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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城市管线条例(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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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城市管线条例(草案)重庆市城市管线条例(草案)   《重庆市城市管线条例(草案)》已经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一审,现将草案文本全文发布,若有修改意见和建议,请书面寄至重庆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法规二处,或发送邮件至22512220@qq.com。   重庆市城市管线条例(草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强城市管线管理,合理利用城市空间资源,保障城市管线的有序建设和正常运行,保障城市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

重庆市城市管线条例(草案)
重庆市城市管线条例(草案)   《重庆市城市管线条例(草案)》已经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一审,现将草案文本全文发布,若有修改意见和建议,请书面寄至重庆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法规二处,或发送邮件至22512220@qq.com。   重庆市城市管线条例(草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强城市管线管理,合理利用城市空间资源,保障城市管线的有序建设和正常运行,保障城市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管线规划、建设、维护、管理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概念界定)本条例所称城市管线,是指城市供水、排水、燃气、电力、通信、广播电视、工业等管线及其附属设施。   本条例所称城市综合管廊,是指城市内用于集中敷设供水、排水、燃气、电力、通信、广播电视等市政公用管线的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第四条(基本原则)城市管线实行科学规划、统筹建设、协调管理、资源共享、保障安全的原则。   第五条(部门职责)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是城市管线建设和维护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建立城市管线综合协调管理机制,统筹城市综合管廊建设与管理。   发展改革、财政、经济信息、公安、规划、市政、文化、质监、安监、通信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城市管线相关管理工作。   第六条(鼓励技术创新)鼓励城市管线建设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   推广城市综合管廊建设,集约利用与优化城市地下空间。   第二章 城市管线规划   第七条(管线总体规划)管线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行业发展规划,组织管线权属单位编制管线专业规划,依法报人民政府审批。   城乡规划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对各类管线专业规划进行综合协调,组织编制城市管线专项规划和综合规划,依法报人民政府审批。   第八条(控制性详细规划)城乡规划部门在组织编制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包含管线规划的内容。   控制性详细规划中管线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规划范围内管线的容量、管径、位置、走向和主要控制点标高以及附属设施用地范围等。   第九条(规划编制要求)管线规划编制应当集约利用空间,符合城市规划确定的人口规模、用地布局、产业布局等需求并具有前瞻性。各类管线应当与道路交通、园林绿化、人防建设、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等衔接和协调,避免平面交叉和互相干扰。城市中心区域不得规划新增中低压架空线路,已建中低压架空线的,预留迁改下地线位。   第十条(办理规划许可)管线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向城乡规划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规划管理手续。   第十一条(放线验线)管线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进行放线,并办理规划验线手续,经城乡规划部门确认无误后方可动工。   第十二条(管网普查和数据管理)乡规划部门应当组织地下管网普查,建立地下管网综合数据库,实行动态更新,并与其他部门实现无偿信息共享。   第三章 城市管线建设   第十三条(提前告知)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根据城市规划和城市社会经济发展需要,组织编制城市道路年度建设 计划 项目进度计划表范例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课程教学计划下载 时,应当提前告知管线行业主管部门。   第十四条(城市管线年度计划)管线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管线综合规划和城市道路年度建设计划,组织编制本行业管线年度建设计划。   管线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管线年度建设计划组织安排项目建设。   第十五条(同步实施)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统筹安排管线工程建设时序,组织城市道路红线范围内的管线工程与道路建设同步实施。   第十六条(招标投标)管线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材料及设备采购等依法应当进行招标并达到相应规模的,通过招标投标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   第十七条(建设手续)管线工程应当履行基本建设程序,依法办理初步设计审批、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开工手续、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竣工测量以及档案移交等建设手续。   第十八条(交通 方案 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pdf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doc见习基地管理方案.doc关于群访事件的化解方案建筑工地扬尘治理专项方案下载 审批)管线工程应当在技术条件允许的最短时间内完工,并合理安排施工时间,减少对城市道路交通的影响。   影响城市道路通行或者交通安全的管线工程,建设单位应当编制城市道路交通组织方案,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后实施。   第十九条(管线迁改)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或者轨道交通工程需要迁改现状管线的,管线权属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管线迁改按照原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原规模、满足同等工程需要实施。迁改费用由道路或者轨道工程建设单位承担,但因新建、扩容、提高标准和功能等所增加的费用,由管线权属单位承担。   管线迁改的建筑、安装工程费用计算按照本市相应工程计价依据进行,工程建设其他费用计算按照国家以及本市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道路建设单位职责)道路建设单位应当统筹管理道路工程和管线工程,合理安排管线建设工期,并履行以下职责:   (一)向道路设计单位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管线现状资料;   (二)组织管线建设单位委托设计单位进行方案设计综合、初步设计综合和施工图综合,形成管线工程与道路设计综合图,经相关管线行业主管部门认可后,报法定部门审批和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   (三)事先通知管线权属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做好施工过程中现场管线的保护工作;   (四)督促和检查管线建设单位在管线覆土前完成测量工作;   (五)负责本单位实施的管线工程竣工档案资料的收集和归档工作。   第二十一条(管线建设单位职责)管线建设单位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配合道路建设单位开展同步建设;   (二)核实并会签施工场地内管线现状总平面图,并做好施工过程中现场管线的监护工作;   (三)督促和检查测绘单位在管线覆土前完成测绘工作;   (四)负责本单位实施的管线工程竣工档案资料的收集和归档工作。   第二十二条(施工单位职责)管线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经审查备案的施工图进行施工,并设置施工警示标志。   施工中对城市管线、市政设施、人防工程、文物及其他建(构)筑物等可能造成影响的,应当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并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派员到场监督。   第二十三条(相关单位职责)管线工程勘察、测绘、设计、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与技术标准要求进行管线工程的勘察、测绘、设计、监理。   第二十四条(管线竣工测绘)管线工程覆土前,管线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竣工测绘,形成竣工测绘数据文件和管线工程测绘图。   管线工程竣工测绘 报告 软件系统测试报告下载sgs报告如何下载关于路面塌陷情况报告535n,sgs报告怎么下载竣工报告下载 应当经城乡规划部门验核,办理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手续。   第二十五条(档案验收)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前,管线建设单位应当向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建设工程档案专项验收。   第四章 城市管线维护   第二十六条(管线权属单位职责)已建成管线,由管线权属单位或者使用单位负责日常管理和维护,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管线巡查维护 制度 关于办公室下班关闭电源制度矿山事故隐患举报和奖励制度制度下载人事管理制度doc盘点制度下载 ,开展日常巡查和定期维护,设置管线安全警示标志,保证管线完好、安全运行;   (二)定期评估安全技术防范设施的运行状态;   (三)定期普查,及时更新管线信息档案;   (四)对输送易燃易爆物质等可能产生重大危险情形的管线进行重点监测;   (五)定期开展应急演练;   (六)发生管线事故后,按照应急处置预案组织抢修,并向有关主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报告;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管线行业主管部门、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督促管线权属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加强管线的运行维护管理。   第二十七条(工程建设中的管线保护)工程建设单位在组织开展方案设计之前,应当收集施工现场、毗邻区域管线准确、完整的现状资料,并向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提供,要求相关单位在设计和施工中采取措施保护既有管线。   施工单位应当核实建设单位提供的管线现状资料,城乡建设主管等部门也应当主动向其提供管线现状资料。施工中发现未建档管线的,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报告,查明管线情况后方可施工。明知管线情况仍野蛮施工造成管线损坏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八条(故障抢修)管线发生故障需要紧急抢修的,管线权属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可以先行破路抢修,同时按规定通知市政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并在24小时内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   第二十九条(应急预案)各管线行业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管线权属单位或者使用单位编制各行业管线应急处置预案,并告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编制城市管线应急处置综合预案。   第三十条(废弃管线处理)管线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定期排查管线,清查、登记废弃和权属不明的管线,明确责任单位,及时处置。   第三十一条(管线安全禁止行为)禁止下列影响管线安全运行的行为:   (一)非法压占管线进行建设;   (二)损坏、占用、挪移管线;   (三)移动、覆盖、涂改、拆除、损坏管线安全警示标志;   (四)接驳管线;   (五)排放、倾倒腐蚀性液体、气体;   (六)堆放易燃、易爆、有腐蚀性的物质;   (七)损坏、位移、拆除井盖等附属设施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危及管线安全的行为。   第五章 城市综合管廊   第三十二条(综合管廊规划编制)城乡规划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统筹各类管线实际发展需要,组织编制城市综合管廊专项规划,规划期限应当与城市总体规划一致。   城市综合管廊专项规划应当结合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各类城市管线、城市道路、轨道交通等专项建设规划,合理确定综合管廊建设布局、管线种类、断面形式、平面位置、竖向控制等,综合考虑城市发展远景,预留和控制有关地下空间。   第三十三条(优先建设区域)城市新区、各类园区、成片开发区域应当根据功能需求,规划建设城市综合管廊。   有条件的旧城改造区应当规划建设城市综合管廊。   第三十四条(管线入廊)建成城市综合管廊的区域,凡在管廊中预留管线位置的,城乡规划部门不得另行规划管廊以外的管线位置。既有管线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逐步有序迁移至城市综合管廊。   城乡规划部门、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管线行业主管部门不得另行审批已纳入城市综合管廊的管线建设工程,管线建设单位不得在管廊以外位置另行建设。   第三十五条(项目储备和建设计划)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城市综合管廊地方标准,统筹组织城市综合管廊建设,建立项目储备制度,编制城市综合管廊中长期建设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协调城市道路建设与城市综合管廊建设时序。   第三十六条(鼓励社会投资) 城市综合管廊的建设和运营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享受政策支持和资金补贴。   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城市综合管廊建设和运营管理。   第三十七条(有偿使用)城市综合管廊实行有偿使用制度。入廊管线权属单位应当向城市综合管廊建设运营单位交纳入廊费和日常维护费。收费标准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维护管理)城市综合管廊维护管理由城市综合管廊建设运营单位负责,入廊管线维护及日常管理由各管线权属单位负责。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行政责任)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权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编制城市管线专业规划、综合规划的;   (二)未编制城市综合管廊专项规划的;   (三)未告知组织编制城市道路年度建设计划的;   (四)未组织编制城市管线应急处置综合预案的;   (五)另行规划或者审批已纳入城市综合管廊的管线建设工程的;   (六)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四十条(对管线建设中违法行为的处罚)城市道路红线范围内的管线建设未与道路建设同步实施的,由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管线建设单位处50000元以上200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一条(违反管线保护规定的处罚) 管线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未改的,处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对管线维护中违法行为的处罚)管线权属单位或者使用单位未按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履行职责的,由管线行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未改的,处5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0000元以上200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危害既有管线安全的处罚)有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八项行为之一的,由管线行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未改的,处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罚款。有违反第七项行为的,由市政部门依法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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