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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培训课件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东营市特种设备检验所L/O/G/O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概念】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是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的政府机关为实现特种设备安全目的而从事有关特种设备的决策、组织、管理、控制和监督检查等活动的总和。【作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是一项由政府向社会提供的公共安全服务,安全监察是一种行政强制措施,主要作用是,发现特种设备处于不安全状态时,限制其使用,防止事故的发生,防止使用单位以牺牲公共利益为代价,追求经济效益最大化。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特点】1、预防为主。安全监察是采取行政手段,通过行政许可、监督检查等方法,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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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东营市特种设备检验所L/O/G/O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概念】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是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的政府机关为实现特种设备安全目的而从事有关特种设备的决策、组织、管理、控制和监督检查等活动的总和。【作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是一项由政府向社会提供的公共安全服务,安全监察是一种行政强制措施,主要作用是,发现特种设备处于不安全状态时,限制其使用,防止事故的发生,防止使用单位以牺牲公共利益为代价,追求经济效益最大化。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特点】1、预防为主。安全监察是采取行政手段,通过行政许可、监督检查等方法,落实特种设备安全要求,消除产生事故的原因,从而保证特种设备的安全性能,防止事故发生。2、全过程实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是以防止事故发生为出发点,从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维修、改造等七个环节,实行全过程的监察。3、强制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是国务院赋予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行政执法赋予的权力具有强制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分为以下三个种类:一般监察专门监察事故监察是针对特种问 快递公司问题件快递公司问题件货款处理关于圆的周长面积重点题型关于解方程组的题及答案关于南海问题 进行的监察,包括:对特种设备的监察;对劳动防护用品的监察;对特种作业人员的监察;对未成年工特殊保护监察。是对使用单位日常生产活动常规的全面监察,主要形式有:不定期组织监察执法活动;按照特种设备安全检查考核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进行系统的检查和评定;根据举报进行监察活动。是对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的报告,登记,统计调查和处理的监察。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程序是指监察活动的步骤和顺序,一般包括:1、监察准备2、调查使用单位守法情况3、检查作业现场4、提出意见或建议5、发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6、监督落实整改情况7、逾期不作改正的,启动立案查处行政处罚程序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的条件: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安全监察人员应当熟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技术规范,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并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取得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证书。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秉公执法,具有高度的工作责任心,认真、细致、严谨的工作态度,善于钻研学习专业技能,不辞劳苦的工作作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与行政执法的主要工作内容:1、做好设备注册登记工作2、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3、宣传特种设备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知识4、协助开展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复审工作5、督促使用单位申请定期检验特种设备工作6、核实设备停用状况7、参与检验检测机构的定期检验8、如期完成上级部署的各类专项整治工作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与行政执法的主要工作内容:9、组织开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10、建立健全隐患特种设备事故监控机制11、建立健全自己本辖区的特种设备 安全管理 企业安全管理考核细则加油站安全管理机构环境和安全管理程序安全管理考核细则外来器械及植入物管理 数据库12、做好特种设备监督管理工作平台信息更新13、受理辖区内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安装、改造、维修和检验检测违法行为的举报工作14、配合监督稽查人员开展特种设备违法行为的行政执法工作对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施工单位和使用单位,以及检验检测活动开展安全监察和监督检查工作,是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最主要的工作内容之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与行政执法的主要工作内容:15、参与特种设备事故调查16、建立健全各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档案,及时做好特种设备工作相关数据信息的统计上报工作17、积极为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提供安全技术支持18、善于总结工作经验19、主动做好全年度及各月的工作计划20、努力丰富专业知识,提升自身的业务水平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压力容器使用环节安全监察的主要内容:1、是否履行注册登记手续,建立健全压力容器安全 管理制度 档案管理制度下载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下载三类维修管理制度下载财务管理制度免费下载安全设施管理制度下载 、操作规程和安全技术档案;2、是否编制压力容器年检定期检验计划,按时向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有无使用超期未检或检验不合格的压力容器,检验合格标志应贴在显著位置;3、是否对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的压力容器及时解体,办理注销手续;4、压力容器操作人员是否持有有效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操作人员数量是否符合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及安全管理人员配备标准;5、是否对压力容器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表进行定期检验、检修并作出记录;6、是否认真执行停用封存措施。特种设备的定义《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本条例所称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压力容器的定义《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压力容器,是指盛装气体或者液体,承载一定压力的密闭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2.5MPa·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的固定式容器和移动式容器;盛装公称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2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1.0MPa·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标准沸点等于或者低于60℃液体的气瓶;氧舱等。《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适用范围适用于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压力容器:(1)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注1-2);(2)工作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2.5MPa·L(注1-3);(3)盛装介质为气体、液化气体以及介质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其标准沸点的液体(注1-4)。其中,超高压容器应当符合《超高压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规定,非金属压力容器应当符合《非金属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规定,简单压力容器应当符合《简单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规定。注1-2:工作压力,是指压力容器在正常工作情况下,其顶部可能达到的最高压力(表压力)。注1-3:容积,是指压力容器的几何容积,即由设计图样标注的尺寸计算(不考虑制造公差)并且圆整。一般应当扣除永久连接在压力容器内部的内件的体积。注1-4:容器内介质为最高工作温度低于其标准沸点的液体时,如果气相空间的容积与工作压力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2.5MPa·L时,也属于本规程的适用范围。压力容器等级划分压力容器的设计压力(p)划分为低压、中压、高压和超高压四个压力等级:(1)低压(代号L),0.1MPa≤p<1.6MPa;(2)中压(代号M),1.6MPa≤p<10.0MPa;(3)高压(代号H),10.0MPa≤p<100.0MPa;(4)超高压(代号U),p≥100.0MPa。压力容器品种划分压力容器按照在生产工艺过程中的作用原理,划分为:主要是用于完成介质的物理、化学反应的压力容器,例如各种反应器、反应釜、聚合釜、合成塔、变换炉、煤气发生炉等;反应压力容器(代号R)换热压力容器(代号E)分离压力容器(代号S)主要是用于完成介质的热量交换的压力容器,例如各种热交换器、冷却器、冷凝器、蒸发器等;主要是用于完成介质的流体压力平衡缓冲和气体净化分离的压力容器,例如各种分离器、过滤器、集油器、洗涤器、吸收塔、铜洗塔、干燥塔、汽提塔、分汽缸、除氧器等;储存压力容器(代号C,其中球罐代号B)主要是用于储存或者盛装气体、液体、液化气体等介质的压力容器,例如各种型式的储罐。在一种压力容器中,如同时具备两个以上的工艺作用原理时,应当按照工艺过程中的主要作用来划分品种。压力容器类别的划分应当根据介质特性选择类别划分图,根据设计压力P(单位MPa)和容积V(单位L)标出坐标点,确定压力容器类别。压力容器类别划分图A-1压力容器类别划分图——第一组介质:毒性程度为极度危害、高度危害的化学介质,易爆介质,液化气体。压力容器类别的划分应当根据介质特性选择类别划分图,根据设计压力P(单位MPa)和容积V(单位L)标出坐标点,确定压力容器类别。压力容器类别划分图A-2压力容器类别划分图——第二组介质:除第一组以外的介质压力容器生产的监督管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特种设备的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检验检测及其监督检查,应当遵守本条例。压力容器生产许可涉及的法规标准:TSGR1001-2021《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设计许可规则》总局第22号令《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国质检锅【2003】194号文《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条件》国质检锅【2003】194号文《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规则》TSGR3001—2006《压力容器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规则》压力容器设计许可分级方法注:不属于《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超高压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范围的压力容器,其设计单位至少应当取得压力容器A级、C级或D级中任一级别的许可。A级SAD级指压力容器应力分析设计。D级(1)D1级,指第一类压力容器;(2)D2级,指第二类压力容器。A级(1)A1级,指超高压容器、高压容器(注明单层、多层);(2)A2级,指第三类低、中压容器;(3)A3级,指球形储罐;(4)A4级,指非金属压力容器。C级(1)C1级,指铁路罐车;(2)C2级,指汽车罐车、长管拖车;(3)C3级,指罐式集装箱。压力容器的设计必须由取得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发的《特种设备设计许可证》(以下简称《设计许可证》)的压力容器设计单位(以下简称设计单位)进行。设计单位取得《设计许可证》后,可以在全国范围内从事许可范围内的设计工作。《设计许可证》有效期为4年,有效期满的设计单位继续从事设计工作的,应按本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换证手续,逾期不办或者未被批准换证的,其《设计许可证》有效期满后不得继续从事设计工作。压力容器设计许可分级方法设计许可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压力容器A级、C级和SAD级设计单位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受理和审批;D级设计单位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受理和审批。取得A级或者C级压力容器设计许可的设计单位和审批人员,即具备D级压力容器设计资格和设计审批资格;取得D2级压力容器设计许可的设计单位和审批人员,即具备D1级压力容器设计资格和设计审批资格;取得SAD级压力容器设计许可的设计单位和审批人员,必须同时具备A级、C级或D级压力容器设计许可和设计审批资格,才能从事相应级别的压力容器分析设计工作。压力容器设计许可分级方法压力容器制造许可分级方法《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压力容器划分为A、B、C、D4个制造许可级别。具有A1级或A2级或C级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的企业即具备D级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资格。压力容器制造许可分级方法《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境内制造、使用的锅炉压力容器,制造企业必须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以下简称《制造许可证》)。未取得《制造许可证》的企业,其产品不得在境内销售、使用。D级压力容器的《制造许可证》,由制造企业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其余级别的《制造许可证》由国家质检总局颁发;境外企业制造的用于境内的锅炉压力容器,其《制造许可证》由国家质检总局颁发。制造企业依据本办法取得的《制造许可证》在全国范围内有效。《制造许可证》有效期为4年。申请换证的制造企业必须在《制造许可证》有效期满6个月以前,向发证部门的安全监察机构提出书面换证申请,经审查合格后,由发证部门换发《制造许可证》。压力容器产品制造监督检验《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规则》境内压力容器制造企业的锅炉压力容器产品性能监检工作,由企业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省级安全监察机构)授权相应的检验单位(以下简称监检单位)承担;境外锅炉压力容器制造企业的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监检工作,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总局安全监察机构)授权有相应资格的检验单位承担。监检单位所监检的产品,应当符合其资格认可批准的范围。压力容器产品制造监督检验《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规则》本规则适用于《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所列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及其部件的安全性能监检。锅炉压力容器产品的监检工作应当在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现场,且在制造过程中进行。监检是在受检企业质量检验(以下简称自检)合格的基础上,对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进行的监督验证。监检不能代替受检企业自检,监检单位应当对所承担的监检工作质量负责。压力容器产品制造监督检验《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规则》对实施监检的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必须逐台进行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监检内容包括对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过程中涉及安全性能的项目进行监检和对受检企业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质量体系运转情况的监督检查。压力容器产品制造监督检验《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规则》监检单位应向受检企业公告监检大纲、监检工作程序以及承担监检工作的监检人员(以下简称监检员)及其资格项目。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监检项目和要求见《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大纲》(以下简称《监检大纲》)和《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项目表》(以下简称《监检项目表》)。《监检大纲》和《监检项目表》所列项目和要求是对锅炉压力容器安全性能监检的通用要求。监检单位可以按照锅炉压力容器产品的品种、材质、结构和制造工艺等实际情况,对不适用的项目和内容进行适当调整。压力容器产品制造监督检验《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规则》锅炉压力容器产品监检项目分A类和B类。对A类项目,监检员必须到场进行监检,并在受检企业提供的相应的见证文件(检验报告、记录表、卡等,下同)上签字确认;未经监检确认,不得流转至下一道工序。对B类项目,监检员可以到场进行监检,如不能到场监检,可在受检企业自检后,对受检企业提供相应见证文件进行审查并签字确认。压力容器产品制造监督检验《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规则》监检员应当认真填写《监检项目表》(必要时附相应工作见证资料),《监检项目表》保存期不得少于五年。经监检合格的产品,监检单位应当及时汇总并审核见证材料,按台(气瓶按批)出具《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证书》,并在产品铭牌或气瓶的瓶肩(护罩)上打监检钢印。压力容器产品制造监督检验《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规则》受检单位企业发生质量体系运转和产品安全性能违反有关规定的一般问题时,监检员应当向受检企业发出《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工作联络单》;发生违反有关规定的严重问题时,监检单位应当向受检企业签发《锅炉压力容器安全性能监督检验意见通知书》。对境内受检企业发出《监检意见通知书》时监检单位应当报告所在地的地市级(或以上)安全监察机构。受检企业对提出的监检意见拒不接受的,监检单位应当及时向上级安全监察机构反映。压力容器产品制造监督检验《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规则》受检企业应当对锅炉压力容器产品的制造质量负责,保证质量体系正常运转。未经监检单位出具《监检证书》并打监检钢印的锅炉压力容器产品,不得在境内销售、使用。大型锅炉可采取按部件、组件经监检合格,取得监检证书,并打监检钢印的方式出厂。受检企业在制造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前,应当向监检单位报检。境内制造企业向当地省级安全监察机构授权的监检单位报检;境外制造企业向总局安全监察机构授权的监检单位报检,监检单位应当通知设备使用地的或进口口岸地的省级安全监察机关。压力容器产品制造监督检验《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规则》受检企业应当向监检单位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与监检工作有关的下列文件、资料:(一)质量体系文件(包括质量手册、程序文件、管理制度、各责任人员的任免文件、质量信息反馈资料等)。(二)从事锅炉压力容器焊接的持证焊工名单(列出持证项目、有效期等)一览表。(三)从事锅炉压力容器质量检验的人员名单一览表。(四)从事无损检测人员名单(列出持证项目、级别、有效期等)一览表。(五)锅炉压力容器的设计资料,工艺文件和检验资料,以及焊接工艺评定一览表。(六)锅炉压力容器产品的月生产计划。上述文件、资料如有变更,应当及时通知监检单位。压力容器产品制造监督检验《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规则》受检企业对监检员发出的《监检工作联络单》或监检单位发出的《监检意见通知书》,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处理并书面回复。受检企业应当确定监检联络人员。需要监检员到场监检的项目,受检企业应当提前通知监检员,使监检员能按时到场。受检企业发现监检单位或者监检员在监检工作中有违反规定的失职行为时,可向相应的安全监察机构反映。安全监察机构对反映的问题应当及时处理。压力容器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规则本规则所称压力容器的安装、改造、维修工作包括以下内容:(一)安装,压力容器整体就位、整体移位安装的活动;(二)改造,对压力容器主要受压元件进行更换、增减和其他变更(注),导致压力容器参数、介质和用途等安全技术性能指标改变的活动;(三)维修,对压力容器和主要受压元件进行修理,不导致压力容器参数、介质和用途等安全技术性能指标改变的活动。注:其他变更,是指压力容器设计条件、使用条件变更导致主要受压元件、安全附件的几何尺寸(形状)、材料发生改变。压力容器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规则压力容器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资格分为1、2级。取得1级许可资格的单位允许从事压力容器安装、改造和维修工作,取得2级许可资格的单位允许从事压力容器维修工作。取得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资格的单位(A3级注明仅限球壳板压制和仅限封头制造者除外),可以从事相应制造许可范围内的压力容器安装、改造、维修工作,不需要另取压力容器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资格。压力容器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规则凡是在我国境内从事本规则适用范围的压力容器安装、改造、维修工作的单位,应当取得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或者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压力容器安装、改造、维修许可由压力容器安装、改造、维修单位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审批。1级许可资格的许可证由国家质检总局颁发,2级许可资格的许可证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压力容器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从签发之日起4年内在全国范围有效。压力容器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规则压力容器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规则压力容器使用管理规则TSGR5002-2021《压力容器使用管理规则》2021年1月16日经国家质检总局批准颁布,自2021年7月1日起实行。2003年7月14日国家质检总局颁布的《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办法》(国质检锅【2003】207号)中有关压力容器的规定同时废止。本规则适用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范围内的固定式压力容器、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氧舱,但是不包括气瓶。压力容器使用管理规则本规则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体现了落实各方责任和分类监管的指导思想,提出了压力容器使用安全具体要求,以指导和规范压力容器使用安全管理工作。《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向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压力容器使用管理规则压力容器使用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则的规定对压力容器使用实行分级管理和办理压力容器使用登记,领取《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注:本规则所指的使用单位,是指有压力容器使用管理权和义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一般是压力容器的产权所有者,也可以是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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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系确立的具有压力容器使用管理权和义务者。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程序下列压力容器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使用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的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登记机关)申请办理使用登记:(一)《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规定需要办理使用登记的压力容器;(二)《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适用范围内的压力容器;(三)《超高压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适用范围内的压力容器;(四)《非金属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适用范围内的压力容器。(五)《医用氧舱安全管理规定》以及有关安全技术规范使用范围内的氧舱。租赁或者承包场所使用的压力容器,可以由租赁或者承包合同所确定的承担主体安全责任的单位办理使用登记。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程序申请受理审查发证ABCD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程序使用单位申请办理压力容器使用登记时,应当逐台向登记机关提交以下相应资料,并且对其真实性负责:(一)《使用登记表》(一式两份);(二)使用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者个人身份证明(适用于公民个人所有的压力容器);(三)压力容器产品合格证(含产品数据表);(四)压力容器监督检验证书(适用于需要监督检验的);(五)压力容器安装质量证明资料;(六)压力容器投入使用前验收资料;(七)移动式压力容器车辆走行部分行驶证;(八)医用氧舱设置批准书。使用单位为承租或者承包方时,应当提供与产权所有者签定的明确安全责任的租赁或者承包合同。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程序登记机关收到使用单位提交的申请资料后,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使用登记:(一)能够当场受理的,当场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决定;不能当场受理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决定;对于不予受理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二)对准予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和发证,对于一次申请登记数量超过50台的可以延长至30个工作日;对于不予登记的,出具不予登记的决定,并且一次性书面告知不予登记的理由;需要对压力容器进行现场核查的,其核查的时间除外。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程序准予登记的压力容器,登记机关应当按照《使用登记证编号编制方法》编制使用登记证编号,并且在《使用登记表》最后一栏签署意见、盖章,同时将压力容器基本信息录入特种设备动态管理信息系统,实施动态管理。登记机关办理移动式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证时,同时激活记录制造信息和使用登记信息的“移动式压力容器IC卡”。登记工作完成后,登记机关应当将《压力容器产品合格证》及其产品数据表复印件一份,同《使用登记表》一同存档,同时将《使用登记证》和签署意见、盖章的《使用登记表》、使用单位申请登记时提交的资料,一同交还使用单位。采用信息化网络进行使用登记、能够按照特种设备信息化工作的要求建立和完善特种设备相关数据库的地区,可以不采用纸质申报方式。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程序制造资料齐全的新压力容器安全状况等级为1级,进口压力容器安全状况等级由实施进口压力容器监督检验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评定。压力容器一般应当投用后3年内进行首次定期检验,但其他安全技术规范另有规定或者使用单位认为有必要缩短检验周期的除外。首次定期检验的检验日期由使用单位在办理使用登记时提出,登记机关按照有关要求审核确定。首次定期检验后的检验周期,由检验机构根据压力容器的安全状况等级按照有关规定确定。特殊情况,不能按照前款要求进行首次定期检验时,由使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说明情况,经使用单位安全管理负责人批准,向登记机关备案后可适当延期,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年。使用登记证编号编制方法容XXXXXXXX(XX)设备特征代号登记机关代号登记顺序号登记年份(1)第一部分,用设备的汉字简称表示,压力容器用“容”代表;(2)第二部分,用二位阿拉伯数字表示,取《特种设备目录》设备基本代码的中间两位数表示,如固定式压力容器中的第二类低压容器用“16”,即实际上表示了该设备的类别和品种。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的登记机关二部分代号。(1)第一部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代号,用省、自治区、直辖市简称的汉字表示,如江苏省用“苏”表示;(2)第二部分,为设区的市的代号,编排方式按照该市在GB/T2260《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中本省的排列顺序,用其拼音字母A、B、C等以此作为简称编写其代号。用四位阿拉伯数字表示,以颁发该类别设备《使用登记证》的登记顺序号(不考虑年份)。如登记的顺序号为89,则编为“0089”。如登记顺序号超过9999,可用大写的拼音字母代替。如登记某一类别的压力容器顺序号为10000,则登记顺序号为A000,以此类推。用两位阿拉伯数字表示该设备的登记年份,并且加括号“()”(括号为半角形式)。如该设备于2021年进行登记,则用“(09)”表示。使用登记证编号编制方法特种设备目录使用登记证编号编制方法编制举例如,2021年1月5日,山东省潍坊市某单位到潍坊市登记机关办理一台第Ⅱ类低压压力容器的使用登记,该登记机关历年来已经办理该类别(品种)压力容器共301台,该证的总顺序号应当为302,按照《行政区划代码》,潍坊市在山东省的排列为第三,则编为C,故该压力容器的使用登记证编号为“容16鲁C0302(12)”。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管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以下统称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国家统一格式的特种作业人员证书,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者管理工作。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管理《压力容器使用管理规则》:压力容器的操作人员应当持有相应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其主要职责如下:(一)严格执行压力容器有关安全管理制度并且按照操作规程操作;(二)按照规定填写运行、交接班等记录;(三)参加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四)进行日常维护保养,对发现的异常情况及时处理并记录;(五)在操作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采取紧急措施,并且按照规定的报告程序,及时向单位有关部门报告;(六)参加应急救援演练,掌握相应的基本救援技能。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70号:《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经2004年12月24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40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21年11月23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的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统称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从事特种设备作业的人员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经考核合格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者管理工作。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全国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监督管理,县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监督管理。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申请《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年龄在18周岁以上;(二)身体健康并满足申请从事的作业种类对身体的特殊要求;(三)有与申请作业种类相适应的文化程度;(四)具有相应的安全技术知识与技能;(五)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要求。作业人员的具体条件应当按照相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执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和审核发证程序包括:考试报名、考试、领证申请、受理、审核、发证。1、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员应当向考试机构提交有关证明材料,报名参加考试。2、考试机构应当制订和认真落实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考试组织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组织实施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考试,确保考试工作质量。考试结束后,考试机构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将考试结果告知申请人,并公布考试成绩。3、考试合格的人员,凭考试结果通知单和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向发证部门申请办理《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4、发证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对报送材料进行审查,或者告知申请人补正申请材料,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能够当场审查的,应当当场办理。5、对同意受理的申请,发证部门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批准手续。准予发证的,在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不予发证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6、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遵循便民、公开、高效的原则。为方便申请人办理考核发证事项,发证部门可以将受理和发放证书的地点设在考试报名地点,并在报名考试时委托考试机构对申请人是否符合报考条件进行审查,考试合格后发证部门可以直接办理受理手续和审核、发证事项。发证部门应当在发证或者复审合格后20个工作日内,将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相关信息录入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公示查询系统。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应当聘(雇)用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人员从事相关管理和作业工作,并对作业人员进行严格管理。持有《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人员,必须经用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人雇(聘)用后,方可在许可的项目范围内作业。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每4年复审一次。持证人员应当在复审期届满3个月前,向发证部门提出复审申请。对持证人员在4年内符合有关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不间断作业要求和安全、节能教育培训要求,且无违章操作或管理等不良记录、未造成事故的,发证部门应当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准予复审合格,并在证书正本上加盖发证部门复审合格章。复审不合格的、逾期未复审的,其《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予以注销。跨地区从业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可以向从业所在地的发证部门申请复审。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报名、考试、领证申请、受理、审核、发证等环节的具体规定,以及考试机构的设立、《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注销和复审等事项,按照国家质检总局制定的安全技术规范《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TSGZ6001-2021)等执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作业种类与项目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规则(试行)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由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安全监察人员实施。实施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应当有2名以上持有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证书的人员参加;根据需要,可以邀请有关技术人员参与检查。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的对象包括:特种设备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单位、特种设备监督检验单位、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含气瓶充装单位)。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规则(试行)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分为全面检查和专项检查。全面检查,是指按照本规则规定的检查期限、检查项目、检查内容,对被检查单位进行的全项目检查。专项检查,是指针对具体情况,对被检查单位实施的特定项目检查。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规则(试行)对特种设备生产单位的全面检查,由省级质监部门制定计划,并组织实施。全面检查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的数量,每年不得少于本辖区取证单位总数的15%-25%,并重点安排群众举报投诉或取证未满1年的生产单位进行检查。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全面检查,由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质监部门制定计划,并由市、县级质监部门分级组织实施。每年全年检查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数量,由各省级质监部门确定。其中,属于重点监控设备或者当年发生过事故以及管理混乱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每年全面检查次数不得少于1次。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规则(试行)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规则(试行)特种设备专项检查包括:安全监察机构接到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报告的重大问题的检查、专项整治检查、节假日检查、重大社会活动检查、上级交办事项的检查以及举报投诉检查等。特种设备专项检查由各级质监部门按照职责权限实施:对检验机构报告的重大问题的专项检查,由县级质监部门实施检查。未设立县级质监部门的地方或者县级质监部门无力实施检查的,由市级质监部门实施检查。质监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派出检查人员。举报投诉检查,由接到举报投诉的质监部门或者通知其下级质监部门在2个工作日内派出检查人员实施。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规则(试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时,发现以下重大问题之一的,应当填写《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发现重大问题告知(报告)表》,并在检验当日告知受检单位,并同时报告受检单位所在地的市级质监部门安全监察机构和县级质监部门:1.使用非法生产的特种设备;2.未办理使用登记;3.使用报废的特种设备;4.使用存在故障、异常情况经责令改正而未予改正的特种设备;5.使用经检验检测判为不合格的特种设备;6.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7.作业人员无证上岗。未经许可从事相应生产活动不再符合许可条件拒绝监督检验特种设备生产单位重大问题产品未经监督检验合格擅自出厂或者交付用户使用特种设备使用单位重大问题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规则(试行)检查时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检查人员应当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被检查单位立即或者限期采取必要措施予以改正或者消除事故隐患。(一)发现有违反《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行为。(二)发现有违反安全技术规范的行为。(三)发现在用设备存在事故隐患。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规则(试行)质监部门的检查人员通过特种设备动态监管信息化系统或者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报告,发现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者事故隐患的,可以不经过现场检查直接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检查时发现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鉴定评审机构、作业人员考试机构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特种设备重点监控工作要求重点监控设备范围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参照以下因素确定本省(区、市)的重点监控设备目录:(一)发生事故后可能造成10人以上死亡后果的特种设备;(二)重要场所使用的特种设备;(三)经检验判为限定条件使用的特种设备;(四)关系国家重大经济安全的特种设备。特种设备重点监控工作要求分级监管规定对重点监控设备实行分级监管,分级监管范围由省级质监部门参照以下因素决定:(一)设备使用单位的隶属关系;(二)设备级别或者参数;(三)地方质监部门的监管能力。特种设备重点监控工作要求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对重点监控设备履行下列义务:(一)建立重点监控设备检验责任制,落实检验责任人;(二)对使用单位按期申报定期检验的重点监控设备,确保检验率100%和检验工作质量;(三)对未按规定报检的重点监控设备,及时发出检验通知书并抄送同级质监部门;(四)对检验结果判为限定条件使用的重点监控设备,以及发现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重点监控设备,及时书面告知使用单位并书面报告负责监管的质监部门;(五)对检验提出限期整改或者限定条件使用的设备进行跟踪,确认使用单位整改情况,发现未按规定整改或者未按限定条件使用的,及时书面报告负责监管的质监部门;(六)发现重点监控设备使用单位违反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使用特种设备或者存在其他违法行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立即书面告知使用单位改正并书面报告负责监管的质监部门。ThankYou!L/O/G/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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