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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监督典型案例分析(食品安全) 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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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监督典型案例分析(食品安全) PPT课件食品大要案回放内容1、一起使用碱性橙染料浸染小黄鱼案2、一起国内罕见甲醛作防腐剂加入泥螺罐头案3、一起在虾米加工中使用化工染料着色案4、两网拖出有毒织纹螺4500余公斤5、一起生产销售劣质油脂案6、一起全国首例使用工业染料加入豆腐干案一、一起使用碱性橙染料浸染小黄鱼案2002年3月8日,台州市卫生局在椒江工人路某企业查处了一起化工染料碱性橙作为着色剂加入水溶液中浸染小黄鱼,被我局执法人员当场查获。碱性橙俗称“黄脂粉”棺材漆是化工染料,含有苯胺成分,有毒性,长期摄入可引起致癌作用。该企业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卫生法》第九...

卫生监督典型案例分析(食品安全) PPT课件
食品大要案回放内容1、一起使用碱性橙染料浸染小黄鱼案2、一起国内罕见甲醛作防腐剂加入泥螺罐头案3、一起在虾米加工中使用化工染料着色案4、两网拖出有毒织纹螺4500余公斤5、一起生产销售劣质油脂案6、一起全国首例使用工业染料加入豆腐干案一、一起使用碱性橙染料浸染小黄鱼案2002年3月8日,台州市卫生局在椒江工人路某企业查处了一起化工染料碱性橙作为着色剂加入水溶液中浸染小黄鱼,被我局执法人员当场查获。碱性橙俗称“黄脂粉”棺材漆是化工染料,含有苯胺成分,有毒性,长期摄入可引起致癌作用。该企业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卫生法》第九条第八项之规定,2002年3月21日台州市卫生局给予:1、责令停止生产经营;2、立即公告收回已售出的染色小黄鱼,销毁2850公斤加碱性橙小黄鱼;3、予以罚款伍万元的行政处罚。调查取证与体会本案大额罚款及作出了取缔对一个私营企业来说是“灭顶之灾”,但相对人未提起任何行政救济,这与我们取证工作做得好是有很大关系的,在现场查处了碱性橙原料、浸泡液,拍摄了整个加工染色过程,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及抽样检验等,取证工作一气呵成,使得证据的合法、客观、关联等特性溶入了其中,形成了牢固的证据锁链关系。在现场我们还采用感官鉴别的办法对是否着色小黄鱼进行对比,结果发现未染色小黄鱼(结冻后)腮部及尾部黄色偏淡,而用碱性橙浸泡的小黄鱼整条全部是金黄色的,着色比较均匀。因此,即使企业主不配合我们,也很快就区分了是否是加染料的小黄鱼,为确定控制食品的数量及行政处罚提供了依据。文中提到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拒绝签字而采用公证送达的方法在国内卫生监督实践中不多见的,此法对各地都有借鉴意义。从该案的适用条款来看构成了违反《食品卫生法》第九条第八项、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从直接裁量罚来看本案作出的处罚额度已到顶额,从裁量上看是比较严厉的,如仔细 分析 定性数据统计分析pdf销售业绩分析模板建筑结构震害分析销售进度分析表京东商城竞争战略分析 本案是否构成违反《食品卫生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情节“……或者在生产经营的食品中渗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案是否构成“以罚代刑”在这里有进一步探讨的必要,刑法第144条规定“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渗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渗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的原料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本案是否构成违反《食品卫生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构成要件,从本法的释义看有二种条件构成本法(1)对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它食源性疾患的。(2)或者在生产经营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原料的,规定了刑事责任,很显然从法条上看是行为罚不是结果罚,即只要在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物质就构成本罪。因此,本案的处理适用《食品卫生法》第四十二条而未适用第三十九条第二款从理论上看是不够贴切的,应当及时移达司法部门,这样既能防止“以罚代刑”之嫌又能有效打击刑事犯罪行为,能起到双赢的作用。从本案的时间跨度看该厂从1999年12月开始生产经营到2002年3月才被查出无证,持续时间长达2年多,必然有大量的违法所得存在,本案调查中没有向税务、统计、银行等部门吊取相关材料,使得违法所得无法掌握,也暴露出当地卫生部门监管覆盖面不广,工商部门后置发证变前置的情况,因此,深入仔细调查,加强部门间合作,不失是一条有效贯彻《食品卫生法》途径。二、一起国内罕见甲醛作防腐剂加入泥螺罐头案2002年4月22日,台州市卫生局在温岭市坞根镇的沙山、白壁三个水产品加工场一举查获兽用甲醛140公斤,散装甲醛溶液空瓶126只,加甲醛泥螺罐头216箱(858)公斤,及大量的帐册和销售发票等证据。调查终结经合议认为:使用甲醛溶液作为防腐剂直接加人到食品中.属添加非食品用化学物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九条第八项,依据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已构成刑事犯罪、依照本法于4月28日全案移送公安机关查处。2003年9月12日,温岭市法院分别判处温岭市坞根善标海鲜加工厂业主潘××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1万元,判处其妻方××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判处坞根水产品加工厂林××夫妇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没收全部违法所得,判处白壁水产加工厂林××夫妇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没收全部违法所得。案例讨论甲醛浓度达40%的水溶液称为福尔马林.作为化学防腐剂和尸体防腐凝固剂用,属于细胞原浆毒,对人体肝、肾都有明显损害。不法商贩使用甲醛作为防腐剂被卫生行政部门查处国内已有多起报道,但在泥螺罐头中加人甲醛在全国极为罕见,本案能成功查处要归功于领导重视,组织有力,措施有效。从本案收集证据的情况看,所使用的甲醛都被违法者撕去商标而灌到白色塑料壶中使用.如稍不留意近在眼前的证据就有可能转移和灭失。假如在加工现场未能发现甲醛溶液,那么仅凭着34、36、44mg/Kg的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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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否定案,结论是否定的。因为,查处甲醛案件一定要考虑当地海产品的天然本底情况,如果没有建立本底资料,类似案件就难以直接查处。因此,现场有效地取证为本案的司法移送乃至法院定罪都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所以要求基层卫生监督人员要有敏锐的观察力,要有极强的证据意识。从本案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来看,我市卫生监督案件移送司法机关查处尚属首次.根据刑法第144条的规定,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人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而《食品卫生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所规定的正与该条文相衔接.可操作性很强。鉴于本案查处后在合议中有人曾提出先罚款后移送的观点,结果得到否定,主要考虑刑法第402条规定“行政执法人员徇私舞弊,对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送的.情节严重处三年以下徒刑或拘役”。那么从行政法学理论看,本案是行政法的行政处罚与刑法的刑罚竞合适用当事人的某一行为。即当事人违反了行政法中某法条的规定,又同时触犯刑律中的规定,从而构成行政违法行为与犯罪的竟合。本案是否属于刑罚与行政处罚的双重适用,作者认为是可以的,在调查后取得充分证据证明违法事实的前提下,理应迅速作出责令公告收回的行政控制和责令停止生产经营的行政处罚,以免不合格的产品继续流人市场危害群众,因此,本案应当先作出行政处理而后移送司法机关较为合理,不能以给予刑罚就免除行政处罚即重罚吸收轻罚的办法。本案的查处通过媒体报道后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人民日报,人民公安报、报刊文摘等各大报纸都转载了这条消息。如果不移送,势必有以罚代刑之嫌,虽然客观上没有徇私舞弊,但对创造良好的执法环境,胜于上百万元的罚款。2002年4月22日,台州市卫生监督部门在温岭市坞根镇一举查获三家企业使用兽用甲醛作防腐剂加工泥螺罐头案,查获泥螺罐头216箱(858公斤)。6名涉案人员分别判处3年6个月或2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以罚金。三、一起在虾米加工中使用化工染料着色案2004年4月6日,台州市卫生监督部门在温岭查获一批个体户在虾米(干)加工过程中使用工业染料着色,当场查封已调好的化工染料——“碱性玫瑰精浸泡液”50公斤,封存2904公斤(货值11.6万元)虾米(干),并迅速将样品送省疾控中心检测。经省疾控中心检测,送检样品均含碱性玫瑰精,碱性玫瑰精俗称“洋红”,用于睛纶、羊毛的印染和油漆等行业,对肺部、咽喉、眼睛、肠道均有刺激作用,属非食品用化学物质。案例讨论:本案案情比较复杂,现场调查取证到位,采集了各类必需证据,并且各证据之间能相互印证。公诉中指控当事人的犯罪事实的证据全部是卫生监督机构提供,就足以说明证据含金量所在。(一)案件的定性及移送问题:在食品生产经营领域中,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物的情况相当复杂。本案中如果行为人使用的是食品添加剂或者不符合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和 管理办法 关于高温津贴发放的管理办法稽核管理办法下载并购贷款管理办法下载商业信用卡管理办法下载处方管理办法word下载 的规定,虽然也可能导致成品食物中含有有毒有害的成分,但不构成刑法第144条规定,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因为主观故意和有毒有害是构罪的必备要素。碱性玫瑰精是否有毒有害,一直检索不到相关肯定的依据,后来,通过省厅、省所的帮助下在省疾病控制中心检索到《化学物质毒性全书》及美国CDC有关资料,证实碱性玫瑰精属氧杂蒽类染料,呈紫红色粉末状,对人体有一定的致突变和致癌性,属中等毒性合成染料,常用于油漆、造纸、羊毛和丝的染料,为本案的定性确立了理论依据。本案中出现移送退回再移送的过程,移送后对有毒有害物质的鉴定到底应哪个部门负责。省检察机关认为,应当由公安部门出面委托省级以上有权鉴定机构作出鉴定,所以,在移送前做好各项准备工作是非常必要的。(二)卫生监督覆盖面问题:农村卫生监督一直是我们卫生监督管理的薄弱环节,由于监管人员少、交通、经费等的诸多条件限制,使得卫生监管不能到底到边。因此加强农村卫生监督管理、加大对卫生监督机构的经费投入,设立监督管理的分支机构,已成为解决目前农村卫生监管空白当务之急。(三)产品处理问题:本案调查终结后,承办人员提出先作行政处罚,然后再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意见,理由是在证据充分,事实清楚的前提下发挥行政效率,在充分证据证明违法事实的前提下,理应以决定书的形式迅速作出责令公告收回和责令停止生产经营的行政处罚,以免不合格的产品继续流入市场危害群众。从理论和实践上讲是可行的。2904公斤的“美容”虾米随着案件的移送也一并转给了公安部门处理,公安机关也受理了产品处理这一事实。之后这批产品在台州市政府组织的水产品专项整治中,统一作销毁处理。我们认为产品的销毁处理根据《食品卫生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属于禁止生产经营的产品,应当由卫生部门实施销毁处理。因此,将这批产品转给公安处理显然有些不妥。温岭染色虾米案已有结果:4月30日,三家加工作坊业主已被判刑事拘留,近日,将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起诉。碱性玫瑰精,俗称“洋红”属氧杂蒽类,兰紫红色粉末状或绿色结晶,主要用于造纸、油漆、化妆品等着色的工业染料属中等毒性,毒理试验 关于同志近三年现实表现材料材料类招标技术评分表图表与交易pdf视力表打印pdf用图表说话 pdf 明可引起中毒、致癌致畸作用,台州市卫生局的查处为百姓除了一害,保了一方平安。这是一起较为典型的查处有毒有害食品的案件。在查处包XX等三家虾米加工厂过程中竟牵出200多户个体加工作坊这在国内极为罕见。从远古时代民间使用的染料,到科学技术高速发达的今天,村民因无知和趋利,在地方官员表示理解与支持下,在有关部门默然地认同下,冠冕堂皇地加以使用,查处工作中来自各方面的压力和困难是显而易见的。办案人员刚正不阿,锲而不舍的精神值得赞赏。笔者以时间为序,清晰地介绍了案件的查处过程,并提出了案件移送、产品处理以及法律适用等如何解决应对等问题,对基层卫生监督工作中碰到类似实际问题有着很好的借鉴意义。案件查处之后,引起了中央电视台、浙江电视台、中国食品质量报等国内十余家媒体的关注,纷纷派出暗访组进驻XX市查访,引起了有关领导的高度重视。为彻底铲除掺杂使假基地营造了良好的外部环境,继台州市卫生监督所查处本案后,温岭、玉环等地卫生监督机构纷纷出击,立案18起,查扣染色虾米3万6千公斤,移送公安机构11起,为规范社会市场经济秩序作出了贡献。本案被浙江省食品药品放心工程领导小组列为2005年浙江省十大案之首,同年被省卫生厅评为浙江省卫生行政处罚优秀案例一等奖。四、两网拖出有毒织纹螺4500余公斤6月下旬,宁波市镇海区等地连续发生食用织纹螺中毒事件,经查,这批织纹螺来自路桥区金清镇。我市卫生监督部门通过排摸,迅速查处了此案,前后两次共查获织纹螺4500多公斤。这是我市卫生监督史上查获数量最大、价值最高并跨地区的织纹螺大案。6月27日,台州市卫生监督所派出监督员携带样品,送往宁波市渔业产品质量检验站作螺种鉴定,部分样品送往宁波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作毒素含量测定。7月8日下午,台州市卫生监督所收到宁波的鉴定结论:送检样品是西格织纹螺,有毒,属于《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办法》第十条所规定地禁止生产经营地食品。台州市卫生监督所在积极查处金清织纹螺的同时,向全市9个县(市、区)的卫生监督部门发出紧急通知,要求各地加强对市场的检查,一旦发现织纹螺,立即进行查处,防止类似事件的重演。2001年以来,我市发生了6起织纹螺中毒事件,中毒人数80多人。2003年6月份,玉环、温岭又相继发生了食用织纹螺中毒事件。这说明我市沿海地区销售、食用织纹螺现象仍相当普遍。卫生部门警告广大消费者,织纹螺属有毒有害的禁止生产经营食品,不要冒险食用。五、一起生产销售劣质油脂案2006年7月28日,台州市卫生监督所接一举报人反映,温岭市繁昌油脂厂利用地沟油,饭店泔水油为原料生产加工精练食用猪油,日产6吨,产品销往台州温州等地的快餐店、食堂,严重危害群众健康。对此,市监督所领导高度重视,当天下午约见了举报人,了解详细情况和具体细节。第二天,根据举报人提供的线索,向椒江一个二级批发商购买了100公斤“繁昌油脂厂”生产的食用油,送到市疾控中心检验,结果表明两项油脂的主要指标“酸价”和“过氧化值”超过国家标准16倍和7.8倍。在查处过程中,该企业将部分原料油运出厂区,被执法人员当场截获,并在加工现场查获成品油5300公斤,毛油37600公斤,三级(工业级)棕榈油1800公斤。进一步检查发现,该企业生产环境极差,地面污秽不洁,毛油车间内散发阵阵恶臭,使用的原料用水为非生活饮用水,所以的原料油均系来路不明,无商品名、厂名、厂址及产品检验检疫合格证,生产工艺极为简单。。“原料油”抽入反应锅,加入白土吸附,加入“火炼碱”进行酸碱中和,加入棕榈油起结冻作用,最后作为精练食用猪油销往台州与温州市场。当事人应福明否认自己使用“地沟油”但承认自己的原料是“垃圾油”,并使用过工业级的棕榈油,原料油主要向上海、宁波、温州、温岭等地收取油渣等下级料的人收购。据当事人的交代及对现场证据的收集表明:台州市食用猪油每天的使用量为20吨左右,其中温岭市繁昌油脂厂占1/4,每天平均生产量为6吨,最大生产能力为每天10吨,该企业的销售范围以快餐店,农贸市场,学校、企事业单位食堂为主,并部分销往温州市场。案发后,卫生局成立了以局长为组长的专案组,对该生产厂进行查封,作进一步调查取证,并向9个县市区发出查处该厂产品的紧急通知。8月10日,市疾控中心出具了15份产品检测报告,结果显示繁昌油脂厂的产品均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部分原料油“酸价”指标超出国家标准50多倍,8份样品送往上海市产品质量研究院检测,丙二醛指标均超过国家标准。省疾控中心专家组通过对繁昌油脂厂产品的检测认定:食用该产品将可能导致食物中毒和严重的食源性疾患。8月11日,经合议认为,温岭市繁昌油脂厂应福明使用来路不明的“垃圾油”作为原料充当食用猪油大量生产销售,产品经检测均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已涉嫌构成生产销售不合格食品卫生标准罪于8月11日全案移送台州市公安局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市检察院已于9月6日将当事人依法逮捕。2007年1月19日,因涉嫌生产大量“地沟油”而被公诉的浙江省温岭市繁昌油脂厂业主应福明被温岭市人民法院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万元。二、案例评析:(一)当事人涉嫌犯罪的理由及依据:本案中,当事人为了获取非法利润,置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于不顾,使用来路不明的“垃圾油”作为原料充当食用猪油大量生产销售,产品经检测均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由于涉案金额巨大,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九条第十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当事人触犯了《刑法》第143条的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已构成司法移送的条件。(二)成功移送司法机关的经验:本案能成功移送司法部门,跟我们监督人员的辛勤、敬业态度是分不开的。在司法实践中认定本罪有着严格的法定原则。首先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相关规定,侵害了不特定多数人的健康权利和生命安全,这是构成本罪的前提。其次,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的犯罪对象,是食品卫生法中规定的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主要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九条规定的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我们在认定本罪的“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时,应当注意: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本来也是本罪的犯罪对象,但是立法者考虑到其具有特殊的危害性,把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犯罪行为单独定罪。六、一起全国首例使用工业染料加入豆腐干案[案情简介]:2006年6月24日,浙江省台州市、临海市卫生监督所在联合调查一起食物中毒事故时,发现临海市杜桥镇中心菜场的龙师傅豆浆店销售的豆腐干呈金黄色。出于职业敏感,怀疑添加了着色剂,立即对整个加工场所进行检查、拍照、现场记录、询问笔录、样品采集证据保存等取证工作一次性完成,当场查获红色粉状化合物1750克,当事人李某承认在加工豆制品的过程中使用该红色粉状化合物。6月28日,样品送往浙江省疾控中心检测。8月25日报告,在李某生产销售的豆腐干中检出酸性金黄和酸性橙Ⅱ,含量分别是4220μg/kg和2950μg/kg。为了证实该化合物的毒性,办案人员检索了大量资料,先后求援北京、天津、上海等专家,至10月26日在《化学物质毒性全书》中找到毒性依据,证实该化合物为工业合成染料,俗称“酱色粉”、“黄粉”、“红粉”,属中等毒性,成人服用0.25克可发生中毒,可诱发癌变和蓄积作用,主要用于肥皂、印花、油漆、羊毛、丝绸织物的染色。10月28日,经台州市卫生局合议认为,李某自1999年开始为了使豆腐干增加色泽,以抬高价格为目的,在豆腐干加工过程中故意加入含有中等毒性的工业染料酸性金黄和酸性橙Ⅱ,三名从业人员未取得有效健康证从事豆制品加工活动,加工的定型包装豆浆,未标注生产日期,违反了《食品卫生法》第九条第八项、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食品卫生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和《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规定,于合议当天移送临海市公安局。据我们掌握的情况,以及查处的经验判断,这种掺假事件并不是单一局部的,有可能是全行业的甚至全国性的而且必然有生产销售着色剂的源头。为此,迅速成立了以所长为组长的专案组,在案发当天向全市发出了查处问题豆腐干的紧急通知,并动员二名业内人士发展为“线人”,使整个案件又有了重大突破,截止11月15日,全市共出动卫生监督员293人次,检查412个加工坊和销售点,抽取可疑样品52份(检出12份)销毁问题豆腐干162公斤,捣毁“酱色粉”地下加工场1家,“酱色粉”销售商店3家(从一家店内帐册中反映,“酱色粉”除销往浙江各地外,还销往安徽、山东、银川、西安等省市,已有11年历史)。移送公安11起,除1名涉案人员在逃以外,10名嫌疑人均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案例讨论]:酸性金黄、酸性橙Ⅱ属非食品添加剂,不法商贩使用这种工业染料添加到豆腐干中,被卫生部门查处在国内当属首例。10余年来,这些豆腐制品加工户一抬高价格为目的使用酸性金黄、酸性橙Ⅱ,从局部地区扩大到全国部分省、市,引发了全行业的违法犯罪问题,诚信、道德、伦理的缺损,是造成食品安全的最根本性问题。本案从行政案件通过移送转向刑事案件,中间的犯罪构成特征、司法认定等问题作一讨论。一、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客体和物。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侵害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包括国家食品卫生监督管理秩序和不特定多数人的健康权益。李某在豆腐干生产中加入“酱色粉”并销售,就会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生命和健康安全,侵害不特定多数人的健康权益;同时,由于李某违反日常卫生管理法规,也侵害了日常卫生监督管理程序。在整个案件查处中,有2起案件因为现场没有豆制品,而只发现“酱色粉”以及在豆腐干浸泡液中检出酸性金黄,当事人也承认一直在使用,请示省高检后,答复不能进行刑事立案,有毒有害的食品没有查到,可见物在本案中的重要性。由于缺乏物的证据,使其中2起案件不能追究行为的刑事责任,是本案教训之一。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主观要件。主观上是否故意,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分罪与非罪的关键。行为人对其实施危害行为及危害结果所持有的心理态度,包括故意和过失两种,《刑法》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和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是犯罪故意。李某从90年代开始,为了豆腐干着色,以招揽顾客为目的将含有中等毒性化合物加入豆腐干中,且不加定量地使用(含量最高达4220μg/kg)酸性金黄,从主观上分析,具有放任危害结果发生的情况,属于间接故意。三、掺入的物品是否有毒有害是本次认定的关键。在食品生产经营领域中,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情况千奇百态、相当复杂,在司法实践中认定本罪有着严格的法定原则。首先行为人必须违反《食品卫生法》,因为违反《食品卫生法》是构成本罪的前提,行为不违法就谈不上犯罪。其次,必须要求行为人实施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行为,本案中如果李某使用的是食品添加剂,或者不符合添加剂使用标准和管理办法的规定,虽然也可以导致成品食物中含有毒有害成份,就不能构成本罪,那么酸性金黄、酸性橙Ⅱ是不是食品添加剂,是否含有有毒有害成份,成为本案定性的关键。在案件办理初期一直检查不到肯定依据,故不能构成移送条件。52份豆腐干样品的检测,需花费昂贵的费用和浪费很长的时间,哪一级的检验机构检测具有效力,专案组预先向市检察院作了专门请示,答复是对食品的检测法律没有规定,也就是说台州市疾病控制中心的检测报告,检察机关可以采信。在大规模打假行动之前,部门之间做好必要的沟通、联系是非常重要的。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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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医药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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