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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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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关于印发《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中油安〔2010〕287号各企事业单位,总部各部门,各专业分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已经集团公司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依照执行。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二◦一0年六月三十日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安全监督管理,健全完善安全监督体制和运行机制,保障生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中油安〔2010〕287号各企事业单位,总部各部门,各专业分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已经集团公司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依照执行。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二◦一0年六月三十日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安全监督管理,健全完善安全监督体制和运行机制,保障生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直属企业(以下统称所属企业)安全监督管理。集团公司直接或者间接投资的控股公司安全监督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安全监督,指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设立的安全监督机构和配备的安全监督人员(包括聘用其他监督机构—3——PAGE\*MERGEFORMAT#——PAGE\*MERGEFORMAT#—中具有安全监督资格的人员,下同),依据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章 制度 关于办公室下班关闭电源制度矿山事故隐患举报和奖励制度制度下载人事管理制度doc盘点制度下载 和标准规范,对企业生产建设和经营进行监督与控制的活动。本办法所称安全监督管理,包括安全监督机构与人员、安全监督方式与内容、考核与责任等环节的管理。第四条集团公司安全监督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体制。第五条集团公司安全监督工作遵循以下原则:(一)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二)全面监督与重点监督相结合;(三)建设单位监督与施工单位监督相结合;(四)监督检查与指导服务相结合;(五)内部监督与外部监督相结合。第二章安全监督机构与人员第六条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设置安全总监(含安全副总监,下同),统一负责集团公司、所属企业安全监督工作的组织领导与协调,其任职条件、任免权限与程序、具体职责等,按集团公司有关规定执行。第七条集团公司安全环保部是集团公司安全监督工作的综合管理部门,履行以下主要职责:(一)负责制修订集团公司安全监督管理规章制度,并监督落实;(二)检查、指导、考核企业安全监督工作;(三)协调解决安全监督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四)负责安全监督人员专业培训和考核的具体组织,协助人事部门负责集团公司安全监督人员资格认可管理工作。集团公司人事部负责指导所属企业安全监督机构的设立和安全监督人员的调配,归口管理安全监督人员的专业培训和安全监督人员资格认可工作。集团公司机关其他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安全监督管理相关工作。各专业分公司负责对本专业安全监督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并提供专业技术支持。第八条集团公司所属油气田、炼化生产、工程技术服务、工程建设等企业应当设立安全监督机构,其他企业根据安全监督工作需要可以设立安全监督机构,并为其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和经费。所属企业下属主要生产单位和安全风险较大的单位,可以根据需要设立安全监督机构。安全监督机构对本单位行政正职、安全总监负责,接受同级安全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第九条安全监督机构是本单位安全监督工作的执行机构,履行以下主要职责:(一)制订并执行年度安全监督工作 计划 项目进度计划表范例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课程教学计划下载 ;—5——PAGE\*MERGEFORMAT#—PAGE\*MERGEFORMAT#—(二)指派或者聘用安全监督人员开展安全监督工作;(三)负责安全监督人员考核、奖惩和日常管理;(四)定期向本单位安全总监报告监督工作,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发现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和重大问题,并提出处理建议。第十条所属企业应当根据生产经营特点、作业场所分布、风险程度等实际,配备满足安全监督工作需要的监督人员,列入管理或者技术岗位统一管理。第^一条安全监督人员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从事专业技术工作5年及以上;(二)接受过安全监督专业培训,掌握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标准规范,并取得安全监督资格证书;(三)热爱安全监督工作,责任心强,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和文字、语言表达能力。第十二条集团公司实行安全监督人员资格认可和考核制度。安全监督人员由所属企业组织审查和申报,经集团公司组织专业培训和考核,合格后颁发安全监督资格证书,取得上岗资格。安全监督资格每3年进行一次考核,考核合格的继续有效,不合格的取消其资格。第十三条安全监督人员按照安全监督机构的指令,实施安全监督,履行以下主要职责:(一)对被监督单位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标准规范情况进行检查;(二)督促被监督单位纠正违章行为、消除事故隐患;(三)及时将现场检查情况通知被监督单位,并向所在安全监督机构报告;(四)安全监督机构赋予的其他职责。第十四条安全监督人员实施安全监督的具体权限:(一)在监督过程中,有权进入现场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和询问有关人员;(二)对监督过程中发现的违章行为,有权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提出处罚建议;(三)对发现的事故隐患,有权责令整改,在整改前无法保证安全的,有权责令暂时停止作业或者停工;(四)发现危及员工生命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责令停止作业或者停工、责令作业人员立即撤出危险区域;(五)对被监督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业绩的考评有建议权。第十五条安全监督人员实施安全监督,履行以下主要义务:(一)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高自身业务素质;(二)遵守本单位及被监督单位的有关规章制度,保守商业秘密;(三)坚持原则、廉洁自律,认真履行安全监督职责,正确行使安全监督权限;(四)发生突发事件时,主动参与应急抢险和现场救援。第十六条所属企业应当将安全监督工作经费纳入年度预算,保证安全监督工作的正常有效开展。安全监督工作经费主要用于:(一)聘用安全监督人员;(二)安全监督机构和安全监督人员的办公、通讯;(三)购置检测设备仪器、交通工具、劳动防护用品;(四)安全监督人员现场工作补助;(五)安全监督工作需要的其他支出项目。第三章安全监督方式与内容第一节一般规定第十七条所属企业应当重点对建设工程、工程技术服务、炼化装置检修施工现场和生产经营关键环节进行监督。第十八条所属企业安全监督机构应当根据集团公司有关要求和本企业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安全风险等,编制年度安全监督工作计划,经本企业安全总监批准后执行。生产经营计划、安全风险等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调整年度安全监督工作计划。第十九条安全监督机构应当依照安全监督工作计划或者需求,委派监督人员执行监督任务,并对安全监督人员工作情况进行检查。第二十条安全监督机构和安全监督人员应当与被监督单位建立工作沟通协调机制。对发现的安全问题和隐患,及时通知被监督单位。第二^一条安全监督机构和安全监督人员对查出的违章行为,应当采取纠正、批评教育、通报等形式进行处理,或者建议给予责任人以组织处理或者处分;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应当采取责令改正、限期整改、停工等措施进行处理。安全监督人员在下达停工指令后,应当立即向所在安全监督机构报告。第二十二条被监督单位或者人员对安全监督结果产生异议的,可以向安全监督人员所在监督机构提出复议。复议结果仍有异议的,向监督机构所在单位的安全总监申请裁决。第二节建设(工程)项目派驻监督第二十三条所属企业安全监督机构应当对建设工程、工程技术服务、炼化装置检修等施工现场,采取派驻监督方式实施安前款所述建设(工程)项目中的高危作业、关键作业,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都应派驻安全监督人员进行监督。第二十四条建设(工程)项目安全监督实行备案制度。以下建设(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前15个工作日内,向本企业安全监督机构办理备案:(一)国家及集团公司重点建设(工程)项目PAGE\*MERGEFORMAT#—PAGE\*MERGEFORMAT#(二)重点勘探开发项目;(三)风险探井、深井及超深复杂井施工项目;(四)特殊的、复杂的工艺井和高压、高产、高含硫井施工项目(五)海上石油建设(工程)项目;(六)炼化装置大检修项目。第二十五条建设单位应当根据项目规模和风险程度对建设(工程)项目派驻安全监督人员。向本企业安全监督机构办理备案的建设(工程)项目,安全监督人员由所属企业安全监督机构负责派驻。派驻的安全监督人员应当由安全监督机构委派或者从第三方聘用。第二十六条施工单位应当参照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向本企业安全监督机构办理备案。安全监督机构应当参照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派驻安全监督人员。施工单位与建设单位属于同一所属企业的,由所属企业安全监督机构派驻安全监督人员;施工单位与建设单位分属于不同所属企业的,应当分别派驻安全监督人员;施工单位不属于集团公司所属企业的,建设单位应当在签订施工合同时明确派驻安全监督人员的要求。第二十七条安全监督机构接到建设(工程)项目备案材料后,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开展工作:(一)推荐或者确定安全监督人员。安全监督机构应当根据监督任务和建设(工程)项目对安全监督人员的要求,及时选派安全监督人员,并书面通知被监督单位。安全监督人数在2人及以上的,监督机构应当组建安全监督小组并指定负责人。(二)签订安全监督合同。安全监督机构应当与被监督单位签订安全监督合同,明确双方的责任、权限。(三)落实工作条件。安全监督机构应当对派出的监督人员进行监督前培训,落实派驻现场的工作和生活条件。(四)交流与沟通信息。安全监督机构应当对监督人员工作情况进行检查;与被监督单位进行定期沟通,及时掌握安全监督人员工作情况。(五)开展合规性评价。安全监督机构应当定期评审安全监督人员所执行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标准规范和相关文件,以保证其有效性。第二十八条安全监督人员接受派驻监督任务后,应当按照以下工作程序实施监督:(一)收集有关资料。主要包括:被监督项目所在地气候、环境、人文、地理条件和项目安全评价报告;项目施工设计、施工 方案 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pdf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doc见习基地管理方案.doc关于群访事件的化解方案建筑工地扬尘治理专项方案下载 和HSE“两书一表”;安全组织机构和安全监管人员;主要风险及控制措施、作业票证管理;安全设备设施、检测仪器配备、安全费用使用计划;执行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标准规范等。(二)编制监督方案。在开工前编制安全监督方案,经安全监督机构审批后执行。安全监督方案主要内容包括:目的、内容、时间、方式、程序、依据和记录等。(三)开展现场监督。开工前,对项目开工验收进行监督;开工后,按审批的安全监督方案开展监督。(四)提交监督资料。在项目监督过程中和完成后,向被监督单位和安全监督机构提交监督资料,主要包括安全监督方案、监督检查表、监督指令和监督工作报告等。项目完成后提交监督 工作总结 关于社区教育工作总结关于年中工作总结关于校园安全工作总结关于校园安全工作总结关于意识形态工作总结 ,主要内容包括安全监督工作概述、任务目标完成情况评价、改进安全管理的意见和建议等。第二十九条建设单位安全监督人员主要监督下列事项:(一)审查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工程监理、工程监督等相关单位资质、人员资格、安全合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建立和安全组织机构设立、安全监管人员配备等情况。(二)检查建设(工程)项目安全技术措施和HSE“两书一表”、人员安全培训、施工设备和安全设施、技术交底、开工证明和基本安全生产条件、作业环境等。(三)检查现场施工过程中安全技术措施落实、规章制度与操作规程执行、作业许可办理、计划与人员变更等情况。(四)检查相关单位事故隐患整改、违章行为查处、安全费用使用、安全事故(事件)报告及处理情况。(五)其他需要监督的内容。第三十条施工单位安全监督人员主要监督下列事项:PAGE\*MERGEFORMAT#—PAGE\*MERGEFORMAT#—(一)审查分包商资质、人员资格、安全合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建立和安全组织机构设立、安全监管人员配备等情况。(二)检查作业前危害分析、班组安全活动开展、风险控制与应急措施落实、劳动防护用品配备与使用、规章制度与操作规程执行、事故隐患整改等情况。(三)检查施工组织、作业条件与环境、技术交底、安全技术措施落实和危害告知等情况。(四)旁站监督项目开工和特殊作业、关键操作、异常生产情况处理等危险施工,监督作业许可办理和安全措施落实。(五)其他需要监督的内容。第三十一条建设(工程)项目相关单位及其人员应当接受建设单位安全监督人员的现场监督,履行各自在建设(工程)项目中的安全生产责任。安全监督人员不代替工程监理、工程监督第三节生产经营关键环节监督第三十二条所属企业安全监督机构应当对建设(工程)项目以外的生产经营关键环节,采取巡回、旁站等方式实施安全监督。第三十三条安全监督机构开展生产经营关键环节监督,应当根据年度安全监督计划,按月度编制监督计划,其内容主要包括监督对象、时间、次数、内容、人员和职责分工等。第三十四条生产经营关键环节监督内容包括下列各项:(一)现场安全管理。主要包括安全组织机构建设、安全规章制度建立与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和员工安全培训,以及风险管理等情况。(二)安全生产条件。主要包括安全防护设施齐全完好情况,以及作业环境满足安全生产要求等情况。(三)安全生产活动。主要包括现场生产组织,作业许可与变更手续办理,以及员工持证上岗等情况。(四)安全应急准备。主要包括应急组织建立、应急预案制修订、应急物资储备、应急培训和应急演练开展等情况。(五)其他需要进行监督的内容。第三十五条安全监督人员应当按照以下工作程序实施生产经营关键环节监督:(一)收集相关资料。主要包括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标准规范,以及被监督场所的地理位置、作业环境、生产性质、劳动组织等基本情况。(二)制订监督方案,报安全监督机构审批。(三)按批准的安全监督方案开展现场监督工作。(四)记录、反馈监督信息。对发现的违章行为、存在的安全问题和隐患,及时记录,并按规定向安全监督机构、被监督单位反馈。第四章考核与责任第三十六条集团公司对所属企业每年进行一次安全监督工作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评选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先进企业的重要依据。第三十七条所属企业应当每年对安全监督人员的工作业绩进行一次考核,考核结果应当作为资格评定和年度考核的依据。第三十八条所属企业对严格履行职责、工作表现突出的,或者在保护人员安全、减少财产损失以及预防事故中取得显著效果的安全监督人员,应当给予表彰奖励。第三十九条安全监督机构和安全监督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较重的,按照集团公司有关规定给予处分:(一)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安全监督职责,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二)利用职务便利谋取私利的;(三)妨碍被监督单位正常生产秩序的;(四)包庇、纵容被监督单位和个人违章的;(五)违反规章制度或者监督合同,给安全监督工作造成恶劣影响的;(六)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被监督单位及其员工拒不执行安全监督指令,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安全监督机构和安全监督人员不承担责任。第四十条被监督单位及其员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较重的,按照集团公司有关规定给予处分:(一)拒不执行安全监督指令的;(二)无故拒绝或者阻挠安全监督人员工作,影响安全监督工作正常开展的;(三)对安全监督人员打击报复的;(四)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第五章附则第四^一条所属企业应当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具体 实施细则 工程地质勘察监理实施细则公司办公室6S管理实施细则国家GSP实施细则房屋建筑工程监理实施细则大体积混凝土实施细则 。第四十二条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的日常检查、专项检查和海外生产建设与经营活动的安全监督管理不适用本办法,按集团公司有关规定办理。第四十三条本办法由集团公司安全环保部负责解释。第四十四条本办法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中油质安字〔2002〕266号)、《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安全监督站管理规则》和《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安全监督工作规则》(中油质安字〔2005〕40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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