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综合开发会计
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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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综合开发会计制度
各盛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央农口有关部门: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
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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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加强农业综合开发会计核算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管理办法》,统一制定了《农业综合开发资金会计制度(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即组织贯彻实施。本制度自1999年1月1日起执行。执行中有何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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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及时函告我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规范和加强农业综合开发资金会计核算工作,保证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管理办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管理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的财政部门和农业综合开发机构。直接组织实施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的有关部门也要按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农业综合开发资金会计是以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及其运动相关经济业务为核算对象的专门会计。纳入农业综合开发专户的资金均应按本制度核算。
第四条 本制度核算的农业综合开发资金,是由中央财政资金、地方财政资金、农业综合开发专项贷款、自筹资金及其他资金共同组成的专项资金,必须按专户存储、专款专用的原则管理和核算。 第五条 农业综合开发资金会计核算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制度的规定,独立地记录和反映与农业综合开发有关的各项经济活动。
第六条 会计核算应当以各项业务活动持续正常地进行为前提。 第七条 会计核算应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帐目和编制会计报表。会计期间分为年度、季度和月份。会计年度、季度和月份的起讫日期采用公历日期。
第八条 会计记帐采用借贷记帐法。
第九条 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发生外币收支的,应当折算为人民币核算。
第十条 会计记录的文字应当使用中文,少数民族自治地区可以同时使用少数民族文字。
第二章 一般原则
第十一条 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客观、准确、全面地记录和反映农业综合开发资金收支情况和经济活动。 第十二条 会计信息应当符合国家宏观经济管理的要求,满足有关各方了解农业综合开发资金活动情况及其结果的需要,有利于加强资金管理。
第十三条 会计核算应当按照规定的会计处理
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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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以确保会计指标口径一致,相互可比。
第十四条 会计处理方法前后各期应当一致,不得随意变更。如确有必要变更,应将变更的情况、原因和对财务状况及结果的影响在会计报表中加以
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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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条 会计核算应当及时进行。
第十六条 会计记录和会计报表应当清晰明了,便于理解和运用。 第十七条 会计核算一般采用收付实现制,但直接组织实施项目的农业综合开发机构可采用权责发生制。
第十八条 各项财产物资应当按照取得或购建时的实际成本计价。除国家另有规定者外,不得自行调整其帐面价值。
第十九条 会计报表应当全面反映农业综合开发资金活动情况及其结果。对于重要的业务事项,应当单独反映。
第三章 资 产
第二十条 资产是指财政部门和农业综合开发机构为实施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而控制或者占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款项、有偿资金放款、委托放款、借出有偿资金、预付工程款、材料、待处理农综资金、竣工工程等。
第二十一条 现金和银行存款按照实际收入和支出数额记帐。 第二十二条 应收款项是指财政部门和农业综合开发机构应当收回的待结算款项,包括专项贷款放款和其他应收款等。
应收款项应当及时清理结算。
第二十三条 有偿资金放款是指财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借给用款单位或个人、应定期收回的农业综合开发财政有偿资金。 有偿资金的投放和回收,应按实际发生数入帐。
第二十四条 委托放款是指财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委托金融机构办理的农业综合开发财政有偿资金放款。
第二十五条 借出有偿资金是指上级财政部门借给下级财政部门的农业综合开发财政有偿资金。
第二十六条 预付工程款是指农业综合开发机构按施工合同或工程预算预付给施工单位的资金或材料。
第二十七条 材料是指农业综合开发机构库存的各种材料、设备等。 材料应当按取得时的实际成本或市场价格记帐;发出材料的计价方法可采用先进先出法或加权平均法。
第二十八条 待处理农综资金是指有偿资金放款和委托放款超过约定的还款期限,经审核批准已成呆帐,但尚未按规定程序报批核销的农业综合开发财政有偿资金。
列入和核销呆帐损失,必须按规定的程序报批。
第二十九条 竣工工程是指完工工程发生经有关部门审定的工程成本支出。
第四章 负 债
第三十条 负债是指财政部门和农业综合开发机构为实施农业综合开发项目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的,需要以资产偿付的债务,包括借入有偿资金、应付工程款,应付质量保证金、其他应付款等。 第三十一条 借入有偿资金是指下级财政部门从上级财政部门借入的农业综合开发财政有偿资金。
第三十二条 应付工程款是指农业综合开发机构在工程报帐或竣工结算后,应付未付项目施工单位的工程款项。
第三十三条 应付质量保证金是指农业综合开发机构按施工合同有关条款预留的应付给项目施工单位的工程款项。
质量保证金在完工工程试运行期满后,应及时清理结算。 第三十四条 其他应付款是指应付工程款、质量保证金以外的应付未
付的款项,包括借入专项贷款、借入其他款项等。
第三十五条 各项负债应按实际发生数额和偿还数额记帐。 第五章 净资产
第三十六条 净资产是指资产减去负债后的差额,包括农综基金、竣工工程基金、完工项目结余和未完项目结余等。
第三十七条 农综基金是指本级财政拨入的农业综合开发有偿资金,以及完工项目结余、占用费收入结余、其他收入结余等转入的农业综合开发资金。
第三十八条 竣工工程基金是指已竣工待移交工程占用的基金。其金额应当与“竣工工程”一致。
第三十九条 完工项目结余是指农业综合开发机构在工程完工办理竣工决算后的资金结余。
第四十条 未完项目结余是指财政部门当年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的收入数与拨款数、支出数之间的差额。
第六章 收 入
第四十一条 收入是指财政部门和农业综合开发机构为实施农业综合开发项目,按规定渠道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包括拨入的中央财政资金、省级财政资金、地级财政资金、县级财政资金、乡级财政缴入、自筹资金缴入、有偿放款转入、委托放款转入、专项贷款转入、占用费收入、其他收入等。
第四十二条 拨入资金是指农业综合开发机构收到财政无偿拨入的农业综合开发专项资金。
第四十三条 自筹资金缴入是指单位和农民上交的用于农业综合开发的资金和材料。
第四十四条 有偿放款转入是指将农业综合开发财政有偿资金落实债务后转作的收入。
第四十五条 委托放款转入是指将委托金融机构放款的农业综合开发财政有偿资金落实债务后转作的收入。
第四十六条 专项贷款转入是指将统贷的农业综合开发专项贷款落实债务后转作的收入。
第四十七条 占用费收入是指按规定收取的农业综合开发财政有偿资
金占用费。
第四十八条 其他收入是指按规定从本级农业综合开发财政有偿资金占用费收入中提取和上级补助的业务费、取得的银行存款利息等收入。
第七章 支 出
第四十九条 支出是指为实施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而发生的资金和材料的耗费,包括工程支出、科技项目支出、前期工作费支出、贷款贴息支出、占用费支出、其他支出等。
第五十条 拨出农综资金是指上级财政部门拨给下级财政部门或同级农业综合开发机构的农业综合开发专项资金。
第五十一条 中央工程支出是指中央立项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工程支出,不包括中央立项的部门项目和高新科技示范项目工程支出。 第五十二条 地方工程支出是指地方立项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工程支出。
第五十三条 部门工程支出是指中央立项的农业综合开发部门项目工程支出。
第五十四条 科技项目支出是指中央立项的高新科技示范项目的支出。
第五十五条 前期工作费支出是指按规定支付的前期工作费用。 第五十六条 贷款贴息支出是指财政部门为保证农业综合开发专项贷款项目实施补贴给借款单位应付利息的支出。
第五十七条 占用费支出是指从本级农业综合开发财政有偿资金占用费收入提取用作的业务费、借入农业综合开发财政有偿资金支付的占用费。
第五十八条 其他支出是指按规定发生的业务费、银行手续费等支出。 第八章 会计科目
第五十九条 农业综合开发会计科目使用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