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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举报人权利的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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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举报人权利的法律保护论举报人权利的法律保护  摘要:举报对于预防和惩治腐败、维护法律尊严具有积极意义。然而,举报人的应有权利在我国没有得到切实有效的保护,举报人遭打击报复的事件频频发生。本文从我国举报人权利保护制度现状、存在的问题及应对措施几个方面对举报人权利保护问题做了粗浅的探讨,以期引起相关部门的关注。  关键词:举报人权利保护制度完善  一、引言  举报是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是公民参与民主监督、管理国家事务的一种重要方式。但是,“举报”有时却打着一层苦涩的底色。最高人民检察院的统计显示,仅仅是证人和举报人致残、致死的严重...

论举报人权利的法律保护
论举报人权利的法律保护  摘要:举报对于预防和惩治腐败、维护法律尊严具有积极意义。然而,举报人的应有权利在我国没有得到切实有效的保护,举报人遭打击报复的事件频频发生。本文从我国举报人权利保护 制度 关于办公室下班关闭电源制度矿山事故隐患举报和奖励制度制度下载人事管理制度doc盘点制度下载 现状、存在的问 快递公司问题件快递公司问题件货款处理关于圆的周长面积重点题型关于解方程组的题及答案关于南海问题 及应对措施几个方面对举报人权利保护问题做了粗浅的探讨,以期引起相关部门的关注。  关键词:举报人权利保护制度完善  一、引言  举报是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是公民参与民主监督、管理国家事务的一种重要方式。但是,“举报”有时却打着一层苦涩的底色。最高人民检察院的统计显示,仅仅是证人和举报人致残、致死的严重伤害报复案件,从20世纪90年代全国每年不足500件,已上升到现在每年1200多件。如果不能妥善保护举报者,将会使举报者和后继者寒心。我们应当充分调动司法资源和社会资源,真正建立起完善的举报制度,为法治国家建设做出努力。  二、我国举报人权利保护有关立法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刑事诉讼法》第85条第三款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应当保障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如果不愿公开自己的姓名和报案、控告、举报的行为,应当为他保守秘密。”根据该条规定,我国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具有举报人保护的法定义务,他们都是履行举报人保护职能的机构。我国新修改的《行政监察法》已于2010年6月25日由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0年10月I日起施行。其中第6条增设第2款,规定:“监察机关应当对举报事项、举报受理情况以及与举报人相关的信息予以保密,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但是,迄今为止,我国还没有专门的举报人保护法。有关举报人保护的规定散见于《刑法》、《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等法律和司法解释中。且这些规定过于抽象,缺少具体的可操作性,不能给予举报人切实、及时、有效的保护。与法治发达国家严密的证人保护制度相比,我国立法和具体举报落实制度都明显落后。  三、举报人权利保护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重条规轻细则  事实上,我们的法律和纪律体系中都有关于保护举报人的条文。但是我们应该指出,这些法律规定和纪律规定都是相当原则性的,并没有相应的实施细则可供各级执法机关、执纪机关参照执行。从而,使得当前一系列打击举报人事件发生后,往往无从下手,不知道该如何真正有效地保护举报人。总体上看,这些条文都缺乏可操作性,以至于现在社会各界要求出台《举报法》的呼声甚高。在并未列入立法计划的情况下,为了及时有效地保护举报人,有人建议先通过司法解释途径,详细规定保护举报者的措施作为过渡。比如,在保护人身安全方面,应制定严密的事前、事中和事后保护措施。对于因举报而将受到或已经受到重大暴力伤害或威胁的举报人,可以专门设立保护小组实行临时性人身保护,紧急情况下可以实行24小时保护;负有保护义务的机关由于失职或推诿而造成举报人伤亡的应承担赔偿责任,等等。应该说,这些建议都是很有参考价值的。  (二)重惩罚轻预防  我国目前对打击报复举报人行为的处理原则是以惩罚为主,预防为辅,期以惩罚性的保护措施的震慑作用来保护举报人。但这种保护模式的启动是在举报人遭受损害之后,所以,尽管事后可能对侵害人依法给予严厉制裁,但其给举报人及其亲友造成的损害尤其是精神损害已难以弥补,这种事后保护还不如不叫保护,只能叫救济。这种后果缘于预防不足,预防不足缘于举报泄密。我国目前对举报人保护的预防性措施基本上仅限于司法机关内部的关于保密的规定,但这种规定对保密的范围、程度和方式均没有具体细致的规定,特别是举报人的信息,没有技术 设计 领导形象设计圆作业设计ao工艺污水处理厂设计附属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清扫机器人结构设计 ,没有保密措施,对举报泄密者的责任追究与惩处亦无明确规定。  (三)缺乏举报的程序性 规范 编程规范下载gsp规范下载钢格栅规范下载警徽规范下载建设厅规范下载   我国举报人保护制度缺乏程序规定,举报人如何申请保护,如何确定保护,怎样保护,法律均没有规定,举报人感受到某种威胁时常常求助无门,而只有当这种威胁转化为现实的行为时,才能运用司法程序救助自己的权利,而这时往往为时已晚。国外有关举报人保护立法,设置了一整套保护程序,涵盖了保护对象的确定、保护措施的执行,以及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完善举报人权利保护制度的实证措施  (一)保密制度。  举报人的安全得不到保障,保密工作上的疏漏是一大原因。一个举报线索在受理、分流、移送、转办、初查、答复反馈等各个环节中,受理机关都应严格建立并遵守保密制度。对于以信函方式举报的,最初接函单位应当负责及时转递材料。不同部门、不同管辖地域间转递举报材料的,应当用绝密件。举报某部门领导成员违法犯罪的,应将材料转至该部门的上级主管机关,绝不能把材料转到被举报人手里。同一部门内转递材料的也应按绝密件的交接要求办理手续。凡是需要转递的材料,都要“一步到位”转给有管辖权的受理举报机关,而不要层层转递,以避免延误或泄密。  (二)举报人人身安全保障制度  值得注意的是,我国权力机关在分配司法权时,对公安机关赋予了较多、较强的司法权。就是说公安机关较之检法两家拥有更多的保护举报人的能力。同时,公安机关具有查处刑事犯罪和进行治安行政管理的职责,以及与其职责相适应的各种侦查手段、管理手段和技侦手段,还有遍及全国各地的派出所和治安网点,其具备了为举报人提供全面保护的条件和能力。建议在公安部内设立举报人保护司,负责举报人保护的国内协调工作和对外交涉工作;各省、直辖市、自治区设立派出机构,负责举报人保护的具体工作,可在机构内设立不同的部门,分别主管对请求保护申请的审查、保护的实施、接受举报人的申诉和控告等。举报人保护派出机构直接归属公安部领导,在执行保护的过程中,任何机关、团体、组织和个人有义务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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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时间:2017-0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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