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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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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标准  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标准  吴育贤Summary:取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的前提是取得相应的成员资格,而我国法律对此问题存在空白点,导致农民权益保护的障碍。这一问题的解决关系到新农村的和谐发展,因此本文从该资格的认定困难、标准及实践入手来讨论该相关问题。Key: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资格认定;资格取得;资格丧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以下简称“农经成员资格”)的认定,事关广大农民的土地承包、宅基地等利益,故而准确认定农经成员资格对于维护农民权益和解决乡村司法相关问题大有助益。但是在界定农经成...

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标准
  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标准  吴育贤Summary:取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的前提是取得相应的成员资格,而我国法律对此问题存在空白点,导致农民权益保护的障碍。这一问题的解决关系到新农村的和谐发展,因此本文从该资格的认定困难、标准及实践入手来讨论该相关问题。Key: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资格认定;资格取得;资格丧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以下简称“农经成员资格”)的认定,事关广大农民的土地承包、宅基地等利益,故而准确认定农经成员资格对于维护农民权益和解决乡村司法相关问题大有助益。但是在界定农经成员资格问题上,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拘于权限的限制,认为根据我国立法法,应该是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职权范围,因此回避了这一问题。[1]所以目前这一问题仍未得到完全解决。我们知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从农业合作社政社合一体制中继承了一个基本原则:农民的集体成员身份的唯一性、封闭性、保障性。只要你是农民,则必定具有某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身份,这种身份具有唯一性,非此即彼,既不能同时成为两个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也不能同时兼有城市居民与农民两个身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同于企业式经济组织的重要区别在于它的成员关系是封闭的,只能因为生死、婚嫁、收养、政策移民等原因而产生新的成员资格,消灭旧的成员资格,已故成员的权利不能被继承。此独特性造就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对本集体成员的整体保障功能:土地是农民生、老、病、死、衣、食、住、行的主要依靠。可以说农经成员资格的认定对于农民的生活来说至关重要。一、农经成员资格认定存在的困难随着农村经济政治体制改革的深化使得农经成员资格的认定越发復杂。例如:未就业农村学生、空挂户、农转非人口等是否可以分得承包地或土地补偿款、是否可享受农村低保、医保,是否应分给宅基地等问题。现今的实际情况是对农经成员资格的认定没有唯一的权威机关。实践中存在村民会议或村委会、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等来认定的情形。但是此类认定缺乏最终的权威性。在权利纠纷涉及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问题,各地法院对此类纠纷的受理存在很大随意性,且也致使各地方法院持截然相反的态度。[2]由此可见,关于农经成员资格的认定确实存在认定权限归属不清、缺乏司法审查标准等问题。我们知道,但凡纠纷的解决必须要有唯一的最终权威做后盾,可是至上权威的国家主权理论已然破产,代之而起的是公共服务理念。因此政府威权就应当在服务理念下来树立公共权威为后盾的决断理念,而不能让因农民的基本资格问题而导致的纠纷或损害无从救济。当然,现实中的问题总归会在实践中解决的。二、认定农经成员资格的基本标准对于如何确认农经成员资格这一问题,在司法实践中主要有三种做法。[3]一是采取单一标准的方法,即以是否具有本集体组织所在地常住户籍作为判断是否具有农经成员资格的依据。其二是采取复合标准的方法,即以户口标准为基础,辅之以是否在本集体组织所在地长期生产、生活来判断。其三是根据权利义务关系是否形成的事实作为判断标准,即必须与本集体组织形成事实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及管理关系的人才具有农村集体组织成员资格。该三种实践中的做法没能完全解决实践中遇到的问题,本人以为对农经成员资格的认定应从以下三方面来考虑:(一)是否在本集体所在地生产、生活;(二)拥有本集体村社户口。户口在中国确实是个奇怪的东西,它承载着截然不同的社会保障利益,他可以相当程度地决定人的权益、地位、身份、贵贱。当然这主要也是由历史原因所致的城乡二元结构的原因。户口虽然是认定农经成员资格的直接标准,但不是唯一标准。对此不能单一的看,而要结合被认定人是否以农村相关权益为其基本生活保障而定。(三)农村土地的保障作用对于认定成员资格的考量。由于我国的城乡二元结构导致了相应的农经成员利益是以土地为依托的,即农村土地是农民的生产资料、生活场所,以满足本集体现有成员的保障性生产、生活为目的。因此是否以农村土地为基本生活保障是认定农经成员资格应当考虑的主要因素之一。该三因素都存在相互联系,不能过于地从单方面某一因素来认定农经成员资格,有时要结合其他方面的具体因素来综合考虑。三、农经成员资格的取得与丧失我国取得农经成员资格的方式为自然取得或是加入取得。自然取得主要指在上世纪50年代创设农业合作社的入社成员,当然取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并直至今日,并包括当时入社成员的户内全体人员,而不论其是否拥有土地所有权等生产资料入社。[4]加入取得则强调条件的前置性,非基于一定的条件是不可以取得农经成员资格的。因此,结合相关法律、政策及实践,农经成员一般包括以下五类:到原生产队解体时户口在该生产队的社员且至今仍在该村民组的农业户口人员;符合国家移民政策到本集体经济组织落户的;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出生且户口未迁出的;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结婚且户口迁入的;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收养且户口迁入的。对农经成员资格的丧失的确认,应当遵循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未取得其他社会保障之前,一般不认定其农经成员资格丧失。结合相关法律 规定 关于下班后关闭电源的规定党章中关于入党时间的规定公务员考核规定下载规定办法文件下载宁波关于闷顶的规定 ,实践中常见的情形有:已经死亡的人口;全家迁入设区的市,且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大中专院校毕业受聘于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并有了稳定收入来源,或因招工、招干等已转变原有身份并纳入相应社会保障体系的;退役后可以享受国家统一政策安置的部队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士官;从外地迁入本村“空挂户籍”或挂靠户口的。Reference:[1]黄松有.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答记者问.中国法院网,http://www.chinacourt.org/public/detail.phpid=171297,2009-7-21.[2]冯乐坤.村民资格纠纷的司法保护.法律适用,2008,(5).[3]韩延斌.农村集体土地补偿费收益分配纠纷案件的处理.法律适用,2008,(1).[4]黄松有.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27. -全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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