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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 第2章 商品品名、质量、数量及包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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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 第2章 商品品名、质量、数量及包装null 第2章 商品品名、质量、数量及包装 第2章 商品品名、质量、数量及包装 广东轻工职业技术学院 应用外语系应用外语系 基础平台课程国际贸易实务(双语版)商品品名、质量、数量及包装商品品名、质量、数量及包装 贸易是人类的基本活动之一。而商品是一切交易的核心,是买卖合同的标的。总的来说。任何一种有形的商品都有其具体的名称,表现为一定的品质和数量,而交易的商品通常都需要进行适当的包装。本章学习的主要目的就是讨论和认识在国际买卖合同中列明商品品名及其品质、数量与包装的重要意义。 ...

中文 第2章 商品品名、质量、数量及包装
null 第2章 商品品名、质量、数量及包装 第2章 商品品名、质量、数量及包装 广东轻工职业技术学院 应用外语系应用外语系 基础平台课程国际贸易实务(双语版)商品品名、质量、数量及包装商品品名、质量、数量及包装 贸易是人类的基本活动之一。而商品是一切交易的核心,是买卖 合同 劳动合同范本免费下载装修合同范本免费下载租赁合同免费下载房屋买卖合同下载劳务合同范本下载 的标的。总的来说。任何一种有形的商品都有其具体的名称,表现为一定的品质和数量,而交易的商品通常都需要进行适当的包装。本章学习的主要目的就是讨论和认识在国际买卖合同中列明商品品名及其品质、数量与包装的重要意义。 商品品名、质量、数量及包装等条款是国际贸易及合约不可缺少的部分。按照国家有关部门的法律和国际惯例,对交易标的物的描述,是构成商品 说明 关于失联党员情况说明岗位说明总经理岗位说明书会计岗位说明书行政主管岗位说明书 的一个主要组成部分,是买卖双方交接货物、处理争议的一项基本依据,它关系到买卖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若卖方交付的货物不符合约定的品名、质量、数量、包装或其他说明,卖方必须承担相关法律义务,否则买方有权提出损害赔偿要求,直至拒收货物或撤销合同。因此,为了避免争议,在合约上清楚约定商品品名、质量、数量及包装等条款具有重要的意义。ContentsContents 第一节 商品品名 第二节 商品品质 第三节 商品数量第四节 商品包装第一节第一节 商品的名称或品名是指能使某种商品区别于其他商品的一种称呼。商品品名本身往往代表了商品通常应具有的品质。在国际贸易中,当买卖双方商订合同时,通常都是在“商品名称”或“品名”的标 快递公司问题件快递公司问题件货款处理关于圆的周长面积重点题型关于解方程组的题及答案关于南海问题 下,列明交易双方成交商品的名称。它是双方交易商品描述的主要组成部分和合约不可或缺的条件之一。有时为了省略起见,也可不加标题,只在合同的开头部分,列明交易双方同意买卖某种商品的文句或将商品品名和品质条款合并在合约同一部分。不管采用哪一种约定方法,清晰详细地在合约中指明商品品名具有重要的法律和实践意义。 第一节第一节 事实上,国际上为了便于对商品统计征税时有共同的分类标准,早在1950年就由联合国经济理事会发布了《国际贸易标准分类》(SITC)。到1960年,世界许多国家都根据最初的《国际贸易标准分类》统计国家的国际贸易数据或编制与之相关的国内贸易标准分类,而主要的国际贸易机构也都沿用《国际贸易标准分类》作为国际贸易数据报告的基础。其后,在1995年,世界各主要贸易国又在比利时布鲁塞尔签订了《布鲁塞尔海关商品分类目录》(BTN),并在比利时布鲁塞尔成立国际机构“贸易合作委员会”(CCC)主管这一 协议 离婚协议模板下载合伙人协议 下载渠道分销协议免费下载敬业协议下载授课协议下载 ,因此该协议又称《海关合作理事会商品分类目录》(CCCN)。 BTN/CCCN与SITC对商品分类有所不同,为了避免采用不同分类目录在关税、贸易和运输中产生分歧,在上述两个规则的基础上,海关合作理事会主持制定了《协调商品名称及编码 制度 关于办公室下班关闭电源制度矿山事故隐患举报和奖励制度制度下载人事管理制度doc盘点制度下载 》,简称H.S.编码制度。《协调制度》是一部系统的国际贸易商品分类目录。目前,各国的贸易数据和关税都是以《协调制度》为基础的。 第一节第一节 《协调制度》于1988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我国于1992年1月1日起采用该制度。因此,我国在决定商品名称时,应与《协调制度》规定的品名相一致。 商品品名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商品的主要原材料、功能、用途、重量以及其他特征。加工程度低的商品,其名称一般较多地反映该商品所具有的自然属性;加工程度越高,商品的名称也越多地体现出该商品的性能特征。不管以哪种方式命名,好的商品品名应该既能概括商品的特性,又符合购买者的消费心理,从而增进消费者的购买欲望。参与国际货物交易时更要注意选用合适的品名,以利于降低关税、节省运费开支和方便进出口。 头脑风暴: 中国GT公司与日本进口商成交一批100公吨的红枣。考虑到新疆红枣是最好的红枣,合同签订的时候,商品品名栏写下了“新疆红枣”。然而,因为当年的自然灾害,交货的时候GT公司用了其他省份的红枣代替新疆红枣。日本出口商拒绝收货,并要求赔偿。日本进口商的做法和要求合理吗? 第二节第二节 商品的质量或品质是指商品的外观形态和内在品质的综合。商品的外观形态是指通过人们的感觉器官可以直接获得的商品的外部特征,如包括商品的形状、大小、长短、结构、款式、色泽、光彩、软硬、轻重、光滑度、粗糙度、透明度、光洁等;商品的内在品质则指商品的物理性能、机械性能、生物特征、化学成分等自然属性及商品的技术指标和要求等。这些特征可以用肉眼来观察,或借助特定仪器、设备,利用科学检验方法进行测试分析才能获得,如机床的性能、用途、功率、自动化程度;纺织品的断裂强度、伸长率、回潮率、缩水率、防雨防火性能;煤炭的灰分、含水、含硫、发热量、粒度等,也往往为买方最为关心的条件。第二节第二节 鉴于品质对商品的效用、市场价格和销路有重大影响,买卖双方为了保证交易商品符合一定的质量要求,都要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在买卖合同中订立品质条款,就商品的品质及双方当事人在这方面的权利和义务做出具体规定,作为卖方交货和买方验收的依据。 由于国际贸易大多是大宗的期货交易,买卖双方又是地处两国,在洽谈交易时,往往不能看到全部商品,因此需要有某种说明品质的方法,作为洽谈和履行合同的依据。当前,在国际贸易中,由于交易的商品种类繁多,用以说明品质的方法也就不可能一致。概括起来,国际贸易中常用来表示商品品质的方法基本上有两大类:第一类是用实物或样品表示商品质量;第二类是用文字说明表示商品质量。第二节第二节 1.用实物或样品表示商品品质 以实物表示品质,包括凭商品的实际品质和样品两种表示方法。前者指“看货成交”,后者指“凭样品成交”。 (1)看货成交 当买卖双方采用看货成交时,是指由卖方在其货物存放地点向买方展示准备出售的商品,买方或代理人到商品的存放现场验看货物,经买方现场检视满意后达成交易。以这种方式达成的交易,货物的品质以检视时的状态为准。 第二节第二节 一般而言,在国际贸易中,看货买卖在卖方掌握现货,并且货物数量不太大,买方能够在亲临现场的条件下进行的,所以通常只适用于一些如珠宝、首饰、字画、特定工艺制品(牙雕、玉雕等)等贵重商品。即使买方可以到卖方所在地验看商品,但由于交易双方常常远离两地,实际交易洽谈多靠函电方式进行,即使卖方有现货在手,买方也多由代理人代为验看货物,看货时也无法逐件查验,所以采用看货成交的贸易比较有限,这种做法多用于寄售、拍卖和展卖业务中。第二节第二节 (2)凭样品成交 “凭样品成交”是指买卖双方在洽商的时候,由卖方或买方就交易对象的商品提供少量但足以代表商品品质的实物作为样品,要求洽商对方确认,样品一旦经过确认便成为买卖双方交接货物的商品品质依据。这种使用实物表示商品品质的方法,在国际贸易中称为“凭样品买卖”。这种方法一般是由于这些商品本身的特点,比如难以用文字准确说明商品品质,或出于商品流通市场习惯而采用的。 实物样品通常是从一批商品中抽出来的或由生产部门设计,加工出来的少量但足以反映和代表整批商品品质的实物。而用来作为衡量交接货品品质的样品,即称之为“标准样品”。在凭样品进行交易时,一般要在合同中有明确规定,如“该样品应视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所交货物的品质不得低于或高于样品”。第二节第二节 在国际贸易中,按样品提供者的不同,国家货物买卖中的样品可分为以下3种:“卖方样品”、“买方样品”和“对等样品”。 ①卖方样品 由卖方提供的样品称为“卖方样品”。凡以卖方样品作为交货商品品质依据者,称为“凭卖方样品买卖”。在此情况下,卖方需要向买方提供与整批商品品质一样或代表整批商品品质的实物作为交易样品,并在买卖合同中订明:“品质以卖方样品为准”。第二节第二节 凭卖方样品交易的买卖,在出口对外寄送样品时,必须注意选择有代表性的样品。样品的质量既不能偏高,也不能偏低。偏高,会给日后交货造成困难;偏低,会使卖方在价格上吃亏。在我国外贸业务中,为选好样品,各出口公司应与有关生产、商检部门共同研究后再选送国外。同时在寄送样品时应该留存一份或数份同样的样品,即“复样”,或称“留样”,以备将来组织生产、交货或处理品质纠纷时做核对依据之用。卖方应在原样和留存的复样编制相同的号码,注明样品提交买方的具体日期,以便日后联系、洽商交易时参考。留存的复样应该妥善保管,对于某些容易受环境影响而改变质量的样品,还应该采取适当措施,诸如密封、防潮、防虫害、防污染等,储藏保存好,以保证样品品质的稳定。第二节第二节 ② 买方样品 买方为了使其订购的商品符合自身要求,有时可以由买方提供样品,如卖方同意按买方提供的样品成交,称为“凭买方样品买卖”。在这种场合,买卖合同中应订明:“品质以买方样品为准”。日后,卖方所交正货的品质,必须与买方样品相符。 相对来说,由于买方较卖方更熟悉目标市场的需求及实际状况,买方提供的样品往往更能直接地反映出当地消费者的需求。买方出样在我国进出口贸易中有时也会采用。凭买方样品的买卖,在我国也称为“来样成交”或“来样制作”。如由我方出口,在确认按买方提交的样品成交之前,必须慎重处理。首先,应考虑对方来样是否符合我国社会主义对外贸易的原则及相关法令法规。其次,要考虑我国的原材料供应、加工技术、设备和生产安排的可行性,以确保日后得以按时正确履约。在凭对方样品进口成交时,应在合同中规定我方对整批到货有复验权的条款,否则,如实际到货的品质低于样品,我方无复验权就会影响对外索赔的权利。第二节第二节 ③对等样品 在国际贸易中,谨慎的卖方如果认为按买方来样供货没有切实把握,往往不愿意承接凭买方样品交货的交易,以免因交货品质与买方样品不符而招致买方索赔甚至退货的危险。在此情况下,卖方可根据买方提供的样品,仿制一个类似的样品或从现货中选择品质相近的样品交买方确认,这种经确认后的样品,称为“对等样品”或“回样”,也有称之为“确认样品”。此举也表示交易的性质由凭买方样品的买卖变为凭卖方样品的买卖,这样,卖方就能主动控制交货的品质。我国出口服装和某些纺织品时,常常采用这种做法。第二节第二节 凭样品的买卖有两项基本要求:一是以样品作为交货品质的唯一依据;二是卖方所交货物必须与样品完全一致。不论样品由谁提出,一旦达成交易,卖方所交货物的品质均须与样品相符或一致,如两者不符或不一致,除合同另有规定外,买方可以提出索赔,甚至可以拒收货物,撤销合同。此外,在凭样品买卖时,还必须注意以下几点。 ◎作为样品,一般都反映其所代表的商品的整体质量。但也有一些样品,它们只被用作反映某些商品的一个或几个方面的局部质量,而不是反映商品的全部质量,例如,“色彩样品”只表示商品的色彩;“花样款式样品”只表示商品的花样款式。至于该商品的其他质量内容,则用文字说明表示。卖方将文字说明的质量内容连同表示局部质量的样品提交买方,凭此磋商交易。一旦成交,该文字说明和样品将均作为日后制作成品、履约交货的质量依据。 第二节第二节 ◎在凭样品销售交易中,为防止履行合同时发生不必要的纠纷,必要时可使用“封样”,即由公证机构(例如商品检验局)在一批商品中抽取同样品质的样品若干份,在每份样品上烫上火漆或铅封,供交易当事人使用。封样也可由发样人自封或由买卖双方协商下的任何一方加封。此外,凭对方样品成交,一般还应声明如发生涉及国外工业产权等第三者权利问题概由对方负责,必要时还应要求对方书面确认。 ◎日常业务中,买卖双方为了建立和发展贸易关系,增进对彼此经营商品的了解,促进交易,互相寄送样品的情况是十分普遍的。如果寄送样品只是为了介绍商品的一般品质状态,在成交时将另订规格作为品质依据,那么这种样品就不具备标准样品的作用,而只是促成交易的媒介。用这种方式达成的交易,就不是凭样品交易。也就是说,卖方交货时,并不受样品的约束。但为了明确起见,在寄送这种样品时,最好是明确标明该样品是仅供参考或直截了当地写明“参考样品”,以免与标准样品混淆。 第二节第二节 总之,在采取凭样品买卖时,往往容易引起纠纷。因此,在当前国际贸易中,除了一些不宜用科学方法表示品质的商品(如工艺美术品、服装、某些土特产品、少数轻工产品和个别矿产品)外,一般较少采用这种方式。 但如果采用凭样品买卖,样品无论是由卖方提供,还是买方提供的,一旦交易成交,样品即成为交货的质量依据。 2.凭说明表示品质 在国际贸易中,除了使用样品外,大多数进出口贸易采用文字说明来规定商品的质量,即凭文字说明品质。所谓凭说明表示品质是指用文字、图表、相片等方式来说明成交商品的品质。这类表示品质的方法,可细分为如下几种。第二节第二节 (1)凭规格买卖 商品规格是指一些足以反映商品品质的主要指标,如化学成分,含量、纯度,性能,容量,长短、粗细、大小等。商品不同,表示商品质量的指标不同;即使是同一商品,商品用途不同,要求的质量指标也会有所不同。用商品的规格来确定商品质量的方法明确具体,简单易行,在国际贸易中被广泛的运用。例如:素面锻,门幅 55(寸);长度 38/42(码);重量 16.5(姆米);成分 100%真丝。第二节第二节 (2)凭等级买卖 商品的等级是指同一类商品,按其质地的差异,或尺寸、形状、重量、成分、构造、效能等的差异,用文字、数字或符号将其分类。如特级、一级、二级,大号、中号、小号,A级、B级、C级等。不同等级的商品具有不同的规格。其具体规格可以由相关商业机构或政府部门正式规定,也可以非正式地由生产商与贸易商自行规定。与正式标准不一样,商品往往没有国际统一的等级规定,因此,在凭等级买卖时,为了便于履行合同和避免争议,在品质条款列明等级的同时,最好一并规定每一等级的具体规格。 这种表示品质的方法,对简化手续,促进成交和体现按质论价等方面,都有一定的作用。例如:新鲜鸡蛋,蛋壳浅棕色,干净,大小均匀。AA级:每只60-65克;A级:每只55-60克;B级:每只50-55克。 第二节第二节 (3)凭标准买卖 商品的标准是指将商品的规格和等级予以标准化。商品的标准一般由标准化组织、政府机关、行业团体、商品交易所等规定并公布。这些标准,有的有约束性,即不符合标准规定的品质的商品,不准出口或进口;有的没有约束性,由买卖双方根据需要决定采用或另订规格。 在我国,商品的标准是由国家有关政府部门规定的。虽然在国际贸易中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均被广泛采用,凡我国已规定有标准的商品,在磋商交易和签订合同时,为了方便生产、节约原材料、降低成本,一般应以我国有关部门所公布的标准为依据。第二节第二节应当注意的是,随着科学技术、生产技术的发展,商品的标准不断地被修改或变动,同一组织制定并公布的某类商品的标准往往会因公布年份不同而有不同的版本。版本不同,品质标准往往也各异。因此,在国际贸易合同中援引标准时,必须注明所援引标准的年份和版本,并经确认,以免引起争议。例如,四环素糖衣片,250毫克,1973年英国药典。 在国际贸易中,除了能以科学方法确定其品质规格外,还会买卖一些质量容易产生变化的商品如农副产品以及一些品质构成复杂的商品如某些工业制成品。由于其品质变化较大或结构复杂,难以规定统一的标准,买卖双方常以特别方法表示商品的质量。以标准物表示交易商品质量的方法主要有以下两种。 第二节第二节 ①“良好平均品质” “良好平均品质”是指由同业公会或检验机构从一定时期或季节某地装船的各批货物中分别取少量实物加以混合拌制,并由该机构封存保管,以此实物所显示的平均品质水平,作为该季节同类商品质量的比较标准。该方法广泛用于农副产品的国际贸易中。这种表示质量的方法非常笼统,实际并不代表固定、具体的品质规格。因此,除非是长期有规律地交易,除了合同中注明“大路货”字样外,一般还订明该商品的主要规格指标。例如,中国花生仁,2003年产,大路货(良好平均品质);规格:水分(最高)13%;不完善粒(最高)5%;含油量(最低)44%。第二节第二节 ②“上好可销品质” “上好可销品质”标准是指卖方交货品质只需保证为上好的、适合于销售的品质即可。如果卖方所交货物无该类货物通常的使用用途,无市场交易可能,则由卖方承担责任。显然这种标准更为笼统,一般只适用于木材或冷冻鱼类等商品。我国在对外贸易中很少使用该方式。 (4)凭商标或品牌买卖 品牌是指商品制造商和(或)销售商通过采用特定名称、术语、符号、设计或组合给商品冠名用以识别所生产或出售的商品,以便与其他企业的同类产品区别开来。一个品牌可用于一种产品,也可用于一个企业的所有产品。品牌既可以帮助企业进行不同的营销组合,也可以帮助顾客辨认特定企业的产品及广告。第二节第二节 商标是一个法律术语。与品牌相似,它可由一个或几个具有特色的单词、字母、数字、图形或图片等组成,通常为某一企业或公司使用,并标记在商品或其包装上。 商品的商标和品牌不仅代表着商品一定的质量水平,而且能够诱发买方或消费者的购买欲望,成为强有力的竞销手段。当前,国际市场上行销的许许多多商品,尤其是日用消费品,加工食品,耐用消费品等都标有特定的商标或品牌。一些在国际上久负盛名的名牌产品,都因其品质优良稳定,具有一定的特色并能显示消费者的社会地位,故售价远远高出其他同类产品。这种现象特别是在消费水平较高,对品质要求严格的所谓“精致市场”表现得尤其突出,一些名牌产品如宝马汽车、劳力士表等的制造者为了维护商标的声誉,对产品都规定了严格的品质控制,以保证其产品品质达到一定的标准。第二节第二节因此,其商标或品牌自身实际上是一种品质象征,人们在交易中就可以只凭商标或品牌进行买卖,不需要对品质提出详细要求。但是,如果一种品牌的商品同时有许多种不同系列、型号或规格,为了明确起见,就必须在规定品牌的同时,明确规定型号或规格,例如,美的集团的美的风扇,美的空调,美的电饭锅等。在凭商标和品牌买卖时,商品制造商或销售商应该注意有关国家的法律法规,在销往国办理登记注册手续,以维护商品商标专用权。 第二节第二节 (5)凭产地名称或凭地理标志买卖 在国际货物买卖中,有些产品,因产区的自然条件、传统加工工艺等因素的影响,在品质方面具有其他产区的产品所不具有的独特风格和特色,在国际上享有盛誉,比如美国加州的橙子,中国河北的鸭梨等。对于这类产品,一般也可用产地名称或地理标志来表示其品质,如以国家为标志的“法国香水”、“德国啤酒”、“中国米酒”;以国家的某个地区为标志的“贵州茅台酒”、“四川榨菜”、“绍兴花雕酒”等。这些标志不仅标注了特定商品的产地,更重要的是无形中对这些商品的特殊质量和品味提供了一定的保障。地理标志在关贸总协定乌拉圭回合最终协议文件中已被正式列入知识产权保护范畴。凭产地名称或凭地理标志买卖仅常用于运用传统工艺,具有地方风味的土特产品交易中。使用时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与其他方法一起使用,视产品特点及贸易惯例而定。第二节第二节 (6)凭说明书和图样买卖 在国际贸易中,有些机器、电器、仪表、大型设备、交通工具等技术密集型产品,因结构复杂,制作技术工艺差异,对材料和设计的要求严格,用以说明性能的数据较多,很难用几个简单的指标来表明品质的全貌。对于这类商品,买卖双方除了要规定交易商品的品名、品牌、商标、型号等,通常还采用说明书来介绍该产品的构造、原材料、设计、制造技术、性能、使用方法等,有时还附以图样、照片、设计图纸、分析表及各种数据来完整说明商品的质量特征。按这种表示品质的方法成交,卖方所交货物必须符合说明书和图样的要求。由于对这类产品的技术要求较高,有时与说明书和图样相符的产品,在使用时不一定能发挥设计所要求的性能,买方为了维护自身的利益,往往还会要求在买卖合同中加订卖方品质保证条款和技术服务条款。第二节第二节 总的来说,用文字说明表示质量的方法有多种。在进出口贸易的实际业务中,可单独使用某一种方法,如凭等级买卖,也可以将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方法结合使用,如既凭商标品牌,又凭规格,甚至再列明等级或产地等。无论以任何一种或几种方法表示所买卖的商品品质,卖方必须承担按各个方法所表示的质量履行交货义务的责任。 以上主要介绍了进出口贸易中表示商品质量的两大类方法,即用样品表示和用文字表示。在实际业务中,原则上,用文字说明表示质量,就不再同时采用样品表示,反之亦然。如果某些特殊商品因实际需要的确需要既用文字又用样品表示质量,一旦贸易成交,卖方向买方所交货物必须同时既符合文字说明又符合样品的要求。第二节第二节 头脑风暴: 中国BAA公司出口黄豆一批。合同规定水分含量不能超过15%,杂质不得超过4%。在合同成交前我方曾向买方寄送过黄豆样品。订约后,我方又通过电子邮件通知买方成交货物与样品一致。货到后,买方提供了货物的质量比样品低7%的检验证明,并据此要求我方做出赔偿。我方应该做出此赔偿吗? 第二节第二节 进出口贸易中不同的商品其质量的表示方法不同,合同中商品品质条款的内容也各不相同,应该根据实际交易的具体情况在买卖合同中明确规定商品的品名、规格、等级、标准、商标或产地名称等相关内容。 合同中的品质条款,是构成商品说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买卖双方交接货物的依据。英国货物买卖法把品质条件作为合同的要件。《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卖方交货必须符合约定的质量,如卖方交货不符约定的品质条件,买方有权拒收货物和撤销合同,甚至要求损害赔偿。若交货品质低于合同要求显然是违约行为;而若交货品质高于合同要求也有可能构成违约。原因有多方面,如,品质过高,买方办理进口手续时可能会多交税;另外品质过高,可能会使货物不能适应买方的使用目的。第二节第二节 因此,为了防止出现因商品品质产生的纠纷,合同中的品质条款应做到明确具体 、切合实际、不绝对化。特别是对于一些由于生产过程中存在自然损耗、或受商品自身特征、生产工艺、产区气候等诸多方面原因影响,品质规格不易做到完全统一,难以保证交货质量与合同规定的内容完全一致的商品要有一定的灵活性。卖方所交商品品质只要在规定的灵活范围内,即可以认为所交货物品质与合同相符,买方无权拒收。常见的规定办法有“品质机动幅度”和“品质公差”两种。 1.商品品质的机动幅度条款 品质机动幅度是指允许卖方所交货物的品质指标可有一定幅度范围内的差异,只要卖方所交货物的品质没有超出机动幅度的范围、极限和上下差异三种情况,买方就无权拒收货物,这一方法主要适用于一些初级产品,以及某些工业制成品的质量指标。第二节第二节 2.品质公差 品质公差是指被国际同行所公认的、或买卖双方所认可的产品品质差异。如手表走时每天误差若干秒。在工业生产过程中,对产品的品质指标产生一定的误差有时也是难以避免的。如果某种商品具有国际公认的品质差异,则在这种商品的交易中,即便不在合同中做明确规定,只要卖方所交货物的品质是在公认的误差范围内,就可以被认为符合合同的要求。如果商品没有国际同行公认的品质差异,在该商品的交易中,就需要由买卖双方进行协商,以便在合同中明确规定一个双方都愿意接受的品质差异标准。比较普遍的做法是,双方在合同中具体规定一定幅度的公差。 第二节第二节 在国际贸易中,商品质量是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主要条款之一。在国际买卖交易磋商中,买卖双方都会针对一定的商品,按质论价。商品质量的优劣直接关系到商品的使用效能,影响商品销售价格的高低、销售数量和市场份额的增减及买卖双方经济利益实现程度。更重要的是商品品质的优劣关系到国家、企业的信誉、形象和消费者的安全和利益。因此,改进和提高商品质量已成为企业非价格竞争的重要手段,也是冲破质量保护壁垒,扩大出口的有效途径和方法。 小结第三节第三节 商品数量指由不同的计量单位表示的商品的重量、数量、长度、面积、容量等。它不仅是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主要交易条件之一,更是合同中不可缺少的必备条件之一。在国际货物买卖中,买卖双方必然经过协商而决定的数量进行交易,它是双方交接货物的数量依据。合同的数量条款不但包括具体交易货物的准确数量,还涉及进出口任务的完成,对外政策贯彻和经营目的的实现。不明确交易货物的准确数量,便无法确定交易涉及的款项金额,生产所需的材料及必要的人员安排,而正确掌握成交数量,对促进交易的达成和争取有利的价格,也具有一定的作用。因此,正确掌握成交货物数量和订好合同中的数量条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第三节第三节 商品数量指由不同的计量单位表示的商品的重量、数量、长度、面积、容量等。它不仅是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主要交易条件之一,更是合同中不可缺少的必备条件之一。在国际货物买卖中,买卖双方必然经过协商而决定的数量进行交易,它是双方交接货物的数量依据。合同的数量条款不但包括具体交易货物的准确数量,还涉及进出口任务的完成,对外政策贯彻和经营目的的实现。不明确交易货物的准确数量,便无法确定交易涉及的款项金额,生产所需的材料及必要的人员安排,而正确掌握成交数量,对促进交易的达成和争取有利的价格,也具有一定的作用。因此,正确掌握成交货物数量和订好合同中的数量条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第三节第三节 在国际贸易中,由于商品的种类,特性和各国度量衡制度的不同,所以计量方法和计量单位也多种多样,了解各种度量衡制度,熟悉各种计量单位的特定含义和计量方法,是从事对外经贸人员所必须具备的基本常识和技能。 1.度量衡制度 由于世界各国的度量衡制度不同造成了各国使用计量单位表示数量的复杂。在国际贸易中,通常采用公制、英制、美制和国际标准计量组织在公制基础上颁布的国际单位制。第三节第三节 (1)公制 公制是以十进制来计算的度量衡制度。基本单位如表示长度的米(M);表示容积的升(L)和表示容量的克(G)等。公制的基本单位可以通过在前附加前缀来更准确地表示度量,如千克。此外,从基本单位派生而出的还有公吨(M/T),公里(KM)等。公制被欧洲大陆及世界大多数国家所采用。 (2)英制 英制主要由英联邦国家采用(而英国因加入欧盟,在一体化进程中已宣布放弃英制,改为采用公制)。常见英制单位包括几个体系如长度、容积、重量及时间等。第三节第三节 (3)美制 美制的基本单位和英制相同,为磅和码、但有个别派生单位不一致。如英制为长吨等于2200磅,而美制为短吨等于2000磅。 (4)国际单位制 国际单位制是国际标准计量组织在公制基础上颁布的。1960年国际单位制被提议代替原有的公制。它也是我国法定的计量单位。基本单位包括:长度(公尺,m)、质量(公斤,kg)、时间(秒,s)、温度(开氏度,K)、电流量(安培,D)、物质的量(克分子、衡分子,mol)、发光强度/照度(烛光,cd)。第三节第三节 不同的度量衡制度造成同一计量单位可以表示完全不相同的数量。例如, 就表示重量的吨而言,可用单位有公吨、长吨、短吨。实行公制的国家一般采用公吨,每公吨为1000公斤。实行美制国家一般采用短吨。每短吨907.2公斤。此外,有些国家对某些商品还规定有自己习惯使用的或法定的计量单位。因此,了解各种度量衡制度及单位,尤其是国际单位制,是十分重要的。 在国际贸易中,公制,美制及国际单位制均被采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规定:“我国采用国际单位制。国际单位制计量单位和国家选定的计量单位为国家法定计量单位”。我国出口商品,除照顾对方国家贸易习惯约定采用公制、美制计量单位外,应使用我国法定计量单位。第三节第三节 2.商品数量的计量方法及计量单位 进出口贸易中常用的数量计量方法有六种:(1)按重量计算;(2)按容积计量;(3)按个数计算;(4)按长度计量;(5)按面积计算;(6)按体积计量。交易实际业务采用何种计算(量)方法,要视交易商品自身的形状、性质、包装种类、运输方法、市场习惯等决定。 (1)按重量计算 进出口贸易中,很多交易商品都是采用按重量进行计算。例如农副产品、矿产品及工业品等多按重量计算。按重量计算的时候,常用的公制单位有:克,千克,公吨,长吨,短吨,磅,盎司等。其简单换算公式如下:第三节第三节 公制:1 公吨 = 1,000 千克 = 1,000,000 克 英制:1 长吨 =2,240 磅 =35,840 盎司 美制:1 短吨 = 2,000 磅 = 32,000 盎司 (2)按数量计算 商品例如制成品,尤其是日用消费品、轻工业品、机械产品和土产品常以数量计算。用以表示数量的公制单位包括件、双/套、打、罗/卷、袋、桶等。 (3)按长度计算 长度通常用于计算如金属绳索、布匹、绸缎等商品。常用的公制单位有千米、米、厘米等;常用的英制和美制单位有码、英尺、英寸等。第三节第三节 (4)按面积计算 按面积计算的商品常包括如玻璃板、地毯、有刺铁丝网、塑胶如塑胶防水布、塑胶地板等。常见公制单位包括平方码、平方米、平方尺、平方寸等。 1 平方米 = 1.1956 平方码= 10.7639 平方尺 (5)按容积计算 该方法多用于计算谷物,一部分的液体、气体、石油等。常用的公制单位有升、加仑、蒲式耳等。以下是常见的单位及不同度量衡制度之间的换算。 1 英制加仑 = 4.546 公升 = 1.201 美制加仑 1 美制加仑 = 3.785 公升 = 0.833 英制加仑第三节第三节 (6)按体积计算 体积计算方法常用于木材、天然气及化学气体。常见单位有立方码、立方米、立方尺等。换算方式如下: 1 立方米 = 1.308 立方码 = 35.315 立方尺 3.重量的计算方法 用件数计量的商品,由于有固定的包装,比较容易计量;大宗散装货物和无包装或简单包装的货物,一般采用称重衡器来确定其重量。在国际贸易中,采用按重量计算的方法很多。 (1)按毛重计算。毛重是指商品本身的重量加皮重,即商品连同包装的重量。第三节第三节 (2)按净重计算。净重是指商品本身的重量,即毛重扣除皮重(包装)的重量。净重是国际贸易中最常见的计重办法。根据国际贸易的惯例,如果没有在合约里具体规定,商品交易的重量一般是指净重。不过有些单位价值较低的农产品,例如用麻袋包装的大米、蚕豆等农产品或其他商品,有时也采用“以毛作净”的办法计重,即以毛重作为计算价格和交付货物的计量基础。这种重量计量方法在贸易中被称为“以毛作净”。由于这种重量计量方法关系到价格的计算,因此,在销售上述种类的商品时,不仅在规定数量的时候,需要明确“以毛作净”,在规定价格时,也应加注此条款,例如,“蚕豆100吨,单层麻袋包装,以毛作净”。 第三节第三节 在采用净重计重时,对于如何计算皮重,国际上有下列几种做法: ①按实际皮重计算。实际皮重即指包装的实际重量,它是指对整批商品的包装逐件称重后所得的每件包装的重量之总和。 ②按平均皮重计算。如果商品所使用的包装比较划一,重量相差不大,就可以从整批货物中抽出一定的件数,称出其皮重,然后求出平均重量,再乘以总件数,即可求得整批货物的皮重。 ③按习惯皮重计算。某些商品,由于其所使用的包装材料和规格比较固定,已经形成一定的标准,皮重已为市场所公认。因此,在计算其皮重时,就无需对包装逐件称重,按习惯上公认的标准单件包装重量乘以总件数即可得出全部包装总重量。 ④按约定皮重计算。即以买卖双方事先约定的包装重量作为计算的基础。第三节第三节 (3)其他计算重量方法 ①按公量计重 有些商品,如棉花,羊毛,生丝等有比较强的吸湿性,所含的水分受客观环境的影响较大,重量也就很不稳定,为了准确计算这类商品的重量,国际上通常采用按公量计算,即在计算货物重量的时候,以商品的干净重(即通过使用科学方法将商品所含水分抽去后的商品重量)加上国际公定回潮率与干净重的乘积所得出的重量,即为公量。这种计重办法比较复杂、麻烦,主要使用于少数经济价值较高而水分含量极不稳定的商品。其计算公式如下: 公量 = 商品干净重+标准含水量 = 商品干净重 × (1+标准回潮率) 1+实际回潮率 第三节第三节 ②按理论重量计重 对于一些按固定规格生产和买卖的商品,每件商品的重量大体是相同的,所以一般可以从件数推算出总量,如马口铁、钢板等。但是,这种计算重量方法是建立在每件货物重量相同的基础上的,重量如有变化,其实际重量也会发生变化,因此,只能作为计重时的参考。 ③按法定重量和实物净重计量 法定重量是指纯商品的净重加上直接接触商品的包装材料,如商品内包装等的重量。按照一些国家海关法的规定,在征收重量税的时候,商品的重量是以法定重量计算的。而当除去这部分内包装的重量所表示出来的纯商品的重量,则为实物净重,也称净净重。净净重的计量方法主要也在海关征税的时候使用。第三节第三节 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如果货物是按重量计量和计价,而未明确规定交易商品采用何种方法计算重量和价格,根据惯例,应按净重计量和计价。 国际上有多种计算皮重的方法,究竟采用哪一种计算方法来求得净重,应根据商品的性质,所使用的包装的特点,合同数量的多少以及交易习惯,由双方当事人事先约定并在合同中做出具体规定,以免事后引起争议。第三节第三节 合同中的数量条款,主要包括成交商品的具体数字以及计量单位。按重量成交的商品,还需要约定计算重量的方法,并应明确采用何种度量衡制度。数量条款的内容及繁简,应视商品的特性而定。 1.买卖合同中的数量条款要明确具体 在规定成交商品数量时,应一并规定该商品的计量单位。对按重量计算的商品,还应规定计算重量的具体方法,如“中国大米1000公吨,麻袋装,以毛作净”。约定数量时,一般不能采用“大约”,“近似”,“左右”等笼统含糊的文字,避免在交货的数量上引起争议。如果必须使用这些文字,需要在合约里进行细致的约定。第三节第三节 2.合理规定数量机动幅度 在国际货物买卖中,有些商品是可以比较精确地计量而不容易产生争议的,比如:金银、药品等。但是在进出口的实际业务中也有许多商品,比如大宗散装商品,农副产品和工矿产品等,由于商品自身的特点,生产、包装、运输装载等因素的影响,或是计量工具的限制等,在交货的时候精确计量交易商品比较困难,实际交货数量难以完全符合合同约定的某一具体数量。对于这类交易,为了便于卖方履行合同,买卖双方通常可以在合同中规定数量的机动幅度条款,允许卖方交货数量可以在规定范围内灵活变动。这就是买卖合同中的数量机动条款或称“溢短装条款”。例如: “中国山东花生仁,800,000公吨,2007产,大路货(良好平均品质);可溢短装5%,由卖方决定。”800,000×5% = 40,000 公吨;溢装5%:800,000 + 40,000 = 840,000 公吨,短装5%800,000 - 40,000 =760,000 公吨第三节第三节 买卖合同中如果规定有溢短装条款或增减条款,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由谁来行使这种机动幅度的选择权以及约定数量机动幅度是多少。习惯上,具体的伸缩量大多明确由卖方确定;有时尤其是买方派船装运的时候,也可由买方决定。此外,在采取租船运输的时候,考虑到船长对轮船的具体情况如船舱容积和运载能力等更为了解,为了更好地利用船舱容积,也可以在买卖合同中明确规定由承运人决定伸缩幅度,以此授权承运人掌握并决定货物装运具体数量的增减。至于数量机动幅度的大小,究竟百分比多大合适,应视商品特性,行业或贸易习惯和运输方式等因素而定。 对在机动幅度内多交或少交的数量,一般可按合同价格结算。如果双方考虑到交货时市场价格可能有较大变化,按合同价格计算多交或少交货款,可能对买卖各自一方造成不利,为此可事先在合同中就溢短装货物的价格做出规定,对于溢短装部分货物按装运时的市价计算,以体现公平合理的原则。此举也可杜绝拥有数量增减选择权的一方利用数量的机动幅度,根据市场价格情况故意溢短装货物以获取额外收益。第三节第三节 在国际贸易中,按照合同规定的数量向买方交付货物是卖方的基本义务。而数量条件是买卖双方交接货物时对数量进行评估的依据,也是处理有关数量争议甚至纠纷的依据,因此,商品的数量条件是主要的交易条件之一。其一经确定后,卖方就必须按约定的数量交货,一般情况下,多交或少交都是不允许的。按《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卖方必须按合同数量条款的规定如数交付货物。如果卖方交付的货物数量大于合同规定的数量,买方可以收取也可以拒绝收取多交部分的货物。如果买方收取多交部分的货物的全部或一部分,他必须按合同价格付款。如果卖方交货少于合同规定的数量,卖方应在规定的交货期届满前补交,但不得使买方遭受不合理的不便或承担不合理的开支,即便如此,买方也有保留要求卖方损害赔偿的权利。”为了避免买卖双方在交付货物时因争议而遭受不必要的损失,我们必须正确掌握成交的数量,并严格按约定的数量交货。 小结第四节第四节 根据交易商品的品种、性能及到达目的地等,包装在国际贸易中至关重要。包装条件是买卖合同中的一项主要交易条件。《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35条(1)款规定:“卖方须按照合同规定的方式装箱或包装。”因此,包装条款也是国际贸易中不可缺少的条款。 商品包装的分类方法很多。根据包装在流通过程中所起作用的不同,通常可分为运输包装(外包装)和销售包装(内包装)两大类型,前者的主要作用在于保护商品和防止商品因受到外部因素影响而出现货物受损;后者除了起到保护商品的作用外,还具有促销的功能。第四节第四节 商品运输包装标志是指在运输包装外部制作的特定记号或说明,其目的是识别货物,实现货物的收发管理;明示物流中应采用的防护措施;识别危险货物,暗示应采用的防护措施,以保证商品物流安全以及方便海关等有关部门依法对货物进行查验等。按其作用的不同,包装标志可分成运输标志、指示性标志、警告性标志、重量体积标志和产地标志第四节第四节 1.运输标志 运输标志又称唛头,通常不但刷印在运输包装的外部,也会出现在发货单、保险文件、提货单及其他相关文件上作为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及运输的基础。它通常由一些简单的几何图形,收货人、发货人的名称字首、简称或代号,目的港的名称及货物代号等组成。为了提高货物运输的效率、提高电子数据交换的应用、降低费用,相关联合国组织,国际标准化组织及其他的主要贸易机构建议采用标准化的运输标志。该标志包括四个部分,每部分使用不超过17个字母,不使用几何图形和其他图形。目前,我国已采用该标准化标志。例如, CBC (进口商/收货人) 90MKE-47001CF (参照号码如合同号) Guangzhou (目的地/目的港) 1-300 (整批货物的总件数及具体货物的顺序号) 第四节第四节 (1)收货人、发货人的名称字首、简称或代号:如采用海运,进口商或收货人一般用缩写,不用全称。但在铁路及公路运输中,仍使用收货人、发货人名称的全称。 (2)参照号码:如买卖合同号码、订单、发票或运单号码、信用证号码、商品原产地名称、体积及重量等内容。尽量不要过长。 (3)目的地的名称或代号:货物运送的最终目的地或目的港的名称或代号,名称或代号要尽量完整清楚。如果某一地名或港口名可能代表多个地方,则必须在该名字后列清楚国家名。如果货物需要转运,则需要列明转运地点,如,经由香港,或香港转运到东京等。但如果整个运输采用多式运输,转运地点则不需列明。第四节第四节 (4)件数、批号:为方便检验通关,应列明该批每件货物的顺序号和该批货物的总件数。例如,No.1-100, No.2-100 or No.40/100, No. 50/100(整批货物100件中的第1、2、40、50件。) 运输标志一般由出口商制作。在签订合约时双方不必再商讨这一事项。但所有运输标志均应出现在运输单据上。如果运输标志改由进口商制作提供,则运输标志必须在单据完成之前提交给出口商,并确保其标志与单据中的标志一致。第四节第四节 2.指示性标志 指示性标志是注意标志,目的在于提示搬运工及开箱者在装卸,运输和保管过程中小心处理,以免损害商品,尤其是在处理密封包装的货物。指示性标志一般是以醒目的数字、图形或文字在包装上标出(出口产品的指示性标志一般采用英语),例如、“怕湿”、“向上”、“小心轻放”和“禁用手钩”等。为了统一各国运输包装指示标志的图形与文字,一些国际组织、如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国际航空运输协会(IATA)和国际铁路货运会议(RID)分别制定了包装储运指示性标志,并建议各会员国予以采纳。我国制定有运输包装指示性标志的国际标准,所用图形与国际上通用的图形基本一致。第四节第四节 3.警告性标志 警告性标志又称危险货物包装标志,一般在运输包装内装有爆炸品,易燃物品,有毒物品,腐蚀物品,氧化剂和放射性物资等危险货物时使用。它一般也用图形或文字等在外包装上标明各种危险品,警示潜在危险的标志。其作用是警告,使装卸,运输和保管人员按货物特性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以保护物资和人身的安全。我国及其他许多国家均要求危险品商品运输过程中标明该国及国际的危险品标志。第四节第四节 4.重量、体积标志和产地标志 重量体积标志,是指在运输包装上标明包装的体积和毛重,以方便储运过程中安排装卸作业和舱位。 商品产地是海关统计和征税的重要依据,是产地的证明。一般在商品的内外包装上均注明产地,作为商品说明的一个重要内容。我国出口商品包装上均注明“MADE IN CHINA”。例如,SDST产品,中国制造,整批货物的总件数及具体货物的顺序号:15/50;毛重:50公斤;净重:47公斤;皮重:3公斤;体积:20厘米×20厘米×30厘米。第四节第四节 1.销售包装概述 销售包装又称“内包装”,“小包装”,或直接包装,是在商品制造出来以后以适当的材料或容器所进行的初次包装。如前所述,包装是商品生产的继续,是生产过程的最后环节。对于大多数商品来说,只有进行了销售包装,生产过程才算完成,才能进入流通领域和消费领域。另一方面,销售包装也日益成为吸引消费者、增强产品竞争能力的手段。销售包装己不仅仅是保护商品,更重要的是宣传商品、美化商品、起着“无声售货员”的作用。第四节第四节 2.销售包装的标示和说明 (1)销售包装的设计、装潢 销售包装的功能之一是吸引顾客,促进产品销售。因此,好的商品包装不但要富有艺术上的吸引力,给顾客深刻印象,也要真正为产品附加价值并能帮助提升产品的销售。销往海外的产品,一般中英文字并用,或兼用其他国家文字。此外,在设计包装的时候,需要考虑顾客的使用是否方便。第四节第四节 (2)销售包装在文化差异及法律法规上的考虑 包装设计还要考虑顾客的民族文化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不同的民族,有不同的社会体系,信仰不同的宗教,有不同的风俗习惯,造成他们在图案及色彩偏好上的差异。有些民族还有特定的禁忌。例如,在商品的内包装上,伊斯兰民族的人们不喜欢看到猪和熊猫;意大利人不喜欢菊花等。在商品内包装的颜色选择上,巴西人不喜欢紫色,黄色及深褐色;法国人喜欢绿色而德国人不喜欢红色,深褐色和深蓝色等。因此,销往国外市场的商品在包装上一定要充分考虑民族文化、地方法律法规的特点及要求等。 第四节第四节 在销售包装上,一般除了装潢画面和文字说明外,大部分还印有条形码的标志,在设计和制作销售包装时,应一并做好。 商品包装上的条形码是一种产品代码,是指由一组规则排列的条、空白及其对应字符组成的标识,用以表示一定的商品信息的符号。条形码可以包含商品许多信息,例如某件商品的品名,规格,生产日期,制造商,产地及价格等。利用条形码极大地提高了商品管理的效率。 商品条形码自问世以来,为适应多种需要,产生了众多的编码系统。但目前得到国际公认最常使用的就是EAN商品条形码。第四节第四节 1.EAN码的编制 EAN码是由欧洲12国于1977年成立的“欧洲物品编码协会”在吸取了UPC的经验而确立的物品标识符号。由于EAN系统在欧洲各国推行得相当成功,EAN实质上已成为国际性的机构,因此后来正式更名为“国际物品编码协会”。时至今日,全球已有100多个国家70多万的企业在使用EAN系统。从早期仅仅应用在零售业的P.O.S.系统的结账扫描,EAN系统的应用已经涵盖了工业及商业领域,并从一般消费商品扩大到书籍、成衣、医疗等各类商品。 应该说是UPC使用的成功促使了欧洲编码系统(EAN)的产生。而到1981年,EAN已发展成为一个国际性的组织,且EAN码与UPC码兼容。1991年4月,我国被正式接纳为“国际物品编码协会”成员。第四节第四节 2.EAN码的构成和特点 ◎EAN码由前缀码、厂商识别码、商品项目代码和校验码组成。前缀码是国际EAN组织标识各会员组织的代码,我国为690、691和692;厂商代码是EAN编码组织在EAN分配的前缀码的基础上分配给厂商的代码;商品项目代码由厂商自行编码;校验码为了校验代码的正确性。 ◎EAN码有两种版本:标准版和缩短版。标准版由13位数字组成,又称为EAN13码。缩短版由8位数字组成,又称EAN8码。EAN13码是由12位数字的产品代码和1位校验码组成。第1-3码为国家代码,第4-7码为厂商代码,第8-12码为产品代码,第13码为检查码。EAN8码是由7位数字的产品代码和1位校验码组成。第1-3码为国家代码,第4-7码为厂商代码,第13码为检查码。第四节第四节 EAN码的特点是一个商品项目只有一个代码,一个代码只标识一个商品项目。如瓶装海天酱油的条码为6902265120506,其中690代表我国EAN组织,2265代表广东佛山海天调味品有限公司,12050是酱油的商品代码。这样的编码方式就保证了无论在何时何地,6902265120506就是唯一对应该种商品。 3.商品条形码的应用 目前在国际市场上,不少国家和地区,为了适应商品流通的需求,限定在商品包装上必须印刷条形码标志,否则不准进口。因此,条形码在国际包装上的应用已成为包装现代化的一个重要内容,也是进入国际市场的先决条件。 第四节第四节 另外,就批发、仓储运输部门而言,通过使用条形码技术,商品分类、输送、查找、核对、情况汇总迅速、准确,能缩短商品流通和库内停留时间,减少商品损耗,极大地方便了货物的储存和运输。因此,在这些国家或地区的超级市场中,几乎所有的商品都使用条形码识别系统。商品包装上如果没有条形码,即使是名优商品,也不能进入超级市场而只能当作低档商品进入廉价商店。 第四节第四节 1.贴牌(原始装备制造方) 贴牌指卖方按买方的要求在其出售的商品或包装上标明买方指定的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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