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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法null第八章 产品质量法第八章 产品质量法问题: 1、产品质量法立法目的是什么?与其它市场规制法关系? 2、产品质量法的法律体系? 3、产品质量监督管理体制、制度有哪些? 4、生产者的产品责任和义务有哪些?法律责任? 5、销售者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有哪些?法律责任? 6、产品质量责任与产品责任区别?产品责任归责原则?第八章 产品质量法第八章 产品质量法第一节 产品质量法概述 第二节 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制度[重点] 第三节 经营者的产品质量义务[重点] 第四节 经营者的产品质量责任[重点] nu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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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ull第八章 产品质量法第八章 产品质量法问 快递公司问题件快递公司问题件货款处理关于圆的周长面积重点题型关于解方程组的题及答案关于南海问题 : 1、产品质量法立法目的是什么?与其它市场规制法关系? 2、产品质量法的法律体系? 3、产品质量监督管理体制、 制度 关于办公室下班关闭电源制度矿山事故隐患举报和奖励制度制度下载人事管理制度doc盘点制度下载 有哪些? 4、生产者的产品责任和义务有哪些?法律责任? 5、销售者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有哪些?法律责任? 6、产品质量责任与产品责任区别?产品责任归责原则?第八章 产品质量法第八章 产品质量法第一节 产品质量法概述 第二节 产品质量监督 管理制度 档案管理制度下载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下载三类维修管理制度下载财务管理制度免费下载安全设施管理制度下载 [重点] 第三节 经营者的产品质量义务[重点] 第四节 经营者的产品质量责任[重点] null1.胡某购买一种品牌的保健品,但是该保健品的包装上及内部没有检验合格证明,在包装上只有保质期的标识,而没有生产日期;包装上列有主要成分,但是没有含量标识。胡某因此主张退货。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因无法判断该产品是不合格产品,因此退货理由不成立,经营者可不予退货 B.因没有造成任何损害,经营者可不予退货 C.标识与产品质量无关,不是退货的充分理由 D.该保健品的标识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经营者应当退货 2、美之味公司发运一批鸡蛋,用印有“海霸牌皮鞋”的纸箱包装,在运输过程中,由于装卸工未轻拿轻放而损坏若干件,该损失应由下列哪个部门承担?() A.美之味 B.装卸公司 C.运输公司 D.装卸工null3、张颖在家看电视时,电视机突然爆炸,张颖被炸中头部,造成双目失明。后据质量检测专家鉴定,电视机发生爆炸的直接原因是电路设计问题。据此,应以下列何种依据判定生产者承担责任?() A.产品默示担保条件 B.产品明示担保条件 C.产品存在的缺陷 D.产品买卖 合同 劳动合同范本免费下载装修合同范本免费下载租赁合同免费下载房屋买卖合同下载劳务合同范本下载 约定 4、某体育器材厂生产的拉力器,成品出厂前经检验员的严格检测,将有严重缺陷的产品存入废品库房。该库房的管理员从废品库房中私自拿了一件拉力器送给了其朋友。其朋友正常使用的情况下因产品缺陷导致断裂造成了严重损害。对该损害的处理,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A.体育器材厂对受害者的损害不承担任何责任,库房管理员承担责任 B.体育器材厂承担主要责任,库房管理员承担次要责任 C.体育器材厂和库房管理员承担连带责任 D.体育器材厂如果能举出充分证据证明受害者的产品不是在市场上购买的就免责null5、下列各项中生产者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是()。 A.进口产品有缺陷,但是我国任何检测机构都无法发现其缺陷的存在 B.某产品是一个小偷从生产厂家的库房里偷出来以正常的价格卖给一消费者,该消费者在正常使用的情况下因产品缺陷造成损害 C.一产品在运输过程中因承运人野蛮装卸造成损坏给用户造成伤害 D.某企业开发的新产品在未投入市场之前赠送给部分消费者试用因缺陷给消费者造成损害 6、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A.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 B.诉讼时效期间自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益受损害时起计算 C.这种损害赔偿请求权在造成损害的缺陷产品交付最初用户、消费者满十年丧失 D.十年的除斥期间不适用于尚未超过明示的安全使用期的 null7、关于产品缺陷责任,下列哪一选项符合《产品质量法》的规定?   A.基于产品缺陷的更换、退货等义务属于合同责任,因产品缺陷致人损害的赔偿义务属于侵权责任   B.产品缺陷责任的主体应当与受害者有合同关系   C.产品缺陷责任一律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D.产品质量缺陷责任一律适用举证责任倒置 8、甲公司为了增加职工福利,从乙商场购买了一批丙公司加工生产的“红心咸鸭蛋”。甲公司的职工及家属食用后,几十人出现了胃痛、呕吐等症状。经检验查明,该批“红心咸鸭蛋”系在鸭子饲养时使用了工业用苏丹红4号原料,含有毒有害成分。关于甲公司索赔,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甲公司可以向乙商场索赔   B.甲公司职工可以向乙商场和丙公司索赔   C.乙商场在进货时尽到了检查验收义务,可以免除赔偿责任 D.对丙公司应按无过错责任原则确定其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null9、下列关于产品责任的表述中哪些是正确的? A.缺陷产品的生产者应对因该产品造成的他人人身、财产损害承担无过错责任 B.缺陷产品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该产品的销售者和生产者承担连带责任 C.因缺陷产品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为1年 D.销售音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其供货者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10、下列哪些产品的包装不符合《产品质量法》的要求? A.某商场销售的“三星”彩电只有韩文和英文的说明书 B.某厂生产的火腿肠没有标明厂址 C.某厂生产的香烟上没有标明“吸烟有害身体健康” D.某厂生产的瓶装葡萄酒没有标明酒精度null11、甲从国外低价购得一项未获当地政府批准销售的专利产品“近视治疗仪”。甲将产品样品和技术资料提交给我国X市卫生局指定的医疗产品检验机构。该机构未作任何检验,按照甲书写的文稿出具了该产品的检验合格报告。随后,该市退休医师协会的秘书长乙又以该协会的名义出具了该产品的质量保证书。该产品投入市场后,连续造成多起青少年因使用该产品致眼睛严重受损的事件。现除要求追究甲的刑事责任外,受害者还可以采用哪些民事补救方法?   A.要求甲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B.要求该卫生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C.要求该检验机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D.要求该退休医师协会承担连带赔偿责任null12、张某到一美容院作美容,美容院使用甲厂生产的“水洁”牌护肤液为其做脸部护理,结果因该护肤液系劣质产品而致张某脸部皮肤严重灼伤,张某为此去医院治疗,花去近5000元医药费。关于此事例,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张某有权要求美容院赔偿医药费 B.张某有权要求甲厂赔偿医药费 C.张某若向美容院索赔,可同时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D.美容院若向张某承担了责任,则其可以向甲厂追偿null13、张某从甲商场购买一电热毯,电热毯为乙厂所产。使用中电热毯发生漏电,致使房间着火,烧毁价值5000元的财产,张某本人也被烧伤致残。下列何种表述是正确的?  A.甲商场和乙厂应对张某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  B.张某因身体伤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为1年  C.张某可以向被告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D.张某遭受的财产损失不属于产品责任,而属于违约责任第一节 产品质量法概述一、产品(重点) 第2条 问题: 芝麻油、冰毒、电力、宁波体育馆、菜场泥螺、 还未投放市场的研制产品、药品、教材、枪支、核设施? 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 二个要素,四个特点: 1、人工产品,而不包括天然产品。 2、有形的物质产品,而不包括精神产品。 3、商品,而不包括非商品 4、动产,而不包括不动产。 5、民用产品,而不包括军工产品。(第73条) 第一节 产品质量法概述null二、产品质量 指产品性能在正常使用条件下,满足合理使用用途要求所必须具备的物质、技术、心理和社会特性的总各。 产品质量指标:适用性、安全性、可靠性、耐用性、可维修性、经济性、卫生性等 。 三、产品质量责任 指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不履行本法规定的保证产品质量的义务,所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 民事责任:因产品瑕疵的合同责任 因产品缺陷的侵权责任(产品责任) 行政责任:行政处分与行政处罚 刑事责任:第三章“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一节 null四、产品质量法 调整在生产、流通和消费过程中因产品质量所 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调整对象: (1)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关系 国家与生产者、销售者之间的关系 (2)产品质量责任关系 生产者、销售者与用户、消费者之间的关系。 国外立法:产品责任法 我国立法:融产品质量管理法和产品责任法于一体 2、立法目的: 为了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提高产品质量水平,明确产品质量责任,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第1条) null五、与其它法之间关系null六、产品质量法体系 基本法:《产品质量法》93、2000年修改 特别法: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2006.11.1 2、《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2009.6.1 3、《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02.9.15 4、《进出口商品检验法》:1989;2002修改 5、《计量法》 6、《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化法》 行政规范性文件:《缺陷汽车产品如回管理规定》等第二节 产品质量监督管理体制及管理制度第二节 产品质量监督管理体制及管理制度监督管理体制 管理制度: 一、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生产准入) 二、产品质量标准化制度(生产中) 三、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制度(生产中) 四、产品质量认证制度(生产中) 五、产品质量合格检验制度(投入流通之前后) 六、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制度(国家对整个环节) 七、产品召回制度(投放市场后补救)产品质量监督管理体制产品质量监督管理体制统一管理与分级、分部门管理相结合 统一: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县级以上产品质量监督部门 (1)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产品质量司、食品监管司、 计量司 、卫生检疫监管司 、动植物检疫监管司  检验监管司、进出口食品安全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  产品质量监督司等 (2)国务院有关部门:工商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环卫局等 (3)县级以上产品质量监督部门 :宁波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产品质量、食品安全监督、宁波市药品质量安全监督局 (4)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null 拓展: 我国产品质量监督管理体制存在问题一、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QS加12位阿拉伯数字组成 一、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意义、哪些产品、时间?生产许可证:国家机关赋予企业生产某项产品的资格凭证。null1、意义:产品质量认可、市场准入制度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2005年9月1日施行 2、实行许可产品 若干重要类别工业产品;(第2条 ) 生产许可证工业产品目录 3、标志及认证程序:标志:QS; 认证网(www.qszt.com) 程序: 申请实地核查产品抽样与检验 审定和发证 null《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2条: 下列重要工业产品的企业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 (一)乳制品、肉制品、饮料、米、面、食用油、酒类等直接关系人体健康的加工食品; (二)电热毯、压力锅、燃气热水器等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 (三)税控收款机、防伪验钞仪、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备、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等关系金融安全和通信质量安全的产品; (四)安全网、安全帽、建筑扣件等保障劳动安全的产品; (五)电力铁塔、桥梁支座、铁路工业产品、水工金属结构、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等影响生产安全、公共安全的产品; (六)法律、行政法规要求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其他产品。 五、产品质量合格检验制度五、产品质量合格检验制度1、意义:质量担保 2、依据: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内部的质量管理制度、或合同的约定,对购进的产品质量进行检查。(对符合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要求的予以验收的制度) 3、检验要求: (1)有关部门的合格检验 (2)企业的自我合格检验—— 出厂检验制度 A、检验机构 企业自行设立的检验机构 企业委托的其他检验机构 B、检验依据:法定标准 企业标准 约定标准 免检标志二、产品质量标准化制度二、产品质量标准化制度 《标准化法》、《标准化法实施条例》 产品质量专业化、管理科学化依据 产品标准的类型: 1、国家标准(GB和GB/T ) 2、地方标准 3、行业标准(HB) 4、企业标准 5、国际标准:ISO、IEO等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分为推荐性标准和强制性标准 一般地方标准、行业标准、企业内部标准高于国家推荐标准。null我国产品标准化存在在问题: 1、标准数量少,覆盖面窄; 2、标准太高或太低: 如国家新卫生标准实施,宁波泥螺蟹糊面临尴尬境地 《腌制生食动物性水产品卫生标准》 GB 10136-2005 : 2005.10.1实施,允许过渡至06年9月底 微生物指标:菌落总数必须≤5000cfu/g(活菌数/克),旧国标《蟹糊(蟹酱)卫生标准》≤50000cfu/g, 宁波大多数生食水产品与这一标准相距甚远,“不可能完成的任务” 。 3、设定不科学、不具操作性和实用性。三、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制度——(第14条第1款)三、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制度——(第14条第1款)企业 审核、评定认证申请 认证机构 认证证书 1、认证主体 2、认证目的和意义:加强管理、质量信誉和质量担保 3、认证程序: 4、认证对象:企业质量体系; 5、认证原则:自愿原则; 6、认证依据:国际通用的质量管理标准; ISO9000ISO14000 ISO8000?四、产品质量认证制度——第14条第2款企业 审核认证申请(产品) 认证机构 认证证书 1、申请主体:企业; 2、认证主体:认证机构 3、认证对象:产品质量,实质是产品; 4、认证原则:自愿原则;——例外:强制认证; 5、认证依据: 6、认证种类:安全认证和合格认证; 7、认证程序:申请——企业审查——产品检验——审批。四、产品质量认证制度——第14条第2款null国家公布统一的目录,确定统一适用的国家标准、技术规则和实施程序,制定统一的标志标识,规定统一的收费标准。 质量认证标志:我国9个我国产品质量认证分类:安全认证和合格认证null1、进出口检验和质量检验两套强制性产品认证体系和标准, 集中管理,并统一颁发中国强制产品认证标志--- 3C标志(CCC标志)( 2002.5.1施行) 取代原进口商品(CCIB标志)和CCEE(长城标志) 自2003.5.1起,对列入目录的产品,凡未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和未加施“CCC”强制性认证标志的产品,不得出厂、进口和销售。 2、2003年8月1日我国开始对涉及人类健康和安全、动植物生命和健康、环境保护、公共安全的产品实行强制认证制度。凡列入目录内未认证的不得进口销售和使用。 六、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制度 六、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制度1、国家监督检查 (1)对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 (2)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 (3)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进行抽查。 2、地方监督检查 抽查原则; 抽查结果异议复检 法律后果:责令改正、公告、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第15、16-17、24条) null1、根据《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对产品抽查的原则是()。 A.地方抽查的产品,国家不得另行重复抽查;下级抽查的产品,上级不得另行重复抽查 B.只有国家有权抽查,地方无权抽查 C.国家抽查的产品,地方不得另行重复抽查;上级抽查的产品,下级不得另行重复抽查 D.国家和地方享有平等的抽查权 2、某县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对其辖区内市场上销售的酱油进行抽查时,发现三种品牌的酱油的卫生指标严重不合格,在对其生产者和销售者做出处罚的同时,又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发布了抽查结果。被处罚者对处罚无异议,但对发布抽查结果提出异议。以下几种说法正确的是()。 A.县级产品质量监督部部门不享有监督抽查权,当然也没有对其抽查结果的公告发布 B.县级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依法享有监督抽查权,同时也有对其抽查结果的公告发布权 C.县级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依法享有监督抽查权,但是其是否享有对其抽查结果的公告发布权,由其上级及产品质家监督部门决定 D.县级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依法享有监督抽查权,但是没有对其抽查结果的公告发布权。七、产品召回制度七、产品召回制度2004.5.15-12.7 1685辆2006.1.22-2006.7.5 5609辆null1、召回制度是指流通中的产品存在缺陷,可能会导致损害发生的情况下,产品的生产经营者采取发布公告通知等措施敦促消费者交回缺陷产品,经营者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缺陷防止危害发生的一种事先救济制度。 2、特征: A、一种事先救济; B、质量担保补充形式:产品一旦被召回,将追溯至缺陷产品开始销售之时,所有流通的缺陷产品都划入召回之列。 C、企业一种社会责任行为; D、立法规定的产品召回具强制性 3、国内外立法概况 null(1)美国产品召回制度: A、产生: 最早1966年 ,1972年,美国颁布《消费品安全法案》 B、可召回产品 15000种以上,大致包括6类: 玩具类、(不包括玩具的)儿童产品类(这两类又经常合为一大类)、家用产品类、户外用品类、运动娱乐产品类和专业产品类 重点监控对象包括玩具、婴儿床、服装、家用电器、动力工具、灯与灯饰、家具等日用品。 (2)我国产品召回制度:目前限汽车(食品)《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04.10.10实施)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专家库建立与管理办法》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信息系统管理办法》nullnull   4、召回程序 : 制造商主动招回,主管部门指令召回 (1)产品缺陷的报告或投诉  (2)初步危害评估 (3)产品缺陷鉴定 (4)召回确认和召回计划的制定     (5)召回信息发布     (6)实施召回     (7)验收和终止召回  null 王某在城乡仓储买回一高压锅。回家后发现高压锅的气垫圈坏了,因当时家里有人找,王某便决定下午回家后再去仓储换一个。中午,王妻回家后,看见地上新买的锅非常高兴,在仔细看过各说明文书等文件、合格证后,按着说明书的规定开始做饭。不料却发生爆炸,使王妻眼睛被炸伤,治疗而花出医药费2万多元,其中一只眼睛视力不到0.O1度。 1、产生爆炸原因是产品质量问题还是使用不当问题? 2、若产品质量问题从哪些证据证明? 3、若属产品质量问题民事责任应由生产者还是销售者承担?是属什么性质责任?这两种责任有何区别 4、确定责任主体后,责任者承担范围有哪些? 5、权利人诉讼时效如何? 一、生产者的产品质量义务一、生产者的产品质量义务(一)产品质量担保义务 (二)产品质量标识义务 (三)特殊产品的包装义务 (四)其他禁止性义务(P263)(一)作为性义务 1、进货检验义务(第33条) 2、保证产品质量义务(第34条) 3、产品质量标识义务(第36条) (二)不作为性义务(第35、37-39条) 二、销售者的产品质量义务第三节 经营者的产品质量义务(一)产品质量担保义务(第26条)(一)产品质量担保义务(第26条)1、产品应当符合默示的质量保证 (1)产品不存在缺陷 (2)产品具备其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 产品缺陷与产品瑕疵 产品缺陷: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 产品瑕疵:产品不具备其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不存在危害人身、财产的危险。与合同保证条款不符。 2、产品应当符合明示的质量保证 ——案例1 产品的质量状况必须符合产品标准、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产品质量要求。 案例1:劣质油漆刷新房 满目白斑索赔偿案例1:劣质油漆刷新房 满目白斑索赔偿某化工涂料 有限公司检验机构“麦可登”聚脂漆 法院李某使用后不久,壁橱、门板、窗套出现多处白色斑块,严重影响装修的整体效果。 质量不符合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Q/TISDI-2000标准 起诉产品质量与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不符(二)产品质量标识义务 (第27条 P262)) 1、在中国内地设立的某外商独资企业主要生产某名牌高压锅系列产品。在投入中国内地市场前,该企业已在该产品的包装上用中文载明了产品名称、注册商标标识,该企业的具体地址及邮政编码、企业名称以及有奖销售广告,则该产品包装上还应当载明:() A.用英文标明上述题中已列出的项目 B.该高压锅的生产日期及保质期 C.该高压锅所用原料不锈钢的生产厂家及其技术指标 D.警示说明,提出在何种情况下可能发生危险 2、某合资企业生产的皮鞋,其包装上写有:产品名称、鞋的型号、颜色,依据产品质量法对商品或其包装上标识的要求,还应写明下列哪些事项?() A.应给有皮鞋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和皮鞋使用保养说明书 B.应该标明生产日期 C.应该有英文标明的产品名称、颜色及使用保养说明书 D.生产厂家的名称和厂址 (二)产品质量标识义务 (第27条 P262))(三)特殊产品包装义务(第28条)核辐射警示标志易碎品警示标志(三)特殊产品包装义务(第28条)null昆虫标本厂 空运外地客商昆虫标本——蝴蝶空运玻璃制品,包装应符合特殊要求,同时还应有相应的警示说明或警示标志 破碎的玻璃将大部分蝴蝶标本划坏或划伤 第四节 经营者的产品质量责任第四节 经营者的产品质量责任一、民事责任[重点] 二、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一、民事责任一、民事责任(一)产品责任 (二)产品质量违约责任 (三) 诉讼时效 (一)产品责任(一)产品责任 前提:产品缺陷造成他人损害。 1、归责原则 销售者——过错责任原则和过错推定责任原则:第42条 生产者——严格责任原则:第41条 (1)生产者承担严格责任的条件 A、产品存在缺陷 B、缺陷产品造成了损害 C、产品存在的缺陷与损害具有因果关系 (2)严格责任的免除——案例3 举证责任问题 案例4null2、承担产品责任的主体和方式 (1)主体:生产者、销售者 (表面责任、实质责任) 第43条 (2)方式: 人身损害:(第44条第一款) 财产损害:恢复原状、折价赔偿、赔偿损失(第二款) 4、时效问题 民通规定:因出售质量不合格产品未加声明,1年 产品质量法规定:产品缺陷,2年 第45条 案例3:严格责任的免除案例3:严格责任的免除某厂开发一种新型节能炉具,先后制造出10件样品,后有6件样品丢失。当年某户居民的燃气罐发生爆炸,查明原因是使用了某厂丢失的6件件样品中的一件,而该炉具存在重大缺陷。该居民要求某厂赔偿损失,而某厂不同意。该案如何处理? 第41条第2款拾得的、偷来的、或上述二者再转送的?案例4:三菱吉普车前挡风玻璃爆裂被震伤致猝死案 案例4:三菱吉普车前挡风玻璃爆裂被震伤致猝死案 日本三菱吉普车原告亲属林志圻委托日本厂家实验室鉴定 汽车行驶中前挡风玻璃爆裂被震伤致猝二审:被告举证不能,向原告支付50万元。 一审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委托国家质检中心鉴定 (二)产品质量违约责任(第40条) (二)产品质量违约责任(第40条) 产品缺陷以外其他原因造成的损害,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1、承担产品违约责任的原因: (1)违反默示质量担保的要求; (2)违反明示质量担保的要求。 2、承担责任的主体: 销售者,再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 3、承担责任的方式: 修理、更换、退货、赔偿损失 行政民法化:责令改正二、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二、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1、罚款依据 违法生产、销售产品的货值金额一定倍数罚款 。 2、民事责任(赔偿)、行政责任(罚款)、刑事责任(罚金)竞合问题。(第64条) 民事赔偿优先《产品质量法》第2条《产品质量法》第2条本法所称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 建设工程不适用本法规定;但是,建设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属于前款规定的产品范围的,适用本法规定。 《产品质量法》第14条第1款《产品质量法》第14条第1款国家根据国际通用的质量管理标准,推行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制度。 企业根据自愿原则可以向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认可的或者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授权的部门认可的认证机构申请企业质量体系认证。经认证合格的,由认证机构颁发企业质量体系认证证书。《产品质量法》第14条第2款《产品质量法》第14条第2款国家参照国际先进的产品标准和技术要求,推行产品质量认证制度。企业根据自愿原则可以向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认可的或者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授权的部门认可的认证机构申请产品质量认证。经认证合格的,由认证机构颁发产品质量认证证书,准许企业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使用产品质量认证标志。《产品质量法》第15条《产品质量法》第15条 国家对产品质量实行以抽查为主要方式的监督检查制度,对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以及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进行抽查。抽查的样品应当在市场上或者企业成品仓库内的待销产品中随机抽取。监督抽查工作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规划和组织。县级以上地方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也可以组织监督抽查。法律对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国家监督抽查的产品,地方不得另行重复抽查;上级监督抽查的产品,下级不得另行重复抽查。 根据监督抽查的需要,可以对产品进行检验。检验抽取样品的数量不得超过检验的合理需要,并不得向被检查人收取检验费用。监督抽查所需检验费用按照国务院规定列支。 生产者、销售者对抽查检验的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验结果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实施监督抽查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其上级产品质量监督部门申请复检,由受理复检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作出复检结论。《产品质量法》第16-17条《产品质量法》第16-17条 第十六条 对依法进行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生产者、销售者不得拒绝。 第十七条 依照本法规定进行监督抽查的产品质量不合格的,由实施监督抽查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责令其生产者、销售者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予以公告;公告后经复查仍不合格的,责令停业,限期整顿;整顿期满后经复查产品质量仍不合格的,吊销营业执照。 监督抽查的产品有严重质量问题的,依照本法第五章的有关规定处罚。 《产品质量法》第22-23条《产品质量法》第22-23条第二十二条 消费者有权就产品质量问题,向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查询;向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申诉,接受申诉的部门应当负责处理。  第二十三条 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社会组织可以就消费者反映的产品质量问题建议有关部门负责处理,支持消费者对因产品质量造成的损害向人民法院起诉。《产品质量法》第24条《产品质量法》第24条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应当定期发布其监督抽查的产品的质量状况公告。《产品质量法》第26条《产品质量法》第26条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 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 (二)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但是,对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说明的除外; (三)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 《产品质量法》第27条《产品质量法》第27条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二)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 (三)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 (四)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 (五)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裸装的食品和其他根据产品的特点难以附加标识的裸装产品,可以不附加产品标识。 《产品质量法》第28条 《产品质量法》第28条易碎、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以及储运中不能倒置和其他有特殊要求的产品,其包装质量必须符合相应要求,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作出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标明储运注意事项。 《产品质量法》第29-32条《产品质量法》第29-32条生产者不得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 生产者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 生产者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 生产者生产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产品质量法》第33条《产品质量法》第33条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产品质量法》第34条《产品质量法》第34条 销售者应当采取措施,保持销售产品的质量。 《产品质量法》第35条《产品质量法》第35条销售者不得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和失效、变质的产品。 《产品质量法》第36条《产品质量法》第36条销售者销售的产品的标识应当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产品质量法》第37-39条《产品质量法》第37-39条 销售者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 销售者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 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产品质量法》第40条《产品质量法》第40条售出的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 (一)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 (二)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 (三)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 销售者依照前款规定负责修理、更换、退货、赔偿损失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产品的其他销售者(以下简称供货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 销售者未按照第一款规定给予修理、更换、退货或者赔偿损失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生产者之间,销售者之间,生产者与销售者之间订立的买卖合同、承揽合同有不同约定的,合同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执行。《产品质量法》第41条《产品质量法》第41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以下简称他人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生产者能够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 (二)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 (三)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产品质量法》第42条《产品质量法》第42条 由于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产品质量法》第43条《产品质量法》第43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属于产品的生产者的责任,产品的销售者赔偿的,产品的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属于产品的销售者的责任,产品的生产者赔偿的,产品的生产者有权向产品的销售者追偿。《产品质量法》第44条《产品质量法》第44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人身伤害的,侵害人应当赔偿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造成残疾的,还应当支付残疾者生活自助具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由其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造成受害人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以及由死者生前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赔偿损失。 《产品质量法》第45条《产品质量法》第45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请求权,在造成损害的缺陷产品交付最初消费者满十年丧失;但是,尚未超过明示的安全使用期的除外。 《产品质量法》第46条《产品质量法》第46条 本法所称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产品质量法》第64条《产品质量法》第64条 违反本法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时,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产品质量法》第73条《产品质量法》第73条 军工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另行制定。 因核设施、核产品造成损害的赔偿责任,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null下列标准属于强制性标准:   (一)药品标准,食品卫生标准,兽药标准;   (二)产品及产品生产、储运和使用中的安全、卫生标准,劳动安全、卫生标准,运输安全标准;   (三)工程建设的质量、安全、卫生标准及国家需要控制的其他工程建设标准;   (四)环境保护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环境质量标准;   (五)重要的通用技术术语、符号、代号和制图方法;   (六)通用的试验、检验方法标准;   (七)互换配合标准;   (八)国家需要控制的重要产品质量标准。 产品目录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强制性标准以外的标准是推荐性标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工业产品的安全、卫生要求的地方标准,在本行政区域内是强制性标准。 《标准化法》第18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8条第2款《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8条第2款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严重缺陷,即使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仍然可能对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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