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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服务费定价与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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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服务费定价与收费nullnull * *物业管理费的定价方式: 2004年1月1日实施《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之前 政府定价 政府指导价 市场调节价 2004年1月1日实施《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之后 政府指导价 市场调节价 从2004年1月1日起针对物业管理费用收取标准,政府物价不再审批、不再备案物业服务收费不再由政府物价部门审批、备案改以《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为准 * * 目的:强化物业服务合同意识 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确定: 政府指导价……合同约定 市场调节价……合同约定 《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从2004年1月1日的实施……政府...

物业管理服务费定价与收费
nullnull * *物业管理费的定价方式: 2004年1月1日实施《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之前 政府定价 政府指导价 市场调节价 2004年1月1日实施《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之后 政府指导价 市场调节价 从2004年1月1日起针对物业管理费用收取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政府物价不再审批、不再备案物业服务收费不再由政府物价部门审批、备案改以《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为准 * * 目的:强化物业服务合同意识 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确定: 政府指导价……合同约定 市场调节价……合同约定 《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从2004年1月1日的实施……政府物价不再审批、不再备案 政府物价部门对物业服务收费审批、备案属于违法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以及《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物业服务收费不再由政府物价部门审批、备案改以《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为准null * *以政府定价方式管理物业服务收费的弊端: 不利于物业管理企业提高服务质量 制约了业主对物业服务质量的监督权和选择权 因定价标准不客观产生了大量矛盾 政府核定物业服务收费标准阻碍了物业管理市场的发展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以及《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法律、法规规定 物业服务费用定价核心------合同约定 物业服务合同应当与业主协商确定,协商的基础在于大家业主共同决策所有权人决策权的变化: * *所有权人决策权的变化: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物权法》使与原《物业管理条例》中双过半决策方法发生根本变化:原《条例》的“双过半”:《物权法》的“新双过半”:为了给以后的司法审判保留有效证据,双过半投票权决策应该实行实名制null * *物业管理企业不能单方面改变物业服务收费标准 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是物业服务合同的核心内容 改变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本质上就是改变物业服务合同的核心内容 改变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应该首先进行收费标准的核算,并按照《物权法》规定:“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在此基础上,以物业服务合同中书面明确约定null * *《物业服务定价成本监审办法》 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2007年9月10日颁布 “发改价格[2007]2285号” 适用对象:政府指导价确定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即物业服务社会平均成本 负责: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房地产主管部门配合 物业服务定价成本监审原则: 合法性原则 相关性原则 对应性原则 合理性原则null * *物业服务定价成本构成: 1.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即人工费 人员费用是指管理服务人员工资、按规定提取的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以及根据政府有关规定应当由物业服务企业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和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费用 ①基本工资 ②社会保险费包括:医疗、工伤保险、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住房公积金等 ③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 福利基金,按工资总额的14%计算 工会基金,按工资总额的2%计算 教育基金,按工资总额的1.5%计算 ④加班费,包括日常加班和节日加班 ⑤服装费 ⑥工服洗涤费null * *制度工作时间的计算: 年工作日:365天-104天(休息日)-11天(法定节假日)=250天 季工作日:250天÷4季=62.5天/季 月工作日:250天÷12月=20.83天/月 工作小时数的计算: 以月、季、年的工作日乘以每日的8小时。 每个岗位需要工作的人数计算: (365天×24小时)÷(250天×8小时)=4.38null * *日工资、小时工资数的折算: 按照《劳动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 即折算日工资、小时工资时不剔除国家规定的11天法定节假日 据此,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为: 日工资: 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 小时工资: 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小时) 月计薪天数: (365天-104天)÷12月=21.75天null * *2.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日常运行和维护费用是指为保障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和运行、维护保养所需的费用 不包括保修期内应由建设单位履行保修责任而支出的维修费、应由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支出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 维修费 保养费 日常运行费,主要是能源消耗 装修费 康乐设施费 低值易耗品耗费、杂项费用null * *电梯运行费用计算: 主要是电梯电费 电梯电费=电梯功率÷功率因素×电梯有效利用系数× 365天×24小时÷12月×电费单价 电梯功率------电梯铭牌上标注 功率因素------电梯铭牌上标注 电梯有效利用系数------根据实际经验,从同类型物业实际运行中统计获得 365天×24小时------电梯每年运行开启时间 12月------表明是计算每月电梯运行费用 电费单价------供电部门所收取的每度用电的单价null * *3.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 绿化养护费是指管理、养护绿化所需的绿化工具购置费、绿化用水费、补苗费、农药化肥费等 不包括应由建设单位支付的种苗种植费和前期维护费 绿化工具费 劳保用品费 绿化用水费 农药化肥种子费 杂草清运费 园林景观再造费,包括补苗、花卉盆景布置等null * *4.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 清洁卫生费是指保持物业管理区域内环境卫生所需的购置工具费、消杀防疫费、化粪池清理费、管道疏通费、清洁用料费、环卫所需费用等 清洁工具购置费 劳保用品费 清洁机械材料费,包括大楼外墙清洁设备、打蜡抛光机的折旧、消耗材料等 化粪池清理费 垃圾清运费 水池清洗、检验费 其它费用null * *5.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 秩序维护费是指维护物业管理区域秩序所需的器材装备费、安全防范人员的人身保险费及由物业服务企业支付的服装费等 其中器材装备不包括共用设备中已包括的监控设备 保安系统日常运行及维修保养费 日常保安器材费,包括警棍、对讲机、电池、电筒等购置费 保安人员人身保险费------意外伤害保险 保安用房和保安人员住房租金null * *6.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是指物业管理企业购买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所支付的保险费用,以物业服务企业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单和所交纳的保险费为准 火灾保险、机械损坏险等财产保险 公众责任保险 雇主责任保险 社会保险(一般包含在人工费中,特别注意不能重复计算)null * *7.办公费 办公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为维护管理区域正常的物业管理活动所需的办公用品费、交通费、房租、水电费、取暖费、通讯费、书报费及其它费用 交通费 通信费 低值易耗文具、办公用品费 书报费 宣传广告和市场推广费 法律费用 节日装饰费 办公用房租金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办公费null * *8.管理费分摊 管理费分摊是指物业服务企业在管理多个物业项目情况下,为保证相关的物业服务正常运转而由各物业服务小区承担的管理费用 物业管理公司管理该小区项目所支出的服务费用分摊 物业管理公司对管理处实施的管理成本的分摊null * *9.物业管理企业固定资产折旧 固定资产折旧是指按规定折旧方法计提的物业服务固定资产的折旧金额 物业服务固定资产指在物业服务小区内由物业服务企业拥有的、与物业服务直接相关的、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资产 固定资产残值率按3%—5%计算,个别固定资产残值较低或者较高的,按照实际情况合理确定残值率 以直接用于业主物业管理服务的固定资产为范围 交通工具,如业主楼巴汽车 通讯设备,如电话机、手机、传真机等 办公设备,如桌椅、沙发、电脑、复印机、空调机等 工程维修设备,如管道疏通机、电焊机等 其它设备null * *10.经业主同意的其它费用 经业主同意的其它费用是指业主或者业主大会按规定同意由物业服务费开支的费用 业主委员会委员津贴 经业主同意,是指业主大会决议同意,并在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中明确约定 业主大会决议同意,按照《物权法》第七十六条规定,决定“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null * *物业服务成本支出情况: null * *null * *null * *物业管理费收费标准的厘定原则: 成本核算原则 折旧补偿原则 保本微利原则 分级管理原则 商业特性原则 区分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 不得重复计算null * *物业管理费的包干制与酬金制: 包干制------是指由业主向物业管理企业支付固定物业服务费用,盈余或者亏损均由物业管理公司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 酬金制------是指在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中按约定比例或者约定数额提取酬金支付给物业管理企业,其余全部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的支出,结余或者不足均由业主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null * *包干制的特点: 业主向物业管理公司支付固定的物业服务费用 物业管理费用的盈余、亏损属于物业管理公司 物业管理公司暗箱作业 共用部分不能及时维修保养,疲劳使用 物业管理费用应缴纳营业税等税费 按照合同约定,可以不向业主公布账目null * *酬金制的特点: 物业管理公司向业主预收物业服务资金 物业管理费用的盈余、亏损属于业主 物业管理公司阳光作业 共用部分能够保证及时维修保养 物业管理费用合理避税成为可能 按照合同约定,定期向业主公布账目 维护了业主和物业管理公司的合法权益 有利于加强成本控制,降低和避免虚假成本、转嫁成本和侵占业主利益的倾向null * *酬金的计提: 酬金计提基数应以代收代支的物业服务资金和其它收入之和为准 酬金制比例应在物业服务合同中明确约定 一般酬金制比例在8%~18% 酬金计提应避免重复计提 计提的酬金包含物业管理公司利润、物业管理公司营业税、物业管理公司对管理处实施的管理成本null * *酬金制的制度建立: 建立收支平衡的管理预算制度 建立物业管理费收支情况报告制度,保证业主知情权------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向业主大会或者全体业主公布物业服务资金年度预决算,并每年不少于一次公布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 建立业主咨询答复制度------业主或者业主大会对公布的物业服务资金年度预决算和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提出咨询时,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及时答复 建立物业管理审计制度------物业管理企业应配合业主大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聘请专业机构对物业服务资金年度预决算和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进行审计 建立多退少补机制 建立奖励机制null * *专项维修资金的概念和性质 专项资金是由业主或非业主使用人交纳,为了保障物业在使用一定时间后,所需的特定维修、更新及房屋发生紧急情况时应急的资金 特定……物业共用部分的中修、大修、更新、改造、翻修 性质……是由业主交纳,由物业管理单位或政府主管部门设立专门账户管理 住宅专项资金,是指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null * *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使用原则 管理……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所有权人所有并决策、政府监督 使用……方便快捷、公开透明、受益人和负担人相一致 安全远远超越自由、效益、效率null * *专户存储……以物业管理区域为单位设账、以户为单位设分账 细户按单幢设置 专款专用……专项用于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 保修期满后的大修、更新、改造null * *所有权人所有……业主交存的属于业主所有 公有住房售房款中提取的属于售房单位所有 所有权人决策: 业主大会成立之前……列支范围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讨论通过使用建议 业主大会成立之后……业主大会依法通过使用 方案 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pdf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doc见习基地管理方案.doc关于群访事件的化解方案建筑工地扬尘治理专项方案下载 经业主委员会审定后实施所有权人决策权的变化: * *所有权人决策权的变化:业主共同决定的专项维修资金,《物权法》使三分之二决策方法发生根本变化:原《物业管理条例》的2/3投票权《物权法》的双2/3投票权为了给以后的司法审判保留有效证据,三分之二投票权应该实行实名制null * *政府监督……交存监督、业主大会成立之前代管、入户前强制交纳首期专项维修资金、强制续交、统一监制专用票据、过户监督、至少每年一次核对账目并向业主公布账目、审计监督、财政部门对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监督、对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罚 负责指导、协调、监督维修基金的管理与使用;制定使用计划报批管理、财务预决算管理、审计监督、业主的查询和对账等制度null * *相应法律、法规的处罚规定: 《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 《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条挪用资金罪、挪用公款罪;第一百八十三条职务侵占罪、贪污罪;第一百八十四条和第一百六十三条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第一百六十一条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第一百六十二条妨害清算罪等null * *受益人和负担人相一致 下列四项费用不得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1. 依法应当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承担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 如:规划范围内的配套设施费用、保修范围内的保修费用     2. 依法应当由相关单位承担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管线和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费用 以所有权为限,属于相关单位所有权的由相关单位承担;属于业主的经业主共同依法决策可在专项维修资金中负担     3. 应当由当事人承担的因人为损坏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所需的修复费用 无法确定当事人的,经业主共同依法决策可在专项维修资金中负担     4. 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应当由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养护费用null *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来源……交存 1.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国家建设部、财政部颁布《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65号令)之规定 缴交对象……业主……非开发商 商品住宅的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标准:当地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5%~8% 公有住房的来源于两部分: 业主按当地房改成本价的2%的比例,属全体业主共同所有 售房单位按照多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20%,高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30%,属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所有 null * *2.专项维修资金本身产生的利息和投资收益 3.物业服务费结转的费用 物业服务费运行中成本开支后的结余,如果有连续几年或者年度出现较大数额的结余时,除可在管理预算中调整收费标准外,也可经业主大会同意按一定比例纳入专项资金 4.业主大会决定分摊的费用 根据住宅维护保养的需要,在大、中修和更新改造费用不足时,由业主大会决定向全体业主收取的、保证物业的正常使用的分摊资金 5.业主共有物业的收益 6.社会捐赠或政府津贴拨款的费用 null * *专项维修资金的作用: 业主组织如业主大会的注册资本金 紧急情况下的储蓄备用金 承担全体业主责任的赔偿金 共用部分,即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中修、大修、翻修、更新、改造的资金 建筑物损毁后的重建、拆除的启动资金物业管理企业财务运营与代业主理财 * *一、物业管理企业财务运营 1.企业财务运营 企业财务------企业为达到既定的目标所进行的筹集和运用资金等活动及这些活动所体现的各种关系 企业财务管理:对企业财务运营活动和财务关系实施的管理 企业财务管理的对象:企业财务活动、各种财务关系物业管理企业财务运营与代业主理财null * *企业财务运营------在商品货币经济条件下企业的资金运动 物业管理企业财务运营------是指物业管理企业在开展物业管理服务经营过程中所进行的资金运动 包括资金筹集、资金运用、资金耗费、资金收回和资金分配五个环节null * *2.企业财务管理目标 总体目标: 利润最大化 资本利润率最大化或每股利润最大化 企业价值最大化或股东财富最大化 具体目标: 资金筹集管理目标 投资管理目标 利润分配管理目标null * *3.企业财务管理内容 ------筹资决策 ------投资决策 ------利润分配决策 null * *4.财务报告 ①会计报表部分: 主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成本报表 附表------资产减值明细表、股东权益增减变动表、应交增值税明细表、利润分配表 ②文字报告部分: 会计报表附注、财务状况说明书null * *5.物业管理绩效评价的指标体系 物业管理绩效评价基本指标 ① 财务效益状况指标 净资产收益率、总资产报酬率、财务内部收益率 ②资产营运状况指标 总资产周转率、流动资产周转率 ③偿债能力状况指标 资产负债率、利息保障倍数 ④发展能力状况指标 营业增长率、资本积累率null * *物业管理绩效评价修正指标 ① 财务效益状况修正指标 主营业务利润率、盈余现金保障倍数、成本费用利润率 ②资产营运状况修正指标 应收账款周转率、不良资产比率、资产损失比率 ③偿债能力状况修正指标 流动比率、速动比率、现金流动负债比率、长期资产适合率、经营亏损挂账比率 ④发展能力状况修正指标 总资产增长率、三年利润平均增长率、三年资本平均增长率null * *物业管理绩效评价评议指标 ① 经营者基本素质 ②服务满意度 ③基础管理水平 ④在岗员工素质状况 ⑤服务硬环境 ⑥发展创新能力 ⑦经营发展策略 ⑧综合社会贡献null * *6.物业管理报告 ------是指物业管理服务者向有关方面提交的反映一定阶段物业管理服务过程中所作的主要工作、财务效益状况以及未来 工作计划 幼儿园家访工作计划关于小学学校工作计划班级工作计划中职财务部门工作计划下载关于学校后勤工作计划 的文书 按照向不同主体提交分为三类: 向业主提交的物业管理报告 向上级管理高层提交的物业管理报告 向投资者或者董事会提交的物业管理报告 按照经营期间时间的不同分为: 月度报告、季度报告、年度报告、专题报告null * *物业管理报告构成 物业管理工作总结 物业管理财务报告 物业管理工作计划 报告编写的注意事项: 突出重点、兼顾一般 注重时效、真实可靠 报告清楚、文字简练null * *二、物业管理的代理理财与管理处的财务管理 代理理财------代理业主对物业管理费用理财 物业管理费用:物业管理费、共用部分共有收益、专项维修资金 物业管理费用的所有权属于全体业主 物业管理管理处财务管理的核心代业主理财 代业主理财行为必须以全体业主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null * *管理处财务管理基本职能: 遵循一般会计制度规定的程序和方法 采用报账、记录、分析、汇总的方法 定期编制通用和专用的物业管理费用收支报表 管理处财务管理的具体内容: 物业管理项目的财务预算 物业管理项目的费用支出测算 物业管理费收费标准的厘定 会计过程的管理 财务成果报告、总结、分析 向上级物业管理公司财务主管报告 向全体业主报告null * *管理处经营活动中的财务处理: 对属于利用全体业主共用部分进行的经营收益统一纳入物业管理费用的收支 对上级物业管理公司授权,利用自有资金和能力向业主或其他消费者提供的专项服务、特约服务,不能用物业管理费的成本支出,同时不能与物业管理费结余混淆,→属于物业管理公司自己的经营性收益null * *管理处财务管理独立核算的形成: 1.早期借鉴港澳新加坡的经验: 独立核算、固定酬金、结余返利于业主 2.结合中国实际总结出的基本指导方针: 收支平衡、略有结余 取之于民、用之于民 一业为主、多种经营 非独立核算的收费点 3.90年代总结出物业管理财务管理思路: 保本微利、量出为入、独立核算、保证佣金、多退少补 既保证业主利益,也保证物业管理企业利益,同时又促进物业管理行业发展null * *管理处财务管理的特性: 1.会计核算主体“资产”结构简单 没有注册资本、长期投资 流动资产、固定资产、递延资产属于业主权益 2.会计过程“负债”特殊 业主先交钱后享受服务,一般不需要另外借贷 3.“所有者收益”是全体业主 4.物业管理费全部是“成本和费用” 5.会计主体没有“利润”null * *管理处会计核算与管理的特定原则: 业主支付原则 独立核算原则 多退少补原则 监督报告原则 利益保全原则null * *管理处财务管理的几种形态: 完全独立核算的会计主体 物业管理公司统管分账核算的会计主体 内部物业业主附属型的会计主体 非独立核算的收费点物业管理欠费的追缴 * *物业管理公司发出催款通知书进行合理催缴 请求业主委员会催缴 以律师函进行催缴 向法院申请支付令,以支付令催缴或强制执行 利用简易法庭起诉 普通法庭起诉物业管理欠费的追缴强化物业管理消费意识,追讨拖欠费用 * *强化物业管理消费意识,追讨拖欠费用一般性追讨 针对性追讨 区别性追讨 注意二年诉讼时效律师函催交支付令催交简易法庭催交普通法庭催交留置权催交收缴物业管理费的典型方法 * *收缴物业管理费的典型方法 ①  每月10号由财务部编制一份住户过期欠交款项的明细表;(列表) ②  根据此表,由事务部编制“第一次催款通知书”,款项中不含滞纳金;(善意催缴)null * *③ 如“第一次催款通知书”发出后7天未收到款项。事务部编制“第二次催款通知书”款项中根据管理公约加收滞纳金,由事务助理发给有关的业主或租户并要求其签名确认,同时将“第二次催款通知书”复印给业主委员会存档;(警告) ④ 如“第二次催款通知书”发出后7天未收到款项,管理部指示律师事务所编制“最后催款书”以寄挂号信的方式发给住户;(通过法律的途径) ⑤ 如“最后催款书”发出15天仍未收到款项,管理部将到法院申请支付令、提起小额诉讼追讨欠款、滞纳金及一切有关费用。(采取法律行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对支付令的法律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对支付令的法律规定第十七章 督促程序 第一百九十一条 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有价证券,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一)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的; (二)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的。 申请书 入党申请书下载入党申请书 下载入党申请书范文下载下载入党申请书民事再审申请书免费下载 应当写明请求给付金钱或者有价证券的数量和所根据的事实、证据。null * *第一百九十二条 债权人提出申请后,人民法院应当在五日内通知债权人是否受理。 第一百九十三条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债权人提供的事实、证据,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申请不成立的,裁定予以驳回。 债务人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债务人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第一百九十四条 人民法院收到债务人提出的书面异议后,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债权人可以起诉。null * *物业管理最新法规解读null * *《物业管理条例》的修改 379号国务院令-------504号国务院令 第十条增加了“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与监督 删除了第十条第二款 第十一条业主大会职责修改成“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第十二条投票权方式与《物权法》一致 第十九条修改保持与第十条一致 物业管理企业修改为“物业服务企业”null * *《物业管理条例》的修改 业主公约修改为“管理规约”,业主临时公约为“临时管理规约” 第十五条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执行机构修改为“业主委员会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事项”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六章 *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六章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 俗称“专有权、私有权”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权。因这种共有为“按份共有”故亦称“共用部分的持份权”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同管理的权利。也称“业主大会组织的成员权”不动产所有权的构成 * *不动产所有权的构成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构成 *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构成《物权法》与原《物业管理条例》的区别 * *《物权法》与原《物业管理条例》的区别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通过条件,与原《物业管理条例》的区别:原《条例》的2/3投票权:《物权法》的双2/3:《物权法》与原《物业管理条例》的区别 * *《物权法》与原《物业管理条例》的区别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通过条件,与原《物业管理条例》的区别:原《条例》的“双过半”:《物权法》的“新双过半”: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法律关系 *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法律关系 专有部分 建筑物 物权关系 共用部分(共有部分) 所有权 基地 使用权(地上权、租赁权等) 业主大会(区分所有权人集会)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管理人 业主委员会 管理组织 业主、物业使用人 管理服务人(物业管理公司) 《物权法》--------------国家基本法律 《物业管理条例》-----国家行政法规 规范基础 管理规约(业主公约) 业主大会决议、决定null * *管理人 业主 业主大会 业主委员会 政府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 管理服务人 物业管理公司 管理服务人,是指业主大会决议、决定或管理负责人或业主委员会雇佣或聘任选聘而执行建筑物管理维护事务者null * *业主与非业主使用人身份界定 业主……《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规定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 ……《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的房屋所有权人 非业主使用人……物业使用人、住户、租户等 不动产所有权……按国际惯例以产权证书确认 没有办理产权证书……签订了售房合同 发展商将客观上已经交付了房屋 业主 业主非业主的界定严格以产权证书(或售房合同)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界定null * *业主总人数未婚人士已婚,属于夫妻个人财产已婚,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产权证书署名者夫妻产权证书未署名者null * *夫妻共同财产办理了产权登记 业主业主身份类别没有办理产权登记 夫妻个人财产null * *对于不动产物权: 其依法律行为而发生变更者,按照物权法不动产统一登记规定,即无论其所有权的移转,担保物权、或用益物权的设定,及不动产物权的抛弃,均须经登记,始生效力 非依法律行为而取得不动产物权,如继承、强制执行、公用征收、法院判决等,非经登记,不得处分null * *共用部分是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核心重要问题 共有部分的存在是物业管理存在的必要条件 专项维修资金的核心是共有部分专有部分与共用部分之范围界定 * *专有部分与共用部分之范围界定确定专有部分与共用部分范围对物业管理的意义与作用: 内容:专有部分——专项服务、特约服务 共用部分——常规服务 责任:专有部分——业主自己负责 共用部分——物业管理公司、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分别负责 费用:专有部分——业主自己承担 共用部分——物业管理费、专项维修资金、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决议的分摊 权利与义务不同 有利于解决纠纷null * *专有部分范围:以建筑物天花、地板、墙体的中心为界所围成的立体空间墙体地板天花墙体中心线专有部分之中心说null * *专有部分范围:以建筑物天花、地板、墙体所围成的立体空间墙体地板天花墙体中心线专有部分之空间说null * *专有部分之最后粉刷层说 专有部分范围:以建筑物天花、地板、墙体的最后粉刷层所围成的立体空间 最后粉刷层也称为抹灰层或批宕层 各种管线的共用部分与专有部分划分 专有部分是指在建筑物中依法取得的独立使用并具有排他性独立空间或区域,包括为这些空间和区域专用的计量设施和管线接驳终端以内的相关设备设施 共用部分是指物业管理区域以内,专有部分及市政设施以外的,属于全体业主或两个及以上业主共同所有、共同使用的场所、空间、设备、设施null * *住宅共用部位,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 买卖合同 二手车买卖合同 免费下载二手设备买卖合同协议免费下载房屋买卖合同下载房屋买卖合同免费下载车位买卖合同免费下载 ,由单幢住宅内业主或者单幢住宅内业主及与之结构相连的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部位 一般共用部位包括:住宅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共用设施设备,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住宅业主或者住宅业主及有关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附属设施设备 一般共用设施设备包括:电梯、天线、照明、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null * *架空层、停车场、会所、绿地所有权屋顶外墙地下室外墙停车位DEFCBA楼梯null * * 单独所有、专有 专有部分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之标的 适用于不动产物权规定 使用 区分所有权人专用 约定共用 由区分所有权人按应有部分共有所有权 不属于专有之建筑物部分(如楼梯间、消防通 道、屋面、外墙等) 法定 建筑物之附属物(如排水、防火、空调、管线 等设备) 建筑物之附属设备(如消防栓、天井、共有停 共用部分 分类 车场、游泳池) (共有部分) 约定 附属建筑物(如别栋建筑物的仓库、车库) 约定专有部分(如交谊厅、会所、会议室) 全体共用(大共) 部分共用(小共) 售房合同约定 共用部分之专用权(约定专用) 管理规约约定 业主大会决议(物业服务合 同)约定null * * 得为单独所有权之标的 专有部分 要件: 构造上及使用上独立性 使用 专用 共用(约定) 区分所有 建筑物 范围: 专有部分及市政设施以外之其他部分 不属于专有部分之附属物 一 体 依约定:无约定依专有部分比例 性 共用部分 持分占有 作为分担共用部分负担的准则、依据 使用 共用(原则) 基地 专用(法律、规约、约定) 特色 不得分割 不得单独处分,共用部分持分权应随 专有部分所有权之转移而转移 不得独立办理产权登记null * *《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的修改 125号建设部令-------164号建设部令 删去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即有关企业资质年检的相关规定 物业管理企业修改为“物业服务企业”null *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出台 建设部、财政部之行政规章,以165号建设部令出台,2008年2月1日起施行 替代建设部、财政部1998年颁布之《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null *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之变化: ■概念:“维修基金”变脸“专项维修资金” 新《办法》第2条规定,本办法所称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 旧《办法》第四条规定,凡商品房和公有住房出售后都应建立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 解读: 由“基金”改为“资金”,在概念上实际更体现了保障安全性的特点,即强调了专项资金的安全性和不允许交易及挪用 基金不能使用本金只能使用增值部分;而资金不但可以动用本金也可以动用所产生的增值收益 且可进行续交,以满足房屋长期性维修之用 null * *■缴存额依据标准:由“房款”变为“建安费” 新《办法》第7条规定,商品住宅、非住宅的业主按照所拥有的建筑面积缴存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缴存的首期专项维修资金是当地每平方米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的5%至8% 旧《办法》规定,房屋维修资金是根据多层房屋按购房款的2%、高层按购房款的3%来缴存 解读:这体现了一种更科学的公平性,不再因为房价的高低不同而出现了同一楼上的住户所缴维修资金不同的非正常现象。 ■公有住房维修资金:缴存期限得到明确 新《办法》第12条规定,已售公有住房单位应当在办理房屋入住手续前将首期维修资金存入公有住房专项维修资金专户或交由售房单位存入专户;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应当在收到房款之日起30日内,将维修资金存入公有住房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而在此之前,并没有明确的规定 新《办法》更有利于开展对房改房、公有住房维修资金的归集 解读:使公有住房的维修有了明确可靠的保障,减轻了对公有住房的财政依赖null * *■有利于业主大会发挥作用 新《办法》中,从交付到法律责任,都有关于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明确规定 条款规定了业主委员会的监管责任 解读:对于维修资金的使用、监管,代表业主的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有非常重要的责任,业主大会只有真正发挥其作用,才能实现业主的共同意愿,保障业主的权益 有助于民主、公正,为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发挥作用、履行职责提供依据null * *■住宅维修资金:可购买国债增值 新《办法》第27条规定:“下列资金应当转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滚存使用:(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存储利息;(二)利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购买国债的增值收益;(三)利用住宅共用部分、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所得收益,但业主大会另有决定的除外;(四)住宅共用设施设备报废后回收的残值。” 旧《办法》第8条规定“维修基金存入维修基金专户起按规定记息,维修基金利息净收益转作维修基金滚存使用和管理。” 解读:住宅维修资金滚存使用范围明显扩大,有助于增加维修资金的来源途径,一定程度上提高了资金的增值收益能力,减轻了业主负担 null * *■未缴维修资金,不得将房屋交付购买人 新《办法》第13条规定:“未按本办法规定缴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开发建设单位或公有住房售房单位不得将房屋交付购房人” 旧《办法》中,缺少相应的条款 解读:规定了业主缴存房屋维修资金的约束性条例,可以进一步约束开发建设单位在初始登记和转移登记前完成房屋维修资金的缴存手续,让一些不缴维修资金的业主无空可钻 null * *■续缴时间:余额不足首期缴存额30%时 新《办法》的第12条和第15条,分别对房屋维修资金的使用管理作了详细的规定:一是业主大会成立前的使用程序,二是业主大会成立以后维修资金的使用程序。第17条还明确规定了“业主分户账面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期缴存额30%的,应当及时续缴。” 旧《办法》只是规定了“维修基金不敷使用时,按业主占有的住宅建筑面积比例向业主续筹” 解读:细化了维修资金使用管理程序,明确了不同阶段的管理责任和使用权限,同时明确了续缴的额度,更加明晰透明,让业主更明白 null * *■挪用维修资金:情节严重追究刑事责任 新《办法》第35条至40条规定: 一是买受人未缴房屋维修资金,但开发建设单位或公房售房单位将房屋交付买受人的,由县级以上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罚款 二是挪用维修资金的,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挪用金额2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物业服务企业挪用维修资金,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资质证书 三是对房屋维修资金各级管理部门挪用维修资金的具体惩处办法也做了详细规定 旧《办法》在第18条规定,维修基金代管部门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没有没收非法所得和处以罚款的规定。 null * *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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