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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货运代理交易条件》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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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货运代理交易条件》讲稿(内部交流仅供参考)宣传贯彻国际货代行业五项国家标准讲稿《国际货代业务通用交易条件》GB/T22153-2008主要讲三个方面的内容:第一、标准的适用范围;第二、标准的主要内容;第三、宣传贯彻通用交易条件国家标准的意义。一.标准的适用范围㈠确立了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和客户的合约地位;在业务经营活动中,签订经济合同是一项经常进行的业务工作,本标准的颁布实施,就是为了规范货代企业的签约行为,在签订经济合同中,可以引用和直接将标准中的条款,纳入到合同当中,标准的适用范围首先就是确立了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和客户的合约地位。当然签订...

《国际货运代理交易条件》讲稿
(内部交流仅供参考)宣传贯彻国际货代行业五项国家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讲稿《国际货代业务通用交易条件》GB/T22153-2008主要讲三个方面的内容:第一、标准的适用范围;第二、标准的主要内容;第三、宣传贯彻通用交易条件国家标准的意义。一.标准的适用范围㈠确立了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和客户的合约地位;在业务经营活动中,签订经济 合同 劳动合同范本免费下载装修合同范本免费下载租赁合同免费下载房屋买卖合同下载劳务合同范本下载 是一项经常进行的业务工作,本标准的颁布实施,就是为了规范货代企业的签约行为,在签订经济合同中,可以引用和直接将标准中的条款,纳入到合同当中,标准的适用范围首先就是确立了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和客户的合约地位。当然签订经济合同首先要了解合同签约人是否具有法定资格,如果是法人签约,应在法定经营范围之内,经工商注册具有法人合法资格,签约人应该是法定代表人或是法定代表人的授权代理人;1如果是自然人应该是具有独立行使民事权利能力的人,无民事权利能力的人无权签约。目前在货代行业中签订经济合同,经常出现这样几种情况,一是,没有或者虚假主体资格,例如,某某货代公司在接受委托时,没有严格审查其经营资格,业务完成以后,多次催索欠费无果,问 快递公司问题件快递公司问题件货款处理关于圆的周长面积重点题型关于解方程组的题及答案关于南海问题 提交给了法务部门,经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查,发现营业执照是虚假的,随后到公安部门报案,有的能挽回一部分损失,有的只能追究其刑事责任,一分钱也拿不回来;二是,接受以传真形式的订舱委托书、下货纸、场站收据作为委托,委托书上有的盖有客户的订舱专用章或者报关专用章,有的连印章都没有,仅仅有客户经办人的签字,更有甚的是上面即没有印章,也没有签字,他们的解释是客户是长期做,双方很熟悉;还有的是以电子邮件形式委托,甚至是在网上MSN或QQ的聊天记录上办理委托手续,使用这种方式办理业务委托,一旦发生纠纷,双方很难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据。如果以电子邮件形式办理委托,就不存在证据效力方面的问题了;最具风险的就是以口头形式办理业务委托,出现问题和纠纷以后,合同双方都各持一词,最终走向法院,对博公堂。所以,规范货代业务合同的签订就显得非常及时和重要。标准的颁布实施,就是为了规范货代企业的签约行为,在签订经济合同中,就可以引用和直接将标准中的条款,纳入到合同当中,规范操作。㈡规定了有关责任保证、免责范围、责任限制、费用收取和时效;经济合同中的重要条款就是责任保证、免责范围、责任限制、费用收取和时效,标准对这些内容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货代公司2与客户签订合同时,可以将标准中的这些条款,直接纳入到合同当中,减少了签约双方的工作量。㈢适用于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的所有业务国际货运代理企业所经营的业务不仅仅是办理进出口货物的海、空运输代理业务,现在已经发展成为经营国际多式联运、仓储物流和无船承运人业务,不仅仅是货运代理人,而且还是货物运输的承运人。所以,标准适用的第三层意思就是不仅仅适用于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的某一项业务,而是适用于所有业务。二.标准的主要内容㈠术语和定义1、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在中国境内依法注册并经行业主管部门备案(企业备案和业务备案)的从事国际货运代理、物流等业务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2、公司按照本标准规定和要求开展货运代理业务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3、客户与公司签订合同、接受公司提供的服务,依据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人或自然人,或与该合同有利害关系的法人或自然人。包括但不限于货物的所有人、托运人、发货人、收货人或其代理人。4、指示3记载客户明确要求的书面陈述,包括托运人书面指示及/或公司运输单证(包括公司提单)首页中所阐明的要求。5、货主根据本标准规定进行任何交易的货物(包括任何集装箱或其他设备,但公司或承运人提供的除外)的所有人,以及现时或将来可能对有关货物享有权益的任何人。包括托运人指示及/或公司运输单证(包括公司提单)页面中所列名的收货人。6、货物包括活动物和由托运人提供的用于集装货物的集装箱、货盘或类似的装运器具。7、危险货物依据{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IMDGCODE)}或国际公约、国内法律法规确定为危险品的货物,以及那些因本身性质或者特性而可能对人身、财产或者环境形成危险的货物。㈡客户和公司的法律地位货运代理人具有双重身份,在通常情况下,货运代理人是以代理人的身份,从事货运代理业务,当其取得无船承运人资格,向客户签发提单时,其身份即变成了运输合同的当事人,其法律地位也随之发生了变化。交易条件标准的4、1规定:与公司订立任何交易或业务的客户,应确认其作为货主或货主的代理人,完全接受或代表货主完全接受4本标准。当客户为货主的代理人时,客户与货主对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即公司有权对货主和客户共同或分别行使权利。标准对货代公司作为代理人或者运输合同当事人的两种身份的法律地位分别作出了规定。1、货代公司作为承运人或契约承运人时的法律地位,就是说作为当事人时的法律地位。那么,什么时候货代公司成为当事人了呢?⑴标准4、2规定了货代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即成为运输合同的当事人:①公司自身或其雇员对货物进行实际运输、搬运或储存,并且货物处于公司的实际掌管或控制之下,公司对其实际运输、搬运或储存时;例如:原告某省纺织品进出口公司于2008年3月,委托被告嘉捷船务有限公司出运涤粘纱400件,经天津港运往桑托斯港(SANTOS),被告接受委托以后,作为承运人的被告向原告签发了TJ08024和TJ98027两套提单,提单记载的托运人是原告,装运港是新港,目的港是桑托斯港(SANTOS),收货人是成顺国际贸易有限公司(THEHONGKONGCHINESEBANKLTD)。被告嘉捷船务有限公司将上述货物委托中远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所属“华清河”和“滨河”轮承运,3月22日和5月5日,中远集船代公司签发了两套提单,提单记载的托运人为嘉捷船务有限公司。同年3月20日和4月5日,5成顺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给嘉捷船务有限公司出具保函:由于信用证的原因,请在香港签发二程提单,待收到发货人文件后,再把在中国装港签发的一程提单返还给你们,由此产生的责任和额外费用由我们承担。于是,嘉捷船务有限公司在没有收回已签发的正本提单的情况下,又签发两套提单,托运人变更为成顺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收货人为TOORDEROFBANCOMERCANTILDESAOPAULOS/AFENASA。接下来发生的事是,收货人于于6月8日和16日分两次将货物提走,并未向原告支付货款,原告持有两套正本提单,于是以侵害权益为由将被告嘉捷船务有限公司告上法庭。法庭经审理认为:嘉捷船务有限公司作为疏运合同的当事人签发TJ98024和TJ09027两套提单,证明与原告之间存在海上运输合同关系,原告为托运人,被告为承运人,按照航运惯例,承运人应当在收回已签发的提单以后,在签发或转换提单,但被告接受案外人成顺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保函,又签发了第二套提单,并擅自改变托运人,其行为导致在同一海上货物运输过程中两套提单同时运转,直接造成了案外人在未支付货款的情况下提取货物,而原告持有全套正本提单却不能控制提单项下的货物,因此法院判决被告嘉捷船务有限公司应对原告146400美元的货款损失负赔偿责任。案件评述:本案中嘉捷船务有限公司对货物进行实际运输、搬运或储存,并且货物处于公司的实际掌管或控制之下,公司的行为已经使其成为契约承运人,公司对货物的提取负有直接责任,法院判决其承担货款损失责任,完全是依据海商法关于承运人和提单6的有关规定,判决以后,当事双方都没有上诉。②在货物交付公司掌管前,货主书面要求公司提供承担全程或部分运输任务的承运人名称,公司在收到该书面要求后28天内没有提供时;③公司以书面形式明确表示同意作为当事人时;例如:2008年9月,原告石家庄某某服装厂与被告某某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签定海运出口货物协议书,委托被告全权代理货运出口服装,从新港至英国菲力科斯托,货物价值USD51210元,原告要求被告安排直航船,最晚11月中旬到达目的港。由于被告没有安排直航船,而是经上海、新加坡两次转船,致使货物12月2日到达目的港后,收货人拒绝收货,原告不得不委托被告将货物运回装港,要求被告赔偿海运费损失56,555、62元和货物损失295,737、75元。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告未经原告同意,擅自将原告的货物装上内支线船,使原告丧失了通过其他快捷方式将货物运往目的港发机会,造成了货物迟延到达目的港,收货人拒绝收货,被告书面确认船舶到达目的港时间为11月低前,而实际到达目的港时间是12月2日,给原告造成的损失责任应由被告承担。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海运费损失人民币56,555、62元及利息,货物降价损失人民币192,843、00元及利息。案件评述:此案被告擅自更改运输方式和确认到港时间,承担了承运人的责任,就是说公司以书面形式明确表示同意作为当事7人,法院以此为依据判决其承担承运人的责任。④法院判决或仲裁庭裁定公司为当事人时。⑵标准4、3规定了公司的下列行为,可以决定公司是当事人还是代理人:①公司按照固定费率或包干费率对任何性质的服务收取费用,其本身并不决定或证明公司是代理人或当事人;②公司提供自有的或租用的设备,其本身并不决定或证明公司在运输、处理或储存货物过程中是当事人或代理人;③如果公司取得的提单或其他的单证,能够证明运输合同由公司以外的其他人与货主或客户订立的,则可以确定公司为代理人;例如:原告天津市某某诉被告某某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无单放货案。2003年7月至12月原告作为托运人,分十二批出口全棉牛仔布,价值378,682、14美元,由天津至巴拿马,被告接受泛亚物流(香港)有限公司BALBOAGLOBALLINES,LTD。,的委托,作为装港的签单代理人。随后,泛亚公司寄来了已经签好印章的空白提单。原告将货物直接发到被告的仓库,并由被告负责报关订舱装船,原告支付了港杂费和报关费。货物到达目的港后得知货物已经被人提走,被告签发的提单没有在中国注册登记,原告要求被告承担无单放货给原告造成的损失378,682、14美元和退税损失人民币471989、71元。经法院审理判决,被告签发的提单由泛亚公司提供,原告接受并确认,被告已经履行了作为一个诚实的签单代理人8应尽的风险告知义务,原告向被告书面作出了承诺,货物在保证出运以后,任何有关贸易货款、货权纠纷与被告无关,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对被告的起诉。案件评述:本案货代公司取得的提单或其他的单证能够证明提单是由泛亚公司提供的,运输合同也是由泛亚公司与货主订立的,当然法院判最终判决货代公司仅仅是代理人身份,是装港的签单代理人,不承担承运人赔偿责任。④公司提供报关、税收、许可证、领事文件、原产地证明、检验、公证或其他类似服务时,公司为代理人并非当事人。⑶货代公司作为承运人或契约承运人时的法律地位:①公司在使用自己的运输工具进行运输或在签订协议和以承运人身份签发运输单证时,应承担当事人责任;②在公司作为多式联运经营人时,责任期间自接收货物时起至交付货物时止。公司责任的判定,应依据“网状责任制”原则,具体适用调整该运输区段运输方式的法律法规;③如果客户接受了公司以外的其他人签发的运输单证,并且在合理的时间里,没有主张公司承担当事人责任,则公司不再承担当事人责任;④公司作为当事人,将对其所雇佣的第三人在完成运输合同9或其他服务时的行为和疏忽承担责任,如同该行为是其自己作出的一样;⑤前款有关公司作为当事人的特别约定,并不排除公司依照法律和本标准享有免责条款及限制责任条款的权利。2、货代公司作为代理人时的法律地位,标准4、12规定了货代公司作为代理人时的法律地位⑴当公司作为代理人时,公司有权代表客户以客户或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该合同直接约束客户与第三人;⑵除非公司在履行代理职责时由于自身疏忽造成客户损失,否则公司无须承担赔偿责任;⑶公司作为代理人时,对第三人的行为和疏忽所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承运人、仓库保管员、港口装卸公司、铁路局、卡车公司等等,除非公司在选择、指示及监督第三人时未克尽职守。3、客户的法律地位⑴客户确认,对其与公司签订的协议以及公司为其签发的各种单证内容,在签定或接受时已经采取各种充分、有效的方式,对相关内容进行了充分的了解;⑵客户对公司的指示必须是合法、有效和可行的;⑶客户对公司有关货物的说明应该是充分、准确的;10⑷客户保证货物的包装和 标识 采样口标识规范化 下载危险废物标识 下载医疗器械外包装标识图下载科目一标识图大全免费下载产品包装标识下载 完全符合运输要求。客户应完成公司针对货物性质和运输线路的特殊情况,在接受货物时对包装和标识提出的特殊要求;例如:原告法国达飞轮船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化工供销某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2004年12月11日,被告通过原告订舱代理某某公司向原告订舱出运一批甲酸,从新港到伊朗阿巴斯港,原告接受订舱后,签发了以被告为托运人的编号为TJN106115/TJ060453的全套正本提单。由于货物包装不良以及箱内货物积载不当,造成箱内货物在运输途中发生泄漏,原告为了航行安全,不得不委托专业人员在中途港对泄漏的货物进行紧急处理,产生了集装箱清理费、重装费、修理费、检验费损失,要求被告承担赔偿损失费用336597美元。经法院审理认定,被告虽然在装港对货物进行了检验,但对箱内5层堆放以及货物外包装在运输途中是否会泄漏估计不足,包装和积载不符和海上运输的要求,根据卸货港检验,泄漏原因是由于多层货物堆码的重量导致。考虑涉案具体情况,法院最终判决,作为承运人的原告对泄漏采取的措施不当,应承担泄漏产生费用的20%,被告的货物不适应海上运输的需要,对泄漏损失费用应承担80%。被告不伏判决,经过高级法院的二审,又经过最高人民法院的再审,维持一审判决。案件评述:本案被告不能保证货物的包装和积载符合运输要求,所以,法院判决货主承担80%的责任,作为承运人的原告,对泄漏事故采取的措施不够妥当,费用过高,根据海商法第四十八条承运人11应当妥善地、谨慎地装载、搬移、积载、运输、保管、照料和卸载所运货物的规定,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⑸除非双方有特别的书面约定,客户应当保证所交运货物应不属于危险货物。因客户违反上述保证而给公司造成的一切支出、损失、损害(不论其产生方式)、罚款、索赔,客户应付赔偿责任;无论双方是否有前述特别的书面规定,如果危险货物已经对或者适度显现有可能对人身、财产或者环境形成实际危险、或运输、搬运、储存该货物可能导致公司自身或第三人其他财产被扣留时,公司可以拒绝接收货物,并且可以不经 通知 关于发布提成方案的通知关于xx通知关于成立公司筹建组的通知关于红头文件的使用公开通知关于计发全勤奖的通知 采取包括将货物卸下、销毁或者使之不能致害等其他合理措施,由此产生的风险和支出由客户承担;⑹在公司将货物交付给收货人之前,除非客户退还公司已签发的全套运输单证及承诺负责赔偿由于要求修改运输合同而给公司造成的一切损失,客户不可以要求公司中止运输、返还货物、变更到达地或将货物交付给其他收货人或解除合同。4、货代公司的一般性权利义务,标准4、10规定了货代公司的一般性权利义务⑴除非另有相反书面约定,公司有权就下列事项自己或代表客户签订合同,无须通知客户:①选择货物运输的承运人、方式和路线;12②选择货物是否装集装箱、是否装载在甲板上;③进行货物储存、装卸、拆包、转运或其他方式处理货物;④根据客户指示或公司认为必须作出的其他安排。⑵尽管某种作为或不作为背离或偏离客户的指示、当公司认为该种作为或不作为符合客户的利益,公司有权选择进行,但不因此而给公司增加额外的责任。公司在任何时候都应遵守政府有关部门的指示或命令,公司对货物的责任终止于其按照前述指示或命令进行交付或对货物进行其他方式处理之时;⑶公司依客户授权行事。公司无须将公司行事的详情通知客户,除非客户有明确书面要求;⑷无论何时,如果公司认为其履行义务受到或可能受到妨碍、风险、迟延或不利等,而且公司无法以合理的方式避免,则公司可以向客户发出书面通知,终止履行义务。公司可以在其认为安全方便的任何地方,将货物的全部或部分交给客户掌管,至此,公司对货物的责任终止。客户应当根据要求,支付公司为货物运输、交付、储存到上述地点的额外支出和相关费用;⑸如客户没有在公司通知的时间和地点接收货物,公司有权将货物的全部或部分储存起来,由此产生的全部风险和费用由客户承担,至此,公司对货物的责任终止;⑹在下列情况下,公司有权利(但没有义务)销售或处置全部或部分货物,一切风险和费用由客户承担:①公司单方面认为全部货物无法按照指示交付时,提前2113天向客户发出书面通知;(北京保德货代与天津北方货物无法出运,积压时间过长,以货价抵偿存储费案)②货物已经腐烂变质,或即将腐烂变质,或已经造成,或将要造成他人或财产损失。⑺除非事先明确以书面形式约定货物离抵日期,公司对货物离抵日期不负责任。前面提到的案例,货代公司书面给客户确认船舶抵达目的港的时间,明显超越了货代公司的权限,只有承运人才可以对船期作出解释,所以法院判决货代公司承担客户损失的赔偿责任。㈢集装箱运输的特殊规定1、如果集装箱不是由公司装箱或封箱,公司对于下列箱内货物损失情况不承担任何责任:⑴装箱或封箱的方式;⑵货物不适合集装箱运输,除非公司明示要求货物以集装箱运输;⑶集装箱不适货或有其他缺陷,除非集装箱是由公司或代表公司的人提供的。即使集装箱是由公司提供的、但客户没有对货物的特殊性予以说明而导致的集装箱不适货,公司也不承担责任。2、客户应保证公司不因3.1的情况遭受损失。如有损失,应予以赔偿。3、如客户要求公司提供集装箱,除非有相反的明示要求,公14司没有义务提供特殊类型或特殊质量的集装箱。㈣费用结算1、向客户以外第三人收取费用客户应按期以现金或其他约定的方式向公司及时、足额支付各种公司收费,不得以任何理由扣减或延付。当公司按指示向客户以外的第三人收取费用时,如果收取遇到困难,客户应立即无条件支付该笔费用。2、收取万分之四/天滞纳金(违约金)公司有权对拖欠款项按照每天不低于万分之四收取滞纳金,自应付之日起,到实际支付款项时止。收取滞纳金时,货代公司的身份应该是运输合同的当事人,如果是代理人,那么收取的费用应该是违约金。3、对货物和单证行使留置权客户未付清公司的费收情况下,公司或其代理人有权对收到的货物和单证行使留置权。如客户在得到货物或单证留置通知28天内仍不付款,或当货物为易腐烂物品时,公司向客户发出书面通知后在合理时间内仍不付款,公司有权对货物和单证进行处置,以补偿欠费和处置费用。此时,公司的身份也应该是运输合同的当事人,即承运人15的身份。关于留置核销单等其他业务单证问题:留置货主的业务单证,以索回为其垫付的海运费和港杂费,最终形成诉讼的案件,目前在货代市场中屡见不鲜,货代公司称,我们没有其他的手段制约,只能留置单证。而货代公司主张留置单证要求对方付款的行为恰恰是一种违约行为。某进出口公司委托一家货代公司订舱出运一个高箱货物,并将发票、装箱单、外汇核销单、报关单等单证交给货代公司,货物出运后,货代公司要求进出口公司支付海运费等2700美元,进出口公司一直拖欠不给。货代公司到海事法院起诉,进出口公司答辩并提起反诉,称其拖欠海运费是事实,但是货代公司没有将涉案货物的核销单退还,造成进出口公司退税损失人民币19126元,请求法院判令货代公司赔偿。法院经审理认为,进出口公司与货代公司之间的货运代理合同关系成立,关于货代公司的本诉,进出口公司应当向货代公司支付运费,对于进出口公司的反诉,货代公司在庭审中,没有证据证明已经将核销单等单证返还,所以货代公司应赔偿进出口公司不能凭单办理退税的损失,最终法院判决各自承担违约责任。大家知道,货运代理合同又称运输承揽合同,我国合同法没有将货运代理合同作为有名合同加以规定,其性质接近于委托合同。合同法仅规定在仓储合同、保管合同、承揽合同、运输合同等特定类型的合同下可以行使留置权。留置权作为物权的一种。按照物权法定原则,16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时,货运代理人在货运代理合同和委托合同项下没有权利行使留置权。如果货运代理人以督促委托人及时支付为其垫付的款项为目的,故意扣留单证,其行为没有法律依据属于违约行为。货运代理人有义务按照合同的约定代为报关,使报关单、外汇核销单经海关加盖放行章后产生法律效力,货运代理人由此持有的报关单、核销单属于接受委托事项而取得的财物,又是货主依法享受国家退税的必备文件,报关单、核销单是贸易、运输、报关各个业务环节中的重要单证,货运代理人在办理完毕相关业务以后,应当立即返还,扣留单证不还的行为即构成违约,货运代理人交还单证的义务和委托人支付报酬费用的义务应当各自履行。标准对单证留置问题作出了规定,我们应该这样理解和执行标准对留置权所作出的规定,即:如果货代公司是运输合同当事人的身份,就可以行使留置权,如果是货运代理人的身份,合同中订立这样的条款就值得商榷。㈤责任保证.责任限制和免责1、在公司按照客户指示行事时,如因客户违反义务、或客户提供的资料或其指示不准确、不详尽或模糊不清、或客户与货主的疏忽而产生的一切损失(包括但不限于任何机构所征收任何性质的所有税款、罚款及开支),客户应保证公司免受追索并向公司作出赔偿,直到公司免受损失。2、公司向客户发出的任何意见和资料,只对客户负责。如任17何其他人依赖此文件而给公司造成的一切索赔、责任,客户有义务保证公司免受追索并赔偿因此而给公司造成的损失。3、由于客户原因应保证货代公司权益客户承诺,根据法律和本标准对公司适用的任何除外的责任、责任限制等规定,同样适用于公司的雇员、代理人、分代理人和分合同人等.4、共同海损索赔,客户应提供担保针对公司作出的任何有关共同海损性质的索赔,客户应向公司作出赔偿以使公司免受损失,并提供因此索赔公司所要求的担保。5、危险品运输中,由于货物内在原因造成的损失,客户应承担赔偿责任在公司同意接受危险品运输后,公司单方面认为该危险品对其他货物、财产、生命或健康构成危险时,或者由于某些法律规定的限制,载运或卸下该货物可能导致其自身或其他财产或他人被扣留时,公司可以不经通知将货物销毁或以其他方式处理,一切费用由客户或货主承担,公司不负任何责任。6、责任限制货物灭失、损坏、错运、错交或因此产生索赔的货物,以其毛重量每公斤2个特别提款权(SDR)计算。18所谓特别提款权不是一种有形的货币,而是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规定的记帐单位。1974年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宣布,特别提款权与美元脱钩,改用一篮子16种货币作为定值标准,1980年将16种改为5种,是由五个最大贸易国的五种自由外汇,以不同的比例组成的一个货币篮子,其中美元占42%,马克占19%,其余法郎、英镑、日元各占13%。1987年五种货币的权数改为美元42%、马克19%、日元15%、法郎12%、英镑12%。一个货币篮子就是一个特别提款权,它最大的优点就是能保持货币的相对稳定性。目前,国家邮政总局公布的人民币与一个特别提款权折合人民币10、5390元。7、迟延交货的赔偿限额因货物延迟交付引起的索赔,根据本标准是不能免责的,那么,赔偿的限额为公司对延迟货物所收取的运费,就是说最高赔偿额就是该票货物收取的全额运费8、保价货物的赔偿公司接收货物时客户有价值声明或双方另有明确约定的,可向公司索赔更高的赔偿,但应不超过货物声明价值或约定的最高货物声明价值。9、货代公司的免责除非另有规定,公司对下列原因造成的任何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⑴客户或其代理的行为或疏忽;19⑵遵循客户的指示;⑶货物包装或标识不良;⑷客户或其代表对货物所进行的搬运、装卸、积载;⑸货物固有的缺陷;⑹罢工、动乱、禁运等;⑺公司通过谨慎处理不可以避免的其他原因。㈥货损货差通知.保险和时效1、货物发生灭失或损坏时,自货物交付日的第二天起七天内书面通知对于货物的灭失或损坏,被指定的收货人应于接受货物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并列明此种损失的基本情况,否则此种交付是表明货物在良好状态下运送、表面完好的初步证据。如果损失不明显,也应于货物交付给指定的收货人的次日起连续7日内书面通知公司,如未提交书面通知,此种交付同样具有初步证据的效力,即说明运输货物的完好。2、非货物灭失或损坏时,自客户知道产生损失之日起十四天内书面通知其他非货物灭失或损坏的索赔应自客户知道或应当知道产生损失之日起连续14天内提出,否则,将被视为客户对权利的放弃。除非客户能证明在规定的时间内无法提出并在阻碍消失后立即提出了20索赔。3、除非接受客户指示,公司不安排投报4、接受客户指示安排投保,公司不对保险作任何承诺5、客户的索赔时效为九个月,自货物交付或应当交付或未交付而收货人有权视为货物已经灭失之日起㈦争议解决1、适用中国法律;2、采用诉讼或者提交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通过仲裁解决。㈧标准的运用规则标准3、规定了标准的运用规则,货代公司与客户经过协商,可以对标准的部分条款进行变更或放弃,如果达成协议,标准将构成公司与客户交易协议中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当双方协议或公司签发的表明公司为承运人的各种运输单证、包括但不限于空运单、海运单、国际铁路联运运单及多式联运提单等单证中的内容有与本标准规定冲突的,应以协议或单证的规定为准。公司未行使或迟延行使公司的权利,均不可视为放弃有关权利,而公司单项或局部行使任何有关权利,并不排除进一步或以其他方式行使有关权利,或行使公司享有的任何其他权利。21标准中规定的公司权利,并不排除公司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标准的各项规定具有可分割性。任何一项或多项交易条件的无效、违法或不可执行,均不影响本标准其他规定的有效性、合法性和可强制执行性。虽然标准是一个推荐性的国家标准,但是,一旦当事双方采用或引用标准的部分条款,那么,标准对于双方当事人来讲,就不是推荐性的了,而成为强制性的标准。标准中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规定的条款就不是推荐性的,而是强制性的。比如:标准中有关对货代公司作为承运人签发提单的规定、客户应保证所出运货物的包装和标识符合运输要求的规定以及依据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或国内危险品运输规定,向承运人如实申报的规定等等,都是强制性的规定,而不是推荐性的。三.宣传贯彻通用交易条件国家标准的意义㈠货代企业发展纳入法制化.标准化轨道我国针对货代物流行业的立法,目前尚停留在行政法规的立法层次,仅反映了政府部门对货代物流行业的行政管理要求,规范其经营者民事权利义务的专门法律至今没有出台,再加上货代物流自身的纷繁复杂特点以及部分企业日常经营活动的不规范性,使得其法律地位愈加模糊不清、众说纷纷。本标准将作为格式合同范本,货代物流企业可在今后的业务实践中通过合同约定的方式采纳或部22分采纳本标准,使其业务行为逐步规范化,与相关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进一步明确,从而最大限度地保护自身和客户合法权益。国家出台”国际货运代理通用交易条件”等五个国家标准,标志着国家已经把货运代理行业纳入到法制化和标准化的发展轨道,是全面提高我国货运代理行业整体发展、提升行业整体素质的重要举措.全国注册备案的19424家货代企业,企业规模、人员素质参差不齐,宣传和贯彻国家标准,可以有效地减少纠纷、规避风险,促进货代行业的发展,支持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㈡推广国家标准,加快企业标准合同的制订修订工作标准的制订为企业加快标准合同的制订修订工作提供了方便,由于标准采用格式化、当事人自愿使用的形式,可通过书面协议约定选择或部分选择使用,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对合同当事人具有相应的约束力,从而防止企业经营的法律性失误,和由此带来的经济效益的损失。同时,降低了合同双方交易谈判成本。为合同当事人提供了合同的框架和基准,省去了当事人逐条谈判磋商的繁琐过程,列成条款可避免与熟识的客商产生很多麻烦。从制度上降低货代物流企业法律成本。企业法律效益作为企业经济效益重要组成部分,还未得到企业经营者的足够重视,相当一部分企业的法律效益不高,其主要原因在于企业经营过程中的法律成本不高。㈢搞好标准合同贯彻实施,维护货代企业和客户双方的合法权23益标准作为格式合同,对相关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进一步明确,从而最大限度的保护了客户的合法权益,降低客户维权的时间和人力成本。为货代物流企业责任保险制度提供法律基础。标准明确了货代物流企业的民事责任和风险,有助于推进责任保险制度,促使中小企业的发展,目前一些企业发展目标尚不明确,追求短期经济效益,缺乏长期战略规划和文化建设,法制观念淡薄,企业法律成本高。宣传和推广使用标准,就能进一步提高企业的法律风险防范意识,最大限度地维护合同当事双方的合法权益,实现货代企业和客户的双赢.㈣开展标准合同的科学研究和信息交流工作1、结构科学合理。因为FIATA示范法主要责任是提供了一个基本的法律框架,因此结构比较严谨,条文十分简练,本标准充分吸收了FIATA示范法科学合理的情况,又考虑综合了货运代理人与客户之间的各种极其复杂的权利义务关系,对FIATA示范法的结构重新进行拆分和组合,细化了FIATA示范法的内容,紧密结合了我国货运代理业务实现,分为九部分。术语与定义解释得更加严谨具体。与FIATA适用法的五个术语增加了两个,即七个术语。2、术语拓宽了客户的内涵与外延。随着海上货运集装箱和多式联运的迅速发展,国际货运代理在国际贸易航运中扮演单一的角色开始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从原来24传统意义上的代发货人安排货物运输、付运费、报关等业务的单纯代理人发展到大型的运用自己的车队、仓库、码头、铁路,为客户提供多式联运服务的经营人,其业务领域已大大拓宽了。标准为了适应这一发展变化,进一步拓宽了客户的内涵和外延,只以公司签订的合同的接受公司提供的服务,依据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人和自然人,和与该合同有利害关系的法人和自然人,包括但不仅限于货物所有人和托运人、发货人、收货人和其代理人,这一定义包括的客户一类是合同针对人,针对客户在合同关系上处于缔约人的地位,享有合同权利并履行合同义务,包括托运人、货物所有人、发货人和其代理人;另外一类是与合同有利害关系的人,比如收货人、货物所有人。FIATA示范法统一适用货主的定义,指与货运代理签订的合同并根据合同享有权利的人,和其行为与此业务有关的人,没有亲戚的客户或货主的定义。如前所述,标准专门将货主从客户的内容和外延中间分离出来,根据本标准交易条件达成的任何业务中,货物包括任何集装箱和其他设备,但公司和承运人提供的货物所有人以及现实和将来可能对有关货物权利和掌管货物的任何人,包括托运人、托运人指示及公司运输单证,包括公司提单页面上所列明的收货人,由此将货主的概念从客户的概念中分离出来的好处是:可以清楚的确定了货物作为非缔约人时在合同中的地位,避免了货主在合同关系中的法律地位模糊性,当客户与公司订立合同的时候(其不是货主时),视为其货主的代理人(明确了货主的法律地位),代表货主接受标准,在与25公司客户订立合同时,以合同交易的个体,与法律上有利害关系的人均作为合同的针对人,明确了客户,特别是货主的合同当事人地位,使双方的法律地位得以清晰确定,从而使原则接受本标准的约束,作为货主代理人的客户依照4.1的约定,应当以货主对货代企业承担连带责任,公司有权对货主和客户共同或者分别行使权力。3、标准参照了海牙-维斯比规则及我国海商法的有关条款,将货物定义为:货物包括合同和由托运人提供的用于集装货物的集装箱,货盘或类似的装运器具,FIATA适用法只对贵重物品和危险品下了定义,缺乏对货物本身的定义。4、当事人可以变更本标准条款。即某条款不适用可作更改,当事人在交易过程中根据自己的需要增删或变更本标准规定,换言之,本标准可根据物流交易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谈判的框架和基准,省去了当事人逐条进行谈判。5、运输单证中载明的条款效力优于本标准的效力在国际物流业务中常涉及各种运输单证,如提单、海运单、空运单、国际多式联运单证时,这些运输单证本身已经记载有合同条款或者当事人之间的特别规定,当这些运输单证的内容与本标准的条款发生冲突时,按照本标准3.3条规定,应当以协议和单证的规定为准,即运输单证与协议的条款要优于本标准规定,这点表明本标准定位是运输单证和运输合约的补充,而不是全面取代或改变既有的运输领域的通用运输单证的条款和标准合同,所以无须担心本标准会对现行的运输单证体系造成冲击,不会出现货代物流企业面26对多种标准合同无所适从的现象。6、划分了代理人与当事人的不同法律地位。7、标准明确了客户和公司的合法地位,分别使用代理人和当事人两个术语来界定代理人的双重身份是十分必要的。根据标准公司作为代理人时对第三人的行为和疏忽所造成损失是不承担责任的,包括但不仅限于承运人、仓库保管员、港口装卸公司、铁路局、卡车公司等等。另一方面,公司作为当事人时将对其所雇佣的第三人在完成运输合同和其代理服务时行为的疏忽承担责任,如同该行为是自己做出的一样,符合国际上的立法,即你是代理人就从事代理人的时候,对第三人的行为和疏忽是不承担责任的,但如果你作为当事人的话,你是要承担责任的,公司作为代理人时,4.42明确了什么情况下是作为代理人的,有权代理的客户和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该合同直接约束客户与第三人,除非公司在履行代理时由于自身的素质造成了客户损失,否则无须承担赔偿责任,公司作为代理人时,对第三人的行为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责任,除非公司在选择只是去监督第三人时,为恪尽职守,4.13里公司作为当事人,公司自其雇员对货物进行实际的运输、搬运和储存并且多处于公司的实际掌中控制之下,公司对实际运输、搬运和储运作为当事人;第二种情况下公司在约定期限内没有货主的书面请求提供承担全程和部分运输任务的承运人名字情况下;第三是公司书面同意自己作为当事人;还有一种情况是法院判决且自仲裁机构裁定公司作为当事人。除了以上几种情况以外,公司使用自己27的运输工具,而且以承运人的身份签署协议,签发运输单证,公司是合同的当事人,但是客户接受了公司一味的接收其他人签发的运输单证,并在合理的时间里面没有主张公司承担当事人责任,这公司不再承担当事人责任,公司作为当事人应当对其雇佣的第三人在完成运输合同和其他服务和行为负责,这就很清楚的规定了你何时是当事人、何时是代理人、当事人承担什么样的责任、代理人承担什么样的责任,这就避免了以前的复杂判断。㈤加强在业务工作中采用国家标准的力度,对标准的贯彻进行认定,切实规范业务操作、规避业务风险目前在整个货代行业,签订规范的经济合同的行为还不普遍,确实有必要在全行业推行和宣传国际货代业务通用交易条件国家标准,其目的就是要切实规范业务操作、规避业务风险,全面提高我国货运代理行业整体发展水平、提升行业整体素质,最大限度地保护自身和客户合法权益。2009年9月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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