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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之浅析表见代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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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之浅析表见代理制度浅析表见代理制度摘要:表见代理制度发源于20世纪初的德国民法,是对传统无权代理制度的补充和完善。在表见代理情形下,无权代理人拥有授权表象,即具有代理之法律外观,足以令善意第三人有正当理由认为行为人享有代理权。在此情况下,若仍按狭义的无权代理制度处理,固然保护了本人的法律权益,却忽视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有显失公平之嫌。因此从保护交易安全的角度出发,表见代理制度规定了被代理人应成为代理行为之当事人,承受代理行为的法律效果,不得以代理权的欠缺或消失为由,否定代理行为的法律效力。为了维护交易公平,赋予表见代理以有权代理的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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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 关于同志近三年现实表现材料材料类招标技术评分表图表与交易pdf视力表打印pdf用图表说话 pdf 见代理 制度 关于办公室下班关闭电源制度矿山事故隐患举报和奖励制度制度下载人事管理制度doc盘点制度下载 摘要:表见代理制度发源于20世纪初的德国民法,是对传统无权代理制度的补充和完善。在表见代理情形下,无权代理人拥有授权表象,即具有代理之法律外观,足以令善意第三人有正当理由认为行为人享有代理权。在此情况下,若仍按狭义的无权代理制度处理,固然保护了本人的法律权益,却忽视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有显失公平之嫌。因此从保护交易安全的角度出发,表见代理制度规定了被代理人应成为代理行为之当事人,承受代理行为的法律效果,不得以代理权的欠缺或消失为由,否定代理行为的法律效力。为了维护交易公平,赋予表见代理以有权代理的特征,保护善意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关键词:表见代理;权利外观;法律效力一、问题的提出随着我国社会的进步,经济的发展,人们的收入和生活水平也在大幅度提高。而且,中国的法治建设取得巨大进步,人们的法律意识也普遍提升,懂得用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代理制度作为民法中最重要的一部分,与人们的生活息息相关。表见代理是无权代理的一种特殊形式,其设立方目的是保护善意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交易公平。而目前学术界对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有单一构成要件说和双重构成要件说。我国法律规定以单一构成要件说为主,在司法实践中也采取该说进行认定,但学术界部分学者认为采用双重要件说更为合理,因此,本人(被代理人)有无过失行为成为学术界的争议焦点。二、问题分析表见代理实质上是无权代理为了保护善意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赋予表见代理产生具有和有权代理一样的法律后果,以维护交易公平。但并不是所有的无权代理都可以认定为表见代理,表见代理具有其独特的特征和构成要件,只有满足其构成要件,才能认定该无权代理行为是表见代理。我国《合同法》第49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可知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有三个:第一,行为人是无权代理;第二,行为人有代理权的权利外观;第三,相对人是善意无过失的。在司法实践过程中,往往也是以此三个构成要件为判断标准。而行为人的权利外观这一要件又是判断表见代理是否成立的关键,因此,判断行为人是否有使善意相对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权利外观也是司法审判工作中的重点之一。因此,权利外观的认定不能仅从相对人的角度或者本人的角度去分析,而是通过案外第三人的角度去综合考虑该无权代理行为,判断行为人是否具有权利外观。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学理上有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行为人没有代理权,但行为人有使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法律外观,且相对人是善意无过失的,即可认定为表见代理,这种观点为单一构成要件说;另一种观点认为:除了相对人是善意无过失之外,还需有本人的过失使相对人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法律外观。两种观点主要的区别在于是否要求本人的过失行为。我国《合同法》第49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合同法》第48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可以看出,我国现行法律中并未明文规定本人具有过失这一要件。但是,在学理上,对本人是否具有过失存在较大争议。单一构成说认为表见代理不需要本人的过失,即善意相对人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权利外观时,该代理行为构成表见代理,而双重构成说认为除了善意相对人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权利外观时,还需本人的过失行为造成行为人具有权利外观,则该代理行为构成表见代理。虽然法律中并没有规定本人的过失行为,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已经有关于表见代理的认定考虑到本人的过失。而且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法律的滞后性也表现出来了,如果一直沿用现有的法条来解决纠纷,有可能造成对另一方当事人的权益的损害,因为表见代理是三方结构关系,即行为人,本人,和相对人。按照单一构成说的观点,只要善意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权利外观,那幺该无权代理行为构成表见代理,那幺本人就要对该代理行为承担责任,虽然表见代理行为设立的目的是维护交易公平,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但间接的也损害了本人的利益,虽然本人可以向行为人追偿,但是前提是承担该代理行为的后果。而双重构成说认为,除了善意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权利外观之外,还需本人的过失行为造成行为人具有权利外观,这样,构成表见代理时,本人对该代理行为承担责任是由其过失行为造成的,也是台情合理的。笔者也是倾向于双重构成说的观点。理由如下:单一构成说只是着重保护善意相对人的权益,对于本人的权益,则相对来说并不突出,《合同法》第48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合同法》规定的是无权代理行为中本人享有的追认权,但是对于表见代理显然并不适用,如果表见代理行为中本人也有追认权,那幺表见代理与无权代理也就没有什幺区别了,因此,在表见代理行为中,本人是没有追认权的,亦或者说,不管本人追认与否,只要表见代理行为成立,本人都要承担代理行为的后果,只是在本人承担相关责任后,有权向行为人追偿。可以看出,单一构成说中关于保护善意相对人的权益和本人的合法权益是比较复杂的,尤其在民事诉讼中,如果构成表见代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但是由本人承担该表见代理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然后本人在对行为人的无权代理行为进行追偿。这就造成本人不管有无过失都要承担其法律后果,不太合理。双重构成说相对于单一构成说有其合理之处。首先,该说认为本人的过失行为也是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只有本人基于过失行为使行为人具有代理权的权利外观,善意相对人基于这种权利外观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才成立表见代理,这样,既保护善意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也维护了本人的合法权益。笔者认为,本人基于过失行为,造成了行为人的权利外观,而相对人也恰恰基于这样的权利外观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那幺法律为了维护善意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规定该代理行为对本人有效,本人应承担该代理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这样既维护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对本人来说,也为其过失行为付出相应代价。本人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行为人追偿,在司法实践过程中,也有利于案件的快速审理,避免当事人不服判决坚持上诉和申请再审,给司法审判带来沉重的负担。三、结语表见代理是无权代理的一种特殊形式,但是为了维护善意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法律规定其具有和有权代理一样的法律后果。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的表见代理的成立要件并没有本人的过失这一要件,因此,对于本人来说,不管是否有过错,都要承担表见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显然是不合理的。随着社会的发展,经济增长的加快,民事纠纷也越来越多,如果仅单纯只考虑相对人的权益保护显然也不符合立法目的。因此,双重构成说的提出,正是符合社会发展的趋势,同时也考虑到本人的合法权益,公平公正的调整二者之间的关系。既然是基于本人的过失行为造成行为人的权利外观,那幺本人就必须为其过失行为损害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买单。笔者相信,在以后的司法审判实践中,该说也会被广泛的采用。参考文献:[1]《民法总则》王泽鉴.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12月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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