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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惠单一资金信托代偿及债权远期转让协议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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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x注册地址:x通讯地址:x联系人:x联系电话:x乙方(受让方):北京xx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xx注册地址:xx通讯地址:xx联系人:【】联系电话:【】鉴于:甲方在“xx信托·xx**号**普惠单一资金信托合同”(以下简称“信托”)项下与任一借款人(以下简称“借款人”)均分别签署了相应的《xx信托·xx**号**普惠单一资金信托信托贷款合同》及其补充协议(以下合称“《信托贷款合同》”),甲方拟以信托项下的信托资金向借款人发放信托贷款(以下简称“信托贷款”或“贷款”)。为更好地对信托项下的信托财产进行管理,甲方及信托财产的委托人北京xx金融科技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托委托人”)已与乙方共同签署了一份《委托管理协议》,约定由乙方担任信托的管理服务商,在信托存续期间为信托财产的管理提供管理服务,且乙方有义务协助开展信托贷款的贷后管理及逾期贷款的催收工作。为确保乙方更好履行管理服务商职责,乙方同意在本协议约定的情形下根据甲方要求,相应代为履行《信托贷款合同》项下任一借款人对信托贷款的清偿义务(以下简称“代偿”)或向甲方受让《信托贷款合同》项下甲方对任一借款人的相应全部贷款债权(无论是否已届清偿期,以下简称“标的债权”)并向甲方及时足额支付转让价款(以下简称“债权受让”)。就上述事宜,双方在遵循公平原则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特订立如下协议,以资共同遵守。第一条概述1、作为本次信托及信托贷款管理服务商,乙方应积极协助甲方完成借款人的利息及本金的收取工作。2、双方同意,为确保甲方信托贷款本金及利息的及时回收,在借款人不能及时足额清偿贷款本金及利息时,乙方应按本协议约定及时履行代偿义务或债权受让义务。第二条代偿触发条件、代偿价款及其支付1、若借款人未能按信托项下《信托贷款合同》的约定按时向甲方支付相关贷款本金、利息(包括甲方根据《信托贷款合同》约定宣布贷款提前到期的情形),甲方即有权要求乙方于该借款人未按《信托贷款合同》约定支付之日起按甲方通知的期限内代该借款人偿还相关款项(以下简称“代偿义务”)。2、发生前款规定的情形时,甲方有权以 关于书的成语关于读书的排比句社区图书漂流公约怎么写关于读书的小报汉书pdf 面形式通知乙方代为偿还相关款项(以下简称“代偿价款”)。乙方应根据本协议约定按期足额将代偿价款支付至甲方为信托开立的以下信托财产专户:账户名:账号:开户行:3、不论何种原因,如乙方未能按照甲方要求及时履行代偿义务或乙方支付给甲方的款项不足以清偿借款人全部已到期欠款时,甲方有权按照本协议第五条相关约定行使担保权,由信托委托人直接从乙方向信托委托人购买的理财资金账户直接扣划资金,相应冲抵乙方在本协议项下应向甲方支付的代偿价款,直至乙方已完全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代偿义务。4、乙方履行代偿义务后,有权在同等金额范围内向相关借款人行使追索权。为避免疑义,如甲方及/或乙方选择直接向借款人行使抵押权以实现其债权/追索权时,甲方及/或乙方行使对借款人的抵押权处置所得应优先用于清偿借款人对甲方的欠款。第三条债权受让触发条件、受让价款及其支付1、若同一借款人在借款期间逾期还款次数超过3次且逾期天数每次超过______个工作日或发生甲方认为的其他不利于借款人还本付息的情形的(以下简称“受让条件”),甲方可选择以下方式之一确保甲方可按时足额收回贷款本金及利息:(1)甲方按照本协议第一条约定要求乙方履行代偿义务;或者(2)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甲方通知的期限无条件受让标的债权并向甲方及时足额支付转让价款(以下简称“债权受让义务”)。2、发生前款规定的情形时,甲方有权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受让标的债权,标的债权受让价款(以下简称“受让价款”)为甲方指定的受让价款支付日对应借款人在《信托贷款合同》项下应付未付的贷款本金、利息以及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所有应付未付款项之和,唯该等所有除却本金之外的应付未付款项之和不超过法律支持的上限且能保障乙方追索时不会被法定减免,否则应以法律支持的乙方受保护的追索金额为限。3、在受让条件满足时,乙方支付标的债权受让价款的义务为单向的、确定的、绝对的付款义务,不受任何其他条件的限制,乙方不可撤销地承诺放弃对甲方行使任何抵销权,且除借款人对甲方享有的抗辩权利外,不得以任何事由对甲方行使抗辩权。4、在受让条件满足时,甲方要求乙方履行受让标的债权义务的,应书面通知乙方,书面通知中应载明债权受让价款支付日期和标的债权受让价款总金额。5、乙方应在甲方指定的标的债权受让价款支付日将标的债权受让价款足额支付至甲方为信托开立的以下信托财产专户:账户名:账号:开户行:6、经信托委托人事先书面同意,乙方可以指定其全资或控股子公司负责具体实施甲乙双方之间的合作业务;在发生需要乙方受让债权时,经信托委托人事先书面同意,乙方可以指定其全资或控股子公司或其他第三方履行收购义务。7、不论何种原因,如乙方未能按照甲方要求及时履行债权受让义务或乙方未能及时足额支付受让价款时,甲方有权按照本协议第五条相关约定行使担保权,由信托委托人直接从乙方向信托委托人购买的理财资金账户直接扣划资金,相应冲抵乙方在本协议项下应向甲方支付的受让价款,直至乙方已完全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债权受让义务。8、在乙方已向甲方足额支付全部标的债权受让价款后,甲方有义务按本协议第四条约定将标的债权及其抵押担保权利转让/交付给乙方。为避免疑义,在乙方足额清偿全部标的债权受让价款前,甲方仍继续享有标的债权及其抵押权利,并可行使对借款人的抵押权。第四条标的债权的交付1、自乙方支付完毕全部标的债权受让价款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甲方就标的债权转让事宜通知《信托贷款合同》项下借款人和担保人,自该通知发出之日起视为甲方已将标的债权交付给乙方,乙方自行向《信托贷款合同》项下借款人和担保人进行追索,乙方对标的债权的情况已有充分、清晰的了解,甲方未对标的债权的实现提供任何承诺或保证。2、甲方在收到全部标的债权受让价款之日起,将标的债权有关文件(如为复印件加盖甲方公章)交付给乙方,并配合乙方办理抵押变更登记手续和质押变更登记手续(如有)。但各方确认,文件之交付及抵押变更登记手续和质押变更登记手续(如有)之办理不影响标的债权按本条第1款之规定交付给乙方。3、甲方承诺,在收到全部标的债权受让价款之日起,相应债权权利即转归乙方,该权利的转移不受债权转让通知及相关手续办理的影响。在该日之后甲方不得再接收借款人的清偿行为,所有清偿行为应当向乙方履行方为有效。第五条陈述与保证1、甲方就本协议的签署及履行向乙方作出如下陈述与保证:(1)甲方是依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拥有与签署本协议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2)甲方为签署本协议所需的外部批准和内部授权程序都已完成,签署本协议的是甲方的有权签字人,并且本协议生效即对甲方具有法律约束力。(3)如果本协议的签署或本协议所载交易的履行需要由甲方获得相关政府机构授权、批准或同意的,甲方保证已获得此等授权、批准或同意,且此等授权,批准或同意具有完全的效力。(4)甲方保证在签署本协议之前已经仔细阅读本协议,对本协议当事人之间的有关权利、义务和责任条款的法律含义有准确的理解,并对本协议的所有条款均无异议。2、乙方就本协议的签署及履行向甲方作出如下陈述与保证:(1)乙方是依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拥有与签署本协议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2)乙方为签署本协议所需的外部批准和内部授权程序包括但不限于股东会、董事会等决议程序都已完成,签署本协议的是乙方的有权签字人,并且本协议生效即对乙方具有法律约束力。(3)如果本协议的签署或本协议所载交易的履行需要由乙方获得相关政府机构授权、批准或同意的,乙方保证已获得此等授权、批准或同意,且此等授权,批准或同意具有完全的效力。(4)乙方保证本协议的签署或本协议所载交易的履行不会违反现行有效的法律和其他相关规定,也不会与其已签署的其它有约束力的法律文件或已订立的其它交易相冲突。(5)乙方保证在签署本协议之前已经仔细阅读了本协议,对本协议当事人之间的有关权利、义务和责任条款的法律含义有准确的理解,并对本协议的所有条款均无异议。(6)乙方保证在经营活动中严格遵守国家各项法律,严格按照经核准的经营范围开展各项业务。(7)乙方未按本协议约定代偿义务或履行标的债权受让义务,甲方有权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支付令。(8)乙方保证,在签署本协议时,乙方没有发生任何影响本协议项下乙方义务履行的重大事件。(9)乙方保证向甲方提供的财务报表是根据现行有效的法律以及公认的会计准则编制,真实准确地反映了乙方在该报表年度内的财务状况;乙方向甲方提供的其他与本协议项下代偿义务与标的债权受让义务相关的资料均真实、准确、合法、有效,所提交的复印件或扫描件均与原件相符。(10)除非法律另有不同规定,代偿义务与标的债权受让义务的履行顺序优先于乙方目前及将来的任何债务。(11)如发生或将发生足以致使乙方在本协议项下的履约能力受到不利影响的事项,应立即提供符合甲方要求的其他可以保证或提高乙方履约能力的措施后方可进行。(12)不存在针对乙方的、正在进行的、未决的民事或刑事诉讼、仲裁、争议、行政程序或其它法律程序。(13)乙方同意甲方向中国人民银行及信贷征信主管部门批准建立的信用数据库或有关单位、部门查询乙方的信用状况。乙方并同意,甲方为业务需要也可以合理使用并披露乙方信息,但应遵守本协议约定的保密责任。(14)对乙方拒不履行本协议项下代偿义务或标的债权受让义务或发生其他违约情形,甲方有权向有关部门或单位予以通报,有权通过新闻媒体进行公告催收。(15)乙方同意按照信托委托人的要求在网银在线(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网银在线”)平台(网址:http://biz.jdpay.com)开立xx钱包账户(以下简称“xx钱包账户”),并通过xx钱包账户实际出资认购与拟发放的信托贷款本金余额10%等额的由信托委托人指定或认可的相关理财产品(以下简称“理财产品”),并以理财产品份额设定质押,用于担保乙方履行本协议项下代偿义务与债权受让义务。为上述担保之目的,乙方同意向信托委托人作出不可撤销的授权:信托委托人有权指令网银在线对xx钱包账户进行相应的限制,包括但不限于冻结xx钱包账户内的部分或全部资金、停止向乙方提供xx钱包账户支付、提现等服务;在乙方发生未能按照本协议之约定按期足额履行代偿义务或债权受让义务的情形时,信托委托人有权代表乙方申请赎回理财产品对应的理财资金,并有权指令网银在线直接扣划xx钱包账户内所赎回的理财资金,相应冲抵乙方履行本协议项下相关代偿义务或债权受让义务所应支付的代偿价款或受让价款及其他赔偿金(如有)(若所赎回的理财资金不足抵扣的,则甲方有权行使抵押权,且乙方应当给予必要的协助,以行使抵押权所得资金偿还违约借款人应付未付本息)。此外,为确保上述指令之有效执行,乙方同意授权网银在线有权按照信托委托人的上述指令执行相应的操作,乙方对网银在线执行上述操作不得提出任何异议。(16)乙方同意在信托委托人按照本款第(15)项的约定扣划所赎回的理财资金后3个工作日内通过xx钱包账户补充购买与扣划金额等额的经信托委托人认可的理财产品;若乙方届时未按期足额认购信托委托人认可的理财产品的,甲方有权停止发放信托贷款。乙方保证并承诺,不论乙方是否采取其他担保措施,乙方应始终确保其认购前述理财产品的本金余额不低于甲方依据《信托贷款合同》约定发放信托贷款本金余额的10%;如果发生任何不符合前述要求的情形,则乙方应在前述情形发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及时予以纠正并确保符合前述要求。信托委托人有权继续冻结xx钱包账户,以担保乙方继续履行本协议项下代偿义务与债权受让义务。3、本协议中所述的各项陈述与保证,均被视为由双方在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至本协议被解除或履行完毕之日止的期间内的任何时间、基于届时存续的事实和情形重新作出。第六条特别约定事项1、乙方应自信托成立日起在每自然季度结束后30个自然日之内,向甲方提供其该季度的财务报表(包括附表)复印件;在每年度4月30日之前提供上一年度的年度财务报表(包括附表)复印件。乙方应当确保其财务报表依照法律法规和会计准则编制。2、乙方保证一旦得知已经或可能发生对其财务状况或其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的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事件时,应在3个自然日内书面通知甲方,书面通知中还应详细列明对其已构成的或可能构成的影响以及已采取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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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取何等补救措施,补救的期限和预期效果。3、乙方还应随时提供甲方根据需要要求其提供的其他资料文件。4、经信托委托人事先书面同意,乙方可以指定其全资或控股子公司或其他第三方履行本协议项下标的债权的收购义务。5、乙方负责保证借款人具有真实的身份和合格的主体资格,如因借款人身份不真实等原因造成借款合同无效、被撤销等,乙方应对贷款人包括借款合同项下全部贷款本金和利息等在内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如网银在线已经按照信托委托人的指令扣划所赎回的理财资金进行债权转让,该扣划的理财账户资金视为赔偿金,乙方无权要求返。6、甲方保证其向乙方转让的债权以及转让债权之行为符合法律、法规之规定,乙方在支付转让对价(含甲方自行划款)后即可获得相应债权,无需等待甲方或有关权力机关的审批、许可,否则甲方应在该些批准或许可获得批准后要求乙方支付转让对价。第七条保密事项1、双方对于本协议签署和履行过程中获得的关于本协议的文件资料和相对方的商业秘密(以下统称“保密信息”)负有保密义务。除非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任何一方不得向第三方披露上述保密信息:(1)因诉讼、仲裁等法律争议程序之需要。(2)因履行本协议之需要。(3)监管机构履行监管职责之需要。(4)保密信息有权披露的一方同意披露。(5)法律的要求。2、双方一致同意,进一步采取所有合理的努力和防范措施,防止其任何关联公司、雇员或任何其他人员以及雇用的中介机构和企业未经授权获得或/和使用或/和披露上述任何保密信息。3、双方一致同意,无论本协议是否变更、中止、解除、终止,本条约定对双方一直具有约束力,除非有关保密信息的权利人书面同意另一方解除保密义务;或该等保密信息非由于一方违反本协议的原因已经进入公共领域而为公众所知悉;或出现根据法律规定可以免除保密义务和责任的情形。第八条通知和送达1、除非本协议对电话指令或通知另有规定,本协议项下要求的或允许的向任何一方作出的所有通知、要求、指令和其他通讯应以书面形式做出并且应由发出通知的一方或其代表签署。通知应采用传真方式、或专人递送方式,或邮资预付的挂号信方式、电子邮件方式或特种快递方式递送至本条中所列的地址或传真号码(或按照本条的规定正式通知的其他地址或传真号码):甲方:xx信托股份有限公司联系人:x联系电话:x传真号码:x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锦什坊叁拾伍号606-612邮政编码:100000乙方:北京xx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号码:【】通讯地址:xx邮政编码:【】2、以专人递送、传真、电子邮件、邮寄或特快专递方式发送的通知应视为已在以下时间有效送达:(1)通过专人递送的,于送达时;(2)通过传真发送,如果已经发送,或者传真机生成了发送成功的确认的,于相关传真发送时;(3)以邮资预付的挂号信发送的,于投邮后第5个工作日;(4)以电子邮件方式发送的,于邮件到达收件人电子邮箱服务器时;(5)特种快递方式发送的,于投邮后第3个工作日。任何一方的通讯地址或联系方式发生变更的,变更方应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个工作日书面通知另一方。另一方在收到有关变更通知之前根据变更前的联系方式所发出的往来文件视为有效。第九条不可抗力1、不可抗力是指本协议各方不能合理控制、不可预见或即使预见亦无法避免的事件,该等事件妨碍、影响或延误任何一方根据本协议履行其全部或部分义务。该事件包括但不限于地震、台风、洪水、火灾、其他天灾、战争、骚乱、罢工或其他类似事件、新法律颁布或对原法律的修改等政策因素。2、如发生不可抗力事件,遭受该事件的一方应立即用可能的最快捷的方式通知对方,并在15个工作日内提供证明文件说明有关事件的细节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延迟履行本协议的原因,然后由各方协商延期履行本协议或终止本协议。3、如发生不可抗力事件,遭受该事件的一方应立即采取适当的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在损失扩大的范围内要求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第十条违约责任1、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中约定的义务,包括违反陈述和保证,均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2、如果乙方未按本协议约定按时足额支付代偿价款或标的债权受让价款,除应继续履行义务外,每逾期一日还应按照应付未付代偿价款或标的债权受让价款的日万分之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第十一条合同的解除1、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本协议可解除:(1)由于乙方违约,严重影响了甲方的利益而使合同履行丧失订立时的基础或成为不必要或不可能时,甲方有权单方以书面通知方式解除本协议。(2)因情况发生变化,本协议双方经过协商同意解除。(3)法律规定的及本协议约定的其他解除合同的情况出现。2、以书面通知方式解除本协议的,书面通知中所载日期为本协议正式解除之日。以协商方式解除本协议的,以本协议双方达成协议之日为本协议正式解除之日。3、本协议的解除,不影响合同一方向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权利。第十二条法律适用与纠纷解决1、本协议的成立、生效、解释、履行、修改和终止等事项均适用中国(为本协议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地区)现行法律。2、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争议,各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管辖。3、在协商、诉讼或乙方被申请执行期间,对于本协议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双方仍须履行。第十三条合同的成立、生效和终止1、本协议自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签章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成立并生效。2、本协议自《信托贷款合同》项下所有贷款本金、利息、违约金及其他一切相关费用清偿完毕之日或本协议项下所有标的债权受让价款、违约金及其他一切相关费用支付完毕之日起自动终止。第十四条条款的独立本协议各个条款之间效力独立,如遇国家法律、政府指令或司法实践的任何变化,导致本协议任何条款无效的,本协议任何其他条款的合法性、有效性不受影响,但该无效的条款严重损害了本协议其它部分的根本意图和含义的除外。第十五条权利的保留1、本协议任何一方没有行使权利或没有就对方的违约行为采取任何行动,不应被视为对权利的放弃或对追究违约责任或义务的放弃。任何一方放弃针对对方的任何权利或放弃追究对方的任何责任,不应视为放弃对对方任何其它权利或任何其它过失的追究。所有放弃均应以书面方式做出。2、如果本协议的任何约定依现行法律被确定为无效或无法实施,本协议的其它条款将继续有效。此种情况下,本协议各方将以有效的约定替换该约定,且该有效约定应尽可能接近原约定和本协议相应的目的和精神。第十六条期间的顺延和账户的变更1、本协议当事人支付款项的日期如遇非工作日,应提前至支付日前最近的1个工作日。2、本协议当事人如需变更本协议项下的银行账户,应提前3个工作日向相对方发出书面通知;账户变更方怠于发出上述通知的,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账户变更方承担。第十七条合同完整性1、本协议未尽事宜或本协议需变更的,双方可以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作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2、本协议如有附件,则附件(包括基于附件产生的其他法律文件)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3、基于本协议项下的一切双方共同达成、签署的书面函件(包括但不限于通知、告知、说明等;下同)均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第十八条其他事项1、约束力。本协议对双方及其各自的合法继受人或受让人同样适用并具有约束力。2、合同文本。本协议一式陆份,双方各持贰份,其余贰份备用,各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3、信托成立后,甲方以信托受托人身份,而非以固有财产所有人身份履行本合同。乙方已阅读本协议所有条款。应乙方要求,甲方已经就本协议做相应的条款说明。乙方对本协议条款的含义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已全部通晓并充分理解。(本页以下无正文)(本页为编号【】《xx信托•xx**号**普惠单一资金信托代偿及债权远期转让协议》的签署页)甲方:xx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公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章):签署日期:年月日乙方:北京xx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公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章):签署日期:年月日签署地点: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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