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江津票据业务制度

江津票据业务制度

举报
开通vip

江津票据业务制度附件一 重庆江津村镇银行商业汇票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1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重庆江津村镇银行(以下简称本行)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切实防范和控制商业汇票业务风险,促进本行票据业务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票据实施管理办法》及《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暂行办法》及《重庆江津村镇银行信贷业务管理基本制度》、等法规、制度,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商业汇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商...

江津票据业务制度
附件一 重庆江津村镇银行商业汇票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1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重庆江津村镇银行(以下简称本行)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切实防范和控制商业汇票业务风险,促进本行票据业务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票据实施管理办法》及《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暂行办法》及《重庆江津村镇银行信贷业务管理基本制度》、等法规、制度,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商业汇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商业汇票分为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商业汇票业务,包括本行已开办的商业汇票贴现、再贴现、转贴现业务以及经有权部门批准开办的其他相关商业汇票业务。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商业汇票贴现,是指商业汇票的持票人将未到期的商业汇票转让于本行,本行按票面金额扣除相应的贴现利息后,将扣除后余款支付给持票人的票据行为。商业汇票贴现分为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和商业承兑汇票贴现业务。 本办法所称商业汇票再贴现,是指本行为了取得资金,将未到期的已贴现商业汇票再以贴现的方式向中国人民银行转让的票据行为。 本办法所称商业汇票转贴现,是指本行与其他商业银行之间,因资金融通、金融资产流动性管理等需求,以贴现方式进行票据转让的行为。 第五条 本行商业汇票业务纳入全行统一授权管理,各经办机构在总部规定的授权范围内办理各项商业汇票业务。 在本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法人以及其他组织之间,必须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或债权债务关系,才能办理商业汇票业务。 第六条 总部小企业部负责授权权限内商业汇票贴现、转贴现、再贴现业务的经营。对全行票据的经营和业务推动负有指导职责,负责对本行商业汇票业务进行管理、指导、检查和监督。 小企业部负责商业汇票业务的审核工作。 会计结算部门负责本行商业汇票业务会计核算。 小企业部负责贴现票据实物管理工作及到期后的委托收款。 第2章 银行承兑汇票贴现 第七条 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管理 向本行提出银行承兑汇票贴现申请的申请人须具备下列条件: 1、依法注册并有效续存的法人及其他经济组织; 2、在本行开立存款账户; 3、与出票人或其直接前手之间具有真实合法的商品、劳务交易关系; 4、贴现申请人非银行承兑汇票的出票人; 5、用以贴现的银行承兑汇票具有法定票据要式; 6、本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贴现申请人向本行申请银行承兑汇票贴现时,必须按本行规定提交下列资料: 1、商业汇票贴现申请书; 2、经持票人背书且未到期的商业汇票; 3、经年检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和授权代理人身份证; 4、贴现申请人贷款卡; 5、贴现票据项下的真实的商品、劳务交易 合同 劳动合同范本免费下载装修合同范本免费下载租赁合同免费下载房屋买卖合同下载劳务合同范本下载 原件及复印件,以及能够证明票据项下的交易确已履行的凭证; 6、本行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九条 银行承兑汇票贴现的受理 票据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贴现申请及相关材料,按上述规定和本行相关规定进行初步审查,认为符合条件的,同意受理后转入正式审查阶段,不符合条件的,相关材料予以退回,并做好相关解释工作。 第十条 银行承兑汇票贴现审核及查询 1、票据部门按《支付结算办法》的有关规定对申请人提交的银行承兑汇票各要素进行认真审核,审核的重点是银行承兑汇票的真伪性、合规性。 2、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和本行相关规定及要求对银行承兑汇票进行查询,票据查询经办人员负责票据的真实性,并承担票据查询责任。 3、票据查询的方法主要有: 依托中国人民银行现代化支付系统查询; 委托他行代理查询; 传真查询; 实地查询。 邮寄查询 第十一条 银行承兑汇票贴现的审查和审批 受理银行承兑汇票持票人的贴现申请时,必须对持票人提供的资料进行认真审查,并对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负责。 票据经办人员在对票据进行初审后,根据贴现金额,按照本行票据业务授权权限和规定的审批程序报有权人审批。 审查部门对审批后的银行承兑汇票资料进行最终审查,审查人员应重点对以下要素进行审查: 1、贴现申请人主体资格和条件是否符合本行规定要求,相关材料是否完整、合规; 2、申请人提交的有关履行该银行承兑汇票项下的商品交易合同、发票、商品货运单据是否一致; 3、其他需要审查的事项。 第十二条 银行承兑汇票贴现的办理 根据最终审查结果,经办人员办理相关贴现手续,计算贴现利息和实付贴现金额,填写贴现凭证,并经双人复核后履行放款程序。会计部门进行相应账务处理。 贴现利息=汇票金额×贴现天数×(月贴现利率/30天) 实付贴现金额=汇票金额-贴现利息 贴现期限自贴现之日起至汇票到期日止,最长不超过6个月。 票据到期日为法定休假日的,顺延至该法定休息日后第一个工作日。 汇票承兑人在异地的,贴现期限及利息的计算应另加3天的划款时间。 第十三条 银行承兑汇票贴现的到期收回 小企业部办理委托收款手续。贴现到期不获承兑人付款的,经办部门应将被拒付事由书面 通知 关于发布提成方案的通知关于xx通知关于成立公司筹建组的通知关于红头文件的使用公开通知关于计发全勤奖的通知 贴现申请人。贴现未收回部分,经办机构应及时转为贴现申请人在本行的逾期贷款,按规定计收利息,保留汇票以备向背书人、出票人以及其他债务人追索。 第十四条 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的管理 (一)票据办理部门须建立贴现业务台账,做好每笔贴现的发放、收回登记。 (二)票据实物必须实行业务办理与票据保管相分离的原则。票据部门应于三日内向保管部门交接汇票。 (三)票据部门须对贴现资料进行更新、维护、做好风险分类、信用等级评定等工作。 第3章 商业承兑汇票贴现 第十五条 商业承兑汇票贴现业务管理 向本行提出贴现申请的申请人及承兑人须具备下列条件: 1、申请人及承兑人符合本办法中规定的申请办理银行承兑汇票贴现的基本要求; 2、承兑人、贴现申请人应通过本行授信准入及授信条件审查并获得授信额度(或提供其他能证明其相应资质的授信证明); 3、承兑人、贴现申请人和担保人无不良信用记录; 4、贴现申请人提供本行认可的足额有效担保措施,即第三方保证、财产抵押或质押等,原则上不接收以信用方式提出的商业承兑汇票贴现申请; 5、本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六条 申请人向本行申请商业承兑汇票贴现时,须按本行规定提交下列资料: 1、持票人申请人及担保人的基本情况材料,包括:有效期内已年检的企业营业执照、代码证、贷款卡、企业验资报告、公司章程、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及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税务登记证明(已年检)等; 2、有抵(质)押物作为担保的,需提供抵(质)押物清单、抵(质)押物所有权证明、抵(质)押物评估材料、有处分权人同意抵(质)押的抵(质)押声明书; 3、贴现所涉及的商品交易合同、应税发票或商品发运单据复印件; 4、其他本行信贷业务授信规定应提供的材料。 第十七条 商业承兑汇票贴现业务授信额度的申请 在正式受理申请人的商业承兑汇票贴现业务申请前须按本行规定程序和要求为商业承兑汇票贴现的申请人申报授信额度,在授信额度审批确定后,方可办理具体商业承兑汇票的贴现业务。 第十八条 商业承兑汇票贴现业务的受理和初审 票据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相关材料,按照本行相关规定进行初步审查,认为符合条件的,同意受理后转入调查阶段,不符合条件的,相关材料予以退回,并做好相关解释工作。 第十九条 商业承兑汇票票据的审核和查询 1、票据部门按《支付结算办法》的有关规定对商业承兑汇票的真伪性、合规性进行审核; 2、票据部门应对商业承兑汇票进行实地查询,验证商业承兑汇票各要素及承兑事项的真实性,并承担票据查询的责任。 第二十条 商业承兑汇票贴现业务的调查 按照本行授信规定及进行前期调查并出具调查报告。 第二十一条 商业承兑汇票贴现的审查和审批 受理商业承兑汇票持票人的贴现申请时,必须对持票人提供的资料进行认真审查,并对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负责。 票据经办人员在对票据进行初审后,根据贴现金额,按照本行票据业务授权权限和规定的审批程序报有权人审批。 审查部门对审批后的商业承兑汇票资料进行最终审查,审查人员应重点对以下方面进行审查: (1)承兑人、申请人、担保人资格和条件是否符合我行规定要求; (2)商业承兑汇票项下贸易背景是否真实、合法、有效,商品交易合同及合同项下增值税发票、商品货运单据与交易合同是否相符; (3)相关担保条件是否已落实; (4)其它认为应予落实的条件。 第二十二条 商业承兑汇票贴现业务的办理 根据最终审查结果,经办人员办理相关贴现手续,计算贴现利息和实付贴现金额,填写贴现凭证,并经双人复核后履行放款程序。会计部门进行相应账务处理。 第二十三条 商业承兑汇票贴现业务到期收回 1、商业承兑汇票贴现的到期收回及注销参照银行承兑汇票贴现相关规定办理; 2、贴现到期不获承兑人付款,信贷部门按本行规定将被拒付事由书面通知贴现申请人; 3、贴现未收回部分转为贴现申请人在本行的逾期贷款,按规定计收利息,保留汇票以备向承兑人、担保人、背书人、贴现申请人行使追索权,必要时应根据本行相关管理规定提出诉讼。 第二十四条 商业承兑汇票贴现业务的管理 1、商业承兑汇票贴现业务按本行当期信贷审批授权权限和贷款审批相关规定执行; 2、商业承兑汇票贴现的授信后管理按照本行流动资金贷款管理的要求,由授信部门负责进行贷后管理,了解贴现资金使用情况,检查贴现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和资金运作情况,并随时跟踪商业承兑汇票承兑人生产经营和资金运作情况; 3、票据经办部门应建立商业承兑汇票贴现登记簿,及时记录发生的商业承兑汇票贴现业务情况。 第4章 商业汇票转贴现 第二十五条 本行根据票据资产及资金状况,由票据贴现中心向其他金融机构办理票据转贴现业务。 第二十六条 申请转贴现业务时,应提供下列资料: 1、加盖申请单位行政公章的金融业务许可证、营业执照、企业代码证、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2、预留转贴现业务印鉴; 3、经办人介绍信、身份证复印件; 4、已办理的贴现业务全套资料; 5、其它相关资料和文件。 第二十七条 本行转贴现业务的对象为国有商业银行总行及所授权的省市级分行、股份制商业银行总行及所授权的省市级分行、城市(农村)商业银行总行及所授权的支行和信用联社等有权金融机构。 第二十八条 转贴现分为买断和回购两种交易方式。 (一)以买断方式融出资金的转贴现业务,到期由本行办理委托收款。以回购方式融出资金的转贴现业务,到期由资金融入行购回票据。 (二)以买断方式融入资金的转贴现业务,到期由资金融出行办理委托收款。以回购方式融入资金的转贴现业务,转贴现到期由本行购回票据,票据到期时,以委托收款的方式收回票款。 第二十九条 转贴现申请行须向本行提交已办理的贴现业务全套资料,主要包括: 1、汇票原件及正反面复印件; 2、贴现(或转贴现)凭证复印件; 3、查询查复书复印件; 4、本行规定的其他资料。 第三十条 小企业部接到转贴现申请后,应对票据及相关资料进行查验审核,并填写商业汇票转贴现审批意见书,提交有权人员或部门进行审批。 第三十一条 小企业部对转贴现的审批权限按照本行当期授权权限执行,超出审批权限的,报有权审批人决策。 第三十二条 有权审批人审批同意后,小企业部根据审批意见,与转贴现申请行签订商业汇票转贴现协议书,办理相关账务处理及款项收付,并登记转贴现台账。 第5章 商业汇票再贴现 第三十三条 本行对持有的未到期的商业汇票,根据需要由票据贴现中心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办理再贴现。 第三十四条 再贴现的期限从其再贴现之日起到汇票到期日止,最长期限按中国人民银行的要求确定。 第三十五条 票据贴现中心在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办理再贴现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l、商业汇票正反面复印件; 2、贴现凭证复印件; 3、查询查复书复印件; 4、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资料。 第三十六条 票据贴现中心备齐上述材料后填写下列凭证: 1、填写再贴现申请书; 2、填写再贴现凭证; 3、签订再贴现协议。 第三十七条 票据贴现中心将再贴现申请书、再贴现凭证连同其他所需材料一并报中国人民银行申请办理再贴现。 第三十八条 对经中国人民银行同意办理的再贴现业务,票据贴现中心须按本行规定进行账务处理,并登记再贴现台账。 第三十九条 对于回购方式办理的再贴现,票据贴现中心应于再贴现到期日及时督促清算中心将款项划入中国人民银行指定账户,同时取回再贴现票据,按规定自行办理托收。 第6章 相关管理规定 第四十条 商业汇票贴现列入全行授权、授信统一管理,在年度全社信贷营运 计划 项目进度计划表范例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课程教学计划下载 中单独编制。 第四十一条 在本行办理的商业汇票业务,必须具有真实贸易背景。本行不得对无真实贸易背景的票据办理贴现业务。 第四十二条 严格执行商业汇票贴现查询制度,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和本行相关规定进行查询。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经办机构按本办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的查询方式进行查询。 商业承兑汇票贴现原则上应进行实地查询。 第四十三条 商业汇票贴现价格的确定按照本行票据业务定价办法执行。 第7章 档案管理 第四十四条 商业汇票业务档案内容主要包括:客户基本资料、业务申请资料、业务审批资料、相关合同文本、清单、权属凭证及证明文件等。 第四十五条 档案管理应专人、专夹保管,定期装订,年底按类别统一编号登记档案登记簿归档,按档案保管期限保管。 第四十六条 建立档案调阅登记簿,档案资料的调阅、借用应详细记载,并按本行相关规定进行调阅,严禁私自复印、借阅、涂改。 第四十七条 办理档案交接时应编制档案移交清册,列名移交的档案名称、卷号、册数、档案编号、起止年度、应保管期限、已保管期限等内容,进行逐项交接,并由双方负责人负责监交并签章确认。 第四十八条 保管期限届满,编制档案销毁清册,报相关部门审核同意后,按规定程序进行销毁。 第8章 罚 则 第四十九条 在办理商业汇票业务过程中未按本办法中的规定违规操作的有关人员,责令改正,并按照《重庆江津村镇银行违规行为责任追究制度》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9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分支机构根据本行授权管理,按本办法执行票据业务管理。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由本行市场营销部负责修订、解释。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二 重庆江津村镇银行 商业汇票内部转贴现业务操作规程 第1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和规范重庆江津村镇银行(以下简称本行)票据业务的发展,拓宽融资渠道,调剂资金余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重庆江津村镇银行商业汇票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行商业汇票内部转贴现是指各分支机构为了融通资金而将其已贴现的未到期商业汇票向总部小企业部进行贴现的票据行为。 第三条 各分支机构不得对外、且相互之间不得办理转贴现。 第2章 内部转贴现操作程序 第四条 内部转贴现的申请 分支机构在需要融通资金时,将持有的已贴现未到期的商业汇票向总部小企业部申请办理转贴现,并提交以下材料: (1)转贴现申请表及汇票逐笔清单一式二份; (2)转贴现凭证一式五联; (3)已贴现商业汇票; (4)已办理贴现的凭证复印件并加盖业务公章(贴现凭证第一联); (5)商业汇票查询、查复书复印件并加盖业务公章; (6)商业汇票正反面复印件并加盖业务公章; (7)转贴现协议书。 第五条 内部转贴现的审查和审批 (一)总部小企业部收到转贴现申请及有关材料后,应对票据及相关材料进行查验审核,主要应对以下要素进行审查: 1、审查申请部门是否符合转贴现条件、单笔汇票金额是否在限额之内; 2、内部转贴现申请书、协议、清单、转贴现凭证是否内容完整、要素齐全、正确无误; 3、审查汇票、贴现凭证、查询书、背书连续性、真实性、合法性及有效性。 (二)审查后,填写商业汇票内部转贴现审批表,提交有权人员或部门进行审批。 (三)审查部门对审批后的资料进行复核,并盖章确认。 第六条 内部转贴现的办理 根据最终审查结果,经办人员办理相关转贴现手续,计算转贴现利息和实付转贴现金额,填写转贴现凭证,并经双人复核后履行放款程序。会计部门进行相应账务处理。 第七条 内部转贴现的到期收回 总部小企业部负责办理委托收款手续。内部转贴现票据到期不获承兑人付款的,总部小企业部向分支机构进行追索,同时分支机构必须垫付承兑人未付资金。未收回部分,经办分支机构应及时转为贴现申请人在本行的逾期贷款,按规定计收利息,保留汇票以备向背书人、出票人以及其他债务人追索。 第八条 内部转贴现业务的管理 (一)票据贴现中心建立内部转贴现业务台帐,做好转贴现的发放、收回登记。 (二)票据实物必须实行办理与票据保管相分离的原则。票据部门应于三日内向保管部门交接汇票。 第三章 相关管理规定 第九条 内部转贴现的金额、利率、期限 (一)内部转贴现率按照年初票据贴现业务管理及考核办法中的具体规定执行。 (二)转贴现的期限:从办理之日起至汇票到期日止,45天以内到期的汇票不予办理转贴现。 (三)单张汇票10万元以内(含10万元)不得办理内部转贴现。 (四)内部转贴现审批权限管理:根据票据金额,按照当期信贷业务授权权限和本行信贷审批程序报有权人审批。 第十条 分支机构内部转贴现业务必须纳入绩效考核管理。并由总部小企业部进行专项考核。 第十一条 分支机构要与票据贴现中心密切配合,共同加强对商业汇票的审查工作,规范操作流程,防止企业利用商业汇票诈骗、套取银行资金。同时要根据《票据法》和《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管理办法》的规定,加强贴现的审查,防止票据风险的发生;同时在转贴现行为中无条件承担票据审查责任,并承担票据风险。 第3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场营销部负责解释、修订。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三 重庆江津村镇银行商业汇票及资料审核 细则 测试细则下载防尘监理实施细则免费下载免费下载地暖施工监理细则公路隧道通风设计细则下载静压桩监理实施细则下载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重庆江津村镇银行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切实防范和化解商业汇票业务风险,促进全社票据业务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和《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将商业汇票真伪辨别、商业汇票要素、贴现业务贸易背景资料审核等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统一为本细则。 第2章 商业汇票真伪辨别 第二条 辨别商业汇票真伪须通过对纸质、印刷图案和文字、油墨特点等方面借助辨别仪器或工具进行仔细鉴别。 第三条 汇票规格:目前使用的商业汇票规格为:100mm×175mm(公差:±1mm)。 第四条 汇票纸张:纸张为90g/m2汇票专用水印纸,水印分布于整张汇票,水印图案为深色或浅色字母HP字样,并含无色或有色荧光纤维。 第5条 汇票图案:汇票主题图案为兰花 第六条 汇票化学防涂改:汇票大写金额划线为红色化学水线,经涂改后产生变色。 第七条 汇票号码特征: (一)汇票号码使用渗透性油墨印刷,正面为棕黑色,背面有红色渗透效果; (二)汇票号码有明显凹凸感; (三)汇票号码的冠字为16位,分上下两排: (1)上排前3位为银行机构代码,第四位为预留号,第5、6位为省别地区代码(采用全国行政区划代码前两位),第7位为票据种类(5为银行承兑汇票、6为商业承兑汇票),第8位为印制识别码; (2)第二排8位数字为流水号。 第八条 汇票微缩文字: (一)汇票名称的下划线为汉语拼音HUIPIAO字样的微缩文字; (二)汇票右下角的花心有空心h字样; (三)汇票正面从左下到右上平行四边形区域内为缩微“HUIPIAO”文字。 第九条 各行汇票整体色调:统一汇票底纹颜色,不再按行别分色。 第10条 汇票票面特征: (一)小写金额增加亿元位; (二) 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之日起壹个月; (三)金额栏右下方密押和行号填写栏; (四)印制企业名称在票据背面左边款。 第3章 商业汇票要素审核 第十一条 商业汇票要素审核是对商业汇票的要式性和文义性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定所进行的审核。 第十二条 审查商业汇票票面,要求无污损、残缺,且各项记载清晰可辨无涂改。 第十三条 审查商业汇票付款单位的开户行行名、大额支付行号是否准确,其中付款行的大额支付行号应与汇票专用章上的行号一致。 第十四条 审查商业汇票大、小写金额是否一致、规范,商业汇票签发及支付日期,书写规范。 第十五条 审查商业汇票出票人及承兑行的签章是否正确、齐全。其中承兑行须加盖有大额支付行号的汇票专用章及授权经办人名章,出票人签章必须为财务专用章(或单位公章)并加盖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名章或签名。 第十六条 审查商业汇票背书是否规范,其中: (一)背书必须连续,企业在票据上的背书必须用单位公章或财务专用章,并加盖法人代表或授权代理人名章或签名; (二)企业签章和名称必须一致,不得省略、简化、涂改且须清晰可辨;第一背书人印章必须与票据记载的收款人名称一致; (三)如果商业汇票附有粘单,粘单上的第一记载人必须在汇票和粘单的粘贴骑缝处签章(公章或财务章及个人名章)是否正确清晰; (四)印鉴不能缺角或断线,使用红色印油章; (五)将汇票金额的一部分转让或将汇票金额分别转让给两个以上的背书无效; (六)背书印鉴原则上在边框内(至少应须压下边框)。 第十七条 审查票据金额、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其他记载事项更改的必须有原记载人的签章证明。 第十八条 注有“不得转让”、“质押”、“委托收款”字样的票据不得办理贴现,限定流通转让区域的汇票不得办理贴现。 第十九条 票据是否属于已公布的被盗、被骗、遗失范围,公安、检查、法院部门禁止流通和公示催告范围及其他非法票据,应从《人民法院报》获取此类信息。 第4章 贸易背景审查 第二十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的规定,商业汇票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出票人(持票人)向银行办理承兑或贴现时,承兑行和贴现行应按照支付结算制度的相关规定,对商业汇票的真实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进行审核。 第二十一条 增值税发票审查:商业汇票的持票人向银行申请贴现时,贴现申请人应向银行提供贴现申请人与其直接前手之间根据税收有关规定开具的增值税发票或普通发票。增值税发票各项审查要素包括: (一)发票清晰,要素齐全,提供发票原件以及复印件; (二)发票复印件上须加盖有供货方增值税发票专用章或加盖财务专用章,加盖单位公章的增值税发票无效;发票专用章上的号码应与供货方纳税人识别号一致; (三)发票名称上不带“省、市、自治区”字样,应为“x x增值税专用发票”; (四) 金额内不得重复使用增值税发票,不同号码的发票密码区应不同; (五) 发票购销方与交易合同供需方及汇票最后两个关系人一致,购销单位名称须使用全称; (六) 发票载明的货物名称与交易合同的货物名称基本一致; (七) 发票的总金额必须大于或等于汇票金额; (八) 发票金额大写前应以“Ⅱ”封顶,小写前要“¥”封顶; (九) 开具发票的日期原则上应在汇票签发日之后、贴现日之前; (十)特殊情况须提供相关证明; (十一)发票应包括销售货物或劳务的名称、计量单位、数量、单价及货物总额,增值税税率及税额,发票开具日期等项目要求齐全,不得遗漏。 第二十二条 商业汇票的持票人向银行申请贴现时,贴现申请人应向银行提供交易合同原件,交易合同应审查: (一)合同上供需双方顺序一致,不得颠倒; (二)合同上各种要素齐全,如交易品种、规格、数量、单价、金额等要素填写齐全,大于或等于汇票与发票金额; (三)合同下方供需栏内的各种要素填写齐全,应加盖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法人私章或签名等。 第二十三条 其他须注意的事项:审核几个交易日期的匹配顺序;合同签订日应在汇票签发日或税务发票开具日之前。 第5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由市场营销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四 重庆江津村镇银行商业汇票查询细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商业汇票业务管理,防范票据风险,根据《重庆江津村镇银行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的要求,结合我行实际,对商业汇票业务查询方式及要求统一为本细则。 第二条 商业汇票查询方式分为主要查询方式和辅助查询方式。主要查询方式包括实地查询和人民银行现代化支付系统查询;辅助查询方式主要为传真查询、邮递查询。 第三条 商业汇票的实地查询: (一)适用范围:根据《重庆江津村镇银行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的要求,对首笔且单张票面金额在200万元(含)以上的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以及其他有必要进行实地查询的银行承兑汇票及商业承兑汇票,原则上应实地查询。 (二)具体要求:实地查询须由双人办理。查询经办人应填写《银行承兑汇票查询(复)书》,加盖查询行结算专用章,可以持票(封装)或携带银行承兑汇票复印件、介绍信及有效证件赴承兑行柜面办理,请承兑行会计人员核查,将查询结果填列于《银行承兑汇票查询(复)书》上并加盖结算专用章,查询经办人将《银行承兑汇票查询(复)书》带回。 (三)商业承兑汇票查询时应填写《商业承兑汇票查询查复书》,列明商业承兑汇票要素并要求承兑企业确认票据真实、负责到期无条件承付,加盖出票单位公章或财务章。经办人员应对查询内容赴企业面查面签。 第四条 通过人民银行现代化支付系统查询: (一)适用范围:除须实地查询以外的票据业务均可使用。 (二)具体要求:我行向他行查询时,利用人民银行大额支付系统,将银行承兑汇票上记载的内容输入以形成查询内容,主要包括查询行行号、汇票号、出票日期、汇票到期日、出票人全称、收款人全称、付款行全称、金额等。 (三)经办会计人员查看对方行的查复信息,并且打印出查询及查复内容,加盖查询行结算专用章。 第五条 传真查询: (一)适用范围:对票据存在其他疑问或无法使用人民银行现代化支付系统查询的。 (二)具体要求:与承兑行取得联系,请承兑行协助将汇票的底卡联传真至我行与票据原件进行核对。 第6条 邮递查询: (一)适用范围:对无法使用人民银行现代化支付系统查询的。 (二)具体要求:通过特快专递将汇票查询查复书邮至承兑行或出票人,请对方与汇票底卡进行核对后回复。 第七条 本细则由市场营销部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PAGE 2 V2.0 SCCC PJ-04-08
本文档为【江津票据业务制度】,请使用软件OFFICE或WPS软件打开。作品中的文字与图均可以修改和编辑, 图片更改请在作品中右键图片并更换,文字修改请直接点击文字进行修改,也可以新增和删除文档中的内容。
该文档来自用户分享,如有侵权行为请发邮件ishare@vip.sina.com联系网站客服,我们会及时删除。
[版权声明] 本站所有资料为用户分享产生,若发现您的权利被侵害,请联系客服邮件isharekefu@iask.cn,我们尽快处理。
本作品所展示的图片、画像、字体、音乐的版权可能需版权方额外授权,请谨慎使用。
网站提供的党政主题相关内容(国旗、国徽、党徽..)目的在于配合国家政策宣传,仅限个人学习分享使用,禁止用于任何广告和商用目的。
下载需要: 免费 已有0 人下载
最新资料
资料动态
专题动态
is_498139
暂无简介~
格式:doc
大小:107KB
软件:Word
页数:13
分类:
上传时间:2012-06-27
浏览量: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