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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雍正时代日本铜进口状况——童华《铜政条议》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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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雍正时代日本铜进口状况——童华《铜政条议》分析 或問 WAKUMON 69 No.17,(2009)pp.69-82 清雍正时代日本铜进口状况 ——童华《铜政条议》分析 孙 晓莹 提要:雍正年间苏州知府童华《铜政条议》一文,详细的记述了其在苏期间先后两次承 办共一百零六万斤日本铜的经历,叙述了洋铜运京的过程,以及自起剥、捆包、运输以 及到部后各处盗铜的情况和应对办法,具有极高的史料价值。本文以《铜政条议》为中 心,参照其...

清雍正时代日本铜进口状况——童华《铜政条议》分析
或問 WAKUMON 69 No.17,(2009)pp.69-82 清雍正时代日本铜进口状况 ——童华《铜政条议》 分析 定性数据统计分析pdf销售业绩分析模板建筑结构震害分析销售进度分析表京东商城竞争战略分析 孙 晓莹 提要:雍正年间苏州知府童华《铜政条议》一文,详细的记述了其在苏期间先后两次承 办共一百零六万斤日本铜的经历,叙述了洋铜运京的过程,以及自起剥、捆包、运输以 及到部后各处盗铜的情况和应对办法,具有极高的史料价值。本文以《铜政条议》为中 心,参照其他文献对文中所涉及的制度、政策进行解释,并分析清雍正时期日本铜进口 方式与政策,日本正德新例下的信牌与租照铜,以及洋铜到岸之后运铜与盗铜等问题。 关键词:雍正时代,洋铜,童华,《铜政条议》 一、前言 “自上古刀布之用一变为九府寰法,厥后轻重代殊,而肉好之式未之有易,于以权百物之贵 贱,通农末之有无。钱之所关诚巨也。”1 清代前期经济快速发展,商品交换水平不断提高,因此需要大量的货币用于流通。但在康熙、 雍正时期国内铜矿开采尚处于起步阶段,国产铜产量无法满足如此巨大的用铜需要,于是造成了 铜钱的流通量少于市场的流通量,钱价居高不下,如雍正元年京畿道宛、大两县“五月纹银一两 核钱八百四十文,六月止八百二十文矣。至于铺家所卖仅得七百六七十文不等,价日贵一日”。大 臣们纷纷为平抑钱价出谋划策,但正如掌京畿道事云南监察御史戴芝于雍正元年七月初六的奏折 所述“自我皇上御极以来,无口不以斯事为要务,条奏者不一其人,发议者已经数次,而究之卒 无一良法使钱价稍平,而民困稍舒。” 铜钱作为中国古代主要流通货币,所关甚重,为历代所重 视。而铜作为制造货币的基本材料,是古代经济生活中不可或缺的资源。对古代中国而言铜能否 及时按量运抵京城以资鼓铸,是关系国计民生的大事,尤其在国内市场繁荣、商品交换频繁的清 代更是如此。 2 1 《清朝文献通考》一,卷十三,钱币一,考四九六五,台湾商务印书馆,1987年 9月。 无论改变铜铅配比还是改变铸钱大小都不是解决铜价高昂的 2 《宫中档雍正朝奏折》第一辑,台北故宫博物院,1977年 11月,第 448页。 70 或問 第 17号 (2009) 良策,解决“钱荒”的根本在于增加铜钱的铸造量,而增加鼓铸的前提是有足够的铜料以资鼓铸。 因此为了获得足够的铜鼓铸铜钱以资国用民生,清政府“开源”“节流”并重,一方面清政府采取 了严厉的铜禁政策,通过限制黄铜器皿的使用、收购铜器以增加铸币用铜;另一方面清政府在加 快开发国内铜矿的同时,求诸于海外,兼向他国购买铜料。与中国一衣带水的日本便成为清代中 进口铜料最主要的的产地。 早在顺治年间清政府便积极派船赴日购铜,至康熙时代用铜基本依赖洋铜,甚至有“鼓铸铜 斤惟需东洋条铜”之说,雍正时代洋铜仍占办铜总铜数的 60%以上。因此康熙、雍正时代极其重 视对购买洋铜的管理,制定了一系列洋铜进口政策,《清朝文献通考》等文献列举颇详,前人研究 成果颇丰,如佐伯富《清代雍正朝的通货问题》3 等。另一方面,雍正时代日本铜进口的具体情况 却因史料较少而难以详述,尤其是铜船到岸之后办铜官员运送至京的过程基本没有史料论及。雍 正年间童华所著《铜政条议》恰恰反映了日本铜进口的实际情况。童华于雍正七年至九年任苏州 知府,其间多次办理铜务,对办铜既有亲身体验,又闻见颇多,其所论述办铜 方法 快递客服问题件处理详细方法山木方法pdf计算方法pdf华与华方法下载八字理论方法下载 应为当时真实 情况。《铜政条议》一文对铜进口办法,铜的包装方式,运铜船到岸直至运送到部的运输方法,铜 的称重、入库等各方面都有细致入微的描述,并对现行的铜政提出了自己的建议。因此《铜政条 议》对研究雍正时期的铜政应有很高的史料价值。本文试以童华《铜政条议》所述内容为基点, 结合其他文献,对清雍正时期日本铜进口方式与政策,日本正德新例下的信牌与租照铜,以及洋 铜到岸之后运铜与盗铜等问题进行分析。 二、顺治、康熙时代的铜政 1、顺治、康熙朝办铜方式 顺治到康熙时代,办铜先后由各税关、内务府商人及督抚承担。《皇朝文献通考》详细记载了 办铜政策的沿革。 顺治皇帝定都北京后,设宝泉、宝源二局为京局,“宝泉局岁铸钱解交户部,库配银给发兵饷”; “宝源局岁铸钱解交工部节慎,库以备给发各工之用。”4 顺治初年,命各税关动用税银采办铜斤供宝泉局鼓铸。顺治二年(1645),“议令崇文门及天 津、临清、淮安三关各动支税银一万两办铜解宝泉局”, 5 3 佐伯富「清代雍正朝における通貨問題」、東洋史研究会編『雍正時代の研究』同朋舎、1986年1月、 P.816-687 而宝源局所需铜斤由工部差司官一人专办。 顺治四年(1647),又增加六税关办理宝泉局铜斤:“议令芜湖、浒墅、扬州、西新、北新、九江 4 《清朝文献通考》一,卷十三,钱币一,考四九六五。 5 《清朝文献通考》一,卷十三,钱币一,考四九六六。 清雍正時代日本銅進口状況(孫) 71 六关各动支税银一万两办铜解宝泉局。”6顺治七年(1650),又增加办铜税银六万两:“议令临清、 淮安、浒墅、芜湖、北新、九江六关各增支税银一万两办铜解宝泉局。”八年因西新关税银不足, 减西新关办宝泉局铜银五千两,令芜湖、浒墅两关分担,“改增芜湖关银二千两,浒墅关银三千两。 如额分办。”7 康熙元年(1662),最终停止工部派员办铜,宝源、宝泉二局所需铜斤全部由各关采办。康熙 三年(1664),更定芜湖、龙江、南新、荆州四关承办宝源局铜斤数目。“芜湖关、龙江关各办铜 二十九万二千三百七斤有奇,南新关办铜七万三千五百有奇,荆州关办铜六万一千五百三十八斤 有奇。” 顺治十七年(1660),因工部所需额铜一百八十万斤,仅由工部司员一人采办,铜数 过多,改令工部与芜湖、龙江、南新、荆州四关及芦政差分办。各差分办九十万斤,部办九十万 斤。 8康熙十八年(1679),又增定盐差办铜。令两淮拨盐课银三万两,两浙、长芦各一万五千 两、河东五千两办铜,但实施仅两年便因关差、盐差分办职责不专而停办。康熙二十二年(1683) 减临清关办铜银一万两,改交赣关、太平桥关承办,并新增加湖口、凤阳二关办铜。又因办铜数 量不足宝源局一年鼓铸之用,遂增加各关承办额数:“芜湖、龙江、南新、荆州四关,岁办额铜七 十一万九千六百五十四斤,尚不足铜四十八万三百四十六斤,应照部定铜价每斤银六分五厘令芜 湖关、赣关各支税银一千九百五十两,浒墅关支税银六千一百七十五两。太平桥关支税银二千六 百两。风阳关支税银一千四百十六两七钱四分。湖口关支税银九百十两。其办铜二十三万七百九 十六斤。再拨江苏芦课银一万一千五十两,安徽芦课银三千九百两。湖广芦课银六百五十两,江 西芦课银六百二十两七钱五分,办铜二十四万九千五百五十斤。即以康熙二十四年为始,解交宝 源局以足鼓铸。”9康熙二十四年(1685),又减龙江关银五千两,改由西新关承办。自从顺治二年 各税关承办铜斤起,经陆续增定,最终为共十六关、十四监督办铜:“于京城曰崇文门;于直隶曰 天津关;于山东曰临清关;于江苏曰龙江关、西新关、浒墅关、淮安关、扬州关;于安徽曰芜湖 关、凤阳关;于浙江曰北新关、南新关;于江西曰湖口关、赣关;于湖北曰荆州关;于广东曰太 平桥关。西新关并于龙江关监督,南新关并于北新关监督,共十四监督。”10 康熙三十八年(1699)以后,因各关办铜实为随时招商采买,故逐渐改为由内务府商人承办。 三十八年,“以芜湖、浒墅、湖口、淮安、北新、扬州六关应办宝泉、宝源二局额铜改交内务府商 人承办” 11四十年(1701),“议以荆州、凤阳、太平桥关应办宝源局额铜交给商人承办。”12 6 《清朝文献通考》一,卷十三,钱币一,考四九六六。 四十二 7 《清朝文献通考》一,卷十三,钱币一,考四九六七。 8 《清朝文献通考》一,卷十四,钱币二,考四九七一。 9 《清朝文献通考》一,卷十四,钱币二,考四九七三。 10 《清朝文献通考》一,卷十四,钱币二,考四九七六。 11 《清朝文献通考》一,卷十四,钱币二,考四九七六。 72 或問 第 17号 (2009) 年(1703),又“派长芦、山东、两浙盐课增办宝泉、宝源二局铜,俱交商人承办。” 五十一年(1712), “议龙江、西新、南新、赣关办宝源局额铜交商人承办。”13 康熙五十五年(1716)始“分派江苏、安徽、江西、浙江、福建、湖北、湖南、广东八省督 抚遴委贤能官承办。每省各办红铜五十五万四千四百斤,解户部三十六万五千四百二十三斤,解 工部十八万八千九百七十七斤。” 自此,各关及盐课办铜均交与内务府 商人承办,各关差不再参与办铜,但铜斤水脚费仍由各税关承担。 14康熙六十年(1721),因洋铜进口都在江浙两海关,故将八省所 办铜斤数归并到江浙二省,“江苏办本省及安徽、江西、福建、广东五省铜数共二百七十七万二千 斤,内解户部一百八十二万七千一百十斤有奇,解工部九十四万四千八百八十斤有奇。浙江采办 本省及湖北、湖南三省铜数共一百六十六万三千二百斤,内解户部一百有九万六千二百六十斤有 奇,解工部五十六万六千九百三十斤有奇。”15 康熙六十一年江苏、浙江二省承办全部八省铜斤,铜斤基本完全依赖洋铜。但康熙末年开始 日本铜产日渐萎缩,采买日益困难,官员连年不能办完规定数额。而滇铜在这一时期逐渐发展起 来,开始逐步取代洋铜成为中国用铜的主要的来源。 2、滇铜与洋铜 “夫鼓铸所需首在采铜。山矿所开,海航所市,岁以数千百万计。”16 中国铜矿主要集中在四川、云南、陕西、广东等省,以云南为最主要,有“天下铜斤产于云 南者十之五六,产于他省者十之三四” 清代办铜,大体分为采 买和开采两种类型,但无论是洋铜还是滇铜,在顺治、康熙时代都是通过户部指定官员通过商人 购买完成。 17 12 《清朝文献通考》一,卷十四,钱币二,考四九七七。 之说。但滇铜的开采在顺治、康熙时代仍处于起步阶段, 尚无法满足中国大量的用铜需要。康熙十九年(1680)平定三藩之乱后,云南铜矿开始大规模开 采。三藩平定之初,为解决战后财政困难,增加税收,云贵总督蔡毓荣于康熙二十一年(1682) 上《筹滇十疏》,提出“听民开采”,“官收其便”的建议:“广示招徕,或本地殷实有力之家,或 富商大贾,悉听自行开采,每十分抽税二分,仍委廉干官监收,务绝额外诛求、额内侵隐之弊。 凡有司招商开矿,得税一万两者,准其优升;开矿商民上税三千至五千两者,酌量给与顶带,使 13 《清朝文献通考》一,卷十四,钱币二,考四九七八。 14 《清朝文献通考》一,卷十四,钱币二,考四九七九。 15 《清朝文献通考》一,卷十四,钱币二,考四九八〇。 16 《清朝文献通考》一,卷十三,钱币一,考四九六五。 17 《宫中档雍正朝奏折》第一辑,第 379页。 清雍正時代日本銅進口状況(孫) 73 知鼓励。又严禁别开官硐,严禁势豪霸夺民硐,斯商民乐于趋事而成效速也。”18 由于官员依仗权势,在云南大开铜矿,以致“自康熙四十四年以前,通省银铜各厂俱係督抚 官员私开,原未奏报,亦无抽收款项” 自此滇铜允许私 人开采,云南铜产业逐渐兴盛起来。 19 官给资本有力的推进了云南铜矿的开采。民间开矿所需资本过多,“凿矿之人日需盐米油薪, 锤钻器具,麻线衣物等”且不必说,“况俱产于深山穷谷之中,商贩多在城市,贩买不肯到厂,必 雇脚运至省会并通衢之处,方能陆续销售” 故康熙四十四年(1705年),清廷依云贵总督贝和诺建议 制定“放本收铜”政策,云南铜始归官办:“由滇委道府,总理其事,召集商民开采,先发资本, 后收所出之铜作抵。” 20 顺治康熙年间因云南铜产量低,纯度差,运输困难,铜斤采买以洋铜为主。但在康熙末年, 滇铜已经逐渐开始补充洋铜的不足。如康熙五十六年,因江浙洋船争夺赴日信牌,信牌被浙江海 关没收,造成当年洋铜缺少,“户工二部铜斤分交八省委员承办,各顾考成,官商多赴云省购买, 是以滇铜易销。” ,而铜斤卖出少则需要一年半载,多则两三年,商民 若不是富商大贾很难预先垫付两三年的开采价,因此官给资本大力推动了缺乏资本的小民开矿。 21 随着滇铜生产的发展,康熙末年,每年产铜大致已达到八十万斤左右。康熙五十九年至六十 年一年共产铜八十万九千二百六十斤,康熙六十年四月至雍正元年二月共获铜一百六十万八千五 百三十余斤。 22雍正年间,据云南总督鄂尔泰雍正五年奏报,“各铜厂雍正三年分报获余息银一万 七千九百六十两零斤,核算雍正四年分除完额课银九千六百二十五两零外,报获余息银四万七千 两零。较之雍正三年分多获息银二万九千余两。”23 采办洋铜为清前期办铜的主要方式。早顺治时代,便派船赴日采买洋铜。顺治三年(1646), “凡商贾有挟重资愿航海市铜者,官给符为信,听其出洋,往市于东南、日本诸夷。舟回,司关 者按时值收之,以供官用。” 按照每百斤课银三两计算,雍正三年产铜约一 百万斤,四年接近两百万。至五年东川之汤丹、普毛二厂开采出铜后,大体年产已达三百万斤左 右。但至雍正末年为止,五省承办洋铜数仍高达二百七十余万斤,占办铜总数的 60%以上。 24 18 蔡毓荣:《筹滇十疏》第四疏,《议理财》,转引自中国人民大学清史研究所,档案系中国政治制度史 研究教研室合编:《清代的矿业》,中华书局,1983年,第 74页。 但办买数量较少,国内鼓铸也不完全依赖洋铜。顺治十三年(1656), 为阻断沿海民众与郑成功的联系,清廷发布“禁海令”:“严禁商民船只私自出海,有将一切粮食 19 《宫中档雍正朝奏折》第二辑,台北故宫博物院,1977年 12月,第 185页。 20 《宫中档雍正朝奏折》第二辑,第 185页。 21 《宫中档雍正朝奏折》第二辑,第 185页。 22 《宫中档雍正朝奏折》第二辑,第 185页。 23 《宫中档雍正朝奏折》第七辑,台北故宫博物院,1978年 5月,第 856页。 24 《皇朝掌故汇编》内编,卷十九,钱法一,求实书社排印本,光绪二十八年。 74 或問 第 17号 (2009) 货物等项与逆贼贸易者,或地方官察出,或被人告发,即将贸易之人,不论官民,俱奏闻正法, 货物入官。”“凡沿海地方,大小贼船可容湾泊登岸口子,各该督抚镇俱饬防守各官,相度形式, 设法拦阻。或筑土坝,或树木栅。处处严防,不许片帆入口,一贼登岸”。25顺治十七年下“迁海 令”,强迫从山东至广东沿海居民尽数内迁三十五至五十里,不准商船渔舟片帆出海,如清初海外 散人所撰《榕城纪闻》载:“福建、浙江、广东、南京四省近海各处各移内地三十里。令下即日, 挈妻负子载于道路,处其居室,放火焚烧,片石不留”26 康熙二十二年(1683)收复台湾,放宽了对海洋贸易的限制,鼓励商民自由出海贸易。大量 中国商船涌向日本,开海当年便多达 85艘,商船带回了大量的铜斤,如康熙三十六年(1697)中 国船购回铜斤高达六百四十万两千斤之多,足以支持京局鼓铸,故康熙时代京局用铜主要依赖日 本铜进口。但康熙末年日本铜产日益衰减,正德五年(康熙五十四年,1715)德川幕府又制定了 限制铜斤出口的“正德新例”,加强了对长崎贸易的限制,洋铜的进口便日益困难,以致雍正时代 出现了清代最为严重的“铜荒”。为此雍正皇帝多次调整办铜方式,最终八省分办滇铜、洋铜固定 下来,洋铜所占比例虽有所下降,但仍为雍正时期用铜的主要来源。 。至此大陆赴日贸易至此被阻绝。 三、《铜政条例》的内容 《铜政条例》一文出自童华著《童氏杂著》,该书分为《长崎纪闻》、《铜政条议》、《赤城诗抄》、 《骆驼经》、《九家窑屯工记》及《工上杂成》等六卷,以《长崎纪闻》、《铜政条议》合为一种, 共五种。作者童华于雍正七年至九年任苏州知府,《童氏杂著》序载:“皇上御极之七年,以江南 为财赋重地,而民间旧欠,积至千百余万之多,未必尽欠在民也。命总理大臣四员,会同巡抚, 彻底清查。各府设分查大员一人,各州县卫设协查官一人,分司其事,限以两年为期。……特简 臣华由直隶正定知府调任前往,亲承圣训而出,遂复奉旨将苏州分查大员印务交华监理。”27由如 上史料可知,童华是雍正皇帝亲自拣选,为清查江南积欠钱粮而调任苏州知府。《苏州府志》有传: “童华,字心扑,山阴人,诸生入资得知县,雍正七年苏州知府,为治精勤廉干,发奸摘伏如神。 事有不可,持之甚力。”江苏巡抚尹继善也称“苏州知府童华,颇有才情,办事勇往”28 25 《清实录》三,世祖章皇帝实录,卷一〇二,中华书局,1985年 8月,第 789页。 亦可见其 确实十分能干。童华在苏两年“曾办铜洋铜百万,于各商交铜之际,询以长崎风土,至今犹能记 忆。因信笔录出,名曰《长崎纪闻》,盖华在吴二年办铜多而为日久,故问之详而知之悉,附以《铜 26 海外散人:《榕城纪闻》,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所清史研究室编:《清史资料》一,北京:中华书局, 1980年,第 22页。 27 童华:《童氏杂著》序,转引自松浦章「清代雍正期の童華『長崎紀聞』について」、『関西大学東西 学術研究所紀要』第 33輯、2000年 3月,第 43页。 28 《宫中档雍正朝奏折》第十七辑,台北故宫博物院,1979年 3月,第 322页。 清雍正時代日本銅進口状況(孫) 75 政条议》合成一书,冀于国家公事不无小补,非如古人好奇问外国山川风物欲自附于闳览博物君 子之末也。”29雍正时期中日两国交往关系仅表现在中国商人赴长崎贸易中,而中日贸易对中国而 言最重要的便是购买日本铜以资鼓铸,童华撰写《长崎纪闻》、《铜政条议》,详细记述从商人处了 解到长崎的情况以及自己亲自办理过的铜务目的在为国家公务出谋划策,并非出于个人爱好,因 此《铜政条议》记述涉及办铜的每一步骤,内容细致入微,非亲身办理定不能知如此详细。松浦 章先生对《长崎纪闻》曾做过深入的研究 30 ,本 论文 政研论文下载论文大学下载论文大学下载关于长拳的论文浙大论文封面下载 希望在松浦先生研究的基础上对《铜政条议》 内容进行分析研究。 1、 雍正朝办铜的基本状况 《铜政条例》载:“予以雍正七年秋自正定移守苏州。旧例新太守承办一运铜斤或两府公办。 一运仅二十七万,诸公视为畏途。文到寝室俱废,海船出口则心如悬旌,勀日以望,祷祀以求, 动称赔累四五千金,少者亦至一二千。而予两年之中,先后承办新旧铜及租照百有六万,船俱到 岸,铜俱到部。虽无盈余,亦无亏损。惟雍正十年部中定佑色之例,乃垫赔数百金。” 童华在就任苏州知府两年时间内,办铜达一百零六万斤,除雍正十年略有垫赔之外并无缺额 亏损。而为何其他官员却视办铜为畏途,动辄累赔金额成千上万计?首先需要回顾一下雍正时期 办铜的基本状况。 多年以来日本产铜量巨大,中国每年前往日本的贸易船购回百万以上的铜斤,甚至康熙年间 中国“鼓铸铜斤惟需东洋条铜”,中国对日本条铜已经形成了固定的需求。但到雍正时代日本铜矿 产量已经开始逐渐衰减,加之当时统治日本的德川幕府制定了相应的贸易限制政策来减少铜的流 出,日本铜进口数量较康熙年间大为缩减,而办铜数量却依旧如故,因此办理铜务被各位经办大 臣“视为畏途”。江浙两省承办铜务的官员几乎无不亏欠,累赔银两成千上万计。于是江浙督抚不 断给雍正帝上折恳请减少两省办铜数量,重新分与他省承办。 雍正二年(1724)镇海将军署理江南巡抚何天培奏称江苏“六十一年铜八十四万六千斤系捏 报起程,雍正元年上下两运内,尚该铜二百余万斤”31 29 童华:《童氏杂著》序,转引自松浦章「清代雍正期の童華『長崎紀聞』について」、『関西大学東西 学術研究所紀要』第 33輯、2000年 3月,第 54-55页。 ,自从六十一年江苏省承办五省铜斤数额以 来从未办完,两年间已亏欠铜斤三百万,请求雍正皇帝减少江苏省办铜数量。经户部议定“江苏 承办本省及安徽、江西三省铜数,其余福建、广东二省额铜,该省地皆近海,可以收买洋铜,应 30 松浦章「清代雍正期の童華『長崎紀聞』について」、『関西大学東西学術研究所紀要』第 33輯、2000 年 3月。 31 《清朝文献通考》一,卷十五,钱币三,考四九八二。 76 或問 第 17号 (2009) 交二省巡抚于雍正三年为始,仍照旧额承办,分解户工二局”32。浙江省虽只办三省铜数,但办铜 状况亦十分严峻。雍正二年十月十五日署理浙江巡抚印务河南巡抚石文焯奏称浙江康熙六十一年, 雍正元年、二年“该办解铜四百六十余万斤,只有康熙六十一年上运铜八十三万余斤已经解部掣 批,尚未解铜三百八十余万斤”33,请求将铜数分与他省承办,经户部议准“自雍正三年为始,将 浙江铜数分出二省交与湖北湖南承办,每省仍各解宝泉局铜三十六万五千四百二十三斤。宝源局 铜十八万八千九百七十七斤。浙江既止办一省额铜,减数已多,令将累年积欠全行完解。”34虽然 江苏浙江二省所办铜额数已经有所减少,但是官员办铜拖欠不完的现象并未从此消失。雍正五年 (1727)苏州巡抚陈时夏历数雍正元年以来江苏办铜官员亏欠状况:“自康熙六十一年准部文归并 江浙二省办解。江南承办五省之铜,共二百七十七万一千余,自分四月十月两运解部。时苏州府 同知赵光蔼领银发商采办,迟至雍正二年办解不前,部议革任,其领价未办之铜斤经前署抚臣何 天培查参行追,随经咨部办新兼旧在案。该同知各年次铜三百三十七万余斤,现追未补,嗣据前 署抚臣何天培因洋铜出产不敷,题准江苏止办三省之铜,共一百六十六万三千余斤。雍正三年铜 斤係原任苏州知府蔡永清承办,止据报解上运五十万斤。而该知府病故尚欠一百十六万三千余斤, 至今未补。至雍正四年则係苏州府知府温而逊承办,现今不能依限办解,前抚臣张楷题请宽限未 蒙俞允,臣业经题参在案。此历年办铜完欠之大概也。”35 在江苏省改为承办三省共一百六十六万三千余斤铜斤后,雍正三四两年承办官员先后两任苏 州知府蔡永清与温而逊均没有完成定额。雍正八年(1730)六月初三日江苏巡抚尹继善奏报江苏 省办铜情况:“江苏承办三省额铜每年共一百六十六万三千余斤,共需帑银二十四万余两。从前专 委一员办理,滋弊无穷,现在铜欠帑悬,追案累累,岂可可复循前辙,是专委不可,势必分委, 以二十余万之帑银至少亦须分委四员。查江苏驿盐粮河各道,本任之事甚繁,惟江镇苏松二道并 知府七员,可委者大约不过八九员。上年委办额运未清,又不便再委。臣到任后雍正七年铜斤已 委苏常扬松四府承办,八年铜斤已委苏江淮徐四府州承办。辛亥铜斤又值发帑招商之期,现在江 镇苏松二道管理督捕水利关税,鼓铸委用无人,据布政司详委邳通太海四州承办,现在通省无非 办铜之官矣。伏思江苏地方刑名钱榖倍于他省,一经办铜必得亲身在苏选择殷商,监督置货,催 迫出口,防其预先花销,洋船反棹,陆续进口,又必亲往收铜,秤交估验,防其私回偷卖。一年 之中,奔走往来几无虚日,况帑银关系甚重,必择身家殷实,才力能胜者方可任用。今通省人人 办铜,尚在不敷,只求充数,焉能拣择。” 36 32 《清朝文献通考》一,卷十五,钱币三,考四九八二。 33 《雍正朝汉文朱批奏折汇编》三,六一三,江苏古籍出版社,1991年 3月,第 806-807页。 34 《清朝文献通考》一,卷十五,钱币三,考四九八三。 35 《宫中档雍正朝奏折》第七辑,第 392页。 36 《雍正朝汉文朱批奏折汇编》一八,六一七,第 830页。 清雍正時代日本銅進口状況(孫) 77 尹继善指出江苏省办铜的难处不仅在于日本铜数日渐减少不敷办解数量,而且江苏省一省办 铜数量过多,官员人人忙于办铜尚且人手不够,致使其他公务日渐废弛。户部议定将江苏承办三 省的铜斤分给安徽、江西承办,自此又回到八省分办滇铜、洋铜。其后八省仍各办一省铜数,江 苏、安徽、江西、浙江、福建五省分办洋铜,湖北、湖南、广东三省分办滇铜。 雍正时代各省办铜数量具体情况如下表: 表 1 雍正时代各省承办铜斤数量 年份 办铜省分 版铜数量(斤) 江苏省 浙江省 其他 雍正元年 江苏,浙江 2,772,000 1,663,000 雍正三年 江苏,浙江,福建,广东,湖南,湖北 1,663,000 554,400 554,400 雍正九年 江苏,浙江,福建,广东,湖南,湖北,安徽,江西 554,400 554,400 554,400 根据《铜政条议》童华自述,童华自“雍正七年秋自正定移守苏州”,任苏州知府两年。根据 光绪《苏州府志》卷五十八职官七记载,雍正七年“八月,童华任”,雍正九年“七月,周梦锦任”37, 可知童华在任时间应为雍正七年(1729)八月至雍正九年(1731)七月两年时间。童华在任期间 中雍正七年、八年,江苏领办三省铜数,一年上下两运各应办铜八十三万一千五百斤,雍正九年 户部议定江苏省只办本省铜数后,江苏省每年两运各应办铜二十七万七千二百斤。如上所引尹继 善文“八年铜斤已委苏江淮徐四府州承办。辛亥铜斤又值发帑招商之期,现在江镇苏松二道管理 督捕水利关税,鼓铸委用无人,据布政司详委邳通太海四州承办”38 既然“一运铜斤仅二十七万”,为何“诸公视为畏途。文到寝室俱废,海船出口则心如悬旌, 勀日以望,祷祀以求。动辄赔累四五千金,少则一二千”? ,童华应作为苏州知府承办八 年其中一运的铜斤,而九年未委任苏州知府承办。另外童华在《铜政条议》中称“惟雍正十年部 中鼎佑色之例,乃垫赔数百金”可知童华承办过雍正十年铜斤。童华办铜共一百零六万斤,应为 八年一运和十年一运无疑。两次承办铜斤,“虽无盈余,亦无亏缺”,较之历年江苏省承办官员实 属不易。 最主要的原因是日本铜矿日益减产,很难满足中国已经形成的需求。雍正二年何天培奏称“细 加访问知东洋采买日久,铜矿日减。每年江浙二省铜商出洋者不过三十六船,从前每船载铜九万 37 光绪《苏州府志》卷五十八,职官七,收入《中国方志丛书》,第 5号,成文出版社,1970年,第 1516 页。 38 《雍正朝汉文朱批奏折汇编》一八,六一七,第 830页。 78 或問 第 17号 (2009) 五千斤,近因采铜渐少,每船止得铜七万五千斤。约收江南海关者十八九船,合计可得铜一百三 四十万斤。止敷承办一半之数,尚需一半实属无从采买。”39雍正二年(1724)石文焯也奏称“东 洋发铜日少,采办日难。”“每年出口洋船止三十六支,每船止得铜七万余斤,总计洋铜不足三百 万斤,合之八省额办之数,尚少一百数十万斤”40苏州巡抚陈时夏称“洋船三十九支,每船载铜七 百六十箱,计七万六千斤,共得铜二百九十六万四千斤”41。按照《文献通考》记载康熙五十四年 额铜总数为“每年宝泉局额铜二百九十二万三千三百八十四斤,宝源局额铜一百五十一万一千八 百十六斤,共需铜四百四十三万五千二百斤。”42 京局一年共需铜四百四十三万五千二百斤,湖南、 湖北、广东三省购买滇铜,仍需洋铜二百七十七万两千斤,铜数虽不能称为不敷,但与应新办铜 数过于接近,加之过去拖欠未办完的铜斤数,商人、官员挪新补旧,应办额铜便难以办足。 2、信牌与租照铜 日本方面为将铜斤输出量控制在可能生产的范围内,正德五年(1715)制定了正德新例。正 德新例实施后,中国赴长崎商船数量被限定为 30艘,可进口铜的最高数量定为三百万斤。但并不 是每年都可以办得如此数量,如果铜数量不足,可以购入俵物和日用百货补齐数额。享保二年(1717 年),幕府又将中国船数增加 10艘,总数为 40艘,贸易额增加到 8000贯。但对于有限的铜产量 而言,提高贸易量对中国购铜没有任何助益。正德新例规定只有持有信牌才被允许进行贸易,这 条规定引起了贸易方式的巨大变化。贸易的主动权转移到日本方面。童华《长崎纪闻》载:“康熙 五十五年后,长崎始给倭照。以船之大小定铜数之多寡,大约每船七百箱者居多,大者至千八十 箱,千二百箱而止。每箱百斤。其照用蜡纸写宋字,字甚端楷。定铜数,填商名,用其国年号, 钤译司印。译司者,通事也。凡九姓大都皆商种也。司贸易之事。商人无照者,船不得收口,货 不得入市。一时江浙嚣然。” 《康熙起居注》康熙五十五年(1716)九月二日载:“今年长溪地方, 倭子忽立新例,只与先到之胡元克等四十二船每船票牌一纸,许其贸易。若无伊国牌票,即拨回, 不许贸易。”43浙江海关监督认为本国商人接受日本信牌有关国体,遂将信牌没收,康熙帝命信牌 收归宁波、南京各海关分别保管,赴日商船可从海关领取。44 39 《清朝文献通考》一,卷十五,钱币三,考四九八二。 童华《铜政条议》载:“予抵任之初, 倭照二十七张封贮府库。予取视之,已隔两年矣。若本年不出,必致销毁,则国帑商本俱无归着。 详请领出租照,力争旬日,始蒙宪允。及抵洋后,换新照二十七张,约值银十四万。又收照租五 40 《雍正朝汉文朱批奏折汇编》三,六一三,第 806-807页。 41 《宫中档雍正朝奏折》第七辑,第 392页。 42 《清朝文献通考》一,卷十四,钱币二,考四九七九。 43 《康熙起居注》第三册,中华书局,1984年,第 2303页。 44 《康熙起居注》第三册,第 2310,2333,2375,2424页。 清雍正時代日本銅進口状況(孫) 79 六万金,皆为旧商抵还欠项。计其所得,岂曰小补。若复数年悉心经理,则积欠可清。”童华到任 之时,海关存有信牌二十七张,信牌发放以三年为期限,如三年内不来日贸易换取新的信牌,则 该信牌就过期无效,以后便无法赴日贸易。童华《铜政条议》称:“其照三年一换,逾期而往,则 销毁不给。”因此童华迅速招募商人租照赴日进行贸易,在日本换回新信牌二十七张,共值银十四 万。据《长崎纪闻》记载,“大照一张值七八千金,小照四五千金,以质子钱家亦可得一二千金, 贵逾拱璧。”信牌价值极高,换回的二十七张信牌不但可以保证与日本继续贸易,而且还可以通过 将信牌出租获得一部分收益,逐渐抵完旧商欠款。 但正德新例实施以来,各商为了获得信牌,对通事俯首帖耳,言听计从。《长崎纪闻》记载: “岛中给照之权俱在通事,于是通事至唐馆踞首座,颐指气使,直呼商名,少不如意,辄骂詈而 去。商人蠖行鼠伏,媚词泉涌,自同奴隶,积威约之渐也。”不但如此,为了获得信牌,办铜商人 还按照日本方面的要求携带非法人物赴日。雍正六年(1728)八月初八浙江总督李卫奏报雍正皇 帝:“伊国将军肯出重聘请内地之人教演弓箭藤牌,偷买盔甲式样。初时,有福州民王应如于天文 战阵之事涉猎不精,好为谈论,首受万金厚利,排演阵法年余,即伏冥诛。复荐引一广东长须年 满千总,不知姓名,每年受伊数千金,为之打造战船二百余号,习学水师。又有洋商钟觐天、沈 顺昌久领倭照贸易。彼国信托钟则为之带去杭城武举张灿若教习弓箭,每年亦得受银数千两。沈 则为之带去苏州兽医宋姓,在彼疗治马匹。又有商人费赞侯,曾为荐一绍兴人革退书办往彼讲解 律历。因其不能通晓,随即逐归。”45李卫多次严加察访,认为商人偷运非法人物与日方信牌政策 有关。雍正六年九月二十五日李卫上奏雍正皇帝:“臣访问得伊等皆贪夷人倭照,争相贸易,惟恐 失其欢心,掯照不发。故凡有指名来求索之处,无不依从。”46雍正六年十二月十一日又奏:“总缘 夷人嗜利,于商船回棹时各指名令其携带违禁人物,不遂其请即由掯照退货之举。而商人贪其倭 照贸易,惟命是从。”47为此李卫在办铜商人中选出商总八人,检查输出货物,并督促办铜:“臣又 加察访甄别,派出闽浙各商李君泽等八名立为商总,责令分省稽查,一切盘验举首之法,详细开 列,使之互相牵制,从此不敢妄有夹带”48 。 3、 铜的捆包方式及运输 洋铜的包装方式以及运输方法、路线,很少有史料论及。童华的《铜政条例》详细的记述了 铜上自办货出洋,至铜自到岸之后改捆以及运送到部的过程。 在商人领到铜本之后,首先要办理出洋贸易的货物。《长崎纪闻》记载:“商船置货出口皆有 45 《宫中档雍正朝奏折》第十一辑,台北故宫博物院,1978年 9月,第 53页。 46 《宫中档雍正朝奏折》第十一辑,第 411页。 47 《宫中档雍正朝奏折》第十二辑,台北故宫博物院,1978年 10月,第 56页。 48 《宫中档雍正朝奏折》第十二辑,第 56页。 80 或問 第 17号 (2009) 定则,以丝为主,药材则土茯苓、大黄之类,杂货则红毡、磁器之类,新奇异物不许私带”。办 理洋货大致需要一两个月时间,《铜政条议》载:“货物出洋,向有定款。粗货一月可齐,细货两 月可得,先后催押上船,取海关报税单呈验,则出口之铜本皆全。” 洋船到岸之后,“铜船回岸,关官报明该道,照数押交上栈”。铜船到岸之时,需要从大船起 剥至小船,再由小船运货上栈。因此童华建议在搬运上栈之前要加固包装。日本装铜用木箱,每 一百斤铜装为一箱,但木箱较薄,经过上下搬运,海上颠簸,到岸多半已经破损,因此童华建议 将木箱之外用麻布捆包,以免木箱破损,被搬运雇工偷窃。《铜政条议》载:“岛人以薄板箱装铜, 及到内口,破损者居半。当以麻布捆好,起剥到栈时仍留麻布改捆。” “一官承办一运,发船四只,海洋风汛难定,一船未到,三船之铜租栈守候,不无火烛偷盗之 虞。”一位办铜官员承办一运铜斤,发船四艘,必须租栈等候四艘船全部到岸之后才能一并起运。 从招商办铜到货物出口,直至铜斤到栈,承办官员必须亲自监督催促。尹继善在奏折中称办铜官 员“一经办铜必得亲身在苏选择殷商,监督置货,催迫出口,防其预先花销,洋船反棹,陆续进 口,又必亲往收铜,秤交估验,防其私回偷卖。一年之中,奔走往来几无虚日”49 船全部到栈之后,必经改捆后才能发运。将铜的包装由木箱改为捆包,称为“改捆”。经过称 重之后,“细铜用竹箍一道将铜嵌紧,外用麻布缝好,再加绳捆。”经改捆之后,铜斤经过严密包 装,以防止沿途被盗,便再从栈运至小船,又小船起剥至大船,运往北京两部。《铜政条议》载: “出栈之日,用小船剥至大船,逐包过秤,交与船户,至天津上官栈,雇车运送两部。”雍正时代 的洋铜运输路线文献少有记载,根据乾隆朝洋铜运送路线及滇铜运送路线推测,应为在苏州经运 河运至天津,由天津上栈,运送至户工二部。 。 4、 铜的盗卖与稽查 “办铜之害,莫甚于盗窃。”童华承办两运铜斤,对沿途防范盗窃十分重视。他称“自海船起 剥以至上栈改捆,自出栈起运以至到部交兑,无地而不被窃。防之愈严,其窃愈甚。”铜条一根价 值大约相当银八九分,沿途如若不断被盗,即使到岸时铜斤数两足够,运送到部之时办铜官员也 难免赔付。因此童华将加强沿途管理视为防止铜斤缺额的重要一环。 首先,起剥之时由大船搬运到小船,再由小船搬运上栈,所用搬运工人数众多,且如上所述 日本装铜木箱到岸之时已经多有破损,铜条极易被盗。童华建议在木箱之外增加麻布捆包,这样 可以防止在起剥过程中的偷盗。 其次,改捆称重之时铜斤最易被盗。《铜政条议》记载了童华稽查栈夫的经验:“捆铜较秤之 时,人多手杂,易于疎失,又此辈皆积年偷铜之人,防之甚难。予尝以夏月改捆,诸人解衣而进, 49 《雍正朝汉文朱批奏折汇编》一八,六一七,第 830页。 清雍正時代日本銅進口状況(孫) 81 袒褆而出,复加搜检,以为无獘矣。而不知仍有暗窃者。栈夫以大巾拭汗,及其如厕,则裹短铜 于巾中,或藏袴腰内,埋之僻处,俟事后取出。若当时搜查,及遣人密视,俱可现获。否则相视 形迹,亦可掘而得之。又一日,见栈夫有曳厚底大履者,既不称足,又觉其底重。脱而验之,则 预空其底,实以短铜用碎布塞之。”栈夫窃铜之法颇多,必须仔细观察,认真搜检才能发现其盗铜 行迹。童华强调要赏罚分明以,使栈夫知廉耻:“在搜查盗铜嫌犯的同时此等现获窃犯,必须重责 大枷于栈房门首示众。其勤力奉公者量加赏予。则栈夫俱知鼓励,偷窃之风可以减息。” 再次,运送途中经手之人无不偷窃。童华称“自大小船户、栈夫、车夫、部中看堂人,无不 偷窃。其法用尖头铁钳一把,从麻布眼中用力钳出一条,则松而易取矣。沿途俱用此法。而车夫 之肆窃尤甚,每包有窃去十余条者。”为防止偷窃,童华建议用木桶代替麻布包装:“若做小木桶, 将铜装入桶内,外用麻布捆包。木桶有底有盖,铁钳不能钻取。计桶一个费银八九分,止值洋铜 一条。况可带回再用,或用皮桶亦可。” 最后,到部称重之时炉头盗铜。经过起剥、改捆、运输最终到部的铜包难免有破碎,再加上 整个过程之中处处都有盗铜之人,缺铜在所难免。炉头便利用被窃破包的铜斤数量通算所有的铜 包,从而获得办铜官员添补的铜斤。《铜政条议》记载:“炉头将被窃破包故意拣在一处,弹兑十 包,势皆兑缺。”“以此十包例,数千百包之铜通算挂欠。铜不入库,即分给炉头添补之铜,亦饱 其壑。故炉头日富,不须讲究,而坐获厚利,于国计无益也。”童华认为应当“将破损铜包秤明缺 少数目,另贮一处。此外将原包不损者,任取一二十包,秤明核算。”将完好无损的铜包称重以核 对改捆之时是否已有缺斤短两,进而将破损铜包称重以确定途中缺损铜斤数量,如此称重较为准 确,可以使办铜官员减少赔偿铜斤数目,办铜商人也自然更加踊跃赴公。 四、结论 从分析童华《铜政条例》可以看出,雍正时期办解洋铜存在不少困难,这一方面是由于日本 方面铜产量的减少和对中国贸易政策的变更造成,另一方面我们也看到在办铜官员的管理和监督 上也存在不少问题。童华在任苏州知府两年,两次承担办解洋铜的任务全部顺利完成,说明从日 本进口铜数量虽然较以前有所减少,但并不是不能满足中国所需办铜数量。童华之所以写《铜政 条议》这篇文章,也是希望清政府能对铜船到岸之后在起剥、改捆、运输以及到部之后的每一个 过程都加以重视,减少盗铜,改革弊政,才能使铜斤不致短缺,官员不致累赔。 而童华认为最终能够解决中国铜政问题的是加强本国铜矿的开采。“《管子》曰:‘天下出铜之 山,四百六十有七’。当时之天下,于今不过三分之一。今吴楚、巴蜀、滇黔、闽粤俱入版图。太 史公曰:‘铜铁千里,山出碁置’。舍中国自然之利,不以备鼓铸、资贫民,而求之风波浩渺之外, 使内地官商受制于倭奴,不亦异乎?若云恐其深山聚众,则今之矾山煤洞、海滨盐场,民夫蚁聚, 82 或問 第 17号 (2009) 未尝见其生事,在官法制之耳。《礼》曰:‘货恶其弃于地也’,当必起而议之者。”开采本国铜矿, 逐渐做到自给自足,才能使官商不受制于日本,不因办铜而通省官员累赔无尽。在这样的前提下, 令商民自由赴长崎进行贸易,与日本互通有无,则“倭人安坐而得所需,亦无兴兵构怨之心”,两 国可以进行自由平等的贸易,维系长期和平才是长久之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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