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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法律行为《民法学》清华大学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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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法律行为《民法学》清华大学课件第三章民事法律行为第一节概述权利的变动与变动原因——私法自治一、民事法律行为(一)法律关系与民事法律行为(二)民事法律行为的意义1、概念(1)法律事实的一种(2)是以意思表示为要素的法律事实的一种(3)发生与意思表示相同的法律效果2、与合同、意思表示的关系:契约中包含两个意思表示第三章民事法律行为(ⅰ)(三)法律行为、事实行为与准法律行为:法律事实1、好意施惠行为case1.张男与李女通过网络聊天认识,因意气相投,相互羡慕,遂互留地址,互递照片,并决定交友。但双方一直没有见面。1年后,张男通过网络约会李女于2000...

民事法律行为《民法学》清华大学课件
第三章民事法律行为第一节概述权利的变动与变动原因——私法自治一、民事法律行为(一)法律关系与民事法律行为(二)民事法律行为的意义1、概念(1)法律事实的一种(2)是以意思表示为要素的法律事实的一种(3)发生与意思表示相同的法律效果2、与 合同 劳动合同范本免费下载装修合同范本免费下载租赁合同免费下载房屋买卖合同下载劳务合同范本下载 、意思表示的关系:契约中包含两个意思表示第三章民事法律行为(ⅰ)(三)法律行为、事实行为与准法律行为:法律事实1、好意施惠行为case1.张男与李女通过网络聊天认识,因意气相投,相互羡慕,遂互留地址,互递照片,并决定交友。但双方一直没有见面。1年后,张男通过网络约会李女于2000年2月14日在玫瑰餐厅见面。李女同意了张男的邀请。李女十分重视此次约会,为了此次约会,专门到美容店进行了美容,并按约定时间到玫瑰餐厅。但李女从日上中天一直等到日没西天,也未见到张男的影子。李女十分恼怒,便按照地址找到张男,质问此事。双方为此发生争执。李女怒而诉至法庭,要求张男赔偿其精神损失费1万元。(《民法教学案例》李仁玉、陈敦编著,第1页,法律出版社,2004。)第三章民事法律行为(ⅰ)case2.摸彩共同体案例:A嘱托B代购某特定号码的彩券,B忘记其事,开奖后,发现该特定号码中奖,200万元。2、事实行为:事实上有此行为,即可发生效果,行为人有无取得此种法律效果的意思,在所不问:先占、绘画、拾得、添附、无因管理。不适用法律行为的规定,尤其是关于行为能力的规定。思考:7岁儿童拾得一张彩票,交给爸爸后,发现上载号码为中奖号码。第三章民事法律行为(ⅰ)3、准法律行为意思通知主要是向外表示自己的某种具有法律效力的主观意思:催告例如:A出卖给B一辆汽车,约定分期付款,但B没有按期付款,于是,A通知B:约定6月1日付款,但6月5日还没有拿到付款,如果你6月20日还不付款,我就要采取法律手段。观念通知是对某种事实的通知:事实通知、债权转让的通知共同点:以表示一定心理状态于外部为特征法律行为规定的类推适用(抛弃)事实行为(无须表示)、通知(需要表示)第三章民事法律行为(ⅰ)(四)法律行为的类型1、双方行为、单方行为、多方行为单方行为:只有一方的意思表示成立的法律行为,如捐助行为、遗嘱双方行为:两个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的法律行为,如契约多方行为:同一内容的多个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的法律行为,如合同行为2、要式行为与不要式行为3、要物行为与不要物行为第三章民事法律行为(ⅰ)4、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债权行为与物权行为(1)物权行为:标的物特定;当事人须有处分权;公示原则;无因性(合同法第51条)(2)二者并存;仅有负担行为而无物权行为;仅有物权行为而无债权行为(3)区别意义是否要求标的物特定是否以处分权为前提是否公示第三章民事法律行为(ⅰ)甲有A、B、C三画,以总价10万元出售于乙,其后,甲将其对乙的债权赠与于丙,并让与之,于乙开具10万元支票交付于丙之后,甲即将A、B、C三画交付于乙,移转其所有权:甲乙丙之间共有多少法律行为;何者为负担行为,何者为处分行为?5、有因行为与无因行为无因:不是说处分行为无原因,而是说处分行为不因原因行为不存在而受影响。(1)二者均有效成立(2)具有共同瑕疵:无行为能力(3)买卖契约有效、处分行为无效(4)负担行为不存在,处分行为有效第三章民事法律行为(ⅰ)Case1.甲出售A屋于乙,价金100万元。甲将其对乙的价金债权赠与于丙,并让与之。甲于乙开具100万元面额支票交付于丙后,即行办理房屋所有权移转登记。试问:何者为有因行为,何者为无因行为?(《民法总则》王泽鉴,第266页,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有改动)第三章民事法律行为(ⅰ)case2:王明光于1999年向梁思茗购买笔记本计算机一台,双方交付后,王明光发现该笔记本计算机有重大质量问题,于是向梁思茗表达了撤销合同的意思。但是梁思茗拒绝退款,王明光在回来的途中,拾得李四力的皮包一个。王明光回来后,因梁思茗不愿意退款一事,非常愤怒,把所购计算机当作垃圾扔掉。因为生气,王明光的老病复发,住进了医院。在医院中,他写下遗嘱,把所有的遗产都给他的妻子。问:在本案中,最多可以有多少个民事法律行为,类型如何?(《民法总论》孙宪忠主编,第196页,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4。)第三章民事法律行为(ⅰ)1.甲与乙结婚后,向丙购屋,即受让其所有权,并设定抵押权于丁银行,担保购房贷款。不久甲发现该屋有瑕疵,乃向丙为解除契约的意思表示。多年后甲与乙不睦, 关于书的成语关于读书的排比句社区图书漂流公约怎么写关于读书的小报汉书pdf 立遗嘱将财产一半赠与某慈善基金会。2.甲、乙、丙等30人设立有限责任公司,选任甲为董事。股东会以乙严重违反章程决议加以开除。此外并决议捐助1000万元,设立一个基金会。试说明在以上两个例题中共有多少法律行为,如何分类?(《民法总则》王泽鉴,第259页,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有改动)第三章民事法律行为(ⅰ)(五)民事法律行为——私法自治的工具1、契约自由2、契约自由的问题点交涉力不均衡信息收集力不均衡(六)法律行为的主要问题1、法律行为的效力:成立;解释;有效;附加条件、期限(生效)2、代理第三章民事法律行为(ⅰ)二、法律行为的成立意思+法律的认可(一)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1、一般成立要件:当事人(主体\能力)、标的、意思表示的生效\合致2、特别成立要件:要式与要物(二)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1、一般生效要件(违反法律)2、特别生效要件:行为人死亡为遗嘱特别生效要件第三章民事法律行为(ⅰ)成立要件:一个法律行为达到可以为效力判断最基础部分,期待得到法律承认其效力的交易者。就买卖契约,双方对未来要移转所有权的标的及其价金,要达成共识。意思表示的生效,是法律行为成立的基本要件。应具有的行为要素的强制规定。生效要件:从法律秩序整体考察,如果赋予该法律行为以法律效果,会不会在政策法律价值上,与民法以外的其他法律或社会价值相冲突。对私法行为的评价。第三章民事法律行为(ⅰ)三、意思表示意思自由与交易安全、外观信赖(一)概述1、指将企图发生一定私法上效果的意思,表示于外部的行为2、无须意思表示的法律行为:产生于社会典型行为(乘公共汽车、投入自动售货机、使用停车场)、已经开始履行的长期法律关系自动化的意思表示第三章民事法律行为(ⅰ)(二)意思表示的构造1、意思表示的成立过程动机——效果意思——表示意思——表示行为(梁的观点,页169)假期想邀请女友去南京;经查询,K旅店每间房100元,于是,打电话预约11月1日到5日住宿,K承诺.K每间100元便宜;想在K住5宿…..动机——效果意思2、构成要素:表示意思(主观要件)和表示行为(客观要件)第三章民事法律行为(ⅰ)3、主观要件(1)行为意思:表意人自觉地从事某项行为A无过失并不知表意人B为无行为能力人,而与之订立买卖契约,卖给B一打啤酒。B的代理人主张契约无效(2)表示意识:行为人认识其行为具有某种法律上意义(3)效果意思:行为人欲依其表示发生特定法律效果的意思不需要对所欲达到之事实上结果有具体认识,只要抽象认识即可第三章民事法律行为(ⅰ)A写信给B,欲以200万元购买其物,误书为300万元酒馆正在举行拍卖会,A不知此事,进入酒馆后,发现好友B坐在前面,便举手打招呼,但此时拍卖员以为他在竞买,便敲锤确定。以为是在签署倡议书,实际是捐款书通说,效果意思非属意思表示的必要构成要件,乃错误问题表示意识是否为其构成要件,通说否定之第三章民事法律行为(ⅰ)4、表示行为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将意思外部化的行为没有表示行为A收到B的来信,说正在整理校友名册,希望协助。A在回信中说明了自己的信息。半年后,制作完成的名册寄来了,让A交成本费200元。5、意思与表示关系的状态:一致;不一致(真意保留、错误)不自由(欺诈、胁迫)6、意思与表示不一致的场合如何确定意思表示的内容成立、解释、有效性1)意思主义:2)表示主义:3)折中主义:注意:在合同的情况下,还需要合意第三章民事法律行为(ⅰ)意思自治与交易安全A要把自己的301房屋以60万价格卖给B,但在合同中误写为302。302房屋面积大,价值300万元,后来,在B转卖房屋时,发现买的是302房间,价值300万,心中窃喜。A以B的名义订购比萨饼。(三)意思表示的方式1、明示与默示2、沉默:一般不具有意思表示价值(1)基于当事人约定,以沉默作为意思表示的方法(2)法律规定具有表示作用的沉默,第47条第2款第三章民事法律行为(ⅰ)(四)意思表示的作出与到达表白——发信——到达——了解case.某甲填妥乙出版社《爱因斯坦科学漫画丛书》订购单,签名其上,贴好邮票,因价金高达1万元,寄出与否,其意未定,乃放置桌上,前去上班。甲16岁之子丙整理书桌,发现该订书单,欣喜万分,即奔往邮局寄出。3日后甲接获乙出版社通知,请甲付款取书,甲不知如何是好,询问邻居法律系丁教授。试想丁教授将如何回答?(《民法总则》王泽鉴,第340页,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有改动)需要受领的意思表示第三章民事法律行为(ⅰ)1、发出之功能(1)表意人是否有权利能力或行为能力认定的时点(2)意思表示有无错误认定的时点(3)意思表示生效的要件(4)发出后,表意人死亡、丧失行为能力等。意思表示不失其效力第三章民事法律行为(ⅰ)2、意思表示的生效(1)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无须受领)——单方行为:意思表示成立的同时生效,比如,悬赏广告、抛弃行为于行为成立时生效;如果法律有特别规定的除外,比如,遗嘱应当在遗嘱人死亡时生效(2)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1)分类:对话与非对话的意思表示2)对话的意思表示的效力发生,意思表示已置于客观上可能了解的状态,台湾以相对人了解时发生效力3)非对话的意思表示的效力发生口头情况下,有相对人,要对相对人发出书面情况下,使其进入得预期到达受领者的过程之时。到达的阻止或障碍第三章民事法律行为(ⅰ)3、发信主义与到达主义表白——发信——到达——了解(1)比较:不到达、迟到情况下;撤回可能性(2)到达:意思表示已进入相对人的支配范围,置于相对人可以了解的状态A.要约的生效:要约达到受要约人时生效B.承诺的生效:其他意思表示可以准用。第三章民事法律行为(ⅰ)C、表示使者与受领使者甲承租乙之房屋,约定得于6月30日前终止租约。甲于6月29日打电话给乙,欲终止契约。适乙不在家。试问于下列情形,是否发生终止租约之效力:①甲告知接听电话之乙妻丙其终止租约的意思,而丙迟至7月1日始告知乙。②接听电话者,系乙的司机丁,甲告以终止租约的意思,丁迟至7月1日始告知乙。(《民法总则》王泽鉴,第346页)4、撤回、撤销5、对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为意思表示(受领能力)6、以公示送达为意思表示的通知注意:合意与格式条款第三章民事法律行为(ⅰ)原告希望从被告一家建筑物协会购买在A县某街的一些房屋。6月7日上午,他打电话给该协会的办公室。该协会的秘书口头要约说,以每所75万元的价格卖给他。当天,该秘书又当面交给他一份书面要约。8日上午,另一个人打电话到该协会,提出以每所房子78万元的价格购买房屋,结果得到了承诺。8日上午12时到下午1时之间,协会秘书写信给原告撤销要约。当时原告正住在B县。这封信当天下午在5时和6时之间被送到原告的住处,但由于原告当时不在家,直至晚上8时才送至他的手里。就在同一天,原告的律师经原告授意写信给该秘书,表示接受7日的那个要约。这封信发出的时间是下午3点50分,送到对方邮局的时间是晚上8点30分。由于邮局已经关门,这封信于次日凌晨才被秘书收到。该秘书在复信中重申:该协会的要约已经撤销。请问:该要约是否撤销?合同是否成立?(王玉梅主编:《合同法教学案例》,第46页,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有改动)第三章民事法律行为(ⅰ)四、法律行为的解释(一)目标:探求真意,从客观受领人角度出发(二)需要解释的问题:是否存在法律行为;合同类型,法律行为的具体内容(三)解释任务:1、某特定行为是否为意思表示2、意思表示内容如何?3、意思表示是否有所谓的“漏洞”,应如何予以补充?甲出售电铺与乙,价金30万,约定,如果甲日后中奖,得以时价买回,后甲中奖10元,主张买回房屋第三章民事法律行为(ⅰ)(三)解释方法1、文义解释2、整体解释3、目的解释4、习惯解释5、公平解释6、诚信解释第三章民事法律行为(ⅰ)(四)德国法上一般解释方法1、文意2、受领人角度3、考虑伴随情况4、交易习惯5、诚实信用6、当事人双方利益7、按照当事人意愿8、法定解释(一般交易条款)第三章民事法律行为(ⅰ)1、要考量语法与逻辑因素2、表示的因素情况:表示行为情况下,在参与表示人身上发生的情况。如果是事后发生的情况,只对于存在该情况的参与人有意义,他可以以之作为证明他自己事实上是如何理解的。当事人的共同行为、在合同谈判时的表示,受领人可以接触到的广告、说明书、价目表、交易当事人之一的明确表示、或者从其表示中明显的交易的目的、表示时间、地点、在表示时的一般关系、该种交易的宗旨与目的、参与表示当事人的个人关系等。3、交易习惯解释这种解释方法是不适用于法律解释的。交易中通行的事实上实践(参与人的交易圈统一的概况),决定点是地方性习惯。是规范性解释,不取决于表示人或受领人是否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第三章民事法律行为(ⅰ)(五)补充解释合同订立时当事人的意思情势变更原则比如,只约定在开除时竞业禁止义务,没有约定结束时,怎么办?1、依法补充:任意法规、习惯2、个别补充:较低价格出租房屋时,修理费由谁负担(六)一致的错误标记第三章民事法律行为(ⅰ)case1:A与B缔结了 租赁合同 房屋租赁合同免费下载租赁合同范本下载上海市房屋租赁合同下载办公室租赁合同免费下载免费房屋租赁合同下载 ,租金2000元/月。契约书中约定,A屋的通常修理费由承租人负担。1年后,A浴室中的热水器出了故障,需要专业修理。如果B以500元价格出租给A的情况下,又如何?如果A与B没有就此约定,如何?第三章民事法律行为(ⅰ)case2:甲以合理的价格购买了乙的纺织厂,约定乙不得在同一地点开设新的纺织厂。现在乙的妻子在附近开设了纺织厂,乙是该厂的经理。第三章民事法律行为(ⅰ)case3:1998年4月8日,孙心发购买一辆桑塔纳2000型汽车,同年4月9日与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北京市大兴县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签订《机动车辆保险单》(保险公司提供格式文本),投保了含机动车盗抢险在内的全部险种。该保险单中“机动车辆盗抢险特约条款”第1条规定:“保险车辆因全车被盗、被抢劫或被抢夺3个月以上,经公安机关立案侦察未获者”,保险人支付保险金。1998年11月30日,该车辆在本市石景山区被盗,孙心发向当地公安局报案并通知保险公司。1998年12月20日,北京市公安局石景山分局接获新疆乌鲁木齐市公安局电传,通报该车在新疆吐鲁番市查获且扣押在当地。1999年1月2日,北京市公安局石景山分局派员前往新疆吐鲁番市提取该车,但因购车人阻挠,未能将车提回北京,现仍扣押在新疆吐鲁番公安局。1999年3月,孙心发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以被盗车辆在3个月以内经公安机关立案侦察,已查明该车下落为由拒绝赔偿保险金。1999年5月,孙心发向法院起诉。第三章民事法律行为(ⅰ)case4:甲以一百万价格将土地出卖给乙,并约定免除瑕疵担保责任;三年后,乙将土地以二百万价格又出卖给丙,也约定了责任免除。现在发现该土地上有污染,排除该污染需要三十万元。甲知道该情况,但没告诉乙。在乙转卖给丙时并不知情,也不存在应当知道的情况。现在丙可否要求乙转让其对甲的瑕疵担保请求权。第二节意思瑕疵第三章民事法律行为(ⅱ)一、法律行为的效力障碍(一)概述1、私法自治的界限:法律、道德、形式、行为能力以及意思表示2、形式:无效、可撤销、效力待定、相对无效、解除、终止、撤销(二)部分无效(法律行为一体性)、转换、确认1、民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生效(《民法通则》第60条、《合同法》第56条)——比如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况下第三章民事法律行为(ⅱ)比如关于利息的规定甲向乙公司购买某种类越野车。受领后发现越野车具有严重瑕疵。乙公司使用的定型化契约条款,载明:“货物出门,概不负责。”该条款经法院宣告无效。合同被确定为无效,如果该合同中有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则此种条款的效力不受影响,但以此种条款所约定的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为限。(《合同法》第57条)第三章民事法律行为(ⅱ)2、无效行为的转换:德民140条(1)满足其他行为的要件(2)当事人的假定意思甲向乙承租某自助餐厅,未定期限,约定每1个月之初日支付租金。3个月后,甲发现营运收入未如预期,乃于第3个月的最后日以意思表示错误为理由,撤销租赁契约。乙抗辩此为动机错误,不得撤销,甲主张其意思表示得转换为终止契约,有无理由?王泽鉴,第490页第三章民事法律行为(ⅱ)(三)法律效果拒绝履行1、返还标的物与折价补偿(《合同法》第58条)。2、赔偿损失(《合同法》第58条)3、收归国家、集体所有或者返还第三人(《合同法》第59条)。思考:合同无效的确认,是否适用诉讼时效?第三章民事法律行为(ⅱ)(四)我国效力障碍制度总的特点:法规之间有冲突1、没有规范心理保留2、虚伪表示的要件被增加3、使用的是重大误解,而不是错误概念,不区分动机错误与表示错误4、乘人之危成为独立的类型5、法律效果上未转引到不当得利第三章民事法律行为(ⅱ)(五)撤销检验模式1、是否存在撤销理由(撤销权人是谁)2、是否相对于正确的人作出了撤销表示3、是否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了撤销表示《合同法》第54条《合同法》第55条第1项规定:撤销权自撤销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开始计算。《民法通则解释》第73条第2款规定:撤销权自民事行为成立之日起开始计算。4、撤销是否由于对法律行为的追认而被排除第三章民事法律行为(ⅱ)二、行为能力(一)概述1、得以独自的意思表示,使其行为发生法律上效果的资格2、必要性:难以判定意思能力;保护没有独立交易能力人3、类型(1)无民事行为能力:《民法通则》第58条,《合同法》第12、13条(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民法通则》第12、13条被许可营业的年满16岁的未成年人的营业行为第三章民事法律行为(ⅱ)(二)得单独实施的行为:梁,页1011、何为“纯获法律上利益的行为”?2、是否仅适用于限制行为能力人?不动产的赠与及所有权的移转中性行为第三章民事法律行为(ⅱ)第一、所谓“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案例1:7岁龄童喜爱收集邮票,某日于自由市场,以10元代价,购得一枚孤票,价值约20000元。案例2:龄童甲有异秉,富豪乙见而喜之,愿以私宅一套增之,以助其发展。后发现,该宅每月须负担各类税费约5000元。关键词:纯获利益、法律上的利益、法律上的负担、经济上的利益。第二、所谓定型化合同行为:如利用自动售货机、塔乘公交车、看电影等公共娱乐消费等。学理上有所谓“事实契约”学说,试图对此进行解释,但终因对整个民事法律行为制度有害,而渐不被采。第三章民事法律行为(ⅱ)3、事前允许允许系单独行为,其意思表示须向限制行为能力人或相对人为之案例1:甲受乙欺诈,允许其16岁之子丙出租所有邻近学院路的店面于丙。案例2:A16岁,以历年积蓄父母给与之零用钱,购买彩票,中奖50万,A遂购买野狼牌汽车4、事后承认追认权催告权与撤回权限制行为能力人用诈术使人信其为有行为能力人,或已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许者,其法律行为为有效第三章民事法律行为(ⅱ)5、相对人的保护《合同法》第47条第2款: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缔结合同的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1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在收到催告通知后,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在法定代理人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权与追认权的除斥期间问题第三章民事法律行为(ⅱ)三、故意的不一致(一)真意保留1、意义:表意人明知与表示行为对应的效果意思不存在,在不告诉对方的情况下所实施的意思表示2、要件:须有意思表示的存在,须表示与真意不符;须表意人明知其表示与真意不符《合同法》第52条3、效力:原则上有效,相对人明知的无效山本敬三:第103页第三章民事法律行为(ⅱ)(二)虚伪表示1、意义:与相对人通谋实施的、没有真实意思的意思表示。Case:A从B借了1000万日元,但无法还上。A为了不让B扣押他的房产,为了避免这样的事情发生。就与C协商,将房屋卖给了C。假设事情过去好久后,A要求C返还时,C已经卖给了D。2、要件:须有意思表示的存在;须表示与真意不符;须非真意的表示与相对人通谋3、效力:原则上无效,但不得以无效对抗善意第三人(第三人可以主张有效)就该表示之标的新取得财产上权利的人,但不包括承租人善意:不知道是虚伪表示,在第三人具备利害关系的时刻第三章民事法律行为(ⅱ)①A从B处购买房屋甲,出于减免税赋的考虑,与其子C商议,在形式上由C作为买受人,并以C名义登记.但后来,C为借债所困,将甲出卖给D.A与C之间是否有意思表示B与C之间有无通谋《民法通则》第58条第7项②乙出卖房屋于甲,但后悔,不愿将房屋出让给甲,为避免甲的强制执行,乙与丙通谋虚伪为该屋的买卖是否存在侵权甲乙同谋将甲的房屋卖给乙,使乙能够在丙银行贷款第三章民事法律行为(ⅱ)③三家公司共同组建了恒新达公司,公司注册资本5000万元。公司成立后,三家通过协商,将经营权承包给其中一家公司。该公司在经营过程中以恒新达公司的名义与五星公司签订了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将五星公司的一块土地以高出市场通常价格38%的价格购入,五星公司在收到价款后,又采用赠与方式将其中300万元汇入该公司的帐上。另外两家公司知道此事后,以自己和恒新达公司的名义对该公司和五星公司提起了诉讼,要求认定恒新达公司与五星公司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无效,该公司与五星公司将购买土地的价款退还恒新达公司。请分析本案例中法律行为的效力。(北京市工商局合同处编:《合同案例精选简析》,第49页,北京,工商出版社,2000。)第三章民事法律行为(ⅱ)(三)虚伪行为与隐藏行为A欲赠B汽车,为避免人情困扰,乃作成买卖契约;为了逃税,让与房产时低价(在我国无效)1、意义:2、效力:应适用关于该行为之规定(四)脱法行为1、意义(王泽鉴,页284以下):从事脱法行为者,乃企图发生一定经济上目的,具有法律行为上效果意思.2、实质:法律的解释问题,是否有效,看是否违背强行性法律.第三章民事法律行为(ⅱ)四、非故意的不一致——重大误解的合同(一)概述1、表意人因误认或不知致其意思与表示不一致,在我国只有重大误解才可以被撤销。2、认定错误的前提:双方的意思表示一致;解释先行与公开不合意以及隐藏的不合意之间的区别;3、原则上不可以撤销;撤销时赔偿信赖利益第三章民事法律行为(ⅱ)案例:甲在自由市场闲逛,发现一卖旧物者,近前观瞧,在旧物中发现一瓷器,认为是清代瓷器。遂以100元购买。1、如果后来发现并非清代瓷器,如何?如果甲是专家,如何?2、如果瓷器是清代的,出卖人是否陷入错误?3、如果出卖时,瓷器是清代瓷器,但属于一般瓷器,并非珍品,只值50元,如何?4、如果卖旧物者声称该物为清代瓷器如何?5、如果卖旧物者是卖瓷器的专家,又如何?6、如果第三者声称该瓷器为清代瓷器,又如何?第三章民事法律行为(ⅱ)(二)类型1、表示行为上的错误写错\说错\对表示行为的涵义错误2、动机错误:虽然作出了与意思内容相同的表示,但在意思形成过程中有误会,意思表示是基于这样的误会作出的情形.信息收集的失败A:理由错误B:对人\物性质错误(赝品)在继承法上例外第三章民事法律行为(ⅱ)3、具体类型(1)内容或意义错误:表意人使用的符号不同于表意人的本意:一富德尔案(2)表示错误(弄错):表意人实际表达的符号不是他想表达的符号(根本不想做出此种内容的意思表示)。(3)传达错误——故意变更表意人:无权代理(4)受领人错误:只有受领人有意思表示的情况下,才有错误问题。旧车买卖中,卖方称替换发动机跑了2万公里,买方以为发动机一共才跑了2万公里。第三章民事法律行为(ⅱ)4、交易上重大性质错误:动机错误古董书案限定手段:错误所涉及的是法律行为依据特别规定或根据法律行为类型的特性而与之相关的那类情况;是否是合同上的内容(FLUME)第三章民事法律行为(ⅱ)5、计算错误原则上不予考虑如果给出计算公式,则可以撤销6、法律效果上认识错误原则上不予考虑7、签名错误(即可能是内容错误、也可能是表示错误)解释先行:如果受领人知道其想法,以此为准8、同一性错误:给乞丐的钱错了第三章民事法律行为(ⅱ)(三)撤销权之限制1、理智的因果关系标准:表意人若知其情势且为合理判断,可认其不为此表示者2、信赖利益标准相对人是否正当地信赖,是否有认识可能性相对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表意人的错误,尽管相对人按照正当交易观念,应当负有义务向表意人澄清该错误,但他没有作为的情况下;相对人明示或者默示的表示造成了表意人的错误,表意人根据具体情况得信赖该表示,而且他也信赖了该表示,如果没有该表示,表意人就不会作出或者不会以该内容作出意思表示,在这种情况下,也可以撤销(奥地利民法典第901条第1句);3、表意人是否有重大过失表意人的重过失与相对人的恶意 第三章民事法律行为(ⅱ)4、有可使合意正当化的理由(1)有偿契约:如不能获得自认为与自己的给付相称的反对给付的情形,即主观的等价性遭到破坏时,合意原因的错误成立;(2)无偿契约:如自认为可以让相对人获得利益的理由丧失时,合意原因的错误成立。(四)我国立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法通则的意见第71条: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意思相悖,并造成重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过错是否是考量因素?第三章民事法律行为(ⅱ)(五)构成重大误解的要件为:1、当事人对合同的重要内容发生误解,如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误解;2、表意人因误解而为意思表示3、须此种误解造成误解人较大的损失,轻微的误解且无实质性损失的情形不影响合同的效力;4、误解是误解人自己的过失造成的,因第三人的错误而发生的重大利益失衡的,可以按照显失公平处理;5、须表意人无主观上的故意。?相对人的过错是否考量第三章民事法律行为(ⅱ)案例:在甲的橱窗中有两套西服,蓝色为120元,灰色的为220元。乙步入该商店,试穿后决定购买蓝色西服,与服务员约定,先给他包好,他一会办完事后,再来取。在他离开甲商店后,发现在丙的商店中的同样蓝色西服要180元,心中窃喜。在他一小时后办完事取西服时,甲的服务员向他要求220元,而不是120元。在乙的抗议下,甲的服务员才发现,两件西服的价格标签弄错了,蓝色西服应当是220元。争吵之后,乙离开甲的商店,去到丙处购买180元的西服,但该同样的西服在几分钟之前已经卖完了,近期也不可能再有同样的货了,乙不愿意再与甲的服务员打交道,遂在丁处以230元价格购买了西服。现在甲向乙请求支付220元,而乙拒绝支付,并且要求他多付出的110元损失。第三章民事法律行为(ⅱ)五、欺诈1、使他人陷入错误并因而为意思表示为目的,故意陈述虚伪事实或隐瞒真实情况的行为是否可撤销:广告中的夸大案例1:A在购买大衣时,犹豫不决,售货员夸赞说:A的身材好,穿上很合适,A购买后,发现大衣肩太宽了;①如果售货员说大衣今年特别流行;②如果售货员说给他打了折扣,如何?案例2:A登广告求购没有出过车祸的汽车,B的汽车出过车祸,B在A询问时称没有出车祸①如果在交易过程中,A没有询问此事,交易成功后,A能否撤销?②如果B是代理销售商,自己并不清楚,如何?③如果B是从C处购买的,C隐瞒该事实,B并不知情,如何?④如果B将车借给C,出车祸,但B并不知情,C修理后交还给B,B有怀疑,委托专家D鉴定,称欲出卖估价,D是B的好友,为了朋友的利益,称该车并未出车祸,B并不知情。第三章民事法律行为(ⅱ)2、构成要件(1)欺诈行为:有使他人产生不正确的认识或判断的行为(2)欺诈的故意:无须具有损害的蓄意使限于错误的故意使相对人基于错误而为意思表示(3)违法性:欺骗行为超出了社会观念所允许的限度A怀有身孕,应聘时向雇主隐瞒该事实,劳动合同签订后,是否可以撤销。对犯罪前科的隐瞒。对不合法问题作不真实回答:面试时提问第三章民事法律行为(ⅱ)(4)表意人陷入错误状态:大多是动机错误(5)错误与意思表示之间的因果关系房屋有瑕疵,但购买房屋者想重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王海现象,知假买假3、默示欺诈——未作虚假称述而为欺诈X从Y处购买房屋甲,用做新房,搬入两个月后,才从邻居处得知,5年前从Y处租赁房屋的一家人在该房屋内自杀。判断违法性前提:信息提供义务第三章民事法律行为(ⅱ)基础(1)加害他人的禁止:不披露信息可能导致相对人的权利受到侵害。行为人应当纠正表意人已发生的、显而易见的错误。如:汽车公里数错误;将身无分文的老人自称是企业家A登广告求购没有出过车祸的汽车,B的汽车出过车祸,但在交易过程中,A没有询问此事,交易成功后,A能否撤销?有限责任公司的经理是否要向交易对方披露自己的经营状况不好?(2)专家责任:恢复实质性的契约自由;保护社会对专家的信赖(3)诚实信用:根据交易观念是否是可以期待的、根据业务类型判断故意要件(1)对错误的认识:知道表意人不知道该事实(2)对违法性的认识:明知应告诉表意人该事实,而没有告诉第三章民事法律行为(ⅱ)4、欺诈人:(1)需要受领的意思表示欺诈行为是由第三方作出的;该第三人必须在利益方面站在意思表示受领人一边.(2)无需受领的意思表示5、效果:撤销,但撤销相对人没有错误情况下的赔偿请求权撤销相对人可能负侵权义务、缔约过失责任《广告法》第38条:广告经营者、发布者明知或应知的情况下;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在广告中推荐的虚假广告而产生的解除权:不真实的广告不是由出卖人(零售商)发出的,而是由第三人(制造商)发出的。与瑕疵担保责任竞合第三章民事法律行为(ⅱ)2000年期间中央电视台连续播放被告上海赛洋科技实业有限公司的北极绒广告,该广告由赵本山表演,内容为赵本山身着北极绒保暖内衣被冰星人劫持后,冰冻在冰块内。2000年10月21日原告陈冲阳去位于包头市娜琳商厦有限公司内的北极绒保暖内衣专卖店购买了一套价格为人民币240元的北极绒保暖内衣,随衣赠送的有广告册一册和VCD光盘一盘。在广告册内有“薄如羊毛衫,暖赛羽绒服”的介绍;VCD光盘内有赵本山的电视广告。原告称,其观看了被告赵本山在中央电视台为被告上海赛洋科技实业有限公司做的北极绒广告后,购买了该公司生产的北极绒内衣,原告穿上该衣后,身体虽未受到伤害,但感觉非常冷,根本起不到广告宣传的功效。原告认为,被告上海赛洋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为取得不正当利益,故弄玄虚,误导消费者,构成欺诈,要求被告返还价款并赔偿损失。第三章民事法律行为(ⅱ)经查,目前对于保暖内衣未实施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被告上海赛洋科技实业有限公司的企业标准已报上海市黄浦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备案。2000年10月经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抽样检测,北极绒保暖内衣质量合格。2000年9月8日中国广告协会对系争广告作出咨询认证意见:该广告为科幻形式的创意,允许进行夸张。该广告画面与用语不违背《广告法》及有关规定,可以刊播。法院认为,广告与说明书不同,允许在真实、合法的基础上进行一定程度的艺术加工,本案的原告系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有相当的知识和认知能力,应当知道系争内衣广告为科幻形式的创意。原告不应对系争广告的内容产生误解。再则,系争商品系为合格产品,原告并未遭受损害,原告要求赔偿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而赵本山不是法律规定的责任主体,法院认为要求其承担责任缺乏依据。第三章民事法律行为(ⅱ)六、胁迫(一)概述胁迫是预告某种危害,而胁迫人声称该危害是否实现取决于自己的意志;警告是指出某种无论如何都会发生的危害。不法地向相对人表示施加压力,使之恐惧,并且基于此种恐惧而为一定意思表示的行为;被胁迫人对真实的事实是知道的,因此也知道其意思表示的意义(二)构成要件(1)胁迫行为:向相对人示以危害,使其产生畏惧的行为(2)故意:使他人产生畏惧;使他人因畏惧而为一定意思表示(3)行为胁迫必须具有非法性:须超出社会观念所允许的限度1)胁迫的手段是法律禁止的:打债务人2)胁迫追求的目的是法律禁止的第三章民事法律行为(ⅱ)3)手段与目的的正当性举报:是否为了实现所举报的犯罪行为的请求权演员A醉酒后造成B人身伤害,B向A要求赔偿,A不予理睬,于是,B威胁说向警察告发A,A的形象会因此受到损害。B无奈赔款20万。后来,B又抓住了A的另一个把柄,要求20万精神损害赔偿。A不答应,A又要告发。讨论:黄静诉华硕案学徒偷了师傅的东西,师傅就威胁学徒的父母,如果不承担损害赔偿义务,就告发学徒房屋买受人要在不利于自己的 协议 离婚协议模板下载合伙人协议 下载渠道分销协议免费下载敬业协议下载授课协议下载 中放弃自己主张,才可以入住(4)基于胁迫进行意思表示:产生畏惧,畏惧与意思表示的因果关系第三人胁迫,无论受胁迫的相对人是否知道第三章民事法律行为(ⅱ)案例:甲乙等人,自大陆返台途径A地转机,因机场调度问题导致航班延误,航空公司未妥善安排,甲乙等人露宿候机室一夜。次日安全到达台湾后,甲乙等拒绝下机,要求迟延运送之赔偿,航空公司迫于无奈乃由董事出面调解,后允诺赔偿每人500美元,众人方离去。引申:自助行为为保护自己权利,对于他人之自由或财产,施以拘束、押收获毁损者时间紧迫、来不及请求公力救济第三节法律行为生效的前提一、形式要件问题(一)功能1、避免操之过急2、证据3、公共利益第三节法律行为生效的前提(二)合同形式类型1、一般书面形式(1)《合同法》第10条第2款——《民法通则》第56条(2)《合同法》第197条、第215条、第238条第2款、第270条、第276条、第330条第3款、第342条;(3)《担保法》第13条、第38条、第64条第1款、第78条第1款、第79条、第90条(4)《合同法》第11条(5)示范文本:《合同法》第12条第2款(6)签字、盖章:《合同法》第32条:财务章、代理人签本人的名?第三节法律行为生效的前提2、公证(1)《公证暂行条例》(2)《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14条,2001年德国法上不动产买卖必须进行公证,并以书面形式认证:不涉及文件的内容——避免操之过急与伪造之害作成公证证书:审核内容与签名3、合同鉴证:《合同法》第127条4、批准形式5、登记形式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起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合同法》第44条)第三节法律行为生效的前提(三)法律效果1、原则上无效,但有例外:《合同法》第215条2、德民第125条——履行具有补正作用《合同法》第36条例子:一方当事人明知某种法律行为的要式性,故意不告知3、我国(1)书面形式瑕疵后果:《合同法》第36条;第215条(2)批准形式瑕疵:《合同法》第44条第2款;《关于合同法的司法解释》第9条(3)登记瑕疵:;《关于合同法的司法解释》第9条注意区分约定还是法定:约定情况下,可以废除赠与第三节法律行为生效的前提某建筑公司因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纠纷诉至本市某区县法院,要求判令某电脑城支付工程余款计人民币40万元。庭审期间,被告原法定代表人、工程主管以及参与合同谈判的工作人员均承认:双方确就涉案 工程施工 建筑工程施工承包1园林工程施工准备消防工程安全技术交底水电安装文明施工建筑工程施工成本控制 达成口头协议,明确约定了工程范围和取费标准(按市建委96定额全额取费);原告据此拟定了书面合同,并在加盖公章后交被告,被告因主管公章使用的领导出差,没有在合同上加盖公章;原告依约完成了工程施工,被告验收并支付了10万元工程款。但因内部分歧,被告拒绝按约定标准继续给付工程款余额,而要求按包清工的形式,按市场工时标准给付。第三节法律行为生效的前提原告认为:既然法院已经查明原被告确曾达成口头协议,双方对协议内容的真实性并无异议,原告已履行协议约定的义务,被告对原告的履约行为亦已接受并给付部分货款,就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认定口头协议有效,支持原告诉讼请求。被告辩称:《合同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因此书面形式应视为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的生效要件。虽然原被告曾达成明确的口头协议,原告亦已事实上履行该协议,但诉争中被告对合同的主要条款即取费标准持有异议,不认可原口头约定的效力,应当认定该口头协议无效。原告根据口头协议拟定的书面合同亦因被告没有加盖公章而尚未成立。根据《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可按包清工的形式、判令被告按市场工时标准给付工程余额。一审支持了被告的观点,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二审改判,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第三节法律行为生效的前提法律行为内容的限制内容的确定性1、违反强制或禁止规定2、违背善良风俗:王,页292以下3、暴利行为(乘人之危、显失公平)第三节法律行为生效的前提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一)概述只有通过对有关法律的解释,才能得出是否无效的结论针对不属于民法领域的\并且仅仅规定了民法以外的制裁措施的法律禁令(二)私法规范1、私法上强行法规(1)明示为强行法的情形:《消费者保护法》;53条(2)未明示为强行法的情形构成契约制度的规则:有关成立的规则;有关拘束力范围的规则;有关契约内容(国家基本秩序;保护弱者:如未成年人、上门交易)第三节法律行为生效的前提2、私法上任意性规范220、293、367——形式上识别;107——实质上识别第44条第2款,第60条第2款关于错误的规定是否可以被约定(三)公法规范1、公法上强行规范(法律明确规定违反的后果为无效):贩卖毒品2、公法上取缔性规范:从行政管理的目的禁止、限制一定的行为规范(1)命令、禁止一定的交易行为的规范(2)许可、市场准入——资质、出租车、商品房交易第三节法律行为生效的前提(四)法律禁令的解释1、如果法律禁止人们从事某项行为,就不可能通过法律行为为人们设定从事该项行为的义务.2、因法律行为实施而产生的法律状态商店关门法;卖假烟;打黑工——规定民法的无效性能在何种程度上产生预防作用3、其他判断要素:取缔法规的目的、社会对违反行为的伦理责难程度;交易安全、当事人间信义、公平有可能受到侵害租借黄色电影;为不具有资质的药商代理广告;不具备营业许可证的中介合同;打折行为;商品房许可。第三节法律行为生效的前提刘某到郊区办事,因夜色已晚,等了很久时间都没有车,心中十分着急。恰好此时,王某驾驶一辆出租车正要收工回家。刘某急忙拦住王某的车,要求王某送其回城。王某以已经收工为由不愿承载。刘某表示可以出双倍价格,王某勉强同意,但对刘某说:“如出意外,概不负责。”刘某表示同意。在回城途中,由于下雪车辆行驶缓慢,王某心中着急,急速超车导致车轮打滑,撞向路边,刘某头部碰伤,花去医药费500元,为此,引起纠纷。问:本案中,王某是否有权以事先约定拒绝承担医药费?为什么?第三节法律行为生效的前提大学旁边卖烧饼、油条的早餐店与附近三四家卖汉堡的早餐店,在开学前一个星期一起上涨各种产品单价,幅度均为一成,并为此交付保证金。某大学生认为此一行为是垄断行为,吃完早餐后只愿支付上涨前价格问:此联合行为是否有效?早餐契约是否有效?第三节法律行为生效的前提北京宋庄画家村艺术家被判腾退农民房13位买了通州宋庄农民房又被农民起诉还房的画家之一李玉兰,昨天在二中院领到了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终审判决,但她可另行要求卖房农民赔偿。13起案件中其他12起还没有一审结果。宋庄真正成为艺术家大规模的聚居地,还是近几年的事情。2003年时,当地艺术家有二三百人,2004年有400人,到2005年猛增到700多人。时至今日,宋庄已形成了一个品牌,聚集了海内外近2000名画家等艺术家。目前,宋庄已经是中国最大、国内外知名的画家聚居地,并于2006年被规划为北京市十大文化创意产业聚集区之一。第三节法律行为生效的前提三、违背善良风俗(一)概述:善良风俗在很大程度上有法律的印记;该规则只是为了阻止通过法律行为实施不道德行为,使其有强制履行力(二)判断基准1、判断对象(1)法律行为例子1:剥夺妻子的继承权而立其情人为单独继承人例子2:在外国支付贿赂金的约定例子3:丈夫有“过错”后,与妻子约定:丈夫不得单独进行业务旅行或娱乐旅行。(2)意图/动机例子1中的意图也是关键第三节法律行为生效的前提2、知道:不需要知道其行为是违反善良风俗的,只要知道判决所依据的事实情况即可3、以法律行为作成时为准;遗嘱以死亡时为准案例:1.甲乙离婚时约定离婚后1年内双方都不得再婚,违者支付100万元;2.甲相朋友乙借款100万元,用于(1)偿还积欠之赌债;(2)用于赌博。动机表示说、动机预见说、综合判断说(就动机强弱与相对人认识、参与程度决定)3.甲乙约定如乙杀害丙,甲即支付100万元第三节法律行为生效的前提(三)类型违反人伦的行为违反正义观念的行为违反职业道德:胜诉酬金、介绍案源暴利行为极度限制个人自由的行为对营业自由的限制对构成生存基础的财产的处分极度的射幸行为信贷担保放弃法律救济手段的约定、不作证的约定、引诱违约、借腹生子合同三陪酒吧的高额酒水费;出租给妓女房屋第三节法律行为生效的前提(四)暴利行为:台湾民法第74条;德国第138条第2款1、乘人之危的合同是指一方当事人为牟取不正当利益,在对方当事人处于危难状态或有某种紧迫需要的情况下,迫使对方当事人违背自己的真实意思接受某种于其不利的条件而订立的合同。其构成要件为:(1)一方当事人处于危难状态,如对方自己或其亲友的人身或经济上的危难或困顿;(2)有利用对方的危难处境使之接受不利条件的行为,以迫使对方作出有违本意的意思表示;(3)行为人须有主观上的故意,行为人在订立合同时,应明知对方处于危难状态;(4)受害人被迫接受苛刻条件而签订合同(5)受害人因接受苛刻条件而遭受损害第三节法律行为生效的前提2、显失公平的合同(1)合同中双方权利义务严重失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原则的合同。(2)构成显失公平的要件为:属有偿行为,无偿合同不存在对价问题,也无所谓双方利益不平衡;合同中所确立的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明显的不公平,利益不平衡表现为价款与标的物价值过于悬殊,责任承担、风险承担分配不合理;(3)双重要件说导致显失公平的原因是一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订立合同时利用了自己的优势或者利用对方缺乏经验。第三节法律行为生效的前提3、暴利行为要件(1)给付与对待给付之间明显的不相称关系A、信用暴利:利息超过40%B、销售暴利:有时不是不相称:大学生购买了价值10万元的干洗设备C、租赁暴利:20%(2)行为人是在利用对方的窘境、无经验、欠缺判断力或重大的意志耗弱(五)补充知识:违反法律与善良风俗情况下的不当得利第四节条件与期限一、法律行为之附款1、意义:2、法律依据:《民法通则》第6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民法通则的意见》第76条:期限《合同法》第45条、第46条第四节条件与期限二、条件(一)意义1、为法律行为之附款2、决定法律行为效力之附款3、以将来不确定事实为内容之附款第四节条件与期限(二)分类1、停止条件与解除条件条件成就之时生效、丧失效力2、积极条件与消极条件3、随意条件、偶成条件与混合条件(条件成就取决的因素)王泽鉴,第424页第四节条件与期限4、非真正条件(具有条件的外观,不具备实质的条件)法定条件:不影响法律行为的效力不法条件:法律行为无效:《民法通则若干意见》第75条A与B约定,杀掉C就给100万元随意条件:系于债务人一方意思者,若为停止条件,法律行为无效;若为解除条件,有效A与B约定,如果自己想起来的话,就给100万元确定条件:若为停止条件视为没有附条件,若为解除条件法律行为无效第四节条件与期限不能条件:若为停止条件法律行为无效,若为解除条件视为没有附条件《民法通则若干意见》第75条A与B约定,如果一年前被杀的C活过来,就给100万元A在给B100万的时候约定,如果一年前被杀的C活过来,就返还100万元矛盾条件(条件与法律行为相矛盾):法律行为无效第四节条件与期限(三)条件的成就与不成就1)意义:2)条件成就、不成就的拟制:《合同法》第45条;该规则不适用于任意条件3)条件成就、不成就的效力A委托B为其介绍购买其房屋的相对人,B找到C后,A与C商定为100万元,但为了节省中介费,二人私下订立了95万元的契约(四)条件成否未定期待利益→期待权1)对方当事人在未定期间因自己的过错破坏或者损害附条件的权利,则权利人有权要求其赔偿损害2)未定期间处分行为,如果损害”取决于条件的效果”,那么在条件成就时,就是无效的.但有善意取得的除外.第四节条件与期限(五)不适合于附条件的行为1)依性质不许附条件,如票据行为、追认、撤销、承认、解除权的行使等单方行为2)附条件违背公序良俗,如身份关系上的行为或者与身份密切相关的行为婚姻、养子第四节条件与期限三、期限(一)意义1、法律行为之附款2、限制法律行为效力之附款3、以将来确定事实为内容之附款注意:与法律行为的履行期限相区别第四节条件与期限(二)分类1、始期与终期2、确定期限与不确定期限(发生时是否确定)思考:与清偿期(三)效力1、期限到来的效力2、期限到来前的效力:期待权?第四节条件与期限(四)不许附期限的法律行为1)身份上的行为2)债权中的撤销、承认等单方行为注意:票据行为不能附条件,但可以附期限第四节条件与期限阅读下列案例,试作归类,说明何谓法律行为的附款;何谓条件(停止条件、解除条件)、期限(始期、终期)及负担,并分析讨论其意义、功能及区别:赠汝此屋,惟汝须月捐1万元给教会。考上律师时,赠汝此法袍。分期支付之价金完全清偿时,汝即取得此车所有权。吾子结婚时,汝应即返还所借房屋。明年3月3日,参加贵旅行社专团赴新西兰观赏哈雷彗星。自今日起借汝此屋,惟应于2001年10月10日返还。(《民法总则》王泽鉴,第417页,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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