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内部审计工作制度
公安机关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监督制度
一、责任单位
郴州市公安局纪委~政治部
二、责任人
局纪委实行书记负责下的岗位分工责任制~局政治部实行主任负责下的岗位分工责任制,局纪委第一副书记协助书记主持纪委日常工作~并对委内工作负领导责任~局政治部第一副主任协助主任主持政治部日常工作~并对部内工作负领导责任,民主生活会监督工作由局纪委党风廉政建设室、局政治部人事科,局属单位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由局机关党委负责监督,共同承担~必要时可由局纪委、政治部其他科承担~设立共同承办人2人。
三、权力行使及办理依据
,一,权力行使依据
1、《中国共产党党章》
2、《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
,二,办理依据
3、《公安机关民主生活会规定》。
四、监督范围
各县,市、区,公安,分,局和局属各单位
公安内部审计工作制度
一、责任单位
临武县公安局纪委,审计室,
二、责任人
审计室实行主任负责下的岗位分工责任制~主任主持室内全面工作~并对室内工作负全面责任~室内其他同志按照岗位分工~分别承担各自的工作任务。公安审计工作责任人为局纪委分管副书记、审计室主任、承办人。
三、权力行使及办理依据
,一,权力行使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二,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71号,,
2、《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审计署令第4号,,
3、《内部审计基本准则》,中内协发[2003]20号,,
4、《企业会计准则》,财政部令第33号,,
5、《郴州市公安机关内部审计工作暂行规定》,郴公通[2010]131号,。
四、审计范围
,一,行政经费、公安业务费、公安特费、交通管理经费、科研经费、教育事业费、基建经费、专项经费、预算外资金等的管理和使用,
,二,财务
计划
项目进度计划表范例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课程教学计划下载
、装备物资计划的预算和决算,
,三,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的收入和上缴,
,四,资产、物资的管理和使用,
,五,所属企、事业单位的经济活动,
,六,各项基金的收支情况,
,七,财经法纪的贯彻执行情况,
,八,内部控制制度的评审,
,九,其他需要审计监督的事项。
五、审计程序及时限
,一,审计的准备阶段
1、编制审计项目计划~确定审计事项。根据年度审计计划~确定公安内部审计事项及工作重点~对审计对象进行预测和分类~科学编制审计
工作计划
幼儿园家访工作计划关于小学学校工作计划班级工作计划中职财务部门工作计划下载关于学校后勤工作计划
~确定具体审计事项。
2、委派人员组成审计组。根据审计事项的特点和要求~组织相应的审计人员组成审计组~审计组实行组长负责制。
3、拟订审计工作
方案
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pdf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doc见习基地管理方案.doc关于群访事件的化解方案建筑工地扬尘治理专项方案下载
。在初步了解被审计单位基本情况的基础上~确定审计的范围、内容与重点~选择适当的审计方式~合理确定审计要点、步骤和方法~明确时间进度和人员分
2
工等。
4、签发《审计通知书》。在实施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特殊情况可以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发送审计通知书时应附审计文书送达回证~被审计单位收到审计通知书后~应填好审计文书送达回证送审计室。
,二,审计的实施阶段
1、召开审计工作进点工作会。审计组进驻被审计单位之初~应邀请被审计单位及其有关部门领导召开审计工作进点工作会~说明本次审计的范围、内容与目的要求~听取被审计单位领导及有关职能部门的情况介绍~共同确定工作部署。
2、索取、收集必要的资料。审计组根据情况介绍和审计工作需要~向被审计单位索取、收集有关资料~并做好登记、清点、移交工作~要求被审计单位填好《被审计单位承诺书》。
3、对内控制度进行测试。审计组全面了解被审计单位的内控制度~并对其适当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进行测试:一是对内控制度健全性进行调查,二是对内控制度符合性进行测试,三是对内控制度的有效性进行综合评价。
4、实施实质性测试
,1,分析经济业务特点。通过对经济业务的重要性、复杂程度、业务发生频率及业务处理人员素质等分析~确定各类业务的重要程度、业务处理容易发生错误的环节等作为审计重点。
3
,2,审查有关会计资料和经济活动~收集、鉴定审计证据。审计人员通过审查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查阅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检查、盘点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等方式进行审计~并取得证明材料。主要包括以下工作:一是审查分析会计资料~主要包含以下内容:审查分析财务会计报告、审查分析各类帐户、审查有关凭证~开展复核、询证等,二是进行实物盘点和资产清查。
,3,编制审计工作底稿。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审计人员应当详细、准确的记录在审计工作底稿~并注明资料来源。
,三,审计的报告阶段
1、整理分析审计工作底稿。通过检查、复核和整理审计工作底稿~对汇集的审计证据进行认真审查~鉴定证明材料的客观性、相关性和合法性~检查审计组是否已经收集到足以证明审计事实真相的证明材料~保证审计组收集的证明材料的充分性。
2、审计组编写审计报告。审计组编写的审计报告应当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被审计单位应当自接到审计组的审计报告起10日内~将其书面意见送交审计室。审计报告由审计室主任签字后~连同被审计单位的书面意见等一同报呈领导审签。
3、出具审计决定书或移送处理书。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需要依法给予处理、处罚的~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出具审计决定书。需要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
4
予处理、处罚的~出具审计移送处理书。
,四,审计申诉
被审计单位收到审计报告或审计决定后~如有异议~应当在15日内向审计机构所在单位领导人提出。在单位领导人未作出处理前~原审计决定应当执行。被审计单位如对单位领导人的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向上级内部审计机构提出复审。上级内部审计机构复审后应及时通知被审计单位。
,五,审计档案立卷保存
按照审计档案管理要求将有关的资料立档管理。
六、监督检查
,一,推行后续跟踪审计。每项审计事项结束后~应对被审计单位的整改情况进行后续跟踪审计~确保被审计单位整改到位。
,二,建立完善内部审计工作质量控制制度。审计事项所形成的审计证据须经初审人员、复核人员签字~并由被审计单位相关人员签字认可。
,三,实行审计工作公开制度。邀请局属相关单位参与审计工作全过程。审计事项结束后~及时将审计结果公示。
,四,实行审计工作和审计人员全方位接受监督制度。自觉接受被审计单位、局属各单位以及广大民警的监督。
,五,实行内部审计部门自查自纠制度。对审计工作质量及审计人员廉政情况进行不间断性自查自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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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责任追究
,一,过错责任内容
审计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有下列过错情形之一的~必须追究责任:
1、接受被审计单位安排的娱乐活动或收受现金、实物、有价证券等,
2、违反审计有关法律法规的,
3、其他过错情形的。
,二,责任主体认定
在行使职权过程中~故意违规、违法或者因过失造成严重后果的~按下列条款确定责任:
1、承办人故意违规、违法的~由承办人承担责任。
2、二人以上共同行使职权造成过错的~主办人承担主要责任~协办人承担次要责任~共同主办共同承担全部责任。
3、室内集体讨论决定的行为出现过错的~主任为责任人。
4、经有关领导批准出现过错的~应追究批准人的领导责任。
,三,追责形式
1、接受被审计单位安排的娱乐活动或收受现金、实物、有价证券等情节的~按照《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第十七条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6
2、违反审计有关法律法规的~情节较轻的~由局纪委监察机构责令改正~进行诫勉谈话或给予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给予党纪、行政处分~并调离现有工作岗位。
3、上述责任人违反制度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廉政风险点:
(一)审计实施阶段:审计人员从被审计单位获得上任何有损职业判断的利益~影响公正客观地作出审计判断、评价~如违反《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接受被审计单位安排的娱乐活动~收受现金、实物、有价证券等。
(二)审计报告阶段:在报告中未公正客观反映所了解的全部重要事项~对领导决策造成误导。
十、防范措施:
,一,严格执行内部审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
,二,严格执行审计工作纪律
附件:公安内部审计工作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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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公安内部审计工作流程图
审计项目计划
委派审计人员组成审计组
明确审计任务,学进行初步调查,了解被拟订审计工
习、熟悉法规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审计单位基本情况 作方案
送达审计通知书
召开进点审计工作会 索取、收集有关资料 内控制度测试
?分析经济业务特点,审查有关会计资料和经济活动
?收集、鉴定审计证据,编制审计工作底稿
?编制审计报告
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
送呈领导审签
反馈被审计单位,及时整改 出具审计意见书或移送处理书
审计申诉
上级审计部门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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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民警违法违纪案件调查制度
一、责任单位
临武县公安局纪委、监察室
二、责任人
局纪委、监察室实行纪委书记负责下的岗位分工责任制。由纪委专职副书记代为主持委室日常工作~并对委、室工作负责,室内其他同志按照岗位分工~分别承担各自的工作任务。公安民警违法违纪案件调查责任人为相关领导、纪委、监察室负责人、承办人。
三、权力行使及办理依据
,一,权力行使依据
1、《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5、《行政机关处分公务员处分条例》。
,二,办理依据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2010年4月21日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安部第20号令,。
四、办理范围
局机关全体民警、一般党员干部的违法违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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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办理程序及时限
,一,线索受理
1、受理对副科级以下单位负责人违反党纪政纪问题的检举、控告,
2、受理上级机关、上级领导、局领导交办的及其他单位转办的关于公安民警违反党纪政纪问题的检举、控告,
,二,调查实施
1、初核
,1,初核程序。对受理的违反党纪政纪问题的检举、控告~经局纪委、监察室或局党委,局长办公会,批准后~进行初步调查核实。
,2,初核任务。了解所反映的主要问题是否存在~为立案与否提供依据。
,3,初核报告。由参与调查核实的人员写出初步核实情况报告~报局党委,局长办公会,审议。
,4,初核时限。初步核实时限为两个月~必要时可延长一个月,重大或复杂问题在延长期内仍不能初核完毕的~经批准后可再适当延长。
2、立案
,1,立案程序。对检举、发现的公安民警的违纪问题~经初核认定确有违纪事实~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由调查人员写出立案呈批报告,附检举材料和初步情况报告,~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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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委,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程序办理立案手续。
,2,立案呈批。凡需立案的~由承办人员填写《立案呈批报告》~经批准后填写《立案决定书》。
,3,通知下达。承办人员将立案决定通知被调查人所在单位~并将《立案决定书》送交被调查人所在党组织或单位主要负责人。
3、调查
1,组织调查组, ,
,2,调查组会同被调查人所在单位党组织与被调查人谈话~宣布立案决定和应遵守的纪律,
,3,调查组有权按照规定程序~采取措施调查取证。证据包括:物证、书证、证人证言、受侵害人的陈述、被调查人的陈述、视听资料、现场笔录、鉴定结论和勘验、检查笔录,证据应经过鉴别属实~才能作为定案依据,
,4,认定错误事实须有确实、充分的证据。只有被调查人的交待~而无其他证据或无法查证的~不能认定,被调查人拒不承认而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
,5,调查组应将所认定的错误事实与被调查人进行核对并确认。
,6,案件调查的时限为三个月~必要时可延长一个月,案情重大或复杂的案件~在延长期内仍不能查结的可报经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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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批准后延长调查时间。
,7,案件调查时限。从批准立案之日起至承办单位将调查报告报送分管领导审议之日止。
,三,调查终结
,1,调查组集体讨论并出具调查报告,
,2,与被调查人确认所犯错误事实。
,3,告知被调查人对错误事实提出书面意见~调查组对其意见作出说明。
,4,总结工作并协助发案单位总结经验教训。
,5,对署真实姓名的检举人~调查结束后~调查组应向其口头通报所检举问题的调查结果~并征求意见。
,6,经调查属于检举失实的案件~由承办单位写出《销案呈批报告》~报请立案机关批准后销案~并向被调查人及所在单位说明情况。
,四,移送审理
1、调查中~若发现违纪人员同时又触犯刑律~应当将案件材料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2、填写《案件移送审理登记表》~按规定程序移送纪委案件审理部门。
六、监督检查
,一,委室内部对案件办理情况进行经常性的自检自查,
,二,上级纪检监察部门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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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其他监督检查。
、责任追究 七
,一,过错责任内容
调查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有下列过错情形之一的~必须追究责任:
1、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办理案件的,
2、接受被调查单位或个人安排出入营业性娱乐场所~参加娱乐活动的,
3、违反规定收受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干股等,
4、其他过错情形。
,二,责任主体认定
在行使职权过程中~故意违法违规或者因过失造成严重后果的~按下列条款确定责任:
1、承办人故意违法违规的~由承办人承担责任。
2、案件检查室负责人和承办人以上共同行使职权造成过错的~案件检查室责任人承担主要责任~承办人承担次要责任。
3、委室内部集体讨论决定的行为出现过错的~委室领导为责任人。
4、经有关领导批准出现过错的~追究批准人的领导责任。
,三,追究形式
1、在调查过程中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情节较轻的~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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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纪委、监察室责令改正~进行诫勉谈话或给予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给予党纪、行政处分~并调离现有工作岗位。
2、接受被调查单位或个人安排出入营业性娱乐场所~参加娱乐活动的~根据《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第十七条之规定给予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3、违反规定收受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干股的~根据《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第十七条之规定给予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4、过错行为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廉政风险点
,一,调查实施阶段
(1)初核报告:对受理的公安机关和民警违反党纪政纪问题的检举、控告隐瞒不报或者迟报漏报的,
,2,立案呈批:应当立案而不立案或延迟立案。
,3,调查取证:调查不深入~情况不准确~不如实收集违法违纪证据。
,二,调查终结阶段。不实事求是出具调查报告。
,三,移送审理阶段:发现违法违纪行为涉嫌犯罪不按规定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九、防范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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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加强调查人员思想道德教育,
,二,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纪检监察工作纪律。
附件:
公安民警违法违纪案件调查流程及
廉政风险识别图
线索受理
初步核实
出具初核报告
通知被调查人及 宣布立案决定 立案 所在单位
?调查取证
?出具调查报告
撤销案件 移交审理 ?移交司法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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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民警违法违纪案件审理制度
一、责任单位
临武县公安局纪委、监察室
二、责任人
局纪委、监察室实行纪委书记负责下的岗位分工责任制。纪委专职副书记代为主持委室日常工作~并对委室工作负责,室内其他同志按照岗位分工~分别承担各自的工作任务。公安民警违法违纪案件审理责任人为相关领导、纪委、监察室负责人、承办人。
三、权力行使依据
,一,《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五,《行政机关处分公务员处分条例》,
,六,《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案件审理工作条例》。
四、审理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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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纪委、监察室自办的案件,
审理程序 五、
,一,受理
对审理范围内的公安民警违法违纪案件~经局纪委、监察室专职副书记阅批后~报纪委书记批准后受理。
,二,审核
1、按照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分恰当、手续完备的要求审核案卷,
2、与违法违纪民警谈话~确认违法违纪事实,
3、出具审理报告,
4、审理过程中~如发现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责任不明时~报专职副书记后~可中止审理~由办案人员补充有关材料。
(三)审议和审定
1、根据局纪委、监察室审议案件会议纪要起草请示~经专职副书记阅批后~报纪委书记审定。
2、局专职副书记参加局党委会议审议、审批。
,四,作出处分决定,批复,
1、党纪处分决定,批复,的落款日期为局党委委审批该案的日期,政纪处分决定的落款日期为局长办公会签发日期。
2、处分决定,批复,正式成文后~印发政工部门、违法违纪民警单位和本人。
3、需建议免职的~起草建议免职函送任免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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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需追究刑事责任的~起草移送函移送司法机关。
六、监督检查
,一,委室内部对案件审理情况进行经常性的自检自查,
,二,上级纪检监察部门进行监督检查,
,三,局党委进行监督检查,
,四,其他监督方式。
七、责任追究
,一,过错责任内容
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有下列过错情形之一的~必审理
须追究责任:
1、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审理案件的,
2、接受违法违纪民警单位或个人安排出入营业性娱乐场所~参加娱乐活动的,
3、违反规定收受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干股的,
4、其他过错情形。
,二,责任主体认定
在行使职权过程中~故意违法违规或者因过失造成严重后果的~按下列条款确定责任:
1、承办人故意违法违规的~由本人承担责任。
2、委室内部集体讨论决定的行为出现过错的~委室领导为责任人。
3、经有关领导批准出现过错的~追究批准人的领导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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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追究形式
1、在审理过程中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情节较轻的~由局纪委、监察室责令改正~进行诫勉谈话或给予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给予党纪、行政处分~并调离现有工作岗位。
2、接受违法违纪民警单位或个人安排出入营业性娱乐场所~参加娱乐活动的~根据《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第十七条之规定给予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3、违反规定收受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干股的~根据《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第十七条之规定给予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4、过错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廉政风险点
对案件定性不准、量纪不当。
九、防范措施
,一,加强审理人员思想道德教育,
,二,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纪检监察工作纪律
附件:公安民警违法违纪案件审理流程及廉政风险识别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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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公安民警违法违纪案件审理流程及
廉政风险识别图
受理案件
审核案卷
中止审理 审理谈话
?出具审理报告 与移送单位交换意见
局党委会议审批 纪委委员会议集体
审议
?作出处分决定
移送司法机关 移送任免机关
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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诫勉谈话工作制度
一、责任单位
临武县公安局纪委、监察室
二、责任人
局纪委实行书记负责下的岗位分工责任制~专职副书记主持党风廉政全面工作~并对党风廉政工作负全面责任,诫勉谈话工作责任人为局纪委专职副书记和承办人。
三、权力行使及办理依据
,一,权力行使依据
1、《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
3、《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
,二,办理依据
4、《公安机关纪委谈话制度》
5、《湖南省公安机关领导干部问责暂行办法》,湘公党委[2010]1号,
6、《全市公安机关领导干部监督管理规定,试行,》
四、谈话范围
1、案件调查、信访初查、行政监察、安全检查、纠风工作、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经济责任审计等各项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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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中发现有轻微违纪行为~尚不致给予纪律处分的,
2、在干部考核中~个人廉洁从政状况民主测评群众满意率比较低的,
3、影响部门、单位内部团结和正常工作的,
4、本部门、单位管理混乱、违纪行为多发、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存在突出、普遍性问题的。
谈话对象为局科员级,含,以下民警。
五、谈话程序
,一,确定被谈话对象
1、根据群众举报、局属各单位呈报或领导要求~对需要进行诫勉谈话的予以受理,
2、对不符合谈话条件的提出承办意见~对需给予纪律处分的转案件检查室受理。
,二,做好谈话准备
1、报请领导批准。对需要进行诫勉谈话的人员~书面请示纪委监察室领导或局领导批准。
2、指定承办人员。对科员级及以下民警进行谈话时~承办人员一般为纪委专职副书记和1名工作人员。
3、确定谈话事项。确定谈话重点~制定谈话项目~明确谈话的主要内容,熟悉被谈话人的基本情况。
4、通知被谈话人。在开展诫勉谈话前2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谈话人员所在单位及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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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进行诫勉谈话
1、明确告知谈话内容~并提出整改要求,
2、听取被谈话人的陈述以及对问题的认识。谈话中应对举报人的情况予以保密,
3、对被谈话人反映的其他重要问题~应作好记录~但一般不记入《诫勉谈话登记表》。
,四,做好谈话登记
1、诫勉谈话结束时~应将《诫勉谈话登记表》登记内容给被谈话人查看并签名,
2、诫勉谈话情况视情通报给被谈话人所在单位,
3、《诫勉谈话登记表》存入领导干部个人廉政档案或由局纪委党风廉政建设室保管~作为民警晋职晋级、评先评优的重要参考依据。
,五,开展事后监督
1、被谈话人应在诫勉谈话结束后90日内将整改落实情况书面报告局纪委
2、局纪委承办人员对整改落实情况进行考察~考察情况记入《诫勉谈话登记表》。
六、监督检查
,一,局纪委领导要加强对承办人工作的监督,
,二,谈话记录须经谈话人、记录人和被谈话人签名,
,三,接受被谈话人及所在单位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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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实行内部自查自纠制度。对谈话工作质量及谈话人员廉政情况进行不间断性自查自纠。
七、责任追究
,一,过错责任内容
谈话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有下列过错情形之一的~必须追究责任:
1、接受被谈话单位安排的娱乐活动或收受现金、实物、有价证券的,
2、不如实反映被谈话人思想认识及整改情况的,
3、利用职权打击报复的,
4、泄露举报人有关情况的,
5、其他过错情形的。
,二,责任主体认定
在行使职权过程中~故意违规、违法或者因过失造成严重后果的~按下列条款确定责任:
1、承办人故意违规、违法的~由承办人承担责任。
2、二人以上共同行使职权造成过错的~主办人承担主要责任~协办人承担次要责任~共同主办的共同承担全部责任。
3、集体讨论决定的行为出现过错的~主任为责任人。
4、经有关领导批准出现过错的~应追究批准人的领导责任。
,三,追究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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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接受被诫勉谈话人安排的娱乐活动或收受现金、实物、有价证券等~按照《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第十七条之规定~给予记过或记大过,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2、违反有关纪律条规~情节较轻的~由局纪委、监察室领导责令改正~进行诫勉谈话或给予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给予党纪、行政处分。
3、上述责任人违反制度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廉政风险点
,一,谈话实施阶段:谈话人碍于情面、避重就轻~造成谈话未达到诫勉效果。
,二,事后监督阶段:不严格履行监督职责~导致需整改内容仍未落实整改的。
十、防范措施
1、提高纪检监察民警职业道德规范。
2、严格执行谈话工作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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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诫勉谈话工作流程及风险识别图
受理 不予受理
符合条件的领导审批
转案件调查
确定承办人
通知被谈话人员及所在单位 确定谈话内容
谈 话
谈话报告
事后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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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武县公安局机内设机构、直属大队、派出机构负责人
问责建议办理制度
一、责任单位
临武县公安局纪委
二、责任人
局纪委实行纪委书记负责下的岗位分工责任制~由纪委专职副书记代为主持委室日常工作~并对委室工作负责。委室其他同志按照岗位分工~分别承担各自的工作任务。局机关内设机构、直属大队、派出机构负责人问责建议办理责任人为委室负责人、承办人。
三、权力行使及办理依据
,一,权力行使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
,二,办理依据
3、《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
4、《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
5、《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
6、《湖南省公安机关领导干部问责暂行办法》。
7、《全市公安机关领导干部监督管理规定,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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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办理范围
局机关局机关内设机构、直属大队、派出机构负责人违法违纪行为的问责建议。
五、办理程序及时限
,一,发现局机关局机关内设机构、直属大队、派出机构负责人有违法违纪行需要追究纪律责任时~由局纪检监察、政工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和程序进行调查~并在一个月内提出问责建议。
,二,局党委根据纪检监察、人事管理部门提出的问责建议作出问责决定。问责决定抄报县纪委、县委组织部、县委政法委、县监察局、市公安局备案。
,三,被问责的负责人对问责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问责决定机关提起书面申诉。
六、监督检查
,一,委室内部对问责建议办理情况进行经常性自检自查,
,二,局政工室进行监督,
,三,局党委进行监督检查,
,四,上级纪检监察部门进行监督检查,
,五,其他监督检查方式。
七、责任追究
,一,过错责任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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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责建议办理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有下列过错情形之一的~必须追究责任:
1、超越职权或者滥用职权提出问责建议的,
2、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提出问责建议的,
3、其他过错情形。
,二,责任主体认定
在行使职权过程中~故意违法违规或者因过失造成严重后果的~按下列条款确定责任:
1、承办人故意违法违规的~由本人承担责任。
2、室负责人与承办人共同行使职权造成过错的~室负责人负主要责任~承办人负次要责任。
3、委室内部集体讨论决定的行为出现过错的~委室领导为责任人。
4、经有关领导批准出现过错的~追究批准人的领导责任。
,三,追究形式
1、在行使职权过程中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情节较轻的~由局纪委责令改正~进行诫勉谈话或给予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给予党纪、行政处分~并调离现有工作岗位。
2、过错行为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廉政风险点
,一,发现局机关局机关内设机构、直属大队、派出机构负责人有违法违纪行为需要追究纪律责任时不按规定提出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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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建议,
,二,提出的问责建议明显与违法违纪事实不相符。
九、防范措施
,一,加强纪检监察人员思想道德修养,
,二,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纪检监察工作纪律。
附件:局机关内设机构、直属大队、派出机构负责人问责建议办理流程及廉政风险识别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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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局机关内设机构、直属大队、派出机构负责人
问责建议办理流程及廉政风险识别图
受 理
组织调查
出具调查报告
?提出问责建议
局党委研究决定
抄送组织部、纪 送达问责决定书 申诉 委、监察局、市局
复议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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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公安机关领导干部问责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全省公安机关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促进领导干部强化责任意识~正确履行职责~切实提高驾驭社会治安大局能力和执法为民水平,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党内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等国家法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安机关领导干部是指省公安厅、市,州,、县,市区,公安局领导班子成员~全省各级公安机关内设机构、派出机构负责人。
第三条 对公安机关领导干部履职实行问责~坚持实事求是、严格公正~权责一致、惩教并举~依靠群众、依法依纪的原则。
第四条 对公安机关领导干部履职实行问责的方式分为: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
第五条 公安机关受到问责的领导干部~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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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问责情形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公安机关领导干部实行问责:
,一,重大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
,二,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选用干部~导致用人严重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
,三,因工作失职~对黑恶势力防范、打击不力~导致黑恶势力坐大成势~严重损害群众利益的,
,四,因治安防范不力~或处臵重大警情不当~导致发生影响特别恶劣的刑事犯罪案件或严重暴力恐怖事件的,
,五,对群体性、突发性事件处臵失当~导致矛盾激化或转化~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
,六,因治安监管不力~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事件和案件~造成重大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或者导致“黄赌毒”泛滥~造成恶劣影响的,
,七,发生重大执法过错~严重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
,八,对上级公安机关的重大警务部署、决定和命令贯彻执行不力,造成重大影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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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因教育管理不力~公安队伍发生重大违纪违法案件的,
,十,其他不依法履行职责~造成重大失误或重大影响的。
第七条 在问责程序启动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问责:
,一,隐瞒事实真相~干扰、阻碍问责调查的,
,二,坚持或放任过错行为~使损失、危害继续扩大的,
,三,打击、报复、陷害检举人、控告人、证人及其他相关人员的,
,四,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从重情节。
第八条 对主动采取措施纠正错误、减轻损失、挽回影响的~或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承担责任的领导干部~可以从轻问责。
第九条 因不可抗力无法履行职责的~免予问责。
第十条 受到问责的公安机关领导干部~一年内不能提拔和评先评优。
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的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原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一年后重新担任与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除应按干部管理权限履行审批手续外~还应当事先征求上一级党委组织部门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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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的领导干部~公安机关党委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及本人一贯表现、特长等情况~酌情安排适当岗位或者相应工作任务。
第三章 问责程序
第十一条 对公安机关领导干部实行问责~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组织部门以及公安机关纪检监察组织、干部人事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履行本规定中的有关职责。
第十二条 对公安机关领导干部实行问责~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发现公安机关领导干部应当问责的线索~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组织部门以及公安机关纪检监察组织、干部人事部门按照权限和程序进行调查~原则上一个月之内提出问责建议。
,二,问责决定机关根据纪检监察机关、组织部门或公安机关纪检监察组织、干部人事部门提出的问责建议作出问责决定。
,三,省公安厅领导干部问责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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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省公安厅领导班子及内设机构中的正副厅级领导干部实行问责~由省纪委、省委组织部、省监察厅征求省公安厅党委意见后~提出问责建议~报请省委决定。
,2,对省公安厅内设机构正副处长实行问责~由省公安厅纪检监察组织或干部人事部门提出问责建议~报省公安厅党委决定~问责决定抄报省纪委、省委组织部、省监察厅备案。
,四,市,州,公安局及所辖区公安分局领导干部问责程序
,1,对市,州,公安局长实行问责~是省管干部的~可由省纪委、省委组织部、省监察厅征求省公安厅党委和市,州,委意见后~提出问责建议~报请省委决定,也可由省公安厅党委征求市,州,委意见后提请省纪委、省委组织部、省监察厅提出问责建议~报请省委决定。对非省管干部~可由省公安厅纪检监察组织或干部人事部门提出问责建议~报省公安厅党委商请市,州,委决定,也可由市,州,纪委、市,州,委组织部、市,州,监察局征求省公安厅党委意见后~提出问责建议~报市,州,委决定。
,2,对市,州,公安局其他班子成员及内设机构和公安分局中属于市,州,委管理的领导干部实行问责~可由省公安厅纪检监察组织或干部人事部门提出问责建议~报省公安厅党委商请市,州,委决定,也可由市,州,纪委、市,州,委组织部、市,州,监察局征求市,州,公安局党委意见后~提出问责建议~报市,州,委决定~问责决定抄报省公安厅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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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对市,州,公安局内设机构及所辖区公安分局其他领导干部实行问责~属市,州,公安局党委管理的干部~由市,州,公安局纪检监察组织或干部人事部门提出问责建议~报市,州,公安局党委决定~问责决定抄报省公安厅、市,州,纪检监察机关和市,州,委组织部备案,属区公安分局党委管理的干部~由区公安分局纪检监察组织或干部人事部门提出问责建议~报区公安分局党委决定~问责决定抄报市,州,纪检监察机关、市,州,委组织部和市,州,公安局备案。
,五,县,市,公安局领导干部问责程序
,1,对县,市,公安局局长、政委实行问责~可由市,州,纪检监察机关、市,州,委组织部征求市,州,公安局党委和县,市,委意见后~提出问责建议~报市,州,委决定~问责决定抄报省公安厅备案,也可由市,州,公安局党委征求县,市,委意见后提请市,州,纪委、市,州,委组织部、市,州,监察局提出问责建议~报市,州,委决定~问责决定抄报省公安厅备案。
,2,对县,市,公安局其他班子成员及其他属于县,市,委管理的领导干部实行问责~可由市,州,公安局纪检监察组织或干部人事部门提出问责建议~报市,州,公安局党委商请县,市,委决定,也可由县,市,纪检监察机关、县,市,委组织部征求县,市,公安局党委意见后~提出问责建议~报县,市,委决定~问责决定抄报市,州,公安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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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对县,市,公安局内设机构、派出机构中属县,市,公安局党委管理的领导干部实行问责~由县,市,公安局纪检监察组织或干部人事部门提出问责建议~报县,市,公安局党委决定~问责决定抄报县,市,纪检监察机关、县,市,委组织部和市,州,公安局备案。
,六,必要时~省公安厅党委可以对市,州,公安局内设机构及所辖区公安分局、县,市,公安局各级领导干部提出问责建议~按干部管理权限由问责决定机关决定,市,州,公安局党委可以对所辖区公安分局、县,市,公安局内设机构、派出机构各级领导干部提出问责建议~按干部管理权限由问责决定机关决定。
第十三条 对公安机关领导干部实行问责~事前应听取被问责领导干部的陈述和申辩~陈述和申辩理由成立的~应予采纳。
第十四条 对公安机关领导干部实行问责~应制作湖南省《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决定书》。属于各级党委问责的~由各级负责调查的纪检监察机关或组织部门代为草拟,属于各级公安机关内部问责的~由各级公安机关纪检监察组织或干部人事部门代为草拟。
第十五条 《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被问责的本人及其所在部门~并将被问责的有关材料归入其人事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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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被问责的公安机关领导干部对问责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问责决定机关提起书面申诉。问责决定机关接到书面申诉后~应当在30日内作出申诉复议决定。申诉复议决定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诉人及所在单位。
第十七条 被问责的公安机关领导干部申诉期间~不停止问责决定的执行。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公安厅纪委、省公安厅政治部、省监察厅驻省公安厅监察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0年1月4日起施行。
全市公安机关领导干部监督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我市公安机关领导干部的监督管理,确保其正确履行职责、规范权力行使~依据公安部党委制定的《公安机关领导干部五个严禁》、郴州市委制定的《关于对县处级领导班子党政正职实行三项监督
管理制度
档案管理制度下载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下载三类维修管理制度下载财务管理制度免费下载安全设施管理制度下载
的若干规定》、《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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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公安机关领导干部~包括市公安局领导班子成员和本级公安机关内设机构、直属单位、派出机构和各县,市,公安局党政主要负责人。
第三条 全市各级公安机关领导干部必须带头遵守政治纪律~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做到立场坚定、旗臶鲜明、服从大局~正确行使权力~保证警令政令畅通~维护班子团结。
第四条 凡属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以下简称“三重一大”,事项~公安机关领导干部必须坚持班子集体研究决策制度,在班子议事决策中~公安机关党政主要负责人必须末位表态。
“三重一大”事项的原则范围主要有:一是研究并决定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党和国家重要法律法规以及上级组织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的意见和措施,二是研究并决定管辖范围内涉及改革、发展、稳定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三是研究并决定本级机构管理干部的推荐、提名、任免和后备干部的确定以及公安机关人员的录用、奖惩~机构编制的变动。人才引进、使用政策的确定,四是研究并决定管辖范围内财务预算、基建,维修、装饰,工程的建设及招,投,标、公安设备,装备,添臵确需调整或追加的预算经费在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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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大额度经费开支等重要事项,五是研究并决定管辖范围内的其他重大问题。
第五条 坚持党委集体领导制和行政首长负责制。对“三重一大”事项进行集体研究决策前~必须按程序进行充分的决策酝酿~包括调查研究、技术咨询、公开招,投,标、民主评议和听证、公示等。集体研究决策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班子成员到会~并保证与会人员有足够的时间听取情况、发表意见,与会的班子成员要对议题明确表示态度~表决意见,以超过到会成员半数的意见形成决定~并形成会议纪要。在执行决策中~公安机关领导班子成员不得擅自改变集体决策~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在没有作出新的决策之前~必须无条件执行。
第六条 全市各级公安机关党政一把手必须坚持党的干部路线和德才兼备的用人原则~认真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严格遵守组织人事纪律~不得直接分管本单位干部人事工作。
第七条 全市各级公安机关党政一把手必须严格遵守财经法规和制度、预算外资金收支两条线管理的规定和财务审批制度~不得直接分管本单位财务。
第八条 全市各级公安机关党政领导干部必须自觉遵守《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和《中共中央纪委关于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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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若干规定》和公安部《公安机关领导干部五个严禁》,严禁违规插手工程招标、政府采购、人事安排和案件查办~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严禁近亲属在分管的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经营活动,严禁出差、开展公务活动由企事业单位、个人接待~或者接受下级公安机关、企事业单位、个人安排出入营业性娱乐场所,严禁违规收受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干股,严禁违规相互请托为对方的特定关系人在投资入股、经商办企业等方面提供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党政一把手不得直接分管工程项目建设。
第九条 全市各级公安机关党政一把手要严格执行《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的职责~进一步增强业务工作和队伍建设“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意识~落实“一岗双责”~严格教育、严格管理、严格监督、严格纪律~努力带出一支严格、公正、文明、廉洁执法的公安队伍。单位发生严重违纪违法案件的~要追究相应责任。要实行党政主要领导年底向市纪委全会和局属单位主要负责人向市局纪委委员会述廉制度。
第十条 全市各级公安机关要进一步推行党务和警务公开制度~增强公安机关领导干部党务警务活动的透明度和自觉接受监督的意识。除涉及国家安全和须保密的事项外~领导班子的议事规则、决策情况、工作措施和重大事项的实施、财务收支情况,特别是招待费支出情况,以及民警要求公开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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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应以适当方式公开~接受广大民警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十一条 全市各级公安机关党委、纪委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采取述职述廉、召开民主生活会、实行纪委负责人与下级党政负责人谈话、诫勉谈话以及强化新闻舆论监督、民主评议等措施~加强对公安机关领导干部的监督。加强对公安机关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把收支数额较大、有财政性资金分配权、行政审批权以及拟提拔或群众举报较多的单位或干部作为经济责任审计的重点。
第十二条 全市公安机关领导干部违反本规定~视情节轻重~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等规定~作出诫勉谈话、通报批评、停止执行职务、禁闭、调离岗位、免职或责令辞职等组织处理和党纪政纪处分乃至追究刑事责任处理。
第十三条 各级公安机关政工、纪检监察审计、督察、执法监督,信访,等职能部门要加强联系和协作~纪检、督察部门要将《规定》的督察情况作为纪检,督察,季度工作例会和日常督察工作的重要内容进行督察检查~各单位贯彻落实情况将纳入各单位精细化管理考核和综合考评范围。
第十四条 市公安局内设机构、直属单位、派出机构和各县,市,公安局对下属单位领导干部的监督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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