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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业金融机构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业务处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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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业金融机构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业务处理规定可编辑可编辑精品精品可编辑精品银行业金融机构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业务处理规定[所属层级类别]:国务院部委规章库[ 所属类别 ]:金融保险[ 生效日期 ]:2007-05-21[ 发布单位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 发布文号 ]:银办发[2007]126号[ 是否有效 ]:有效可编辑可编辑精品精品可编辑精品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机构)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

银行业金融机构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业务处理规定
可编辑可编辑精品精品可编辑精品银行业金融机构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业务处理规定[所属层级类别]:国务院部委规章库[ 所属类别 ]:金融保险[ 生效日期 ]:2007-05-21[ 发布单位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 发布文号 ]:银办发[2007]126号[ 是否有效 ]:有效可编辑可编辑精品精品可编辑精品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机构)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以下简称联网核查)业务处理,进一步落实银行账户实名制,促进征信体系建设和反洗钱工作开展,维护正常的经济金融秩序,人民银行制定了《银行业金融机构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业务处理规定(试行)》(以下简称《业务处理规定》,见附件1)和《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操作规程(试行)》(以下简称《操作规程》,见附件2)。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 通知 关于发布提成方案的通知关于xx通知关于成立公司筹建组的通知关于红头文件的使用公开通知关于计发全勤奖的通知 如下:  一、银行机构和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应严格按照《业务处理规定》和《操作规程》的要求分别进行联网核查业务处理和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以下简称联网核查系统)相关操作。  二、银行机构应将联网核查作为验证居民身份证信息真实性的主要方式。银行机构未按照《业务处理规定》和《操作规程》的要求进行联网核查,造成不法分子开立假名银行账户或以虚假居民身份证件办理按照法律、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应核对相关个人的居民身份证件的支付结算业务的,人民银行将依法从重进行处罚。  三、银行机构在进行联网核查时,应核对相关个人的居民身份证照片。鉴于目前一些银行机构营业柜台配备的是字符终端,对于风险较小的银行业务,银行机构可使用字符终端进行联网核查,暂不核对相关个人的居民身份证照片;对于风险较大的银行业务或对通过字符终端联网核查得到的核查结果存有疑义的,银行机构应使用图形终端进行联网核查并核对相关个人的居民身份证照片。银行机构应根据相关法规 制度 关于办公室下班关闭电源制度矿山事故隐患举报和奖励制度制度下载人事管理制度doc盘点制度下载 及内部管理规定确定各类银行业务风险大小的划分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合理调整业务流程,并有计划地更换字符终端,以尽快达到核对居民身份证照片的要求。  四、采用接口方式进行联网核查的银行机构在向联网核查系统发送请求报文时,请求报文中的上报机构代码和核查机构代码必须统一使用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中现有的银行机构代码,否则联网核查系统将其认定为不合规机构。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应定期通过联网核查系统对不合规机构进行监测。经监测发现不合规核查机构的,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应将有关情况通知该不合规机构隶属的银行机构,并要求其按规定申报银行机构代码信息。  请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及时将本通知转发至所在省(区、市)的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以及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和外资银行。  实施中如遇问题,请及时 报告 软件系统测试报告下载sgs报告如何下载关于路面塌陷情况报告535n,sgs报告怎么下载竣工报告下载 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司。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二00七年五月二十一日  附件1:银行业金融机构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业务处理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机构)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业务处理,进一步落实银行账户实名制,促进社会征信体系建设和反洗钱工作开展,维护正常的经济金融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制定本规定。关联法规:全国人大法律(1)条   国务院行政法规库(1)条   国务院部委规章库(1)条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以下简称联网核查),是指通过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以下简称联网核查系统)核对或查询相关个人的公民身份信息,以验证相关个人的居民身份证所记载的姓名、公民身份号码、照片及签发机关等信息真实性的行为。  第三条 银行机构可通过其综合业务系统接入联网核查系统,通过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或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等系统登录联网核查系统,或直接登录联网核查系统进行联网核查。  第四条 银行机构在办理下述人民币银行业务时,如法律、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需要核对相关个人出示的居民身份证,则应进行联网核查:  (一)银行账户业务,包括开立、变更个人储蓄账户、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业务。  (二)支付结算业务,包括票据结算业务、银行卡结算业务、汇兑等业务。  本规定将应进行联网核查的银行业务统称为规定业务。  银行机构为加强内部管理,在办理除规定业务之外的其他银行业务时也可进行联网核查。  第五条 银行机构在办理规定业务时,需当场为客户办结的,应当场联网核查相关个人的公民身份信息;不需当场办结的,应在办结相关业务前联网核查相关个人的公民身份信息。  第六条 银行机构为办理规定业务而进行联网核查时,若相关个人的姓名、公民身份号码、照片和签发机关与居民身份证所记载的信息核对完全相符,可按照相关规定继续办理业务。  第七条 银行机构为办理规定业务而进行联网核查时,若个人的姓名、公民身份号码、照片和签发机关中一项或多项核对不一致且能够确切判断客户出示的居民身份证为虚假证件,银行机构应拒绝为该客户办理相关业务。  第八条 银行机构为办理规定业务而进行联网核查时,若个人的姓名、公民身份号码、照片和签发机关中一项或多项核对不一致且无法确切判断客户出示的居民身份证为虚假证件,相关业务处理方法如下:  (一)客户申请办理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业务的,银行机构应暂停为该客户办理业务,同时,将核查结果明确告知客户,并及时对相关个人的居民身份证的真伪进一步核实。如其居民身份证经核实确属虚假证件,银行机构应拒绝为该客户办理业务,反之,可按相关规定继续办理业务。  (二)客户申请办理个人银行账产业务的,银行机构可继续为该客户办理业务。银行机构无论是否继续办理业务,均应将核查结果明确告知客户。银行机构继续办理业务的,应详细登记客户的联系方式(如通讯地址、联系电话等,下同),并在办理业务后及时对相关个人的居民身份证的真伪进一步核实。如其居民身份证经核实确属虚假证件,银行机构应立即停办相关账户的支付结算业务。对于开户业务的,银行机构应及时通知该客户撤销账户,并将有关情况向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报告;对于变更账户业务的,银行机构还应及时采取恢复原状、通知真实存款人等补救措施,并将有关情况向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报告。  (三)客户申请办理支付结算业务的,银行机构可根据法规制度规定及内部管理要求决定是否为该客户办理相关业务。银行机构如拒绝为该客户办理业务,应将核查结果明确告知客户。银行机构如暂停为该客户办理业务,应将核查结果明确告知客户,及时对相关个人的居民身份证的真伪进一步核实,并根据核实情况决定是否继续办理业务。银行机构如继续为该客户办理相关业务,应详细登记客户的联系方式,并在办理业务后及时对相关个人的居民身份证的真伪进一步核实。如其居民身份证经核实确属虚假证件,银行机构应及时采取适当的补救措施,并将有关情况向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报告。  第九条 银行机构为办理规定业务之外的其他业务而进行联网核查时,应区别相关银行业务的业务性质、客户类型、金额大小和风险程度等因素制定具体的联网核查业务处理方法,并将制定的业务处理方法向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备案。  第十条 同一银行机构网点在办理规定业务时,如先前在为相关个人办理银行业务时已对其进行联网核查且其公民身份信息尚未发生变化,可不再对其进行联网核查;如对先前获得的相关个人的公民身份信息的真实性存在疑义,应当重新进行联网核查。  第十一条 银行机构在进行联网核查时,如对核查结果存在疑义,可向公安部门申请进一步核实。  客户对联网核查结果提出疑问的,银行机构应向其出具联网核查后相关个人居民身份证信息核对不一致的证明(格式见附),并告知客户可自行到被核查人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进行核实。  第十二条 银行机构在进行联网核查或对相关个人居民身份证信息进一步核实时,发现客户以虚假居民身份证骗取开立银行账户或办理其他银行业务的,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  第十三条 银行机构在办理规定业务时,因网络故障等原因不能正常进行联网核查的,可采取其他方式验证相关个人的居民身份证信息的真实性并办理相关业务,但应对故障期间办理的规定业务进行登记,并在故障排除后对相关个人的居民身份证信息进行联网核查。当个人的姓名、公民身份号码、照片和签发机关中一项或多项核对不一致时,如能够确切判断客户出示的居民身份证为虚假证件或经过进一步核实属虚假证件,银行机构应立即停止相关业务,并按有关规定终止与客户的业务关系或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第十四条 银行机构应建立健全联网核查应急机制,确保联网核查和各项规定业务的正常、合规开展。  第十五条 银行机构应对联网核查获得的公民身份信息进行保密;非依法律规定,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银行机构不得将联网核查获得的公民身份信息用于办理银行业务之外的其他目的。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人民银行负责解释、修改。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联网核查系统运行之日起施行。  附:联网核查结果证明  一、提交核查的公民身份信息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公民身份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联网核查结果  (一)公民身份号码与姓名一致  与反馈的照片核对:1.相符 2.不符 3.未反馈照片  与反馈的签发机关核对:1.相符 2.不符(应填写原签发机关和反馈的签发机关)  原签发机关: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反馈的签发机关: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公民身份号码存在,但与姓名不匹配  (三)公民身份号码不存在核查机构(公章)年  月  日  附件2: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操作规程(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以下简称联网核查系统)操作,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机构)和人民银行分支机构通过联网核查系统核查相关个人的公民身份信息以及进行其他操作适用本操作规程。  本操作规程所称其他操作是指疑义信息反馈、核查日志查询、统计 分析 定性数据统计分析pdf销售业绩分析模板建筑结构震害分析销售进度分析表京东商城竞争战略分析 、系统管理等操作。  第三条 银行机构可通过接口方式、链接方式和直接登录方式三种方式进行联网核查,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可通过链接方式和直接登录方式两种方式进行联网核查。  在接口方式下,银行机构通过其综合业务系统操作员登录综合业务系统进行联网核查。  在链接方式下,银行机构或人民银行分支机构通过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以下简称账户管理系统)操作员或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操作员登录账户管理系统或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然后链接到联网核查系统进行联网核查。  在直接登录方式下,银行机构或人民银行分支机构通过联网核查系统专用的操作员直接登录联网核查系统进行联网核查。  以接口方式进行联网核查的银行机构称为接口行,以链接方式或直接登录方式进行联网核查的银行机构称为非接口行,接口行、非接口行和进行联网核查的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统称核查行。  第四条 银行机构和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如需通过联网核查系统进行下述操作,应采用直接登录方式:  (一)查询核查日志、疑义信息核实情况、批量核对请求文件登记信息和批量反馈请求文件登记信息。  (二)监测不合规机构。  (三)统计核查业务量、操作员数量和疑义信息反馈量。  (四)系统管理。  第五条 银行机构及人民银行分支机构通过联网核查系统进行批量核对的时间为每日7时至23时,进行其他操作的时间为每日7时至19时。 第二章 联网核查  第六条 核查行进行联网核查时,应当正确选择业务种类,并向联网核查系统准确提交待核查人的姓名和公民身份号码。  第七条 核查行可采用单笔核对方式、批量核对方式或单笔精确查询方式对相关个人的公民身份信息进行联网核查。  第八条 核查行采用单笔核对方式进行联网核查的,应将待核查人的姓名、公民身份号码以及业务种类提交联网核查系统。  核查行一次可提交不超过5人的待核查信息。  核查行收到联网核查系统返回的核查结果后,应将其与待核查人的居民身份证所记载的姓名、公民身份号码、照片和签发机关进行核对,并在核对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业务。  第九条 核查行采用批量核对方式进行联网核查的,应按相关接口规范制作批量核对请求文件,并将批量核对请求文件提交联网核查系统。  核查行可以文件名称、上报机构代码、核查机构代码等为条件,查询和下载批量核对结果。  核查行收到联网核查系统返回的核查结果后,应将其与待核查人的居民身份证所记载的姓名、公民身份号码、照片和签发机关进行核对,并在核对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业务。  第十条 核查行采用单笔精确查询方式进行联网核查的,应向联网核查系统提交待核查人的姓名、公民身份号码及业务种类。  核查行一次只能向联网核查系统提交1人的待核查信息。  核查行收到联网核查系统返回的核查结果后,应将其与待核查人的居民身份证所记载的姓名、公民身份号码、照片、性别、签发机关和住址等信息进行核对,并在核对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业务。 第三章 疑义信息的反馈和核实  第十一条 核查行对联网核查结果存在疑义时,可通过联网核查系统将疑义信息向公安部门反馈并申请进一步核实。  第十二条 核查行可采用单笔反馈方式或批量反馈方式向公安部门反馈疑义信息。  第十三条 核查行在进行联网核查时,可在收到核查结果后立即向公安部门反馈,并在备注项中说明申请核实的原因;也可在事后逐笔将需核实的相关个人的姓名、公民可编辑可编辑精品精品可编辑精品可编辑可编辑精品精品可编辑精品身份号码、核查日期、申请核实的原因录入联网核查系统后向公安部门反馈。  第十四条 核查行采用批量反馈方式的,应按相关接口规范制作批量反馈疑义信息请求文件(以下简称批量反馈请求文件),并将批量反馈请求文件提交联网核查系统。  第十五条 核查行可以操作员、被核查人姓名、被核查人公民身份号码、核实状态等为条件,查询和下载公安部门对疑义信息的核实情况。  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可以查询和下载公安部门对本单位、辖内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以及辖区内所有银行机构反馈的疑义信息的核实情况。  银行机构可查询和下载公安部门对本机构以及辖属银行机构反馈的疑义信息的核实情况。 第四章 核查情况的查询、监测和统计  第十六条 核查行可以操作员、被核查人姓名、被核查公民身份号码等为条件,查询和下载核查日志。  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可查询和下载本单位、辖内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以及辖区内所有银行机构的核查日志。  银行机构可查询和下载本机构以及辖属银行机构的核查日志。  第十七条 核查行可以监测起止日期为条件,对一定时期内进行联网核查操作的不合规核查机构进行监测。  第十八条 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可对本单位、辖内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以及辖区内所有银行机构的下述信息进行统计:  (一)核查业务量。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可按银行类别、行别、银行机构代码和行政区划,统计某一时期的联网核查业务量。  (二)操作员数量。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可按银行类别、行别和行政区划,统计某一时点联网核查系统的操作员数量。  (三)疑义信息反馈量。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可按银行类别、行别和行政区划,统计某一时期的疑义信息反馈量。  第十九条 银行机构可对本机构以及辖属银行机构的下述信息进行统计:  (一)核查业务量。银行机构可按银行机构代码,统计某一时期的联网核查业务量。  (二)疑义信息反馈量。银行机构可按银行机构代码,统计某一时期的疑义信息反馈量。 第五章 系统管理  第二十条 人民银行统一维护联网核查系统中的银行机构代码、地区代码、行别代码以及接口行的节点代码等基础信息。  第二十一条 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根据管理需要,可查询本单位、辖内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以及辖区内所有银行机构的操作日志。  第二十二条 联网核查系统的操作员分为接口方式操作员、链接方式操作员和直接登录方式操作员三类。  银行机构以接口方式接入联网核查系统的,其综合业务系统操作员为联网核查系统的接口方式操作员。  银行机构或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以链接方式接入联网核查系统的,其账户管理系统操作员或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操作员为联网核查系统的链接方式操作员。  银行机构或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直接登录联网核查系统的,其在联网核查系统上建立的专用操作员为直接登录方式操作员。  第二十三条 联网核查系统的直接登录方式操作员分为一级和二级操作员。核查行可设置1个二级操作员和若干个一级操作员。  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二级操作员设置本单位的一级操作员、辖内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二级操作员和辖区内的银行机构的二级操作员。银行机构二级操作员设置本单位一级操作员。  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和银行机构在设置直接登录方式操作员时,应向联网核查系统提交银行机构代码、操作员代码、操作员姓名、操作员级别、电话、电子邮件地址、启用日期等信息,并在各级别操作员可选权限中选择该操作员的具体权限。  接口方式操作员由银行机构按照其综合业务系统操作员的设置程序和方法进行设置。  链接方式操作员由银行机构和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按照账户管理系统操作员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操作员的设置程序和方法进行设置。  第二十四条 在直接登录方式操作员中,银行机构和人民银行一级操作员的可选权限如下:在线上报批量核对请求文件和批量反馈请求文件,单笔核对、单笔精确查询和单笔反馈疑义信息,查询批量核对请求文件登记信息、批量反馈请求文件登记信息、疑义信息核实情况和核查日志,修改操作员密码。  银行机构二级操作员的可选权限如下:查询批量核对请求文件登记信息、批量反馈请求文件登记信息、疑义信息核实情况和核查日志,监测不合规机构,统计联网核查业务量和疑义信息反馈量,导出和下载核查日志信息,操作员维护。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二级操作员除具有银行机构二级操作员的可选权限外,还具有统计操作员数量、查询系统操作日志等权限。可编辑可编辑精品精品可编辑精品 接口方式操作员和链接方式操作员只具有直接登录方式操作员中一级操作员的可选权限。  第二十五条 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和银行机构二级操作员可对本机构设置的直接登录方式操作员信息进行查询、修改、删除、启用、停用和解锁等操作。  操作员发生变更的,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或银行机构应及时变更相关操作员信息;撤销操作员的,应及时删除相关操作员信息;操作员信息在一定时期暂不操作的,相关操作员的状态信息应及时修改为停用。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操作规程由人民银行负责解释、修改。  第二十七条 本操作规程自联网核查系统运行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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