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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判决书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时间:2021.02.07命题人:欧阳物民事判决书(2010)泰兴民一初字第37号原告:张春抱,女,1973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泰兴市曲霞镇李坏村被告:吴树元,男,1971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泰兴市曲霞镇李坏村委托代理人赵剑峰,江苏泰州兴泰律师事务所。原告张春艳诉称,原、被告于1998年7月登记结婚,婚后于1999年10月3日生有一子吴雨泽。由于双方婚姻系父母包办,婚后感情一直不和、被告对家庭子女极不负责。由于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未建立真正的夫妻感情,且被告在未通知原告的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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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时间:2021.02.07命题人:欧阳物民事判决 关于书的成语关于读书的排比句社区图书漂流公约怎么写关于读书的小报汉书pdf (2010)泰兴民一初字第37号原告:张春抱,女,1973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泰兴市曲霞镇李坏村被告:吴树元,男,1971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泰兴市曲霞镇李坏村委托代理人赵剑峰,江苏泰州兴泰律师事务所。原告张春艳诉称,原、被告于1998年7月登记结婚,婚后于1999年10月3日生有一子吴雨泽。由于双方婚姻系父母包办,婚后感情一直不和、被告对家庭子女极不负责。由于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未建立真正的夫妻感情,且被告在未通知原告的情况下离家出走,现原、被告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准予原、被告离婚。被告方辩称自己用情太深,不愿离婚。原告张春艳诉被告吴树元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吴树元及其委托代理人赵建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确定是否应该解除双方婚姻尖系,尖键看双方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从庭审和原告举证情况来看,本院可以认定:首先,双方在婚后因性格不和,发生矛盾后不能互谅互让,在夫妻感情出现裂痕后未进行有效沟通,且被告有吸毒的行为,影响了夫妻感情;其次,原告在2009年3月曾提出离婚撤诉后,双方至今没有和好,现原告再次通过诉讼 要求 对教师党员的评价套管和固井爆破片与爆破装置仓库管理基本要求三甲医院都需要复审吗 解除与被告的婚姻尖系,反映出双方已无和好可能,故可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已经破裂。综上所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张春艳与被告吴树元离婚。二、婚生子吴雨泽由原告张春艳抚养,被告吴树元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每月30日前向原告张春艳支付吴雨泽的生活费300元,吴雨泽的教育费、医疗费由原告张春艳与被告吴树元各承担一半,直至吴雨泽年满十八周岁止。三、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原被告的夫妻其共同财产冰箱—台、洗衣机一台、热水器一台、电视一台、消毒碗柜一台、沙发一套、床两张、布艺窗帘、吊灯一具等电器家具用品及房屋装修归被告吴树元所有。四、被告吴树元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5日内支付原告188786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26元,其他诉讼费810,合计1336元,由原告、被告各负担668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的有尖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泰州农行营业部;帐户:泰州市预算外资金管理中心法院分户:帐号:201101040005590。)审判员:丁新春二0—0年二月二日书记员:吕兵时间:2021.02.07命题人:欧阳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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