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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50229-2006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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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50229-2006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规范 UDC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P                        GB 50229-2006 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规范 Code for design of fire protection for fossil fuel power plants and substations 2006—09—26发布        2007—04—01...

GB50229-2006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规范
UDC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P                        GB 50229-2006 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规范 Code for design of fire protection for fossil fuel power plants and substations 2006—09—26发布        2007—04—01实施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建 设 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火力发电厂与变电所设计防火规范 Code for design of fire protection for fossil fuel power plants and substations GB 50229—2006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2007年4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告 第486号 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火力发电厂与变电所设计防火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火力发电厂与变电所设计防火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229-2006,自2007年4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3.0.1、3.0.9、3.0.11、4.0.8、4.0.11、5.1.1、5.1.2、5.2.1、5.2.6、5.3.5、5.3.12、6.2.3、6.3.5、6.3.13、6.4.2、6.6.2、6.6.5、6.7.2、6.7.3、6.7.4、6.7.5、6.7.8、6.7.9、6.7.10、6.7.12、6.7.13、7.1.1、7.1.3、7.1.4、7.1.7、7.1.8、7.1.9、7.1.10、7.1.11、7.2.2、7.3.1、7.3.3、7.5.3、7.6.2、7.6.4、7.6.5、7.6.6、7.10.1、7.12.4、7.12.8、8.1.2、8.1.5、8.5.4、9.1.1、9.1.2、9.1.4、9.1.5、9.2.1、9.2.2、10.1.1、10.2.1、10.2.2、10.3.1、10.6.1、10.6.3、10.6.4、11.1.1、11.1.3、11.1.4、11.1.7、11.2.2、11.4.4、11.5.1、11.5.3、11.5.8、11.5.9、11.5.11、11.5.14、11.5.17、11.5.20、11.5.21、11.6.1、11.7.1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火力发电厂与变电所设计防火规范》GB50229-96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00六年九月二十六日 前 言 本规范是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2001~2002年度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定、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02〕85号)要求,由东北电力设计院会同有关单位对原国家标准《火力发电厂与变电所设计防火规范》GB50229-96进行修订基础上编制完成的。 在编制过程中,规范编制组遵照国家有关基本建设的方针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在 总结 初级经济法重点总结下载党员个人总结TXt高中句型全总结.doc高中句型全总结.doc理论力学知识点总结pdf 我国电力工业防火设计实践经验,吸收消防科研成果,借鉴国内外有关规范的基础上,广泛征求了有关设计、科研、生产、消防产品制造、消防监督及高等院校等单位的意见,最后经专家审查由有关部门定稿。 本规范共分11章,主要内容:总则,术语,燃煤电厂建(构)筑物的火灾危险性分类、耐火等级及防火分区,燃煤电厂厂区总平面布置,燃煤电厂建(构)筑物的安全疏散和建筑构造,燃煤电厂工艺系统,燃煤电厂消防给水、灭火设施及火灾自动报警,燃煤电厂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燃煤电厂消防供电及照明,燃机电厂,变电站。 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如下: 1. 调整了规范的适用范围,增加了术语一章,协调了本规范与其他相关国家标准和有关待业标准的关系。 2. 对建(构)筑物的火灾危险性及其耐火等级、主厂房内重点部位的防火措施、运煤系统建筑构件的防火性能、脱硫系统的消防措施、建筑物的安全疏散、管道和电缆穿越防火墙的防火要求、煤粉仓的爆炸内压、防排烟、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系统的选型、技术参数和选用范围等内容进行了修订完善。 3. 增加了燃机电厂一章。 4. 对变电站建筑物的种类作了调整与补充,增加了地下变电站、无人值守变电站的防火要求和建筑物内消防水量及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置要求。 本规范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公安部消防局和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负责日常管工作,由东北电力设计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在本规范执行中,希望各有关单位结合工程实践和科学技术研究,认真总结经验,注意积累资料,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建议和有关资料寄送东北电力设计院(地址:长春市人民大街4368号,邮编:130021),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 本规范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及主要起草人: 主 编 单 位: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东北电力设计院 参 编 单 位:华东电力设计院、天津消防科学研究所、中国电力规划设计总院、浙江省消防局、广东省消防局、首安工业消防股份有限公司、Hilti有限(中国)公司、弘安泰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主要起草人:李向东、徐文明、龙 建、李 标、郑培钢、张焕荣、龙 辉、王立民、孙相军、马 恒、沈 纹、倪照鹏、李岩山、王爱东、徐海云、余 威、肖裔平、李佩举、丁国锋、徐凯讯、王东方 目 次 1 总 则…………………………………………………………………………………………………………………(4) 2 术 语…………………………………………………………………………………………………………………(4) 3 燃煤电厂建(构)筑物的火灾危险性分类、耐火等级及防火分区…………………………………………………(5) 4燃煤电厂厂区总平面布置……………………………………………………………………………………………(6) 5 燃煤电厂建(构)筑物的安全疏散和建筑构造 …………………………………………………………………(8) 5.1 主厂房的安全疏散……………………………………………………………………………………………(8) 5.2 其他建(构)筑物的安全疏散………………………………………………………………………………(8) 5.3 建筑构造………………………………………………………………………………………………………(9) 6 燃煤电厂工艺系统…………………………………………………………………………………………………(9) 6.1 运煤系统………………………………………………………………………………………………………(9) 6.2 锅炉煤粉系统…………………………………………………………………………………………………(10) 6.3 点火及助燃油系统……………………………………………………………………………………………(11) 6.4 汽轮发电机……………………………………………………………………………………………………(11) 6.5 辅助设备………………………………………………………………………………………………………(12) 6.6 变压器及其他带油电气设备…………………………………………………………………………………(12) 6.7 电缆及电缆敷设………………………………………………………………………………………………(13) 7 燃煤电厂消防给水、灭火设施及火灾自动报警……………………………………………………………………(14) 7.1 一般规定………………………………………………………………………………………………………(14) 7.2室外消防给水……………………………………………………………………………………………(16) 7.3 室内消火栓与室内消防给水量………………………………………………………………………………(17) 7.4 室内消防给水管道、消火栓和消防水箱……………………………………………………………………(18) 7.5 水喷雾与自动喷水灭火系统…………………………………………………………………………………(19) 7.6 消防水泵房与消防水池………………………………………………………………………………………(19) 7.7消防排水………………………………………………………………………………………………………(19) 7.8 泡沫灭火系统…………………………………………………………………………………………………(19) 7.9 气体灭火系统…………………………………………………………………………………………………(20) 7.10 灭火器………………………………………………………………………………………………………(20) 7.11 消防车………………………………………………………………………………………………………(21) 7.12 火灾自动报警与消防设备控制……………………………………………………………………………(21) 8 燃煤电厂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22) 8.1 采暖……………………………………………………………………………………………………………(22) 8.2 空气调节………………………………………………………………………………………………………(22) 8.3 电气设备间通风………………………………………………………………………………………………(22) 8.4 油系统通风……………………………………………………………………………………………………(23) 8.5 运煤系统通风除尘……………………………………………………………………………………………(23) 8.6 其他建筑通风…………………………………………………………………………………………………(23) 9 燃煤电厂消防供电及照明…………………………………………………………………………………………(23) 9.1 消防供电………………………………………………………………………………………………………(23) 9.2 照明……………………………………………………………………………………………………………(23) 10 燃机电厂……………………………………………………………………………………………………………(25) 10.1 建(构)筑物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及其耐火等级……………………………………………………………(25) 10.2 厂区总平面布置……………………………………………………………………………………………(26) 10.3 主厂房的安全疏散…………………………………………………………………………………………(26) 10.4 燃料系统……………………………………………………………………………………………………(26) 10.5 燃气轮机的防火要求………………………………………………………………………………………(27) 10.6 消防给水、固定灭火设施及火灾自动报警…………………………………………………………………(27) 10.7 其他…………………………………………………………………………………………………………(27) 11 变电站………………………………………………………………………………………………………………(27) 11.1建(构)筑物火灾危险性分类、耐火等级、防火间距及消防道路…………………………………………(27) 11.2 变压器及其他带油电气设备………………………………………………………………………………(29) 11.3 电缆及电缆敷设……………………………………………………………………………………………(29) 11.4建(构)筑物的安全疏散和建筑构造………………………………………………………………………(29) 11.5 消防给水、灭火设施及火灾自动报警………………………………………………………………………(29) 11.6 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31) 11.7 消防供电及应急照明………………………………………………………………………………………(31) 本规范用词说明………………………………………………………………………………………………………(32) 附:条文说明……………………………………………………………………………………………………………(32) 1 总 则 1.0.1 为确保火力发电厂和变电站的消防安全,预防火灾或减少火灾危害,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下列新建、改建和扩建的电厂和变电站: 1 3~600MW级机组的燃煤火力发电厂(以下简称“燃煤电厂”); 2 燃气轮机标准额定出力25~250MW级的简单循环或燃气-蒸汽联合循环电厂(以下简称为“燃机电厂”); 3电压为35~500kV、单台变压器容量为5000kV*A及以上的变电站。 600MW级机组以上的燃煤电厂、燃气轮机标准额定出力25MW级以下及250MW级以上的燃机电厂、500kV以上变电站可参照使用。 1.0.3 火力发电厂和变电站的消防设计应结合工程具体情况,积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1.0.4 本规范未作规定者,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 语 2.0.1 主厂房 main power house 燃煤电厂的主厂房系由汽机房、集中控制楼(机炉控制室)、除氧间、煤仓间、锅炉房等组成的综合性建筑。 燃机电厂的主厂房系由燃气轮机房、汽机房、集中控制室及余热锅炉等组成的综合性建筑。 2.0.2 集中控制楼 central control building 由集中控制室、电子设备间、电缆夹层、蓄电池室、交接班室及辅助用房等组成的综合性建筑。 2.0.3 主控制楼 main control building 由主控制室、电子设备间、电缆夹层、蓄电池室、交接班室及辅助用户等组成的综合性建筑。 2.0.4 网络控制楼 net control building 由网络控制室、电子设备间、电缆夹层、蓄电池室、交接班室及辅助用房等组成的综合性建筑。 2.0.5 特种材料库 special warehouse 存放润滑油和氢、氧、乙炔等气瓶的库房。 2.0.6 一般材料库 general warehouse 存放精密仪器、钢材、一般器材的库房。 3 燃煤电厂建(构)筑物的火灾危险性分类、耐火等级及防火分区 3.0.1 建(构)筑物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及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表3.0.1的规定。 表3.0.1 建(构)筑物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及其耐火等级 建(构)筑物名称 火灾危险性分类 耐火等级 主厂房(汽机房、除氧间、集中控制楼、煤仓间、锅炉房) 丁 二级 吸风机室 丁 二级 除尘构筑物 丁 二级 烟囱 丁 二级 脱硫工艺楼 戊 二级 脱硫控制楼 丁 二级 吸收塔 戊 三级 增压风机室 戊 二级 屋内卸煤装置 丙 二级 碎煤机室、转运站及配煤楼 丙 二级 封闭式运煤栈桥、运煤隧道 丙 二级 筒仓、干煤棚、解冻室、室内贮煤场 丙 二级 供、卸油泵房及栈台(柴油、重油、渣油) 丙 二级 油处理室 丙 二级 主控制楼、网络控制楼、微波楼、继电器室 丁 二级 屋内配电装置楼(内有每台充油量>60kg的设备) 丙 二级 屋内配电装置楼(内有每台充油量≤60kg的设备) 丁 二级 屋外配电装置(内有含油电气设备) 丙 二级 油浸变压器室 丙 一级 岸边水泵房、中央水泵房 戊 二级 灰浆、灰渣泵房 戊 二级 生活、消防水泵房、综合水泵房 戊 二级 稳定剂室、加药设备室 戊 二级 进水建筑物 戊 二级 冷却塔 戊 三级 化学水处理室、循环水处理室 戊 二级 供氢站 甲 二级 启动锅炉房 丁 二级 空气压缩机室(无润滑油或不喷油螺杆式) 戊 二级 空气压缩机室(有润滑油) 丁 二级 热工、电气、金属试验室 丁 二级 天桥 戊 二级 天桥(下面设置电缆夹层时) 丙 二级 变压器检修间 丙 二级 雨水、污(废)水泵房 戊 二级 检修车间 戊 二级 污水处理构筑物 戊 二级 给水处理构筑物 戊 二级 电缆隧道 丙 二级 柴油发电机房 丙 二级 特种材料库 乙 二级 建(构)筑物名称 火灾危险性分类 耐火等级 一般材料库 戊 二级 材料棚库 戊 二级 机车库 丁 二级 推煤机库 丁 二级 消防车库 丁 二级 注:1 除本表规定的建(构)筑物外,其他建(构)筑物的火灾危险性及耐火等级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的规定。 2主控制楼、网络控制楼、微波楼、天桥、继电器室,当未采取防止电缆着火后延燃的措施时,火灾危险性应为丙类。 3.0.2 建(构)筑物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 3.0.3 主厂房的地上部分,防火分区的允许建筑面积不宜大于6台机组的建筑面积;其地下部分不应大于1台机组的建筑面积。 3.0.4 当屋内卸煤装置的地下部分与地下转运站或运煤隧道连通时,其防火分区的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3000m2。 3.0.5 承重构件为不燃烧体的主厂房及运煤栈桥,其非承重外墙为不燃烧体时,其耐火极限不应小于0.25h;为难燃烧体时,其耐火极限不应小于0.5h。 3.0.6 除氧间与煤仓间或锅炉房之间的隔墙应采用不燃烧体。汽机房与合并的除氧煤仓间或锅炉房之间的隔墙应采用不燃烧体。隔墙的耐火极限不应小于1h。 3.0.7 汽轮机头部主油箱及油管道阀门外缘水平5m范围内的钢梁、钢柱应采取防火隔热措施进行全保护,其耐火极限不应小于1h。 汽轮发电机为岛式布置或主油箱对应的运转层楼板开孔时,应采取防火隔热措施保护其对应的屋面钢结构;采用防火涂料防护层面钢结构时,主油箱上方楼面开孔水平外缘5m范围所对应的屋面钢结构承重构件的耐火极限不应小于0.5h。 3.0.8 集中控制室、主控制室、网络控制室、汽机控制室、锅炉控制室和计算机房的室内装修应采用不燃烧材料。 3.0.9 主厂房电缆夹层的内墙应采用耐火极限不小于1h的不燃烧体。电缆夹层的承重构件,其耐火极限不应小于1h。 3.0.10 当栈桥、转运站等运煤建筑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或水喷雾灭火系统时,其钢结构可不采取防火保护措施。 3.0.11 当干煤棚或室内贮煤场采用钢结构时,堆煤高度范围内的钢结构应采取有效的防火保护措施,其耐火极限不应小于1h。 3.0.12 其他厂房的层数和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 4 燃煤电厂厂区总平面布置 4.0.1 厂区应划分重点防火区域。重点防火区域的划分及区域内的主要建(构)筑物宜符合表4.0.1的规定。 表4.0.1 重点防火区域及区域内的主要建(构)筑物 重点防火区域 区域内主要建(构)筑物 主厂房区 主厂房、除尘器、吸风机室、烟囱、靠近汽机房的各类油浸变压器及脱硫建筑物(干法) 配电装置区 配电装置的带油电气设备、网络控制楼或继电器室 点火油罐区 卸油铁路、栈台或卸油码头、供卸油泵房、贮油罐、含油污水处理站 贮煤场区 贮煤场、转运站、卸煤装置、运煤隧道、运煤栈桥、筒仓 供氢站区 供氢站、贮氢罐 贮氧罐区 贮氧罐 消防水泵房区 消防水泵房、蓄电池 材料库区 一般材料库、特种材料库、材料棚库 4.0.2 重点防火区域之间的电缆沟(电缆隧道)、运煤栈桥、运煤隧道及油管沟应采取防火分隔措施。 4.0.3 主厂房区、点火油罐区及贮煤场区周围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道,其他重点防火区域周围宜设置消防车道。消防车道可利用交通道路。当山区燃煤电厂的主厂房区、点火油罐区及贮煤场区周围设置环形消防车道有困难时,可沿长边设置尽端式消防车道,并应设回车道或回车场。回车场的面积不应小于12m*12m;供大型消防车使用时,不应小于15m*15m。 4.0.4 消防车道的宽度不应小于4.0m。道路上空遇有管架、栈桥等障碍物时,其净高不应小于4.0m。 4.0.5厂区的出入口不应少于2个,其位置应便于消防车出入。 4.0.6厂区围墙内建(构)筑物与围墙外其他工业或民用建(构)筑物的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 4.0.7 消防车库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消防车库宜单独布置;当与汽车库毗连布置时,消防车库的出入口与汽车库的出入口应分设。 2 消防车库出入口的布置应使消防车驶出时不与主要车流、人流交叉,并便于进入厂区主要干道;消防车库的出入口距道路边沿线不宜小于10.0m。 4.0.8 油浸变压器与汽机房、屋内配电装置楼、主控楼、集中控制楼及网控楼的间距不应小于10m;当符合本规范第5.3.8条的规定时,其间距可适当减少。 4.0.9 点火油罐区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宜单独布置。 2 点火油罐区四周,应设置1.8m高的围栅;当利用厂区围墙作为点火油罐区的围墙时,该段厂区围墙应为2.5m高的实体围墙。 3点火油罐区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的有关规定。 4.0.10 制氢站、贮氧罐的布置,应分别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氢氧站设计规范》GB50177及《氧气站设计规范》GB50030的有关规定。 4.0.11厂区内建(构)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0.11的规定。 表4.0.11 各建(构)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m) 建(构)筑物名称 丙、丁、戊类建筑 屋外配电装置 露天 卸煤 装置 或贮 煤场 供氢站 贮氢罐 点火油罐区贮油罐 露天油库 办公、生活建筑 铁路中心线 厂外道路 (路边) 厂内道路(路边) 耐火等级 厂外 厂内 主要 次要 耐火等级 一、二级 三级 一二 级 三级 丙、丁、戊类建筑 耐火等级 一、二级 10 12 10 8 12 12 20 12 10 12 - - 三级 12 14 12 10 14 15 25 15 12 14 屋外配电装置 10 12 - 15 25 (褐 煤) 25 25 25 10 12 - - - 主变压器或屋外厂用变压器 油量(t/台) <10 12 15 - 40 30 15 20 - - - - - 10~50 15 20 20 25 - - - - - >50 20 25 25 30 - - - - - 露天卸煤装置或贮煤场 8 10 15 - 15 8 10 - - - - - 25(褐煤) 25(褐煤) 供氢站 12 14 25 15 25 (褐 煤) 12 12 25 25 25 30 20 15 10 5 贮氢罐 12 15 25 12 注3 25 25 20 15 10 5 点火油罐区贮油罐 20 25 25 25 25 注6 - 25 32 30 20 15 10 5 露天油库 12 15 25 15 25 - 注4 15 20 30 20 15 10 5 办公、生活建筑 耐火等级 一、二级 10 12 10 8 25 (褐 煤) 25 25 25 15 6 7 - - 三级 12 14 12 10 32 20 7 8 注:1 防火间距应按相邻两建(构)筑物外墙的最近距离计算,当外墙有凸出的燃烧构件时,应从其凸出部分外缘算起;建(构)筑物与屋外配电装置的防火间距应从构架算起;屋外油浸变压器之间的间距由工艺确定。 2 表中油浸变压器外轮同丙、丁、戊类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包括汽机房、屋内配电装置楼、主控制楼及网络控制楼。 3 贮氢罐的防火间距应为相邻较大贮氢罐的直径。 4 一组露天油库区的总贮油量不大于1000m3,且可按数个贮油罐分两行组成布置,其贮油罐的防火距离不宜小于1.5m。 5 贮氢罐与建筑物的防火间距按贮氢罐总贮量小于或等于1000m3考虑,贮氢罐总贮量是以贮罐的总水容积(m3)与其工作压力(绝对压力)与大气压力的比值的乘积计算的。当贮氢罐总贮量大于1000m3时,贮氢罐与建筑物的防火间距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和《氢氧站设计规范》GB50177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6 点火油罐之间的防火距离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的规定。 4.0.12 高层厂房之间及与其他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应在表4.0.11规定的基础上增加3m。 4.0.13甲、乙类厂房与重要的公共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50m。 4.0.14 当主厂房呈Ц形或Ш形布置时,相邻两翼之间的防火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 5 燃煤电厂建(构)筑物的安全疏散和建筑构造 5.1 主厂房的安全疏散 5.1.1 主厂房各车间(汽机房、除氧间、煤仓间、锅炉房、集中控制楼)的安全出口均不应少于2个。上述安全出口可利用通向相邻车间的门作为第二安全出口,但每个车间地面层至少必须有1个直通室外的出口。主厂房内最远工作地点到外部出口或楼梯的距离不应超过50m。 5.1.2 主厂房的疏散楼梯可为敞开式楼梯间;至少应有1个楼梯通至各层和屋面且能直接通向室外。集中控制楼至少应设置1个通至各层的封闭楼梯间。 5.1.3主厂房室外疏散楼梯的净宽不应小于0.8m,楼梯坡度不应大于450,楼梯栏杆高度不应低于1.1m。主厂房室内疏散楼梯净宽不宜小于1.1m,疏散走道的净宽不宜小于1.4m,疏散门的净宽不宜小于0.9m。 5.1.4集中控制楼内控制室的疏散出口不应少于2个,当建筑面积小于60m2时可设1个。 5.1.5主厂房的带式输送机层应设置通向汽机房、除氧间屋面或锅炉房平台的疏散出口。 5.2 其他建(构)筑物的安全疏散 5.2.1碎煤机室、转运站及筒仓带式输送机层至少应设置1个安全出口。安全出口可采用敞开式钢楼梯,其净宽不应小于0.8m、坡度不应大于450。与其相连的运煤栈桥不应作为安全出口,当运煤栈桥长度超过200m时,应加设中间安全出口。 5.2.2 主控制楼、屋内配电装置楼各层及电缆夹层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其中1个安全出口可通往室外楼梯。当屋内配电装置楼长度超过60m时,应加设中间安全出口。 5.2.3 电缆隧道两端均应设通往地面的安全出口;当其长度超过100m时,安全出口的间距不应超过75m。 5.2.4卸煤装置的地下室两端及运煤系统的地下建筑物尽端,应设置通至地面的安全出口。当地下室的长度超过200m时,安全出口的间距不应超过100m。 5.2.5控制室的疏散出口不应小于2个,当建筑面积小于60m2时可设1个。 5.2.6配电装置室内最远点到疏散出口地直线距离不应大于15m。 5.3 建 筑 构 造 5.3.1 主厂房的电梯应能供消防使用,须符合下列要求: 1 在首层的电梯井外壁上应设置供消防队员专用的操作按钮。电梯轿厢的内装修应采用不燃烧材料,且其内部应设置专用消防对讲电话。 2 电梯的载重量不应小于800kg。 3 电梯的动力与控制电缆、电线应采取防水措施。 4 电梯井和电梯机房的墙应采用不燃烧体。 5 电梯的供电应符合本规范第9.1节的有关规定。 6 电梯的行驶速度,应按从首层到顶层的运行不超过60s计算确定。 7 电梯的井底应设置排水设施,排水井的容量不应小于2m3,排水泵的排水量不应小于10L/s。 5.3.2主厂房及辅助厂房的室外疏散楼梯和每层出口平台,均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制作,其耐火极限不应小于0.25h。在楼梯周围2m范围内的墙面上,除疏散门外,不应开设其他门窗洞口。 5.3.3变压器室、配电装置室、发电机出线小室、电缆夹层、电缆竖井等室内疏散门应为乙级防火门,但上述房间中间隔墙上的门可为不燃烧材料制作的双向弹簧门。 5.3.4 主厂房各车间隔墙上的门均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5.3.5 主厂房疏散楼梯间内部不应穿越可燃气体管道、蒸汽管道和甲、乙、丙类液体的管道。 5.3.6 主厂房与天桥连接处的门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制作。 5.3.7 蓄电池室、通风机室、充电机室以及蓄电池室前套间通向走廊的门,均应采用向外开启的乙级防火门。 5.3.8 当汽机房侧墙外5m以内布置有变压器时,在变压器外轮廓投影范围外侧各3m内的汽机房外墙上不应设置门、窗和通风孔;当汽机房侧墙外5~10m范围内布置有变压器时,在上述外墙上可设甲级防火门。变压器高度以上可设防火窗。其耐火极限不应小于0.90h。 5.3.9 电缆沟及电缆隧道在进出主厂房、主控制楼、配电装置室时,在建筑物外墙处应设置防火墙。电缆隧道的防火墙上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5.3.10 当管道穿过防火墙时,管道与防火墙之间的缝隙应采用防火材料填塞。当直径大于或等于32mm的可燃或难燃管道穿过防火墙时,除填塞防火材料外,还应采取阻火措施。 5.3.11 当柴油发电机布置在其他建筑物内时,应采用防火墙与其他房间隔开,并应设置单独出口。 5.3.12特种材料库与一般材料库合并设置时,二者之间应设置防火墙。 5.3.13 发电厂建筑中二级耐火等级的丁、戊类厂(库)房的柱、梁均可采用无保护层的金属结构,但使用甲、乙、丙类液体或可燃气体的部位,应采用防火保护措施。 5.1.14火力发电厂内各类建筑物的室内装修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执行。 6 燃煤电厂工艺系统 6.1 运 煤 系 统 6.1.1 褐煤、高挥发分烟煤及低质烟煤应分类堆放。相邻煤堆底边之间应留有不小于10m的距离。 6.1.2 贮存褐煤或易自燃的高挥发分煤种的煤场,应符合下列规定: 1煤场机械在选型或布置上宜提高堆取料机的回取率。 2 当采用斗轮机时,煤场的布置及煤场机械的选型应为燃煤先进先出提供条件。 3 贮煤场应定期翻烧,翻烧周期应根据燃煤的种类及其挥发分来确定,一般应为2~3个月,在炎热季节翻烧周期宜为15d。 4 按不同煤种的特性,应采取分层压实、喷水或洒石灰水等方式堆放。 5 对于易自燃的煤种,当露天煤堆较高时,可设置高度为1~1.5m的挡煤墙,但不应妨碍堆取料设备及煤场辅助设备的正常工作。 6.1.3 贮存褐煤或易自燃的高挥发分煤种的筒仓宜采用通过式布置,并应采取下列措施: 1 设置防爆装置。 2 监测温度。 3 监测烟气、可燃气体浓度。 4 设置喷水装置或降低煤粉及可燃气体浓度。 6.1.4 室内贮煤场应采取下列防火、防爆措施: 1 喷水设施。 2 通风设施。 3 贮存褐煤或易自燃的高挥发分煤种时,应设置烟气及可燃气体浓度监测设施,电气设施应采用防爆型。 6.1.5 卸煤装置以及筒仓煤斗斗形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斗壁光滑耐磨、交角呈圆角状,避免有凸出或凹陷。 2 壁面与水平面的交角不应小于600,料口部位为等截面收缩或双曲线斗型。 3 按煤的流动性确定卸料口直径。必要时设置助流设施。 6.1.6金属煤斗及落煤管的转运部位,应采取防撒和防积措施。 6.1.7 运煤系统的带式输送机应设置速度信号、输送带跑偏信号、落煤斗堵煤信号和紧急拉绳开关安全防护设施。 6.1.8 燃用褐煤或易自燃的高挥发分煤种的燃煤电厂应采用难燃胶带。导料槽的防尘密封条应采用难燃型。卸煤装置、筒仓、混凝土或金属煤斗、落煤管的内衬应采用不燃烧材料。 6.1.9 燃用褐煤或易自燃的高挥发分煤种时,从贮煤设施取煤的第一条胶带机上应设置明火煤监测装置。 6.1.10 运煤系统的消防通信设备宜与运煤系统配置的通信设备共用。 6.2 锅炉煤粉系统 6.2.1 原煤仓和煤粉仓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原煤仓和煤粉仓表面应平整、光滑、耐磨和不积煤、不堵粉,仓的几何形状和结构应使煤及煤粉能够顺畅自流。 2 圆筒形原煤斗出口段截面收缩率不应小于0.7,下口直径不宜小于600mm,原煤斗出口壁面与水平面的交角不应小于600。非圆筒形结构的原煤斗,其相邻两壁交线与水平面交角不应小于550,壁面与水平面的交角不应小于600,对于黏性大、高挥发分或易燃的烟煤和褐煤,相邻两壁交线与水平面交角不应小于650,壁面与水平面的交角不应小于700。相邻两壁交角的内侧应成圆弧形,圆弧的半径不应小于200mm。 3 金属煤粉仓的壁面与水平面的交角不应小于650,相邻两壁间交线与水平面交角不应小于600,相邻两壁交角的内侧应成圆弧形,圆弧的半径不应小于200mm。 4煤粉仓应防止受热和受潮,对金属煤粉仓外壁应采取保温措施,在严寒地区靠近厂房外墙或外露的原煤仓和煤粉仓,应采取防冻保温措施。 5 煤粉仓及其顶盖应具有整体坚固性和严密性,煤粉仓上应设置防爆门,除无烟煤外的其他设计煤种,煤粉仓应按承受40kPa以上的爆炸内压设计。 6 煤粉仓应设置测量煤粉温度、粉位和吸潮、放粉及防爆设施。 6.2.2 在任何锅炉负荷下,送粉系统管道的布置应符合以下规定: 1 送粉管道满足下列流速条件时允许水平布置,否则与水平面的夹角不应小于450; 1)热风送粉系统:从一次风箱到燃烧器和从排粉机到乏气燃烧器之间的送粉管道,流速不小于25m/s; 2)干燥剂送粉系统:从排粉机到燃烧器的送粉管道,流速不小于18 m/s; 3)直吹式制粉系统:从磨煤机到燃烧器的送粉管道,流速不小于18 m/s; 2 除必须用法兰与设备和部件连接外,煤粉系统的管道应采用焊接连接。 6.2.3煤粉系统的设备保温材料、管道保温材料及在煤仓间穿过的汽、水、油管道保温材料均应采用不燃烧材料。 6.2.4 磨制高挥发分煤种的制粉系统不宜设置系统之间的输送煤粉机械;必须设置系统之间的输粉机械时应布置输粉机械的温度测点、吸潮装置。 6.2.5 锅炉及制粉系统的维护平台和扶梯踏步应采用格栅平台。位于煤粉系统、炉膛及烟道外的防爆门排出口之上及油喷嘴之下的维护平台应采用花纹钢板制作。 6.2.6 煤粉系统的防爆门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煤粉系统设备和其他部件按小于最大爆炸压力设计时,应设置防爆门。 2 磨制无烟煤的煤粉系统以及在惰性气氛下运行的风扇磨煤机煤粉系统,可不设置防爆门。 3 防爆门动作时喷出的气流,不应危及附近的电缆、油气管道和经常有人通行的部位。 6.2.7 磨煤机出口的气粉混合物温度,不应大于表6.2.7的规定。 表6.2.7 磨煤机出口的气粉混合物温度(0C) 类 别 空气干燥 烟气空气混合干燥 煤种 温度 煤种 温度 风扇磨煤机 直吹式系统(分离器后) 贫煤 150 180 烟煤 130 褐煤、页岩 100 类 别 空气干燥 烟气空气混合干燥 煤种 温度 煤种 温度 钢球磨煤机 储仓式系统(磨煤机后) 无烟煤 不受限制 褐煤 90 贫煤 130 烟煤 120 烟煤、褐煤 70 双进双出钢球磨煤机 直吹式系统(分离器后) 烟煤 70~75 褐煤 70 Vdaf≤15%的煤 100 中速磨煤机直吹式系统 (分离器后) 当Vdaf<40%时,τM2=〔(82-Vdaf)5/3±5〕; 当Vdaf≥40%时,τM2<70 RP、HP中速磨煤机 直吹式系统(分离器后) 高热值烟煤<82,低热值烟煤<77,次烟煤、褐煤<66 注:τM2指磨煤机出口气粉混合物温度。 6.2.8 磨制混合品种燃料时,磨煤机出口的气粉混合物的温度,应按其中最易爆的煤种确定。 6.2.9 采有热风送粉时,对干燥无灰基挥发分15%及以上的烟煤及贫煤,热风温度的确定,应使燃烧器前的气粉混合物的温度不超过160℃;对无烟煤和干燥无灰基挥发分15%以下的烟煤及贫煤,其热风温度可不受限制。 6.2.10 当制粉系统设置有中间煤粉储仓时,宜设置该系统停止运行后的放粉系统。 6.3 点火及助燃油系统 6.3.1 锅炉点火及助燃用油品火灾危险性分类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的有关规定。 6.3.2 从下部接卸铁路油罐车的卸油系统,应采用密闭式管道系统。 6.3.3 加热燃油的蒸汽温度,应低于油品的自燃点,且不应超过250℃。 6.3.4储存丙类液体的固定顶油罐应设置通气管。 6.3.5油罐的进、出口管道,在靠近油罐处和防火堤外面应分别设置隔离阀。油罐区的排水管在防火堤外应设置隔离阀。 丙类流体和可燃、助燃气体管道穿越防火墙时,应在防火墙两侧设置隔离阀。 6.3.6油罐的进油管宜从油罐的下部接入,当工艺布置需要从油罐的顶部接入时,进油管宜延伸到油罐的下部。 6.3.7管道不宜穿过防火堤。当需要穿过时,管道与防火堤间的缝隙应采用防火堵料紧密填塞,当管道周边有可燃物时,还应在堤体两侧1m范围内的管道上采取绝热措施;当直径大于或等于32mm的可燃或难燃管道穿过防火堤时,除填塞防火堵料外,还应设置阻火圈或阻火带。 6.3.8容积式油泵安全阀的排出管,应接至油罐与油泵之间的回油管道上,回油管道不应装设阀门。 6.3.9油管道宜架空敷设。当油管道与热力管道敷设在同一地沟时,油管道应布置在热力管道的下方。 6.3.10油管道及阀门应采用钢质材料。除必须用法兰与设备和其他部件相连接外,油管道管段应采用焊接连接。严禁采用填函式补偿器。 6.3.11燃烧器油枪接口与固定油管道之间,宜采用带金属编织网套的波纹管连接。 6.3.12在每台锅炉的供油总管上,应设置快速关断阀和手动关断阀。 6.3.13油系统的设备及管道的保温材料,应采用不燃烧材料。 6.3.14油系统的卸油、贮油及输油的防雷、防静电设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的有关规定。 6.3.15 在装设波纹管补偿器的燃油管道上宜采取防超压的措施。 6.4 汽 轮 发 电 机 6.4.1 汽轮机油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汽轮机主油箱应设置排油烟机,排油烟管道应引至厂房外无火源处且避开高压电气设施。 2 汽轮机的主油箱、油泵及冷油器设备,宜集中布置在汽机房零米层机头靠A列柱侧处并远离高温管道。 3 在汽机房外,应设密封的事故排油箱(坑),其布置标高和排油管道的设计,应满足事故发生时排油畅通的需要;事故排油箱(坑)的容积,不应小于1台最大机组油系统的油量。 4 压力油管道应采用无缝钢管及钢制阀门,并应按高一级压力选用。除必须用法兰与设备和部件连接外,应采用焊接连接。 5 200MW及以上容量的机组宜采用组合油箱及套装油管,并宜设单元组装式油净化装置。 6 油管道应避开高温蒸汽管道,不能避开时,应将其布置在蒸气管道的下方。 7 在油管道与汽轮机前轴封箱的法兰连接处,应设置防护槽和将漏油引至安全处的排油管道。 8油系统管道的阀门、法兰及其他可能漏油处敷设有热管道或其他载热体时,载热体管道外面应包敷严密的保温层,保温层外面应采用镀锌铁皮或铝皮做保护层。 9 油管道法兰接合面应采用质密、耐油和耐热的垫料,不应采用塑料垫、橡胶垫和石棉垫。 10 在油箱的事故排油管上,应设置两个钢制阀门。其操作手轮应设在距油箱外缘5m以外的地方,并应有两个以上的通道。操作手轮不得加锁,并应设置明显的“禁止操作”标志。 11 油管道及其附件的水压试验压力应符合下列规定: 1)调节油系统的试验压力为工作压力的1.5~2倍; 2)润滑油系统的试验压力不应低于0.5MPa; 3)回油系统的试验压力不应低于0.2MPa。 12 300MW及以上容量的汽轮机调节油系统,宜采用抗燃油。 6.4.2 发电机氢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汽机房内的氢管道,应布置在通风良好的区域。 2 发电机的排氢阀和气体控制站(氢置换设施),应布置在能使氢气直接排往厂房外部的安全处。 排氢管必须接至厂房外安全处。排氢管的排氢能力应与汽轮机破坏真空停机的惰走时间相配合。 3 与发电机相接的氢管道,应采用带法兰的短管连接。 4 氢管道应有防静电的接地设施。 6.5 辅 助 设 备 6.5.1 在电气除尘器的进、出口烟道上,应设置烟温测量和超温报警装置。 6.5.2 柴油发电机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柴油发电机的油箱,应设置快速切断阀,油箱不应布置在柴油机的上方。 2 柴油机排气管的室内部分,应采用不燃烧材料保温。 3 柴油机曲轴箱宜采用正压排气或离心排气,当采用负压排气时,连接通风管的导管应设置钢丝网阻火器。 6.6 变压器及其他带油电气设备 6.6.1 屋外油浸变压器及屋外配电装置与各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应符合本规范第4.0.8条及第4.0.11条的规定。 6.6.2 油量为2500kg及以上的屋外油浸变压器之间的最小间距应符合表6.6.2的规定。 表6.6.2 屋外油浸变压器之间的最小间距(m) 电压等级 最小间距 35kV及以下 5 66kV 6 110kV 8 220kV及以上 10 6.6.3 当油量为2500kg及以上的屋外油浸变压器之间的防火间距不能满足表6.6.2的要求时,应设置防火墙。 防火墙的高度应高于变压器油枕,其长度不应小于变压器的贮油池两侧各1m。 6.6.4 油量为2500kg及以上的屋外油浸变压器或电抗器与本回路油量为600kg以上且2500kg以下的带油电气设备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m。 6.6.5 35kV及以下屋内配电装置当未采用金属封闭开关设备时,其油断路器、油浸电流互感器和电压互感器,应设置在两侧有不燃烧实体墙的间隔内;35kV以上屋内配电装置应安装在有不燃烧实体墙的间隔内,不燃烧实体墙的高度不应低于配电装置中带油设备的高度。 总油量超过100kg的屋内油浸变压器,应设置单独的变压器室。 6.6.6屋内单台总油量为100kg以上的电气设备,应设置贮油或挡油设施。挡油设施的容积宜按油量的20%设计,并应设置能将事故油排至安全处的设施。当不能满足上述要求时,应设置能容纳全部油量的贮油设施。 6.6.7屋外单台油量为1000kg以上的电气设备,应设置贮油或挡油设施。挡油设施的容积宜按油量的20%设计,并应设置将事故油排至安全处的设施;当不能满足上述要求且变压器未设置水喷雾灭火系统时,应设置能容纳全部油量的贮油设施。 当设置有油水分离措施的总事故贮油池时,其容量宜按最大一个油箱容量的60%确定。 贮油或挡油设施应大于变压器外廓每边各1m。 6.6.8 贮油设施内应铺设卵石层,其厚度不应小于250mm,卵石直径宜为50~80mm。 6.7 电缆及电缆敷设 6.7.1 容量为300MW及以上机组的主厂房、运煤、燃油及其他易燃易爆场所宜选用C类阻燃电缆。 6.7.2 建(构)筑物中电缆引至电气柜、盘或控制屏、台的开孔部位,电缆贯穿隔墙、楼板的空洞应采用电缆防火封堵材料进行封堵,其防火封堵组件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被贯穿物的耐火极限,且不应低于1h。 6.7.3 在电缆竖井中,每间隔约7m宜设置防火封堵。在电缆隧道或电缆沟中的下列部位,应设置防火墙: 1 单机容量为100MW及以上的发电厂,对应于厂用母线分段处。 2 单机容量为100MW以下的发电厂,对应于全厂一半容量的厂用配电装置划分处。 3 公用主隧道或沟内引接的分支处。 4 电缆沟内每间距100m处。 5通向建筑物的入口处。 6 厂区围墙处。 6.7.4 当电缆采用架空敷设时,应在下列部位设置阻火措施: 1 穿越汽机房、锅炉房和集中控制楼之间的隔墙处。 2 穿越汽机房、锅炉房和集中控制楼外墙处。 3 架空敷设每间距100m处。 4 两台机组连接处。 5 电缆桥架分支处。 6.7.5 防火墙上的电缆孔洞应采用电缆防火封堵材料进行封堵,并应采取防止火焰延燃的措施。其防火封堵组件的耐火极限应为3h。 6.7.6 主厂房到网络控制楼或主控制楼的每条电缆隧道或沟道所容纳的电缆回路,应满足下列要求: 1 单机容量为200MW及以上时,不应超过1台机组的电缆。 2 单机容量为100MW及以上且200MW以下时,不宜超过2台机组的电缆。 3 单机容量为100MW以下时,不宜超过3台机组的电缆。 当不能满足上述要求时,应采取防火分隔措施。 6.7.7 对直流电源、应急照明、双重化保护装置、水泵房、化学水处理及运煤系统公用重要回路的双回路电缆,宜将双回路分别布置在两个相互独立或有防火分隔的通道中。当不能满足上述要求时,应对其中一回路采取防火措施。 6.7.8 对主厂房内易受外部火灾影响的汽轮机头部、汽轮机油系统、锅炉防爆门、排渣孔朝向的邻近部位的电缆区段,应采取防火措施。 6.7.9 当电缆明敷时,在电缆中间接头两侧各2~3m长的区段以及沿该电缆并行敷设的其他电缆同一长度范围内,应采取防火措施。 6.7.10 靠近带油设备的电缆沟盖板应密封。 6.7.11 对明敷的35kV以上的高压电缆,应采取防止着火延燃的措施,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单机容量大于200MW时,全部主电源回路的电缆不宜明敷在同一条电缆通道中。当不能满足上述要求时,应对部分主电源回路的电缆采取防火措施。 2 充油电缆的供油系统,宜设置火灾自动报警和闭锁装置。 6.7.12 在电缆隧道和电缆沟道中,严禁有可燃气、油管路穿越。 6.7.13 在密集敷设电缆的电缆夹层内,不得布置热力管道、油气管以及其他可能引起着火的管道和设备。 6.7.14 架空敷设的电缆与热力管路应保持足够的距离,控制电缆、动力电缆与热力管道平行时,两者距离分别不应小于0.5m及1m;控制电缆、动力电缆与热力管道交叉时,两者距离分别不应小于0.25m及0.5m。当不能满足要求时,应采取有效的防火隔热措施。 7 燃煤电厂消防给水、灭火设施及火灾自动报警 7.1 一 般 规 定 7.1.1 消防给水系统必须与燃煤电厂的设计同时进行。消防用水应与全厂用水统一规划,水源应有可靠的保证。 7.1.2 100MW机组及以下的燃煤电厂消防给水宜采用与生活用水或生产用水合用的给水系统。125MW机组及以上的燃煤电厂消防给水应采用独立的消防给水系统。 7.1.3 消防给水系统的设计压力应保证消防用水总量达到最大时,在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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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金融/投资/证券
上传时间:2012-0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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