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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度全年增值税文件汇编2010年全年增值税文件汇编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继续实行宣传文化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9]147号 成文日期:2009-12-10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润滑脂产品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9]709号 成文日期:2009-12-15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补充的通知 财税[2009]163号 成文日期:2009-12-29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经营高校学生公寓和食堂有关税收政...

2011年度全年增值税文件汇编
2010年全年增值税文件汇编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继续实行宣传文化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9]147号 成文日期:2009-12-10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润滑脂产品征收消费税问 快递公司问题件快递公司问题件货款处理关于圆的周长面积重点题型关于解方程组的题及答案关于南海问题 的批复 国税函[2009]709号 成文日期:2009-12-15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补充的通知 财税[2009]163号 成文日期:2009-12-29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经营高校学生公寓和食堂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9]155号 成文日期:2009-12-24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印发《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2010]9号 成文日期:2010-01-17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办理2009年销售额超过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的小规模纳税人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10〕35号 成文日期:2010-01-25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折扣额抵减增值税应税销售额问题通知 国税函[2010]56号 成文日期:2010-02-08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粕类产品征免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10]75号 成文日期:2010-02-20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对绝缘油类产品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10]76号 成文日期:2010-02-20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 成文日期:2010-02-10 国家文物局 民政部 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文化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促进民办博物馆发展的意见 文物博发[2010]11号 成文日期:2010-01-29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生产企业出口外购视同自产应税消费品消费税退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10]91号 成文日期:2010-03-05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人工合成牛胚胎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10]97号 成文日期:2010-03-04 商务部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外资研发中心采购设备免/退税资格审核办法的通知 商资发[2010]93号 成文日期:2010-03-22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农业部2010年度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和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免税进口 计划 项目进度计划表范例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课程教学计划下载 的通知 财关税[2010]11号 成文日期:2010-03-26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新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10]126号 成文日期:2010-03-31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2010]40号 成文日期:2010-04-07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政策衔接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10]137号 成文日期:2010-04-07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宣传材料的通知 国税函[2010]138号 成文日期:2010-04-07 《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宣传材料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橄榄油适用税率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10]144号 成文日期:2010-04-08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外贸企业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出口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10]162号 成文日期:2010-04-23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修改金税三期工程管理办法及相关规程部分条款的通知 国税发[2010]49号 成文日期:2010-04-29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宣部 关于公布学习出版社等中央所属转制文化企业名单的通知 财税[2010]29号 成文日期:2010-4-23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抗震救灾期间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稽核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10]173号 成文日期:2010-05-04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明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若干条款处理意见的通知 国税函[2010]139号 成文日期:2010-04-07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稳定轻烃产品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10]205号 成文日期:2010-05-13 中国人民银行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 证监会 关于促进黄金市场发展的若干意见 银发〔2010〕211号 成文日期:2010-07-22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肉桂油 桉油 香茅油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5号 成文日期:2010-07-27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项目运营方利用信托资金融资过程中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8号 成文日期:2010-08-09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上海世博会台湾馆和台北城市最佳实验区项目享受增值税退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0]73号 成文日期:2010-08-13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调整部分燃料油消费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0]66号 成文日期:2010-08-20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绝缘油类产品不征收消费税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2号 成文日期:2010-08-30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干姜 姜黄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9号 成文日期:2010-08-19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农用拖拉机 收割机和手扶拖拉机专用轮胎不征收消费税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6号 成文日期:2010-10-19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制种行业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7号 成文日期:2010-10-25 关于发布试点物流企业名单(第六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8号 成文日期:2010-10-25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上海期货交易所开展期货保税交割业务有关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0]108号 成文日期:2010-12-02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做好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升级工作的通知 国税函[2010]585号 成文日期:2010-11-29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对利用废弃的动植物油生产纯生物柴油免征消费税的通知 财税[2010]118号 成文日期:2010-12-17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以蔗渣为原料生产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政策的补充通知 财税[2010]114号 成文日期:2010-12-01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继续实行宣传文化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9]147号 成文日期:2009-12-10 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支持我国宣传文化事业的发展,经国务院批准,在2010年底以前,对宣传文化事业继续实行增值税和营业税税收优惠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09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实行下列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   (一)对下列出版物在出版环节实行增值税100%先征后退的政策:   1.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的各级组织的机关报纸和机关期刊,各级人大、政协、政府、工会、共青团、妇联、科协、老龄委的机关报纸和机关期刊,新华社的机关报纸和机关期刊,军事部门的机关报纸和机关期刊。   上述各级组织的机关报纸和机关期刊,增值税先征后退范围掌握在一个单位一份报纸和一份期刊以内。   2.专为少年儿童出版发行的报纸和期刊,中小学的学生课本。   3.少数民族文字出版物。   4.盲文图书和盲文期刊。   5.经批准在内蒙古、广西、西藏、宁夏、新疆五个自治区内注册的出版单位出版的出版物。   6. 列入本通知附件1的图书、报纸和期刊。   (二)对下列出版物在出版环节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50%的政策:   1.除本通知第一条第(一)项规定实行增值税100%先征后退的图书和期刊以外的其他图书和期刊、音像制品。   2.列入本通知附件2的报纸。   (三)对下列印刷、制作业务实行增值税100%先征后退的政策:   1.对少数民族文字出版物的印刷或制作业务。   2.列入本通知附件3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印刷企业的印刷业务。   二、自2009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对下列新华书店实行增值税免税或先征后退政策:   (一)对全国县(含县级市、区、旗,下同)及县以下新华书店和农村供销社在本地销售的出版物免征增值税。对新华书店组建的发行集团或原新华书店改制而成的连锁经营企业,其县及县以下网点在本地销售的出版物,免征增值税。   县(含县级市、区、旗)及县以下新华书店包括地、县(含县级市、区、旗)两级合二为一的新华书店,不包括位于市(含直辖市、地级市)所辖的区中的新华书店。   (二)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华书店和乌鲁木齐市新华书店销售的出版物实行增值税100%先征后退的政策。   三、自2009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对科普单位的门票收入,以及县(含县级市、区、旗)及县以上党政部门和科协开展的科普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营业税。对境外单位向境内科普单位转让科普影视作品播映权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四、自2009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对依本通知第一条规定退还的增值税税款应专项用于技术研发、设备更新、新兴媒体的建设和重点出版物的引进开发。对依本通知第二条规定免征或退还的增值税税款应专项用于发行网点建设和信息系统建设。   五、享受本通知第一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的纳税人必须是具有国家新闻出版总署颁发的具有相关出版物的出版许可证的出版单位(含以“租型”方式取得专有出版权进行出版物的印刷发行的出版单位)。承担省级以上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指定出版、发行任务的单位,因各种原因尚未办理出版、发行许可的出版单位,经省级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商同级新闻出版主管部门核准,可以享受相应的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   纳税人应将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的出版物在财务上实行单独核算,不进行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本通知规定的优惠政策。违规出版物和多次出现违规的出版单位不得享受本通知规定的优惠政策,上述违规出版物和出版单位的具体名单由省级及以上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及时通知相应省级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六、本通知的有关定义   (一)本通知所述“科普单位”,是指科技馆,自然博物馆,对公众开放的天文馆(站、台)、气象台(站)、地震台(站),以及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对公众开放的科普基地。   (二)本通知所述“出版物”,是指根据国家新闻出版总署的有关规定出版的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所述图书、报纸和期刊,包括随同图书、报纸、期刊销售并难以分离的光盘、软盘和磁带等信息载体。   (三)图书、报纸、期刊(即杂志)的范围,仍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部分货物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国税发[1993]151号)的规定执行。   (四)本通知所述“专为少年儿童出版发行的报纸和期刊”,是指以初中及初中以下少年儿童为主要对象的报纸和期刊。   (五)本通知所述“中小学的学生课本”,是指普通中小学学生课本和中等职业教育课本。普通中小学学生课本是指根据教育部中、小学教学大纲的要求,由经国家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审定而具有“中小学教材”出版资质的出版单位出版发行的中、小学学生上课使用的正式课本,具体操作时按国家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每年春、秋两季下达的“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中所列的“课本”的范围掌握;中等职业教育课本是指经国家和省级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定,供中等专业学校、职业高中和成人专业学校学生使用的课本,具体操作时按国家和省级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每年下达的教学用书目录认定。中小学的学生课本不包括各种形式的教学参考书、图册、自读课本、课外读物、练习册以及其他各类辅助性教材和辅导读物。   (六)本通知第一条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的图书包括租型出版的图书。   七、办理和认定   (一)本通知规定的各项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由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税制改革后对某些企业实行“先征后退”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94)财预字第55号]的规定办理。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和负责增值税先征后退初审工作的财政机关要采取措施,按照本通知第四条规定的用途监督纳税人用好退税或免税资金。   (二)科普单位、科普活动和科普单位进口自用科普影视作品的认定仍按《科技部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新闻出版总署关于印发<科普税收优惠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字[2003]416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八、本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宣传文化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53号)同时废止。   按照本通知第二条和第三条规定应予免征的增值税或营业税,凡在接到本通知以前已经征收入库的,可抵减纳税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税款或者办理税款退库。纳税人如果已向购买方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将专用发票追回后方可申请办理免税。凡专用发票无法追回的,一律照章征收增值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00九年十二月十日   附件1:   适用增值税100%先征后退政策的特定图书、报纸和期刊名单    1.《半月谈》(CN11-1271/D)和《半月谈内部版》(CN11-1599/D)    2.新华通讯社的刊号为CN11-1363/D、CN11-4165/D、CN11-4166/D、CN11-4164/D、CN11-4139/D和CN11-4140/D的期刊    3.《法制日报》 (CN11-0080)    4.《检察日报》 (CN11-0187)    5.《人民法院报》 (CN11-0194)    6.《中国日报》 (CNll-0091)    7.《中国纪检监察报》 (CN11-0176)    8.《光明日报》 (CN11-0026)    9.《经济日报》 (CN11-0014)    10.《农民日报》 (CN11-0055)    11.《人民公安报》 (CNl1-0090)    12.《中国妇女》 [CN11-1245/C(英文),CN11-1704/C]    13.《长安》 (CN11-3295/D)    14.《中国火炬》 (CN11-3316/C)    15.《中国监察》 (CN11-2474/D)    16.《环球时报》[CN11-0215,CN11-0272(英文版)]    17.国务院侨办组织编写的背面印有“本书国务院侨办推展海外华文教育免费赠送”字样的华文教材(含多媒体教材)。   附件2:  适用增值税50%先征后退政策的报纸名单     类别   享受政策的报纸   代码   一、综合类报纸   1.国际时政类报纸   133   2.外宣类报纸   134   3.其他类报纸   135   二、行业专业类报纸   1.经济类报纸   201   2.工业产业类报纸   202   3.农业类报纸   203   4.文化艺术类报纸   206   5.法制公安类报纸   207   6.科技类报纸   208   7.教育类报纸   209   8.新闻出版类报纸   9.信息技术类报纸   215   10.综合信息类报纸   216   说明:   1.根据《新闻出版署关于印发〈报纸期刊年度核验办法〉的通知》(新出报刊[2006]181号),报纸类别由各省新闻出版局根据报纸审批、变更时所认定的类别或根据报纸办报宗旨确定。具体类别或代码以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出具的《报纸出版许可证》中“类别”栏标明的内容为准。   2.对2008年底以前颁发的《报纸出版许可证》,如果没有标明相应报纸类别或代码的,应在报经新闻出版总署确认并出具证明后,再根据相应类别确定是否适用退税政策。   附件3:适用增值税100%先征后退政策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印刷企业名单  序号      企 业 名 称   1   新疆新华印刷厂   2   新疆新华印刷二厂   3   新疆八艺印刷厂   4   新疆日报社印务中心   5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印刷厂   6   新疆蓝天铁路印务有限公司   7   新疆地矿彩印厂   8   乌鲁木齐隆益达印务有限公司   9   乌鲁木齐新金盾彩印厂   10   乌鲁木齐市海洋彩印有限公司   11   乌鲁木齐市大陆桥教育印刷厂   12   乌鲁木齐八家户彩印有限公司   13   乌鲁木齐晚报社印务中心   14   新疆金版印务有限公司   15   伊犁人民出版社印刷厂   16   伊犁日报社印刷厂   17   新疆石油报社印刷厂   18   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天利人印务限公司   19   巴音郭楞报社印刷厂   20   塔里木油田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印刷厂   21   阿克苏飞达印务有限责任公司   22   喀什日报社印刷厂   23   呼图壁县阳光彩印有限公司   24   喀什维吾尔文出版社印刷厂   25   新疆晨新印务有限公司   26   石河子报社印刷厂   27   博尔塔拉报社印刷厂   28   阿勒泰报社印刷厂   29   吐鲁番报社印刷中心   30   新疆阿克苏新华印务有限责任公司   31   柯孜勒苏报社印刷厂   32   和田日报社印刷厂   33   塔城地区印刷厂   34   新疆漠尔通印刷有限责任公司   35   新疆新华华龙印务有限责任公司   36   新疆一龙印刷有限公司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润滑脂产品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9]709号 成文日期:2009-12-15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润滑脂产品征收消费税问题的请示》(京国税发[2009]232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润滑油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用原油或其他原料加工生产的用于内燃机、机械加工过程的润滑产品均属于润滑油征税范围。润滑脂是润滑产品,属润滑油消费税征收范围,生产、加工润滑脂应当征收消费税。 国家税务总局 二○○九年十二月十五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补充的通知 财税[2009]163号 成文日期:2009-12-29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号)发布后,各地陆续反映一些垃圾发电和资源综合利用水泥适用政策问题。为促进资源综合利用,推动循环经济发展,经研究,现补充通知如下:   一、财税[2008]156号第三条第(二)项“以垃圾为燃料生产的电力或者热力”的规定,包括利用垃圾发酵产生的沼气生产销售的电力或者热力。   二、将财税[2008]156号文件第三条第五项规定调整为:   采用旋窑法工艺生产的水泥(包括水泥熟料,下同)或者外购水泥熟料采用研磨工艺生产的水泥,水泥生产原料中掺兑废渣比例不低于30%。   1.对采用旋窑法工艺经生料烧制和熟料研磨阶段生产的水泥,其掺兑废渣比例计算公式为:   掺兑废渣比例=(生料烧制阶段掺兑废渣数量+熟料研磨阶段掺兑废渣数量)÷(除废渣以外的生料数量+生料烧制和熟料研磨阶段掺兑废渣数量+其他材料数量)×100%   2.对外购水泥熟料采用研磨工艺生产的水泥,其掺兑废渣比例计算公式为:   掺兑废渣比例=熟料研磨阶段掺兑废渣数量÷(熟料数量+熟料研磨阶段掺兑废渣数量+其他材料数量)×100%   三、本通知自2008年7月1日起执行。财税[2008]156号第三条第五项规定同时废止。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经营高校学生公寓和食堂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9]155号 成文日期:2009-12-2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北京、西藏、宁夏、青海省(区、市)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对高校学生公寓和食堂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高校学生公寓免征房产税。   二、对与高校学生签订的高校学生公寓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   三、对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向学生收取的高校学生公寓住宿费收入,免征营业税。   四、对高校学生食堂为高校师生提供餐饮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五、本通知所述“高校学生公寓”,是指为高校学生提供住宿服务,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住宿费的学生公寓。   “高校学生食堂”,是指依照《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14号)管理的高校学生食堂。   六、本通知执行时间自2009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2009年1月1日至文到之日的已征房产税、印花税、营业税税款分别在纳税人以后的应纳房产税、印花税、营业税税额中抵减或者予以退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经营高校学生公寓及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0号)相应废止。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印发《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2010]9号 成文日期:2010-01-17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机构采购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5号)有关规定,经商财政部,现将《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办法》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总局(货物劳务税司)。   附件: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申报审核审批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年一月十七日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办理2009年销售额超过标准的小规模纳税人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10〕35号 成文日期:2010-01-25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1079号)的规定,2010年1月底前应对2009年应税销售额超过标准的小规模纳税人进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考虑到此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户数较多的实际情况,为确保认定工作的规范、有序进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应尽快调查统计2009年应税销售额超过标准的小规模纳税人户数情况,制定分期分批认定的工作计划,于2010年6月底前完成认定工作。   二、个体工商户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在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后,如需使用防伪税控开票子系统的,须待防伪税控系统升级后方可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升级的具体安排另行通知。   三、各地要根据实际情况,认真做好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前的政策宣传解释工作,并于2010年1月31日前,将《2009年销售额超过标准的小规模纳税认定计划安排表》(见附件)上报税务总局。   附件下载:2009年销售额超过标准的小规模纳税人认定计划安排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折扣额抵减增值税应税销售额问题通知 国税函[2010]56号 成文日期:2010-02-08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近有部分地区反映,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虽在同一发票上注明了销售额和折扣额,却将折扣额填写在发票的备注栏,是否允许抵减销售额的问题。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第二条第(二)项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是指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的“金额”栏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未在同一张发票“金额”栏注明折扣额,而仅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折扣额的,折扣额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年二月八日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粕类产品征免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10]75号 成文日期:2010-02-2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部分地区反映,各地对粕类产品征免增值税政策存在理解不一致的问题。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一、豆粕属于征收增值税的饲料产品,除豆粕以外的其他粕类饲料产品,均免征增值税。   二、本通知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甜菜粕准予退税的批复》(国税函[2002]716号)同时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年二月二十日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对绝缘油类产品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10]76号 成文日期:2010-02-20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绝缘油类产品是否征收消费税问题的请示》(新国税发[2009]227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润滑油国家标准《润滑剂和有关产品(L类)的分类第15部分:N组(绝缘液体)》(GB/T7631.15-1998)规定的润滑剂范围,变压器油、导热类油等绝缘油类产品,均属于润滑油的范围。据此,对你区润滑油生产企业生产的变压器油、导热类油等绝缘类油品,应按“润滑油”的税率征收消费税。   请遵照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年二月二十日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 成文日期:2010-02-10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12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第2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3月20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局长:肖捷 二○一○年二月十日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      第一条 为加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和认定以后的资格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增值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除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外,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本办法所称年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免税销售额。   第四条 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以及新开业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对提出申请并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为其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一)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   (二)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   第五条 下列纳税人不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一)个体工商户以外的其他个人;   (二)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非企业性单位;   (三)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   第六条 纳税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第七条 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权限,在县(市、区)国家税务局或者同级别的税务分局(以下称认定机关)。   第八条 纳税人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一)纳税人应当在申报期结束后40日(工作日,下同)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见附件1,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二)认定机关应当在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并由主管税务机关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   (三)纳税人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规定期限结束后20日内制作并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   纳税人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应当在收到《税务事项通知书》后1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不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表》(见附件2),经认定机关批准后不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认定机关应当在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批准完毕,并由主管税务机关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   第九条 纳税人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一)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申请表,并提供下列资料:   1.《税务登记证》副本;   2.财务负责人和办税人员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3.会计人员的从业资格证明或者与中介机构签订的代理记账协议及其复印件;   4.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协议,或者其他可使用场地证明及其复印件;   5.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有关资料。   (二)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当场核对纳税人的申请资料,经核对一致且申请资料齐全、符合填列要求的,当场受理,制作《文书受理回执单》,并将有关资料的原件退还纳税人。   对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填列要求的,应当当场告知纳税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三)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申请以后,根据需要进行实地查验,并制作查验报告。   查验报告由纳税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业主)、税务查验人员共同签字(签章)确认。   实地查验时,应当有两名或者两名以上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同时到场。   实地查验的范围和方法由各省税务机关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四)认定机关应当自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并由主管税务机关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   第十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一般纳税人《税务登记证》副本“资格认定”栏内加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戳记(附件3)。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戳记印色为红色,印模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第十一条 纳税人自认定机关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次月起(新开业纳税人自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申请的当月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四条的规定计算应纳税额,并按照规定领购、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十二条 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纳税人一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第十三条 主管税务机关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对下列一般纳税人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   (一)按照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新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小型商贸批发企业;   (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一般纳税人。   纳税辅导期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0年3月20日起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办法〉的通知》(国税明电〔1993〕52号、国税发〔1994〕5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办法的补充规定》(国税明电〔1993〕6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办法〉的通知》(国税函〔1998〕15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2〕326号)同时废止。   附件下载: 国家文物局 民政部 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文化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促进民办博物馆发展的意见 文物博发[2010]11号 成文日期:2010-01-29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局、民政、财政、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文化厅(局、委)、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民办博物馆是为了教育、研究、欣赏的目的,由社会力量利用非国有文物、标本、资料等资产依法设立并取得法人资格,向公众开放的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机构。进入新世纪以来,文化体制改革逐步深化,民办博物馆发展迅速。但是由于民办博物馆在我国还是一个新事物,尚处于探索阶段,还存在着准入制度不完善、扶持政策不健全、管理运行不规范、社会作用不明显等问题,严重制约了民办博物馆的健康发展。     为贯彻党的十七大关于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精神,落实中央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的总体部署,进一步调动社会力量参与文化遗产保护和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建设的积极性,现就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民办博物馆发展提出以下意见:   一、高度重视,积极促进民办博物馆健康发展     (一)民办博物馆来自于民间、成长于民间、服务于民间,是我国经济社会持续稳定发展大背景下公民文化需求增长的必然结果,是具有文化普及鲜明特色的公共文化服务机构,是动员全社会广泛参与,共同构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促进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建设和谐社会的一支重要力量。   (二)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切实提高对支持民办博物馆发展重要性的认识,明确和坚持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指导思想,将民办博物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纳入博物馆事业发展规划,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制定符合各地民办博物馆发展的目标、措施和相关政策,支持、鼓励和引导民办博物馆的科学发展。民政、财政、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文化、税务、文物等行政部门和行业组织要加强协调,形成合力,加强调查研究,对民办博物馆在创办、开放、发展中遇到的具体困难和问题,给予必要的关注,及时帮助切实解决,保障民办博物馆健康发展。   二、加强扶持,为民办博物馆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三)规范民办博物馆准入制度。加快出台《博物馆条例》,完善博物馆管理基本制度体系,明确民办博物馆与公立博物馆同等的法律地位。文物、民政行政部门制订民办博物馆登记管理办法,细化民办博物馆准入标准,完善审批程序,健全民办博物馆准入制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法规的规定,加强对拟申办民办博物馆藏品来源合法性和真实性审查,明确博物馆对藏品的合法所有权。鼓励社会力量兴办填补博物馆门类空白和体现行业特性、区域特点的专题性博物馆。兴办民办博物馆应符合城乡规划。对符合设立条件的民办博物馆,要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博物馆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及时审核和给予登记注册。要加强对民办博物馆凭证执业、依法办馆的监督,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做好民办博物馆的登记、年检、执业和监督管理工作。要开展经常性的执法检查活动,严厉打击非法办馆行为,坚决取缔无证执业,规范竞争行为,营造公平有序的发展环境,保障合法博物馆的正当权益。      (四)切实帮助解决民办博物馆的馆舍与经费保障问题。推广民办公助、公建民营等形式,在有条件的地区,建立政府对民办博物馆单位的资助机制。各地可利用在布局结构调整后闲置的房产,支持民办博物馆发展。可在旅游景区和文化产业园区内规划建设民办博物馆,为民办博物馆提供馆舍和基础设施运行保障。对符合国家《划拨用地目录》规定的非营利性民办博物馆的建设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划拨方式供地。民办博物馆建设必须贯彻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严格执行《博物馆建设用地指标》的规定,严禁改变博物馆用地的土地用途,不得以划拨土地使用权抵押。民办博物馆因故终止的,其用地由国家依法收回后继续作为博物馆建设用地。协调金融机构为符合条件的民办博物馆提供贷款。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个人等社会力量向民办博物馆提供捐赠。鼓励民办博物馆依托藏品、展览研发推广博物馆文化产品。民办博物馆在接收捐赠、门票收入、非营利性收入等方面,可按照现行税法规定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五)加强对民办博物馆的专业指导和扶持。文物行政部门要积极探索新形势下民办博物馆的管理体制、机制和办法,根据民办博物馆自愿办馆、自筹资金、自负责任、自主管理的特点,通过法规、政策、标准、评估、督导等措施为博物馆的目标管理和质量管理提供服务。民办博物馆在行业准入、等级评定、人员培训、职称评定、科研活动、陈列展览,以及人才、学术的交流、合作、奖励、政府政策信息服务等方面,与国有博物馆一视同仁,同等待遇。对具有门类特点、行业个性或地域文化、民族(民俗)唯一性的民办博物馆,以及致力于抢救濒危文化遗产、填补某领域文化空白或稀缺的新建民办博物馆,给予必要和适当的倾斜性扶持。鼓励国有博物馆对民办博物馆的藏品保护、陈列展览、科学研究等业务活动实施帮扶。加强博物馆行业协会建设,制定行业规范,鼓励民办博物馆加入行业协会,促进行业自律。   (六)努力形成有利于民办博物馆健康发展的社会舆论氛围。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大力宣传政府鼓励、支持、引导民办博物馆发展的方针政策,宣传民办博物馆在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建设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宣传民办博物馆中涌现出的先进典型,扩大民办博物馆的影响。对优秀民办博物馆以及在民办博物馆事业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   三、依法办馆,全面提高民办博物馆的质量   (七)建立健全民办博物馆内部 管理制度 档案管理制度下载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下载三类维修管理制度下载财务管理制度免费下载安全设施管理制度下载 。文物、民政行政部门要把民办博物馆纳入质量监管体系,通过评估定级和年度检查、考评等方式,指导民办博物馆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政策法规和技术标准规范以及国际博物馆协会职业道德准则,健全以理事会(董事会)、监事会为核心的法人治理结构,完善博物馆 章程 公司章程范本下载项目章程下载公司章程下载公司章程下载公司章程下载 和发展规划,依法自我管理、科学运行,承担相应的社会义务。要落实民办博物馆的法人财产权,对举办者和其他投资者投入民办博物馆的藏品、资产、国有资产、受赠的财产、收取的费用以及办馆积累,应当分别登记建账,并依法享有法人财产权。民办博物馆存续期间,对博物馆所有资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力,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和非法干涉。   (八)规范民办博物馆的藏品管理。藏品是博物馆赖以生存的物质基础,保障藏品安全并充分发挥其社会作用是博物馆的基本义务。民办博物馆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博物馆管理办法》、《博物馆藏品管理办法》等法规和国际博物馆协会职业道德准则要求,加强藏品收集,建立、健全藏品收藏、保护、研究、展示等相关规章制度,建立健全藏品总账、分类账及每件藏品的档案,并报所在地市(县)级文物行政部门备案。民办博物馆处置无保存价值的藏品,以及民办博物馆终止时的藏品处置,必须进行严格的评估,并报所在地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审批。民办博物馆不再收藏的藏品应优先转让给其他博物馆收藏。处置藏品所得应当用于博物馆收藏新的藏品、改善藏品保管条件和博物馆日常维护等用途。   (九)切实加强民办博物馆展示服务工作。民办博物馆要落实“以质量求生存、以特色求发展”的办馆理念,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加强科学研究,大力提升展示服务水平。要把博物馆的特色和品牌建设作为直接关系民办博物馆生存的大事来抓紧抓好,满足社会对优质博物馆文化资源的需求。文物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民办博物馆陈列展览、社会教育和服务活动的指导,严格基本陈列内容审查,抵制低俗之风。民办博物馆要完善开放服务制度,开展进校园、进社区活动,纳入当地旅游线路,开展博物馆文化旅游活动。根据公平、择优的原则,采用公开招标和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支持民办博物馆参与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和国民教育体系建设。对于社会服务功能发挥良好、成绩突出的民办博物馆,可按规定命名为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和青少年教育基地。鼓励民办博物馆积极参与对外文化交流。 国家文物局 民政部 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文化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0一0年一月二十九日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生产企业出口外购视同自产应税消费品消费税退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10]91号 成文日期:2010-03-05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生产企业出口外购视同自产应税消费品消费税退税问题的请示》(皖国税发[2010]11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同意安徽江淮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成员企业汽车出口缴纳的消费税,比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列名生产企业出口外购产品试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财税[2004]125号)的有关规定,办理消费税退税手续。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年三月五日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人工合成牛胚胎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10]97号 成文日期:2010-03-0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现就销售合成牛胚胎征免增值税问题,通知如下:   人工合成牛胚胎属于《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财税字[1995]52号)第二条第(五)款规定的动物类“其他动物组织”,人工合成牛胚胎的生产过程属于农业生产,纳税人销售自产人工合成牛胚胎应免征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年三月四日 商务部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外资研发中心采购设备免/退税资格审核办法的通知 商资发[2010]93号 成文日期:2010-03-2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财政厅(局)、财政监察专员办、国家税务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新疆建设兵团商务局、财务局:   为鼓励外商投资设立研发中心,积极开展技术创新,根据《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财政部、海关总署、国税总局令[2007]44号)、《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机构采购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5号)的有关规定,现就办理外资研发中心进口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税收和采购国产设备全额退还增值税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财税[2009]115号文有关条件的说明   (一)外资研发中心应由商务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批准或确认。   (二)外资研发中心为独立法人的,投资总额以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所载明的金额为准。   (三)对新设立不足两年且为非独立法人的外资研发中心,研发总投入是指其所在外商投资企业在近两年内专门为设立和建设研发中心而投入的资产,包括即将投入并签订购置合同的资产(应提交已采购资产清单和即将采购资产的合同清单)。   (四)研发经费年支出额是指近两年来研发经费年均支出额;不足两个完整会计年度的,可按外资研发中心设立以来任意连续12个月的实际研发经费支出额计算;现金与实物资产投入应不低于60%。   (五)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应为企业科技活动人员中专职从事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试验发展三类活动的人员,包括直接参加上述三类项目活动的人员以及相关专职科技管理人员和为项目提供资料文献、材料供应、设备的直接服务人员,上述人员须与外资研发中心或其所在外商投资企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以企业提交申请的前一日人数为准。   (六)在计算累计购置的设备原值时,应将进口设备和采购国产设备的原值一并计入,包括已签订购置合同并于2010年底交货的设备(应提交购置合同清单及交货期限),上述设备应属于财税[2009]115号文所附《科技开发、科学研究和教学设备清单》(以下简称《设备清单》)所列设备。   二、资格条件的审核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国税部门和企业所在地直属海关(以下简称审核部门)根据本地情况,确定申报日期。外资研发中心应按本通知的有关要求向审核部门提交申请及相关材料。   (二)审核部门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对企业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按照财税[2009]115号文第一条所列条件和本通知要求,确定符合免/退税资格条件的企业名单。   (三)经审核,对符合免/退税条件的外资研发中心,审核部门以公告形式发布名单,并将名单抄送商务部(外资司)、财政部(税政司、关税司)、海关总署(关税征管司)、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劳务税司)备案。对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商务主管部门应根据联席会议的决定出具书面审核意见,并说明理由。上述公告和审核意见应在审核部门受理申请之日起60个工作日之内做出。   (四)审核部门每两年对已获得免/退税资格的外资研发中心进行资格复审。对于不再符合条件的外资研发中心取消其享受免/退税优惠政策的资格。   三、需报送的材料   外资研发中心申请采购设备免/退税资格,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研发中心采购设备免/退税资格申请书和审核表;   (二)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及营业执照复印件;外资研发中心为非独立法人的,应提交其所在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复印件以及外商投资研发中的确认文件(商务主管部门的批复或出具的《国家鼓励发展的外资项目确认书》);   (三)验资报告及上一年度审计报告复印件;   (四)研发费用支出明细、设备购置支出明细和清单以及第一条(二)、(五)规定应提交的材料;   (五)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名册(包括姓名、工作岗位、劳动合同期限、联系方式)。   (六)审核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四、相关工作的管理   (一)在公告发布后,列入公告名单的外资研发中心,可按有关规定直接向所在地直属海关申请办理有关科技开发用品的进口免税手续,向国税部门申请办理采购国产设备退税手续;对于在2009年7月1日和本通知发布日之间已采购的符合条件的设备,可就已征税部分向所在地直属海关或国税部门申请办理退税手续。   (二)各有关部门在共同审核认定企业资格的过程中,认为必要时,可到企业查阅有关资料,了解情况,核实企业报送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同时应注意加强对企业的政策指导和服务,提高工作效率。   (三)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将《外资研发中心采购设备免/退税资格审核表》有关信息及时录入外商投资审批管理系统研发中心选项,并向商务部进行电子备案。   (四)海关和国税部门应加强对免/退税设备的监管。对于企业违反规定,将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设备擅自转让、销售、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自违法行为发现之日起1年内不得享受免/退税优惠政策;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自违法行为发现之日起3年内不得享受免/退税优惠政策。   本通知自发布后实施,请各地有关部门按照通知要求认真执行。在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映。   商务部(外资司)联系电话:010-65197318,65197334,传真:65197332,65197322。   附件:外资研发中心采购设备免/退税资格审核表 商务部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二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农业部2010年度种子(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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