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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山西省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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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山西省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2)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林业厅晋财综[2002]155号关于印发《山西省森林植被恢复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各市(地)财政局、林业局,省直各森林经营(实验)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78号)、财政部、国家林业局《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02]73号)及国家林业局《占用征用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第2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山西省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山西省森林植被...

20山西省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2)
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林业厅晋财综[2002]155号关于印发《山西省森林植被恢复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各市(地)财政局、林业局,省直各森林经营(实验)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78号)、财政部、国家林业局《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02]73号)及国家林业局《占用征用地审核审批 管理办法 关于高温津贴发放的管理办法稽核管理办法下载并购贷款管理办法下载商业信用卡管理办法下载处方管理办法word下载 》(国家林业局第2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山西省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山西省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二〇〇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山西省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护森林资源,促进我省林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以下简称《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78号,以下简称《森林法实施条例》)、财政部、国家林业局《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02]73号)及国家林业局《占用征用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第2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森林植被恢复费属于政府性基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实行专款专用,年终结余结转下年安排使用。  第三条森林植被恢复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财政、审计部门和上级林业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征收  第四条凡勘查、开采矿藏和修建道路、铁路、水利、电力、通讯等各项建设工程需要占用、征用或者临时占用林地,经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或批准的,用地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向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预缴森林植被恢复费。  第五条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预收森林植被恢复费:  (一)占用或征用林地的,按照《森林法》和《森林法实施条例》规定的审批权限,属于上报国家林业局审批的和省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或批准的,由林业主管部门负责预收。(二)临时占用林地的,应按照国家林业局《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2001]第2号)规定的审批权限负责预收。属于国家林业局、省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或批准的,由省林业主管部门负责预收;属于市(地)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或批准的,由市(地)林业主管部门负责预收;属于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或批准的,由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负责预收。  第六条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按照恢复不少于被占用或征用林地面积的森林植被所需要的调查规划 设计 领导形象设计圆作业设计ao工艺污水处理厂设计附属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清扫机器人结构设计 、造林培育等费用核定。具体征收标准如下:  (一)用材林林地、经济林林地、薪炭林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收取6元。  (二)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收取4元。  (三)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林地,每平方米收取8元;国家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地,每平方米收取10元。  (四)疏林地、灌木林地,每平方米收取3元。  (五)宜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每平方米收取2元。  城市及城市规划区的林地,可按照上述规定标准2倍收取。对农民按规定标准建设住宅占用林地,在“十五”期间暂不收取森林植被恢复费。  第七条各级林业主管部门收取森林植被恢复费,必须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政府性专用票据。           第三章缴库  第八条各级林业主管部门收取的森林植被恢复费,按照预算收入级次上缴国库。  (一)省林业主管部门收取的森林植被恢复费,全额缴入省级国库。  (二)市(地)、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收取的森林植被恢复费,全额缴入同级地方国库。  第九条森林植被恢复费实行就地缴库办法。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收取森林植被恢复费后,自取得收入之日起3日内就地缴入同级国库。  第十条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在办理缴库手续时,应填制一般缴款书,并填列“基金预算收入”科目中第84类“农业部门基金收入”第8409款“森林植被恢复费收入”。省林业主管部门在缴款书的“收款单位”栏填写“财政厅”,“预算级次”栏填写“省级”;各市(地)以下林业主管部门按同级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填写。  第十一条占用、征用或者临时占用林地未被批准,有关林业主管部门需要将预收的森林植被恢复费退还用地单位时,应当由有关林业主管部门汇总实际发生的退还金额,并附有关证明材料,按照财政部规定的退库项目,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办理森林植被恢复费退库手续。            第四章使用管理  第十二条森林植被恢复费实行专款专用,专项用于林业主管部门组织的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包括调查规划设计、整地、造林、抚育、护林防火、病虫害防治、资源管护等开支,不得平调、截留或挪作他用。  第十三条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收取的森林植被恢复费,纳入省财政预算管理。其中:占用或临时占用省直各森林经营(实验)局收取的森林植被恢复费,列入省级支出预算,用于有关省直各森林经营(实验)局的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占用、征用或者临时占用地方国有和集体所有的林地,由省林业主管部门收取的森林植被恢复费,列入省级财政补助地方专款预算,用于当地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  各市(地)、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因临时占用林地收取的森林植被恢复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管理,全部用于本区域范围内的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  第十四条省林业主管部门收取的森林植被恢复费,其中:80%返还被占用或征用林地所在市(地)、县财政,用于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20%集中用于全省范围内异地植树造林和恢复森林植被。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编制森科植被恢复费收支预决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并按照批准的预算以及财政部门核拨的资金安排使用。第十六条森林植被恢复费支出时,填列“基金预算支出”科目中的第84类“农业部门基金支出”第8409款“森林植被恢复费支出”。            第五章违规处理  第十七条、占用或者临时占用林地的单位和个人不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多收、减收、免收、缓收,或者隐瞒、截留、挪用、坐收坐支森林植被恢复费,由上级或同级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国发[1987]58号)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八条、对违反第十七条规定行为中涉及有关部门或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1号),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十九条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应会同当地财政等有关部门对森林植被恢复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完不成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的,责令限期完成;对弄虚作假,谎报虚报造林面积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2003年1月1日起执行。《山西省征、占用林地补偿费收取和使用暂行办法》(晋价涉字[1994]第32号)中有关森林植被恢复收取的相关规定同时废止。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林业厅负责解释。 PAGE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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