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埔县畜牧局
机关名称: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六条第二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七条第一款 3、《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八条第二款 4、国务院《兽药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款 5、国务院《种畜禽管理条例》第五条
6、国务院《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款 7、农业部《动物源性饲料产品安全卫生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一款
8、《广东省动物防疫条例》第三条第二款 9、《广东省种畜禽管理实施办法》第四条 “三定规定”埔机编字(1998)12号
组织名称: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六条第三款
2、《广东省动物防疫条例》第四条第一款
“三定规定”埔机编字(1998)12号
组织名称:乡镇畜牧兽医站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三十一条 2、《广东省动物防疫条例》第四条第二款
1 1998.1.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2 2006.7.1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3 2003.3.1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4 2004.11.1 兽药管理条例 国务院 5 1985.1.1 种畜禽管理条例 国务院 6 2001.11.29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 国务院 7 2004.10.1 动物源性饲料产品安全卫生农业部第40号令
管理办法
8 2002.1.1 广东省动物防疫条例 广东省人大常委会 9 1997.11.1 广东省种畜禽管理实施办法 广东省人民政府
91
一、 未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种畜禽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62条,“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三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
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
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2、《种畜禽管理条例》第23条第1款第1项。责令改正,可以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违法所得二倍以下的罚款。
3、《广东省种畜禽管理实施办法》第31条第1项,“责令其改正,将原有种畜禽作商品代畜禽处理,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违法所得
二倍以下的罚款。”
二、 违反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畜禽或者转
让、租借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处罚种类:罚款、吊销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62条,“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
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三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
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
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吊销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三、 未按照规定的品种、品系、代别和利用年限生产经营种畜禽
的
处罚种类:罚款、吊销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法律依据:
《种畜禽管理条例》第23条第1款第2项、第2款,《广东省种畜禽管理实施办法》第31条第2项,“责令改正,可以没收违法所得,
并可以处以违法所得二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种畜
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四、 推广未经评审并批准的畜禽品种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种畜禽管理条例》第23条第1款第3项,“责令改正,可以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违法所得二倍以下的罚款。”
五、 销售、推广未经审定或者鉴定的畜禽品种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61条,“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畜禽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
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并处五千
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六、 违反规定,使用的种畜禽不符合种用
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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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64条,“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
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并处一千元以上
五千元以下罚款。”
七、 以其他畜禽品种、配套系冒充所销售的种畜禽品种、配套系
处罚种类:罚款、吊销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65条,“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畜禽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
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并
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吊销种畜禽生产经
营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
八、 以低代别种畜禽冒充高代别种畜禽
处罚种类:罚款、吊销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65条,“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畜禽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
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并
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吊销种畜禽生产经
营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
九、 以不符合种用标准的畜禽冒充种畜禽
处罚种类:罚款、吊销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65条,“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畜禽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
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并
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吊销种畜禽生产经
营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
十、 销售未经批准进口的种畜禽
处罚种类:罚款、吊销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65条,“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
销售的畜禽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
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并
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吊销种畜禽生产经
营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
十一、 销售种畜禽未附具《种畜禽合格证》、种畜系谱的
处罚种类:罚款、吊销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法律依据:
1、《种畜禽管理条例》第23条第1款第4项、第2款,“责令改正,可以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违法所得二倍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2、《广东省种畜禽管理实施办法》第31条第3项,“责令其改正,并可处以违法所得二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种畜禽
生产经营许可证》。”
十二、 销售的种畜禽未附具种畜禽合格证明、检疫合格证明、
家畜系谱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68条第1款,“责令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十三、 销售、收购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应当加施
标识而没有标识的畜禽的,或者重复使用畜禽标识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68条第1款,“责令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十四、 使用伪造、变造的畜禽标识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68条第2款,“没收伪造、变造的畜禽标识和违法所得,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十五、 畜禽养殖场未按规定建立养殖档案的,或者未按照规定
保存养殖档案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66条,“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十六、 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的畜禽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69条,“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
违法销售的畜禽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十七、 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生产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
料的
处罚种类:罚款、责令停止生产
法律依据: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责令停止生
产,没收违法生产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
下的罚款”
十八、 已取得生产许可证,未取得产品批准文号生产饲料添加
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生产
法律依据: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责令停止生
产,并限期补办产品批准文号”
十九、 经营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和产品标签以及无生产
许可证、批准文号、产品质量标准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
处罚种类:罚款、责令停止生产
法律依据: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责令停止经营,没
收违法经营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下的罚款”
二十、 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包装不符合《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
理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包装,应当符合国
家有关安全、卫生的规定。易燃或者其它有特殊要求的饲料、饲料添
加剂的包装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说明,并注明储运注意事项。饲料、
饲料添加剂的包装物不得重复使用;但是,生产方和使用方另有约定
的除外
处罚种类:罚款、责令限期改正
法律依据: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十四条、二十六条,“责令限期
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销售,可以处违法所得1倍以下的罚
款”
二十一、 附具的标签不符合《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
十五条的规定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包装物上应当附具标签。标签
应当以中文或者适用符号标明产品名称、原料组成、产品成分
分析
定性数据统计分析pdf销售业绩分析模板建筑结构震害分析销售进度分析表京东商城竞争战略分析
保
证值、净重、生产日期、保质期、厂名、厂址和产品标准代号。饲料
添加剂的标签,还应当标明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加入药物饲料添加
剂的饲料的标签,还应当标明“加入药物饲料添加剂”字样,并标明
其化学名称、含量、使用方法及注意事项。
处罚种类:罚款、责令限期改正
法律依据: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十五条、二十六条,“责令限期
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销售,可以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下的
罚款”
二十二、 不具备《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
的条件,经营饲料、饲料添加剂。(《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
十六条规定:经营经营饲料、饲料添加剂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经营饲料、饲料添加剂相适应的仓储设施;(二)有具备饲
料、饲料添加剂使用、贮存、分装等知识的技术人员;(三)有必要的
产品质量管理
制度
关于办公室下班关闭电源制度矿山事故隐患举报和奖励制度制度下载人事管理制度doc盘点制度下载
。)
处罚种类:罚款、责令限期改正
法律依据: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十六条、二十七条,“责令限期
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
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二十三、 生产、经营已经停用、禁用或者淘汰以及未经审定公
布的饲料、饲料添加剂
处罚种类:罚款、责令停止生产
法律依据: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
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二十四、 不按照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使用饲料添
加剂
处罚种类:罚款、责令立即改正
法律依据: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责令立即改
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十五、 使用停用、禁用或者淘汰的饲料、饲料添加剂以及未
经审定公布的饲料、饲料添加剂,或者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添加激
素类药品和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禁用药品的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禁药品
法律依据: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十八条、二十九条第二款,“没
收违禁药品,可以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十六、 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以非饲料、非饲料添加剂冒充
饲料、饲料添加剂或者以此种饲料、饲料添加剂冒充他种饲料、饲料
添加剂的
处罚种类:罚款、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二款,“尚不够刑
事处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
营,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二十七、 生产、经营的饲料、饲料添加剂所含成分的种类、名
称与产品标签上注明的成分的种类、名称不符的
处罚种类:罚款、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三款,“尚不够刑
事处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
营,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二十八、 生产、经营的饲料、饲料添加剂不符合饲料、饲料添
加剂产品质量标准的
处罚种类:罚款、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四款,“尚不够刑
事处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
营,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二十九、 经营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失效、霉变或者超过保质期
的
处罚种类:罚款、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五款,“尚不够刑
事处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
营,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
倍以下的罚款”
三十、 经营未经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进口饲料、进
口饲料添加剂的
处罚种类:罚款、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责令立即停止经营,没收未售出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
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三十一、 买卖、转让、租借《动物源性饲料生产企业安全卫生
合格证》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动物源性饲料产品安全卫生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有违法所
得的,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无违法所得
的,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三十二、 未取得或假冒、伪造《动物源性饲料生产企业安全卫
生合格证》生产动物源性饲料产品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动物源性饲料产品安全卫生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有违法所
得的,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无违法所得
的,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三十三、 动物源性饲料生产企业原料管理不符合《动物源性饲
料产品安全卫生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一款的(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原
料采购和出库有完整记录,并至少保存二年。禁止采购腐败、污染或
来自动物疫区的动物原料)
处罚种类:罚款、警告并限期改正
法律依据:
《动物源性饲料产品安全卫生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十
七条,“给予警告,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或者再次出现同类违法行为的,
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三十四、 动物源性饲料生产企业原料管理不符合《动物源性饲
料产品安全卫生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二款的(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原
料分类堆放并明确标识,保证合格原料与不合格原料、哺乳类动物原
料与其它原料分开。禁止露天放置原料)
处罚种类:罚款、警告并限期改正
法律依据:
《动物源性饲料产品安全卫生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二款、第二十
七条,“给予警告,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或者再次出现同类违法行为的,
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三十五、 动物源性饲料生产企业原料管理不符合《动物源性饲
料产品安全卫生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三款的(第十条第三款规定:原
料使用遵循先进先出原则。使用前进行筛选,去除不合格原料并作无
害化处理)
处罚种类:罚款、警告并限期改正
法律依据:
《动物源性饲料产品安全卫生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三款、第二十
七条,“给予警告,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或者再次出现同类违法行为的,
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三十六、 动物源性饲料生产企业在厂区内堆积不必要的器材、
物品的
处罚种类:罚款、警告并限期改正
法律依据:
《动物源性饲料产品安全卫生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
十七条,“给予警告,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或者再次出现同类违法行为
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三十七、 动物源性饲料生产企业未对用于制造、包装、储运的
设备及器具定期清洗、消毒的
处罚种类:罚款、警告并限期改正
法律依据:
《动物源性饲料产品安全卫生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二
十七条,“给予警告,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或者再次出现同类违法行为
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三十八、 动物源性饲料生产企业使用同一设备生产不同动物
源性饲料产品前,未对设备进行彻底清洗,防止交叉污染的
处罚种类:罚款、警告并限期改正
法律依据:
《动物源性饲料产品安全卫生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三款、第二
十七条,“给予警告,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或者再次出现同类违法行为
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三十九、 动物源性饲料生产企业的操作人员未有健康证明,特
殊作业人员未半年体检一次的
处罚种类:罚款、警告并限期改正
法律依据:
《动物源性饲料产品安全卫生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四款、第二
十七条,“给予警告,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或者再次出现同类违法行为
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四十、 动物源性饲料生产企业没有严格按照生产工艺流程生产
处罚种类:罚款、警告并限期改正
法律依据:
《动物源性饲料产品安全卫生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五款、第二
十七条,“给予警告,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或者再次出现同类违法行为
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四十一、 动物源性饲料生产企业没有制作生产记录,包括原料
种类、原料数量、生产日期、产品数量、生产工艺条件等内容,并至
少保存二年的
处罚种类:罚款、警告并限期改正
法律依据:
《动物源性饲料产品安全卫生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六款、第二
十七条,“给予警告,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或者再次出现同类违法行为
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四十二、 动物源性饲料生产企业成品管理不符合《动物源性饲
料产品安全卫生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的(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
成品检验合格,并制作检验记录和检验
报告
软件系统测试报告下载sgs报告如何下载关于路面塌陷情况报告535n,sgs报告怎么下载竣工报告下载
。检验项目包括:总菌数、
大肠杆菌、沙门氏菌、重金属、特定病原菌等安全卫生指标)
处罚种类:罚款、警告并限期改正
法律依据:
《动物源性饲料产品安全卫生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
十七条,“给予警告,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或者再次出现同类违法行为
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四十三、 动物源性饲料生产企业成品管理不符合《动物源性饲
料产品安全卫生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的(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
成品被有害、有毒物质污染或因其它原因导致品质破坏时,立即予以
销毁,并追查原因,制作记录)
处罚种类:罚款、警告并限期改正
法律依据:
《动物源性饲料产品安全卫生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第二
十七条,“给予警告,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或者再次出现同类违法行为
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四十四、 动物源性饲料生产企业成品管理不符合《动物源性饲
料产品安全卫生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三款的(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
成品分类存放,防止误装混装)
处罚种类:罚款、警告并限期改正
法律依据:
《动物源性饲料产品安全卫生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三款、第二
十七条,“给予警告,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或者再次出现同类违法行为
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四十五、 经营、使用未取得《动物源性饲料生产企业安全卫生
合格证》的动物源性饲料产品的
处罚种类:罚款、责令改正
法律依据:
《动物源性饲料产品安全卫生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责令改正。
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无
违法所得的,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四十六、 无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兽药
处罚种类:罚款、责令停止经营,没收兽药和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兽药管理条例》第56条,“责令停止经营,没收经营的兽药和
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的兽药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货
值金额无法查证的处10万以上20万以下罚款。构成犯罪,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经营企业的负责
人或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兽药的经营活动”
四十七、 无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兽药
处罚种类:罚款、责令停止生产,没收原材料、产品和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兽药管理条例》第56条,“责令停止生产,没收用于生产的原
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的兽药货值
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证的处10万以上20万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其生产设备。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企业的负责人或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兽药的生产活动”
四十八、 经营假劣兽药
处罚种类:吊销经营许可证、
法律依据:
《兽药管理条例》第56条,“吊销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经营企业的
负责人或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兽药的经营活动”
四十九、 生产假劣兽药
处罚种类:吊销生产许可,
法律依据:
《兽药管理条例》第56条,“吊销生产许可证。构成犯罪,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企业的
负责人或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兽药的经营活动”
五十、 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
处罚种类:罚款、责令停止经营,没收兽药和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兽药管理条例》第56条,“责令停止经营,没收经营的兽药和
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的兽药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证的处10万以上20万以下罚款。构成犯罪,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经营企业的负责
人或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兽药的经营活动”
五十一、 擅自生产强制免疫所需兽用生物制品
处罚种类:罚款、责令停止生产,没收原材料、产品和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兽药管理条例》第56条,“擅自生产强制免疫所需兽用生物制
品的,按无证生产处罚”
五十二、 提供虚假的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兽
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或者兽药批准证明文件的
处罚种类:罚款,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或撤销兽药
批准文件,
法律依据:
《兽药管理条例》第57条,“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或撤销兽药批准文件,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
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终身不得从事兽药的生产、经营和进出口活动”
五十三、 买卖、出租、出借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
和兽药批准文件的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经营许
可证或撤销兽药批准文件,
法律依据:
《兽药管理条例》第58条,“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10
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
或者兽药批准证明文件;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
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五十四、 未按规定实施兽药研究试验、生产、经营质量管理规
范的
处罚种类:警告并责令改正,罚款,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经营
许可证,
法律依据:
《兽药管理条例》第59条,“给予警告,责令其改正;逾期不改
正的,责令停止兽药研究试验、生产、经营活动,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给他人造成
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五十五、 研制新兽药不具备规定的条件擅自使用一类病原微
生物或者在实验室阶段前未经批准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依法赔偿
法律依据:
《兽药管理条例》第59条,“责令其停止实验,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五十六、 兽药的标签和说明书未经批准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吊销生产、经营许可证或撤销兽药
产品批准文号,依法赔偿
法律依据:
《兽药管理条例》第60条,“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按照生产、经营假兽药处罚;有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的,撤销兽药产品
批准文号;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五十七、 兽药包装上未附有标签和说明书,或者标签和说明书
与批准的内容不一致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吊销生产、经营许可证或撤销兽药
产品批准文号,依法赔偿
法律依据:
《兽药管理条例》第60条,“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按照生产、经营假兽药处罚;有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的,撤销兽药产品
批准文号;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五十八、 境外企业在中国直接销售兽药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没收兽药和违法所得,吊销进口兽
药注册证书,依法赔偿
法律依据:
《兽药管理条例》第61条,“责令其限期改正,没收直接销售的
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
销进口兽药注册证书;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五十九、 未按照国家有关兽药安全使用规定使用兽药的、未建
立用药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真实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依法赔偿
法律依据:
《兽药管理条例》第62条,“责令其立即改正,对违法单位处1
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六十、 使用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依法赔偿
法律依据:
《兽药管理条例》第62条,“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对饲喂了违禁
药物及其他化合物的动物及其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违法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六十一、 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依法赔偿
法律依据:
《兽药管理条例》第62条,“责令其立即改正,对违法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六十二、 销售尚在用药期、休药期内的动物及其产品用于食品
消费的,或者销售含有违禁药物和兽药残留超标的动物产品用于食品
消费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没收违法所得,依法赔偿
法律依据:
《兽药管理条例》第63条,“责令其对含有违禁药物和兽药残留
超标的动物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以上10
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六十三、 擅自转移、使用、销毁、销售被查封或者扣押的兽药
及有关材料的
处罚种类:警告,责令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
《兽药管理条例》第64条,“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六十四、 兽药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兽药使用单位和开具处方
的兽医人员发现可能与兽药使用有关的严重不良反应,不向所在地人
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兽药管理条例》第65条,“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
以下罚款”
六十五、 生产企业在新兽药监测期内不收集或者不及时报送
该新兽药的疗效、不良反应等资料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撤销产品批准文号
法律依据:
《兽药管理条例》第65条,“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该新兽药的产品批准文号。”
六十六、 未经兽医开具处方销售、购买、使用兽用处方药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没收违法所得,依法赔偿
法律依据:
《兽药管理条例》第66条,“责令其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六十七、 兽药生产、经营企业把原料药销售给兽药生产企业以
外的单位和个人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拆零销售原料药的
处罚种类:警告并责令改正,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兽药生
产、经营许可证,依法赔偿
法律依据:
《兽药管理条例》第67条,“责令其立即改正,给予警告,没收
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兽药
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
任。”
六十八、 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添加激素类药品和国务院兽
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禁用药品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禁药品,依法赔偿
法律依据:
1、《兽药管理条例》第68条,“依照《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
例》的有关规定处罚;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十八条、二十九条第二款,“在
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添加激素类药品和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的其他禁用药品的,没收违禁药品,可以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十九、 直接将原料药添加到饲料及动物饮用水中,或者饲喂
动物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依法赔偿
法律依据:
《兽药管理条例》第68条,“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七十、 兽药产品抽查检验连续2次不合格的
处罚种类:撤销兽药产品批准文号,吊销进口兽药注册证书,依
法赔偿
法律依据:
《兽药管理条例》第69条,“撤销兽药的产品批准文号或者吊销
进口兽药注册证书;被撤销产品批准文号或者被吊销进口兽药注册证
书的兽药,不得继续生产、进口、经营和使用。已经生产、进口的,
由所在地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监督销毁,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七十一、 生产或销售的兽药药效不确定、不良反应大以及可能
对养殖业、人体健康造成危害或者存在潜在风险的
处罚种类:撤销兽药产品批准文号,吊销进口兽药注册证书,依
法赔偿
法律依据:
《兽药管理条例》第69条,“撤销兽药的产品批准文号或者吊销进口兽药注册证书;被撤销产品批准文号或者被吊销进口兽药注册证
书的兽药,不得继续生产、进口、经营和使用。已经生产、进口的,
由所在地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监督销毁,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七十二、 生产或销售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禁止生产、经营
和使用的兽药的
处罚种类:撤销兽药产品批准文号,吊销进口兽药注册证书,依
法赔偿
法律依据:
《兽药管理条例》第69条,“撤销兽药的产品批准文号或者吊销进口兽药注册证书;被撤销产品批准文号或者被吊销进口兽药注册证
书的兽药,不得继续生产、进口、经营和使用。已经生产、进口的,
由所在地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监督销毁,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七十三、 对饲养、经营的动物不按照动物疫病的强制免疫
计划
项目进度计划表范例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课程教学计划下载
和国家有关规定及时进行免疫接种和消毒的
处罚种类: 警告,承担处理费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由动物防疫
监督机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依法代作处理,
处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七十四、 对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垫料、包装物不按照
国家有关规定清洗消毒的
处罚种类: 警告,承担处理费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四十六条第三款,“由动物防疫
监督机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依法代作处理,
处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七十五、 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置染疫动物及其排泄物、染疫
动物的产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尸体的
处罚种类: 警告,承担处理费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四十六条第四款,“由动物防疫
监督机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依法代作处理,
处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七十六、 违反《动物防疫法》第十七条规定,保存、使用、运
输动物源性致病微生物或者运输动物病料的 (第十七条 保存、使
用、运输动物源性致病微生物的,应当遵守国家规定的管理制度和操
作规程。因科研、教学、防疫等特殊需要,运输动物病料的,应当按
照国家有关规定运输。从事动物疫病科学研究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
关规定,对实验动物严格管理,防止动物疫病传播。)
处罚种类: 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四十七条,“由动物防疫监督机
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七十七、 经营封锁疫区内与所发生动物疫病有关的动物、动物
产品的
处罚种类: 责令停止经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及违禁货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由动物防疫
监督机构责令停止经营,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收回已售出的动物、动物
产品,没收违法所得和未售出的动物、动物产品;情节严重的,可以
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
七十八、 经营疫区内易感染的动物、动物产品的
处罚种类: 责令停止经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及违禁货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四十八条第三款,“由动物防疫
监督机构责令停止经营,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收回已售出的动物、动物
产品,没收违法所得和未售出的动物、动物产品;情节严重的,可以
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
七十九、 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的
处罚种类: 责令停止经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及违禁货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四十八条第四款,“由动物防疫
监督机构责令停止经营,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收回已售出的动物、动物
产品,没收违法所得和未售出的动物、动物产品;情节严重的,可以
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
八十、 经营染疫的动物、动物产品的
处罚种类: 责令停止经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及违禁货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四十八条第五款,“由动物防疫
监督机构责令停止经营,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收回已售出的动物、动物
产品,没收违法所得和未售出的动物、动物产品;情节严重的,可以
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
八十一、 经营病死或者死因不明及其他不符合国家有关动物
防疫规定的动物、动物产品的
处罚种类: 责令停止经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及违禁货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四十八条第六、七款,“由动物
防疫监督机构责令停止经营,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收回已售出的动物、
动物产品,没收违法所得和未售出的动物、动物产品;情节严重的,
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
八十二、 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没有检疫证明的动物、动物产品
的
处罚种类: 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四十九条,“由动物防疫监督机
构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对未售出的动物、动物产品,依法
补检”
八十三、 不执行凭检疫证明运输动物、动物产品的规定的
处罚种类: 警告,责令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五十条,“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
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以对托运人和承运人分别处以
运输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
八十四、 转让、涂改检疫证明的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五十一条,《广东省动物防疫条
例》第二十四条,“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没收违法所得,收缴检疫证明;
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超过三万元的,并处违
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十五、 伪造检疫证明的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五十一条,《广东省动物防疫条
例》第二十四条,“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没收违法所得,收缴检疫证明;
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超过三万元的,并处违
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十六、 从事动物饲养、经营和动物产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单
位的动物防疫条件不符合规定的
处罚种类: 警告,责令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五十二条,“由动物防疫监督机
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
罚款”
八十七、 单位瞒报、谎报或者阻碍他人报告动物疫情的
处罚种类: 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五十三条,“由动物防疫监督机
构给予警告,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八十八、 动物检疫员违反规定,对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
动物、动物产品出具检疫证明、加盖验讫印章的
处罚种类:依法赔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五十五条,《广东省动物防疫条
例》第二十七条,“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记过或者撤销动
物检疫员资格的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的处分。因其违法行为
给有关当事人造成损害的,由动物检疫员所在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八十九、 动物防疫监督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拘私舞
弊,隐瞒和延误疫情报告,伪造检疫结果,尚不构成犯罪的
处罚种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五十六条,《广东省动物防疫条
例》第二十七条,“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九十、 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擅自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业、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广东省动物防疫条例》第二十五条,“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责令
停业、没收违法所得,可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九十一、 不按有关动物防疫规定进行动物诊疗活动
处罚种类:罚款,吊销动物诊疗许可证
法律依据:
《广东省动物防疫条例》第二十五条,“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处以
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报同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
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动物诊疗许可证”
5
一、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准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22条第1款,“从事种畜禽生产经营或者生产商品代仔畜、雏禽的单位、个人,应当取得种畜禽生产
经营许可证。申请人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依法办理工商登记,取
得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24条第2款,“其他种畜禽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审
核发放,具体审核发放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规定。”
2、《种畜禽管理条例》第15条,“生产经营种畜禽的单位和个人,
必须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行政主管部门申领《种畜禽生产经营许
可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凭此证依法办理登记注册。”
3、农业部令《种畜禽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24条,“从事种畜禽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
许可证),凭许可证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领取营业
热照后,方可营业。”
4、《广东省种畜禽管理实施办法》第19条,“种畜禽生产、经营(含种蛋孵化、种公畜配种,下同)实行许可证制度。 凡从事种畜禽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畜牧行政主管部门申领《种畜禽生产
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凭此证办理登记
注册。未取得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商品种畜禽生产、经营
活动。”
《广东省种畜禽管理实施办法》第20条,“许可证按下列规定核
发:(四)畜禽父母代场、二级种畜场生产经营种畜禽,由地级以上市
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核发许可证;(五)专门从事种畜禽、畜禽苗购销、
种蛋孵化和种公畜配种业务的,由所在地县级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许可证。”
二、办理兽药经营许可证
法律依据:
《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经营兽药的企业,应当具备下
列条件:
(一)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兽药技术人员;
(二)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库设施;
(三)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人员;
(四)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规定的其他经营条件。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申请人方可向市、县人民政府兽医行
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经营兽
用生物制品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
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
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审查合格的,发给兽药经营许可证;不合
格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申请人凭兽药经营许可证办理工商登记
手续。”
三、换发兽药经营许可证
法律依据:
1、《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兽药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5
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经营兽药的,应当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6
个月到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兽药经营许可证。”
2、《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兽药经营企业变更经营范围、
经营地点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换发兽药经营许
可证,申请人凭换发的兽药经营许可证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变更
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的,应当在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后15个工作
日内,到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兽药经营许可证。”
四、核发动物防疫合格证
法律依据:
《广东省动物防疫条例》第十七条,“动物饲养场、屠宰厂(场、
点)、肉类联合加工厂、动物和动物产品贮存场等单位,从事动物、
动物产品生产、经营活动,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管
理部门申领动物防疫合格证。
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进行审
查,对符合国家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的,发给动物防疫合格证。”
五、核发动物诊疗许可证
法律依据:
《广东省动物防疫条例》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
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收到领取动物诊疗许可证申请后,应当依法进行审
查,对经营场所和设备设施等情况进行现场查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
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核发动物诊疗许可证;不符合法定条
件的,不予核发动物诊疗许可证,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书面
通知申请人。”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六条第三款,县级以上人民
政府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实施动物防疫和动物防疫监督。
2、《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七条,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
部门负责全国畜牧业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
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畜牧业监督管理工作。
3、《国务院兽药管理条例》第三条,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
责全国的兽药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兽药
监督管理工作。
4、《国务院种畜禽管理条例》第五条,国务院畜牧行政主管部门
主管全国的种畜禽管理工作。县级以上的地方人民政府畜牧行政主管
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种畜禽管理工作。
5、《广东省动物防疫条例》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
行政管理部门所属的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依法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动
物防疫和动物防疫监督。
6、《广东省种畜禽管理实施办法》第四条,县以上畜牧行政主管
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种畜禽管理工作,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和检
查监督,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种畜禽管理工作。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三十四条,动物防疫监督机构
依法进行检疫,按照国务院财政、物价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收取检疫
费用。
2、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452号《关于发布农业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
3、广东省粤价费(1)字〔1993〕25号,《转发国家物价局、财政
部关于发布农业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
一、动物防疫检疫、监督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三十条,“动物防疫监督机构
按照国家标准和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行业标准、检疫
管理办法和检疫对象,依法对动物、动物产品实施检疫” 。
2、《广东省动物防疫条例》第十条,“批量出售或者运输动物、动
物产品的,货主必须提前一至二日向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申报检疫。动
物防疫监督机构应当派动物检疫员在动物、动物产品出售或者运输前
二小时进行现场检疫。
非批量出售或者运输动物、动物产品的,货主必须把动物或者动
物产品送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设置的检疫点检疫。检疫点应当有动物
检疫员每天二十四小时值班。
检疫点的设置应当合理,方便群众,有利流通,便于检疫。”
3、《广东省动物防疫条例》第十一条,“屠宰厂(场、点)、肉类
联合加工厂屠宰的动物,必须经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检疫合格。”
4、《广东省动物防疫条例》第十二条,“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按照检
疫规程对屠宰厂(场、点)、肉类联合加工厂等单位屠宰的动物实施现
场同步检疫。对检疫合格的,必须出具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并加
盖检疫验讫印章或者加封标志。
农民个人自宰自用生猪、牛、羊等动物的,应当向当地动物防疫
监督机构申报检疫。”
5、《广东省动物防疫条例》第十六条,“从省外调入本省的动物、
动物产品,抵达目的地后,货主应当及时向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
验,缴验检疫证明和消毒证明。经核对无误的方可进仓、屠宰或者调
拨、出售、使用。”