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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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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2)【法规类别】组织法 【发文字号】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三十二号] 【发布部门】重庆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1998.03.28 【实施日期】1998.07.01 【时效性】已被修改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修改依据】本篇法规已被《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重庆市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的决定》(发布日期:2005年3月31日 实施日期:2005年3月31日)修改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三十二号)《重庆市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1998年3月28日经重庆市第一...

重庆市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2)
【法规类别】组织法 【发文字号】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三十二号] 【发布部门】重庆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1998.03.28 【实施日期】1998.07.01 【时效性】已被修改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修改依据】本篇法规已被《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重庆市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的决定》(发布日期:2005年3月31日 实施日期:2005年3月31日)修改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三十二号)《重庆市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1998年3月28日经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1998年7月1日起施行。《四川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工作条例 》在重庆市辖区停止适用。1998年3月28日(1998年3月28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以下简称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是本级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由同级人大代表组成,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乡、镇人民政府由乡、镇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第三条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及其主席团实行民主集中制和集体行使职权的原则。第四条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及其主席团和代表活动所需经费,列入乡、镇财政预算。第五条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三年。第二章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条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的遵守和执行;(二)在职权范围内通过和发布决议;(三)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文化事业和公共事业的建设 计划 项目进度计划表范例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课程教学计划下载 ;(四)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内的财政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五)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民政、民族、教育、科技、村镇建设、环境和资源保护、计划生育、减轻农民负担等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六)选举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七)罢免或免去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八)听取和审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的工作报告,听取和审查本级人民政府的工作报告;(九)撤销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的不适当的决议和决定,撤销本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十)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十一)保护各种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保护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体工商户的合法权益;(十二)保障少数民族的权利;(十三)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予妇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项权利;少数民族聚居的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在行使职权的时候,应当采取适合民族特点的具体措施。第七条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经过五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第八条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每届第一次会议在本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出后的两个月内举行。第九条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始得举行。第十条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十五日前,主席团将开会日期和建议会议审议的主要议程通知代表。第十一条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每次会议举行预备会议,预备会议由主席团主持,通过会议议程和会议其他准备事项的决定。每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的预备会议,由上届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主持。第十二条不是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列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其他有关机关、团体、组织和事业单位的负责人,经主席团决定,可以列席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可以邀请本行政区域内上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列席。第十三条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主席团,乡、镇人民政府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本级人民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提交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代表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大会议程。未列入大会议程的应转为建议、批评和意见。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在交付大会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对该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代表联名提出议案,可以在大会主席团作出召开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决定之日起至决定的代表议案截止时间之前提出。第十四条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对各项议案的审议在大会全体会议上进行。代表人数较多的,也可以分组讨论,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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