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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计划生育条例(2014修正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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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计划生育条例(2014修正版)安徽省计划生育条例(2014修正版)   (2002年7月28日安徽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4年6月26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1年2月24日安徽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4年1月22日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关于修改〈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安徽省人口...

安徽省计划生育条例(2014修正版)
安徽省计划生育条例(2014修正版)   (2002年7月28日安徽省第九届人民代 关于同志近三年现实表现材料材料类招标技术评分表图表与交易pdf视力表打印pdf用图表说话 pdf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4年6月26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1年2月24日安徽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4年1月22日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关于修改〈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推行计划生育,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居住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公民和户籍在本省居住在省外的公民,以及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实行计划生育是国家的基本国策。   采取综合措施,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   鼓励公民晚婚晚育、少生优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   第四条 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与增加妇女受教育和就业机会、增进妇女健康、提高妇女地位相结合。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工会、共青团、妇联、计划生育协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公民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六条 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和目标管理责任制。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推行计划生育工作中应当严格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   第八条 对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应当给予奖励。   对举报计划生育违法行为的人员,应当予以保护和奖励。   第二章 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与实施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国家人口发展规划和上一级人民政府人口发展规划,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人口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人口发展规划,制定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实施方案应当规定控制人口数量、加强母婴保健、提高人口素质、改善人口结构的措施。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实施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的日常工作。   第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设立计划生育办公室,选配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专职计划生育工作人员。   城市社区组织应当将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纳入社区管理服务体系。   第十三条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做好计划生育工作,将计划生育工作纳入村民自治、居民自治和事务公开的内容,做好计划生育宣传、信息通报和计划生育奖励与优待落实的有关工作,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确定专门人员从事计划生育日常工作,其报酬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支付。   第十四条 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应当做好本单位的计划生育工作。   实行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计划生育工作责任制。   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应当确定计划生育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具体承担本单位的计划生育工作。   第十五条 计划生育协会应当组织群众开展计划生育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和自我服务活动,发挥会员在计划生育工作中的示范、宣传、服务和监督作用,协助政府实施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   第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并逐步提高经费投入的总体水平,人口与计划生育事业费应当不低于国家规定的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贫困地区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予以重点扶持。   鼓励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人为人口与计划生育事业提供捐助。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克扣、挪用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   第十七条 人口和计划生育、教育、科技、文化、卫生、民政、新闻出版、广播电视、司法行政等部门应当组织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   报纸、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负有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社会公益性宣传的义务。   学校应当开展有关人口与计划生育的国情教育,并以符合受教育者特征的适当方式,有计划地开展生理卫生教育、青春期教育或者性健康教育。   第十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受其委托的企业事业组织、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可以与已婚育龄人员签订计划生育 合同 劳动合同范本免费下载装修合同范本免费下载租赁合同免费下载房屋买卖合同下载劳务合同范本下载 。   计划生育合同应当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可以设定违约金。   计划生育合同的格式由省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制定。   第三章 生育调节   第十九条 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夫妻,可以申请再生育:   (一)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是独生子女,只生育一个子女的;   (二)双方均为少数民族,只生育一个子女的;   (三)双方均为归国华侨,或者来本省定居不满6年的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居民,只有一个子女在内地定居的;   (四)再婚夫妻,再婚前生育子女合计不超过两个的,但不适用于复婚夫妻;   (五)婚后不育,夫妻双方均满30周岁,依法收养一个子女的;   (六)第一个子女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七)夫妻一方为一级至六级的残疾军人,一级至五级的因公(工)致残人员,只生育一个子女的;   (八)矿工井下作业连续5年以上,并继续从事井下工作,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九)男方到女方家落户且女方没有兄弟的农村夫妻,只生育一个子女的(仅适用女方姐妹中一人);   (十)农村夫妻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十一)大山区的乡,女方在农村,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村民委员会成建制转为居民委员会,其居民未享受城镇居民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的,可以继续适用本条例中有关农民的规定;已经享受城镇居民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的,三年内可以继续适用本条例中有关农民的规定;但国家工作人员除外。   第二十一条 符合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再生育:   (一)妊娠14周以上,违反《安徽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的规定》终止妊娠的;   (二)故意致婴儿死亡的;   (三)自报婴儿死亡但没有证据证明的。   第二十二条 初次生育的夫妻,在孕期内应当到夫妻一方户籍所在地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办理妊娠登记,免费领取生殖保健服务证,并于生育后45日内办理生育登记。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将妊娠登记和生育登记情况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 报告 软件系统测试报告下载sgs报告如何下载关于路面塌陷情况报告535n,sgs报告怎么下载竣工报告下载 。   生殖保健服务证由省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统一印制,免费发放。   第二十三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收到申请和证明材料之日起20日内(需要进行病残儿鉴定的除外)提出审核意见,并报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在2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符合条件的,签发生育证;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者其他基层组织应当及时将生育证发放情况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生育证由省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统一印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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