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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第208号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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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第208号令海关总署第208号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平潭综合实验区监管办法(试行)》已于2013年6月8日经署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8月1日起施行。   署长   2013年6月2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平潭综合实验区监管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海关对平潭综合实验区(以下简称平潭)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海关对经平潭进出境、进出平潭的运输工具、货物、物品以及平潭内海关注册登记企业、场所等进行监管和检查适用...

海关总署第208号令
海关总署第208号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平潭综合实验区监管办法(试行)》已于2013年6月8日经署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8月1日起施行。   署长   2013年6月2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平潭综合实验区监管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 规范 编程规范下载gsp规范下载钢格栅规范下载警徽规范下载建设厅规范下载 海关对平潭综合实验区(以下简称平潭)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海关对经平潭进出境、进出平潭的运输工具、货物、物品以及平潭内海关注册登记企业、场所等进行监管和检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平潭与境外之间的口岸设定为“一线”管理;平潭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的其他地区(以下称区外)联接的通道设定为“二线”管理。海关按照“一线放宽、二线管住、人货分离、分类管理”的原则实行分线管理。   第四条 平潭应当设立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环岛巡查、监控设施和海关信息化管理平台;“一线”、“二线”海关监管区和平潭内海关监管场所应当设立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设施、设备、场地等。经海关总署验收合格后,平潭方可开展相关业务。   第五条 在平潭内从事进出口业务,享受保税、减免税、入区退税政策以及与之相关的仓储物流和从事报关业务的企业和单位(以下简称企业),应当向海关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企业应当依法设置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账簿、报表等,并接受海关稽查。   企业应当建立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计算机管理系统,与海关实行电子计算机联网和进行电子数据交换。   第六条 除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海关对进出平潭以及在平潭内存储的保税货物、与生产有关的免税货物以及从区外进入平潭并享受入区退税政策的货物(以下简称退税货物)实行电子账册管理。   第七条 海关对平潭内设立的台湾小商品交易市场实行监管,具体 管理办法 关于高温津贴发放的管理办法稽核管理办法下载并购贷款管理办法下载商业信用卡管理办法下载处方管理办法word下载 由海关总署另行制定。   第八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禁止进境的货物、物品不得从“一线”进入平潭, 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禁止出境的货物不得从“二线”以报关方式进入平潭。   平潭内企业不得开展列入《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商品的加工贸易业务。   第二章 对平潭与境外之间进出货物的监管   第九条 除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海关对平潭与境外之间进出的保税货物、与生产有关的免税货物及退税货物实行备案管理,对平潭与境外之间进出的其他货物按照进出口货物的有关规定办理报关手续。   第十条 除下列货物外,海关对从境外进入平潭与生产有关的货物实行保税或者免税管理:   (一)生活消费类、商业性房地产开发项目等进口货物;   (二)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明确不予保税或免税的货物;   (三)列入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一线”不予保税、免税的具体货物 清单 安全隐患排查清单下载最新工程量清单计量规则下载程序清单下载家私清单下载送货清单下载 的货物。   第十一条 除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外,从境外进入平潭的实行备案管理的货物,不实行进口配额、许可证件管理。   从平潭运往境外的货物,实行出口配额、许可证件管理。   第三章 对平潭与区外之间进出货物的监管   第十二条 平潭内保税、减免税、退税货物销往区外,应当按照进口货物有关规定办理报关手续;从区外销往平潭的退税货物,应当按照出口货物的有关规定办理报关手续。上述货物应当经海关指定的申报通道进出平潭;办理相关海关手续后,上述货物可以办理集中申报,但不得跨月、跨年申报。   其他货物经由海关指定的无申报通道进出平潭,海关可以实施查验。   平潭内未办结海关手续的海关监管货物需要转入区外其他监管场所的,一律按照转关运输的规定办理海关申报手续。   第十三条 区外与生产有关的货物销往平潭视同出口,海关按规定实行退税,但下列货物除外:   (一)生活消费类、商业性房地产开发项目等采购的区外货物;   (二)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明确不予退税的货物;   (三)列入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二线”不予退税的具体货物清单的货物。   入区退税货物应当存放在经海关认可的地点。   第十四条 对设在平潭的企业生产、加工并销往区外的保税货物,海关按照货物实际报验状态照章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对设在平潭的企业生产、加工并销往区外的保税货物,企业可以申请选择按料件或者按实际报验状态缴纳进口关税。企业没有提出选择性征收关税申请的,海关按照货物实际报验状态照章征收进口关税。企业申请按料件缴纳关税的,按照以下规定办理:   (一)企业应当在手册备案时一并向海关提出申请;在海关征税前,企业可以变更申请;   (二)海关以货物对应的保税料件征收关税;   (三)对应料件如涉及优惠贸易原产地管理的,企业应当在该料件备案时主动向海关申明并提交有关单证,否则在内销征税时不得适用相应的优惠税率;对应料件如涉及反倾销、反补贴等贸易救济措施,海关按照有关贸易救济措施执行。   第十五条 经平潭运往区外的优惠贸易政策项下货物,符合海关相关原产地 管理规定 工会经费管理规定网络安全管理规定设计变更管理规定工程设计变更管理规定设备使用管理规定 的,可以申请享受优惠税率。   第十六条 从平潭运往区外办理报关手续的货物,实行进口配额、许可证件管理。其中对于同一配额、许可证件项下的货物,海关在进境环节已验核配额、许可证件的,在出区环节不再验核配额、许可证件。   从区外运往平潭办理报关手续的货物,不实行出口配额、许可证件管理。   第四章 对平潭内货物的监管   第十七条 平潭内使用电子账册管理的货物在平潭内不同企业间流转的,双方企业应当及时向海关报送相关电子数据信息。   第十八条 平潭内企业不实行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账 制度 关于办公室下班关闭电源制度矿山事故隐患举报和奖励制度制度下载人事管理制度doc盘点制度下载 ,海关对平潭内加工贸易货物不实行单耗标准管理。   办理相关海关手续后,平潭内企业与区外企业之间可以开展加工贸易深加工结转和外发加工业务。   对从事国际服务外包业务的企业,其进出口货物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 在平潭内销售保税货物,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办理相关海关手续,并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缴纳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一)销售给个人;   (二)销售给区内企业,不再用于生产的;   (三)其他需要征税的情形。   第二十条 平潭内的减免税货物的后续监管按照减免税有关规定实施监管。   第二十一条 从区外进入平潭的退税货物,按以下方式监管:   (一)原状或用退税货物加工成成品经“一线”出境的,实行备案管理;   (二)原状或用退税货物加工成成品在区内销售并用于生产的,实行电子账册管理;   (三)原状或用退税货物加工成成品销往区外加工贸易企业以及运往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者保税监管场所的,按照保税货物有关规定办理;   (四)原状或用退税货物加工成成品后属于区内建设生产厂房、仓储设施所需的基建物资的,按照相关部门核定的审批项目及耗用数量核销;   (五)原状或用退税货物加工成成品在区内销售,但不属于本条第(二)项、第(四)项规定情形的,或销往区外但不按照保税货物管理的,按照进口货物的有关规定办理报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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