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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市物业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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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市物业管理条例
淮南市物业管理条例   rencai网特地整理了淮南市物业管理条例,让大家更深入的了解这部法规。   第一条 为了 规范 编程规范下载gsp规范下载钢格栅规范下载警徽规范下载建设厅规范下载 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 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对本辖区内物业管理活动进行监督管理,指导业主委员会的工作,协调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企业的关系。   建设、 规划 污水管网监理规划下载职业规划大学生职业规划个人职业规划职业规划论文 、工商、物价、公安、市容、水利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物业管理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做好本社区内的业主大会的成立工作,并对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 符合业主大会成立条件尚未成立的物业管理区域,建设单位应当书面 报告 软件系统测试报告下载sgs报告如何下载关于路面塌陷情况报告535n,sgs报告怎么下载竣工报告下载 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并提供业主清册、物业建筑面积、物业出售并交付使用时间等文件资料建设单位未及时书面报告的,业主可以向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提出成立业主大会的要求。   第五条 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建设单位的书面报告或者业主的要求后,及时会同社区居民委员会,指导成立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   筹备组一般由5名成员组成,其中社区居民委员会代表、建设单位代表各1人,业主代表3人,筹备组组长由业主代表担任。筹备组成员名单应当自成立之日起7日内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筹备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在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的指导下,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第六条 本规定实施前,已建成投入使用的物业管理区域,原建设单位不存在的,由物业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指导成立业主大会筹备组属于房改出售公有住房的,由房改出售公有住房的单位参加业主大会筹备组。有多家房改出售公有住房单位的,由出售公有住房套数最多的单位参加业主大会筹备组。   第七条 业主大会筹备组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拟定业主公约草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   (二)拟定业主委员会的选举办法草案   (三)确认业主的身份及其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数   (四)提出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名单,并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之前,将名单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7日以上   (五)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形式和内容,做好会务工作。   第八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由5至15人单数组成,其成员不得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管理企业及其关联企业任职。业主委员会每届任期由业主大会确定,一般为3年,其组成人员可以连选连任。   业主委员会委员缺员超过40%的,应当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增补。业主委员会不组织增补工作的,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责令业主委员会限期增补。   第九条 分期建设的物业达到成立业主大会条件时,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一般为5人,每期入住后再增选业主委员会成员,直至本届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重新选举。   第十条 除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外,业主大会会议由业主委员会负责召集。   业主大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符合法定条件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在30日内召开逾期未召开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督促业主委员会召开。   业主委员会集体辞职的,或者违反法律法规,侵害多数业主合法权益,经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指出拒不改正的,按本规定第五条重新选举业主委员会。   第十一条 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采用书面形式征求意见的,应当将所讨论的议题文稿入户送交业主并由业主签字确认。   第十二条 依法选举产生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将有关资料报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并将备案的有关情况告知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和辖区派出所。   业主委员会备案的有关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当重新备案。   第十三条 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对依法选举产生的业主委员会出具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备案证明。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刻制和使用印章。   以业主委员会的名义发布信息,必须经业主委员会会议作出决定,加盖印章方可对外公布。   第十四条 业主委员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业主委员会会议由主任或受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召集并主持。三分之二以上业主委员会委员要求召集的,业主委员会主任应当及时召集。   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委员出席,作出的决定应当经全体委员过半数同意。   第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建立业主名册,并指定专人保管。业主名册应当包括业主的姓名、房号、建筑面积、联系方式等内容。   产权发生变更或者联系方式改变的,业主应当及时告知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企业。   建设单位、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协助业主委员会建立业主名册。   业主名册仅供核对业主身份、投票权数及通知业主参加会议使用,不得用于其他目的。   第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终止的,应当自终止之日起3日内将所保管的档案资料、印章及其他属于业主大会所有的财物移交给业主委员会。未按时移交的,可由辖区派出所协助移交。   第十七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对重大事项作出决定,使少数业主合法利益受到损失的,受益业主应当给予相应补偿。   第十八条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物业管理活动,不得转让或者以出租、挂靠、外借等形式变相转让资质证书。   第十九条 外地物业管理企业进入本市承揽物业管理业务的,应当持资质证书、营业执照、税务登记等资料,到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应由一个物业管理企业管理。分期开发建设的,前期建成部分已确定物业管理企业的,后期建设部分不再另行选聘物业管理企业。   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时限完成前期物业管理的招标投标工作:   (一)预售商品房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   (二)现售商品房在正式销售30日前   (三)非出售的新建物业在交付使用90日前。   第二十二条 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评标由建设单位代表和物业管理方面的专家组成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成员由5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专家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五分之三。   评标委员会专家由招标人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产生。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项目的评标委员会。   建设单位应当将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报送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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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企业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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