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婚姻家庭继承法期末试卷及答案

婚姻家庭继承法期末试卷及答案

举报
开通vip

婚姻家庭继承法期末试卷及答案PAGEPAGE8婚姻家庭继承法试卷2考试时间为120分钟题号一二三四五六总分得分P3理论争鸣关于配偶之间是否具有亲属关系的问题,理论上存在着否定和肯定两种不同的主张。否定说认为,配偶不是亲属,主要理由在于:(1)配偶乃亲属的本源,而非亲属的本体;(2)配偶之间无亲系可循,他们之间既非直系亲,亦非旁系亲;(3)在各种亲等制中,配偶之间的亲等数为零。肯定说认为,配偶不仅是亲属,而且是亲属关系中处于核心地位的近亲属,主要理由在于:配偶是最亲密的社会关系,他们相互之间享...

婚姻家庭继承法期末试卷及答案
PAGEPAGE8婚姻家庭继承法试卷2考试时间为120分钟题号一二三四五六总分得分P3理论争鸣关于配偶之间是否具有亲属关系的问题,理论上存在着否定和肯定两种不同的主张。否定说认为,配偶不是亲属,主要理由在于:(1)配偶乃亲属的本源,而非亲属的本体;(2)配偶之间无亲系可循,他们之间既非直系亲,亦非旁系亲;(3)在各种亲等制中,配偶之间的亲等数为零。肯定说认为,配偶不仅是亲属,而且是亲属关系中处于核心地位的近亲属,主要理由在于:配偶是最亲密的社会关系,他们相互之间享有亲属法上的权利,承担亲属法上的义务,因而将他们排斥在亲属之外是不合理的。同时,只要从亲属关系的起源和本质、我国亲属 制度 关于办公室下班关闭电源制度矿山事故隐患举报和奖励制度制度下载人事管理制度doc盘点制度下载 的历史发展和现状等加以认真考察,配偶作为亲属类别之一是毫无疑义的。配偶既是亲属的源泉,又是亲属本体的重要组成部分,两者之间并无矛盾。P4相关链接罗马法亲等计算法与寺院法亲等计算法比较点罗马法亲等计算法寺院法亲等计算法直系血亲亲等计算法从己身往上或往下数(不算己身),从己身往上或往下数(不算己身),以一世代为一等亲等以一世代为一等亲等旁系血亲亲等计算法首先找出己身与对方最近的同源从己身往上数(不算己身)至最近直系血亲,再按直系血亲亲等计同源直系血亲,再从最近同源直系算法从己身往上数至最近同源直血亲往下数至要计算亲等的旁系血系血亲,两边世代数之和为亲等亲。如两边世代数相同,则用一边数。世代数为亲等数;如两边世代数不同,则取数大的一边世代数为亲等数。P6理论争鸣关于姻亲关系是否因离婚而消灭,各国立法存在着消灭主义和不消灭主义两种立法例。消灭主义认为,姻亲是因男女结婚而产生的亲属,现既已离婚,随之而产生的姻亲关系因存在的基础丧失,当然也就失去了继续存在的理由。不消灭主义认为,姻亲关系一般不发生重大的权利义务关系,因而法律没有必要规定姻亲关系随离婚事实的发生而终止。关于姻亲关系是否因配偶一方死亡而消灭,各国立法主要存在着有条件不消灭主义和有条件消灭主义两种立法例。有条件不消灭主义认为,配偶一方的死亡并不当然终止姻亲关系。有条件消灭主义认为,如果配偶一方死亡,而生存一方再婚或作出了消灭姻亲的意思表示时,姻亲关系归于消灭。我国学界存在两种不同的看法。一种观点认为,既然当配偶一方死亡时婚姻关系已消灭,那么基于该婚姻关系而发生的姻亲关系亦应随之终止,除非当事人愿意保留此种关系。另一种观点认为,在具体的姻亲关系中,一方死亡将导致主体缺位,姻亲关系当然不复存在。P16【案例2】甲的父亲与乙的祖母是兄妹关系,甲是表叔,乙是表侄女。后乙被丙夫妇收养,并办理了收养登记手续。现甲、乙申请结婚登记,但婚姻登记机关以双方存在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不予办理登记。问:①甲、乙之间发生何种亲属关系?②如何计算甲、乙之间的亲等?【案例3】甲妻早丧,有婚生子乙和养女丙。乙、丙成年后产生恋情欲登记结婚,但甲表示强烈反对。因阻止无效,甲决定断绝与乙、丙的父母子女关系,并与乙、丙分别签订了父母子女关系终止 协议 离婚协议模板下载合伙人协议 下载渠道分销协议免费下载敬业协议下载授课协议下载 ,但没有办理相关手续。后甲要求乙、丙履行赡养义务,乙、丙则以与甲的父母子女关系终止为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问:①甲、乙之间的生父子关系能否协议终止?②甲、丙之间的养父女关系能否协议终止?【案例4】2002年12月20日,甲、乙双方具备结婚条件但未办理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后于2006年8月10日补办了结婚登记。2007年10月8日,甲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经人民法院调解双方达成离婚协议后,甲、乙分别于2007年11月12日和11月15日签收了离婚调解书。问:①双方的配偶关系于何时发生?②双方的配偶关系于何时终止?P193所谓后位继承,是指遗嘱中指定的遗嘱继承人死亡时或者于某种条件成就时,指定由遗嘱继承人继承的遗产转由其他继承人继承;所谓后位遗赠,是指遗嘱中指定的遗赠人死亡时或者于某种条件成就时,指定由遗赠人接受遗赠的遗产转由其他人接受遗赠。P216理论争鸣关于遗产共有的性质,各国有两种立法例:一是按份共有制,即继承开始后,遗产归各继承人按份共有;二是共同共有制,即继承开始后,遗产归各继承人共同共有。我国现行法没有明确规定遗产的共有为按份共有还是共同共有。《民法通则意见》第177条曾规定,遗产归继承人共同共有。但《物权法》颁布后,最高人民法院废止了这一规定,原因是与物权法有关规定冲突。在理论上,关于遗产共有的性质,一直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遗产共有为共同共有;另一种观点认为,遗产共有为按份共有。一、单项选择题(每题1分,共10分)【在下列备选答案中,选出1个正确答案】1.小陈的姨父是小黄的舅父,现小陈和小黄要求登记结婚。婚姻登记机关认定正确者是()。A.他们是两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不能结婚B.他们是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不能结婚C.他们是四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不能结婚D.他们之间属于旁系姻亲关系,可以结婚2.甲与乙未履行婚姻登记手续,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后因经济问题双方争吵不断而解除同居关系,但仍有来往。半年后,乙发现甲与丙同居生活,诉至人民法院,请求人民法院依重婚论处。甲的上述行为()。A.构成重婚B.属于事实婚姻而不构成重婚C.不构成重婚D.依甲与丙同居是否是以夫妻名义进行而定3.按照我国法定夫妻财产制,下列财产中,属于夫妻个人财产的是()。A.婚后一方接受亲友馈赠的财物B.一方在婚前接受继承而于婚后实际取得的财产C.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婚后所得财产D.婚后一方所得的奖金4.甲与乙结婚后以个人名义向其弟借款50万元购买商品房1套,夫妻共同居住。甲乙离婚时,甲向其弟的借款应如何处理?()A.由甲偿还B.由乙偿还C.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D.主要由甲偿还5.甲与乙离婚后,9周岁的儿子丙随父亲甲生活。甲因外出经商,委托好友丁代为看护。一日丁酒醉,丙偷跑出去玩耍,损坏小卖店电视1台。对此,应由谁承担赔偿责任?()A.甲承担B.丁承担C.甲与丁承担D.甲、乙、丁共同承担6.由兄、姐抚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的兄姐有抚养的义务。A.丧失劳动能力B.无固定工作C.丧失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D.无儿无女7.根据我国《收养法》的规定,办理收养登记的机关是()。A.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B.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C.基层人民法院D.基层社会福利机构8.我国《婚姻法》中采用的计算亲属关系亲疏远近的方法是()。A.罗马法计算法B.寺院法计算法C.以“代”作为计算亲属关系的基本单位D.以上方法综合运用9.村民甲与妻子感情较好,但因其妻接连生了2个女孩而欲离婚,对此,人民法院()。A.可以判决离婚B.必须判决离婚C.在调解无效后,判决离婚D.在调解无效后,判决不准离婚10.张山是现役军人,与李青结婚后两人长期两地分居生活。张山在婚后耐不住寂寞与部队驻地一女子长期同居生活,李青得知后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离婚。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A.是否判决离婚须经张山同意B.是否判决离婚须部队有关机关同意C.不得判决离婚D.调解无效的,准予离婚二、多项选择题(每题1分,共10分)【在下列备选答案中,选出1个以上正确答案。多选、少选、错选、漏选、不选均不得分】1.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A.在我国,叔伯与侄子女之间虽然具有社会学意义上的亲属关系,但他们之间并不具有法定的权利义务关系B.我国《婚姻法》采用的是罗马法亲等计算法C.同父异母的兄弟姐妹是二代旁系血亲D.自然血亲只能因一方死亡而终止,拟制血亲除因一方死亡外,还可因依法解除等法律行为而终止2.结婚的必备条件有(AB)。A.男女双方完全自愿B.男女双方单位同意C.达到法定婚龄D.双方均已达晚婚年龄3.按照我国法定夫妻财产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下列财产中,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有()。A.一方或双方劳动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B.一方或双方由知识产权取得的经济利益C.一方或双方继承、受赠的财产或取得的债权D.一方或双方从事承包、租赁等生产经营活动的收入4.常某与刘某婚前即约定双方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并到公证机关办理了公证。婚后,由于两人均系再婚,出于对再婚生活的谨慎,双方又签订了婚后财产协议,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各人所得财产归各人所有,对方不得干涉,但此协议并未办理公证。就常某与刘某的夫妻财产约定的效力,下列说法中不正确的有()。A.双方的夫妻财产约定对双方均有约束力B.双方的夫妻财产约定对第三人均不具有约束力C.双方的婚前财产约定有效,但婚后财产约定因未办理公证而无效D.因婚后财产的取得尚未确定发生,故双方的婚后财产约定无效5.甲夫妻收养3周岁的乙为养女,一直共同生活。收养关系存续期间,乙的生父母丙夫妻与甲夫妻达成解除对未成年乙的收养关系协议,并办理了解除收养关系的登记。收养关系解除后,甲、丙两夫妻先后去世。下列选项中,说法正确的有()。A.乙与甲夫妻的收养关系解除后,其与生父母及其近亲属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B.乙与甲夫妻的收养关系解除后,其与生父母及其近亲属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恢复须协商确定C.乙有权继承甲夫妻的遗产D.乙有权继承丙夫妻的遗产6.按照我国现行的收养制度,可以作送养人的自然人、组织包括()。A.孤儿的监护人B.社会福利机构C.妇产医院D.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7.下列关于收养解除后身份关系上的效力,说法正确的有()。A.养子女与养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消除B.养子女与生父母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但成年养子女除外C.养子女与生父母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一律自行恢复D.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关系消除8.一方要求离婚,人民法院判决准予离婚的法定条件有()。A.有正当离婚理由B.夫妻感情确已破裂C.无和好可能D.经调解无效9.甲与乙离婚并达成协议:婚生男孩丙由女方乙抚养,如双方中一方再婚,丙则由另一方抚养。丙周6岁时乙再婚,甲依约去乙处欲接回丙自行抚养,乙不允。甲即从幼儿园将丙接回,并电话告知乙。为此,双方发生争执,诉至法院。下列有关论述正确的是()A.甲、乙均为丙的监护人B.乙的行为是违约行为,受 合同 劳动合同范本免费下载装修合同范本免费下载租赁合同免费下载房屋买卖合同下载劳务合同范本下载 法调整C.甲欲行使对丙的抚养权,应通过诉讼程序解决D.甲、乙的协议违反了法律10.甲与乙离婚,甲乙的子女均已成年,与乙一起生活。甲与丙再婚后购买了一套房屋,登记在甲的名下。后甲因中风不能自理,常年卧床。丙见状离家出走达3年之久。甲乙的子女和乙收回甲的房屋自住。下列哪些意见是错误的?()A.因房屋登记在甲的名下,故属于甲个人房产B.丙在甲中风后未尽妻子责任和义务,不能主张房产份额C.甲乙的子女可以申请宣告丙失踪D.甲本人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后,甲乙的子女可代理甲参与甲与丙的离婚诉讼三、不定项选择题(每题1分,共10分)【在下列备选答案中,选出1个或者1个以上正确答案。多选、少选、错选、漏选、不选均不得分】1.下列选项中,属于我国亲属法的渊源的有()。A.婚姻法B.收养法C.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D.某些亲属习惯2.甲男(22周岁)与乙女(18周岁)举行结婚仪式后即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共同生活一年后,甲某母亲去世,甲继承其母遗产A房产1套。二年后乙父去世,乙继承父亲遗产人民币50万元。甲母乙父去世后,甲、乙至婚姻登记机关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此后,甲单位集资建房,甲参与集资建房,取得B房产1套,产权登记在甲的名下。甲、乙二人从未对夫妻共同财产事宜有所约定。(1)下列关于婚姻效力的选项中,说法正确的有()。A.甲、乙婚姻关系的效力自举行结婚仪式时起算B.甲、乙婚姻关系的效力自双方均达到法定婚龄之日起算C.甲、乙婚姻效力自补办结婚登记之日起算D.由于甲、乙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时未达法定婚龄,婚姻无效(2)关于夫妻共同财产,下列说法正确的有()。A.甲继承的A房产是夫妻共同财产B.乙继承的人民币15万元是夫妻共同财产C.甲单位集资建房取得的B房产是夫妻共同财产D.上述财产均不是夫妻共同财产3.冯杰与赵小琴婚后感情一般。冯杰母亲去世后,由于冯父早年病故,遗产房屋8间由冯杰姐弟4人继承。冯杰为了不让赵小琴得到房产,与其姐弟等其他3个继承人商量,决定先放弃继承权,待其与赵小琴离婚后再由其他继承人以赠与的形式将房屋中的应继份转给他。随后姐弟4人到公证处作了遗产分割协议,一致同意冯杰放弃继承权。冯杰放弃继承后,人民法院判决冯杰与赵小琴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赵小琴提出应将冯母遗留的房产分给她1间,冯杰拿出公证过的 协议书 婚内约定的财产协议书家庭养老协议书pdf意向性划转协议书商业银行关联方授信摔伤一次性补偿协议书 说自己已放弃了继承权,赵小琴只得作罢。冯杰再婚后,其姐弟以赠与的形式,将2间房屋还给冯杰作新房并办理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赵小琴得知后,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分房。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A.赵小琴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将冯杰应得继承份额的房产按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从而取得1间房屋的所有权B.赵小琴本应当有权将冯杰应得继承份额的房产按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从而取得1间房屋的所有权,但因离婚诉讼时该房产并未实际参加分割,赵小琴已无法再取得1间房屋的产权C.赵小琴无权参与分房,因为冯杰取得房屋的所有权是在两人离婚之后D.冯杰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损害了赵小琴的利益,因而是无效的4.下列说法,正确的有()。A.我国《婚姻法》已建立了完整的婚生子女的准正和认领制度B.依我国《婚姻法》的规定,没有形成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之间不具有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C.我国《婚姻法》已明确建立婚生子女推定制度D.与继父母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因继父母子女关系的形成,其与生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解除5.依照我国《婚姻法》和有关司法解释,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应赡养祖父母、外祖父母的情形有(ABCD)。A.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子女已经死亡B.祖父母、外祖父母无劳动能力C.祖父母、外祖父母无生活来源D.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子女确无能力赡养6.下列情形中,甲可以将乙收养的情形包括()。A.甲(45周岁)丧妻,无子女,欲收养某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孤儿女童乙(3周岁)B.甲(26周岁,无业)与林某(丧偶)结婚并与林某与前妻所生女儿乙(5周岁)共同生活,感情融洽C.甲(42周岁)为乙(女,4周岁)的伯父。乙有哥姐3人,甲至今仍未娶妻,无子女D.甲为乙的伯父。乙家因子女多生活贫困,甲夫妻只有一个女儿,家庭条件富裕7.李梅与孔令峰登记结婚后共同生活期间,李梅某日收到数张照片,显示孔令峰与一女同事赵某关系暧昧,夫妻因此争吵不休,李梅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以照片为证据认定孔令峰有婚外情且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判决准予离婚。判决生效后,李梅才发现照片系人为合成,心生悔意,要求与孔令峰复婚遭拒,遂以原判“主要事实认定错误”为由申请对离婚案件再审撤销原判,恢复她与孔令峰的婚姻关系。(1)关于李梅的再审申请,下列选项正确的有()。A.由于原判确实有误,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原判进行再审B.人民法院应当不予再审C.如果孔令峰已经再婚,人民法院不予再审;如果孔令峰仍为独身,人民法院应当再审撤销原判,改判为维持二人婚姻关系D.是否进行再审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形自由裁量(2)如果李梅的再审申请对一审判决的财产分割也提出异议,则()。A.如果李梅要求对一审判决中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另行起诉B.如果李梅对一审判决中已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提出异议,人民法院应依法决定是否再审C.如果人民法院因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决定再审,可以附带就李梅与孔令峰是否离婚进行再审D.如果人民法院因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决定再审,不能就李梅与孔令峰是否离婚进行判决,但可以就离婚与否进行调解8.下列关于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的选项中,表述错误的有()。A.不受送养人应是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的限制B.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不受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年龄应相差40周岁以上的限制C.不受被收养人应不满14周岁的限制D.不受收养人须无子女的限制四、辨析题(每题6分,共30分)1.亲系与亲等。2.夫妻约定财产制与夫妻分别财产制。3.经济补偿请求权与困难帮助请求权。4.收养与立嗣(过继)。5.离婚与别居。五、简答题(每题10分,共30分)1.亲属的特点。2.可撤销婚姻的原因及撤销权。3.收养解除的法律后果。六、案例分析题(每题10分,共10分)甲与妻乙自由恋爱多年后登记结婚。婚后不久乙怀孕,甲、乙商定,甲在外企工作,乙在家做全职太太,专心孕育孩子,照料家庭。在第二个孩子入幼儿园后,乙决定外出工作,甲反对。乙执意不从,双方产生矛盾,争吵不断。乙遂带着孩子搬出家门,租房居住。甲为迫使乙回家,停止支付乙和子女的生活费用。乙提起离婚诉讼后,甲到乙租住处持刀威胁,要求乙撤回离婚诉讼。试分析:1.甲阻止乙外出工作的行为性质。2.甲停止向乙和子女支付生活费的行为性质。3.甲持刀胁迫乙撤回离婚诉讼的行为性质。婚姻家庭继承法试卷2答案P3理论争鸣关于配偶之间是否具有亲属关系的问题,理论上存在着否定和肯定两种不同的主张。否定说认为,配偶不是亲属,主要理由在于:(1)配偶乃亲属的本源,而非亲属的本体;(2)配偶之间无亲系可循,他们之间既非直系亲,亦非旁系亲;(3)在各种亲等制中,配偶之间的亲等数为零。肯定说认为,配偶不仅是亲属,而且是亲属关系中处于核心地位的近亲属,主要理由在于:配偶是最亲密的社会关系,他们相互之间享有亲属法上的权利,承担亲属法上的义务,因而将他们排斥在亲属之外是不合理的。同时,只要从亲属关系的起源和本质、我国亲属制度的历史发展和现状等加以认真考察,配偶作为亲属类别之一是毫无疑义的。配偶既是亲属的源泉,又是亲属本体的重要组成部分,两者之间并无矛盾。P4相关链接罗马法亲等计算法与寺院法亲等计算法比较点罗马法亲等计算法寺院法亲等计算法直系血亲亲等计算法从己身往上或往下数(不算己身),从己身往上或往下数(不算己身),以一世代为一等亲等以一世代为一等亲等旁系血亲亲等计算法首先找出己身与对方最近的同源从己身往上数(不算己身)至最近直系血亲,再按直系血亲亲等计同源直系血亲,再从最近同源直系算法从己身往上数至最近同源直血亲往下数至要计算亲等的旁系血系血亲,两边世代数之和为亲等亲。如两边世代数相同,则用一边数。世代数为亲等数;如两边世代数不同,则取数大的一边世代数为亲等数。P6理论争鸣关于姻亲关系是否因离婚而消灭,各国立法存在着消灭主义和不消灭主义两种立法例。消灭主义认为,姻亲是因男女结婚而产生的亲属,现既已离婚,随之而产生的姻亲关系因存在的基础丧失,当然也就失去了继续存在的理由。不消灭主义认为,姻亲关系一般不发生重大的权利义务关系,因而法律没有必要规定姻亲关系随离婚事实的发生而终止。关于姻亲关系是否因配偶一方死亡而消灭,各国立法主要存在着有条件不消灭主义和有条件消灭主义两种立法例。有条件不消灭主义认为,配偶一方的死亡并不当然终止姻亲关系。有条件消灭主义认为,如果配偶一方死亡,而生存一方再婚或作出了消灭姻亲的意思表示时,姻亲关系归于消灭。我国学界存在两种不同的看法。一种观点认为,既然当配偶一方死亡时婚姻关系已消灭,那么基于该婚姻关系而发生的姻亲关系亦应随之终止,除非当事人愿意保留此种关系。另一种观点认为,在具体的姻亲关系中,一方死亡将导致主体缺位,姻亲关系当然不复存在。P16【案例2】甲的父亲与乙的祖母是兄妹关系,甲是表叔,乙是表侄女。后乙被丙夫妇收养,并办理了收养登记手续。现甲、乙申请结婚登记,但婚姻登记机关以双方存在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不予办理登记。问:①甲、乙之间发生何种亲属关系?②如何计算甲、乙之间的亲等?【案例3】甲妻早丧,有婚生子乙和养女丙。乙、丙成年后产生恋情欲登记结婚,但甲表示强烈反对。因阻止无效,甲决定断绝与乙、丙的父母子女关系,并与乙、丙分别签订了父母子女关系终止协议,但没有办理相关手续。后甲要求乙、丙履行赡养义务,乙、丙则以与甲的父母子女关系终止为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问:①甲、乙之间的生父子关系能否协议终止?②甲、丙之间的养父女关系能否协议终止?【案例4】2002年12月20日,甲、乙双方具备结婚条件但未办理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后于2006年8月10日补办了结婚登记。2007年10月8日,甲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经人民法院调解双方达成离婚协议后,甲、乙分别于2007年11月12日和11月15日签收了离婚调解书。问:①双方的配偶关系于何时发生?②双方的配偶关系于何时终止?P193所谓后位继承,是指遗嘱中指定的遗嘱继承人死亡时或者于某种条件成就时,指定由遗嘱继承人继承的遗产转由其他继承人继承;所谓后位遗赠,是指遗嘱中指定的遗赠人死亡时或者于某种条件成就时,指定由遗赠人接受遗赠的遗产转由其他人接受遗赠。P216理论争鸣关于遗产共有的性质,各国有两种立法例:一是按份共有制,即继承开始后,遗产归各继承人按份共有;二是共同共有制,即继承开始后,遗产归各继承人共同共有。我国现行法没有明确规定遗产的共有为按份共有还是共同共有。《民法通则意见》第177条曾规定,遗产归继承人共同共有。但《物权法》颁布后,最高人民法院废止了这一规定,原因是与物权法有关规定冲突。在理论上,关于遗产共有的性质,一直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遗产共有为共同共有;另一种观点认为,遗产共有为按份共有。一、单项选择题(每题1分,共10分)1.D;2.C;3.B;4.C;5.A;6.C;7.B;8.C;9.D;10.D二、多项选择题(每题1分,共10分)1.ACD;2.AB;3.ABCD;4.BCD;5.AD;6.ABD;7.ABD;8.BD;9.AC;10.ABC三、不定项选择题(每题1分,共10分)1.ABCD;2.(1)B;(2)BC;3.AD;4.B;5.ABCD;6.ABC;7.(1)B;(2)AB。8.D四、辨析题(每题6分,共30分)1.亲系与亲等。亲系与亲等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亲系是以婚姻、血缘为依据的,因此,亲系有直系亲与旁系亲之分,也有血亲与姻亲之分;而亲等是以血缘为依据的,因此,只有血亲才存在亲等问题,姻亲不存在亲等的计算。但亲等准用于姻亲,即姻亲以血亲的亲等为其亲等。2.夫妻约定财产制与夫妻分别财产制。夫妻约定财产制与夫妻分别财产制的区别主要表现在:夫妻约定财产制下的财产可以属于夫妻分别所有,也可以属于夫妻双方共有,还可以是一部分属于夫妻分别所有,一部分财产属于夫妻双方共有;而夫妻分别财产制下的财产属于夫妻双方分别所有。3.经济补偿请求权与困难帮助请求权。经济补偿请求权与困难帮助请求权的区别主要表现在:(1)行使条件不同。经济补偿请求权的行使条件是分别财产制下请求方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经济帮助请求权的行使条件是请求方生活困难;(2)请求内容不同。经济补偿请求权的内容是请求经济上的补偿,经济帮助请求权的内容是请求住房等经济帮助。4.收养与立嗣(过继)收养与立嗣的区别主要表现在:(1)当事人不同。立嗣只立男子,立嗣者也只能是男子,而收养无限制;(2)成立时间不同。立嗣分为生前、死后两种形式,收养只可发生在收养人生存期间;(3)后果不同。收养为法律所承认,而立嗣不为法律所承认。5.离婚与别居。离婚与别居的区别主要表现在:(1)法律后果不同。别居只是解除了夫妻间的同居义务,但并没有解除婚姻关系。因此,别居期间双方都不得再婚;而离婚则是解除了婚姻关系,消灭了双方的夫妻身份,双方都获得了再婚的权利和自由。此外,别居双方如果愿意恢复夫妻生活的,只需恢复同居生活即可,无需履行什么法律上的手续;而离婚后,双方如要恢复夫妻关系,必须经过复婚登记。(2)权利义务不同。别居期间夫妻间的权利义务并不消失,如夫妻双方仍负有互相忠实的义务和扶养义务,夫妻间仍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而离婚后夫妻间在人身和财产方面的权利义务完全解除了。(3)程序不同。离婚必须以一方当事人(双方或单方)的主张为依据;而就别居,法院可以直接依职权做出司法别居的裁决,如一方当事人提起离婚诉讼,但法院认为尚不构成离婚事由,虽然当事人未主张别居,法院也可以视情况判决其别居。五、简答题(每题10分,共30分)1.亲属的特点。亲属具有如下特点:(1)亲属之间具有固定的身份和称谓。在亲属关系存续期间,这种特定的身份和称谓是不得任意改变的;(2)亲属关系只能产生于特定的法律事实。血缘、法律拟制和婚姻是亲属关系产生的三个特定法律事实;(3)亲属之间具有法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只有法律意义上的亲属相互之间,才能存在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2.可撤销婚姻的原因及撤销权。可撤销婚姻的撤销原因只有一种,即受胁迫而缔结的婚姻。所谓胁迫,是指行为人以给另一方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另一方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愿结婚的情况。在可撤销婚姻中,享有撤销权的人只能是受胁迫的一方,非当事人之外的其他人不得请求撤销婚姻。申请撤销婚姻的请求权的行使期间是1年,自受胁迫方可得行使请求权之日起计算。3.收养解除的法律后果。收养关系解除后,在当事人之间产生身份关系和财产关系两方面的效力。(1)身份关系上的效力。收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及其他近亲属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消除,未成年养子女与自己的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恢复由双方协商确定;(2)财产关系上的效力。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生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适当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但因养父母虐待、遗弃养子女而解除收养关系的除外。六、案例分析题(每题10分,共10分)1.甲阻止乙外出工作的行为,违反婚姻法男女平等的原则,侵害了乙与甲同等参加工作的权利。2.甲对乙和子女有扶养和抚养的法定义务而不履行,侵害了乙和子女的扶养权和抚养权,其行为构成对乙和子女的遗弃。3.甲持刀威胁乙撤回离婚诉讼的行为,是干涉乙离婚自由的行为。甲干涉乙离婚自由时采用了暴力手段,构成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本文档为【婚姻家庭继承法期末试卷及答案】,请使用软件OFFICE或WPS软件打开。作品中的文字与图均可以修改和编辑, 图片更改请在作品中右键图片并更换,文字修改请直接点击文字进行修改,也可以新增和删除文档中的内容。
该文档来自用户分享,如有侵权行为请发邮件ishare@vip.sina.com联系网站客服,我们会及时删除。
[版权声明] 本站所有资料为用户分享产生,若发现您的权利被侵害,请联系客服邮件isharekefu@iask.cn,我们尽快处理。
本作品所展示的图片、画像、字体、音乐的版权可能需版权方额外授权,请谨慎使用。
网站提供的党政主题相关内容(国旗、国徽、党徽..)目的在于配合国家政策宣传,仅限个人学习分享使用,禁止用于任何广告和商用目的。
下载需要: 免费 已有0 人下载
最新资料
资料动态
专题动态
个人认证用户
春哥知识店铺
暂无简介~
格式:doc
大小:76KB
软件:Word
页数:15
分类:理学
上传时间:2022-05-10
浏览量: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