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决定院字〔2005〕35号为了规范对学生实施纪律处分和其他教育行政管理行为,确保学院处理行为的客观、公正,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创建和谐的校园环境,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一、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组成1、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设主任一名,由分管学生工作副院长担任。2、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设委员若干名,由学生处处长、学生处副处长、法律专业人员、学生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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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相关部门的负责人组成。3、相关人员的确定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根据申诉内容范围决定。4、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学生处,负责学生申诉的日常事务。二、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职责及程序1、接受学生的申诉。在三个工作日内,审查学生申诉材料是否齐全,告知申诉学生是否予以受理,是否启动申诉处理程序,并在启动申诉处理程序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决定。2、在申诉处理委员会组成人员范围内,确定两名人员对事件进行复查。3、确定申诉处理委员会集体审议时间,将审议时间、地点、委员会参加人员、审议笔录人员、列席人员等有关事项提前5天书面通知申诉学生或代理人(代理人要有授权委托书)。申诉学生(代理人)对参加人员提出回避申请的,由申诉处理委员会研究决定是否回避。4、按预定时间进行集体审议,申诉处理委员会参会人员不得少于应参加人数的2/3;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可授权委托委员会其中一名成员主持申诉。5、集体听取申诉学生就事件事实进行陈述和辩解;听取原调查人员提出申诉学生违法、违规或违纪的事实证据、处分依据及处分建议;听取申诉处理委员会复查人员对事实的复查结果。6、申诉处理委员会主持人和委员会其他成员对申诉学生、原调查人员、证人发问。7、申辩结束后,申诉处理委员会根据审议笔录和事实情况进行复议,列席人员(申诉学生或代理人、原调查人员、证人等)不参加复议。8、参加复议人员采取无记名填票方式表决意见,表决结果遵循少数服从多数原则。9、申诉处理委员会作出复查结论后,不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直接告知申诉人和相关部门;如需改变原处理决定的,提交学院或学院相关部门重新研究决定。10、申诉处理委员会在规定期限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学生本人复议结果,并告知其在规定时限内,有向上级部门提出申诉的权利。11、督促原处分的变更和落实。三、申诉受理范围及原则1、对学生本人作出的纪律处分和学籍异动决定。2、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出申诉的其他处理决定。3、申诉处理委员会坚持公开、公正、实事求是和有错必纠的原则处理申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