦法獲配之股份由本公司全數無償收回,予以註銷。 第八條 員工離職、留職停薪、退休、資遣、死亡等之處理, 一、員工因故離職,如有未達既得條件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除下列原因外,其餘皆由本公 司依法無償收回並予以註銷。 (1)因受職業災害致無法繼續任職者,視同達成既得條件,不受既得期間之限制。 23 (2)因受職業災害致死亡者,視同達成既得條件,不受既得期間之限制,由繼承人取得其 既得權利。 二、留職停薪,依本辦法獲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員工,嗣後若辦理育嬰、傷病、服兵役留 職停薪,應扣除實際留職停薪天數,順延計算其依本辦法獲配股份後之任職期間,倘計 算出之任職期間已達第五條所定期限,再依主管考核績效之結果決定是否符合既得條 件。若因其他原因留停者,該員工於留停生效日起,其依本辦法獲配之股份,由本公司 全數無償收回,予以註銷。。 三、退休,依本辦法獲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員工,嗣後若辦理退休,且退休生效日時未達 第五條所定既得條件者,於退休生效日起,其依本辦法獲配之股份,由本公司全數無償 收回,予以註銷。 四、資遣,依本辦法獲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員工,嗣後若依勞基法相關規定被資遣,且資 遣生效日時未達第五條所定既得條件者,於被資遣生效日起,其依本辦法獲配之股份, 由本公司全數無償收回,予以註銷。 五、死亡,依本辦法獲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員工,嗣後若死亡,且死亡時未達第五條所定 既得條件者,於死亡日起,其依本辦法獲配之股份,由本公司全數無償收回,予以註銷。 第九條 稅賦, 員工依本辦法所認購之股份及與之相關之稅賦,按中華民國之稅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第十條 保密及限制條款, 24 一、員工經依本辦法獲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後,應恪遵本公司薪資保密規定,不得探詢他人 或洩露其獲配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相關內容及數量,若有違反之情事,且經本公司認為情 節重大者,對於尚未達成既得條件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該員工立即喪失受領股份之資 格,由本公司全數無償收回,予以註銷。。 二、員工依本辦法認購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後,遇有違反本公司勞動契約、工作規則等重大過 失時,對於尚未達成既得條件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該員工立即喪失受領股份之資格, 由本公司全數無償收回,予以註銷。 第十一條 實施細則, 本辦法有關獲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員工名單、簽署等事宜之相關手續及詳細作業時間等,由本公司承辦單位另行通知獲配員工辦理。 第十二條 其他重要約定事項, 一、本辦法經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超過二分之一同意,並報經主管機關 核准後生效,若於送件審核過程,因主管機關審核之要求而須做修正時,授權董事長修 訂本辦法,嗣後再提董事會追認後始得發行。 二、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全權授權董事長或其授權之人依相關法令修 訂或執行之。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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