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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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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办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范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及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暂行办法》(建质[2014]111号)等法律、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办法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生产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化考评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规范 编程规范下载gsp规范下载钢格栅规范下载警徽规范下载建设厅规范下载 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及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暂行办法》(建质[2014]111号)等法律、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是指建筑施工企业在建筑施工活动中,贯彻执行建筑施工安全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建立企业和项目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 管理制度 档案管理制度下载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下载三类维修管理制度下载财务管理制度免费下载安全设施管理制度下载 和操作 规程 煤矿测量规程下载煤矿测量规程下载配电网检修规程下载地籍调查规程pdf稳定性研究规程下载 ,监控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排查治理安全生产隐患,使人、机、物、环始终处于安全状态,形成过程控制、持续改进的安全管理机制。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包括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  建筑施工项目是指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  建筑施工企业是指从事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活动的建筑施工总承包及专业承包企业。  第四条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监督指导全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委托自治区建筑安全监督总站具体实施。  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可以委托建筑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第五条 采用信息化手段开展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  第六条 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应坚持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第二章 项目考评  第七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以项目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的项目安全生产管理体系,依法履行安全生产 职责 岗位职责下载项目部各岗位职责下载项目部各岗位职责下载建筑公司岗位职责下载社工督导职责.docx ,实施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  建筑施工项目实行施工总承包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对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负总责。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组织专业承包单位开展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  第八条 工程项目应当成立由施工总承包及专业承包单位等组成的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机构,在项目施工过程中主要依据《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XXX房屋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安全技术资料管理规程》、《XXX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图集》及《XXX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导则》等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工作,并填写《工程项目月度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表》(见附表一)。  第九条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应当每月不少于2次对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检查及整改情况应当纳入项目自评材料。  第十条 建设、监理单位应当对建筑施工企业实施的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建筑施工企业的项目自评材料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  第十一条 对建筑施工项目实施安全生产监督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建筑施工安全监督机构(以下简称“项目考评主体”)负责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  第十二条 项目考评主体应当对已办理施工安全监督手续并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施工许可证的建筑施工项目实施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  第十三条 项目考评主体应当对建筑施工项目实施日常安全监督时同步开展项目考评工作,指导监督项目自评工作。  第十四条 项目完工后办理竣工验收前,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向项目考评主体提交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材料。  项目自评材料主要包括:  (一)《工程项目月度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表》;(二)《工程项目竣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表》(见附表二);(三)工程项目每月依据《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等标准规范进行自评打分表;  (四)项目施工期间因安全生产受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奖惩情况(包括通报表扬、表彰奖励、限期整改、停工整改、通报批评、行政处罚等材料);(五)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每月不少于2次对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及整改情况;(六)项目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情况; (七)自治区及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五条 项目考评主体收到建筑施工企业提交的材料后,经查验符合要求的,以项目自评为基础,结合日常监管情况对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进行评定,填写《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表》(见附表三),在10个工作日内向建筑施工企业发放《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告知书》(见附表四)。  评定结果为不合格的,应当在项目考评结果告知书备注栏中说明理由及项目考评不合格的责任单位。第十六条 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分为“优良”、“合格”及“不合格”。满足下列条件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为优良:(一)按规定开展项目自评工作;(二)项目依据《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得分80分以上;(三)未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四)项目未受到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停工整改及通报批评;(五)项目达到盟市级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示范工地标准。第十七条 建筑施工项目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为不合格:  (一)未按规定开展项目自评工作的;(二)依据《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得分低于70分的;(三)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四)因项目存在安全隐患在一年内受到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1次及以上停工整改的;安监机构下达停工整改2次及以上或拒不整改的;(五)自治区及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八条 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为优良的,方可参评自治区级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示范工地。  第十九条 项目考评主体应当及时在官方网站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并逐级上报至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区外建筑施工企业在自治区承建的工程项目,由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将项目的考评结果,在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官方网站公告,并转送至该企业注册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第二十条 项目竣工验收时建筑施工企业未提交项目自评材料的,视同项目考评不合格。第三章 企业考评  第二十一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以法定代表人为第一责任人的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实施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  第二十二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成立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机构,每年主要依据《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JGJ/T77等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工作,填写《企业年度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表》(见附表五)。  第二十三条 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建筑施工安全监督机构(以下简称“企业考评主体”)负责建筑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  第二十四条 企业考评主体应当对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且许可证在有效期内的建筑施工企业实施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  企业考评主体应当对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动态监管时同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指导监督建筑施工企业开展自评工作。  第二十五条 建筑施工企业在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时,应当向企业考评主体提交近三年企业自评材料。  企业自评材料主要包括:(一)《企业年度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表》;(二)《企业近三年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表》(见附表六);(三)企业每年依据《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JGJ/T77等进行自评打分表;  (四)企业近三年内承建项目台帐及项目考评结果汇总;  (五)企业近三年内因安全生产受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奖惩情况(包括通报表扬、表彰奖励、通报批评、行政处罚等);  (六)企业近三年承建项目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情况;  (七)自治区及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六条 企业考评主体收到建筑施工企业提交的材料后,经查验符合要求的,以企业自评为基础,以企业近三年承建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为主要依据,结合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情况对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进行评定,填写《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表》(见附表七),在20个工作日内向建筑施工企业发放《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告知书》(见附表八)。  评定结果为不合格的,应当在企业考评结果告知书备注栏中说明理由,并责令限期整改。第二十七条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分为“优良”、“合格”及“不合格”。满足下列条件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为优良:(一)按规定开展企业自评工作;(二)企业近三年所承建的项目未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三)企业近三年所承建已竣工项目合格率达到100%;(四)企业近三年所承建的项目未受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停工整改及通报批评;(五)企业近三年所承建的项目达到自治区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示范工地不少于3个。第二十八条 建筑施工企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为不合格:  (一)未按规定开展企业自评工作的;  (二)企业近三年所承建的项目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三)企业近三年所承建已竣工项目不合格率超过5%的(不合格率是指企业近三年作为项目考评不合格责任主体的竣工工程数量与企业承建已竣工工程数量之比);(四)自治区及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二十九条建筑施工企业在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时未提交企业自评材料的,视同企业考评不合格。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责令限期整改合格后,方可受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申请。第三十条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外进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填写《外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年度考评表》(见附表九)。可主要根据外进建筑施工企业每年度在本行政区域承建工程项目及项目考评结果进行评定,考评结果在次年1月15日前填写《外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年度考评结果汇总表》(见附表十)后,上报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依据各盟市上报的考评结果,每三年对外进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进行考评,填写《外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表》(见附表十一)。第三十一条盟市每年度对外进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分为“优良”、“合格”及“不合格”。满足下列条件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为优良:(一)按规定开展企业自评工作;(二)企业本年度所承建的项目未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三)企业本年度所承建已竣工项目合格率达到100%;(四)企业本年度所承建的项目未受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停工整改及通报批评;(五)企业本年度所承建的项目达到盟市级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示范工地不少于2个。外进建筑施工企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为不合格:  (一)未按规定开展企业自评工作的;  (二)企业本年度所承建的项目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三)企业本年度所承建已竣工项目有一项不合格的;(四)被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通报拒不整改的。第三十二条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对外进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分为“优良”、“合格”及“不合格”。满足下列条件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为优良:(一)企业近三年盟市考评结果优良率达到80%;(二)企业近三年在我区所承建的项目未受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停工整改及通报批评;(三)企业近三年在我区所承建的项目达到自治区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示范工地不少于3个。外进建筑施工企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为不合格:(一)外进建筑施工企业在一个年度内有3个及以上盟市对其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不合格;  (二)企业连续三年有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不合格的。第三十三条 企业考评主体应当及时在建设主管部门官方网站公布本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并逐级上报至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对于外进建筑施工企业,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将考评结果在官方网站公布,将考评结果转送至该企业注册地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第四章 奖励和惩戒第三十四条 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作为政府相关部门进行绩效考核、信用评级、诚信评价、评先推优、投融资风险评估、保险费率浮动等重要参考依据。  第三十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应优先选择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业绩突出的建筑施工企业及项目负责人。  第三十六条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情况记入安全生产信用档案。第三十七条 对于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不合格的区内建筑施工企业,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整改,在企业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时,复核其安全生产条件,对整改后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为“整改后合格”,核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对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予核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对于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不合格的区外建筑施工企业,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应当上报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由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将结果转送至企业注册地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建议对该企业不予核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三十八条 对于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不合格的建筑施工企业及项目,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办理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延期时,责令限期重新考核,对重新考核合格的,核发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对重新考核不合格的,不予核发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  第三十九条 经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合格或优良的建筑施工企业及项目,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考评主体撤销原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直接评定为不合格,并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罚。  (一)提交的自评材料弄虚作假的;  (二)漏报、谎报、瞒报生产安全事故的;  (三)考评过程中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第五章 附则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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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企业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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