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郑州城管理综合执法办法

郑州城管理综合执法办法

举报
开通vip

郑州城管理综合执法办法PAGE/NUMPAGES郑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城市综合执法工作,提高执法和服务水平,维护城市管理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市管理执法办法》、《河南省行政执法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实施城市化管理区域内的城市综合执法活动以及执法监督活动,适用本办法。市区实施城市化管理的区域由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县(市)、上街区...

郑州城管理综合执法办法
PAGE/NUMPAGES郑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城市综合执法工作,提高执法和服务水平,维护城市管理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市管理执法办法》、《河南省行政执法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实施城市化管理区域内的城市综合执法活动以及执法监督活动,适用本办法。市区实施城市化管理的区域由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县(市)、上街区辖区内实施城市化管理的区域由县(市)、上街区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本办法所称城市综合执法,是指城市综合执法部门在城市管理领域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履行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 职责 岗位职责下载项目部各岗位职责下载项目部各岗位职责下载建筑公司岗位职责下载社工督导职责.docx 的行为。第三条【执法原则】城市综合执法应当遵循以人为本、依法治理、源头治理、权责一致、协调创新的原则,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第四条【执法职责】市城市综合执法部门负责城市综合执法工作的指导、监督、考核,并负责市本级执法案件,以及跨区域及重大复杂违法违规案件的查处。各县(市)、区城市综合执法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和市城市综合执法部门领导下,按照本办法确定的权限负责辖区内的城市综合执法工作。市、县(市)、区城市综合执法部门所属的城市综合执法机构具体承担相应执法职责。第五条【派驻执法】各县(市)、区城市综合执法部门应当向乡(镇)、街道办事处派驻执法机构,推动执法事项属地化管理。派驻执法机构业务工作接受县(市)、区城市综合执法部门领导,日常管理以所在乡(镇)、街道办事处为主。市、县(市)、区城市综合执法部门可以向城乡一体化示范区、产业集聚区等派驻执法机构,逐步实现城市综合执法工作全覆盖。第六条【执法层级】城市综合执法工作按照执法重心下移原则,合理划分市、区二级执法权限,同一行政处罚事项不得由市、区两级城市综合执法部门同时行使。第七条【职责界限】界定城市综合执法部门与规划、建设、房管、园林、环保、工商、水务、食药监等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边界,制定权力和 责任 安全质量包保责任状安全管理目标责任状8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幼儿园安全责任状占有损害赔偿请求权 清单并对外公布。城市综合执法部门与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无缝衔接的监管机制,厘清源头监管、后续监管、末端执法的界限,明确双方责任,落实责任追究制度。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落实主体责任,加强源头监管,依法履行政策制定、审查审批、批后监管、指导监督等职责,建立信息互通、资源共享、协调联动机制。第八条【无效情形】已经划转到城市综合执法部门的执法职责,原主管部门不再行使;仍然行使的,所作出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执法决定无效,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九条【管辖争议】城市综合执法部门与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对职责范围发生争议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处理。县(市)、区城市综合执法部门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由市城市综合执法部门指定管辖。第十条【部门配合】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对城市综合执法部门依法开展的综合执法工作,应当给予支持和配合。第十一条【公众参与】推进社区自治,将城市综合执法纳入网格化管理,鼓励社会公众参与城市管理,及时发现和举报各类城市管理违法行为,倡导城市管理志愿服务。第二章执法范围第十二条【处罚权范围】城市综合执法的行政处罚权范围包括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以及环境保护管理、工商管理、水务管理、食品药品监管方面与城市管理相关部分的行政处罚权。前款规定以外需要集中行使的行政处罚权及相应的行政强制措施,由市人民政府报省人民政府审批。第十三条【市级处罚事项】市城市综合执法部门具体行使下列行政处罚权:(一)行使城乡建设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应由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管理的建设工程,在建设市场管理、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等方面的行政处罚权;(二)行使城乡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市区国有土地上(已建成住宅区除外)违反城市规划管理行为的行政处罚权;(三)行使房地产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未经许可销售房屋、未取得资质证 关于书的成语关于读书的排比句社区图书漂流公约怎么写关于读书的小报汉书pdf 或超越资质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等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四)行使市政工程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方面的行政处罚权,以及对违反市管城市道路、桥梁及其附属设施管理等行为的行政处罚权;(五)行使公用事业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违反城市供水、供暖、燃气管理等(瓶装燃气管理除外)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六)行使城市照明灯饰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七)其他应由市城市综合执法部门行使的行政处罚权。第十四条【区级处罚事项】市内五区城市综合执法部门具体行使下列行政处罚权:(一)行使违反城乡建设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除市城市综合执法部门执法范围以外的行政处罚权;(二)行使城乡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违反集体土地上及国有土地上已建成住宅区规划管理的行政处罚权;(三)行使房地产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除市城市综合执法部门执法范围以外的行政处罚权;(四)行使市政工程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违反非市管城市道路、桥梁及其附属设施管理行为的行政处罚权;(五)行使公用事业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违反瓶装燃气管理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六)行使市容环卫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七)行使园林绿化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八)行使户外广告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九)行使养犬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十)行使雕塑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十一)行使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建筑施工噪声污染、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露天烧烤污染、城市焚烧沥青塑料垃圾等烟尘和恶臭污染、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烟尘污染等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十二)行使工商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户外公共场所无证经营、违规设置户外广告等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十三)行使水务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向城市河道倾倒废弃物和垃圾及违规取土、城市河道违法建筑物拆除等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十四)行使食品药品监管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户外公共场所食品销售和餐饮摊点无证经营,以及违法回收贩卖药品等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十五)市城市综合执法部门指定的其他行政处罚权及其他应由区城市综合执法部门行使的行政处罚权。第十五条【县(市)处罚事项】县(市)、上街区城市综合执法部门依法行使城市综合执法方面的全部行政处罚权。第十六条【行政强制】城市综合执法部门可以实施法律法规规定的与行政处罚权相关的行政强制措施。第三章执法规范第十七条【巡查检查】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应当建立日常巡查制度,及时发现和查处违法行为。城市综合执法部门在调查、检查或者核查时,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当着统一制式服装,佩戴统一执法标识,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或者相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未出示行政执法证的,当事人或者相关人员有权拒绝。城市综合执法应当使用统一的执法文书,除需当场下达的执法文书外,不得使用手写文书,推行执法文书电子化。第十八条【办案 流程 快递问题件怎么处理流程河南自建厂房流程下载关于规范招聘需求审批流程制作流程表下载邮件下载流程设计 】城市综合执法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条件、程序实施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完善执法程序,规范办案流程,明确办案时限,提高办案效率。城市综合执法部门应当建立执法全过程记录、行政处罚适用规则和裁量基准、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法律顾问、执法公示、执法办案评议考核等制度,加强监督、考评、问责。城市综合执法部门应当公开行政执法职责、权限、依据、处罚结果等行政执法信息。第十九条【比例原则】城市综合执法部门开展执法活动,应当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和危害后果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对违法行为轻微的,可以采取教育、劝诫、疏导等方式予以纠正。第二十条【法律保护】城市综合执法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使行政执法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拒绝或者阻碍。第二十一条【执法措施】城市综合执法人员开展执法活动,可以依法采取以下措施:(一)以勘验、拍照、录音、摄像等方式进行现场取证;(二)在现场设置警示标志;(三)询问案件当事人、证人等;(四)查阅、调取、复制有关文件资料等;(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第二十二条【特殊执法措施】因查处违法建设、擅自改变室内房屋结构、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违法回收与贩卖药品等特殊需要,城市综合执法人员可以进入当事人室内进行现场取证以及采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对违反城市管理有关规定,占用公共场所设摊经营、兜售物品,经多次劝告拒不改正的,城市综合执法人员可以扣押其使用的工具和经营、兜售的物品。对违反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有关规定悬挂、张贴、涂写、刻画宣传品的,经责令改正仍拒不改正的,城市综合执法部门可以通过宣传品中的通讯号码对当事人实施语音提示,要求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接受处理。第二十三条【行政相对人配合】行政相对人应当按照城市综合执法部门的要求接受调查并如实提供身份证明、居住地址、联络电话号码等信息。行政相对人拒绝提供或者无法提供身份证明信息的,执法人员可以联系公安部门进行现场协作。公安部门应当派员及时到达现场协助执法,对拒绝提供或者无法提供身份证明信息的,公安部门应当将其带离现场并依法处理。第二十四条【行政相对人禁止行为】行政相对人应当配合执法人员依法实施执法检查,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以暴力或者其他方式阻扰执法人员进入有关场所调查取证、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或者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二)提供虚假资料或者隐匿、篡改、毁灭证据的;(三)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执法活动有关的文件、资料及其他必要情况的;(四)隐藏、转移、变卖、损毁依法查封、扣押的财物或者擅自拆封、使用依法查封的场所、设施的;(五)撕毁法律文书的;(六)其他妨碍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第二十五条【执法记录】城市综合执法部门应当依法、全面、客观收集相关证据,规范建立城市综合执法档案并完整保存。城市综合执法部门应当通过文字、音像等记录方式或依托执法办案信息系统、移动执法设备等信息化技术,对行政执法行为全过程进行记录并归档,实现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第二十六条【查封扣押】城市综合执法部门对查封、扣押的物品,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截留、损毁或者擅自处置。查封、扣押的物品属非法物品的,移送有关部门处理。第二十七条【登记保存】城市综合执法部门在查处违法行为时,对用于违法行为的工具和物品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在报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可以先行登记保存。执法人员在先行登记保存物品的同时,应当告知当事人时效性强或者易变质等不易长期保存的物品自收到《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之时起24小时内,其他物品48小时内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第二十八条【登记物品公示】当事人逾期未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城市综合执法部门应当通过网站、公告栏等公开渠道,对先行登记保存物品清单予以公示,时效性强或者易变质等不易长期保存的物品公示期为一日,其他物品公示期为二日。公示期满,当事人不接受处理的,经城市综合执法部门负责人审核后,对先行登记保存物品按以下原则处理:(一)普通物品按规定上缴同级财政部门;(二)时效性强或者易变质等不易长期保存的物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处理;(三)违禁品或者易燃易爆、剧毒、强腐蚀等危险品,依法移交有关部门处理;(四)杂货类物品有回收利用价值的交由废品收购部门收购,其他作废弃物处理;  (五)其他物品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第二十九条【罚没规定】城市综合执法部门不得对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设定任务和目标。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款项,应当按照规定全额上缴。第三十条【法制审核】 城市综合执法部门应当确定法制审核机构,配备一定比例符合条件的法制审核人员,对执法决定在执法主体、管辖权限、执法程序、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等方面进行法制审核。第三十一条【集体讨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由城市综合执法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一)涉及问题复杂、影响较大的;(二)涉及行业面广、专业性强的;(三)处理意见存在较大分歧的;(四)拟作出较大数额罚款、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责令停产停业等行政处罚决定的;(五)拟作出拆除较大面积违法建设的行政处理决定的;(六)其他需要集体讨论决定的。第三十二条【文书送达】行政执法文书的送达,依照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执行。第三十三条【地址确认书送达】在调查取证时,行政相对人应当按照城市综合执法部门的要求提供执法文书送达地址并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行政相对人填写的送达地址等信息不准确、变更送达地址未及时告知、受送达人或者其所指定的代收人拒绝签收,导致行政相对人逾期或者未能收到执法文书的,视为送达。第三十四条【特殊送达】经受送达人同意,城市综合执法部门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送达执法文书。采用前款方式送达的,以传真、电子邮件等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第三十五条【公告送达】采取直接、留置、邮寄、委托、转交等方式无法送达的,城市综合执法部门可以通过报纸、网站、公告栏等方式公告送达。城市综合执法部门应当建立综合执法网站,并在其办公场所外明显位置设置专门公告栏。网站和公告栏可以作为城市综合执法部门发布信息和公告送达执法文书的载体。第三十六条【视为送达】对有关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的法律文书,采取直接、留置、邮寄、委托、转交等方式无法送达的,可以在所在辖区居委会或者其他社区基层组织见证下,将相关法律文书张贴在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的显著位置,三日后即视为送达。第三十七条【公告与催告】城市综合执法部门在组织实施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设施前,应当作出限期拆除决定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进行公告和催告。限期拆除决定和公告可以同步发出。公告责令行政相对人自行拆除的期限,应当与决定书责令拆除的 内容 财务内部控制制度的内容财务内部控制制度的内容人员招聘与配置的内容项目成本控制的内容消防安全演练内容 和期限一致。行政相对人在规定期限内不自行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的,城市综合执法部门应当向行政相对人发出催告书,督促其履行拆除决定。催告期间,行政相对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相对人经催告后仍不履行拆除义务,且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城市综合执法部门应当向违法建设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申请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第三十八条【登记与保管】行政相对人应当在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设施前,自行搬出其财物。行政相对人未自行搬出其财物的,城市综合执法部门应当对行政相对人的财物进行登记,制作物品清单,经公证机构现场公证后,代为搬出并妥善保管;行政相对人应当在强制拆除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城市综合执法部门指定的地点领取。代为保管的费用,由行政相对人承担。第三十九条【行政处罚条款适用】行政相对人一次具有两个以上违法行为,并违反两个以上法律规范,或者同一违法行为同时违反不同的法律规范,且都属于城市综合执法范围的,城市综合执法部门可以选择处罚较重的给予一次处罚。同一违法行为具有两个以上当事人的,应当分别给予独立处罚。第四十条【协管人员】城市综合执法协管人员可以承担城市管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宣传教育、日常巡查、信息采集、违法行为劝阻等辅助性事务,不得从事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工作。协管人员从事执法辅助性事务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其所属的城市综合执法部门承担。城市综合执法部门应当建立协管人员招聘录用、培训考核等制度,加强对协管人员的监督管理。第四章执法协作第四十一条【协调机制】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城市综合执法协调机制,加强城市综合执法部门与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之间的工作协调。第四十二条【信息共享】城市综合执法部门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和信息化共享电子平台,相互通报下列行政管理信息:(一)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涉及城市综合执法范围内的行政许可事项和监督管理的相关信息;(二)城市综合执法部门实施行政处罚的情况和在执法中发现应当告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信息;(三)城市综合执法专项整治行动;(四)其他需要共享的相关信息。前款第(一)项和第(二)项行政管理信息的通报应当在信息获取或者具体行政行为结束后的三日内完成。第四十三条【部门协作】城市综合执法过程中,城市综合执法部门、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单位应当相互协作:(一)属于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职责范围,需要其提供专业认定意见的事项,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协助函件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城市综合执法部门出具书面意见、结论或者提供相关资料;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城市综合执法部门说明理由并明确答复期限;(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职责范围以外、需要出具其他专业认定意见的事项,由城市综合执法部门委托或提请有关部门、单位或者法定专业鉴定机构进行认定或者鉴定,有关部门、单位或者法定专业鉴定机构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或者法定的期限内进行认定、鉴定,并书面告知;(三)城市综合执法部门查处违法行为需要向有关部门和单位查询、复印相关资料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提供;(四)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发现依法应当由城市综合执法部门查处的违法行为,应当继续履行相应的管理职责,及时制止违法行为;进入行政许可程序的暂停办理程序,并在三日内函告或者移送城市综合执法部门处理。城市综合执法部门对函告或者移送处理的情况应当予以登记,及时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及时予以反馈:(五)城市综合执法部门可以将行政相对人拒绝配合调查取证、履行行政决定,严重影响行政管理秩序的情况书面告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行政相对人拒绝履行的情况纳入诚信系统。第四十四条【司法协作】城市综合执法部门应当建立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等制度。应当建立城市综合执法公证服务室、法律援助服务室、公安警务室、行政调解室和城管巡回法庭等形式的司法保障机制。第四十五条【基层参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在调查取证、文书送达、行政强制措施、宣传教育、社区服务等方面配合、支持城市综合执法部门依法开展综合执法工作。居(村)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对本区域内违反城市管理秩序的行为有权进行劝阻,及时报告并协助城市综合执法部门依法处理。第四十六条【合同中止】对依法应当办理而未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施工,经责令停止施工,当事人仍继续施工的,可以查封、扣押施工工具;查封、扣押施工工具仍不足以制止违法行为的,可以书面通知供电、供水企业按照与当事人订立的合同中止用于施工的供电、供水。城市综合执法部门发出书面建议时,应当将相关法律文书一并提供给有关单位。行政相对人违法行为纠正后,城市综合执法部门应当及时书面建议有关单位恢复服务。第五章执法保障第四十七条【执法装备】城市综合执法部门应当按照规定配置执法执勤用车以及调查取证设施、通讯设施等装备,并规范管理。城市综合执法部门可以采用卫星遥感、无人机监测等技术开展城市综合执法工作。第四十八条【服装标志】城市综合执法制式服装、标志标识应依照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的式样和标准执行。第四十九条【经费保障】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责任明确、分类负担、收支脱钩、财政保障的城市综合执法经费保障机制,将城市综合执法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加强城市综合执法公用经费、福利待遇、装备配备等保障,并与城市发展速度和规模相适应。第五十条【队伍建设】推行城市综合执法类公务员分类改革,将城市综合执法人员分层级进行管理,突破所在部门级别限制,实现职级序列的晋升,建立更加符合执法类公务员职业特点的管理制度。探索建立优秀协管人员考试录用激励机制,拓宽城市管理人才渠道,加强队伍建设。第五十一条【高校培训】鼓励有条件的高校开设城市管理专业或课程,依托党校、行政学院、高等学校对城市综合执法骨干进行理论和技能培训。第六章执法监督第五十二条【信用体系】城市综合执法部门应当加快城市综合执法领域内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对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进行曝光,并将其不良记录纳入征信系统,倡导诚实守信的社会氛围,有效惩戒失信行为。第五十三条【投诉举报】城市综合执法部门应当建立投诉、举报制度,向社会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及其他监督方式。城市综合执法部门应当为投诉人、举报人保密。新闻媒体应当依法对城市综合执法活动进行舆论监督,全面、客观地报道城市综合执法工作。第五十四条【救济途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城市综合执法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第五十五条【检举控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城市综合执法人员在执法中有违法或者不当行为的,有权向其所在单位、上一级城市综合执法部门或者监察机关检举、控告,接到检举、控告的机关应当及时核实处理,并在六十日内反馈处理意见。第五十六条【监督检查】市城市综合执法部门应当建立行政执法监督机制,通过评议考核、案卷评查、督办督察、专项执法检查等方式加强对县(市)、区城市综合执法部门执法活动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城市综合执法部门、机构及其执法人员依法行政、依法履行职责的情况;(二)城市综合执法队容风纪情况;(三)城市综合执法规范执法、文明执法情况;(四)城市综合执法标志标识和执勤车辆的使用情况;(五)重大、复杂案件的办理情况;(六)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情况。第五十七条【层级监督】市城市综合执法部门发现县(市)、区城市综合执法部门有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应当责令改正或者直接纠正;发现其不履行执法职责的,应当责令改正,并可以书面告知其所在地人民政府督促其履行职责。县(市)、区城市综合执法部门经责令改正而拒不改正的,由市城市综合执法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由本级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所在地人民政府不督促或者督促不力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市城市综合执法部门可以提请市人民政府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第五十八条【部门监督】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发现同级城市综合执法部门有违法或者不履行法定职责等行为,应当向其提出书面建议;城市综合执法部门拒不改正的,可以提请同级人民政府予以纠正。城市综合执法部门发现同级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有不配合执法或者不履行法定职责等行为,应当向其提出书面建议;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拒不改正的,可以提请同级人民政府予以纠正。城市综合执法部门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拒不履行法定职责或执法协作职责的,由本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五十九条【减责免责情形】按照本办法规定负有执法协作职责的部门和单位不履行执法协作职责,导致城市综合执法部门不能发现或者难以查处违法行为的,城市综合执法部门相关责任人员可以减轻或者免于处分。第六十条【执法人员禁止性行为】城市综合执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属城市综合执法部门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法制部门暂扣行政执法证,情节严重的,取消行政执法资格;所属城市综合执法部门应当视情节轻重,同时给予批评教育、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行政处分等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一)不履行巡查职责,未能及时发现违法行为,或者发现后不制止的;(二)侵犯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的;(三)对行政相对人的违法行为隐瞒不报的;(四)与行政相对人串通,编造虚假报告的;(五)参与行政相对人安排的有碍公正执法的活动的;(六)未经举报人同意泄露举报人信息的;(七)违反法定程序执法的;(八)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九)依法应当回避但未回避的;(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第六十一条【妨碍公务处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妨碍执法人员执行职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以暴力、威胁方法妨碍综合执法人员执行职务的;(二)阻碍执法车辆或者破坏执法车辆、执法设备的;(三)扰乱公共秩序或办公秩序,致使综合执法工作不能正常进行;(四)对执法人员及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五)其他妨碍综合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情形。第七章附则第六十二条【特殊区域】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郑东新区、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城市综合执法,适用本办法。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郑东新区、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城市综合执法部门依法行使城市综合执法方面的全部行政处罚权。郑州火车站地区、郑州黄河风景名胜区受市城市综合执法部门委托行使城市综合执法方面的行政处罚权。第六十三条【施行日期】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2007年11月28日市人民政府发布的《郑州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规定》(市人民政府令第171号)同时废止。(注:可编辑下载,若有不当之处,请指正,谢谢!)
本文档为【郑州城管理综合执法办法】,请使用软件OFFICE或WPS软件打开。作品中的文字与图均可以修改和编辑, 图片更改请在作品中右键图片并更换,文字修改请直接点击文字进行修改,也可以新增和删除文档中的内容。
该文档来自用户分享,如有侵权行为请发邮件ishare@vip.sina.com联系网站客服,我们会及时删除。
[版权声明] 本站所有资料为用户分享产生,若发现您的权利被侵害,请联系客服邮件isharekefu@iask.cn,我们尽快处理。
本作品所展示的图片、画像、字体、音乐的版权可能需版权方额外授权,请谨慎使用。
网站提供的党政主题相关内容(国旗、国徽、党徽..)目的在于配合国家政策宣传,仅限个人学习分享使用,禁止用于任何广告和商用目的。
下载需要: 免费 已有0 人下载
最新资料
资料动态
专题动态
机构认证用户
夕夕资料
拥有专业强大的教研实力和完善的师资团队,专注为用户提供合同简历、论文写作、PPT设计、计划书、策划案、各类模板等,同时素材和资料部分来自网络,仅供参考.
格式:doc
大小:50KB
软件:Word
页数:0
分类:艺术
上传时间:2021-06-23
浏览量: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