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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重点wto重点重点简述wto解决贸易争端的方法Gatt1994和gatt1947之间的关系?是同一协议还是有所不同?一.GATT1994与GATT1947的关系1.GATT1994来源于GATT1947,但不是简单的继承,2.GATT1994与GATT1947相比有所变化和发展。3.从法律性质上,GATT1947只是临时适用的政府间的行政协定,而GATT1994是作为具有国际法人地位的世界贸易组织的法律规定的组成部分。4.GATT1994涵盖了GATT1947内容,并成为其它12个多边货物贸易协议的法律与原则基础。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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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重点重点简述wto解决贸易争端的方法Gatt1994和gatt1947之间的关系?是同一协议还是有所不同?一.GATT1994与GATT1947的关系1.GATT1994来源于GATT1947,但不是简单的继承,2.GATT1994与GATT1947相比有所变化和发展。3.从法律性质上,GATT1947只是临时适用的政府间的行政协定,而GATT1994是作为具有国际法人地位的世界贸易组织的法律规定的组成部分。4.GATT1994涵盖了GATT1947内容,并成为其它12个多边货物贸易协议的法律与原则基础。5.GATT1994中提出的一些基本规则,也延伸到服务贸易总协定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中。6.GATT1994继承了GATT1947的整体结构。7.GATT1947由序言、四个部分,38个条款组成。GATT1994仍由这些部分构成,但对具体条款作了一些修正。二、GATT1994与GATT1947的异同1.一个是正式的国际协议,一个是非正式文本2.在乌拉圭回合谈判前近40年间,GATT1947被更新补充,经过更新后的GATT文本城“GATT1994”3.GATT1947的后续协议,特别是东京回合达成的9个守则都属于广义的GATT,而GATT1994不包括这些守则,后者独立出来,成为与GATT1994平行的单独货物贸易协议;GATT1994也不包括作为GATT1947组成部分的临时使用协定书,后者已被取消。在gatt1994的适应中该注意什么?gatt1994与其他多边贸易协议之间的关系?贸易与汇率的关系问 快递公司问题件快递公司问题件货款处理关于圆的周长面积重点题型关于解方程组的题及答案关于南海问题 汇率安排:一国确定本国货币对外价值的机制和方法一般例外(中国稀土争端)附件6(钨、钼等)正常关税30%,中国承诺1-20%如果下列措施的实施在条件相同的各国间不会构成武断的或不合理的歧视,或者不会形成对国际贸易的变相限制,不得将本协定说成是妨碍任何缔约方采取或实行下列措施:(1)为维护公共道德所必需的措施;(2)为保障人民、动植物生命健康所必需的措施;(3)有关输出或输入黄金或白银的措施;(4)为保证某些与本协定的规定并无抵触的法令或条例的贯彻执行所必需的措施(其中包括保护专利权、商标及版权等所必需的措施);(5)有关监狱劳动产品的措施;(6)为保护本国具有艺术、历史或考古价值的文物而采取的措施;(7)为保护可能用竭的天然资源的有关措施;(8)为履行缔约方全体未提出异议的国际商品协定所承担的义务而采取的措施;(9)国内原料的价格被压低到低于国际价格水平,为了保证国内加工工业对这些原料的基本要求,有必要采取的限制原料出口的措施;(10)在普遍或局部供应不足的情况下,为获取或分配产品所必须采取的措施。---中方法律依据:一般例外规定出于保护资源、环境和可持续发展的需要,配额和关税措施是综合措施的一部分,符合WTO规则---美、欧、墨法律依据:《中国加入议定书》第五条以及附件6违反WTO规则以及中国加入WTO议定书,中国政府应解除对稀土等资源出口的限制政策。海关估价方法6种:-1、以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确定完税价格  成交价格是指有关货物出口到进口方时的实付或应付价格,即进口方已经支付或将支付给出口方的货物价款总额。  如果买方支付了一些费用,但这些费用并未包含在货物单据或发票价格中,为得到成交价格,进口方海关应将这些费用计入买方的实付或应付价格中。(佣金、经纪费、包装费用,专利费、许可费等)。  运用这—方法确定的完税价格,是指货物出口到进口方后,进口方海关根据成交情况对进口商实付或应付成交价格进行调整后的价格。  海关不是在任何情况下都依据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确定完税价格,采用这种估价方法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买方对货物事有的处置或使用权不受任何限制。  (2)卖方不得在买方购买进口货物时设定某些影响销售或价格的条件。  (3)买方不得将对货物的转售、处置或使用产生的收益直接或间接返回给卖方,除非对成交价格进行适当调整。  (4)买卖双方之间不得存在特殊关系。采用成交价格方法确定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如果买方支付了—些费用,而这些费用未包含在其实付或应付的价格中,海关可将这些费用计入买方实付或应付的价格。2、以相同货物的成交价格确定完税价格在无法采用进口货物成交价格方法确定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时,世贸组织进口成员方海关可采用相同货物的成交价格确定完税价格。采用相同货物的成交价格确定完税价格,应注意三个问题:一是相同货物必须与进口货物同时或大约同时进口;二是相同货物的成交价格必须先前已被海关接受;三是如果有两个以上相同货物的成交价格,应选用其中最低的一个作为海关完税价格。3、以类似货物的成交价格确定完税价格在不能依次采用上述两种估价方法时,世贸组织进口成员方海关可采用类似货物的成交价格确定完税价格。  类似货物指在材料组成及特性上与进口货物原产国、原生产者生产的货物相似,具备同样功能且商业上可互换的货物。如果该进口货物原生产者不再生产类似货物时,可使用同一生产国其他生产者生产的货物作为类似货物。采用类似货物的成交价格确定完税价格,也应注意三个问题:一是类似货物必须与进口货物同时或大约同时进口;二是类似货物的成交价格必须先前已被海关接受;三是如果有两个以上类似货物的成交价格,应选用其中最低的一个作为海关完税价格。4、以倒扣价格方法确定完税价格在不能依次采用上述3种估价方法时,世贸组织进口成员方海关可采用倒扣价格方法确定完税价格。  倒扣价格指根据进口货物或相同货物或类似货物在进口方的销售价格,扣减货物进口及销售时产生的某些特定费用。具体包括在进口方发生的佣金,利润,为推销和销售货物直接和间接产生的一般费用,运费、保险费及其有关费用,关税及其他费用和增值税等国内税。是否扣减海上运输费、保险费和港口装卸费,由进口成员方海关根据本国有关法规决定。  在进口方的销售价格,是指以最大总量将货物第一次转售给与进口商无特殊关系的买方的单位货物价格,且进口货物或相同货物或类似货物必须在进口方按进口时的原状销售。如果没有以进口时的原状销售,进口商可要求海关采用经进一步加工后的货物销售价格。在这种情况下,相同货物或类似货物的销售时间,应与进口货物的进口时间相同或大致相同,如果时间不同,可采用这些货物在进口货物进口后90天内的销售价格。5、以计算价格方法确定完税价格  如不能依次采用上述4种估价方法,世贸组织进口成员方海关可采用计算价格方法确定完税价格。  计算价格指进口货物的生产成本,加上从出口方向进口方销售同级别或同种类货物通常所获得的利润,以及为推销和销售货物直接和间接产生的一般费用等。是否计入海上运输费、保险费和港口装卸费,由进口成员方海关根据本国有关法规决定。这种方法通常在买方与卖方有特殊关系,且生产商愿意向进口方海关提供成本数据和必要审核材料的情况下采用。6、以“回顾”方法确定完税价格  在无法完全按照上述5种估价方法确定完税价格时,世贸组织进口成员方海关可采用“回顾”方法确定完税价格。  “回顾”方法指海关可采用其他合理的方法来估价,包括对上述各种估价方法作出灵活处理,以其中最容易计算的方式确定完税价格。例如,在采用相同货物成交价格方法时,可以采用来自第三国的相同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作为估价基础。采用其他合理的方法,必须符合《海关估价协议》和《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有关规定,并依据进口方可获得的数据确定。进口成员方海关不得采用进口方生产的货物在其境内销售的价格,或取两种备选价格中较高的价格,或采用进口货物在出口方境内市场上的价格,或货物向第三方出口的价格。如不采用计算价格方法,海关不得根据生产成本来估价。海关也不得以最低限价以及任意或虚构的价格来估价。农业协议减少对农产品的支持减少对农产品的出口补贴重视环境与动植物卫生保护特殊保障措施对发展中成员的优惠和差别待遇影响不公平不公平贸易规则与竞争反倾销条件(任何一条)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或造成损害威胁实质上阻止某一进口国国内产业的建立反倾销措施替代国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指针对来自于非市场经济体的商品,在确定其正常价值时,不使用其出口国商品的实际成本,而选择一个市场经济第三国或进口国的同类相似商品价格,作为计算正常价值的方法,所被采用的市场经济国家通常称为“替代国”。基本标准可选择的备用标准国内产业损害确定反倾销调查发起归零法(历史。定义。算法)历史:gatt时代的裁决-得到了支持Wto时代---归零法终归于零“归零法”,是美国等少数WTO成员在反倾销调查时估算涉案产品倾销幅度的一种方法。  在反倾销调查中,计算倾销幅度时,美国商务部将涉案产品分成不同的产品组,首先比较每一组产品的加权平均出口价格和正常价值。产品的正常价值通常采用出口国国内销售类似产品的加权平均实际价格。加权平均出口价格低于正常价值时,为正倾销;加权平均出口价格高于正常价值时,为负倾销。把每一组产品的倾销差额累计相加,即计算出倾销总差额。最后,将倾销总差额除以出口总量就计算出了涉案产品的最终倾销幅度。反倾销税的税率就是根据最终倾销幅度而确定的。然而,在计算倾销总差额的过程中,美国商务部只对正倾销差额进行累计相加,而将存在负倾销的差额算为零。课程任务保障措施问题---实施一般保障措施的条件~某项产品进口激增(绝对增长和相对增长?)绝对增加是进口产品的数量的实际增长。如,某产品的进口量从1000吨增加为2000吨。而相对增加是相对于进口国国内生产总量而言,进口产品的市场份额的增加;并且,实际进口量不一定发生改变。~进口激增是由于不可预见的情况和进口成员履行wto义务的结果~直接和简介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反倾销没有严重)---对产业的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中国加入议定书中的相关问题(特保措施)~16条:过渡期特定产品的保障措施(极其重要)针对来自特定成员的进口产品采取的措施,即在WTO体制下,在特定的过渡期内,进口国政府为防止来源于特定成员国的进口产品对本国相关产业造成损害而实施的限制性保障措施。最早的特别保障措施适用于日本。1953年日本申请加入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ATT)时,一些GATT缔约国担心日本的纺织品进口可能对本国相关产业造成损害,决定在日本加入GATT之后其它成员国可以对日本适用特别保障条款,即GATT缔约国在发现原产于日本的纺织品进口数量增加~市场扰乱:是指一项产品的进口快速增长,无论是绝对增长还是相对增长,从而构成对生产同类产品或直接竞争产品的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实质损害威胁的一个重要原因。根据WTO《保障措施协定》,在认定“市场扰乱”时,受影响的WTO成员应考虑客观因素,包括:进口量、进口产品对同类产品或直接竞争产品价格的影响以及此类进口产品对生产同类产品或直接竞争产品的国内产业的影响。~贸易转移:贸易转移是一个年轻的概念,最早出现的贸易转移是由加拿大经济学家瓦伊纳在19世纪50年代初提出的,全称是“贸易创造与贸易转移理论”。指一国产品遭到另一国的贸易保障措施后转而大量向其他国家出口。~特定产品:~感想?(查阅《议定书》英文版)---中国轮胎特保措施案中国输美轮胎特保案与WTO规则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教授,中国WTO研究会副会长薛荣久一.中国输美轮胎特保案件回顾二.美轮胎特保措施的内容和法律依据三.美轮胎特保措施严重违背了WTO规则四.诉诸WTO是推翻美国特保案上策五.应该引为关注的问题2009年9月11日,美国总统奥巴马宣布对所有从中国进口的小轿车和轻型卡车轮胎以为期三年,加征关税方式实施特保措施。该特保措施事实依据不足,严重违背WTO规则。一、中国输美轮胎特保案件回顾2009年4月20日,美国钢铁工人联合会宣布,依据美国1974年贸易法第421条款,向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提出对中国输美商用轮胎的特殊保障措施案申请,要求美国政府对从中国进口的用于客车、轻型卡车、迷你面包车和运动型汽车的2100万个轮胎实施进口配额制。2009年4月29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在联邦记事上公布,启动对中国轮胎产品的特保调查。这是2006年后,美国又一次针对中国轮胎产品发起的特保调查,影响面和金额巨大。对此,我国相关组织以理据争,强烈反对这一举动。22009年6月18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对中国乘用车及轻卡车轮胎特保案做出肯定性损害裁决,认定由于从中国轮胎产品进口的大量增加,造成或威胁造成美国国内产业的市场扰乱。对此裁决,中国政府深表遗憾。2009年6月29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就对中国轮胎采取特保措施,提出对乘用车、轻型货车用中国制轮胎加征3年关税的 方案 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pdf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doc见习基地管理方案.doc关于群访事件的化解方案建筑工地扬尘治理专项方案下载 ,第一年至第三年额外征收的关税分别为55%、45%和35%。2009年8月7日,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在华盛顿举行听政会,就“中国输美轮胎特保案”听取各方意见。2009年9月2日,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在咨询财政部、劳工部、商务部等部门意见后,向美国总统奥巴马提出相关建议。2009年9月11日,美国总统奥巴马宣布对所有从中国进口的小轿车和轻型卡车轮胎征收三年的附加关税,从价税率第一年为35%,第二年为30%,第三年为25%。中方对此表示强烈不满和坚决反对,并诉诸WTO争端解决机制。归结:案件缘起钢铁工人联合会,不是轮胎产业;启动调查半年;特保轮胎类别减少,特保措施从配额改为关税;加征关税幅度比裁决要求降低;为期三年。二、美国特别保障措施的内容和法律依据“中国输美轮胎特保案”的依法是《美国1974年贸易法》第421节规定,“如果中国产品以如此之增长数量或者条件进口,3以致对国内同类或者直接竞争产品生产商造成或威胁造成市场扰乱,那么,总统有权根据节的规定,在其认为防止或者救济市场扰乱的不要程度和期限内宣布加征关税或者其他限制进口措施。”它是根据1999年11月15日中美在北京达成关于中国加入WTO的协议中,中美双边市场准入协议中“特定产品保障机制”条款补充写入《美国1974年贸易法》。美国国会依据中美之间达成的上述协议,于2000年10月10日,在106届国会第二次会议上通过《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贸易法修正案》。依据该修正案,同意给予中国以永久正常贸易关系待遇(即通常所称的“最惠国待遇”),中止原《美国1974年贸易法》406条款对中国的使用,同时加以修改,增加了针对中国的部分,即“关于市场扰乱和对美国市场贸易转移的产业救济”共3个条款,成为现行《美国1974年贸易法》第421节内容。有效期为12年,到2003年12月10日。2001年11月11日,在多哈WTO第四次部长级会议上,正式签署了关于中国加入WTO的法律文件。2001年12月11日,中国成为WTO第143个成员。此前,根据美国国会的授权,美国总统确认,中国入世议定书的最终条款“至少与美中1999年11月15日达成的协议相当”把中美双边市场准入协议中“特定产品保障机制”条款移植转化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议定书》第16条。因此,第16条体现了《美国1974年贸易法》第421节的内容。2001年12月27日,美国总统布什签署声明并公告,4给予中国永久正常贸易关系的待遇,自2002年1月1日正式生效。同日,布什政府下达类似内容的行政令。至此,美国依据中美关于中国加入WTO的协议以及中国加入WTO的法律文件中,确立了特别保障措施条款的立法。根据《美国1974年贸易法》第421节,自2002年以来美国国际贸易会已经6次对中国输美产品采取特别保障调查,但均被布什否决。从上可知,《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议定书》第16条是《美国1974年贸易法》第421节的转换。作为WTO重要成员美国应该遵循作为WTO规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议定书》第16条的约束。但事与愿违。三.美轮胎特保措施违背了WTO规则(一)WTO规则依据中美关于中国加入WTO的协议而形成中国加入WTO的法律文件中特别保障措施条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议定书》“第16条特定产品过渡性保障机制”。该条款有9项内容。1.如原产于中国的产品在进口至任何WTO成员领土时,其增长的数量或所依据的条件对生产同类产品或直接竞争产品的国内生产者造成或威胁造成市场扰乱,则受此影响的WTO成员可请求与中国进行磋商,以期寻求双方满意的解决办法,包括受影响的成员是否应根据《保障措施协定》采取措施。任何此种请求应立即 通知 关于发布提成方案的通知关于xx通知关于成立公司筹建组的通知关于红头文件的使用公开通知关于计发全勤奖的通知 保障措施委员会。52.如在这些双边磋商过程中,双方同意原产于中国的进口产品是造成此种情况的原因并有必要采取行动,则中国应采取行动以防止或补救此种市场扰乱。任何此类行动应立即通知保障措施委员会。3.如磋商未能使中国与有关WTO成员在收到磋商请求后60天内达成协议,则受影响的WTO成员有权在防止或补救此种市场扰乱所必需的限度内,对此类产品撤销减让或限制进口。任何此类行动应立即通知保障措施委员会。4.市场扰乱应在下列情况下存在:一项产品的进口快速增长,无论是绝对增长还是相对增长,从而构成对生产同类产品或直接竞争产品的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实质损害威胁的一个重要原因。在认定是否存在市场扰乱时,受影响的WTO成员应考虑客观因素,包括进口量、进口产品对同类产品或直接竞争产品价格的影响以及此类进口产品对生产同类产品或直接竞争产品的国内产业的影响。5.在根据第3款采取措施之前,采取此项行动的WTO成员应向所有利害关系方提供合理的公告,并应向进口商、出口商及其他利害关系方提供充分机会,供其就拟议措施的适当性及是否符合公众利益提出意见和证据。该WTO成员应提供关于采措施的决定的书面通知,包括采取该措施的理由及其范围和限。6.一WTO成员只能在防止和补救市场扰乱所必需的时限内根据本条采取措施。如一措施是由于进口水平的相对增长而采取的,而且如该项措施持续有效的期限超过2年,则中国有权针对实施该措施的WTO成员的贸易暂停实施GATT1994项下实质相当的减让或义务。但是,如一措施是由于进口的绝对增长而采取的,而且如该措施持续有效的期限超过3年,则中国有权针对实施该措施的WTO成员的贸易暂停实施GATT1994项下实质相当的减让或义务。中国采取的任何此种行动应立即通知保障措施委员会。7.在迟延会造成难以补救的损害的紧急情况下,受影响的WTO成员可根据一项有关进口产品已经造成或威胁造成市场扰乱的初步认定,采取临时保障措施。在此种情况下,应在采取措施后立即向保障措施委员会作出有关所采取措施的通知,并提出进行双边磋商的请求。临时措施的期限不得超过200天,在此期间,应符合第1款、第2款和第5款的有关要求。任何临时措施的期限均应计入第6款下规定的期限。8.如一WTO成员认为根据第2款、第3款或第7款采取的行动造成或威胁造成进入其市场的重大贸易转移,则该成员可请求与中国和/或有关WTO成员进行磋商。此类磋商应在向保障措施委员会作出通知后30天内举行。如此类磋商未能在作出通知后60天内__________使中国与一个或多个有关WTO成员达成协议,则请求进行磋商的WTO成员在防止或补救此类贸易转移所必需的限度内,有权针对该产品撤销减让或限制自中国的进口。此7种行动应立即通知保障措施委员会。9.本条的适用应在加入之日后12年终止。归纳:确立特保立案根据:进口快速增长,构成对生产同类产品或直接竞争产品的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实质损害威胁的一个重要原因。(二)美轮胎特保措施违背第16条,因为构成特保理由不存在。第4款明确规定“市场扰乱应在下列情况下存在:一项产品的进口快速增长,无论是绝对增长还是相对增长,从而构成对生产同类产品或直接竞争产品的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实质损害威胁的一个重要原因。在认定是否存在市场扰乱时,受影响的WTO成员应考虑客观因素,包括进口量、进口产品对同类产品或直接竞争产品价格的影响以及此类进口产品对生产同类产品或直接竞争产品的国内产业的影响。”1.美国从中国进口轮胎并未出现快速增长。2007年以来中国轮胎产品对美出口增长不是快速而是低速甚至下降。2008年比2007年仅增加了2.2%,2009年上半年比2008年上半年同期还下降了16%。在2009年9月17日美国联邦记事上公布的总统文件中“2008年12月31日后美国进口”中公布整体进口中最大的5家进口轮胎商成交的轮胎数量呈现下降趋势。2009年美国轮胎进口量月份1-3月4-5月6-9月10-12月数量(千条)3,4541,2233062772.中国轮胎对美出口未对美国生产同类产品或直接竞争8产品的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实质损害威胁。(1)中国涉案产品主要供应美国的维修市场,而美国自产轮胎主要供应原配市场和替换市场,两者并不存在直接竞争关系。(2)美国国内轮胎产业繁荣经营状况在中国轮胎产品进入美国市场前后并无明显变化,即使在中国轮胎产品出口增幅最大2007年,其赢利情况也表现良好。(3)美国国内轮胎产业关停部分工厂和生产设备的行为是出于选择高端市场而主动进行的结构调整,与中国轮胎产品的进口无关。(4)美国轮胎生产商和进口商不认为从中国进口轮胎对美国生产同类产品或直接竞争产品的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实质损害威胁。在2009年9月17日联邦记事上公布的总统文件中就“从中国轮胎进口是否构成对国内产业的实质伤害的原因”,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对美国生产者和进口商的问卷调查中,4家生产商回答:否;4家生产商不考虑;27家进口商回答“否”;6家进口商不考虑。在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就提交总统采取特保建议表决中,6个委员,4票赞成采取特保,2票反对,其中有一位是副主席。他们是负责确定从中国轮胎进口造成“实质损害及威胁调查和与其进口因果关系”的委员。总之:美国总统对中国轮胎进行特保缺乏事实根据,违背WTO规则。根本原因是不愿开罪美国钢铁工人联合会中工人群9体,回报他们对总统竞选成功的支持。3.美国轮胎特保案将得不偿失。如轮胎特保能够解决美国钢铁工人联合会2万名轮胎产业工人的失业问题,但会加重美国其他行业的就业问题。因为依赖中国轮胎产品进口和销售人员达到10万人,其结果,可能是捡了芝麻,丢了西瓜,得不偿失。四.对策:诉诸WTO是推翻美国特保案上策,其他反应(报复,提高出口价等)均是下策。五.该当引为关注的问题(一)美国对轮胎特保案将会引起示范效应,作好防范,变被动为主动。(二)经济全球化下贸易保护主义压力从企业转向工人。(三)从整体考虑中国贸易利益,美国总统特保案会以其他方式弥补中国,如放松出口管制等。(四)不要轻言报复。WTO对报复有特定含义。(五)行业协会要加强据理力争能力和诉诸WTO后应对研究。(六)媒体不要过分渲染__中国钢铁保障措施案1.案件背景情况1.1国际背景2000年出现了世界性的经济滑坡,全球三大重要经济体欧、美、日等经济发达地区的钢材需求量明显减少,钢材市场极度低迷,钢材资源严重过剩。而且钢材供求的严重失衡造成全球钢材价格大幅下滑,2001年下滑趋势表现得更加突出。为了保护本国钢铁产业,2002年3月6日,美国公布了进口钢铁201保障措施调查案的最终救济方案,自2002年3月20日起对16种进口钢铁产品实施为期3年的关税配额限制或高达30%的关税。为防止美国实施保障措施导致的贸易转移对本国(地区)市场和相关产业造成冲击,一些WTO成员纷纷采取进口限制措施,欧盟宣布自3月29日起对15种进口钢铁产品采取临时保障措施。而后泰国、马来西亚、智利、委内瑞拉、波兰等国准宣布提高钢铁产品进口关税。美国、中国、欧盟为全球钢铁产品最大的进口国/地区,约占全球进口总量的64%(2001年)。美国201保障措施直接导致近1400万吨钢铁产品难以进入美国市场,欧盟相继采取的临时保障措施,除对上述近1400万吨钢铁产品进行封杀外,还涉及其他钢铁产品品种。美国、欧盟等主要钢铁进口国和地区限制钢铁产品进口的措施势必造成钢铁贸易转移,给中国市场及相关产业带来巨大压力。1.2国内背景从我国国内钢铁产业的整体状况来看,据产业界反应,自2002年开始我国钢铁产品的进口数量呈量剧增加的趋势,国内钢材市场供大于求、钢材价格大幅下跌、企业利润下降,许多企业陷入了困境。正是在上述大背景下,我国发起了对部分进口钢铁产品的保障措施调查。2.案件概要过程按照我国《保障措施条例》的规定,保障措施调查的程序主要包括:申请、立案、初裁或终裁、通知与磋商等等。2002年4月19日,中国钢铁工业协会以及上海宝钢集团公司、鞍山钢铁集团公司、武汉钢铁(集团)公司、首钢总公司和邯郸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请人”)向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原外经贸部”)正式递交了《关于对钢铁产品进行保障措施调查的申请》。经审查,原外经贸部于2002年5月20日发布第29号公告,决定对包括普通中厚板等25类84个税则号的进口钢铁产品进行保障措施立案调查。2002年5月21日,原外经贸部发布第30号公告,宣布对部分进口钢铁产品采取临时保障措施,适用临时保障措施的产品包括普通中厚板等9大类17小类共计48个税则号项下的进口钢铁产品。在公告的同时,原外经贸部将保障措施立案调查的决定以及采取临时保障措施的决定,及时通知了申请人、已知的出口商、进口商以及其他有利害关系的组织、个人和出口国/地区政府,同时通知了WTO保障措施委员会。根据最终调查结果,原外经贸部于2002年11月19日发布第48号公告,决定自11月20日起对进口热轧普薄板等5类进钢铁产品实施为期3年的保障措施(含临时保障措施的实施期限180天)。最终保障措施采取“关税配额,先来先办”的方式。在配额数量内进口产品仍执行现行适用关税税率,配额数量外进口产品在执行现行适用关税税率的基础上加征关税。2003年12月份,美国和欧盟先后宣布撤消其钢铁保障措施。鉴于钢铁贸易形势的变化,2003年12月26日,商务部发布2003年第76号公告宣布终止我钢铁保障措施的实施。至此,我钢铁保障措施在实施一年半后,正式结束。3.本案几个重要问题介绍3.1适用保障措施的三个实质要件进口产品数量增加、国内产业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以及二者之间的因果关系是成员方在采取保障措施时必须满足的三个实质要件。3.1.1进口产品数量增加进口产品数量增加是指进口产品数量的绝对增加或者与国内生产相是的相对增加。进口产品数量增加造成损害或损害威胁,在时间上必须是最近的、突然的;在程度上必须是量剧的、重大的。3.1.2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钢铁保障措施案中,调查机关在考察了进口产品的绝对和相对增加率和增加量,分析其变化情况后得出国内产业受到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与否的结论。采取保障措施的五类产品全部是“严重损害”,在未采取措施的二十类产品中,部分存在“严重损害”、部分不存在“严重损害”。3.1.3进口产品数量增加与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之间的因果关系拟实施保障措施的成员方必须证明进口激增与国内产业所受到的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之间存在因果关系。3.2通知与磋商《保障措施协定》规定,采取保障措施的成员方应立即就有关情况通知WTO,并应为各利害关系方提供充分的磋商机会。同时,原外经贸部向受措施影响的有关国家/地区政府提供了充分的磋商机会。3.3产品范围调整在保障措施的执行过程中,陆续有一些国外生产商、出口商以及国内的下游用户提出申请,请求调查机关将部分中国国内不生产的产品调整出该措施之外。对此,原外经贸部根据《保障措施产品范围调整程序暂行规则》,先后进行了三批产品(共85个)范围调整,这些产品在配额到量后不再征收特别关税。4.保障措施的实施效果我国首起钢铁保障措施的实施,主要起到了如下几个方面的作用:4.1正当行使了WTO规则所赋予的权利,规则所赋予的权利,有效防止了钢铁贸易转移的冲击。此次钢铁保障措施案是我在历史上首次运用保障措施这个法律武器维护国内产业合法权益的案件,该案从立案到最终裁决,仅仅用了180天的时间,调查人员按照法定程序全面获取案件的事实和证据,完成了各项繁重的工作,从而保证了案件调查的合法、客比和公正。4.2钢铁保障措施对钢铁产业的发展产生了良好的积极效果4.2.1促进了钢铁价格的恢复性增长,缓和了进口产品对国内市场的压力。实施措施前,由于进口钢铁产品的大量低价涌入,使国内钢材市价格持续下跌,国内生产企业被迫加入价格战。措施的实施,加上国内需求旺盛、原料涨价等因素,国内钢材价格得到了恢复性增长,2003年3月份钢材价格指数增长到92.48点。4.2.2一定程度上抑制了涉案产品进口高速增长的趋势。2001自年底起,我国进口钢铁产品的数量呈量剧增长的趋势。措施实施后,措施适用产品的总进口量第二个月是第一个月下降5.43%,第三个月是第二个月下降16.03%,第四个月是第三个月下降7.18%。4.2.3促进了国内钢铁经济效益大幅度上升,生产经营绩效极大改善。根据中国钢铁工业协会的统计,重点大中型钢铁企业,全年实现产品销售收入4707.09亿元,增长24.09%;实现利润239.63亿元,增长46.29%。2003年上半年,全国钢产量达到1.3亿吨,同是增长21%。4.2.4促进了钢铁产业的产业结构调整。保障措施的实施促进并引导钢铁企业产品的升级换代,增强了国际竞争力,改变了中国钢铁企业大量生产粗钢的局面,真正促使我国由钢铁大国走向钢铁强国。4.2.5灵活运用的产品范围调整对国内企业起到了产品方向性引导作用。产品范围调整缓解了市场供需矛盾,减少了市场投机,稳定了市场价格;同时被调整出措施适用范围的产品,都是技术含量高,附加值高的产品,通过产品范围调整,使其成为企业的发展方向和市场目标,对企业起到了一定的引导作用。4.3妥善处理了钢铁上下游产业的关系。我钢铁保障措施案是应国内钢铁产业的申请而发起的,目的在于保护国内钢铁产业免受进口钢铁产品激增而给国内产业带来的损害;同时,在裁决以及产品范围调整过程中充分考虑了上下游产业的利益.另外,最终措施实施后,我通过产品范围调整程序,将部分我国国内不能生产和生产严重不能满足需求的产品调整出产品适用范围,充分考虑了下游产业的利益。4.4钢铁保障措施得到了国际社会的普遍认可。中国钢铁保障措施案充分借鉴了国外保障措施调查经验尤其是美国和欧盟的实践,在正确理解掌握WTO规则的基础上,依法开展调查工作,并向WTO全面履行了通知通报义务。在磋商过程中,国外各方代表均对我在入世后首次保障措施调查工作的专业性和透明度表示赞赏。与课本相关知识的联系5.1国家竞争优势理论MichaelE.Porter的《TheCompetitiveAdvantageofNations》报告中指出:一国兴衰的根本在于能否在国际竞争中赢得优势,而取得国家竞争优势的关键在于国家是否有合适的创新机制和充分创新能力。而这又决定于四组基本优势,即要素条件,国内需求条件,相关产业与支撑产业,公司的战略,结构和竞争。此外,国家竞争优势还受到机遇和政府作用的影响。在本案例中作为国家支撑行业的钢铁行业由于受到国际贸易的影响及国内供过于求(2002—2004)的客观条件的情况面临着相当严峻的挑战,武钢等企业与相关部门精诚协力,算是在这次机遇中有效地规避了欧美的贸易转移而带来的冲击和利益损害。5.2贸易政策与贸易条件20世纪70年代以来,各国贸易政策有逐渐向贸易保护主义转化的倾向,国际贸易体系已从自由贸易趋向管理贸易。国家垄断和国际资本在国际贸易中的作用显著增强,国际贸易的垄断进一步发展。各国普遍运用恰当的经济政策特别是外贸政策对进出口进行干预,已达到改善贸易条件的目的。当然,所谓最适当关税,是从一个国家的角度来看的,而没有考虑关税给其他国家(贸易伙伴)造成的福利影响,而且假定该进口大国征收关税不会招致其贸易伙伴的报复。在本案中显然欧美的贸易政策都是通过增高关税来实现贸易转移,规避风险,从而实现贸易保护。显然在调整关税时是不会考虑其他国家(贸易伙伴)的利益的。投资措施问题(对外商提出要求)---投资措施---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为什么wto要涉足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宗旨---基本原则---例外与发展中成员待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问题---知识产权含义---与货物有关的知识产权---trips协定主要内容---知识产权保护程序---中美知识产权争端临时反倾销税、反补贴税的前提条件(查)(条件、方法、结果)临时反倾销:临时反倾销措施是指被调查产品的进口方政府经反倾销调查后,初步认定存在倾销并且认定倾销给其国内产业造成了损害,而对外国进口产品采取的临时限制进口的措施 临时反倾销措施有两种形式:一是征收临时反倾销税;二是要求提供现金保证金、保函或者其他形式的担保。征收临时反倾销税,由商务部提出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其建议作出决定,由商务部予以公告。要求提供现金保证金、保函或者其他形式的担保,由商务部作出决定并予以公告。海关自公告实施之日起执行。临时反倾销措施实施的期限,自临时反倾销措施决定公告规定实施之日起,不超过4个月;在特殊情形下,可以延长至9个月。 临时反倾销税,也叫“临时措施”,是相对固定反倾销税而言的。它是指在已经开始的反倾销调查程序中,为了及时有效保护国内工业,对被初步确认为倾销并对国内工业造成损害的进口产品所征收的一种临时的特殊税。  WTO《反倾销协议》规定,征收临时反倾销税必须具备一定的时间条件和实质条件,具体如下:  第一、需在反倾销调查程序已经开始,并就有关事项予以公告,已经给予有关厉害关系当事方提供资料和陈述意见的足够机会;  第二、已经作出构成倾销以及因此对国内工业造成损害的肯定性初裁;  第三、有必要采取征收临时反倾销税防止调查期间损害继续发生;  第四、必须在反倾销调查开始之日起60天后进行。  WTO《反倾销协议》原则规定临时措施的适用时效应尽可能短,一般情况下不能超过4各月,如果应代表大部分出口商要求的特殊情况下,由主管当局决定,其期限亦不应超过6个月。在这些期限届满时,如果进口国尚未作出征收固定反倾销税的终裁,则所征收的临时反倾销税应尽快退还给进口商。反补贴税:补贴:一成员政府或一成员境内公共实体提供财政资助,或提供GATT1994第16条意义上的任何形式的收入支持或价格支持,由此给予某种利益,构成补贴。一项措施是否构成补贴,取决于两个要素,一个是政府或公共机构的财政资助,另一个是该资助产生利益。反补贴税,是指对进口商品使用的一种超过正常关税的特殊关税,目的在于为了抵消国外竞争者得到奖励和补助产生的影响,从而保护进口国的制造商。如果进口国认为从某国输入的产品存在补贴行为,征收反补贴税,具体过程如下:1、书面请求:应由受补贴影响的产业或产业代表以书面形式提出发起补贴调查的书面请求。 2、立案:反补贴调查机关可以应产业代表提出的书面请求或基于自己掌握的证据立案;  磋商:在发动调查以前,调查机关应邀请其产品涉及到的成员方参加磋商以澄清补贴事实,并达成各方所能接受的解决办法; 3、调查:一旦调查机关认定有关证据足以发起调查,调查即可进行。调查的目的在于确定补贴和损害的存在,并确定数量和损害的数额。  4、反补贴税的征收:若调查机关确认存在补贴、符合相当数量要求,并对本国产业造成损害,则进口国当局有权决定是否及按何数额征收反补贴税。  5、临时措施:自调查发起日满60天后,调查当局初步确认存在补贴并且受补贴产品对国内产业已造成实质性损害或损害威胁,为防止在调查期间继续造成损害而有必要采取临时措施,征收反补贴税。数量、价格、竞争产业问题美国国内企业涉外贸易诉讼法律机制查阅中国铜版纸补贴案中国为什么要给予铜版纸企业补贴?补贴的方式有哪些美国针对非市场经济国家的产品是否从来没有采取过征收反补贴税?中国从本案中应当吸取什么教训?15.2005年中国制造危机、三安、奶制品、芭比娃娃、2011,723问题。16.原材料限制、中美知识产权、美国国内诉讼案资料wto和gatt之间的关系wto为什么采用反向协商一致的议事或者决策方法?Wto成员的退出要在总干事收到书面退出通知日起6个月期满后才能生效,为什么?到目前为止还没有一个成员自愿退出wto,为什么?Wto各机构的特征和职能部长会议地位:WTO顶级决策机构,各成员最重要的谈判场所地位具体职能:具体职能:√设立专门委员会√任命总干事√对《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及其附件作出解释和修改√豁免某成员方的义务√决定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国家或地区总理事会总理事会(总理事会(GeneralCouncil))地位:地位:在部长会议休会期间履行部长理事会职责,为除部长会议之外的WTO最高权力机构,负责日常对WTO的领导与管理。具体职能:具体职能:√指导3个理事会理事会(Council)的工作并为其安排工作,批准程序规则理事会√制定规则、审批各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Committee)的程序规则专门委员会√促使贸易争端解决机构争端解决机构(DisputeSettlementBody)和贸易政策审议机争端解决机构贸易政策审议机构(TradePolicyReviewBody)履行职责√了解诸边贸易协定执行机构的活动情况√批准WTO的年度预算和财务报告,批准有关成员方应缴纳之会费的财务规划√同其他政府组织和非政府间组织进行协调和合作√对《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和多边贸易协定进行解释秘书处秘书处(秘书处(Secretariat))职能:职能:√国际贸易问题研究√为WTO各项活动提供服务√培训成员国政府官员√监督各委员会工作及争端解决程序执行√促进成员国贸易谈判√负责定期审议各国贸易政策,敦促成员国进行必要改革 干事职能:世贸组织的捍卫者、引导人、调停人、经理人、主持人成员类型(台湾、香港、澳门)(156个成员国)wto官网155台湾於2002年1月1日正式成为WTO的会员。第144名其实老早就让加入,是因为大陆的杯葛,才得排在大陆之後加入以"台、澎、金、马关税领域"又称"中华台北(关税领域)"的身份加入创始成员:澳大利亚,比利时Belgium,巴西Brazil,缅甸Burma,加拿大Canada,锡兰(斯里兰卡)Ceylon,智利Chile,中国China,古巴Cuba,捷克斯洛伐克theCzechoslovakRepublic,法国France,印度India,黎巴嫩Lebanon,卢森堡Luxembourg,荷兰Netherlands,新西兰NewZealand,挪威Norway,巴基斯坦Pakistan,南罗德西亚(津巴布韦)SouthernRhodesia,叙利亚Syria,南非SouthAfrica,英国theUnitedKingdom,美国andtheUnitedStates.亚洲:马来西亚马尔代夫孟加拉国缅甸新加坡日本斯里兰卡土耳其文莱达鲁萨兰国泰国以色列印度印度尼西亚中国中国·香港中国·澳门巴林巴基斯坦阿拉伯联合酋长国菲律宾韩国科威特卡塔尔欧洲:马耳他共和国卢森堡罗马尼亚匈牙利瑞士瑞典希腊西班牙意大利英国挪威葡萄牙奥地利爱尔兰比利时冰岛、德国丹麦芬兰法国荷兰北美洲:美国墨西哥加拿大南美洲:秘鲁苏里南共和国圣卢西亚圣文森特和格林纳丁斯萨尔瓦多共和国乌拉圭危地马拉委内瑞拉、特立尼达和多巴哥牙买加尼加拉瓜智利巴西巴巴多斯阿根廷安提瓜和巴布达玻利维亚伯利兹多米尼加多米尼加联邦哥伦比亚哥斯达黎加格林纳达圭亚那古巴洪都拉斯海地非洲:马里马拉维马达加斯加毛里求斯毛里塔尼亚卢旺达莱索托塞拉利昂、塞内加尔斯威士兰乌干达坦桑尼亚突尼斯乍得赞比亚尼日利亚尼日尔纳米比亚南非摩洛哥莫桑比克中非埃及安哥拉贝宁博茨瓦纳布隆迪布基纳法索多哥冈比亚刚果加蓬加纳几内亚比绍津巴布韦肯尼亚科特迪瓦喀麦隆大洋洲:新西兰所罗门群岛斐济巴布亚新几内亚澳大利亚期中名词:多边贸易体制、非歧视待遇原则、反向协商一致简答:从wto的宗旨看,wto是一个怎么样的国际组织?wto为什么建立贸易政策审议机制?Wto贸易政策审议是否侵犯了国家的经济主权?为什么?你认为wto贸易政策审议机制对国际贸易秩序有何影响?Wto解决贸易争端的方法,并评价贸易与汇率的关系问题---gatt第15条外汇安排---为什么产品上要标出原产地?比如madeinCanada---在wto框架内标madeinworld可不可行?---wto如何管理原产地标识问题---各成员原产地标识及法律规定在多大程度上构成对国际贸易的障碍?不公平贸易规则与竞争---一种观点~倾销与补贴=不公平贸易规则~保障措施=不公平竞争规则---另一种观点~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贸易救济法homework---中国钢铁保障措施案--中国轮胎特保措施案---中国铜版纸案---中国稀土案---中国集成电路增值税案中国集成电路增值税优惠案解析[基本案情]我国于2001年11月11曰签署《中国加入议定书》,正式加入世界贸易组织。2004年初,美国、加拿大、欧盟等国家或组织指控我国集成电路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违反了我国应承担的义务。这是中国加入WTO后被诉的第一起案件,针对的是我国的国内税收政策。美国、加拿大等国向世贸组织提出:中国对集成电路产品按17%征收增值税。中国的企业可以得到部分增值税的返还。然而中国对进口的集成电路产品征收了比国内的集成电路产品要高的增值税,从而造成了对进口产品的较低待遇。另外,中国对那些在国内 设计 领导形象设计圆作业设计ao工艺污水处理厂设计附属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清扫机器人结构设计 ,因技术原因而在国外生产的集成电路产品也给予部分增值税返还,所以,中国对从一个WTO成员国进口的产品比从其他成员国进口的产品提供了更优厚的待遇,并且歧视了其他成员的服务和服务提供者。这些措施违反了中国在《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ATT)第1条和第3条、《中国加入议定书》及《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第17条下的义务。我国集成电路优惠政策本案争议的产生,与我国政府前后发布的5个文件密切相关。《国务院关于印发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00]18号)规定,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产的集成电路产品(含单晶硅片),201O年前按17%征收增值税,对实际税负超过6%的部分即征即退,所退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新的集成电路和扩大再生产。根据国发[2000]18号文件精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及海关总署联合发布了《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25号),重申了国发[2000]18号文件规定的集成电路增值税优惠政策并明确了实际操作中的一些细节问题。2002年10月1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70号),对集成电路有关税收优惠政策作了补充,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集成电路产品(含单晶硅片),按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所退税款由企业用于扩大再生产和研究开发集成电路产品。财税[2002]70号文件进一步减轻了集成电路产品的增值税税负。随后,在2002年10月25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国内设计国外流片加工的集成电路产品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140号)规定,国内设计并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集成电路产品,因国内无法生产,到国外流片、加工,其进口环节增值税超过6%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此后,在2003年12月23日,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了《享受税收优惠集成电路产品名录(第一批)》(国税函[2003]1384号),确定了第一批享受税收优惠的集成电路产品名录。[争论焦点及法理分析](一)关于GATT第1条的分析GATT第1条共有4款内容,其中对最惠国待遇做出实体规定的是第1款:在对进出口或有关进出口而征收的,或者为进出口产品的国际支付转移而征收的关税及任何税费方面,在征收此类关税和费用的方法方面,在与进出口有关的所有规则与手续方面,以及在第3条第2款和第4款所指的所有事项方面,任何缔约方给予原产于或运往任何其他国家(或地区)的产品的任何利益、优惠、特权或豁免,应立即无条件地给予原产于或运往所有其他缔约方境内的相同产品。从第1款的规定看,GATT第1条规定的最惠国待遇的受惠对象是同类产品。这种待遇是一种对产品的待遇,并不涉及产品生产者的待遇。换句话说,如果生产者之间遭受了歧视性待遇并不能通过GATT第1条获得救济。此外,通过上述的规定还可以确定一点,即最惠国待遇的享受是以某一缔约国给予某一产品以利益,优惠、特权或豁免为前提。如果不存在特定的利益、优惠、特权或豁免,则其他缔约国的同类产品也就不存在享受所谓最惠国待遇的问题。在本案中,争议的焦点之一是我国对在国内设计而在国外流片、加工后复进口的集成电路产品的进口环节的增值税超过6%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的政策。这一政策是先按17%的税率对流片、加工、复进口的集成电路产品征收增值税,然后对超过6%的部分即征即退。虽然是即征即退,但在时间上,退还进口环节增值税是发生于进口环节增值税被征收之后,即属于先征后退。从理论上来讲,增值税从被征收的那一刻起即成为国库收入,随后的退还实际上是国库给生产者提供的一种补贴。这种做法可能在效果上与增值税的减免具有相同的经济效果,但却不能直接等同于增值税减免。如此,在国外流片、加工后复进口的集成电路产品在进口环节的增值税是按17%征收,这与从其他成员国进口的集成电路产品在增值税上的税率是完全一致的。这样,就可以认定中国没有对这种产品提供特殊的增值税上的利益、优惠、特权或豁免。至于征税后的退税,作为一种补贴,使得流片、加工、复进口的生产者享受了特殊利益,而其他同类产品的生产者不能享受这种利益,实际上这是一种对生产者的差别待遇,而不是对产品的差别待遇。而生产者之间的歧视性待遇并不适用GATT第1条。综上所述,中国对流片、加工、复进口的集成电路产品在进口环节实行即征即退的增值税优惠没有违反GATT第1条。(二)关于GATT第3条的分析GATT第3条共有10款规定,其中关于国内税国民待遇的条款是第1款和第2款。第1款规定,成员各方承认:国内税和其他国内费用,影响产品的国内销售、供应、购买、运输、经销或使用的法律、规章与细则,以及对产品的混合、加工或使用须符合特定数量或比例要求的国内数量限制条款,在对进口产品或国内产品实施时,不应用来对国内生产提供保护。第2款规定:从任何成员领土进入另一成员领土的产品,不应对它直接或间接征收高于对相同国内产品所直接或间接征收的国内税或其他国内费用;同时,任何成员不应对进口产品或国内产品采用其他与本条第1款规定的原则有抵触的办法来实施国内税或其他国内费用。根据国内税国民待遇条款的要求,对同类进口产品不能征收高于相同国内产品负担的税收,对直接竞争或可替代的产品不能以与第1款相抵触的方法即以对国内生产提供保护的方式征收国内税。在本案中,美国指控中国违反GATT第3条,针对的是我国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产的集成电路产品(含单晶硅片),实际税负超过6%(2002年起为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新的集成电路产品和扩大再生产的政策。我国对进口的集成电路产品是按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对国内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产的集成电路产品也是按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也就是进口的集成电路产品与自产的集成电路产品在进口环节增值税的待遇上是一样的。所不同的是,国内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产的集成电路产品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固定比例的部分可以获得即征即退的优惠,而进口集成电路产品的纳税人不能获得这种待遇。这种待遇在经济效果上可能与增值税减免相似,但仍不能等同于增值税减免。如前所述,征税后再退税的做法,实际上是给生产者的一种补贴。国内的生产者能获得这种补贴,而国外的生产者没有这种补贴。生产者之间的待遇差异不受GATT第3条所约束。可见。进口的集成电路产品与国内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的集成电路产品在增值税征收上是一致的,我国不存在违反GATT第3条的情形。至于在征收增值税后给生产者提供补贴的做法,根据GATT第3.8(b)条款,第3条的规定不妨碍专门对国内生产者给予的补贴,包括按本条规定征收国内税费所得的收入中以及通过政府购买国内产品的办法,向国内生产者给予补贴。可以看出,GATT第3条并不禁止这类做法。(三)关于GATS第17条的分析GATS第17条是关于服务贸易的国民待遇条款。该条规定,在其承诺表所列服务部门中和在遵守该表内所列任何条件和资格的情况下,每一成员在所有影响服务提供的措施方面给予任何其他成员的服务和服务提供者的待遇,不得低于其给予本国相同服务和服务提供者的待遇。美国指控我国违反了GATS第17条下的义务,针对的是我国对国内设计的集成电路产品因技术原因国内无法生产到国外流片加工,其进口环节增值税超过固定比例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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