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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合伙企业法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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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合伙企业法PPT课件第二章合伙企业法 第一节合伙企业的一般法律问题 合伙的概念、特征与分类 概念 合伙:是两个以上的人按照协议各自提供技术、资金或实物,共同经营、共担风险,对外负无限连带责任的组织 从合同角度看,合伙是合伙人之间就入伙、退伙及责任承担达成的协议;从组织角度看,合伙属于一种民商事主体;合伙协议与合伙组织是不可分的,合伙协议是构成合伙内部关系及合伙组织成立的基础,合伙组织是全体合伙人与第三人发生法律关系的不外部形式 特征 合伙由两个以上的人通过签定合伙协议而成立(两人、合意) 合伙是介于自然人和法人之间的民商事法律主体 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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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合伙企业法 第一节合伙企业的一般法律问题 合伙的概念、特征与分类 概念 合伙:是两个以上的人按照 协议 离婚协议模板下载合伙人协议 下载渠道分销协议免费下载敬业协议下载授课协议下载 各自提供技术、资金或实物,共同经营、共担风险,对外负无限连带责任的组织 从 合同 劳动合同范本免费下载装修合同范本免费下载租赁合同免费下载房屋买卖合同下载劳务合同范本下载 角度看,合伙是合伙人之间就入伙、退伙及责任承担达成的协议;从组织角度看,合伙属于一种民商事主体;合伙协议与合伙组织是不可分的,合伙协议是构成合伙内部关系及合伙组织成立的基础,合伙组织是全体合伙人与第三人发生法律关系的不外部形式 特征 合伙由两个以上的人通过签定合伙协议而成立(两人、合意) 合伙是介于自然人和法人之间的民商事法律主体 合伙人共同出资、共同经营(资金、实物、技术和劳务;互为代理人,合伙负责人不具有法定代表人的地位与性质) 合伙人共享赢利、共担风险(合伙为无限责任;合伙人之间负连带责任)* 分类 民事合伙与商事合伙 显名合伙与隐名合伙 普通合伙与有限合伙 个人合伙与法人合伙 企业型合伙与非企业型合伙 登记的合伙与非登记的合伙* 合伙企业的概念、特征及法律地位 概念:合伙企业是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由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赢利、共担风险并对其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非法人营利性组织 特征 合伙企业具备较健全的组织结构,相对稳定 合伙协议是合伙企业存在的基础 合伙企业的资本由合伙人共同出资组成 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负无限连带责任 合伙企业以营利为目的,属于非法人营利性组织 法律地位 合伙属于非法人的营利性组织,它没有独立于合伙人的法律主体地位,合伙人互为代理人,都可代表合伙对外开展业务,都对其他合伙人的合伙行为承担责任 合伙是独立的民事主体(自己的名称、相对独立和稳定的财产、独立的诉讼主体资格)* 合伙企业与个人独资企业 个人独资企业是由一个自然人出资的、一个人所有和经营的企业 两者的异同 相同点 投资者对企业直接享有所有权,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都不具备法人地位,但都可以自己的名义开展活动 设立程序简单,相对公司企业设立条件和程序简便 不同点 投资主体人数不同 内部管理机制不同(合伙重大事项须由全体合伙人共同决策 投资权益转移不同:个人独资企业只能通过全部转让企业撤回投资,而合伙企业可通过退伙的方式将投资权益转让给其他合伙人或第三人,而不影响合伙企业的存在* 《合伙企业法》的立法特点与性质 立法特点 从主体角度对合伙企业进行 规范 编程规范下载gsp规范下载钢格栅规范下载警徽规范下载建设厅规范下载 任意性规范和强制性规范相结合 调整对象单一,限于自然人合伙 性质 合伙企业法为公法和私法的结合,更多是私法规范 登记体现国家干预的公法性,但合伙事项多由协议约定 合伙企业法为强制性规范与任意性规范的结合,但更强调任意性规范 合伙企业登记取得主体资格为强制性规范的要求 但入伙条件、退伙原因、解散事由等属任意性规范 合伙企业法是行为法与组织法的结合,但更多是组织法规范 合伙企业从设立到解散、从入伙到退伙都是组织体问题 合伙企业的对外活动,应由合伙法、票据法等商行为法进行规范* 第二节合伙企业的设立 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 合伙企业法第8条规定了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 有两个以上依法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合伙人 合伙人数为两人以上(下限),没有合伙人数的上限 合伙人对合伙债务以其全部财产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合伙人资格为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人,法律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不得成为合伙企业合伙人 有书面合伙协议 有各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 出资构成合伙企业的经济基础,是合伙人的合法财产 出资形式: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和其他权益,劳务经全体同意也可。作价自定或委托 有合伙企业的名称(不得用有限字样,名称受保护可转让) 有经营场所和从事合伙经营的必要条件(设备,从业人员等)* 合伙协议 又称合伙合同,是合伙人为设立合伙企业达成的协议 是确定合伙人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依据 协议的形式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原则,全体签名盖章后生效,可协商修改或补充 合伙协议的特征(目的共同的平行一致、有偿、诺成、要式、可为多边合同,不能简单归为双务合同) 合伙协议的内容(10项) 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住所;合伙人的姓名和住所 合伙目的和经营范围 出资方式、数额、缴付期限 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办法(后者没有对外效力) 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法定的和约定的) 入伙与退伙;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 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方式* 合伙企业的设立登记 申请 由代表或代理人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登记事项:名称、经营场所、经营范围、经营方式、出资额及出资方式、合伙企业负责人及分支机构情况 提交文件:设立登记申请书、全体合伙人身份证明、代表或委托人的委托书、合伙协议、出资权属证明、经营场所证明、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主要7项)。另外,须审批的,还要提供批准文件;协议约定或全体决定有负责人的须提交委托书 审核 登记机关收到文件后30日,作出是否予以登记的决定。予以登记的,发给营业执照,执照签发之日为企业成立之日,未领取执照前,不得以合伙企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不予登记的,应当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第三节合伙企业的财产 合伙企业财产的构成 合伙人的出资 企业设立前,出资构成合伙企业财产的原始部分(前提) 企业设立后,合伙人可据协议约定或全体决定增加出资 合伙企业的收益(合伙经营积累财产) 分配前属于合伙企业的财产(合伙人共有) 来源:营业收入、购置财产、受赠财产、获得的赔偿、知识产权 合伙企业财产的性质 《民法通则》的认定:合伙人的出资由合伙人统一管理和使用;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伙人共有 《合伙企业法》的认定:既不区分出资财产和经营积累财产,也不对合伙企业的财产直接作出规定。作者认为:现金和所有权出资及现金收入和所获财产所有权属共同共有* 合伙人与合伙企业财产的关系 合伙人对合伙财产享有一定的份额 对合伙财产的份额是抽象权利:不得任意处分份额;不得就份额请求分割合伙财产;不得就份额主张对合伙财产特定部分的排他性支配权(份额与财产分离) 份额的多少或比例取决于协议约定或出资比例:是合伙人对合伙权益分享多少和债务承担大小的依据 份额与合伙人身份关联:份额转让须经其他合伙人同意,份额全部转让意味着合伙人身份的丧失 合伙人对合伙企业财产的权利义务 权利:1、共有权或共同使用权;2、共同支配权(同等执行合伙事务的权利);3、利益分配权(协议或平均分配) 义务:1、出资义务;2、清算前不得请求分割合伙企业的财产;3、不得擅自转让财产份额的部分或全部(全体同意,优先受让);4、未经其他合伙人同意,不得以自己的财产份额出质,否则出质行为无效或作退伙处理,给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5、亏损分担义务(不得对抗债权人)* 第四节合伙企业的内部关系与外部关系 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内部关系) 合伙事务的执行:指为实现合伙目的而从事的经营活动,既包括法律行为,也包括事实行为 合伙人在合伙事务执行中的权利义务 权利:1、参与合伙事务执行的权利(同等权利);2、对合伙事务执行的监督权;3、有关文件和资料的查阅权;4、对其他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异议权;5、对合伙事务的表决权(无法定或约定,一人一票) 义务:1、执行合伙事务的报告义务;2、竞业禁止义务(不得从事或参与与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不得同本企业进行关联交易);3、维护合伙企业利益的义务(不得损害其他合伙人的权益);4、严格履责义务 合伙事务执行的方式 1、全体执行;2、指定代表执行(重大事项如不动产处分、名称改变、权利转让、变更登记、担保、聘任等除外);3、分别执行;4、聘任执行(授权范围内执行)* 合伙企业的外部关系 合伙人对外代表权(对外代表合伙企业的权利) 国外立法:合伙代表与合伙企业及其他合伙人的关系为代理关系,在代表权范围从事的行为由企业承担责任。与普通委托代理不同的是:该代理权来源于合伙协议,而非专门授权;该代理权实为职责,既是权利又是义务;该代理权在性质上不同于代表 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 对外代表权的的法律后果(侵权损害赔偿)由企业承担 合伙企业的债务与合伙人的无限连带责任 合伙企业债务是合伙企业以企业名义对外负担的债务,用来清偿债务的财产首先是企业的财产,当不足时,延及合伙人个人财产 合伙人的无限连带责任指:1、连带责任是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的责任;2、是一种补充连带责任;3、是无限责任,以个人所有财产承担责任;4、是一种对外责任* 企业债务与个人债务并存时的清偿顺序问题 合伙人的双重身份:以合伙企业名义引发的债务属企业债务,以个人名义引发的债务属个人债务。当两种债务并存时,引发优先清偿顺序问题 债务并存时清偿顺序确定的几种观点 合伙企业财产优先偿还合伙企业债务(不足时) 个人财产优先偿还合伙人个人债务(不足时) 双重优先原则(英美法系判例法原则):强调有余,即清偿完企业债务的企业剩余财产,应按比例分配给合伙人;清偿完个人债务的个人剩余财产,应用来清偿企业债务。《合伙企业法》体现该精神(见备注) 合伙人债权人抵销权与代位权行使的限制 抵销权行使的限制:抵销指债权债务人互负种类相同的到期债务,在相等份额内充抵致使债权债务归于消灭的行为。合伙人债权人不得以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 代位权行使的限制:代位权是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而由债权人取代债务人的债权人地位行使债权的行为。合伙人的债权人不得代位行使该合伙人在企业中的权利**《合伙企业法》第39条: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到期债务的,各合伙人应当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合伙企业法》第43条:合伙人个人财产不足清偿其个人所负债务的,该合伙人只能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第五节合伙企业的入伙与退伙 入伙 入伙的概念:非合伙人加入合伙企业,成为合伙企业成员,取得合伙人身份的行为 入伙的方式:接受转让(部分或全部);加入;继承 入伙的条件 应当经全体合伙人同意(民法通则: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按此,特别法优于普通法) 应当订立书面的入伙协议 入伙后15日内向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入伙的效力 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义务(有约定从约定) 因入伙使合伙企业发生变更,应进行变更登记* 退伙 退伙的概念:指合伙人丧失合伙人身份,退出合伙企业从而引起合伙企业发生变更的法律事实 退伙的方式和条件 声明退伙(无协议也无法定事由的合伙人单方宣布) 合伙协议无经营期限的(不影响企业事务的执行,提前30日 通知 关于发布提成方案的通知关于xx通知关于成立公司筹建组的通知关于红头文件的使用公开通知关于计发全勤奖的通知 ) 合伙协议有经营期限的(难以为继;其他合伙人严重违约) 法定退伙(退伙事由的实际发生日为退伙生效日) 法定情形的当然退伙:1、死亡;2、宣告无行为能力;3、丧失偿债能力;4、在企业的全部财产份额被法院强制执行 特殊情形的决议除名:1、未履行出资义务;2、故意或重大过失给企业造成损失;3、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4、协议约定的其他事由 协议退伙:协议约定事由出现或全体决议同意退出* 退伙的效力 退还退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清算、既可退实物也可退货币) 对已发生的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分担合伙企业的亏损(当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合伙企业债务时,以个人其他财产分担亏损) 进行变更登记 退伙引发的其他法律责任 退伙给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其他合伙人是否有权要求赔偿 退伙是否导致合伙企业的终止:传统民法理论认为,合伙基于合伙人之间的人身依赖关系组成,退伙意味着人身依赖关系的破坏,因此退伙引起合伙关系的解除,即使合伙企业继续存在,也应视为新的合伙关系的建立。现代各国立法表明,合伙关系不因入伙和退伙而解散* 第六节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 解散 概念:因法定或约定原因,合伙协议终止,合伙关系终结,进行清算后合伙企业归于消灭的程序或 制度 关于办公室下班关闭电源制度矿山事故隐患举报和奖励制度制度下载人事管理制度doc盘点制度下载 条件:1、经营期限届满无意再经营的;2、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3、全体决议解散;4、不具备法定人数;5、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不可能实现;6、被吊销营业执照;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 法律效力:1、组成清算组并通知债权人;2、停止清算范围外的活动;3、原合伙人对企业在合伙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5年不行使债权,该责任消灭) 清算(清理债权债务,使合伙企业归于消灭的行为) 清算人(全体合伙人或过半数合伙人指定的代表、第三人;合伙人在合伙企业结算后15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可申请法院指定清算人)* 清算人的职责:1、清理合伙企业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2、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合伙企业未了事务;3、清缴所欠税款;4、清缴债权债务;5、处理合伙企业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6、代表合伙企业从事民事诉讼活动 清偿:在支付合伙企业的清算费用后,合伙企业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1、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2、所欠税款;3、合伙企业的债务;4、返还合伙人的出资 清算终结 编制清算报告,由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 15日内向登记机关报送报告,办理注销登记 办理注销登记应提供的文件:1、全体合伙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2、全体合伙人签署的清算报告;3、营业执照;4、其他文件 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后,合伙企业终止,合伙关系解除**《合伙企业法》第39条: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到期债务的,各合伙人应当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合伙企业法》第43条:合伙人个人财产不足清偿其个人所负债务的,该合伙人只能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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