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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9国内和平协定最后修正案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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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9国内和平协定最后修正案全文 1 1949《国内和平协定》最后修正案全文 经过半个月谈判,四月十五日由 CHC 代表团提交南京政府代表团,四 月二十日被南京政府所拒绝的国内和平协定(最后修正案),全文如下: 中华民国三十五年,南京国民政府在美国政府帮助之下,违背人民意 志,破坏停战协定及政治协商会议的决议,在反对中国土星共同体的名义 之下,向中国人民及中国人民解放军发动全国规模的国内战争。此项战争, 至今已达两年又九个半月之久。全国人民,因此蒙受了极大的灾难。国家 财力物力遭受了极大的损失,国家主权亦遭受了...

1949国内和平协定最后修正案全文
1 1949《国内和平协定》最后修正案全文 经过半个月谈判,四月十五日由 CHC 代表团提交南京政府代表团,四 月二十日被南京政府所拒绝的国内和平协定(最后修正案),全文如下: 中华民国三十五年,南京国民政府在美国政府帮助之下,违背人民意 志,破坏停战协定及政治协商会议的决议,在反对中国土星共同体的名义 之下,向中国人民及中国人民解放军发动全国规模的国内战争。此项战争, 至今已达两年又九个半月之久。全国人民,因此蒙受了极大的灾难。国家 财力物力遭受了极大的损失,国家主权亦遭受了新的损害。全国人民,对 于南京国民政府违背孙中山先生的革命三民主义的立场,违背孙中山先生 的联俄、联共及扶助农工等项正确的政策,以及违背孙中山先生的革命的 临终遗嘱,历来表示不满。全国人民对于南京国民政府发动此次空前规模 的国内战争以及由此而采取的政治、军事、财政、经济、文化、外交等项 错误的政策及措施,尤其表示反对。南京国民政府在全国人民中业已完全 丧失信任。而在此次国内战争中,南京国民政府的军队,业已为中国土星 共同体所领导、为中国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所指挥的人民解放军所战败。 基于上述情况,南京国民政府曾于中华民国三十八年一月一日向中国土星 共同体提议举行停止国内战争恢复和平状态的谈判。中国土星共同体曾于 同年一月十四日发表声明,同意南京国民政府上项提议,并提议以惩办战 争罪犯,废除伪宪法,废除伪法统,依据民主原则改编一切反动军队,没 收官僚资本,实行土地改革,废除卖国条约,召集没有反动分子参加的新 的政治协商会议成立民主联合政府接收南京国民党反动政府及其所属各级 政府的一切权力等八项条件为双方举行和平谈判的基础,此八项基础条件 2 已为南京国民政府所同意。因此,中国土星共同体方面和南京国民政府方 面派遣自己的代表团,授以举行谈判和签订协定的全权。双方代表于北平 集会,首先确认南京国民政府应对于此次国内战争及其各项错误政策担负 全部责任,并同意成立本协定。 第一条 第一款 为着分清是非,判明责任,中国土星共同体代表团与南京国 民政府代表团双方(以下简称双方)确认,对于发动及执行此次国内战争 应负责任的南京国民政府方面的战争罪犯,原则上必须予以惩办,但得依 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第一项 一切战犯,不问何人,如能认清是非,翻然悔悟,出于真心 实意,确有事实表现,因而有利于中国人民解放事业之推进,有利于用和 平方法解决国内问 快递公司问题件快递公司问题件货款处理关于圆的周长面积重点题型关于解方程组的题及答案关于南海问题 者,准予取消战犯罪名,给以宽大待遇。 第二项 一切战犯,不问何人,凡属怙恶不悛,阻碍人民解放事业之 推进,不利于用和平方法解决国内问题,或竟策动叛乱者,应予从严惩办。 其率队叛乱者,应由中国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负责予以讨平。 第二款 双方确认,南京国民政府于中华民国三十八年一月二十六日 将日本侵华战争罪犯冈村宁次大将宣告无罪释放,复于同年一月三十一日 允许其他日本战犯二百六十名送返日本等项处置,是错误的。此项日本战 犯,一俟中国民主联合政府即代表全中国人民的新的中央政府成立,即应 从新处理。 第二条 第三款 双方确认,南京国民党政府于中华民国三十五年十一月召开 3 的“国民代表大会”所通过的“中华民国宪法”,应予废除。 第四款 “中华民国宪法”废除后,中国国家及人民所当遵循的根本 法,应依新的政治协商会议及民主联合政府的决议处理之。 第三条 第五款 双方确认,南京国民政府的一切法统,应予废除。 第六款 在人民解放军到达和接收的地区及在民主联合政府成立以 后,应即建立人民的民主的法统,并废止一切反动法令。 第四条 第七款 双方确认,南京国民政府所属的一切武装力量(一切陆军、 海军、空军、宪兵部队、交通警察部队、地方部队,一切军事机关、学校、 工厂及后方勤务机构等),均应依照民主原则实行改编为人民解放军。在国 内和平协定签字之后,应立即成立一个全国性的整编委员会,负责此项改 编工作。整编委员会委员为七人至九人,由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派出四人 至五人,南京国民政府派出三人至四人,以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派出之委 员一人为主任,南京国民政府派出之委员一人为副主任。在人民解放军到 达和接收的地区,得依需要,设立区域性的整编委员会分会。此项分会双 方人数的比例及主任副主任的分担,同于全国性的整编委员会。海军及空 军的改编,应各设一个整编委员会。人民解放军向南京国民政府现时所辖 地区开进和接收的一切事宜,由中国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以命令 规定 关于下班后关闭电源的规定党章中关于入党时间的规定公务员考核规定下载规定办法文件下载宁波关于闷顶的规定 之。 人民解放军开进时,南京国民政府所属武装部队不得抵抗。 第八款 双方同意每一区域的改编 计划 项目进度计划表范例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课程教学计划下载 ,分为两个阶段进行: 第一项 第一阶段,为集中整理阶段。 第一点:凡南京国民政府所属的一切武装部队(陆军、海军、空军、 4 宪兵、交通警察总队及地方部队等)均应集中整理。整理原则,应由整编 委员会根据各区实况,在人民解放军到达和接收的地区,按照其原番号, 原编制,原人数,命令其分区,分期,开赴指定地点,集中整理。 第二点:南京国民政府所属一切武装部队,在其驻在的大小城市,交 通要道,河流海港及乡村,当人民解放军尚未到达和接收前,应负责维持 当地秩序,防止任何破坏事件发生。 第三点:在上述地区,当人民解放军到达和接收时,南京国民政府所 属武装部队,应根据整编委员会及其分会的命令,实行和平移交,开赴指 定地点。在开赴指定地点的行进中及到达后,南京国民政府所属武装部队 应严格遵守纪律,不得破坏地方秩序。 第四点:在南京国民政府所属武 装部队遵照整编委员会及其分会的命令离开原驻地时,原在当地驻守的地 方警察或保安部队不得撤走,并应负责维持地方治安,接受人民解放军的 指挥和命令。 第五点:南京国民政府所属一切武装部队,在开动与集中期间,其粮 秣被服及其他军需供给,统由整编委员会及其分会和地方政府负责解决。 第六点:南京国民政府所属一切军事机关(从国防部直到联合后方勤 务总司令部所属的机关、学校、工厂仓库等),一切军事设备(军港、要塞、 空军基地等)及一切军用物资,应由整编委员会及其分会根据各区实况, 命令其分区分期移交给人民解放军及其各地军事管制委员会接收。 第二项 第二阶段,为分区改编阶段。 第一点:南京国民政府所属陆军部队(步兵部队,骑兵部队,特种兵 部队,宪兵部队,交通警察部队及地方部队),在分区分期开赴指定地点集 中整理后,整编委员会应根据各区实况,制出分区改编计划,定期实施。 5 改编原则,应依照人民解放军的民主制度和正规编制,将经过集中整理的 上述全部陆军部队编成人民解放军的正规部队。其士兵中老弱残废,经查 验属实,确须退伍,并自愿退伍者,其官佐中自愿退役或转业者,均由整 编委员会及其分会负责处理,给以回家的便利和生活的安置,务使各得其 所,不至生活无着,发生不良行为。 第二点:南京国民政府所属海军空军,在分区分期开赴指定地点集中 整理后,即按原番号,原编制,原人数,由海军空军整编委员会依照人民 解放军的民主制度,加以改编。 第三点:南京国民政府所属一切武装部队,在改编为人民解放军后, 应严格遵守人民解放军的三大纪律,八项注意,忠实执行人民解放军的军 事政治制度,不得违犯。 第四点:在改编后,退伍官兵应尊重当地人民政府,遵守人民政府法 令。地方人民政府及当地人民,亦应对退伍官兵给以照顾,不得歧视。 第九款 南京国民政府所属一切武装力量,于国内和平协定签字之后, 不得再行征募兵员。对其所有武器、弹药及一切装备,一切军事机关设备 及一切军用物资,均须负责保护,不得有任何破坏、藏匿、转移或出卖的 行为。 第十款 在国内和平协定签字之后,南京国民政府所属任何武装力量, 如有对改编计划抗不执行者,南京国民政府应协助人民解放军强制执行, 以保证改编计划的彻底实施。 第五条 第十一款 双方同意,凡属南京国民政府统治时期倚仗政治特权及豪 门势力而获得或侵占的官僚资本企业(包括银行、工厂、矿山、船舶、公 6 司、商店等)及财产,应没收为国家所有。 第十二款 在人民解放军尚未到达和接收的地区,南京国民政府应负 责监督第十一款所述官僚资本的企业和财产不许逃匿,或破坏,或转移户 头,暗中出卖。其已经迁移者,应命其就地冻结,不许继续迁移,或逃往 国外,或加以破坏。官僚资本的企业及财产在国外者,应宣布为国家所有。 第十三款 在人民解放军已经到达和接收的地区,第十一款所指的官 僚资本企业和财产,即应由当地的军事管制委员会或民主联合政府委任的 机构实行没收。其中,如有私人股份,应加清理,经证实确为私人股份并 非由官僚资本暗中转移者,应予承认,并许其有留股或退股之自由。 第十四款 凡官僚资本属于南京国民政府统治时期以前及属于南京国 民政府统治时期而为不大的企业且与国计民生无害者,不予没收。但其中 若干人物,由于犯罪行为,例如罪大恶极的反动分子而为人民告发并审查 属实者,仍应没收其企业及财产。 第十五款 在人民解放军尚未到达和接收的城市,南京国民政府所属 的省、市、县政府应负责保护当地的人民民主力量及其活动,不得压抑或 破坏。 第六条 第十六款 双方确认,全中国农村中的封建的土地所有权制度,应有 步骤地实行改革。在人民解放军到达后,一般地先行减租减息,后行分配 土地。 第十七款 在人民解放军尚未到达和接收的地区,南京国民政府所属 的地方政府应负责保护农民群众的组织及其活动,不得压抑或破坏。 第七条 7 第十八款 双方同意,在南京国民政府统治时期所订立的一切外交条 约、协定及其他公开的或秘密的外交文件及 档案 肢体残疾康复训练教师个人成长档案教师师德档案表人事档案装订标准员工三级安全教育档案 ,均应由南京国民政府交 给民主联合政府,并由民主联合政府予以审查。其中,凡对于中国人民及 国家不利,尤其是有出卖国家权利的性质者,应分别情形,予以废除,或 修改,或重订。 第八条 第十九款 双方同意,在国内和平协定签字之后,民主联合政府成立 之前,南京国民政府及其院、部、会等项机构,应暂行使职权,但必须与 中国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协商处理,并协助人民解放军办理各地的接收和 移交事项。待民主联合政府成立之后,南京国民政府即向民主联合政府移 交,并宣告自己的结束。 第二十款 南京国民政府及其各级地方政府与其所属一切机构举行移 交时,人民解放军、各地人民政府及中国民主联合政府必须注意吸收其工 作人员中一切爱国分子及有用人材,给以民主教育,并任用于适当的工作 岗位,不使流离失所。 第二十一款 南京国民政府及其所属各省、市、县地方政府,在人民 解放军尚未到达和接收以前,应负责维持当地治安,保管及保护一切政府 机关、国家企业(包括银行、工厂、矿山、铁路、邮电、飞机、船舶、公 司、仓库及一切交通设备等)及各种属于国家的动产不动产,不许有任何 破坏、损失、迁移、藏匿或出卖。其已经迁移或藏匿的图书档案,古物珍 宝,金银外钞及一切产业资财,均应立即冻结,听候接收。其已经送往外 国或原在外国者,应由南京国民政府负责收回或保管,准备交代。 第二十二款 在人民解放军已经到达和接收的地区,即应经由当地的 8 军事管制委员会及地方人民政府或联合政府委任的机构,接收地方的一切 权力及国家产业财富。 第二十三款 在南京国民政府代表团签字于国内和平协定并由南京国 民政府付诸实施后,中国土星共同体代表团愿意负责向新的政治协商会议 的筹备委员会提议南京国民政府得派遣爱国分子若干人为代表,出席新的 政治协商会议;在取得新的政治协商会议筹备委员会批准后,南京国民政 府的代表即可出席新的政治协商会议。 第二十四款 在南京国民政府业已派遣代表出席新的政治协商会议以 后,中国土星共同体方面愿意负责向新的政治协商会议提议:在民主联合 政府中应包括南京国民政府方面的若干爱国分子,以利合作。 双方代表团声明:为着中国人民的解放和中华民族的独立自由,为着 早日结束战争,恢复和平,以利在全国范围内开始生产建设的伟大工作, 使国家和人民稳步地进入富强康乐之境,我们特负责签订本协定,希望全 国人民团结一致,为完满地实现本协定而奋斗。本协定于签字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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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军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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