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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连锁超市税务筹划要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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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连锁超市税务筹划要略连锁超市税务筹划要略武汉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会计系向正军一、连锁超市新业态直营连锁(又称正规连锁):各连锁店同属一个投资主体,经营同类商品,或提供同样服务,实行进货,价格、配送、管理、形象等方面的统一,总部对分店拥有全部的所有权和经营权,统一核算,统负盈亏。特许连锁(又称加盟连锁):总部同加盟店签订合同,授权加盟店在规定区域使用自己的商标、服务标记、商品、经营技术和销售总店开发的产品,在同样形象下进行销售及劳务服务。总部对加盟店拥有经营权和管理权,加盟店拥有对门店的所有权和收益权。加盟店具备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自...

5连锁超市税务筹划要略
连锁超市税务筹划要略武汉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会计系向正军一、连锁超市新业态直营连锁(又称正规连锁):各连锁店同属一个投资主体,经营同类商品,或提供同样服务,实行进货,价格、配送、管理、形象等方面的统一,总部对分店拥有全部的所有权和经营权,统一核算,统负盈亏。特许连锁(又称加盟连锁):总部同加盟店签订 合同 劳动合同范本免费下载装修合同范本免费下载租赁合同免费下载房屋买卖合同下载劳务合同范本下载 ,授权加盟店在规定区域使用自己的商标、服务标记、商品、经营技术和销售总店开发的产品,在同样形象下进行销售及劳务服务。总部对加盟店拥有经营权和管理权,加盟店拥有对门店的所有权和收益权。加盟店具备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自愿连锁(又称自由连锁):各门店在保留单个资本所有权的基础上实行联合,总部和门店之间的协商、服务关系,总部统一订货和送货,统一制定销售战略,统一使用物流及信息设施。各门店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人事自主、且有很大的经营自主权。(一)直营连锁 直营连锁财务管理实行统一核算制。同一地区或城市的连锁企业,实行“总部--分店”管理模式。跨地区的连锁商店,可在非总部所在地区或城市设置地区总部,实行“总部--地区总部--门店”的管理模式,地区总部在总部监督下严格按总部有关规定开展经营管理活动,并进行独立核算,从而形成总部和地区总部两级管理体制。门店的所有账目必须并入总部或地区总部账目,同时门店应根据管理的需要设置必要的辅助账目,并定期与总部或地区总部对账。门店所有的资产、负债和损益,都归总部--地区总部统一核算。(二)特许连锁 加盟店根据合同,按不高于销售额(营业额)3%的比例支付给特许者的与其经营有关的特许权使用费,计入管理费用。特许者收到加盟店交来的特许权使用费,计入其他业务收入。(三)自愿连锁 各门店规定支付给总部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服务费,列入管理费用。总部收到后计入其他业务收入。总部经营所得税后利润,可视情况部分返还各门店。具体返还比例和返还方式由总部和门店在连锁协议中确定。二、连锁超市新特征商品营销的战略定位较高经营的理念新手段先进贸易的形式比较丰富促销的种类方法灵活应税收入呈现新的构成(一)商品营销的战略定位较高 连锁超市(这里所称的超市不含专业超市)实行综合化、规模化、连锁化、品牌化、层次化、基地化、薄利化的营销战略,其销售的商品不仅有传统商业销售的日用百货、五金、家电和食品、副食品等,还拓展到了医药、生鲜、快餐等销售领域。消费者只要走进大型连锁超市就基本上可以一次性购齐自己所需的物品。(二)经营的理念新手段先进 连锁超市引入了“以人为本、人性化服务、高品质管理”的新理念,赢得了广大消费者的青睐。在管理手段上,实行总分机构统一管理、统一微机联网、统一采购配送、统一结算货款、统一财务核算。超市的商品都是按商品条码管理,计算机、条码机、盘点机、电子称等设备得到普遍应用。(三)贸易的形式比较丰富 连锁超市新业态大大突破了传统单一形式的批发贸易,实行了代理、经销、供销等多种形式,诸如有综合批发、品牌专卖批发,还有总经销、总代理以及相配套的采购中心、仓储中心、物流中心等等,贸易的形式相当丰富。(四)促销的种类方法灵活 连锁超市的促销分时段促销与量贩促销;促销的对象有会员与非会员;促销的金额有金额折扣与百分比折扣。在实际运作中主要采取的方法有:让利销售、有奖销售、打包销售、特价销售、买一赠一、销售折让、返还货款、发放优惠卡、现场展示、免费试用、以旧换新、特价包装等。 (五)应税收入呈现新的构成 从应税收入的构成看,既有商品销售收入,还有会员费收入、场地租赁收入、通道费收入等。其中,通道费收入越来越大地占据了超市毛利收入的份额。 1.会员费收入,是指在一定时期内(如一年),超市向消费者收取购买商品的一种会员资格收入,其实质是消费者向超市购买商品的一种预先支付。 2.场地租赁收入,即超市向租赁经营者收取的租赁经营租金。 3.通道费收入,即超市向供货商收取的进场、陈列、促销等各种费用的总称。通道费收入详解进场费,即供货商为获取进场经营资格而向超市交纳的费用,只是对新供货商适用,收取的金额各超市标准不一。广告促销费,是超市为供货商的商品进行促销宣传而收取的一种费用。主要通过自印海报或挂条幅等来宣传经营的商品,一般按销售比例收取1—3%不等。陈列费(上架费),供货商总是希望占据好的位置以便尽快将商品销售,而超市根据供货商的要求和销售的实际情况为提供显眼位置而收取的费用。赞助费(店庆费),是超市在节假日、店庆节日搞宣传活动而向供货商收取的费用。管理费,是超市对促销人员管理以及提供物业管理服务而收取的费用。条码费,是超市因提供商品条码、价签等服务而收取的费用。三、连锁超市税务筹划新机遇应税收入税种可转移“满就送” 方案 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pdf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doc见习基地管理方案.doc关于群访事件的化解方案建筑工地扬尘治理专项方案下载 优劣有别商品损耗列支有技巧农产品购销节税有空间配送中心两种发票要选择会计核算模式影响纳税总机构地域选择有讲究(一)应税收入税种可转移筹划事由政策依据筹划事例1、筹划事由 大型卖场为了降低购货风险,减少资金占用,大都采取由供货企业直接在卖场设点销售的经营模式。即先由供货方按照要求,组织提供货源供卖场销售,待销售完成后,卖场再与供货方结算购买货物价款,同时向供货方收取一定的费用。如果供货方提供的货物销售不好,则由供货方无偿收回货物,卖场也不办理货款结算,但是有的也还要向供货方收取一定费用,如进场费、广告促销费、上架费、展示费、管理费等。对于卖场向供货方收取的费用,是视同平销返利缴纳增值税,还是作为卖场向供货方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缴纳营业税呢?2、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平销行为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67号)规定:自1997年1月1日起,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无论是否有平销行为,因购买货物而从销售方取得的各种形式的返还资金,均应依所购货物的增值税税率计算应冲减的进项税金,并从其取得返还资金当期的进项税金中予以冲减。应冲减的进项税金计算 公式 小学单位换算公式大全免费下载公式下载行测公式大全下载excel公式下载逻辑回归公式下载 如下:当期应冲减进项税金=当期取得的返还资金×所购货物适用的增值税税率。而按照营业税税法规定,卖场因代销商品收取的手续费或提供管理服务而收取的服务费性质的费用也要缴纳营业税。这样,卖场向供货方收取的有些费用既要缴纳增值税,同时又要缴纳营业税。显然,对同一笔收入重复纳税是不合理的。2、政策依据(续) 自2004年7月1日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36号)对此重新明确规定如下:卖场向供货方收取的部分收入,按照以下原则征收增值税或营业税:(一)卖场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无必然联系,且卖场向供货方提供一定劳务的收入,例如进场费、广告促销费、上架费、展示费、管理费等,不属于平销返利,不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应按营业税的适用税目税率征收营业税。(二)对卖场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如以一定比例、金额、数量计算)的各种返还收入,均应按照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不征收营业税。同时对应冲减进项税金的计算公式调整为:当期应冲减进项税金=当期取得的返还资金÷(1+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友情提示 由于区分征税的主要依据是该项收入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有无必然联系这一关键点,而这个关键点在有些情况下又不是十分明晰的,所以,纳税人就可以以此进行税收筹划。如有些卖场在可以预计供货方商品销售额的基础上,规定必须缴纳固定数额的进场费、广告促销费、上架费、展示费、管理费等,而不可预计的数额范围之外则按销售金额或数量收取变动费用,这样就可以将本应进行增值税进项转出的收入,转而只缴纳营业税,从而达到降低税负的结果。4、筹划事例 某卖场预计某供货方当月提供的商品货物销售收入将达到1000万元以上,原本按照双方约定商业企业应按15%收取费用,预计可以收取150万元。为了降低税负,双方约定本月无论销售金额,收取固定费用(可以列明进场费、广告促销费、上架费、展示费、管理费等)100万元,其余按5%收取比例费用。那么,前后两种方法缴纳税款结果如下(假设增值税税率均为17%):4、筹划事例(续1) 方法一:按销售金额比例向供货方收取费用150万元,应按照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当期应冲减进项税金=150÷(1+17%)×17%=21.80(万元)。即该卖场向供货方收取的150万元费用,应缴纳增值税21.80万元。4、筹划事例(续2) 方法二:形式上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无必然联系而收取的固定费用100万元,应按营业税的适用税目税率征收营业税。应缴纳营业税=100×5%=5(万元)。其余50万元是按销售金额比例向供货方收取的费用,应按照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当期应冲减进项税金=50÷(1+17%)×17%=7.27(万元)。即该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150万元费用,应缴纳营业税和增值税合计12.27万元(5+7.27),比方法一减少税款9.53万元(21.80-12.27)。友情提示 如果将固定费用比例扩大,变动费用比例缩小,其减税效果更加明显。当然,卖场应结合实际情况,考虑固定费用与变动费用比例的合理性,切不可违反事实,编造虚假的情况,人为调剂收入费用。(二)“满就送”方案优劣有别  筹划事由 政策依据 筹划事例1、筹划事由 商场促销让利的方式有很多,单就“满就送”来说,不同的送法,其税负也不一样,而大型商场由于送的金额巨大,因此“满就送”尚需仔细分析。2、政策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  第六条销售商品涉及现金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现金折扣,是指债权人为鼓励债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付款而向债务人提供的债务扣除。  第七条销售商品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  商业折扣,是指企业为促进商品销售而在商品标价上给予的价格扣除。  第八条企业已经确认销售商品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折让的,应当在发生时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  销售折让,是指企业因售出商品的质量不合格等原因而在售价上给予的减让。  第九条企业已经确认销售商品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退回的,应当在发生时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  销售退回,是指企业售出的商品由于质量、品种不符合要求等原因而发生的退货。3、筹划事例 某大型商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所得税实行查账征收方式。假定每销售100元商品,其平均商品成本为60元。年末商场决定开展促销活动,拟定“满100送20”,即每销售100元商品,送出20元的优惠。具体方案有如下几种选择:   1.顾客购物满100元,商场送8折商业折扣的优惠;   2.顾客购物满100元,商场赠送折扣券20元(不可兑换现金,下次购物可代币结算);   3.顾客购物满100元,商场另行赠送价值20元礼品;   4.顾客购物满100元,商场返还现金“大礼”20元;   5.顾客购物满100元,商场送加量,顾客可再选购价值20元商品,实行捆绑式销售,总价格不变。   现假定商场单笔销售了100元商品,各按以上方案逐一分析各自的税收负担和税后净利情况如下(不考虑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等附加税费):3、筹划事例(续1) 方案一:满就送折扣。这一方案企业销售100元商品,收取80元,只需在销售票据上注明折扣额,销售收入可按折扣后的金额计算,假设商品增值税率为17%,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3%,则:应纳增值税=(80÷1.17)×17%-(60÷1.17)×17%=2.90(元);销售毛利润=80÷1.17-60÷1.17=17.09(元);应纳企业所得税=17.09×33%=5.64(元);税后净收益=17.09-5.64=11.45(元)。3、筹划事例(续2) 方案二:满就送赠券。按此方案企业销售100元商品,收取100元,但赠送折扣券20元,如果规定折扣券占销售商品总价值不高于40%(该商场销售毛利率为40%,规定折扣券占商品总价40%以下,可避免收取款项低于商品进价),则顾客相当于获得了下次购物的折扣期权,商场本笔业务应纳税及相关获利情况为:   应纳增值税=(100÷1.17)×17%-(60÷1.17)×17%=5.81(元); 销售毛利润=100÷1.17-60÷1.17=34.19(元); 应纳企业所得税=34.19×33%=11.28(元); 税后净收益=34.19-11.28=22.91(元)。友情提示 当顾客下次使用折扣券时,商场就会出现按方案一计算的纳税及获利情况,因此与方案一相比,方案二仅比方案一多了流入资金增量部分的时间价值而已,也可以说是“延期”折扣。3、筹划事例(续3) 方案三:满就送礼品。此方案下,企业的赠送礼品行为应视同销售行为,应计算销项税额;同时由于属非公益性捐赠,赠送的礼品成本不允许税前列支(假设礼品的进销差价率同商场其他商品)。相关计算如下: 应纳增值税=(100÷1.17)×17%-(60÷1.17)×17%+(20÷1.17)×17%-(12÷1.17)×17%=6.97(元); 销售毛利润=100÷1.17-60÷1.17-(12÷1.17+20÷1.17×17%)=21.02(元); 应纳企业所得税=〔21.02+(12÷1.17+20÷1.17×17%)〕×33%=11.28(元); 税后净收益=21.02-11.28=9.74(元)。3、筹划事例(续4) 方案四:满就送现金。商场返还现金行为亦属商业折扣,与方案一相比只是定率折扣与定额折扣的区别,相关计算如下同方案一。3、筹划事例(续5) 方案五:满就送加量。按此方案,商场为购物满100元的商品实行加量不加价的优惠。商场收取的销售收入没有变化,但由于实行捆绑式销售,避免了无偿赠送,因而加量部分成本可以正常列支,相关计算如下: 应纳增值税=(100÷1.17)×17%-(60÷1.17)×17%-(12÷1.17)×17%=4.07(元); 销售毛利润=100÷1.17-60÷1.17-12÷1.17=23.93(元); 应纳企业所得税=23.93×33%=7.90(元); 税后净收益=23.93-7.90=16.03(元)。友情提示 在以上方案中,方案一与方案五相比,即再把20元的商品作正常销售试作相关计算如下:应纳增值税=(20÷1.17)×17%-(12÷1.17)×17%=1.16(元);销售毛利润=20÷1.17-12÷1.17=6.84(元);应纳企业所得税=6.84×33%=2.26(元);税后净收益=6.84-2.26=4.58(元)。 按上面的计算方法,方案一可最终可获税后净利为(11.45+4.58)=16.03元,与方案五大致相等。若仍作折扣销售,则税后净收益还是有一定差距,方案五优于方案一。且方案一的再销售能否及时实现具有不确定性,因此还得考虑存货占用资金的时间价值。(三)商品损耗列支有技巧筹划事由政策依据筹划建议1、筹划事由 超市作为自由选购的开放式商场,被盗、串户、人为毁损、自然损耗等是必然的。超市的损耗率一般占其经营成本的3%~5%,时效性较强的生鲜类高达10%以上。2、政策依据 超市的商品损耗从税收角度分为正常损失和非正常损失两种,非正常损失按税法规定应作进项转出,正常损失则不必核减进项税额。同时,正常损失可以减少应纳税所得额。3、筹划建议 目前在制造业生产过程中规定了合理的损耗,而对商贸企业生鲜商品的贬值、变质,却没有规定一定的合理损耗。有些超市就抓住这一点,在损耗上大做文章,摊大成本,达到避税的目的。(四)农产品购销节税有空间筹划事由政策依据筹划建议1、筹划事由 大型超市肉、蛋、禽、鱼生鲜及其加工熟食,瓜、果、豆、蔬菜等农产品是消费者日常消费必需品,其购销数量巨大。2、政策依据 第八条 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应税劳务(以下简称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所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购进免税农业产品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买价和10%的扣除率计算,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进项税额计算公式:  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大型连锁超市在收购农产品时,按采购价和13%的扣除率计提进项税额,而售出的销项税额按不含税销售额和13%的税率计算。 大型连锁超市收购农业生产者自产的农产品,可凭超市自己为农业生产者开具的农产品收购发票抵扣税款。3、筹划建议 大型连锁超市在收购农产品售出时,只有销售毛利在13%以上,才有应纳税额,否则农产品的进项将大于该类农产品的销项,带来了进销项倒挂。 大型连锁超市为农业生产者开具的农产品收购发票由收购的超市自行领购、自行开具、自行抵扣,开给谁、开多少是超市自己的事。(五)配送中心两种发票要选择筹划事由政策依据筹划建议1、筹划事由 连锁零售企业的配送业务,是指运用交通工具和人力,将货物从供应商的仓库或者零售企业的配送仓库,分配、运输至零售企业的各个分店,验收、录入系统并整理上货架的过程。广义的配送,既包括货物从供应商仓库到零售企业的配送中心周转仓库,再从配送中心周转仓库分配运至各门店的物流方式(即狭义的“配送”),也包括货物从供应商直达各门店的物流方式(简称“直送”)。随着零售企业配送中心物流功能的扩展,有的还可以开展第三方物流服务(即货物从供应商到本配送中心周转仓再到供应商指定的第三方零售企业)。2、政策依据 零售企业的配送物流服务,从流转税的角度,可以分解为:货物仓储、分拣、运输、搬运、装卸等服务。按现行流转税政策,均属于营业税税种的课税范围。按税目划分,则涉及“交通运输业”和“服务业”两个税目。其中货物运输和装卸搬运适用交通运输业税目,法定税率为3%,仓储属于服务业税目,法定税率为5%。分开适用不同税率的前提条件是要分开核算。2、政策依据(续) 与取得货运收入并按3%纳税相挂钩的相关发票 制度 关于办公室下班关闭电源制度矿山事故隐患举报和奖励制度制度下载人事管理制度doc盘点制度下载 包括:(1)只能使用从地税机关申领的“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或“全国联运行业货运统一发票”(04年升级为电脑版,实行税局网络核对。简称“货运发票”);(2)必须取得政府机关(交通管理局)颁发的《公路货运许可证》,且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中登记有“货物运输”字样,并在地税局办理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资格认定”手续。友情提示 如未能获准领购并自开货运发票,就只能逐笔向地税局申请代开货运发票,这需要逐笔提交繁杂的资料证明。 如果连锁企业不办理逐笔申请代开,就会落入这样的困境:由于地税局电脑系统中该企业没有登记“交通运输业”税目,无法按3%的低税率申报纳税,只能挤入“其他业务收入”交纳5%的营业税。不仅如此,当客户要求开具发票时还要遭遇巨大的困扰:手中只有“其他服务发票”而没有“货运发票”,如果在“其他服务发票”上开具“运费、装卸费”等项目就构成了发票违章,在发票验销环节被地税局发现会课以罚款(罚款金额每张从几十到几百元不等);要发票不违章,就只能将物流费统统以“服务费”等模糊的名目收取。现实状况 大多数连锁零售企业的配送中心没有申请取得交通管理局颁发的《公路货运许可证》,不能在地税局登记“交通运输业”营业税目,因而不能办理“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资格认定”,不许领购货运发票。实践中多数零售企业是外包(委托其他货运公司运输),或者购入若干车辆并办理车辆的《营运许可证》,自行完成配送业务。收取的配送费则全部按“其他服务收入”交纳5%的营业税并开具“其他服务收入发票”。供应商不能抵扣增值税。3、筹划建议 如果将零售企业的配送业务分开核算,其中的运输装卸收入可以获得3%的低税率,同时供应商还可获得“运费”7%的增值税抵扣。双方合计可以减轻相当于“运费”9%的税收节省,或者说可以取得4%的税收净补贴。筹划实施第一步 向政府的交通运输局货运管理分局申请颁发《公路货运许可证》。在货运行业行政管制取消以前,这是一切筹划的前提。第二步 向工商管理局申请增加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加入“货物运输”之类的字眼。如果配送中心独立注册非法人分支机构,取得《营业执照》更好。第三步 单独核算配送中心的业务收支。其中运输装卸收入与仓储收入要分开。第四步 办理地税登记变更和“交通运输业”营业税目登记。第五步 在地税局办理“货运自开票纳税人资格认定”,申购货运发票。向供应商开具物流费收入发票时,要将运费与装卸费分开,并注意运费名目的规范化,防止对方国税机关的责难。友情提示 独立核算配送中心业务收支时应当注意,配送中心为开展配送业务所耗用的工具器具、包装材料、水电、汽油等支出所取得的增值税进项,以及外包货运支付的运费,均不能申报抵扣本企业的增值税。(六)会计核算模式影响纳税筹划事由政策依据筹划事例1、筹划事由 连锁超市的经营分支机构在本地,会计核算设在外地的总公司(如北京、上海、深圳),并以庞大的计算机网络作为核算的支撑,将凭证、账簿等资料都统一存放在总公司,本地财务人员主要负责发票的认证和纳税申报工作,对分店整体的经营情况和成本、费用等核算问题没有权限查阅,这些与税收紧密相关的问题,分店的财务人员往往一问三不知。 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为加强对分支机构的管理,提高资金运转效率,以总机构的名义在全国各地开立存款账户,各地实现的销售,由总机构直接开具发票给购货方,货款由购货方直接存入总机构的存款账户,实行连锁经营。这样的行为应该怎样缴税?2、政策依据(一)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 细则 测试细则下载防尘监理实施细则免费下载免费下载地暖施工监理细则公路隧道通风设计细则下载静压桩监理实施细则下载 》第四条规定,纳税人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应当征收增值税:其一,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其二,销售代销货物;其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其四,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其五,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其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其七,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其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政策解读一 对于实行统一核算的企业所属机构间移送货物,接受移送货物机构(以下简称受货机构)的经营活动是否属于上述第三款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曾下发过《关于企业所属机构间移送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37号),该通知明确规定,《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视同销售货物行为的第(三)项所称的用于销售,是指受货机构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经营行为:一是向购货方开具发票;二是向购货方收取货款。受货机构的货物移送行为有上述两项情形之一的,应当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增值税;未发生上述两项情形的,则应由总机构统一缴纳增值税。如果受货机构只就部分货物向购买方开具发票或收取货款,则应当区别不同情况计算并分别向总机构所在地或分支机构所在地缴纳税款。政策解读二 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为加强对分支机构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运转效率,与总机构所在地金融机构签订协议建立资金结算网络,以总机构的名义在全国各地开立存款账户(开立的账户为分支机构所在地账号,只能存款、转账,不能取款),各地实现的销售,由总机构直接开具发票给购货方,货款由购货方直接存入总机构的网上银行存款账户。对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以资金结算网络方式收取货款增值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2]802号),对这种新的结算方式纳税地点如何确定进行了明确:纳税人以总机构的名义在各地开立账户,通过资金结算网络在各地向购货方收取销货款,由总机构直接向购货方开具发票的行为,不具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属机构间移送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37号)规定的受货机构向购货方开具发票、向购货方收取货款两种情形之一,其取得的应税收入应当在总机构所在地缴纳增值税。2政策依据(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连锁经营企业增值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财税[1997]97号)规定:对跨地区经营的直营连锁企业,即连锁店的门店均由总部全资或控股开设,在总部领导下统一经营的连锁企业,凡按照国内贸易部《连锁店经营管理规范意见》(内贸政体法字[1997]第24号)的要求,采取微机联网,实行统一采购配送商品,统一核算,统一规范化管理和经营(以下简称“四个统一”),并经有关部门批准(国税局会同财政局),可对总店和分店实行由总店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统一申报缴纳增值税。对自愿连锁企业,即连锁店的门店均为独立法人,各自的资产所有权不变的连锁企业和特许连锁企业,即连锁店的门店同总部签订合同,取得使用总部商标、商号、经营技术及销售总部开发商品的特许权的连锁企业,其纳税地点不变,仍由各独立核算门店分别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2、政策依据(三) 为进一步推动连锁企业的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连锁经营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49号)文件精神,2003年2月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又联合下发《关于连锁经营企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号),除重申财税字[1997]97号文规定的政策外,对连锁企业的所得税缴纳问题也作了明确:对内资连锁企业省内跨区域设立的直营门店,凡在总部领导下统一经营,与总部微机联网并由总部实行统一采购配送、统一核算、统一规范化管理,且不设银行结算账户、不编制财务报表和账簿的,由总部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统一缴纳企业所得税。对从事跨区域连锁经营的外商投资企业,由总机构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统一缴纳企业所得税。友情提示 对于实行统一核算的分支机构的纳税处理应注意把握两点:其一,如果分支机构不向购货方开具发票,也不向购货方收取货款的,则可以汇总纳税;其二,如果经营上实行“四个统一”,财务上不单独核算的连锁经营方式,则可以汇总纳税。连锁超市增值税统一缴纳(一) 同一地区或城市,实行“总部-分店”管理模式。总部对分店的商品配送,作为内部移库处理,统一核算,统一申报缴纳增值税。例如:某食品销售连锁企业在同城有4家连锁分店,是一般纳税人。2004年1月,4家分店销售情况,甲店实现销售收入58.50万元(含税);乙店实现销售收入81.90万元(含税);丙店实现销售收入105.30万元(含税);丁店实现销售收入117万元(含税);由总店计算、申报、缴纳增值税。会计处理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增值税率)      =(585000+819000+1053000+1170000)/(1+17%)      =3100000(元)   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       3627000元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527000      主营业务收入           3100000元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527000元    贷:银行存款             527000元连锁超市增值税统一缴纳(二) 不同一地区或城市,可在非总部所在地区或城市设置地区总部,实行“总部——地区总部——分店”的管理模式。总部对地区总部的商品配送,按税法规定必须作为销售处理,经申请可由总部统一核算,统一向总部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例如:某综合超市连锁总店,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有跨地区连锁店2个。2004年1月,总店购进500万元的货物,进项税金85万元,取得专用发票,已付款。由总店对跨地区连锁店配送商品,开具专用发票,其中甲店300万元,销项税金51万元;乙店400万元,销项税额68万元。总店统一计算、申报、缴纳增值税。会计处理 总店购进货物会计分录:   借:物资采购           5000000元     应交税金——应交税金(进项税额)850000元    贷:银行存款              5850000元   总店对跨地区连锁店配送商品会计分录:   借:应收账款——甲店 3510000元         ——乙店4680000元    贷:应交税金——应交税金(销项税额)1190000元     主营业务收入7000000元   总店缴纳增值税会计分录: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340000元    贷:银行存款340000元   注:应交增值税=1190000-850000=340000元3、筹划事例:“分别纳税”的困境与“统一纳税”的甜头  “分别纳税”的困境 “统一纳税”的甜头 纳税方式仍需筹划(1)“分别纳税”的困境 分别纳税最大的不利是税负比统一纳税方式下的税负要高。比如说,一家连锁企业有甲、乙两个分店,甲店盈利100万元,乙店亏损150万元,那么这家连锁企业实际是亏损了50万元,在甲乙两店统一纳税的情况下,该企业要缴的企业所得税是零;而在分别纳税的方式下,依33%的企业所得税税率计算,甲店则需要缴纳33万元的企业所得税,企业的总体税负自然就高了很多。 连锁企业不能在众多的新老店铺之间、效益好坏的店铺之间统算互抵盈亏,不仅增加了企业的整体税负,还影响了资金的有效运做,还会增加很多人力、管理等方面的成本。(2)“统一纳税”的甜头 连锁企业可以将企业的增值税进销项税额调控到最佳程度,平衡各分店的增值税税负。统一纳税各分支机构的盈亏就能相抵。 家世界是一个拥有家乐超市、家居超市、配合超市的商业房地产等三种业态的连锁商业集团,1996年起步,目前已发展成为我国北方最大的商业零售企业,也是我国最大的民营商业连锁集团,在华北、西北等9个省市已开设了近60家连锁分店。 统一纳税的好处最突出的一点就是减轻了企业的税收负担。同时,企业的纳税成本也大大降低了。(3)纳税方式仍需筹划 在增值税方面,在增值率高或由于进货不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而进项税额较小的情况下,连锁分店作为小规模纳税人,单独缴增值税更为合适。这里有一个毛利率临界点比较问题。由于小规模纳税人是就其全部销售收入按4%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是就其销售增值部分按17%缴增值税,在销售收入相同的情况下,当商品毛利率超过23.53%(4%÷17%)时,小规模纳税人缴的税更少;反之,则是一般纳税人缴的更少。因此问题的关键是看它经营商品的毛利率情况如何。 在企业所得税方面,目前对小企业实行18%和27%两档优惠税率,即纳税人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万元的,减按18%的税率纳税;超过3万元至10万元的,减按18%的税率纳税。而统一纳税后,由于应纳税所得额增大可能会导致企业适用基本税率33%,因此单个规模不大的小企业还是单独纳税合适。还有,如果分店处于所得税低税率地区(如西部地区、经济特区、技术开发区等),而总部处于所得税高税率地区,则汇总纳税后由于统一适用高税率将会导致企业整体所得税税负提高,因此,在各分店经营情况差不多的情况下,单独纳税就更有利。友情提示:招聘下岗职工开办商贸企业不宜统一纳税 新办商贸企业,特别是新办超市,往往会招聘大量的下岗职工。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208号)的规定,新办的商贸企业(从事批发、批零兼营的商贸企业除外),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的30%以上(含30%),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进行扩张的商贸企业应充分利用这一优惠政策。但是,企业如果采取直营门店的方式,实行统一纳税,新办企业因为不是独立核算,就无法享受以上的税收优惠。因此,需要比较统一纳税和分开纳税哪个更有利。如果新办企业设立之初就有利润,则合理的做法是,等新办企业享受三年优惠以后再谋求统一纳税。友情提示:联办商贸企业不宜统一纳税 在民族地区,与当地国有商业、供销社联合举办商贸企业,可以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关于继续对民族贸易企业执行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69号)的规定:在2005年前,对民族贸易县县级国有民族商贸企业和供销企业销售货物,按实际缴纳增值税税款先征后返50%。对县级以下(不含县级)国有民族商贸企业和基层供销社销售货物免征增值税。《关于民贸企业有关增值税问题的批复》(财税[2001]167号)进一步明确:国有民贸企业和供销社企业改制后,可享受国家对民贸企业的有关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由于有上述优惠政策,与民族贸易县的商业、供销社联办商贸企业,退还的增值税数额很可观。而且,在民族地区开办的企业,按规定可以申请减免企业所得税。如果不实行独立核算,联办商贸企业与其他连锁企业统一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上述优惠政策就无法享受。(七)总机构地域选择有讲究 连锁超市通过成立采购配送公司的形式来规避税收。即由总公司的采购配送公司和财务部负责商品的统一采购配送、统一结算货款、统一财务核算。其税收筹划的关键点是,由供货商将商品先卖给采购配送公司,然后由采购配送公司再配送商品并开具增值税发票给各分店,这样就意味着各分店毛利率的多少将取决于总公司,且总公司一般设在低税率区的深圳或上海浦东等地。总公司通过税收筹划,调节分店两个环节的税收,一是对老的分店采取汇总缴纳的办法,将利润转移到总公司,享受所得税低税率区的政策;二是对免征所得税的新办分店通过增加返利的筹划,将利润转移到分店,逃避或减少总公司的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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