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 合同纠纷的解决方式
第一节 仲裁
一、 仲裁的定义与适用
(一)定义 仲裁指合同仲裁机构根据合同双方达成的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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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仲裁协议,对其合同纠纷依法作出具有约束力裁决的活动。
(二)适用 第2条“平等主体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例外: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二、仲裁的原则与
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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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自愿仲裁原则 第4条
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委会不予受理。
(二)根据事实,符合法律,公平合理原则
(三)依法独立仲裁原则
(四)一次裁决制度
(五)回避制度 第34条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必须回避,当事人也有权提出:
*是本案当事人或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
*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
第37条 仲裁员因回避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重新选定或者指定仲裁员。
因回避而重新选定或者指定仲裁员后,当事人可以请求已进行的仲裁程序重新进行,是否准许,由仲裁庭决定;仲裁庭也可自行决定已进行的仲裁程序是否重新进行。
(六)时效制度
两年,自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受侵害之日起。
三、仲裁机构与协议
(一)仲裁机构
1、机构的设置: 第13条
仲裁委员会设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的所在地,区辖市也可设立但不必层层设立,它与其上级设立的仲委会之间不具有隶属关系,相互独立。
设立仲裁委员会,由上述规定的市的人民政府牵头,组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科技委员会、房地产管理部门、著作权管理部门、消费者协会等与民事经济纠纷有关的部门及商会统一组建。
设立仲裁委员会,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司法行政部门登记,取得合法资格。
第11条 仲裁委员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
(二)有必要的财产;
(三)有该委员会的组成人员;
(四)有聘任的仲裁员。
第12条 仲裁委员会由主任1人、副主任2至4人和委员7至11人组成。
仲裁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法律、经济贸易专家和有实际工作经验的人员担任。仲裁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中,法律、经济贸易专家不得少于2/3。
(二)仲裁协议 arbitration agreement 第16条
1、形式 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
2、
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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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仲裁的事项;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仲委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
3、仲裁条件
仲裁协议;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属于仲委会的受理范围。
4、仲裁协议的效力
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法院作成裁定。双方申请不一致的,由法院裁定。
当事人有仲裁协议的,一方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
四、仲裁的程序
(一)申请与受理
仲裁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由当事人协议选定仲裁委员会。提交申请,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
(二)仲裁庭组成
3名或1名,由当事人双方决定,他们也可授权主任指定。
少数服从多数的意见。不能形成多数意见,由首席仲裁员决定。
(三)开庭
仲裁应当开庭但不公开的原则。当事人协议公开的,可以公开,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第42条 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
许可
商标使用许可商标使用许可商标使用许可商标使用许可商标使用许可
中途退庭的,可以视为撤回仲裁申请。
被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决。
(四)调解与裁决
申请仲裁后,当事人可自行和解;裁决作出前,仲裁员可以调解;调解不成,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第50条 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撤回仲裁申请后反悔的,可以根据仲裁协议申请仲裁。(原来的仲裁协议。因为和解协议没有法律上的约束力)
第55条 仲裁庭仲裁纠纷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裁决。
可就部分已经事实清楚的,先行裁决。
当事人应当履行裁决。一方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决的,可在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六个月向仲委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
第二节 民事审判
一、 法院管辖
我国法院分为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
除此之外,我国还有专门法院:军事法院、海事法院和铁路运输法院等。
级别管辖 根据案件性质、案情繁简、影响范围 上、下级法院的分工与权限
地域管辖 同级法院之间的分工与权限
一般地域管辖:原告就被告原则。
特殊地域管辖:以诉讼标的所在地或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法律事实所在地为标准来划分。
合同纠纷------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双方还可以协议选择履行地、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民诉法对级别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两个以上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选择其一诉讼。
二、民事审判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