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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江苏镇江市生育保险待遇规定2023生育保险补缴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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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江苏镇江市生育保险待遇规定2023生育保险补缴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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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2023年江苏镇江市生育保险待遇规定,更多生育保险相关信息,请访问大金融频道。
  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生育津贴和一次性营养补助。生育医疗费用包括生育的医疗费用、 方案 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pdf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doc见习基地管理方案.doc关于群访事件的化解方案建筑工地扬尘治理专项方案下载 生育的医疗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工程费用。
  1.享受条件
  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按时足额为其缴纳生育保险费的,职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和省规定享受生育的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职工或者职工未就业配偶分娩、流产、引产或者 实施方案 关于机房搬迁实施方案高中班级自主管理实施方案公交公司安全生产实施方案成立校园管乐队的实施方案中层管理人员竞聘上岗实施方案 生育手术时,用人单位为其连续缴费缺乏10个月的,职工生育医疗费用或者职工未就业配偶生育的医疗费用待遇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职工的生育津贴和一次性营养补助,在用人单位连续缴费满10个月后,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或者未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其职工的生育保险待遇和职工未就业配偶生育的医疗费用待遇由用人单位按照所属统筹地区生育保险规定的待遇规范足额支付,其中,生育津贴的支付规范按照职工产假或者休假前工资的规范执行。
  2.生育医疗费用
  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生育的医疗费用包括加入生育保险的职工在妊娠和分娩住院期间,因产前检查、住院分娩或者因生育而引起的流产、引产,所发生的合乎生育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其中,分娩住院期间诊治生育引起的并发症、合并症合乎生育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其他期间产生的上述费用,按照职工根本医疗保险规定,由职工根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
  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方案生育的医疗费用包括加入生育保险的职工实施放置或者取出宫内节育器、人工流产术或者引产术、输卵管或者输精管结扎以及复通手术等,所发生的合乎生育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其中,因实施方案生育手术引起的并发症的医疗费用,在手术和住院期间,由生育保险基金按照生育保险规定支付;手术或者出院之后产生的上述费用,按照职工根本医疗保险规定,由职工根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
  产前检查费用的定额规范提高为1000元,其中,妊娠不满3个月流产的为300元,妊娠满3个月不满7个月流产、引产的为500元,妊娠满7个月及以上引产的为1000元。分娩住院费用仍然按不同等级医疗机构,分平产〔含助娩产〕和剖宫产实行定额支付,相比原报销规范提高了500-1200元。具体为:三级医疗机构平产3700元、剖宫产5400元,二级医疗机构平产、剖宫产分别为3100元、4800元,一级医疗机构平产、剖宫产分别为2700元、4000元。因生育而引起的流产、引产费用,妊娠不满2个月流产的为300元,妊娠满2个月不满3个月流产的为600元,妊娠满3个月不满7个月流产、引产的为1500元,妊娠满7个月引产的为2000元。方案生育手术费用,放置宫内节育器、取出宫内节育器和经宫腔镜取环术分别为300元、300元和2000元;避孕药皮下埋植术或取出术为300元;输卵管结扎术为800元,输精管结扎术为800元;输卵管复通术为1000元,输精管复通术为1000元;人工流产或引产术按照因生育而引起的流产、引产医疗费用结算规范执行。
  3.生育津贴
  生育津贴是职工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产假或者方案生育手术休假期间获得的工资性补偿。生育津贴按照职工产假或者休假天数计发,计发基数为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30。
  职工在产假或者休假期间按照下列规范享受生育津贴:
  〔一〕生育的,享受98天的生育津贴,其中难产的,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晚育的,增加30天的生育津贴;
  〔二〕妊娠不满2个月流产的,享受20天的生育津贴;妊娠满2个月不满3个月流产的,享受30天的生育津贴;妊娠满3个月不满7个月流产、引产的,享受42天的生育津贴;妊娠满7个月引产的,享受98天的生育津贴;
  〔三〕实行输卵管结扎手术的,享受21天的生育津贴;实行输精管结扎手术的,享受7天的生育津贴;
  〔四〕实行输卵管复通手术的,享受21天的生育津贴;实行输精管复通手术的,享受14天的生育津贴;
  〔五〕放置或者取出宫内节育器的,享受2天的生育津贴;
  〔六〕合乎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护理假的,享受10天的生育津贴。
  新政策实施后,国家、省对产假和方案生育手术休假进行调整的,生育津贴按照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职工产假或者休假期间,享受的生育津贴低于其产假或者休假前工资的规范的,由用人单位予以补足;高于其产假或者休假前工资的规范的,用人单位不得截留。
  4.一次性营养补助
  职工生育或者妊娠满7个月引产的,发给一次性营养补助,规范为统筹地区上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
  5.职工未就业配偶的生育待遇
  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职工参保地规定的生育的医疗费用规范的50%享受生育的医疗费用待遇。
  职工未就业配偶加入城镇居民根本医疗保险或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应当按照城镇居民根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政策享受相关医疗待遇,生育保险基金不再支付其生育的医疗费用待遇。
  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人口和方案生育法律、法规规定,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根本工程的方案生育技术效劳,生育保险基金不支付其方案生育的医疗费用待遇。
  6.加入生育保险的女职工失业后,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生育的医疗费用、一次性营养补助由生育保险基金按照规定支付。
  7.职工异地生育或者实施方案生育手术的医疗费用,按照职工参保地的生育保险待遇规范支付。
  8.以下费用不纳入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一〕违反人口和方案生育法律、法规规定,生育或者实施方案生育手术的生育医疗费用、生育津贴和一次性营养补助;
  〔二〕不合乎生育保险药品目录、诊疗工程、医疗效劳设施范围和支付规范的费用;
  〔三〕应当由根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
  〔四〕应当由公共卫生或者其他公共效劳工程以及按照规定由免费的方案生育技术效劳工程负担的费用;
  〔五〕属于医疗事故等,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费用;
  〔六〕在国外以及港澳台地区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
  〔七〕新生儿疾病筛查、护理和医疗的费用;
  〔八〕未经批准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生育医疗费用〔急诊、抢救的除外〕;
  〔九〕国家和省规定的不属于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其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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