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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段昌容犯故意杀人罪一案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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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段昌容犯故意杀人罪一案判决书被告人段昌容犯故意杀人罪一案判决书被告人段昌容犯故意杀人罪一案判决书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008)渝五中刑初字第87号    公诉机关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曾素卿,女,1925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略)。系本案被害人周名新之母。  诉讼代理人熊刚,重庆融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杨毅,男,1983年8月11日出生,住(略)。  被告人段昌容,女,1960年2月10日出生于重庆市南岸区,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略)。因涉嫌犯故意杀人...

被告人段昌容犯故意杀人罪一案判决书
被告人段昌容犯故意杀人罪一案判决 关于书的成语关于读书的排比句社区图书漂流公约怎么写关于读书的小报汉书pdf 被告人段昌容犯故意杀人罪一案判决书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008)渝五中刑初字第87号    公诉机关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曾素卿,女,1925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略)。系本案被害人周名新之母。  诉讼代理人熊刚,重庆融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杨毅,男,1983年8月11日出生,住(略)。  被告人段昌容,女,1960年2月10日出生于重庆市南岸区,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略)。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于2007年8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2日被逮捕。现押于重庆市南岸区看守所。  辩护人邹芳、张俊,重庆三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法定代理人杨仕芬,女,1937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退休工人,住(略)。系被告人段昌容之母暨法定监护人。  诉讼代理人邹芳,重庆三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以渝检五分院刑诉(2007)20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段昌容犯故意杀人罪,于2008年5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曾素卿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指派检察员贺忠、彭刚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曾素卿及其诉讼代理人熊刚、杨毅,被告人段昌容及其辩护人邹芳,被告人段昌容的法定监护人杨仕芬及其诉讼代理人邹芳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指控,2007年8月8日17时50分许,被告人段昌容与被害人周名新在重庆市南岸区弹子石石桥一村72号万泰大酒楼内因琐事发生口角纠纷,随即发生打斗。被人劝开后,被告人段昌容即离开酒楼,在酒楼附近的地摊处购买了一把水果刀,返回到万泰大酒楼内找寻周名新,周名新见状欲躲避,段昌容冲上去拦住周名新,持水果刀猛刺周名新左胸、左腰、右背部三刀,致周名新当场倒地死亡。作案后,被告人段昌容逃离现场,于当晚19时许到公安机关投案。后经司法精神病学鉴定,被告人段昌容在作案时具有限制刑事责任能力。公诉机关为证明指控的事实,当庭举示了刑事案件登记表、现场勘查笔录、尸体检验鉴定书、证人证言、被告人段昌容在公安机关的供述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段昌容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构成故意杀人罪。鉴于被告人段昌容在作案时具有限制刑事责任能力,处罚时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曾素卿以其子周名新被害死亡为由,要求被告人段昌容依法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交通费、误工费。  被告人段昌容对公诉机关指控其持刀致被害人周名新死亡的事实无异议,辩称其在被周名新殴打的情况下,才持刀刺了周名新。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诉讼请求无意见。辨护人以被告人段昌容系限制责任能力人、段昌容有自首情节等为由,提出对段昌容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  经审理查明,(一)被告人段昌容与被害人周名新(男,1965年3月13日出生)系朋友关系。2007年8月8日中午,段昌容与周名新一同在重庆市南岸区弹子石石桥一村72号万泰大酒楼内参加吴某某的酒宴。午宴后,周名新离开万泰大酒楼,段昌容留在万泰大酒楼内打牌。当日17时许,周名新返回万泰大酒楼后,段昌容因琐事与周名新发生口角纠纷至打架。经人劝开后,段昌容即离开酒楼,在酒楼附近的地摊处购买了一把水果刀。段昌容手持水果刀藏于身后,返回万泰大酒楼寻找周名新,周名新见状欲躲避,段昌容不顾在场人员劝阻,冲上去拦住周名新,持水果刀猛刺周名新左胸、左腰、右背部三刀,致周名新当场倒地死亡。经法医学尸体检验,周名新系被单刃刺器刺穿左胸部致心脏破裂,心包填塞合并失血性休克死亡。作案后,被告人段昌容逃离现场,于当日19时许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经司法精神病学鉴定,被告人段昌容在作案时具有限制刑事责任能力。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登记表、捉获经过材料证实:2007年8月8日17时50分许,吴昌明报警称,段昌容在南岸区大佛段万泰酒店大厅持刀将周名新胸部捅伤。当日19时许,段昌容到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大佛段派出所投案。  2、公安机关现场勘查笔录及图片证实:现场位于重庆市南岸区弹子石石桥一村72号万泰大酒店。在酒店内东侧距离玻璃窗户米远处有一具男尸,其左胸部、左肩背部及左腰部各见一刀刺伤口,玻璃窗下方形餐桌旁、距尸体脚部米处可见大量滴落血迹。尸体北侧米处见一单刃刀,长20厘米,刀刃长11厘米,宽厘米,粘附有血迹。餐厅西侧距离大门10米处地面见一粘附有血迹的刀鞘,刀鞘长12厘米,宽4厘米。  3、公安机关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清单证实:2007年8月8日段昌容投案后,民警从段昌容身上提取UNTONE牌带血迹手机一部和户名曾素卿(已改名为周名新)的重庆市农村信用社储蓄存折一本。段昌容称她与周名新发生口角时,周将自己的手机和存折扔在地上她捡走了,手机上的血迹是她刺伤周名新后不小心弄上去的。  4、辨认笔录证实:2007年8月8日20时30分至22时20分许,在见证人的见证下,证人吴昌明、舒一琴、黄兴碧分别对公安机关提供的12张女性正面头像进行辨认,均确认段昌容就是2007年8月8日持刀杀死周名新的女子。  5、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证实:死者周名新左胸部锁骨中线平第五、六肋间有×1cm的斜行创口,创角一钝一锐,钝边宽,创道内无组织间桥,深达胸腔。左腰季肋部有×的皮裂创,深达皮下。右背部肩胛下外侧有2cm×的创口,深达皮下,创口处有的皮瓣外翻。解剖检验见左侧胸腔积血400ml,心包内有150ml积血,心脏呈收缩状态,心尖部有×的破口,贯通左心房等情况。 分析 定性数据统计分析pdf销售业绩分析模板建筑结构震害分析销售进度分析表京东商城竞争战略分析 推断应系单刃刺器形成。结论为周名新系被单刃刺器刺穿左胸部致心脏破裂,心包填塞合并失血性休克死亡。  6、司法精神病学鉴定书证实:段昌容系癫痫;癫痫性人格改变,限制性刑事责任能力。  7、证人吴昌明证言证实:2007年8月8日中午,我在万泰酒店请朋友庆祝外孙女生日,周名新带段昌容一起来吃饭,饭后约14时许,周名新借故离开了,段昌容留在酒店玩,其间段给周打了几次电话周都没有接,段好象很不高兴。17时许,周名新返回酒店,段昌容就骂周,然后二人就拉扯到收银台前方梯坎处,段昌容先打周耳光,二人扭打起来,我冲过去将二人拉开,当时还有其他人在劝。将他们分开后,我老婆刘德凤在旁边劝段昌容,后来段就出去了。约10分钟后,段又返回来了,她右手放在背后,可能拿有东西,段气汹汹向周名新走过去,当时周名新在大厅进包房的入口处,周见段冲过来就沿着大厅窗户向外走,我去劝段昌容并拦住她,但她挣开后直接跑过去将周名新拦住,右手持水果刀刺周名新,周用双手挡,我看见周胸部被刺中后退了二步就蹲下去了,我从段手里把刀抢了下来,看见周名新不行了,就把刀扔在地上去扶他,并报了警,医务人员来后诊断周名新已死亡。  8、证人刘德凤证言证实:2007年8月8日17时许,我们在万泰酒楼大厅5号桌打麻将,周名新从外面回来,他走到我们旁对我女儿说“让叔叔打一会”,我女儿说“要吃饭了,打什么嘛”,接着周名新就到1号桌去了。出事后我听王梅说,周名新过去好像是向段昌容赔礼,段昌容没理他,起身就打了周名新两耳光,还骂周名新是贱相之类的话,后来段昌容又把周名新拉了出去。我只看见段昌容抓住周名新的衣服领口把周名新拉出去的,二人在大厅“签到台”处争吵起来。突然看见段昌容在打周名新耳光,接着又用脚踢周名新,周名新后来开始还手打段昌容。当时我和吴昌明、吴昌勇、刘德荣多人跑过去劝,吴昌勇和郝晶把周名新拉到1号桌坐下,段昌容又追了过去,在7号桌处我和蒋玉芳将她拉住,她当时在7号桌抓了一烟灰缸准备砸周名新,被我们夺下了。我拉住她劝她消气,她把我的手弄开后说下去一下,我心想她可能不会回来了。10分钟左右后,段昌容又返回来直接向周名新走过去,吴昌明、吴昌勇在中间把段昌容拦住,劝她算了,段昌容被吴昌明他们拉住时还用脚去踢周名新。周名新绕过来对我说他去避一下,我说等我们劝走段昌容后,你就上来吃饭。周名新向外走了四五步远,段昌容从桌子过道中间直接跑过去刚好把周名新拦住,段昌容拿东西刺了周名新几下,吴昌明、吴昌勇、郝晶赶到把段昌容拉住时,段昌容还试图用刀再刺,当时刀上有血,吴昌明从段昌容手上把刀夺下来丢在地上,回头看周名新倒在地上了,就打120、110报警。  9、证人吴昌勇证言证实:2007年8月8日17时许,周名新回到酒楼,他走到段昌容背后扶住她坐的椅子笑嘻嘻地说“让我打一会”。段昌容转身就给了周名新耳光,并骂周名新。段昌容气汹汹地对周名新说“走,我们出去”,周名新说“出去什么嘛”。段昌容就抓住周名新的衣领说“出去说”。二人走到酒楼的大门口后,一会儿就打起来了,我和吴昌明及另外二个人走过去,看见段昌容用她手中的手机砸周名新,我和吴昌明赶快把周名新拉到1号桌坐下,段昌容不知从哪里抓了一个烟灰缸准备砸周名新,我们将她手中的烟灰缸夺过来了,然后段昌容又在骂。过了不久,我看见段昌容右手背在身后从通道走过来,段昌容手里拿的是一把刀,段昌容跑到周名新面前,右手持刀朝周名新胸腹部捅,周名新用双手挡,然后段昌容用脚踢周名新,二人都摔倒在地,段昌容站起来后朝周名新又捅了几下。我赶快跑去,看见周名新胸口在流血,周名新朝前走了几步就倒下了。  10、证人王维碧证言证实:2007年8月8日17时许,周名新回到酒楼走到段昌容背后扶住她的椅子笑嘻嘻地说“让我打一会”。段昌容转身就给了周名新两耳光,并骂周名新,我就说不打牌了。接着段昌容对周名新说“我俩个出去说”,周当时不愿出去,段昌容强行把周名新拉出去,他俩在大厅门口就打起来。吴昌勇跑过去将周名新劝到1号桌坐下,段昌容追过来拿烟缸砸周名新,被人挡开了。大约过了10多分钟,段昌容从外面气汹汹冲进来,她右手藏在身背后,大家都认为她拿了东西来砸周名新,吴昌勇就起身把她拦住,我去质问段昌容,说她今天过分了,同时看见她右手握了一把水果刀。周名新见事不对,就起身沿窗子往外走,准备去躲一下,段昌容挣开吴昌勇等人的劝阻,跑过去拦周名新,当时我一直在1号桌附近,就听见有人在喊遭了。  11、证人舒一琴(万泰酒店员工)证言证实:2007年8月8日17时30分左右,我看到一男一女在大厅门口发生争吵,接着二人就相互打起来。从大厅过来二个人把他们拉开后,将男的劝到桌子边坐下,女的追上随手将桌上的烟缸拿来起准备砸过去,被另外一个劝架的男子夺下了,后女的就背一个包出去了。大约几分钟后,那女的又回酒店来,我们经理说那女的拿有刀,叫我要注意。我过去看见那女的右手拿有一把刀背在背后面,一个劝架的男子把她拉住,有人劝死者离开,死者就起身往外走,这时女的从5号桌边过去将死者拦住,右手握刀向死者胸前捅过去,死者抓住女的拿刀的手,女的划了几下就坐在地上,男的站起半弯腰把女的手抓住。后来女的就睡在地上,死者往后退了两三步就倒下了。  12、证人李琳(万泰大酒楼大堂经理)证言证实:2007年8月8日17时许,我正在酒楼大厅服务台处理事情,听见一男一女在“签到台”处争吵和扭打,很多人跑过去把他们拉开了,男的被劝到1号桌坐下,女的被拉到19号桌附近。这女的是怎样出去的我没有注意,但后来这女的从酒楼正门梯坎进来时,我看见她握有一把刀,刀在她身体右后侧贴住身体。女的向那男的走过去,走到3号桌时就有人把她拦住,后来那男的就沿窗子一侧往服务台方向走来,那女的又返过来朝男的迎面走上去,那女的走得比较快,紧接着很多人跑过去劝,好像是男的被杀了,当时我在服务台看不见男的被杀时的情形,也没看见女的动作。  13、证人钟永琴证言证实:当天下午4点多钟,周名新回到万泰酒楼,回来后与段昌容就开始吵架,段昌容拉周名新出去,周名新不出去,两人就抓扯起来,后被我爱人刘德荣他们劝开了。劝开后段昌容又拿起桌子上的烟灰缸去打周名新,也被劝阻了。当时我看到段昌容颈部已被周名新抓红了,后来段昌容一人走了,她走时是拿着自己的提包走的。20分钟后,段昌容又回来了,进来时段昌容右手在后面,看样子手上拿着什么东西藏在身后,当时周名新和我们坐在大厅内舞台边的桌子边,段昌容进来后向周名新走过来。当时我们看见段昌容的样子很凶,有人上去把段昌容劝住,也有人叫周名新先离开,当时周名新自己也说今天要躲一下,就往大厅吧台方向走。段昌容见周名新要走,就从旁边冲上去,用手上的刀向周名新腹部位置捅了一刀,但捅没捅到我没看清楚。后来我看见周名新已经站不稳了,身体有点往前靠,段昌容坐到地上去了。当时吴昌明已上去劝了,我看见吴昌明扶住周名新,周名新退了两步就倒在地上了。  14、证人舒敏证言证实:当天下午5点多钟,我站在酒楼大厅内看见那女的和那男的在大厅内吵架,后来他们两人又打起来,有些人去劝,劝开后那女的又从桌子上拿了一个烟灰缸去打那男的,也被劝开了。后来那女的出去买了一把水果刀进来,那女的进来时手拿着刀藏在身后,那男的当时和另外几个人在大厅内的舞台边,那女的走过去后,旁边有几个人把他们劝开,那男的就走到吧台前面,那女的又从旁边绕到那男的面前,并从身后把刀拿出来,我看到那男的把那女的推了几下,把那女的推倒了,又看到那男的往后退了几步就倒在地上了,后那女的就自己走了。  15、证人黄兴碧证言证实:案发当时,我在万泰酒店对面爱心亭旁边摆地摊,专门卖小杂货。大约下午5点多钟,一些过路的人说万泰酒店里杀死人了,这时我看见万泰酒店门口围了很多人。当天下午共有四个人来买刀,一个是老头,一个是老大姐,另两个是女娃,大约40岁左右。这种刀是水果刀,刀柄是黄色的,有一个黄色的套子。  16、被告人段昌容供述:周名新打电话说他朋友吴昌明的外孙过生日,在大佛段万泰大酒楼摆席,几次打电话叫我和他一同去,我想反正我与吴昌明的老婆倪元碧比较熟,也认识吴昌明,于是我就同意了。2007年8月8日,我和周名新一起去万泰大酒楼吃午餐,吃完饭后周名新就出去了,他什么时候走的,我不知道,他走时也没有给我打招呼。由于酒楼内开起空调又有许多人吸烟,我就到酒楼外面,刚走到酒楼大门口,大佛段派出所协勤张思伟给我说:“你的那个兄弟伙刚才取了很多钱,喝得醉熏熏的,不要被别人抢了,你给他打个电话”,于是我就给周名新打电话问他在什么地方干什么?周名新在电话里装醉,什么话也没有说,我就把电话挂了。我走到庐山照相馆老板叶小春那里,因为他们关系比较好,可能周名新要告诉叶小春,叶小春就用他店内电话给周名新打了几个电话,周都没有接。然后我就回到酒楼给吴昌明讲周名新取了许多钱,不晓得走哪去了。吴昌明又给周名新打了几个电话,周还是没有接,于是我就去打牌。大约17时许,我看见周名新回到了酒楼,我问周名新下午到哪里去了,取钱干什么,他说没有取钱,我就骂他是个贱相,一天到外面乱搞,并叫他到酒楼门口去。我们二人到酒楼门口后,我继续问他下午取钱没有?取了钱到哪里去了?他回答说没有,我说有人看到你取了许多钱出去了,你把身上的东西拿出来看,他从身上掏出一本存折和手机扔到台台上说“你看嘛,身上就只有这些东西”。这时我打了他一耳光,他转身走了几步后,我拾起台台上的存折和手机跟着他,他边走边乱骂我,还说他取钱不管我的事。我说“是你妈妈委托我把你管住的”,周名新就向我头部打了一拳,我也乱打他,有几人把我和周名新劝开了。周名新被拉到酒楼最里面靠舞台的位置处坐下,我被拉到酒楼大厅中间圆桌处,当时我很气愤就从餐桌上抓起一个烟灰缸准备朝周名新砸过去,但考虑可能会砸到别人,我就把烟灰缸放下了,旁边有几个人在劝我。我出去后在万泰大酒楼对面协勤点的一个地摊上花了一元五角钱买了一把刀,刀刃大约长10公分,刀柄和刀套都是米黄色的。我被周名新打了以后,觉得很没有面子,我要他当众给我赔礼道歉,如果周名新打我,我就用刀吓他。于是我买了刀就返回酒楼,我右手握刀藏在身后向周名新走去,在接近周名新的时候,我就把刀从身后拿到身前。这时刘德凤和另外几个人就把我拉住,刘德凤给我说她外孙今天过生,叫我给她点面子,不要这样,我没有对她说话,站在那里骂周名新。周名新从他坐的位置上站起来朝我这个方向走来,他走到我对面就骂我,边说边用手打我头部一拳,我一下就被打到地上坐起,周名新又来打我时,我就用手挡,我感觉只挡了一下就看见我握刀的手上有血,我看见周名新左侧胸部处的衣服在渗血,然后周名新转身走了两、三步就倒下了。我站了起来看见他倒下受伤了,我走出酒楼坐三轮车回家去了。回到家中,我把裙子、高跟鞋换了就回到万泰酒楼门外。当时我看见万泰酒楼门外围了很多人,还听到一个协勤说“一个水果刀就把人杀死了”,这时我知道周名新已经死了,于是我就到万泰酒楼附近的治安亭找到民警投案自首。我与周名新是重麻厂的,在我离婚后他想与我耍朋友,但我不愿意。  上列证据均系公诉机关当庭举示,经庭审质证,证据收集程序合法,证据内容相互印证,予以确认。  (二)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曾素卿因其子周名新被害死亡,产生的经济损失有丧葬费11549元,赡养费27190元,交通费、住宿费、误工费3000元,共计人民币41739元。  上述事实,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曾素卿的身份证明、南岸区弹子石街道惠工村社区居民委员会证明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段昌容仅因琐事纠纷,持刀连续刺杀被害人周名新胸部等处致周名新当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鉴于被告人段昌容在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以及被告人段昌容作案时系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依法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段昌容提出其系在被周名新殴打的情况下,才持刀刺了周名新的辩解意见,经查,案发现场大量目击证人均一致证实,在被害人周名新准备离开躲避的情况下,被告人段昌容上前拦住周名新,持刀将周名新当场刺伤倒地,段昌容的辩解意见与证据不符,不予采纳。辨护人提出被告人段昌容系限制责任能力人、段昌容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与审理查明的事实相符,予以采纳。  被告人段昌容对其犯罪行为造成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曾素卿的经济损失,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鉴于被告人段昌容系限制责任能力人,其赔偿责任依法由其法定代理人杨仕芬承担。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出的丧葬费按照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曾素卿的赡养费,按照本市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标准计算;交通费、住宿费、误工费,根据本案情况酌情主张。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出的死亡赔偿金,因不属于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范围,不予主张。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十八条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六第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十七条第一款(二)项、第一百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段昌容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7年8月9日起至2022年8月8日止)  二、由被告人段昌容及其法定代理人杨仕芬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曾素卿经济损失人民币41739元。赔偿款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三、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曾素卿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李莉  审判员耿立德  代理审判员李平    二OO八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许伟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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