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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中国古代防治官吏赃罪的对策已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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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中国古代防治官吏赃罪的对策已打印 收稿日期: 1999- 05- 25 论中国古代防治官吏赃罪的对策 梁 凤 荣 摘  要 中国古代的官吏赃罪, 阻碍了国家机器的正常运作, 故而防治官吏赃罪是 历代王朝吏治中的一项重要内容。从夏朝开始, 我国便有了专门惩治官吏贪渎的律条。随 着历朝历代政权的递嬗, 惩赃法规日臻系统并完善; 历朝最高统治者都把对官吏监察作为 控官之道, 为此构置了既内外相维又上下互动的监察网络, 置百僚举动以全方位的监管系 统中; 历朝政权为清隐患于未萌, 都在选官问题上制订了严格的操守品行标准, 并恪守严 把用人关于前、考核...

论中国古代防治官吏赃罪的对策已打印
收稿日期: 1999- 05- 25 论中国古代防治官吏赃罪的对策 梁 凤 荣 摘  要 中国古代的官吏赃罪, 阻碍了国家机器的正常运作, 故而防治官吏赃罪是 历代王朝吏治中的一项重要内容。从夏朝开始, 我国便有了专门惩治官吏贪渎的律条。随 着历朝历代政权的递嬗, 惩赃法规日臻系统并完善; 历朝最高统治者都把对官吏监察作为 控官之道, 为此构置了既内外相维又上下互动的监察网络, 置百僚举动以全方位的监管系 统中; 历朝政权为清隐患于未萌, 都在选官问题上制订了严格的操守品行标准, 并恪守严 把用人关于前、考核百官政绩于后的信条, 以对官风激浊扬清。 关 键 词 官吏赃罪 监察 制度 关于办公室下班关闭电源制度矿山事故隐患举报和奖励制度制度下载人事管理制度doc盘点制度下载  择官以廉 作者简介 梁凤荣, 女, 1959 年生, 郑州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郑州 450052)   中国古代的官吏赃罪, 系指官吏居官非法 谋取货财之利。其构成要件繁杂不一, 涵盖范围 相当广泛, 主要包括贪污、受贿、挪用、毁损、盗 窃、浪费以及其它经济犯罪。它所侵犯的对象既 可以是国家财产, 也可以是私人财产。《淮南 子·亻叔真训》说:“乃以贪污之心枉法以取私 利”, 一语中的地指出这种犯罪的本质特征。官 吏赃罪大量出现, 形成了古代官场的痼疾, 阻碍 了国家机器的正常运作, 故而防治官吏赃罪是 历代王朝吏治中的一项重要内容。 一、以法 规范 编程规范下载gsp规范下载钢格栅规范下载警徽规范下载建设厅规范下载 官吏赃罪 官吏赃罪几乎与国家、阶级压迫的产生同 步出现。《左传·桓公二年》载:“国家之败, 由官 邪也; 官之失德, 宠贿章也。”《韩非子·外储说 右上》也有“吏者, 民之本也, 故明主治吏不治 民”。这些均说明统治者早已清醒地认识到官风 清否对政权的关系。由此, 我国古代历朝历代都 有规范赃罪的律条。 早在舜帝时, 国家尚在雏形中, 就有了惩戒 官吏贪污腐败的“冒于货贿, 侵欲崇侈”①的罪 名。《左传·昭公十四年》引《夏书》载,“昏、墨、 贼、杀, 皋陶之刑也”。据引述这句话的晋国大夫 叔向解释, 其中的“墨”, 就是指官吏贪得无厌败 坏官纪, 因此要处以死刑; 该罪、刑制度为夏朝 所沿用。商朝为清明吏风曾制定禁止“三风十 愆”的《官刑》, 其中淫风罪中的“殉于货色”, 就 是指官吏在任内贪恋财物。西周, 随着各级官吏 职权的扩大, 尤其是官吏掌握了处理诉讼案件 和民间纠纷事务的权力后, 官场上出现了行贿 受贿等众多不法行为。《洪范》特别规定了惩治 官吏犯罪的内容。其中有“四曰听”, 听, 古字为 聪, 受赃之意。《洪范》规定, 凡以官吏身份接受 他人财物, 即构成赃罪, 要处以刑罚, 这是我国 古代规范贿赂罪的原始形态。西周中期的《吕 刑》, 有“五过之疵”的罪名, 其中的“惟货”是指 敲诈勒索、行贿受贿的行为;“惟来”指接受请 托、贪赃枉法。官吏有一于此, 便“其罪惟均”, 即 ·52·   第 32 卷 第 5 期 郑州大学学报 (哲学社会科学版) 1999 年 9 月      V o l. 32 N o. 5 JOU RNAL O F ZH EN GZHOU UN IV ER S IT Y Sep. 1999   罪等同罪犯, 其治罪也于罪犯相同。 进入封建社会后, 伴随着专制主义中央集 权的不断强化, 封建官僚队伍也在不断扩充壮 大。历朝以规范官吏赃罪为目的的法律条文也 日臻具体、严谨和完善。我国第一部封建成文法 典《法经》, 其《杂法》中“六禁”之一“金禁”, 是关 于对受贿行为人的罪与罚,“丞相受金, 左右伏 诛; 犀首以下受金, 则诛; 金自镒以下, 罚, 不诛 也”。对受贿罪的构成已有了数量上的规定。 秦朝推行法家“法治”主张, 其律对官吏犯 赃不赦不宥。《云梦秦简》中的《为吏之道》、《语 书》均为职官管理方面的行政法规, 规定官吏犯 “五失”之一“贱士而贵货贝”, 不仅被削官职, 而 且还要受刑事制裁。《法律答问》中也有关于“匿 田”的罪与罚, 即对官吏已向百姓收取田租而隐 瞒不报的行为严惩不贷。有关贿赂方面的“通 钱”罪, 行贿、受贿者均受处罚,“通一钱, 黥为城 旦”②。秦律还有官吏私借公款以盗窃问罪的规 定,“府中公金钱私贷用之, 与盗同法”③。汉律 对官吏赃罪的规范较秦详尽,《九章律》对官吏 受赇枉法、主守盗等一律从重惩处。《汉书·刑 法志》载文帝十三年诏令,“吏坐受赇枉法, 守县 官财物而即盗之, 已论命复有笞罪者, 皆弃市”。 依当时汉律赃值十金即为重罪, 故有“十金法 重, 不忍相暴章”④之说。中郎将任尚, 因坐赃被 弃市; 尚书郎孟?因坐赃被诛; 广平敬侯嗣位者 薛穰“坐受淮南贿称臣”⑤获重罪。汉律还对官 吏向下级索贿的行为专设“恐猖曷取财”罪, 武帝 元鼎三年, 葛魁节侯嗣人戚“坐缚家吏恐猖曷受 赇, 弃市”; 元狩三年, 平城侯礼“坐恐猖曷取鸡以 令买偿免, 复谩, 完为城旦”⑥。汉律还有对官吏 “取息过律”处以免官的规定, 官吏若对部属贱 买贵卖,“皆以坐赃为盗, 没人赃具官, 吏迁徙免 罢”⑦。汉朝禁锢赃吏,“贾人、赘婿及吏坐赃者, 皆禁锢不得为吏”⑧, 甚至赃吏子孙三世不得为 官。 魏晋南北朝时期, 规定赃罪的律条专设篇 目。魏律有《请赇》、《偿赃》篇, 晋律有《违制》篇。 晋代律学发展, 张斐等人的“取非其物谓之盗, 货财之利谓之赃”;“以罪名呵为受赇”;“不求自 与为受求, 所监求而后取为盗赇”⑨等等, 比较 科学地界定了官吏的各种赃罪, 为准确适用法 律打击赃吏提供了更明确的法律依据。史载北 朝诸政权也颇用重法惩治赃吏,“显祖诏诸监临 之官所监治, 受羊一口, 酒一斛, 罪至大辟, 与者 以从坐论”βκ。北齐“玛廷拟补令史十余人, 皆有受 纳, 后其至发, 缚玛廷送廷尉, 据枉法处绞刑”βλ。 隋朝结束了数百年分裂割据局面, 重新统 一的新王朝对吏治提出了新要求。《开皇律》、 《大业律》就其律文来说都有值得称道之处。在 防治官吏赃罪方面, 明令禁止贿赂, 监临受财二 百文则杖一百。晋州刺史、南阳郡公贾悉达和隰 州总管、抚宁郡公韩延等人, 都“以贿伏诛”βµ。 隋律还对官吏非法侵占国家物资、化公为私现 象, 专门增订了“官物入私”的罪名。唐朝统治者 对官吏犯赃行为尤重惩治。国初, 唐太宗就告诫 臣下, 他“深恶官吏贪浊, 有枉法受财者, 必无赦 免”βν。唐玄宗也告诫皇室子弟:“自今后, 有如 犯赃私, 违悖礼经者, 准法科处, 刑兹无赦”βο。 被誉为中华法系典型代表的《唐律疏议》在《职 制》篇中有计赃对官吏处罚的具体规定, 如“非 监临之官受人财物而为请求者, 坐赃论加二 等”;“若官人以所受之财, 分求余官, 元受者并 赃论, 余各依已分法”;“诸监临主司受财而枉法 者, 一尺杖一百, 一匹加一等, 十五匹绞, 受财不 枉法者, 一尺杖九十, 二匹加一等, 三十匹加役 流”;“诸官人因使, 于使所受馈及乞取者, 与监 临同”等等。唐律《杂律》还首置了“六赃”罪名: “赃罪正名, 其数有六, 谓受财枉法、不枉法、受 所监临、强盗、窃盗并坐赃”。自此,“六赃”成为 一切赃罪定性的标准, 其中除了强盗、窃盗外, 其余四个罪名主要用于惩治贪赃官吏, 这不仅 廓清了前代官吏经济犯罪混乱的罪名, 而且对 官吏上述犯赃行为的刑事责任作了详细规定。 ·62·   第 32 卷 第 5 期 郑州大学学报 (哲学社会科学版) 1999 年 9 月      V o l. 32 N o. 5 JOU RNAL O F ZH EN GZHOU UN IV ER S IT Y Sep. 1999   首订“六赃”规范赃罪, 是唐人对封建立法的一 大贡献。 宋承唐律。史载“宋以忠厚开国, 凡罪罚悉 从轻减, 独于治赃吏最严”βpi。在其祚命乍兴、天 下甫定之时, 就注意突出打击官吏赃罪的意图。 《宋刑统》把赃罪分为六种, 仅建隆元年至开宝 九年期间, 宋太祖惩处赃官达四十余人, 其中近 半数处以死刑。南宋时, 法律对惩处馈赠的规定 特别细密, 如官吏“出巡于所辖并于办处, 越等 级例外受供给馈送者, 以自盗论”; 官吏“非法妄 以犒设为名, 辄馈送及受之者, 并以坐赃论”; 官 吏“因生日辄受所属庆贺之礼及与之者, 各徒一 年, 诗颂减一等, 所受赃者坐赃论”βθ等等。与宋 同时的金朝, 其律也多有规范官吏赃罪的规定。 其对赃吏的惩治, 除行政处罚降授、解职、免职 和除名外, 还须接受体罚, 如“西北路招讨使完 颜守能以赃罪, 杖二百, 除名”βρ。 明朝重典治吏众所周知。布衣天子朱元璋 “严立法禁, 凡遇官贪污蠹害百姓者, 决不宽 恕”βσ。《大明律》附有“六赃图”, 明“六赃”较唐 “六赃”略有改动, 即监守盗、常人盗、受财枉法、 受财不枉法、窃盗和坐赃。以监守盗取代唐“六 赃”的受所监临财物, 说明明律加强了对主守官 凭借职权, 侵吞国家帑项钱粮之类贪污犯罪的 惩处。《明律·吏律》还特设“受赃”一卷共十一 条。规定凡监守自盗者不论首从并赃论罪, 赃一 贯以下杖八十, 附刺字; 赃至四十贯处斩。凡受 财枉法, 有禄人赃满八十贯处绞, 无禄人赃满一 百二十贯处绞。受财不枉法, 赃满一百二十贯杖 一百, 流三千里。“说事过钱”(行贿)者杖一百, 迁徙。此外, 还规定凡监察御史受赃, 罪加二等。 明初为贯彻“重典治吏”原则, 明太祖曾大量捕 杀贪官污吏。如洪武九年的“空印案”, 逮捕数百 官吏大多处死; 洪武十八年的“郭桓案”, 因户部 官粮亏空九百万石, 逮捕户部侍郎郭桓, 株连数 万人下狱。朱元璋还曾用“剥皮实草”、“铁榜戒 侯”等方法, 对官吏以示警戒。《明大诰》有关惩 贪的规定更多更严, 如官吏“贿赂出入, 致令冤 者不伸, 枉者不理, 虽笞亦坐死”; 官吏受赃而纵 囚者,“本身处以极刑, 籍没家产, 人口迁于化 外”βτ。《大清律例》集我国封建法典之大成, 也 集我国古代惩贪之法之大成, 它不仅承继了明 律的全部惩贪条款, 而且在不断颁发的各种律 例中, 使治赃法规更加完整和系统。 二、以监察纠举官吏犯赃 官吏之所以犯赃, 是因其手中操有或大或 小的权力, 权力不加限制便会被滥用。中国古代 最高统治者的控官之道, 除以严刑峻罚使官吏 畏而不敢犯科之外, 就是建立和不断强化以督 察、整肃吏治为核心的监察制度。其监察对象上 自公卿宰执, 下至入品的行政官员, 其监察手段 包括弹劾、纠举、纠正、审计、视察等。监察官担 负着“正朝廷纲纪, 举百司紊失”χκ的特殊职责。 最早的职官法律监察见于《周官》的记载。 早在西周初期, 便规定了考察官吏的具体内容 和监察职官是否违法违纪的具体方式, 这就是 “纠禁令”。历史上产生的第一代监察官员, 在 《周官》中称御史, 同时在青铜器铭文中也有“中 御史”和三有司的记载。对御史官员的职责规定 了两个方面: 一是“凡数从政者”, 凡数, 即考察 或监察之意, 说明御史有通过文字记载考察从 政者执政情况的责任; 二是监理受田。由国家正 式任命监察官, 大概是在东周以后, 据《周礼》和 其它史料记载, 监察官的职能有正吏位、掌纠 禁、察官刑等。周朝尚无专门的监察机构, 也无 专门的监察法规, 但奴隶主贵族为建立监察制 度而进行的努力, 以及在加强行政监察职能方 面的可贵尝试, 体现了“清吏贵监”的思想。 我国古代监察制度形成于秦汉。秦中央监 察机关为御史府, 以御史大夫为长, 位秩仅次于 丞相, 地方上则以监郡御史执行监察任务。秦始 皇二十年颁发了秦朝最有代表性的察吏律令 《语书》, 其中有“今且令人案行之, 举核不从令 ·72· 梁凤荣 论中国古代防治官吏赃罪的对策 者, 到以律”χλ, 即专门监察人员到各郡巡视, 监 察不守法令的官吏和民众, 并依法论处。有关察 吏的实施细则规定, 良吏的标准之一是“有廉敦 悫而好佐上, ⋯⋯有 (又) 能自端也”; 而恶吏的 标准之一则是“不廉挈 (洁) , 毋以佐上”χµ。汉代 初袭秦制, 中央置御史府与丞相府并列。汉惠帝 三年, 规定监察御史巡察诸郡的职责有九条, 其 中之一是纠举“吏不廉”χν。汉景帝时,“晁错为 御史大夫, 使史爰盎 (时为吴相)受吴王财物, 抵 罪, 诏赦以为庶人”χο。成帝时, 汉朝中央以御史 中丞为监察官之首, 对地方监察在汉武帝元封 五年废秦监郡御史置十三州部。其中京师地区 监察官为司隶校尉, 余十二州设刺史。司隶校尉 负责“督大奸滑”, 可纠举包括丞相在内的百官, 直接弹劾三公。《汉书·匡衡传》载, 元帝时, 司 隶校尉王尊奏匡衡位在三公, 而“专地盗土, 衡 竟坐免”。各州部刺史之职,“刺”即刺举, 为侦视 揭发不法;“史”即是指天子所遗之使者。刺史行 部到地方, 以“六条问事”:“一条, 强宗豪右田宅 逾制, 以强凌弱, 以众暴寡。二条, 二千石不奉诏 书, 遵承典制, 背公向私, 旁诏守吏, 侵渔百姓, 聚敛为奸。三条, 二千石不恤疑狱, 风厉杀人, 怒 则任刑, 喜则淫赏, 烦扰刻暴, 剥截黎元, 为百姓 所疾, 山崩石裂, 祆祥讹言。四条, 二千石选署不 平, 苟阿所爱, 蔽贤宠顽。五条, 二千石子弟恃怙 荣势, 请托所监。六条, 二千石违公下比, 阿附豪 强, 强行货贿, 割损正令也”χpi。可见, 其中除一 条规定监察强宗豪右外, 其余五条都是监察郡 守贪赃腐败的。 魏晋南北朝时期, 虽战乱频仍, 但各政权最 高统治者也没有懈怠对其官吏的监控, 设置了 称谓不同的监察官。如三国时曹魏和孙吴都设 置了“校事”。《三国志·高柔传》载, 曹操“置校 事卢洪、赵达等, 使察群下”, 一时官吏中流传 “不畏曹公, 但畏卢洪, 卢洪尚可, 赵达杀我”的 歌谣, 可见校事察吏之严。南北朝时的宋、齐也 设有“典鉴”, 以整肃地方吏治。 隋唐监察制度表现出其控官之道成熟性的 特征。隋中央设置御史台, 因讳“忠”字, 废中丞, 重置御史大夫为长, 以治书侍御史二人为副贰。 隋文帝时, 治书侍御史柳?持节巡视河北五十 二州,“奏免长吏赃污不称者二百余人, 州县肃 然, 莫不震惧”χθ。隋朝还设司隶台, 其官员每年 二月巡郡县, 专察州郡官吏“贪残害政”χρ。唐朝 监察制度系统而完备, 中央御史台下辖台院、殿 院、察院。台院职责有六, 其中之一是纠举官吏 “赃渎”。察院御史十五人分察百僚, 并巡按州 县。对地方监察, 唐仿汉制, 以“六条问事”, 但汉 六条监察对象仅限二千石高官, 而唐则官不分 等, 大小全察。其六条为:“其一察官人善恶; 其 二察户口流散, 籍帐隐没, 赋役不均; 其三察农 桑不勤, 仓库减耗; 其四察妖猾盗贼, 不事生业, 为私蠹害; 其五察德行孝悌, 茂材异等, 藏器晦 迹, 应时用者; 其六察黠吏豪宗, 兼并纵暴, 贫弱 冤苦不能自申者。”χσ其六条核心内容仍是廉洁 为本, 几乎每条都涵盖着廉洁公正的品德内容。 宋代监察制度颇具特色。中央御史台主要 职责为纠弹官邪和稽察官吏经济犯罪, 对贪赃 枉法者可受权案之。太祖时益州通判赵瑜,“得 羡银数千斤, ⋯⋯诏下御史台案之”, 后决杖流 海岛。χτ 太宗时, 长道县酒务官李益贪赃枉法, “家饶于财, 僮奴数千”, 被“鞫于御史台, 具得其 状, 斩之”δκ。真宗时,“王钦若知贡举, 有若其受 举人贿者, 下御史台鞫, 得状”δλ。宋代在地方上 也构置了繁密的监督网络。路一级分设四司: 转 运使掌财赋; 经略安抚使掌兵民之事; 提点刑狱 掌司法; 提举常平掌赈灾。四司统称“监司”互不 通属, 且相互掣肘又彼此“互察”。州一级的通判 对州及其属官的监察任务是“纠举年老、病患、 赃污、不材四色之人, 以行澄汰”δµ。但其主要任 务是财经上的监督, 具体内容有二: 一是监督钱 谷出纳; 二是举劾州府官员贪赃。元世祖忽必烈 重视职官监察, 不仅提高了监察官品秩, 以增强 监察力度, 而且还在地方建立了行御史台。元代 ·82·   第 32 卷 第 5 期 郑州大学学报 (哲学社会科学版) 1999 年 9 月      V o l. 32 N o. 5 JOU RNAL O F ZH EN GZHOU UN IV ER S IT Y Sep. 1999   监察官提出的纠举案中, 涉及经济领域的相当 普遍。成宗时,“中书平章政事伯颜、梁德圭等, 并受朱清、张玛宣贿”, 监察御史敬俨“严劾其渎 货, 俱去”δν。 明初曾设御史台, 朱元璋废中书省后改置 都察院, 号称“风宪衙门”。都察院设左、右都御 史为长官, 以下有左、右副都御史, 左、右佥都御 史, 以及十三道监察御史,“主察纠内外百司之 官邪”δο。此外, 明中央还设六科给事中分察六 部。清朝中央也设都察院, 并创设了“科道”合一 制度, 尤重视对官吏财政收支的稽察。权倾一时 的大贪官和玛申就是被御史曹锡宝纠弹而倒台 的。六科给事中对各衙门财政收支有七项审计 权, 十五道监察御史也同样插足稽核在京各衙 门钱粮事件。 随着统治经验的积累, 中国古代一些较明 智的最高统治者也同时注意到普通民众对百官 的舆论监督作用。西周置采诗官到民间采风, 国 人以诗歌的传诵针砭时弊, 如同《诗经》中“硕 鼠, 硕鼠, 勿食吾黍”之类的诗作, 对统治者贪得 无厌、不劳而获的行径予以极富形象的嘲讽。唐 朝春秋两季派官员巡视州县, 了解民情, 对官员 的考察监督做到下情上达。明朝在发动社会力 量监督官吏赃罪的做法上饶有特色。朱元璋为 给贪赃者以精神压力, 曾广设“申明亭”, 将诸司 犯法的赃官姓名书于亭上示众。这种“曝光”办 法既是对贪官的惩罚, 也是对他人的警示。朱元 璋还把《大诰》作为教材,“皆颁学官以课士, 里 置塾师教之”δpi。对全社会进行法制教育, 并鼓 励赴京告奸, 通过民众监督来迫使“贪官污吏化 为贤”, 故在《大诰》中明确规定: 凡官吏违旨扰 民, 或相互勾结, 包揽词讼, 教唆陷人者, 民众可 以联名赴京状奏, 甚至可以将害民官吏“绑缚赴 京”。各地官府对持诰赴京面奏之民不得阻拦, 否则官吏“族诛”δθ。普通民众的舆论监督, 对官 吏有一定的震摄性, 迫使贪赃官吏的行为有所 收敛。 三、以廉择官 激浊扬清 防治官吏赃罪, 国家把好选才用人关不失 为一项积极对策。《诗经、大雅》“桑柔”章, 载有 西周大夫芮良夫对同僚贪婪成性的斥责,“大风 有遂, 贪人败类”。清代大史学家崔述对“贪人败 类”的诠释是:“此何言‘贪人败类’也?大凡国家 用人, 才不能皆全, 德不能悉备, 所贵取其长, 恕 其所短, 惟贪人则断不可用。何者? 人一动于贪 心则不复顾名义, 论是非, 较曲直, 止知利吾身 耳。⋯⋯贪之所致, 丢父子亦不顾, 复何有于君 臣, 更何有于士民! 故使贪人主选举, 则贿赂至 者即为贤才, 不至者即为庸劣, 而庶僚皆不得其 人; 使贪人主讼狱, 则关说至者讼即胜, 不至者 冤即不得伸, 而百姓皆不得其平。”崔述由此结 论,“廉吏致治”,“贪吏偾事”δρ。古代思想家的 人才观往往对统治者的统治术有某种启示作 用, 凡有远见的君主都非常注重择官以廉的用 人之道, 并在对官吏的管理上, 严加考绩以对官 风激浊扬清。 我国奴隶制社会已有择德行以用人的思 考。商朝“三宅三俊”的选官法, 其基本点是强调 人选的德才兼备。西周选官强调六德六行, 且有 选拔程序的具体规定:“乡老论士之秀者, 升诸 司徒曰选士; 司徒论选士之秀者, 而升诸学曰俊 士; 即升而不征者曰造士; 大乐正论造士之秀 者, 升诸司马曰进士”。“司马辨论官材, 论进士 之贤者, 以告于王, 而定其论, 论定, 然后官 之。”δσ由选士到俊士, 再到造士、进士的周期程 序, 一般经过三年完成, 这就是所说的“三年则 大比, 考其德行道艺, 而兴贤者、能者”δτ。西周 统治者不仅慎选官吏于前, 而且还考核百官政 绩于后。其大计群吏,“一曰廉善、二曰廉能、三 曰廉敬、四曰廉正、五曰廉洁、六曰廉办”εκ。六 条考核标准都被冠以“廉”字, 强调了“以廉为 本”的主题。 秦朝明确规定了一套“审民能, 以赁吏”的 ·92· 梁凤荣 论中国古代防治官吏赃罪的对策 “为吏之道”。为了防止任官中的循私舞弊行为, 秦律有保任连坐制度, 即“任人而所不善者, 各 以其罪罪之”ελ。《除吏律》规定, 保举“废官”做 吏, 罚二甲, 犯过罪而被赦免的吏也不能再到官 府供职。《为吏之道》还规定了选拔官吏的行为 规范:“凡为吏之道, 必精挈 (洁) 正直, 慎谨坚 固, 审悉毋私, 微密纤察, 安静毋苛, 审当赏罚。” 秦对官吏考课标准“五善”, 也强调官吏的“精廉 勿谤”εµ。新兴地主阶级对治国官吏的选拔标准 和品行考核标准以法律作出明确规定, 表现出 其在治吏方面的高瞻远瞩。汉代产生了我国古 代文官制度的萌芽。汉高祖十一年颁行的《求贤 诏》, 强调自下而上推荐人才, 尤注重入选者的 品行、仪表、年龄等, 这是西汉察举制的开端。汉 武帝时察举制度完备, 其选拔科目有孝廉、茂 材、贤良方正、敦厚有行等, 对入选者的要求是 “德行高妙, 孝节清白, 有孝悌廉公之行”εν。汉 宣帝时也诏称,“吏不廉平则治道衰”εο , 道出了 对官吏为政清廉的重视。 隋唐选官途径为科举。开科取士打破了魏 晋以降门阀士族垄断仕途的局面, 为中小地主 参政提供了有利条件。唐代士人科举考中后, 还 须通过吏部“释褐”才能为官。吏部择人看重身、 言、书、判,“四事皆可取, 则先德行, 德均于才, 才均于劳”εpi , 所以唐代入仕的士人有着很高的 社会声誉, 故“刘晏理财, 悉用士人, 而不假手胥 吏, 知其贪也”εθ。唐朝对官吏的考课, 四品以下 官由吏部考功司负责,《唐六典》卷二《吏部》考 功郎中条规定,“考课之法有四善: 一曰德义有 闻, 二曰清慎名著, 三曰公平可称, 四曰恪勤匪 懈”, 这就对官吏的廉政素养提出了明确的要 求。此外, 还根据不同部门的职责, 规定了“二十 七最”, 其中考核之最“扬清激浊, 褒贬必当”, 直 白了对官吏考绩的真实目的。 宋代选官以科举为主, 此外还有荐举等。宋 初省台高官可荐举京官幕职及州县官为朝内职 官, 宰相、御史中丞也可从朝臣中荐举地方转运 使。为防止因缘附会, 滥举不实, 严申荐举者的 责任。如被荐举人违法犯赃, 荐举人要受连带之 罚。宋代职官考课,“初, 帝虑中外官吏清浊混 淆, 命官考课, 号磨勘院。至是改为审官院, 掌审 京朝官, 其幕职州县官, 别置考课院主之”ερ。考 课内容仍为唐时的德义、清慎、公平、恪勤四善, 同样突出对官吏为政清廉要求的主题。和宋对 峙的金朝, 为清隐患于未萌, 法律明文规定,“诸 曾犯公私罪追官, 私罪解任及犯赃, 廉访不好, 并体察不堪临民, 谓之犯选格”, 只要犯选格, “则虽遇恩而不得与”εσ。 明清科举以四书五经选题, 这固然有禁锢 士人思想、强化皇权的需要, 但也包含有统治者 企图以程朱理学重义轻利的节气观念薰染官吏 思维的意图。朱元璋认识到“官吏清则海宇 平”ετ , 因此考官标准“八法”以“贪”为首。洪武 十八年, 吏部奏称天下考绩结果, 被课对象四千 一百一十七人, 其中称职者十之一, 平常者十之 七, 不称职者十之一, 贪污阊羽 葺者十之一。称职 者升官, 平常者复职, 不称职者降调, 贪污者付 有司治罪。清朝前期诸帝注重倡廉, 指出“设官 原以养民, 民足然后国裕”,“民之安危, 在于吏 治之清浊”φκ。因之, 其职官考课标准“四格八 法”除“八法”仍强调以“贪”为首外, 守、政、才、 年“四格”中的“守”也同样是强调官吏操守是廉 是平或贪。 中国古代以廉择官, 在一定程度上为防治 官吏赃罪创造了条件, 而考绩制度的实施, 也使 对官吏的业绩品行有了一个评判的准则。这就 使政府官吏的廉贪清浊、公私正邪与否同他们 名誉的荣辱毁誉、仕途的升降浮沉有机地结合 起来。历代统治者凭藉于此, 调动政府官吏克己 奉公、廉正清勤的自觉性与积极性。这样就在相 当程度上保证了官僚队伍整体素质基本符合统 治阶级的要求, 对官吏赃罪有一定的遏制作用。 诚然, 官吏赃罪虽经历朝历代统治者煞费 苦心地穷于防治, 但中国古代历朝官府政以贿 ·03·   第 32 卷 第 5 期 郑州大学学报 (哲学社会科学版) 1999 年 9 月      V o l. 32 N o. 5 JOU RNAL O F ZH EN GZHOU UN IV ER S IT Y Sep. 1999   成却是不争的史实。以今天的视角反顾历史, 不 难发现, 私有制经济本身就是产生官吏腐败的 温床,“当官发财”是古代中国仕人的人生哲学。 最高统治者视国家为其“家天下”, 当然不可能 对为其效命的“鹰犬”痛下绝赃利剑。历史上颇 有声誉的地主阶级政治家, 诸如刘彻、李世民、 赵匡胤、玄烨等, 都有对贪赃的臣僚网开一面的 举动。最高统治者在治赃问题上的矛盾心态, 有 意无意促成了“我欲惩贪赃污吏, 奈何朝杀而暮 犯”φλ的局面。然而我们不能因此而淡化历史上 防治官吏赃罪的意义, 它毕竟在一定程度上、一 定情况下缓和了社会矛盾, 客观上有利于社会 生产力的发展和人民生活的安定。中国历史上 出现过几次令后人津津乐道的“盛世”, 都与当 时吏治的整肃有密切关系。 注  释 ①《尚书·舜典》。 ②③《睡虎地秦墓竹简·法律答问》。 ④《汉书·薛宣传》。 ⑤《汉书·高惠高后文功臣表》。 ⑥《汉书·王子侯表》。 ⑦《历代刑法志考·汉律摭遗》。 ⑧《汉书·贡禹传》。 ⑨《晋书·刑法志》。βκ《魏书·张衮传》。βλ《隋书·刑法志》。βµ《隋书·刘行本传》。βν《贞观政要·政体》。βο《唐大诏令集·勉励宗亲诰》。βpi赵翼:《二十二史札记》。 βθ《庆元条法事类·职制门六》。βρ《金史·世宗本记下》。βσ《明太祖实录》卷三十八。βτ《明史·循吏传》。χκ《唐会要·御史台》。χλχµ《睡虎地秦墓竹简·语书》。χν χpi《汉书·百官公卿表》。χο《汉书·爰盎传》。χθ《隋书·柳?传》。χρ《隋书·百官志》。χσ《新唐书·百官志》。χτ《宋史·董枢传》。δκ《宋史·吴延祚传》。δλ《宋史·邢日丙传》。δµ范祖禹:《范太史集》。δν《新元史·敬俨传》。δο《明史·职官志》。δpi《明太祖实录》。δθ《御制大诰三编·民拿害民官吏》。δρεθ《崔东壁遗述·丰镐考信别录》。δσεpi《通典·选举》。δτ《礼记·王制》。εκ《周礼·天官·小宰》。ελ《史记·范睢列传》。εµ《睡虎地秦墓竹简·为吏之道》。εν《续汉书·百官志一》。εο《汉书·宣帝本纪》。ερ《纲鉴易知录》。εσ《金史·选举志三》。ετ《明史记事本末》。φκ《康熙起居注》康熙二十七年赞语。φλ《国初事迹》。 (责任编辑 陈朝云) ·13· 梁凤荣 论中国古代防治官吏赃罪的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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